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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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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

也许,博登海默的话更能说明这一问题:“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26]注释:[1] 对其教材性质以及这一性质的学术意义的解释可以参考李军的文章《教科书式的法理学——评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3-[3]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 例如葛兆光谈到:“在历史的传统种,人类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观念和主体意识,所谓‘形成’仿佛是不断地皴染和涂抹,于是在意识的最底层形成了一个深幽的、被遮蔽的背景,以它为支持的依托,构成了一个知识与思想的体系,它仿佛树根,支撑着树干、树枝和树叶,给它们提供存在的水分和营养。这个背景作为一切知识与思想的依据,实际地控制着人们对一切的判断与解释,赋予知识和思想的合理性。从这个背景形成起,它就反过来不断地被知识与思想确认,当历史一次一次地向它表示认同之后,它已经‘束之高阁’而很难被彻底说清楚了。大多数时间中,这个包含了理解的框架、解释的结构、观察的角度和价值的标准的背景,始终是知识与思想的绝对的终极依据。有了这个依据,知识与思想就建立在一个似乎稳定的平台上,就仿佛那个怪人或那只大象有了坚实的立足处,拖举起整个宇宙,使这是与思想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互相诠释的网络。这个网络给人们一个印象,即一切都在它的笼罩之内,没有什么可以逃逸出它的视野,没有什么它不能解释的,于是,没有 ”意料之外“的突然变化,没有”出人意料“的惊人断裂,一切都在已有的知识与思想中绵延与扩张,在它所支持的象征或者符号系统内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它是法理学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许多法学专家从法律自身属性来分析法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认为法律并非十  全十美,而是有缺陷的,这个事实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本文拟在法律自身及法律的运行等角度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以资实践。  一、法律创制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法律的创制是立法者为分配和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而对人们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的一种活动。法律的创制以立法者认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在认识世界是可知的同时也并不否认世界上存在未知之物,因而,人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只是局限性的正确把握。人对特定的具体事物也只是对其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徐国栋教授曾提到法律不周延性。所谓法律的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所调整。不周延性是法律在认识表现出的量的局限。法律不周延性使得人们只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不周延性的存在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都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他们指出,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立法者也可能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因而法律必然是不周延的。正是因为存在法律的不周延性,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会存在遗漏。从另一方面讲,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辞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不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它使得应该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  二、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  (一)滞后性。法律是对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肯定。法律作为肯定现存利益关系的工具,当变更某些利益关系时,往往遭到现有利益者的反对,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阻力。同时,作为一种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制度,法律也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它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然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而且社会关系的发展往往比法律的变化快,这样便产生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法律的这种滞后性总体上是不利社会发展的。如果立法者总是只把成熟的东西才制定为法律,那么法律将只能在经验上被动地爬行,这是不利社会发展的。  (二)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抽象性规范对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它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即法律只注意对典型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次要性。二是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即法律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或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普遍性是法治的要求,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它也防止法律变为具体命令而为某些人开专断之门。但法律的普遍性也带来了其不利的一面。“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它只是由一些抽象、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僵化性: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是普遍的,然而法律所解决的却是特殊的、具体的案件,用概括的法律规范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决的却是各富个性的单一问题,正是存在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共性与个性,变化多端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司法操作中一个大难题。  