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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危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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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危害论文

大气污染、水污染、 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噪音污染。

我国水泥工业污染现状及对策[关键词]水泥工业 污染现状 当前水泥工业不容乐观的污染问题由来已久,限于当初我国的历史条件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致使政府有关决策缺乏远见,造成历史上一度“小水泥”一哄而上。这些以立窑工艺为主、产品质量无保障、资源利用率低且污染严重的“小水泥”,虽然为告别短缺经济时代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却让今天的国人吃尽了环境污染带来的苦果。尽管目前我国水泥年产量已突破6亿吨,约占全球总产量的1/3,在数量上堪称世界水泥大国了,但这6亿吨的产量却是由数千家水泥厂、数万座窑炉来完成的,平均每个厂的生产规模约10万吨,不足先进国家平均规模的1/10。若将我国水泥行业所有窑炉的烟囱和粉磨设备的排气筒按间距1公里排列,其长度足可以绕地球赤道两周。我国水泥工业污染情况及存在的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粉尘排放仍很严重 粉尘是水泥工业的主要污染物。在水泥生产过程中,需要经过矿山开采、原料破碎、黏土烘干、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熟料冷却、水泥粉磨及成品包装等多道工序,每道工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粉尘外溢,其中烘干及煅烧发生的粉尘排放最为严重,约占水泥厂粉尘总排放量的70%以上,而很多水泥厂在建厂之初根本就没有考虑其窑炉或烘干机的除尘工艺,建成投产后甚至连一个简易的沉降室都没有,有少数厂虽然安装了除尘设施,却形同虚设,要么就是疏于管理而不能正常运行,要么就是白天运行晚上关闭,要么干脆就是一套应付检查的摆设而已,粉尘大多处于直接排放状态。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大气粉尘污染主要源自于水泥、火电和冶金三大行业,其中水泥行业的排放量跃居首位。据专家保守估计,我国水泥工业每年排放的粉尘总量超过1200万吨,约占水泥年产量的2.5%,而德国、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其水泥工业粉尘排放量仅占产量的0.01%左右,两者相差200多倍。我国相关标准规定的水泥厂允许粉尘排放浓度本来就高出先进国家1~2倍,然而先进国家却能做到达标排放,反而我们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的水泥厂仅仅是凤毛麟角而已,绝大多数在超标排放,且排放浓度动辄超过标准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这不能不令人深思、忧虑。每年所排放的一千余万吨粉尘,不仅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同时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有害气体排放量大 我国水泥工业也是SO2、NOx等多种有害气体的排放大户。这些气体具有很强的毒性,不仅可以直接毒害人体,也可以通过形成酸雨或酸雾间接毒害人体,并大面积损害农作物、森林和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同时对露天工程的寿命也有严重影响。据报道,我国已有近一半的国土面积成了酸雨高发区。而高硫燃料的采用是SO2大量排放的根本原因,落后的生产工艺则是NOx大量产生的罪魁祸首。 为了便于煅烧,近年来在水泥立窑上普遍推广了矿化剂技术,但由于萤石的掺入,使立窑的废气当中又增加了HF等诸多毒性氟化物,其对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已日益突出,这类氟化物容易在植物的体内及叶面沉积,不仅植物自身受害,还将对以该植物为食的人畜或其它动物造成明显危害。 此外,水泥厂也是 CO2的排放大户,因为在熟料烧成过程中,CaCO3的分解和煤的燃烧均有大量CO2产生。据测算,每生产1吨水泥约产生1吨 CO2气体。也就是说,我国水泥工业每年要排放5亿吨的CO2进入大气。但由于CO2对人体无直接危害,故一直未引起足够注意,然而CO2却是一种促使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大气中CO2成分高了,将导致气温上升,人类有可能因无法适应而遭受灭顶之灾。 三、重金属等污染物自由排放 我国水泥行业还在大量使用镁铬砖作窑炉耐火材料,而作为耐火材料的镁铬砖在先进国家早已被限制使用,原因是它在使用过程中易同硫结合形成六价铬盐。该化合物是一种对皮肤有腐蚀作用的高毒性物质,人接触一定时间后,先会引发大骨节病,然后进一步发展成为癌症。由于六价铬盐极易溶于水,因此一旦管理不善,则会造成水源污染,人们将通过饮用遭污染的水而受到毒害,同时该物质也可通过粉尘随尾气排放出来污染空气,被吸入后会引起慢性中毒。 有关镁铬砖使用及其残渣处理,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都有一套严格的环保法规来加以制约,而我国对在水泥工业回转窑上使用镁铬砖仍未加任何限制,对其废渣的处置更是随意。