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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阅读文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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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阅读文献pdf

《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WOmHSgMgwd1vCc8a5jyw 密码:hlrb    书名:博登海默法理学作者:博登海默译者:潘汉典豆瓣评分: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1页数:326内容简介:《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此次出版只对文字做了个别修订。译著的出版为研究博登海默个人经历及法学思想提供了珍贵的文献;译著在博登海默原著出版不久就在中国大陆得以完成,反映了民国时期东吴法学院与美国法学保持同步的学术水准。作者简介:博登海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潘汉典,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等职。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先后在上海光华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任教,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期间,曾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等论文和汉译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罗马尼亚等国宪法及大量法学译文。已出版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和茨威格特与克茨《比较法总论》(主译,先后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等译著。2012年出版《潘汉典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该书列入《东吴法学先贤文丛》并入选《法治周末》2012年年度法律图书前10名。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杰出资深法学家”,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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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阅读文献2010版pdf下载

《法理学导论(第三版)》(舒国滢 主编)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h2bd    书名:法理学导论(第三版)作者:舒国滢 主编豆瓣评分:9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19-9-1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链接: 提取码:jd2r简介: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法理学阅读文献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1)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2)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3)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卢云主编:《法理学》法机关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三个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A正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正确。正确这一基本要求首先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正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得当。B合法。合法有两层含义:首先,办案的程序合法。……其次,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C及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不能拖延、无故积压。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实践证明,应把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是指适用法律准确。……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李龙主编:《法理学》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的适用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二)合法适用法律(三)及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指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做的标准。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我国社会主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法律的活动做到公正、合法、准确、高效。[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中译本),周叶谦译公正的法的适用的要求有:(a)司法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b)对执行的要求(c)程序正义的要求。

(一)著作(含编著) 《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修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法治:理念与制度》(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02。(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 《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00修订版。 《外国法制史》(合著,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第一作者),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第一编者),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法理学阅读文献》(第一编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比较法学读本》(第一编者),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英美法原论》(上、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法律全球化:中国与世界》(与鲁楠、余盛峰合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新编外国法制史》(上、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两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全球视野的比较法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新寄治邦——法理学论集》,法律出版社,2015。《新编外国法制史》(上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两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法律文化读本》(第一编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清华法治论衡》(1~24辑),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2016。(二)译著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主编之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合译),清华大学初版社,2002年中文版。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合译),法律出版社,2002。格兰顿等:《比较法律传统》(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合译),清华大学出版,2003。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奈尔肯、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独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欧洲法律之路——欧洲法律社会学视角》(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2.奥斯汀·萨拉特(编):《布莱克维尔法律与社会指南》(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3.贡塔·托依布纳:《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詹姆斯·J赫克曼等:《全球视野下的法治》(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三)主要论文 “论西方两大法系对伊斯兰法的影响”,《西亚·非洲》,1984年第6期。“伊斯兰法及其当代影响”,《西亚·非洲》,1985年第4期。 “伊斯兰法的主要特征及伊斯兰法系的现状与前景”,《世界宗教研究》,1985年第4 期。“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渊源比较研究”(合作),《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3期。“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法系形成的特点及原因”,《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一个比较观察”,《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论法系划分的方法与标准”,《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2期。“论伊斯兰法复兴”,《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伊斯兰宪政理论与实践”,《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伊斯兰人权观”,《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3期。“发展中国家与基本经济权利”(英文),载赛义德主编《基本经济权利》,巴基斯坦弗伦兹出版社,1995年英文版。“伊斯兰法学及主要流派”,《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1期。“法治与公共权力制约”,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 “现代西方法治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 “市场经济、纠纷解决与理性法律:变化中中国集权社团”(合作),载《公法》第2卷。 “21世纪中国法治瞻望”,《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冲突与抉择:伊斯兰世界法律现代化”,《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现代法治的困境与出路”,《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先秦和秦朝法治的现代省思》,《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法律成长的精神向度”,《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6期。 “法治背景下的民权”(合作),《清华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法治与宪政四题”,《美中法律评论》,2005年8月号。 “关于传统法研究的几点思考”,《法学家》2007年第5期。“法学研究的大视野——社会理论之法”,载高鸿钧、马剑银编:《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无话可说与有话可说之间——评张伟仁先生的《中国传统的司法和法学》,《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中国文化复兴宣言》,《清华法治论衡》第7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通过民主和法治获得解放”,《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4期。 “法律移植:隐喻、范式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走向交往理性的政治哲学与法学理论》((上下),《政法论坛》,2008年第5、6 期。 “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中西古今之间”,《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文化与法律移植:理论之争与范式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权利源于主体间商谈”,《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美国法律文化的自由及其限制”,《清华法学》,2009年第1期。 “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多棱镜”,载高鸿钧等编:《法理学阅读文献》,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美国法全球化:典型例证与法理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39.“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与大陆法相比较”(上、中、下), 《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4、5期。 “比较法律文化视域中的英美法”, 《中外法学》3。41.“规制与解放之间读《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 《政法论坛》4,《人大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2年第10期全文转载。 “中国与WTO:全球化视野的回顾与展望”(与鲁楠合作,第二作者),《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43.“古代印度法的主要内容与特征——以《摩奴法论》为视角”,《法律科学》,5。44.“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与实践”,《求是学刊》3(《高校文摘》,4),“德沃金法律思想评析”,《清华法学》,2。 “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四)主要译文[英] 约瑟夫·莎赫:“伊斯兰法的性质”,《比较法研究》,3-4。 [美]梅里曼:“‘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特征”,《比较法研究》,2。 [美]本杰明·史华兹:“论中国的法律观”,《中外法学》3。 [英]奥·凯恩-弗伦德:“作为一个学术科目的比较法”,《比较法研究》,3。 [美]T M本迪特:“论先例原则”,《法学译丛》,3。 [美]H J伯尔曼:“西方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法学译丛》,4。 [美]阿兰·沃森:“作为一个学科的比较法”,《法学译丛》,5。 ,[美]B G拉姆查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人权的国际保护战略”,《法学译丛》,6。 [美]高道蕴:“中国早期法治比较观”,《法学译丛》,1。 [意]D奈尔肯:“法律适应的社会学探讨”,载《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日]棚濑孝雄:“日本法律话语中的现代性缺位”(与李敬合译),载《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英]A 哈丁:“东南亚的比较法与法律移植:“习俗杂音”的意蕴”,载《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英]J弗拉德:“兀鹫东飞:不良债务市场的创设与全球化”,载《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德]贡特尔·托依布纳:“‘全球是布科维纳’:世界社会的法律多元主义”,《清华法治论衡》,第12辑。 [美]邓肯·肯尼迪:“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1800-2000”,《清华法治论衡》,第10辑。