三、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法律的运行过程就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法律功能的发挥也旨在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律达不到既定的价值目标,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那么我们说法律在功能上是有局限的。法律的功能像其它事物的功能一样,受到其自身要素的性质、数量及其结构体系的决定,从而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就是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1、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它通过评价、指引、预测、保护、强制、思想教育等方法和途径来完成。由于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以及社会系统结构对法律功能的决定,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往往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及其后果的作用难以实现。法律的滞后性、僵化性也使其难以全面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里着重谈一下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对法律功能正确发挥的影响。如前所述,法律是普遍的,法律为所有人都设定一个硬性标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这一点上,法律形式上是正义的。但是,社会生活千差万别,把普遍的硬性标准一律加于不同情况,又难免会丧失法律的正义价值。比如:违反某规定将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对某些贫穷的农民来说,无疑过于苛刻,而对某些富裕者而言,1000元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之一毛,这无异于赋予了那些富裕阶层某些特权。公平、正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运用在不同的人上、运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等同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8〕。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 它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功能又受到其它社会调整方式和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必须与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团规范、习惯等)相配合、相协调,其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比如:法律是训诫,不是劝说,它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法律形式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因而,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它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道德的辅助与补充。  2、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上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各种性质、对象、效力不同的规范建构起来的有机结构体系,它除了具有规范人们的一般行为功能外,还担负着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有计划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组合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法律对之施以一定的调整,以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在秩序中求进步。但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又有质和量上有限度,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给予过多或过大的干预,就会把管理变为限控,束缚社会关系的发展,导致社会系统的超组织性;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过少或不力,又会使法律秩序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缺乏组织性。无论是超组织性还是缺乏组织性,都不利于社会发展。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大多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因而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质和量上的需求限度常集中表现为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质和量的限度。行政机关权力过小,社会秩序将得不到有效维护,人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往往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发展。这一点在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以前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控制得过多、过死,故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要适度。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应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其组织功能,然而,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往往是难以恰当把握的,因而,法律在社会组织功能上也就常表现出在某些领域的超组织性和缺乏组织性。  3、法律的语言及成文规则的局限性  法律语言有其不足之处,它有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非理性因素。

