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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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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

有限公司的起点才三万啊,合伙也可以,主要是项目,得了解一点才可以,主要是找师傅啊,都可以做师傅的人才能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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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张某可主张房屋的合同无效? 陈某损失由李某负担 如果张某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可拍卖、变卖已经过户给王某的房屋。已抵押的房产不能出售。

这个好写,不过得在有题目的前提下才能算得上是好写,所以具体害的看你选的题目和你们学校的要求那些去决定的,我写过好多的。你要是没有选题,我写过好多的。我就给你点选题,你去参考下。1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 第三方物流民商法律问题研究 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民商法律制度研究 4 优先权制度研究 5 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6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 7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探讨 8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9 中国商法的近代转型及其对中国当代民商立法的启示 10 论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

民商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字内容

73为何高薪留不住人才原创:合易咨询【案例】A公司是一家著名民营家电企业,公司老总一直对该公司在行业中颇具竞争力的薪资水平引以为豪。他认为优厚的薪水必然会吸引和留住人才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从而依靠人才优势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但是十余名技术骨干员工的集体跳槽促使该公司老总认真思考原有的人力资源体系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为什么高额薪酬留不住人才呢?A公司协同某咨询公司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离职的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调查结果显示:(1)虽然薪酬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但A公司员工对经常加班加点的高强度劳动产生厌倦;(2)公司没有明显的经营理念和文化导向,员工不知道为什么劳动,从而薪酬成为他们追求的唯一目标;(3)市场竞争压力造成的公司内部紧张节奏,使得经理人员没有时间或者忽视了与员工的沟通,员工感到不受重视,个人价值难以体现;(4)固定的工作岗位、重复的工作,缺少系统培训使员工感到个人能力很难提高,发展空间有限。通过调查分析,A公司老总认识到员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收入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同时他们还追求良好的工作环境、融洽的人际关系、能力提高、个人发展、他人的重视理解等,从而现实中影响员工流动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企业文化、薪资水平、工作内容、学习机会、发展前途、同事关系以及家庭、社会环境、生活方式等多方面(如表所示)。影响员工流动的因素影响因素 内 容 工作因素 工资总数;工资的公平性;相对竞争者的工资水平;未来预期收入(即股票增值收入,股票期权收入等);工作时数及换班制;工作条件;直接上司的管理技能;直接上司的人格因素;合作伙伴;工作的安全性;工作的意义;运用技术和能力的情况;职业生涯的发展机会;教育培训情况;企业文化;政策与规定生活因素 住房;交通;照看孩子;健康设施;闲暇活动;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受教育机会个人因素 生活方式;配偶调动;结婚;家庭成员生病或死亡;健康状况;开始自己的事业针对人力资源体系存在的问题,咨询公司建议A公司在保持其薪酬优势的同时,从多方面做工作留住人才。具体而言:一、 以激励机制留人1、薪酬机制。收入既是员工谋生的手段和精神、文化需要的基础,也是个人价值的体现,因此薪酬成为影响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从而影响员工流动的最关键因素。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8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待遇问题。A公司在继续保持薪酬优势的同时,初步建立动态的薪酬体系,既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把薪酬与员工的业绩挂钩。比如对销售人员把他们的收入与销售额挂钩,对研究开发人员把收入与研究成果挂钩。对企业高层经理,由于他们的努力程度既关系到企业经营成败又难以监督,因此在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外,还应对他们实行经营者持股、尤其是股票期权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2、奖励。薪酬并不是唯一的激励机制,企业的任何主管都掌握着一个重要的奖励资源:赞扬和鼓励。通过对员工工作成就的肯定,对进步的鼓励,员工会感到被尊重、被重视,获得成就感,从而提高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企业既可以通过仪式和盛典对优秀的员工个人、团队和部门进行表彰来鼓舞士气,更经常的是通过对员工日常成长的帮助和对进步的鼓励来激励他们。二、 以事业留人1、工作设计。对于许多员工来说,工作内容是决定工作满意度和影响流动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和工作内容对留住员工具有重要作用。