相关厂家每次拆换下来的废砖大多露天堆放,一旦遇上下雨,大量高毒性铬盐便随雨水渗入地下或进入江河湖泊,使水源在神不知鬼不觉中遭受严重污染,对此却很少有人去理会。 德国等发达国家除对铬及铬盐的排放有法规加以限制以外,对其它一些重金属,如Pb、Sb、Sn、V等的排放也有严格的法规限制。但在我国限制水泥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法规目前仍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同时国内对水泥工业的一些排放物尚缺乏足够认识,如对包括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内的诸多排放物,其对人及环境的危害性亦缺乏专门的、深入的研究,对其潜在的危害更是知之甚少,这是水泥工业环保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能只是一句口号,我们切不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水泥工业的污染再也不能任其自由泛滥下去了,当然我国水泥工业的污染虽然严重但绝非不治之症,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水泥工业清洁生产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在此不揣浅陋,就水泥工业污染之重症,试开如下药方: 1.转变陈旧的观念 陈旧的观念常常导致人们不思进取,固步自封。有不少人认为水泥厂粉尘弥漫是与生俱来的,大量排尘乃正常现象,他们的理由在于水泥厂本身就是制造石头粉的地方,排尘在所难免。其实这是一种坐井观天式的表现。经过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水泥厂污染防治技术已经成熟,姑且不谈工业发达国家水泥厂已经发展成为与环境相容的绿色产业,看看国内以北京水泥厂为代表的一些新型干法厂,不就实现了清洁生产吗?以山东淄博水泥厂为代表的少数立窑厂不也实现了文明生产吗?因此认为水泥行业污染不可救药的老观念必须转变,事实证明水泥厂完全可以发展成为对人和环境无公害的花园式工厂。 也有很多人认为治理水泥厂污染费用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实并非如此,水泥厂有许多污染本身就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对于这部分污染,只需树立公德意识,加强管理,而无需资金投入就能消除或大为减轻。就立窑厂而言,环保达标后,每吨水泥一般只是增加成本3-5元。即使更高一些,也是值得的。当前我国水泥的价格本身就背离其价值,因为水泥成本构成中没有计入污染环境的代价,一旦全面达标,各厂成本将同步上升。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水泥的价格也必然会相应随之上涨,这时环境的价值就得到体现了。 2.普及环保知识,扫除“环保盲” 我国水泥厂基本建在农村或郊区,受害最大的人群是从业人员及周边农民,勿庸讳言,这些人文化层次一般都较低,环保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面对重度污染通常是习以为常,麻木不仁。因此很有必要给这部分人加强环保知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污染的危害性,明白呼吸清洁空气是他们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些受害者一旦清醒过来,将对那些只顾赚钱,不顾环境,不顾周边群众健康的水泥厂形成一股巨大的社会压力 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我国有关水泥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相对于欧美等国宽松许多,但为何长期实现不了达标排放呢?处罚力度不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环保部门一直采取收取排污费的办法来对付超标排放的企业,只要交足了排污费,企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排污了。 污染环境不仅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对那些该治理而不治理、或虽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坚决关停。对长期超标排污企业的负责人或业主,必须坚决严肃处理,乃至绳之以法。同时,也有必要追究那些污染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主要官员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4.改变现行的管理体制,使环保法规不再是一纸空文 水泥工业污染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不能不承认我们的环保管理体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由于作为具体执法单位的地方环保部门属于当地政府的一个普通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地方政府所左右,使环保法规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并造成各地执法尺度宽松不一的局面。