关于法学的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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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以及如何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 意义 途径 【正文】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有哪些?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2、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3、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开展有二十几年了,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要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必须要做到:(1)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2)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3)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4)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只有普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普法教育活动出谋献策,为普法教育活动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作出贡献。(5)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学教育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总之,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收获成果。 【参考文献】 1、《十五大报告读本》学习出版社1997年11月印刷 2、《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 3、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3年6月印刷 4、《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3月印刷 5、《民法学总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9年5月印刷

关于法律的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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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走进校园 学校,一个纯洁的地方。它培育着、保护着、指导着年轻的骨朵儿们。那些羽翼初长的雏鸟们都要从这里学会如何展翅高翔,正确的飞出一个属于他们自己正确的最美的弧度。像那大雁南飞,总有那齐的队列。一队“人”形的在苍穹中盘旋而过,那一个弧度令人赞叹。又像那久经训练的战斗机,每一个弧度,准确,优美。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律不成社会。一群大雁需要一个领雁来带领着他们。而一间学校也同样需要。学校是一个超级理想社会的反映,这是一个容许犯错的社会,每个人都有重来的机会。在这里孔老夫子的“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大可通用无疑。但当雏鸟飞出那温暖的巢窝,离开那呵护着他们的家,脱下孔老夫子的庇佑飞进那真正的现实社会时,他们应如何适应呢?住这里,他们的错在这里能否水远被原谅呢?。不能。这时,法律就这样腾空而出,给这些花骨朵儿导出一个太阳,让他们迎着最灿烂的地方生长。 罗马因为它的法条而闻名,秦朝因为它的制度而统一,一个国家更需要法律来维持安定,学校是国家新生儿的摇篇,法律更应来到这里为祖国的未来作打算。一个国家的强大是需要规规矩矩的建改者建设而成的,而不是一群目无法纪的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需能树起一群健康向上的人,更是需要法律来扶持。当然,万丈高楼从地起,树人也要从娃娃抓起,这一点邓小平爷爷早已领会。所以法律走进学校是毫无疑问的。 一个青年的未来是那鸟儿翱翔天际的时候,那一掠而过的弧度,法律的作用举足轻重。, 在物欲横流的社会里,金钱,物质的诱不断缠绕荷青少年们。网络、毒品危害着青少年的身心。年轻的他们面对诱惑并没有抗体,他们开始为它们而动摇。偷、抢的镜头不断出现在电视上,游戏上,作为社会最准确的镜子的他们会学不到吗?他们学到了,而且更加疯狂。因为不知管束,他们恃无忌惮;冈为年少轻狂,他们胆大妄为。因此多少青年无知的面孔出现在法庭上,那伤心的泪水已尤法挽回昔日的平静,那一栋栋铁墙割断了本应向父母撒娇的年岁,也毁了他们的一生。面对他们的是那冷冰冰的法条,他们悔恨、呼喊,希单能回到从前但已无法实现,为什么他们会走到如斯田地?因为……因为他们不懂法。一句句“不道“让法官感慨,老师痛心,父母悔恨,而稚嫩的他们又应如何面对呢! 法律走进校园,它是必需的。正如人需要氧气,植物需要水源一样重要。现代的学校已不是昔日的私塾,当今礼会也并非从前。摇头晃脑不知其解已不适合现实了,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导盲犬,补会的发展已不容许你慢慢适应,要生存就要懂得法则。适者生存,不一定出现在动物社会里。法的地位早已经超越了那些语数英。它的存在已是各国所需。因此学法、懂法是必须的! 拥有一条进门的通行证并不代表就可畅通无疑。法律走进校园但其未来令人担忧。学校会重视法律救育吗?人力资源的不足不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吗?而这些问题也的的确确发生了。多少学校因为学业的压力忽视了法际知识的教育,又有多少学校总以没订能力的借口搪塞着。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最美的弧度需要法律的修正。但法律进校的路途漫漫,探索的成果并非朝夕可得,耐心、决心缺一不可。法律能否真正走进校园呢?仍有一条漫长的探索之路啊! 文明校园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法治龙岗创建法治学校活动,帮助青少年学生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倡导校园文明,丰富校园生活,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深圳市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联合举办的龙岗区“法治文明校园行”系列活动于近日在南联学校进行了启动仪式,原深圳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郭玉、区教育局督导室副主任张仁幸、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等领导及学校师生代表300多人参加了启动仪式,并进行了首次活动----物质与我,春雨社会服务社工通过视频、交流、竞赛、问答、讨论、分组活动等形式组织学生来认识物质,培养他们宏观的物质概念,这次专题活动教会学生懂得如何来获得物质、如何来分配、使用这些资源,如何正确看待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如何正确看待自己未能实现、满足的物质,鼓励他们要通过自立、自爱,才能独立、健康成长。活动结束后学生纷纷表示,这种活动效果好,有教育意义,很受感动,并表态会把所学到的知识融入今后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去进一步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据了解,我区“法治文明校园行”系列活动确定了30所高中、初中及九年一贯制的公民办学校,学校师生在区司法局、深圳市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社工的组织、协助下,将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开展的活动内容及形式都以围绕当前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受到影响之时,如何抵制这种不良现象对自己的侵入,如何与家庭保持和谐、如何与学校秩序保持一致,通过自我约束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营造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及推动我区法治龙岗创建法治学校活动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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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与法律 “法律基础”课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门在高等学校开设的公共课,必修课,在大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是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要求大学生知法,懂法,护法。