职位的单调性、工作任务的重复性、工作任务的挑战性、职务的自主权和责任等都会影响到员工对工作的评价。一般而言,工作越具有挑战性、越需要创造性,员工享有的自主权越大,则他对工作的满意度就越高。因此如果在职位设计时能考虑这些因素,就能相应提高员工对职位的满意度,从而降低员工的流失率。2、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企业协助员工发展各种知识和技能,向员工提供实现个人专长的契机,对今后从事的职业、要去的工作组织、要担负的职务和工作职权等一系列发展道路做出设想和计划。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既有利于人尽其才,避免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又有利于明确员工在企业中的发展前景和努力方向,使员工认识到他的发展是与企业的兴盛分不开的,从而把促进员工发挥潜能并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3、内部流动,竞聘上岗。虽然员工内部流动会带来一定成本,但是适度的流动可以满足员工求知、求新的愿望,避免长期从事单一工作给员工带来的生理、心理劳疾和情绪,激发员工热情和动力,有利于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投入感,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满足员工的流动需求,从而达到通过人才内流抵减人才外流的作用。A公司建立了空缺职务海报制度,出现的空缺职位向全体员工公布,优先在公司内部选拔人员,所有在原工作岗位满一年并且表现良好的员工均可参与选拔。同时A公司开始着手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内部竞争环境,“庸者下,能者上”,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和竞聘上岗以使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三、 以感情留人企业内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因而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尊重人及其需求,通过情感纽带留人并激励人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然而许多企业往往致力于发展具有优势的专业与技术,以适应讲求高效率、高竞争力的时代,而忽视了企业内管理沟通、情感交流的作用。A公司苦心积累的专业技术优势随着十余名骨干人员的离职几乎丧失殆尽,这就是一个教训。松下幸之助曾说:“要成为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去看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去听别人听不到的声音。”这说的就是感情沟通的重要作用。企业除了营建一个硬件设施先进完备的办公环境,还要注意倾听员工的意见,经常与员工进行情感交流。如果各层主管能够关心和重视雇员,经常与他们进行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形成上下级之间融洽的人际关系,提供多种渠道让员工的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让他们参与决策、尤其是关系自身利益的决策中来(譬如实施绩效面谈),员工的工作意愿即被点燃,内在的活力与动力也将迸发出来。这既激励了员工,又留住了人。据此A公司在内部网(Intranet)上建立了BBS提供员工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空间,在各部门和子公司建立起经理接待日制度、意见反馈制度、合理化建议表彰制度。这样管理层就可以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并采取解决办法。四、 以企业文化留人通过企业文化留住人才是企业留人的最高境界。如果说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的躯体,人员是企业的血液,则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灵魂。一个被全体员工所共同认同的基本价值观,直接决定着员工的行为方式,使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向心力、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矛盾,阻止大型企业内各个小部门的离心倾向。鉴于A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几乎是空白,员工企业文化意识淡薄,咨询公司建议A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初期,不空喊口号,而是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来约束和激励员工,从而当共同的理念潜移默化的形成后,再把它诉诸文字形成企业宪法。从现存问题着手,企业文化建设主要针对增强团队精神,加强沟通,体现个人价值等方面。因此绩效考核内容既包括员工的业绩,又增加了客户满意度和内部相关部门和员工满意度指标,意在激发员工积极性的同时,促进团队精神和客户满意意识的逐步形成;在培训体系建设方面,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公司为每个人度身定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并开通网上学院使每个员工都可以随时随地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从而促进员工的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并为今后的个人发展打下基础,逐步建立学习型的企业文化;在薪酬体系建设中,有意识地提高员工工资与公司业绩和部门业绩挂钩的比重,使员工感受到收入会随公司业绩而变化,旨在促进员工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责任感。痛定思痛,A公司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从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初步重塑起一个和谐而富有活力的组织,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渐渐地吸引到更多的人才加盟,有几个离职的骨干员工也被“新的公司”打动重新回到了A公司。