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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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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一)构造不同:“知”、“欲”上的差异 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实质性二分的理由之一,首先在于侵权故意与侵权过失二者的内部构造不同。就内部构造而言,可从“知”和“欲”两点来界分故意和过失。在故意,行为人“明知”、“预见”或“确信”损害结果或危险性会或基本上会发生;且对结果“欲求”、“默许”、或“接受”。如梅迪库斯曾指出,故意系指明知(Wissen)并想要(Wol-len)发生依法定构成要件(Tatbestand)为决定性的事态。[2]150英美法上的界定亦相仿。而在(一般)过失,当它作为主观心理状态时,意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或危险无认识也不欲求且不希望发生。这种构造上的不同,是二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差异;同时,也构成其他方面重要区别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过失。笔者认为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认识到损害或危险的可能(非必定)发生,或有意不去了解(willful blindness);同时,行为人也不希望结果发生。由此可明了,重大过失为何在法律上常与故意同等处理,因为它在认识因素上与故意同,而民法更重视对不当行为的防范(而非对意志的惩罚)(关于重大过失的界定与性质,参见叶名怡:《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页及以下。)。 (二)性质有别: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在侵权法的语境下,过失越来越有所谓的“客观化”的倾向。所谓过失客观化,指的是在概念界定上、而不仅仅是在判断标准上,将过失等同于一种违反法定义务或注意义务、从而偏离一般理性人标准的(侵权)行为。英美法上negligence,其主要含义之一指的就是这种“过失侵权形式”,而非主观心态上的疏忽大意。另外,法国法也基本走向了过失客观化的道路。[3]302 这种过失客观化的倾向很多时候甚至被称作“过错的客观化”,对应的词语是相对于“主观过错”的“客观过错”(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张民安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部分。)。但始终要注意的是:当说到过错之客观化时,这里的过错只能指“过失”,而不可能涵盖“故意”。因为任何一个激进的“过错客观论”的支持者都无法将故意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在判断标准上,过失有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故意则没有,也不可能有。归根结底,主客观性的差异还是来源于二者基本构造的不同。 (三)特征各异:可避免性与可预防性上的差异 由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构造不同,性质也有差异,因而,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与否即可预防和避免性也完全不同。在过失侵权,诚然,存在若干提高注意程度、加强预防措施便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情形;但是必须承认,对于由于天生驽钝而反应慢,或粗心大意、性情急躁或愚笨而导致的过失侵权,实际上是无法通过后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这种侵权的发生的确是一种“命中注定的悲剧”。另外,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提高预防措施还涉及到成本的支出是否有效率、是否值得的问题。简言之,过失侵权的可预防和避免性是较有限的。 但故意侵权可以说完全两样。故意侵权是一种“计划”行为。既有认识要素,又有意志因素。除了极其罕见的“不可遏制的冲动”所致故意侵权外,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否,完全操之在己(行为人)。因此,从纯粹技术意义上说,故意侵权的可避免性、可预防性是很高的。过失侵权在可避免、可预防性上的这种差异,也为二者救济制度设计的不同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有责性的差异:明显的道德可责难性逐渐发展的道德无涉性 “勿害他人”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侵权法中,此黄金法则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公平正义思想是首要的价值目标,而效用或效率(efficiency)虽然也是侵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必须在道德正当的框架之内寻求;因此,我们必须问、并首先就要问,在施加侵权责任时什么样的目标是道德可欲的、正当的”。[4]74 过失侵权,由于日益客观化的倾向,其道德可责性也越来越弱。一个人只要没有达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哪怕他完全是因为天生性急、笨拙或反应迟钝的原因,他也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正是在此意义上,Honoré说,“尽管名义上该责任是过错责任,但那实际上被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489故意侵权则不同。当某人打算(intend)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时——哪怕他不情愿但只要计划中包含此种效果,用最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就是在“剥削或压榨(exploit)别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自利、报复或怨恨、政治目的,其效果都是:受害人的现实和实现(reality and fulfillment)都在根本上受制于行为人的现实和实现”。[5]244仅此而言,故意侵权便显然违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这种反道德性深层次地体现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上:对“恶”的认识是基础,意志上的追求或纵容“恶”是根本。 有学者坚持认为,(主观)过错也不具有道德的责难性,“因为,如果过错责任真的有这样的作用的话,则许多同类的侵权案件不会惊人重复地发生”。[6]243这种反驳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按此逻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总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准,难道可以进一步认定,刑事犯罪构成中的过错认定也不具有道德的责难性吗?该学者的问题在于将“行为的道德定性”与“不当行为的预防和降低发生率”两个不同的问题缠绕在一起,并且强行要求二者发生因果联系所致。 (五)归责根据的差异:意志瑕疵行为瑕疵 由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二者所具有的道德可责性有根本不同,这也导致二者的归责根据有别。 故意侵权的归责根据在于故意侵权人意志的瑕疵。黑格尔对“故意和责任”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在行为的直接性中的主观意志的有限性……行动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所以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7]118这表明主观意志对于客观事态改变的作用力,使得责任成立。他补充说,“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是认识的法”。[7]119这句话清楚地揭示,意志(故意)和归责的关系。在故意侵权中,归责根据恰恰在于行为人意志的瑕疵。 在过失侵权,如今情形已有所不同(这里的不同仅限于实行过失客观化的区域。如普通法、法国法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德国法。德国侵权法已基本实现了过失(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唯一的例外是《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第3款规定的未成年人之过失判断。)。侵权责任的存在已经不再依赖于道德上的可责难性;其唯一的归责理由是:行为人没有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至于是何原因,则在所不问。