在高校学生中也经常发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学生不懂法,而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 传统观念一般会认为,学历越高犯罪的可能性就越低,而大学生或更高学历的人即使犯罪,也是和计算机智能化联系在一起的。但有一位有关人事指出,这种观点与事实相差甚远——“学历与素质不成比例”。近年来,大学生犯罪人数逐年上升,而且以盗窃、故意伤害人为主。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说:“校园里的浮躁让一些大学生急功近利,偏离了正确的价值取向,面对物质诱惑容易迷失,其中,以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大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而迷失自己的正确价值取向的是屡见不鲜,就本校区而说,在刚开学不久,就有好几次同学的手机被盗,存折、现金被偷,有的甚至连别人刚买回的新衣物也不问自“取”。可见这些行为在一般人的眼里是很难与大学生挂钩起来的,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只有那些低学历,很早就出到社会混的人或是那些外来的民工才会干这些见不得光的事。但这事却恰恰发生在大学生群中,而且经过校领导多次强调:这是违法行为,是不应发生在大学生上身上的。但校领导的重视,而学生却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 小市民的思想在大学生群中滋生着,不是大学生不懂法,因为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这课也有讲到其中的细节,但这类事却屡次发生,可见一个重要原因不是这些学生不懂法,而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其中有这样一则这样的报道:小文成绩优异,顺利考入某知名学府法律系就读,曾经是父母引以为傲的掌上明珠。2005年,她却因为盗取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被刑事拘留。小文的家境条件非常好,但父母家教严格,以为笔记本电脑、MP3什么的都是奢侈品,不允许小文买,可是周围的同学一个比个 “现代化”,手机、笔记电脑、MP4、MP3样样俱全。最终,小文抵挡不住诱惑,把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抱回家,一个读法律系的学生可不能再说她不懂法了吧,但在面对诱人的物质时,她就迷失其中,急功近利,偏离了人生正确的价值取向,小文她懂法,并且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物质的诱惑使她失去控制,从而变成一个法制观念淡薄的大学生。 大学生与法律的关系,不是大学生不懂法,而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面对大学生频频出现犯罪的现象,一方面要求大学生提高法律的观念 ,考入高校后逐渐接触社会,要提高和加强社会经验和判断能力,遇事要冷静,提高自我控制能力,预防大学生犯罪是一项长期并且系统的工作,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合,高校更是义不容辞。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历史悠久的社会科学学科。《法律基础》是法学中的“法律入门”,它使我们充分认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同时教导我们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以前我一直认为只要自己安守本分,循规蹈矩,不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就等于懂得了法律。其实,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当家做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是享有很大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允许人民超越法律法规之外,常言: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的监督,我们这样的一个泱泱大国又怎能持续繁荣下去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天子犯法也应与庶民同罪。 学习《法律基础》使我受益匪浅,身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都教导我如何做到知法、守法、护法。 《法律基础》中对法学的有关原理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概略叙述。其中很多东西都要记,死记硬背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在这里我介绍一种简单轻松的方法就是坚持每天看新闻和报纸,这些媒体传播的消息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现实生活中,其中的一些有关法律的案件如果我们能运用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来加以分析和研究,必定会加深我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用找借口说自己很忙没有时间,鲁迅先生说过,“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愿挤,总还是有的。”与其把时间花在观看电视连续剧上,倒不如每天花上半个钟细细阅读一份有价值的报纸更有意义多了。 我们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去认识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性,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四有”新人。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有“大志向,大学问,大纪律,大修养”,学习法律知识就是我们向这“四大”中的“大纪律”迈进一个台阶。为此,首先要明确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历史悠久的社会学科。其中《法律基础》是对法学有关原理和法规规定进行概述。学习它的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更好地正确树立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能正确地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自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其中,了解法的本质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所以法就具备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评价,预测,也能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科技以及对外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摘抄来的记得采纳啊