不容否认,有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思想,置百姓疾苦于不顾,环保部门一味迎合地方长官片面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而急功近利的心理,因此很有必要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分离出来,直属于中央政府领导,以避免执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并为全国各地同时严格执法,统一尺度创造条件,也将给水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再有“谁治理、谁吃亏”的现象出现。 在一些重点污染地区设立中央特派员制度,加强环保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环保部门一旦独立出来,那些不惜通过弄虚作假来隐瞒污染实情、粉饰太平,浮夸自已政绩的地方官员将不再有市场了。考核政绩时,采取环保“一票否决制”也将有望在全国成为现实。 5.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水泥厂废气的排放难以做到像废水排放那么隐蔽,尤其在白天,几乎是一目了然的。对姿意排放者,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也可以采取举报污染有奖的办法,使排污者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难以度日。此外,也必须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对那些无所作为、执法不力、欺上瞒下、视百姓生命健康为儿戏的环保部门坚决予以揭露。通过舆论引导人们勇于同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形成一种人人关心环境、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社会以上药方未必具有药到病除之功效,毕竟水泥工业的污染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吁请广大仁人志士立即行动起来,治理水泥工业污染,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矣。

境污染的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危害论文题目

在远古时代,空气曾被人们认为是简单的物质,在1669年梅猷曾根据蜡烛燃烧的实验,推断空气的组成是复杂的。德国史达尔约在1700年提出了一个普遍的化学理论,就是“燃素学说”。他认为有一种看不见的所谓的燃素,存在于可燃物质内。例如蜡烛燃烧,燃烧时燃素逸去,蜡烛缩小下塌而化为灰烬,他认为,燃烧失去燃素现象,即:蜡烛-燃素=灰烬。然而燃素学说终究不能解释自然界变化中的一些现象,它存在着严重的矛盾。第一是没有人见过“燃素”的存在;第二金属燃烧后质量增加,那么“燃素”就必然有负的质量,这是不可思议的。1774年法国的化学家拉瓦锡提出燃烧的氧化学说,才否定燃素学说。拉瓦锡在进行铅、汞等金属的燃烧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金属变为有色的粉末,空气在钟罩内体积减小了原体积的1/5,剩余的空气不能支持燃烧,动物在其中会窒息。他把剩下的4/5气体叫做氮气(原文意思是不支持生命),在他证明了普利斯特里和舍勒从氧化汞分解制备出来的气体是氧气以后,空气的组成才确定为氮和氧空气的成分以氮气、氧气为主,是长期以来自然界里各种变化所造成的。在原始的绿色植物出现以前,原始大气是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和氨为主的。在绿色植物出现以后,植物在光合作用中放出的游离氧,使原始大气里的一氧化碳氧化成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成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氨氧化成为水蒸气和氮气。以后,由于植物的光合作用持续地进行,空气里的二氧化碳在植物发生光合作用的过程中被吸收了大部分,并使空气里的氧气越来越多,终于形成了以氮气和氧气为主的现代空气。空气是混合物,它的成分是很复杂的。空气的恒定成分是氮气、氧气以及稀有气体,这些成分所以几乎不变,主要是自然界各种变化相互补偿的结果。空气的可变成分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空气的不定成分完全因地区而异。例如,在工厂区附近的空气里就会因生产项目的不同,而分别含有氨气、酸蒸气等。另外,空气里还含有极微量的氢、臭氧、氮的氧化物、甲烷等气体。灰尘是空气里或多或少的悬浮杂质。总的来说,空气的成分一般是比较固定的。由于地球有强大的吸引力,使百分之八十的空气集中在离地面平均为十五公里的范围里。这一空气层对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影响很大。人们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指的是这一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工业的发展,向空气排放了有害物质,污染了空气,使空气里增加了有害成分。当空气里的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浓度后,就会严重地损害人类的健康和农作物的生长,破坏了某些物质,又会使人的能见度降低,影响交通安全等等。因此,必须大力防止空气的污染。排放到空气里的有害物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粉尘类(如炭粒等),金属尘类(如铁、铝等),湿雾类(如油雾、酸雾等),有害气体类(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氮的氧化物等)。从世界范围来看,排放量较多、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是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是煤、石油在燃烧中产生的。一氧化碳主要是汽车开动时排出的。从全球估计,一氧化碳的排出量超过二氧化硫的排出量。