xsc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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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  1995年4月17日某报刊登一则广告,广告主F省某县旅游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品厂”)因业务需要,欲寻求联营办厂的合作伙伴。H省甲村看到该广告后,按照广告中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取得联系。甲村有关负责人在联系人李某的带领下到该厂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考察后,甲村与工艺品厂于1995年6月8日正式签订了“联营合同书”。为购买联营办厂所需机械设备,又在李某的介绍和带领下,甲村有关人员到Z 省某市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进行考察。考察后,甲村与机械厂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甲村按合同约定向机械厂支付货款及托运费12万元。设备到甲村后,村领导通知工艺品厂安装时,李某等人却不知去向。打开机械设备包装,发现该设备为伪劣产品,不能使用,便与机械厂联系,但原签订合同者亦不知去向。甲村因此经济损失12 余万元。于是,1997年3月甲村以报社刊登虚假广告为由,向B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报社赔偿其经济损失7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广告“不是虚假广告”,判决驳回甲村的一切诉讼请求。甲村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 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报社刊登了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赔偿甲村的经济损失。 理由分别有以下两种: 广告中所登的联系地址,是李某等人临时租用的,并非工艺品厂的真实地址,联系人李某也不是工艺品厂的正式职工。 报社刊登广告时未依法审查广告主的有关手续。工艺品厂已在1995年3月27日年检,其营业执照加盖有工商部门的年检章。由此认定,报社审查的营业执照(副本)并非原件,而是复印件。因此报社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广告不是虚假广告,报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二:第一,法律并不要求广告中的联系人必须是什么人,联系地址也不要求必须是企业登记的地址,办公场地可以租用。第二,原告曾亲自到工艺品厂进行实地考察,看到了广告中所说的工艺品厂及其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甲村与工艺品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因此报社并无过错,该广告不属虚假广告,对甲村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三、 法律评析  (一)分清法律关系 查明损失根源  甲村以报社刊登虚假广告为由,要求报社承当赔偿责任。法院亦以该广告不是虚假广告判决报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表面看来,争议焦点是该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但就本案而言,报社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本人之见,并非取决于该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分清法律关系,查明损失根源,是本案的根本之所在。  本案涉及三份合同,即报社与工艺品厂订立的广告合同、甲村与工艺品厂签订的联营合同和甲村与机械厂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此而形成三层法律关系:一是报社与工艺品厂之间的广告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甲村与工艺品厂之间的联营合同法律关系;三是甲村与机械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三份合同及由此而形成的三层法律关系被此独立。  在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再分析以下甲村的损失。甲村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即联营合同和购销合同。甲村与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向机械厂支付了货款及运费12万元。机械厂向甲村交付了机械设备,买卖双方履行了购销合同。但由于机械厂不守信用,所供机器设备属假冒伪劣产品,因此给甲村造成了经济损失。可见,甲村的损失是发生在购销合同中,是因机械厂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广告合同与购销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报社刊登的广告中丝毫没有涉及机械厂及其所销售的产品,报社与机械厂和甲村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它既不是联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既不享有该两合同中的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当然也不应当承担购销合同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报社刊登广告时已明知或者应知工艺品厂与机械厂共同实施欺诈行为。至于甲村认为机械厂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机械厂是与工艺品厂共同实施行为,可依法追究该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 刊登广告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条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与甲村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甲村在诉讼中称,因为其相信了报社的广告,才遭受了损失。