关于商法的论文2000字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原则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利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成功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曾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实践。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适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量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须的社会因素。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给予商人特殊的保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现,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尊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随后,西方快速发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中世纪独立商法的出现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我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决定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石。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量,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认识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所以,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出现。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失。我国的这一传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贸易一体化是有负面影响的。加入WTO为中国彻底打破旧有的轻商、抑商传统,振兴商法带来了新的契机。国际贸易日益一体化的商品经济潮流要求必须振兴我国的商法。我国的商事立法既没有商法典编纂也没有商法总则的统领,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商法应采用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映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似乎也未对商法的未来发展予以切实的考虑与设计。更何况,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本身就决定了商法和民法有着不同的原则、方法和精神,应该是有区别的法律部门。①因此,及时制定中国商事通则既可以尽快发挥统领单行商事法规的作用,避免出现立法的重叠、交叉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以及法律缺位等现象,又可以为编纂商法典奠定基础。然而,在对中国商事通则制定相当关键的商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本文拟对其中一些主流观点进行反思,并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和商法的精神作一次尝试性探析。一、商事诘律关系的根本特征‘聚合"而非“营利"人永远是趋利避害的。同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认为:“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它包括具体的物质财富获取和无形的精神财富获取。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营利被看做人们追求的实现,这种实现又是新追求的起点和契机,因此,追求利益即营利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商事法律关系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将营利性拿来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或首要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并否认其他法律关系具有营利性,显得过于牵强。例如,简单的民事交易虽然规模小,法律关系主体简单并且不具有反复和连续性,但在任何一次正常的民事交易中,交易各方绝不会因为从事的不是商事交易而放弃各自在民事交易中的营利目的,相反嘈杂的菜市场上讨价还价之声总是不绝于耳。应该说商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应该是“聚合性”,这种“聚合”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实际上是源于对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聚合,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

关于书法的论文2000字

这要看到书法才好说的,

从仓颉造字的古老传说到100多年前甲骨文的发现,历代中国学者一直致力于揭开汉字起源之谜。 关于汉字的起源,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 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最近几十年,中国考古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较殷墟甲骨文更早、与汉字起源有关的出土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原始社会晚期及有史社会早期出现在陶器上面的刻画或彩绘符号,另外还包括少量的刻写在甲骨、玉器、石器等上面的符号。可以说,它们共同为解释汉字的起源提供了新的依据。 通过系统考察、对比遍布中国各地的19种考古学文化的100多个遗址里出土的陶片上的刻划符号,郑州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蕴智认为,中国最早的刻划符号出现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距今已有8000多年的历史。 作为专业工作者,他试图通过科学的途径比如综合运用考古学、古文字构形学、比较文字学、科技考古以及高科技手段等一些基本方法,进一步对这些原始材料做一番全面的整理,从而爬梳排比出商代文字之前汉字发生、发展的一些头绪。 然而情况并不那么简单,除了已有郑州商城遗址、小双桥遗址(该遗址近年先后发现10余例商代早期朱书陶文)的小宗材料可以直接和殷墟文字相比序之外,其它商以前的符号则零星分散,彼此缺环较多,大多数符号且与商代文字构形不合。还有一些符号地域色彩较重、背景复杂。 汉字体系正式形成于中原地区 王蕴智认为,汉字体系的正式形成应该是在中原地区。汉字是独立起源的一种文字体系,不依存于任何一种外族文字而存在,但它的起源不是单一的,经过了多元的、长期的磨合,大概在进入夏纪年之际,先民们在广泛吸收、运用早期符号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发明了用来记录语言的文字符号系统,在那个时代,汉字体系较快地成熟起来。 据悉,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字资料来看,中国至少在虞夏时期已经有了正式的文字。