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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文章编书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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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文章编书版权

面对这些问题不得不先介绍一下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看你和杂志社有没有约定独家买断版权或许可使用部分版权。 下面针对你的问题做以下回答: 1、无论何时,如果别人拿这篇文章去投稿,必须在这篇文章上署明你的名字,并且别人不得修改你的作品(不影响作品实质内容的文字修改除外); 2、其它问题需分三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种情况,你没有和杂志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权利还是你的,你有权再投稿、再获报酬,当然文章还是完整的归你所有。 第二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只是许可杂志社使用,那也不影响你再投稿、再获报酬,只是你的权利已被别人分走了一部分,但作品形式上还是归你所有,因为永远都必须署上你的名字。 第三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那么你就不能再投稿、再获报酬了,只是在作品上署着你的名字。

投稿是一些文学爱好者拿起笔杆挣钱的一种方式,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等机构,希望能够被这些机构采纳,投稿到报刊杂志社时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投稿到报刊杂志社时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报刊社必须通过合同取得专有出版权。报刊社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须预先在征稿启事中明确说明,规定不得一稿多投,并规定有权代表每一位投稿者在发表作品时声明不得转载。而投稿者如果明知出版社规定不得一稿多投,仍将稿件同时投若干家报刊社,一旦发生一稿多用的情况,有关报刊社追究起来,投稿者将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是否能够追究作者的责任要看报刊社的征稿启事中是否规定了不得一稿多投。如果没有该条款则不能追究。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2、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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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有,实际上没有百度百科: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从法理上讲,不管什么类型的作品,没有弃权的作者均享有权利。问题是,理论不能够在现实中使用的话这个理论等于死亡----------- 假如非法出版物真的享有版权的话,拍摄SM 或者一些儿童色情的AV公司去欧美告非法下载的人啊~~~然后,要说明的是,在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10年,本条修改为: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调整实际上给了非法作品的法理支撑。感谢Argus指正。。。。不好意思装逼被发现了~\(≧▽≦)/~啦啦啦哈哈哈~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专家组认为,政府控制权力是限制在发行、演出、展出,其他权利没有别剥夺。而中国法律下手太狠,把作品的所有权利都灭了。而实际上,伯尔尼公约还是将著作权的实质性权力保留给这些作品的。专家组用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17项权利来反证,发行、演出、展出权利只是著作权中的一小部分,而实质性权利却还有很多。中国政府因为公共利益而将全部作品的权利(私人利益)否定,已经超出了伯尔尼公约第17条授予的权力。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微吐槽:这条款简直就是筐,啥都能往里装=。= 举个例子,如果作者按朝鲜人吃狗肉写篇文章,对于满族回族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这算不算影响民族团结?哈哈哈~~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1998-12-11 实施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30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颁发实施因此,实际上在我国非法出版物或称为非法文字啥的都是 有版权 的,但是实际上没有出版的权利,或者说不能出版,也不受保护。。。当然,在国外某些所谓非法的出版物还是有可能获得出版的。比如米国一些立法宽松的州,日本等等,这些国家会成为禁书的一般是宣扬恐怖主义这类的刊物。国内的话-------------澳门香港啥的大家随意买啊,只要你过海关的时候别被发现啥啥啥的我怎么会教你犯罪呢?这是违法行为你们都不要干求采纳

不是绝对的,看投什么类型的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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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杂志上的文章有版权吗知乎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作者有版权,但是你说的是版权当中的发行权,这个在你投稿时候就授权给了那家期刊了,即使是你自己也要征求期刊的同意再行转载。

杂志社版权协议

一、版权协议也称著作权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欲获得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权利之人达成的以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为内容的合意。著作权合同是对与著作权使用、转让、质押等活动相关联的一系列合同的总称。著作权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目的和内容的不同而枝分为著作权使用合同(主要包括出版合同、表演合同、视听作品制作合同等)、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著作权合同是典型的以私权的使用、以著作权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同时,著作权合同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具有的缔结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性。二、著作权合同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划分:1.按作品使用方式。可分为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合同、广播合同、影视作品摄制合同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分类。2.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性质。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移的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著作权的产权。3.按著作权的许可是否专有。可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能独占使用的合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非独占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可将著作的某项权能允许数人使用。4.按著作权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5.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书面著作权合同和口头著作权合同。6.按著作权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和无效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著作权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可以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对于合同主要内容可做如下约定:一、杂志社要保证提供给你的文章他们有版权的授权,也就是它们有权利授权你们网站使用,这一点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与这些文稿作者签订的著作权使用合同做证明,否则你们会有法律上的风险;二、对于你们的转让权利是独家转让还是非独家转让,这要明确,否则它可以肆无忌惮地到处授权,你们的权利就没法保障;三、合同要约定你们使用文稿的期限,比如一年,一定要有起止年月日时分的约定,因为是网站最好精确到分;四、网站使用的范围,是针对整个因特网,不得有地域限制;五、费用约定,是一次性包死价还是利润分成,如何界定利润;六、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支付还是分期,发票税金约定;六、违约责任,尤其对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七、管辖约定,最好选择在你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要仲裁。八、合同生效日期。

面对这些问题不得不先介绍一下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要看你和杂志社有没有约定独家买断版权或许可使用部分版权。 下面针对你的问题做以下回答: 1、无论何时,如果别人拿这篇文章去投稿,必须在这篇文章上署明你的名字,并且别人不得修改你的作品(不影响作品实质内容的文字修改除外); 2、其它问题需分三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种情况,你没有和杂志社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权利还是你的,你有权再投稿、再获报酬,当然文章还是完整的归你所有。 第二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只是许可杂志社使用,那也不影响你再投稿、再获报酬,只是你的权利已被别人分走了一部分,但作品形式上还是归你所有,因为永远都必须署上你的名字。 第三种情况,你和杂志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并被杂志社独家买断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获得报酬权,那么你就不能再投稿、再获报酬了,只是在作品上署着你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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