否则不会签订联营合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以其损失与报社刊登广告有因果关系。  依甲村之推论,它之所以签订购买合同,是因为该村与工艺品厂签订了联营合同,而签订联营合同,是因为甲村看了报社刊登的广告。甲村的这种逻辑推理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这样无限地推而广之,要承担责任的恐怕就不是仅报社一家,而将有无数者被连带。  不可否认,甲村的损失的确与报社刊登的广告有一定的联系。但是,第一,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广告合同与购销合同是两个不同的  法律关系,因此根本谈不上因果关系。第二,相信报社的广告并不等于报社侵权。是否相信报社的广告,其本身就是甲村自己的主观判断,属其自身行为。甲村经实地考察,与工艺品厂签订了联营合同,“耳听是虚,眼见为实”。第三,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包括甲村在此之后签订联营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甲村购销合同的经济损失。真正导致甲村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购销合同的卖方即机械厂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因此机械厂的行为与甲村损失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如果报社在刊登该则广告时已明知或者应知工艺品厂与机械厂共同串通,刊登虚假广告欺诈他人,则另当别论。  下面就本案所争议的其他问题谈谈本人的看法。  (三)谁为广告主  在诉讼过程中,甲村提供了工艺品厂出具的书面证明,声称工艺品厂并未委托李某刊登联营办厂的广告,李某刊登广告时所用的营业执照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甲村就此认为,刊登广告者即广告主不是工艺品厂,完全是李某等人冒用工艺品厂的名称,实施行为,所以是虚假广告。那么,工艺品厂是否刊登了该则广告,广告主是否为工艺品厂。  李某在刊登广告时所出具的营业执照究竟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甲村和报社各执一词,无据可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甲村与工艺品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合同中明确地盖有工艺品厂的合同专用章,工艺品厂对该合同专用章并无异议。其次,1995年4月11日,李某通过工艺品厂的银行帐号汇给报社广告费12700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即使工艺品厂当初未委托李某等人刊登广告,但从后来的联营合同及汇款凭证,已足以证明工艺品厂对他们行为的追认。其三,自广告登出至甲村起诉的两年间,工艺品厂始终未以任何形式对该广告提出异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规定,完全可以认定该广告主为工艺品厂,而非李某等人。至于李某是否为工艺品厂的职工,并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成立。  关于联系地址、联系人的真实性问题,笔者完全同意法院的第二种观点,此不再赘述。  (四)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甲村称报社审查的是未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因为工艺品厂已在95年3月27日年检,营业执照上加盖有工商年检章。因此报社未依法审查有效证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企业年检的规定,首先,企业年检的最后期限是每年的4月30日。假如报社在4月30日以后审查的营业执照(原件)是未盖年检章的执照, 可认定报社未依法审查广告主的有效证照,报社应依法承担过错责任。但广告刊出时间是4月17日,审查营业执照的时间肯定是在4月30日前。所以,报社在不明知该企业已参加年检的情况下,如果审查的营业执照是未盖年检章的执照,报社并无任何过错,而不管该企业事实上是否参加了年检。因为作为报社,在4月30日之前并无权利和义务核查每一个刊登广告者是否参加了年检。其次,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年检的,并不影响该企业法人资格的存在和正常的经营活动,只是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划清了法律关系,分析了甲村损失造成的原因,并根据《广告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村主张的7万元的经济损失,报社显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假如广告虚假的法律责任  假如该广告确属虚假广告,报社的责任应分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 报社未依法审查有效证照,如未审查营业执照原件,而是复印件,或者4月30日以后,审查的仍是未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报社有过错。但在此情况下,报社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限于甲村与工艺品厂就联营办厂事宜中所支出的诸如考察等有关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甲村所主张的购销合同中的经济损失,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即使该广告是虚假广告,报社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随便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报社赔偿其提出的各种经济损失。