法理学阅读文献的方法

导读:。司法考试法理学“枯燥乏味”,常常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学习好坏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该学科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司法考试知识点也很繁杂,因此对学法人来说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到底该如何呢?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奉上本文,希望可以对的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司法考试法理学的特点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立法的几种效力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立法的概念和体制 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一)认真学习西方法学理论 我个人认为:“不懂西方法学,就不能称为懂得法学”。从整体上看,我国现代法学基本上可以称之为西方法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甚至基本概念都是西方的产物。我国是在近代才开始走向法律现代化的,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参考西方的法律,依据西方的法律精神制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时的法律也带有明显的移植西方法律的痕迹,相应的法学研究也很大程度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这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自己创新,也不是为了展示我们宽大的胸襟,而是在西方文化的强力压制下的不得不如此的选择。一味地强调中国特色,希望从故纸堆出发展开研究,从而单独创造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一套法律理论体系,这是不现实的。 对于在晚生外发型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说,虚心地向西方学习,尽快地掌握西方社会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这是最好的选择,同时也是首要的选择。看一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名家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他们中有哪一位(中国法律史专家除外)不是以精通西方法律文化而出名的,尽管他们对中国自己的法律文化未必达到精通的程度。借用一位企业家的说法“当前中国企业在管理方法上,最好的创新就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成的管理理论”,那么我们也不妨这样说:“当前中国法学最好的创新就是学习和采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包含着宝贵的西方社会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中含有大量的具有普适性的东西。为此,我们应大量地阅读西方的法学经典文献,并且最好是外文原着,同时如果有机会,最好能多听一些到学校来讲学的外国法学家的讲座。 (二)扎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 我个人还认为:“不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不能称为真正懂得法学”。法律一方面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地方性。人类学家吉尔兹认为“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中国的法律学者主要还是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割断自己的历史传统,简单地移植西方的东西。轻率地否定传统不仅是无益的,甚至是危险的。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而且它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是应用性学科的话)。仅仅了解一些西方法学的抽象理论,或一些西方司法的判例,而对中国人自己的传统及现实生活不理解,没有深刻的体察是不行的。为此,我们应牢记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西方的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产生了毛泽东思想,结果中国人民在它的指引下取得了胜利。当前我们也只有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理论与中国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可能真正弄清法律的本质,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学研究成果。一味“言必称希腊”,动则“美国如何,法国如何”,蔑视或无视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学好法理学的,也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学术创新。 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法学之所以被人称为“幼稚”,之所以没有产生世界级的法学大师,其内在的原因主要就是法学工作者缺乏深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基础。苏力教授的大作《法制及其本土资源》,整本书可以说都是在证明在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及现代文化的重要性,值得同学们一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研究法社会学逐渐成为潮流,这绝不是偶然的,它意味着法学学者已经认识到掌握和继承自己传统文化在法学研究上的极端重要性。刑法学家教授有这样一种信仰,“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 牢记这句话,相信同学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会受益良多。 (三)注重学习法律的历史 一位哲学家说过:“哲学就是哲学史”,那么我们不妨也这样说:“法理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史”。实际上有一位西方法学家就认为,法理学就包括两门科目:一门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另一门是当代法律思想。 不精通法史学及法律思想史学,就无法深入研究法理学。在近200年前德国学家萨维尼就指出,法律就象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法律的理论就存在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史之中。世界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语言学家不精通历史的,不精通历史的法理学家也闻所未闻。 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理工学科不同,法理学研究必须要了解以前学者的观点是什么。这里不存在当代思想一定比近代思想高明,现代思想一定比古代思想高明的问题,不存在只需了解当代学者的思想就足够搞研究的问题。如果说因为柏拉图、孔子是古人,所以他们的思想就不如现代人的思想深刻,那只能让人笑掉大牙。