汽油发动机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及对策  汽油发动机排放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生产量和汽车保有量急骤增加,全球汽车1999年产量为5406万辆,汽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不断促进生产,改善着人民的交通条件、生活环境但是在汽车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交往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环境问题,"交通公害"日益突出,如大气污染、气候异常等  其中汽车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1970年日本因光学烟雾事件就有十万人中毒,曾经孕育了西方文明的雅典,1988年夏烟雾和热浪夺去了800人的生命由于大气污染等原因,物种急剧消失,每天至少有100余种动植物从地球上消失自1970年至今,地球上失掉65×106km2的森林森林的被毁不仅影响空气的净化程度,而且加剧了物种的消失据有关资料统计,近2000年来,地球上濒于灭绝有593种鸟类、400多种兽类、209种两栖类爬行类,以及2万种植物  臭氧层位于大气的平流层,它可以吸收太阳发出的紫外线,从而防止紫外线对人体的有害辐射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等原因,致使臭氧层出现空洞,南极上空臭氧急剧减少,深受其害的澳大利亚一下子成为世界上患皮肤癌人数最多的国家  汽车的尾气排放在环境污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它严重地困扰着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据美国对11个城市的调查,大气中CO含量的92%以上、HC含量的67%以上、NO含量的86%是由汽车尾气排放产生的,汽车排放是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  降低汽油发动机排放污染的主攻方向汽车发动机废气中的有害排放物,主要是在燃烧过程结束后燃烧室内形成的然而,在排气系统中发生的化学反应,又可使化合物浓度降低或升高从而使排出的废气成分发生某些变化降低汽油发动机排放污染的主攻方向是降低排放尾气中的CO、HC和NOx的含量  前处理净化废气再循环(EGR),将一部分废气引入进气系统,与新鲜空气或燃料空气混合后进入燃烧室,用以控制NOx排放燃油掺水,制成水油配比合理、理化特性稳定的乳化燃料,用以控制NOx排放使用低污染燃料,如:H2、CNG、LPG、甲醇等,减少NOx排放用无铅汽油,减少铅氧化物微粒对环境、对人体的危害  机内净化从有害排放物的生成机理出发,在燃烧室内部对有害排放物的生成反应予以最大限制,为降低有害排放物提供有利的条件,这是汽油机排放污染的治本之举  通过改进燃烧室、活塞、气道的结构及其参数达到理想的空燃比,可使有害物排放较控制前降低60%~70%开发分层充气及均质稀燃的新型燃烧系统电控汽油喷射技术通过微机控制系统及多个参量传感器的信息反馈与执行机构的协作,调节到最佳状态下工作有效地改善燃油的经济性和排气净化性混合气调制与空燃比控制,有效抑制CO和HC的产生采用新的带电脑控制、电子点火和高能点火系统,降低NOx、HC的排放量选用结构紧凑和面容比较小的燃烧室,缩短燃烧室狭缝长度,适当提高燃烧室壁温,以削弱缝隙和壁面对火焰传播的阻挡与淬灭作用,降低HC、CO的排放量并可采用4气门(或5气门)结构  后处理净化对已排出发动机燃烧室而尚未排到大气中去的废气,在排气系统中进一步净化处理  在排气门附近喷射新鲜空气,使其与高温废气混合以促进不完全燃烧产物氧化反应的二次空气喷射法在排气管道中安装使废气能和空气再次混合燃烧的热反应器在排气管道中安装带有催化剂的催化转化器采用三元催转化器,能在维持发动机输出功率和燃油耗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对CO、HC、NOx有害成分的高效净化处理在曲轴箱安装强制通风系统和蒸发控制装置  汽油的使用严格按发动机型号使用汽油  控制负荷负荷也是造成有害气体排放增加的原因之一机组超负荷会造成混合气体浓度的改变不能完全燃烧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超负荷,加大管理力度  排气系统的保养和检查空气滤清器要常保养、检查,否则将会造成进气不足,燃烧不完全,有害气体增加做好排气消声器的检查、保养,否则会使排气受堵、烟碳增加,在造成发动机功率下降、油耗增加的同时,造成有害气体的增加进、排气歧管不能随意改变位置、长度、直径,否则会造成碳烟的增加及有害气体的增加  加强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和临时抽查  