对于报社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法律并非置之不理,可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假如报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工艺品厂和机械厂串通一起,刊登虚假广告,共同欺诈他人,仍发布该则广告,报社应与工艺品厂和机械厂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报社与工艺品厂和机械厂恶意串通,刊登虚假广告,共同欺诈他人,报社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与工艺品厂和机械厂共同向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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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论文3000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73为何高薪留不住人才原创:合易咨询【案例】A公司是一家著名民营家电企业,公司老总一直对该公司在行业中颇具竞争力的薪资水平引以为豪。他认为优厚的薪水必然会吸引和留住人才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从而依靠人才优势促进公司快速发展。但是十余名技术骨干员工的集体跳槽促使该公司老总认真思考原有的人力资源体系是否存在问题。【分析】为什么高额薪酬留不住人才呢?A公司协同某咨询公司对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以及部分离职的员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调查结果显示:(1)虽然薪酬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但A公司员工对经常加班加点的高强度劳动产生厌倦;(2)公司没有明显的经营理念和文化导向,员工不知道为什么劳动,从而薪酬成为他们追求的唯一目标;(3)市场竞争压力造成的公司内部紧张节奏,使得经理人员没有时间或者忽视了与员工的沟通,员工感到不受重视,个人价值难以体现;(4)固定的工作岗位、重复的工作,缺少系统培训使员工感到个人能力很难提高,发展空间有限。通过调查分析,A公司老总认识到员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为了获得收入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同时他们还追求良好的工作环境、融洽的人际关系、能力提高、个人发展、他人的重视理解等,从而现实中影响员工流动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企业文化、薪资水平、工作内容、学习机会、发展前途、同事关系以及家庭、社会环境、生活方式等多方面(如表所示)。影响员工流动的因素影响因素 内 容 工作因素 工资总数;工资的公平性;相对竞争者的工资水平;未来预期收入(即股票增值收入,股票期权收入等);工作时数及换班制;工作条件;直接上司的管理技能;直接上司的人格因素;合作伙伴;工作的安全性;工作的意义;运用技术和能力的情况;职业生涯的发展机会;教育培训情况;企业文化;政策与规定生活因素 住房;交通;照看孩子;健康设施;闲暇活动;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受教育机会个人因素 生活方式;配偶调动;结婚;家庭成员生病或死亡;健康状况;开始自己的事业针对人力资源体系存在的问题,咨询公司建议A公司在保持其薪酬优势的同时,从多方面做工作留住人才。具体而言:一、 以激励机制留人1、薪酬机制。收入既是员工谋生的手段和精神、文化需要的基础,也是个人价值的体现,因此薪酬成为影响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从而影响员工流动的最关键因素。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8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待遇问题。A公司在继续保持薪酬优势的同时,初步建立动态的薪酬体系,既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把薪酬与员工的业绩挂钩。比如对销售人员把他们的收入与销售额挂钩,对研究开发人员把收入与研究成果挂钩。对企业高层经理,由于他们的努力程度既关系到企业经营成败又难以监督,因此在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外,还应对他们实行经营者持股、尤其是股票期权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2、奖励。薪酬并不是唯一的激励机制,企业的任何主管都掌握着一个重要的奖励资源:赞扬和鼓励。通过对员工工作成就的肯定,对进步的鼓励,员工会感到被尊重、被重视,获得成就感,从而提高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企业既可以通过仪式和盛典对优秀的员工个人、团队和部门进行表彰来鼓舞士气,更经常的是通过对员工日常成长的帮助和对进步的鼓励来激励他们。二、 以事业留人1、工作设计。对于许多员工来说,工作内容是决定工作满意度和影响流动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和工作内容对留住员工具有重要作用。职位的单调性、工作任务的重复性、工作任务的挑战性、职务的自主权和责任等都会影响到员工对工作的评价。一般而言,工作越具有挑战性、越需要创造性,员工享有的自主权越大,则他对工作的满意度就越高。因此如果在职位设计时能考虑这些因素,就能相应提高员工对职位的满意度,从而降低员工的流失率。2、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企业协助员工发展各种知识和技能,向员工提供实现个人专长的契机,对今后从事的职业、要去的工作组织、要担负的职务和工作职权等一系列发展道路做出设想和计划。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既有利于人尽其才,避免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又有利于明确员工在企业中的发展前景和努力方向,使员工认识到他的发展是与企业的兴盛分不开的,从而把促进员工发挥潜能并自觉地把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3、内部流动,竞聘上岗。虽然员工内部流动会带来一定成本,但是适度的流动可以满足员工求知、求新的愿望,避免长期从事单一工作给员工带来的生理、心理劳疾和情绪,激发员工热情和动力,有利于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投入感,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满足员工的流动需求,从而达到通过人才内流抵减人才外流的作用。A公司建立了空缺职务海报制度,出现的空缺职位向全体员工公布,优先在公司内部选拔人员,所有在原工作岗位满一年并且表现良好的员工均可参与选拔。