庸俗的进化论观念在法理学领域没有市场,简单地套用它们是要碰壁的。实际上研究西方法律的人,没有一个会忽视柏拉图,尽管他认为“法治是次等的政治选择”;而研究中国法律的人也没有谁会轻视孔子,尽管他是一个坚定的仁治论者。相反他们的观点是我们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们可以不同意,甚至反对他们的观点,但我们无法“绕过他们”、“回避他们”。历史是一面镜子,法理学是特别讲究知识积累的一门学科。不通晓历史上的法律思想,要搞好法理学研究是不可能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过这样一句话:“一页纸的历史抵得上一卷书的推理”。相信这对搞法学的人是一种警示。 (四)关注社会现实 法理学不是空中楼阁。法理学不赶时髦,不以是否时尚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它一刻也离不开具体的法学(法律)实践,因为这正是它的生命之所在。仿照黑格尔的说法,可以说法理学是最抽象的,表面上离现实最远,同时也应是最具有现实性的,实际上最贴近现实的。现实生活是法理学发展的源头和动力所在,离开了丰富多彩、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法理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法律具有神圣性,而法理学却既不神圣,也不神秘。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维度”。 同学们应该时刻关心我国法律、法学的进展情况,“两耳不闻窗外事”是不行的。如了解我国宪法修改的情况,了解法学前沿的进展。同时,同学们也要关心国际法的有关情况,如美国进攻伊拉克的违法性问题等等。 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社会处处有法律,法律理论寓于一点一滴的日常生活之中。学习法理学并不一定要从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从自己身边的琐事及平凡人物出发来学习和思考问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纯粹的非法律问题。“事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俗话不俗,今天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要真正学好法律,同学们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经这样写到:“回顾我自己在法学院(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杜克大学)的岁月,从准备参加政治生活的观点来看,我所选修的最有价值的一门课程就是郎?富勒博士讲授的法理学即法哲学……这不是一门要考学位的必修课。但是在我看来,对于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公共生活的法律系学生来说,它是一门基础课。因为从事公职的人不仅必须知道法律,他还必须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缘由。”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真正要学好法律必须从法理学开始。 (五)高效应对司法考试法理学 针对司法考试的复习,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时”、“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书上的语言表达,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司法考试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在掌握了较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司法考试就会取得较好的成绩。

文献检索有很多方法,你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描述,这跟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关。。。文献阅读的方法也是同样,

答:检索文献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常用法,这是一种利用工具书查找文献资料的检索方法。第二种是追溯法,这是以掌握的文献资料后面所附的文献资料。第三种是循环法,循环法也叫混合法,这是一种把追溯法和常用法结合起来使用,循环查找文献资料的检索方法。文献的阅读方法主要有略读、细读、精读等几种,这几种阅读方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阅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文献自身的情况,灵活、妥当地选用阅读方法。

法理学阅读文献怎么写

第一编参考文献7.[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二编参考文献.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11.[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12.[美]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英]哈特.惩罚与责任.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三编参考文献6.[德]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7.[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8.[英]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四编参考文献.20.[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台湾),1996.21.[德]迈耶.德国行政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五编参考文献10.[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英]斯坦、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3.[英]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4.[英]洛克.政府论(上、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美]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8.[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19.[美]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20.[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六编参考文献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14.[美]庞德.法律史解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5.[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这是关于法理学的一些外文参考文献,我不知道你要的是文章还是一些书,这此就是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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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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