结束语环境的保护是当今世界所关注的五大问题之一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的增长,汽车的生产量和拥有量的大量增加使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城市里),危及到人们生存的环境,危及到动、植物的生存,破坏了生态平衡为了给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予以最好的保护,治理污染刻不容缓因此,汽车工业要为人们提供绿色环保汽车;汽车维修单位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检查;使用者要做到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的保养;交通监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力度,进行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油品的正确使用等

境污染的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危害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人心,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沿海居民对滩涂养殖利用面积正逐年扩大。从养鱼、养虾、养蟹,到养殖更有经济价值、更珍奇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带动了水产市场的繁荣,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提高了饮食水平,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给一部分人创造就业机会。可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沿海时常发生海水赤潮等海水变质现象。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除气候因素外,再就是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除前面所述的两种原因以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陆地工厂对海洋的污染主要表现在:(一)与海相通的河流两岸的造纸厂、化工厂等利用河道排放污水而流入海洋。(二)含有污染物质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倾倒河岸或河道,随河水或涨落潮流入海洋。如2001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河北省乐亭县19家养殖户状告河北省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等五单位滩涂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陆地工厂利用通海河道排污造成海洋污染的案例。本案19位原告都是在河北省乐亭县王滩镇小河子(滦河)入海口两岸对虾和滩涂贝类养殖区从事日本对虾和青蛤养殖。滦河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境内,从承德流经唐山地区的迁西、迁安、滦县、滦南、乐亭,于乐亭县姜各庄入海。滦河在滦县响螳分流,进入乐亭中部的支流最终流入小河子,在王滩镇新海庄入海,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有上万亩虾池及滩涂贝类养殖区。2001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因滦河上游排放污水造成在小河子入海口两岸部分渔业水域污染而引起养殖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小河子入海口两岸受污染水域的养殖面积共计15亩,其中对虾养殖水面面积15亩,滩涂贝类养殖面积495亩。5月30日调查人员对小河子闸养殖区的对虾和滩涂贝类死亡现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96%的青蛤死亡,日本对虾的平均死亡率为5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系唐山市滦河沿岸工矿企业向滦河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所致。2005年,河北省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176平方千米,其中,中度污染海域111平方千米,严重污染海域97平方千米,其余为轻度污染。重点排污口附近海域污染严重,在监测的31个入海排污口中,多数存在超标排放现象,大部分排海污水指标不符合海洋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海洋生物资源呈现不同程度的衰退趋势,鱼类回游的产卵场和索饵场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经济鱼类明显减少且出现小型化、幼龄化。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主要表现为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生物群落结构异常。由于大量污染物超标超量入海,导致近年来河北省海域赤潮频发,2001年以来发生赤潮18次,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养殖业造成了危害。

