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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开采,又称为露天采矿,是一个移走矿体上的覆盖物,得到所需矿物的过程,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物的过程。露天开采作业主要包括穿孔、爆破、采装、运输和排土等流程。按作业的连续性,可分为间断式、连续式和半连续式。地下开采是指从地下矿床的矿块里采出矿石的过程,通过矿床开拓、矿块的采准、切割和回采4 个步骤实现。地下采矿方法分类繁多,常用的以地压管理方法为依据,分为三大类自然支护采矿法、人工支护采矿法以及崩落采矿法。露天与地下开采相比,优点是资源利用充分、回采率高、贫化率低,适于用大型机械施工,建矿快,产量大,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劳动条件好,生产安全。

填报内容方式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一)探矿权基本信息。(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的其它事项。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一)采矿权基本信息。(二)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扩展资料: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破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但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采矿技术:基本分为两种形式:地表采矿、大型露天采矿、采石场、普通露天开采、砂矿开采、削去山头开采、地下采矿、浅矿床开采、斜井采矿、直井采矿、硬岩采矿、钻井采矿。选矿:选矿是一门专业的科学技术,从矿石中提炼浓缩有价值的矿物,有化学方法和机械方法,包括粉碎、研磨、重力选矿法、水选等多道工序,竞选后参与部分为尾矿,需要抛弃。为了防止污染环境,尾矿的处置也是需要研究的课题。环境影响:由于露天煤矿的酸性废水排放,造成氧化铁在溪水中的沉积。采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现代许多国家对采矿业有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恢复地表状态的法律法规,保证采矿区域要恢复原有的状态,甚至要求比采矿以前的环境更好。使用过去的方法采矿,对采矿业限制不严格的国家,采矿业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采矿业会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化学物质会集中污染大片地区,例如煤矿就会产生大约20多种有毒化学物质,会经由排放水和供应水的渠道扩散污染范围。有严格控制法律的国家,采矿业必须有水文专家和地质学家仔细研究处理污染物,一般采用五种单独措施,处理水污染问题:水分离系统、含污染物废水集中存塘、地下水采集系统、地表水排放系统和隔离系统。对于含有酸性污染物的水要直接排放到水处理系统处理。采矿事业以前可以由私人或小公司从事采矿事业,但现代采矿事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一般都是由国际知名的大企业从事。参考资料: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采矿业-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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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开采效益高,待遇也高。

采矿生产对环境的危害: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一、水污染主要由于采矿、选矿活动,使地表水或地下水含酸性、含重金属和有毒元素,这种污染的矿山水通称为矿山污水。矿山污水危及矿区周围河道、土壤,甚至破坏整个水系,影响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当有毒元素、重金属侵入食物链时,会给人类带来潜在的威胁。二、大气污染露天采矿及地下开采工作面的钻孔、爆破以及矿石、废石的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石场废石(特别是煤矸石)的氧化和自然释放出的大量有害气体,废石风化形成的细粒物质和粉尘,以及尾矿风化物等,在干燥气候与大风作用会产生尘暴等,这些都会造成区域环境的空气污染。三、固体废弃物污染在风景区附近的露天矿场,因采矿对地面景观的破坏时旅游观光环境极不协调,许多矿山随意倾倒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河道淤塞,泄洪不畅,水患不断四、土地破坏及复田、土壤的污染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遭到破坏或被占用。据统计,美国约有5万个露天矿,每年破坏土地3万公顷以上的土地;而在联邦德国,仅开采褐煤一项,每年就占地约1万公顷。我国矿山开破坏土地的总数尚未详国的统计,根据已初步掌握的资料,各类主要的露天矿山有1000多个,多属于小型露天矿,而对土地的破坏是十分可观的。五、地质灾害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山体的稳定,导致岩(土)体变形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排放的废石(渣)常堆积于山坡或沟谷在暴雨发生下极易引起泥石流。

基本分为两种形式地表采矿 大型露天采矿 采石场 普通露天开采 砂矿开采 削去山头开采 地下采矿 浅矿床开采 斜井采矿 直井采矿 硬岩采矿 钻井采矿 由于露天煤矿的酸性废水排放,造成氧化铁在溪水中的沉积采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现代许多国家对采矿业有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恢复地表状态的法律法规,保证采矿区域要恢复原有的状态,甚至要求比采矿以前的环境更好。使用过去的方法采矿,对采矿业限制不严格的国家,采矿业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采矿业会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化学物质会集中污染大片地区,例如煤矿就会产生大约20多种有毒化学物质,会经由排放水和供应水的渠道扩散污染范围。有严格控制法律的国家,采矿业必须有水文专家和地质学家仔细研究处理污染物,一般采用五种单独措施,处理水污染问题:水分离系统、含污染物废水集中存塘、地下水采集系统、地表水排放系统和隔离系统。对于含有酸性污染物的水要直接排放到水处理系统处理。 以前可以由私人或小公司从事采矿事业,但现代采矿事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一般都是由国际知名的大企业从事。