同时A公司开始着手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内部竞争环境,“庸者下,能者上”,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和竞聘上岗以使优秀人才早日脱颖而出。三、 以感情留人企业内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因而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尊重人及其需求,通过情感纽带留人并激励人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然而许多企业往往致力于发展具有优势的专业与技术,以适应讲求高效率、高竞争力的时代,而忽视了企业内管理沟通、情感交流的作用。A公司苦心积累的专业技术优势随着十余名骨干人员的离职几乎丧失殆尽,这就是一个教训。松下幸之助曾说:“要成为一位成功的企业家,必须去看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去听别人听不到的声音。”这说的就是感情沟通的重要作用。企业除了营建一个硬件设施先进完备的办公环境,还要注意倾听员工的意见,经常与员工进行情感交流。如果各层主管能够关心和重视雇员,经常与他们进行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形成上下级之间融洽的人际关系,提供多种渠道让员工的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积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让他们参与决策、尤其是关系自身利益的决策中来(譬如实施绩效面谈),员工的工作意愿即被点燃,内在的活力与动力也将迸发出来。这既激励了员工,又留住了人。据此A公司在内部网(Intranet)上建立了BBS提供员工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空间,在各部门和子公司建立起经理接待日制度、意见反馈制度、合理化建议表彰制度。这样管理层就可以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并采取解决办法。四、 以企业文化留人通过企业文化留住人才是企业留人的最高境界。如果说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企业的躯体,人员是企业的血液,则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灵魂。一个被全体员工所共同认同的基本价值观,直接决定着员工的行为方式,使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向心力、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矛盾,阻止大型企业内各个小部门的离心倾向。鉴于A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几乎是空白,员工企业文化意识淡薄,咨询公司建议A公司在企业文化建设初期,不空喊口号,而是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来约束和激励员工,从而当共同的理念潜移默化的形成后,再把它诉诸文字形成企业宪法。从现存问题着手,企业文化建设主要针对增强团队精神,加强沟通,体现个人价值等方面。因此绩效考核内容既包括员工的业绩,又增加了客户满意度和内部相关部门和员工满意度指标,意在激发员工积极性的同时,促进团队精神和客户满意意识的逐步形成;在培训体系建设方面,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公司为每个人度身定做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并开通网上学院使每个员工都可以随时随地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从而促进员工的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并为今后的个人发展打下基础,逐步建立学习型的企业文化;在薪酬体系建设中,有意识地提高员工工资与公司业绩和部门业绩挂钩的比重,使员工感受到收入会随公司业绩而变化,旨在促进员工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责任感。痛定思痛,A公司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从多方面进行了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初步重塑起一个和谐而富有活力的组织,增强了公司的凝聚力,渐渐地吸引到更多的人才加盟,有几个离职的骨干员工也被“新的公司”打动重新回到了A公司。xsc

1:王强和李刚的行为是代理和被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有合法代理和越权代理。委托人李刚委托代理人王刚买100条牛字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但王刚购买皮带30条都属于越权代理,第一次取得被代理人李刚的追认,代理有效。第二次买30条皮带,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是越权代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王强对第二次买皮带的行为买单,也就是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文章LZ自己去组织一下吧) 例 某甲于2001年5月加入某合伙企业,后于2002年10月宣布退伙,当时进行了退伙结算,在弥补当时帐面亏损的基础上分配了利润,并分割了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2002年12月,合伙解散清算时查明:企业财产价值100万元,有外债160万元,用企业财产清偿后尚有60万元债务,其中有包括新“发现”的30万元发生在2001年3月,另20万元发生在2002年9月,还有10万元发生在2002年11月。 (一)相似点 都存在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二)区别 1、前者属于普通合伙,后者属于有限合伙,概念与性质不同。 2、责任形式不同 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在其被善意第三人合理认为是普通合伙人时,会在个案中象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合伙人才承担有限责任,而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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