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虽然外在的、客观的过失侵权行为有时也是行为人内在的“意志”实施的,但由于其主观意志并不具有道德可责性,因而,过失侵权的归责依据必须从主观意志的瑕疵转移到“未合一般理性人注意标准”的外部行为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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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投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2002年荣获全国百强人文社科学报,列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类核心期刊。2002年在全国人文社科类学报转载率排名中排全国人文社科学报第5名。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创刊于1983年10月,距今已有23年了。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法律科学》高品位的学术性与现实性密切结合,凝重厚实、质朴实无华的风格特色。凝重厚实强调理论观点根基深厚,论证深入,资料翔实;质朴无华,则要求踏踏实实研究问题,老老实实做学问,力戒浮躁虚夸。《法律科学》这一特色已经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徐国栋教授在给《法律科学》编辑部的来信中指出:“该刊在栏目设计、选题策划、内容选择上相当精心,辟有学术论坛、立法研究、司法实践、国外法学评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栏目。既有各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化研究,又有根据法学研究动态开设的前沿性专题,努力做到将基本理论研究与热点研究相结合,让期刊与法学发展与时俱进。每期都有知名法学学者的鼎力之作,又有中青年专家的精彩论述;既有对国外先进学说和制度的介绍评述,又有对国内问题的深入探究。同时尽力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法制建设之间建立起经常的联系,促进三方的互动沟通,弥合纯理论与纯实践两个极端之间的鸿沟,使法学能有效地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同时使立法与司法实践双方促进法学的发展。《法律科学》的特点是内容丰富,选编精致,兼收并蓄,紧扣时代。”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律科学》作为法学杂志中的重镇,以其法理性自立于法学杂志之林,对于我国法理学以及部门法理学的发展功不可没。”郝铁川教授评价《法律科学》杂志时指出:“20年来,她清纯的学术特色、不变的法律理想追求、严格的学术规范,在法学界得到了一致的好评。”周国均教授指出:“据十年的阅读和考察,我认为,《法律科学》是一份与时俱进、不断攀高、质高饰美的高校法学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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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文后参考文献与注释体例说明 为在编辑规范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达到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目的,本刊拟2007年第1期开始,执行200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现在原来执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规范》(CAJ-CD B/T 1-1998)的基础上,对文后参考文献及脚注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 参考文献的版本第1版不必注明,其他版本须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序数用缩写形式或其他标示表示。古籍的版本可注明“写本”、“抄本”、“刻本”、“活字本”等。(版本项目著于文献类型标志之后,用“”号与其它项目隔开。)示例一:3版(不用“第三版”标示);示例二:修订版;示例三:5th (不用“Fifth edition”标示) 。有些称作“版”的内容,不是指版本,而是属于副题名,如: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应当按照其他题名信息的方式著录。二、 参考文献出版年度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用冒号将出版年与文献页码隔开,有其他纪年形式时,将原有纪年形式置于“()”内。示例一:1961(昭和三十六年);示例二:1705(康熙四十四年)。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本年、印刷年、估计的出版年。估计的出版年需置于方括号内。示例一:c1998(说明:版本年前加小写字母“c”);示例二:1995印刷;示例三:[1936]。三、 参考文献的责任者外国著者不用注明其所属国籍四、参考文献的卷次等其他题名信息卷次属于其他题名信息,可根据外部特征的提示情况决定取舍,包括副题名,说明文字,多卷书的分卷书名、卷次、册次等。示例一:地壳运动假说:从大陆漂移到板块构造;示例二:世界出版业:美国卷;示例三:ECL集成电路:原理与设计;示例四: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示例五:中国科:D辑 地球科学。五、 析出文献从专著或文集中析出有独立著者、独立篇名的文献,先列出析出文献的著者与篇名,然后注明文献类型标示,接着用“//”表示析出文献与源文献的关系。示例:林穗芳美国出版业概况[M]//陆本瑞世界出版概观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1:1-(文献类型标志以被析出文献类型为准,如[M]或者[C],不再用[A]等。期刊文献,应当在刊名之后注明其年份、卷、期、部分号、页码。示例一:张传喜论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期刊编辑知识的积累[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9,10(2):89- 在无卷次项目时,期号与年份之间无逗号。示例二:2000(1):23-六、 参考文献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参考文献表采取顺序编码制,各篇文献要按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参考文献的页码一般置于参考文献表中,如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则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文献的序号,并在序号的右上标“[ ]”外注明引文页码,但首次引用的引文页码仍置于参考文献表内,不放在正文内标注。) 示例:主编靠编辑思想,指挥全局已是编辑界的共识[1],然而对编辑思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故不妨提出一个构架……参与讨论。由于“思想”的内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2],所以,“编辑思想”的内涵就是编辑实践反映在编辑工作者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 ……《中国青年》杂志创办人追求的高格调----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品位与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参考文献:[1]张忠智科技书刊的总编(主编)的角度要求[C]//中国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建会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会学术委员会,1997:33-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刘彻东中国的青年刊物:个性特色为本[J]中国出版,1998(5):36- ……七、 电子文献的著录格式电文文献(包括专著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电子文献)按下列格式著录:主要责任者题名:其它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略(注:由于示例中会出现网址,但百度不允许在词条内容中出现网址,因此此处之示例无法列出。欲查阅该示例,敬请访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网站。本编辑已在参考资料中将该网站列出。)八、 转引文献为了更好保护著作权和严格执行学术规范,本刊将转引文献作脚注处理,不列入参考文献表中。九、 脚注本刊实行“参考文献”与“注释”分开排版,“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排印在每页地脚,每页的注释以①②③……的序号单独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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