你好! 费了半个多小时最又有参考了一片专业的论文 如果需要论文留个邮箱给我 露天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给人们以直观感觉的有大规模的露天采矿场,高大的废石堆,大面积的尾矿场,地下采矿造成大面积地表塌陷与开裂,以及巨大的采矿机械运输的噪声。但实质问题是矿藏资源开采对区域环境中水、空气、土壤和噪声的污染。一、危害1.水污染 主要由于采矿、选矿活动,使地表水或地下水含酸性、含重金属和有毒元素,这种污染的矿山水通称为矿山污水。矿山污水危及矿区周围河道、土壤,甚至破坏整个水系,影响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当有毒元素、重金属侵入食物链时,会给人类带来潜在的威胁。2.大气污染 露天采矿及地下开采工作面的钻孔、爆破以及矿石、废石的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石场废石(特别是煤矸石)的氧化和自然释放出的大量有害气体,废石风化形成的细粒物质和粉尘,以及尾矿风化物等,在干燥气候与大风作用会产生尘暴等,这些都会造成区域环境的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在风景区附近的露天矿场,因采矿对地面景观的破坏时旅游观光环境极不协调,许多矿山随意倾倒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河道淤塞,泄洪不畅,水患不断4.土地破坏及复田、土壤的污染 矿山开采,特别是露天开采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遭到破坏或被占用。据统计,美国约有5万个露天矿,每年破坏土地3万公顷以上的土地;而在联邦德国,仅开采褐煤一项,每年就占地约1万公顷。我国矿山开破坏土地的总数尚未详国的统计,根据已初步掌握的资料,各类主要的露天矿山有1000多个,多属于小型露天矿,而对土地的破坏是十分可观的。5.地质灾害 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山体的稳定,导致岩(土)体变形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排放的废石(渣)常堆积于山坡或沟谷在暴雨发生下极易引起泥石流二、防治措施大的方面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矿山环境。 2开展矿区环境调查,建设矿区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3加快矿山环境治理技术的科研与转化。 4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矿山环境的恶化具体措施 1实行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矿山 2引进重建新技术,开展示范性工程 3建立矿产开发生态保护标准相挂钩的生态保证金制度 4不仅要恢复矿区植被和土壤还要恢复周边的地形和水系格局 5对污染大、资源浪费严重、安全性差的矿区应尽早关闭取缔 6制定违反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的处罚评估方案及相应的检查与处罚制度 7完善采矿许可证制度,规定采矿许可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满足矿产开发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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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露天采矿技术 Opencast Mining Technology主办: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周期: 双月出版地:辽宁省抚顺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671-9816CN: 21-1477/TD邮发代号: 8-33历史沿革:现用刊名:露天采矿技术曾用刊名:露天采煤技术;露天采矿创刊时间:1985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A 化学文摘(美)(2009)期刊荣誉:Caj-cd规范获奖期刊这本刊在本专业领域算是不错的核心期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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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矿业权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油气的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统一组织建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总结通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抽查工作进行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写和公示。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矿业权人登录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报。 第九条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新设立矿业权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第十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附表1、附表3):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 (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 (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资及分项核算,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地震等实物工作量。 (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包括合作人、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附表2、附表4)。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二)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油气勘查开采项目的抽查名单,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不得非法获取矿业权人信息。 第四章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由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油气矿产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可授权有条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一)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一)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将矿业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矿业权人名称、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号、列入(移出)事由、列入(移出)日期和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抽查工作的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地热、矿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原则只填报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内容,具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填报要求。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本办法实施后,矿业权审批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市、县全面推开。自 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doc 油气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油气资源开采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法律分析:?到界台阶是指达到设计规定最终开采境界的台阶。?凡将在本年度内达到设计规定最终境界的台阶均应由矿设计部门在年度采矿设计(或计划)中提出到界台阶的设计图纸,并在设计说明书中由专门的“到界台阶”一章做出文字说明,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年度将达到最终境界的台阶范围(区间与标高用图与表说明);2)台阶要素的规定(段高、平盘宽度、台阶坡角等);3)对形成台阶的采矿作业要求,如穿孔、爆破、清除浮石、裂缝片帮等险情处理等;4)到界台阶的防护措施,如护坡或植被等;5)对估计不稳地段的加固设计。?到界台阶范围内的残煤回采应严格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残煤回采技术措施进行,否则禁止回采。?矿承担到界台阶施工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到界台阶的施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根据矿年度采矿设计的要求,具体编制到界的各个台阶的穿、爆、采技术措施;2)按所编制的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以达到设计要求。?矿应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对设计的施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其职责为:1)施工过程的检查,发现险情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处理;2)定期组织测量验收。验收工作包括室内图上检查(实测验收图与设计图对照)与现场检查(平盘上积存浮石与段坡上裂缝、片帮与冲刷等险情)。测量验收结果均应填入验收表,分别报有关业务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复查,确定处理措施,并组织处理;3)验收发现的问题与险情处理完毕,经有关业务部门检查在验收表上签署合格意见后,将表分年装册归档;4)建立相应的专门技术管理图表,定期填绘到界台阶情况;5)矿安全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引进、推广新技术,诸如减震爆破、预裂爆破、斜坡清理等,并及时总结经验取得成果,在生产上推广使用,以提高到界台阶的施工效果。阅读已结束,获取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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