在远古时代,空气曾被人们认为是简单的物质,在1669年梅猷曾根据蜡烛燃烧的实验,推断空气的组成是复杂的。德国史达尔约在1700年提出了一个普遍的化学理论,就是“燃素学说”。他认为有一种看不见的所谓的燃素,存在于可燃物质内。例如蜡烛燃烧,燃烧时燃素逸去,蜡烛缩小下塌而化为灰烬,他认为,燃烧失去燃素现象,即:蜡烛-燃素=灰烬。然而燃素学说终究不能解释自然界变化中的一些现象,它存在着严重的矛盾。第一是没有人见过“燃素”的存在;第二金属燃烧后质量增加,那么“燃素”就必然有负的质量,这是不可思议的。1774年法国的化学家拉瓦锡提出燃烧的氧化学说,才否定燃素学说。拉瓦锡在进行铅、汞等金属的燃烧实验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金属变为有色的粉末,空气在钟罩内体积减小了原体积的1/5,剩余的空气不能支持燃烧,动物在其中会窒息。他把剩下的4/5气体叫做氮气(原文意思是不支持生命),在他证明了普利斯特里和舍勒从氧化汞分解制备出来的气体是氧气以后,空气的组成才确定为氮和氧空气的成分以氮气、氧气为主,是长期以来自然界里各种变化所造成的。在原始的绿色植物出现以前,原始大气是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和氨为主的。在绿色植物出现以后,植物在光合作用中放出的游离氧,使原始大气里的一氧化碳氧化成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成为水蒸气和二氧化碳,氨氧化成为水蒸气和氮气。以后,由于植物的光合作用持续地进行,空气里的二氧化碳在植物发生光合作用的过程中被吸收了大部分,并使空气里的氧气越来越多,终于形成了以氮气和氧气为主的现代空气。空气是混合物,它的成分是很复杂的。空气的恒定成分是氮气、氧气以及稀有气体,这些成分所以几乎不变,主要是自然界各种变化相互补偿的结果。空气的可变成分是二氧化碳和水蒸气。空气的不定成分完全因地区而异。例如,在工厂区附近的空气里就会因生产项目的不同,而分别含有氨气、酸蒸气等。另外,空气里还含有极微量的氢、臭氧、氮的氧化物、甲烷等气体。灰尘是空气里或多或少的悬浮杂质。总的来说,空气的成分一般是比较固定的。由于地球有强大的吸引力,使百分之八十的空气集中在离地面平均为十五公里的范围里。这一空气层对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影响很大。人们通常所说的大气污染指的是这一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工业的发展,向空气排放了有害物质,污染了空气,使空气里增加了有害成分。当空气里的有害物质达到一定浓度后,就会严重地损害人类的健康和农作物的生长,破坏了某些物质,又会使人的能见度降低,影响交通安全等等。因此,必须大力防止空气的污染。排放到空气里的有害物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粉尘类(如炭粒等),金属尘类(如铁、铝等),湿雾类(如油雾、酸雾等),有害气体类(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氮的氧化物等)。从世界范围来看,排放量较多、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是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是煤、石油在燃烧中产生的。一氧化碳主要是汽车开动时排出的。从全球估计,一氧化碳的排出量超过二氧化硫的排出量。

大气污染、水污染、 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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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危害论文

环保意识的增强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影响 论文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农药对环境的危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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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喷洒在农作物上,在农产品中残留,农产品加工成的食品被人摄取,从而对人体造成危害,这是最简单的食物链

利:种类不同,作用不同。农药按主用途不同,分杀虫剂、杀螨剂、杀鼠剂、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杀虫剂防治各种害虫,有的还可以杀害螨虫。杀螨剂专门防治螨类(即红蜘蛛)。杀鼠剂用来专门杀害田鼠。还有杀软体动物剂、杀菌剂、杀线虫剂、除草剂等都是杀害对庄稼等农作物构成危害的物种的化学物质;而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从正面调节植物的激素含量,影响植物的生长过程,达到提高产量的目的。所以,综上可知,农药使用的利为可减少劳动量,从正反两方面提高或保持产量。弊:在使用农药的同时,第一破坏了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污染不利于作物生长;第二,污染水资源。第三,使病虫有抗药性,降低农药的效果;第四,由于农药不被降解或很难被降解,会在处于生物链比较高级的生物体内富集,人类的健康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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