如近年考古工作者曾经在山西襄汾陶寺遗址所出的一件扁陶壶上,发现有毛笔朱书的“文”字。这些符号都属于早期文字系统中的基本构形,可惜这样的出土文字信息迄今仍然稀少。 文字最早成熟于商代 就目前所知和所见到的殷商文字资料来说,文字载体的门类已经很多。当时的文字除了用毛笔书写在简册上之外,其他的主要手段就是刻写在龟甲兽骨、陶器、玉石上以及陶铸在青铜器上。商代文字资料以殷墟卜用甲骨和青铜礼器为主要载体,是迄今为止中国发现的最早的成熟文字。 殷墟时期所反映出来的商代文字不仅表现在字的数量多,材料丰富,还突出地表现在文字的造字方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商代文字基本字的结体特征可分为四大类:取人体和人的某一部分形体特征为构字的基础;以劳动创造物和劳动对象为构字的基础;取禽兽和家畜类形象为构字的基础;取自然物象为构字的基础。从构形的文化内涵上来考察,这些成熟较早的字形所取裁的对象与当初先民们的社会生活相当贴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的特征。同时,这些字形所描写的内容涉及到了人和自然的各个层面,因而还具有构形来源广泛性的特征。 考古和文献记载说明,至少在四五千年之前,中国的文字——汉字,已经诞生并日趋成熟了。关于汉字起源的历史,基于现存的古代文献记载和现已得到确认的考古发现,至少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而汉字起源的历史就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开端历史,所以通常我们说中华民族有5000年文明史。 中国的文字从出现至今,已经历了早期的图画文字、甲骨文字、古文、篆书、隶书、楷书、行书、草书,以及印刷术发明后为适应印刷要求而逐渐派生出来的各种印刷字体等漫长的发展历程。其中,甲骨文字被人们看作是中国最早的定型文字。 甲骨文 19世纪后期,在河南安阳,农民在耕地时偶尔发现了甲骨的碎片,他们把这些甲骨作为龙骨卖到药房。1899年,古文字学家刘鄂在别人所服的中药中,发现了这种上面刻有古文字的甲骨,便开始了收集研究工作。 甲骨文字是商朝后期写在或刻在龟甲、兽骨之上的文字,其内容多为"卜辞",也有少数为"记事辞"。因为那时人们用被灼烫过的甲骨上的纹络来判断事物的吉凶。占卜完毕,就将占卜的时间、人名、所问事情、占卜结果,以及事后验证刻在上面,形成了具有明显特征的甲骨文。 甲骨上的文字,有刀刻的,也有朱书墨书的。刀刻的甲骨文字有的填满朱砂,其字体与今不同,因此难以辨认。现已发现的甲骨文字有四五千个。经过文字学家和考古学家们的分析、判断,能够辨认的已近两千。这些甲骨文字,多为从图画文字中演变而成的象形文字,许多字的笔画繁复,近似于图画,而且异体字较多。这说明中国的文字在殷商时期尚未统一。 另一方面,甲骨文中已有形声、假借的文字,从而说明文字的使用已经有了相当长久的历史。 金文 继甲骨文之后出现的汉字书体就是金文。由于这种文字多铸于各种青铜器上而得名,也称为钟鼎文或青铜器铭文。至今所见最早有铭文的青铜器,为商代中期以后之物,铭文都很简单,文字书体近似于甲骨文。最有代表性的是西周的青铜器铭文。金文还载于各种彝器、乐器、兵器、度量衡器、铸币、铜镜和金属印章之上。其中以彝器之上载文数量最多。各种器物上的文字,较之甲骨文长且完整,字数少者数十字,多者数百字。例如西周前期的大盂鼎就载字二百九十一个。 大篆和小篆 篆书又分为大篆和小篆,是汉字书体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小篆较之大篆,形体笔画均已省简,而字数日增,这是应时代的要求所致。从古文到大篆,从大篆到小篆的文字变革,在中国文字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占有重要地位。 隶书 隶书始为秦朝程邈所作。程邈本为秦朝县之狱吏,因得罪于秦始皇而被投入云阳狱中。他在狱中苦心凝思十年,损益小篆,作隶书三千字,上之始皇。始皇采纳用之,遂拜其为御史。当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务多端,文书日繁,记录事务单用小篆已深感不便,迫切需要一种比小篆更为省简、规范的文字,以便于书写和镌刻。由于当时改简小篆为社会急需,势在必行,致使隶书这一比小篆规范得多的新的字体应运而生,得以面世。 楷书 楷书,又名真书、正书、今隶。楷书之"楷"者,法也,式也,模也。草书之名出于草率、草稿,楷书之名则反之。虽然篆书和隶书也有草写者,以此而论,其工整者亦可谓之为"楷",但这里所说的楷书,是指自成一体、现在通用的"楷书"而言,如欧阳询、柳公权等碑帖的字等。关于楷书的首创者,众说不一。因为魏、晋、南北朝几百年来的文字,是隶书中的八分与楷书笔意错杂时期。比较一致的说法是由东汉王次仲所创。现存实物中,只有魏时期钟繇的“贺克捷表”的法度可称为楷书之祖。钟繇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楷书书法家。今天的楷书,其笔画端庄,是由古隶之方正,八分之遒美,章草之简捷等脱化、演变而来的(注:章草指“用于章程文书之上者”,是由八分隶再简约其点画,以便于书写之字体)。从三国时期钟繇作“楷书”起,这种字体一直沿用至今,被视为标准字体而为世人所喜爱。 行书 行书,是介于楷书与草书之间的、运笔自由的一种书体,这是后汉颖川刘德升所造,即正书之变体,务从简易,相间流行,故称之"行书"。自晋迄今,行书用处最大,用得最广,一般性书写几乎均用之。 草书 草书,又称破草、今草,由篆书、八分、章草,沿袭多种古文字变化而成。草书本于章草,而章草又带有比较浓厚的隶书味道,因其多用于奏章而得名。章草进一步发展而成"今草",即通常人们习称的"一笔书"。今草字中的大部分均章草或行书趋于简捷者。汉字发展到草书一体,已近完美无暇。唐朝之后,虽又出新体,即张旭之“狂草”,但狂草写出来他人多不能识,只能作为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失去了它作为记载和传播信息的文字的作用。鉴于此因,草书难以再向前发展。文字的发展只能另辟新径,沿着新开辟的方向——印刷字体演进了。 象形字 象形字源于绘画,容易辨认,易于区别。如“人、目、山、火、木、鱼”等等。“元”是开始或第一的意思。“旦”是一个象形字,表示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我国殷商时代的青铜器上就有“旦”的象形字了。最早的汉字像画的画儿,如“月”字,多像弯弯的月牙;如“山”字,多像偏山,上头还有三个高高的山尖。 会意字 会意字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的汉字,它的意义往往就是它包含的几个汉字的意义组合成的。比如:“明”是由“日、月”两个字组成的,因为“日、月”都是能发光、明亮的东西,所以,“明”也就是“光亮、明亮”的意思;像大家学过的“尖”也是如此,上面“小”,下面“大”,可不就是“尖”吗?最有意思的,还要数“泪”字,它是由“水”和“目”两个字组成,“目”中的“水”,就是眼泪。 形声字 用形旁和声旁组成的字,就叫形声字。由于古今字音、字形的变化,今天形声字声旁的表音作用已十分有限,但适当利用这有限的作用还是必要的。因为汉字是表意性的文字,字形不能直接标示字音,除了需要依靠拼音字母来注明字音外,声旁也可以帮助提供字音信息。 (这也是我的考试论文,有些事网上的,有些事我找的资料,有些是我自己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呵呵)

书法作为中华名族的传统艺术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是以汉字为素材,以线条极其构成运动为形式,来表现性灵境界和体现审美理想的抽象艺术。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我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历代的名家、代表作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书法的欣赏,我有了更深的体会。下面我将对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如何欣赏书法以及学习书法的体会作进一步的论述。 一、 书法的发展历程及规律 中国书法艺术肇始于汉字产生阶段,中华名族是最早使用线条表达文字意思的名族,文字的最初形态是图画文字而不是图画。 对于书法的发展,商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商代大批甲骨文与金文出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制度建立,在这五百年里,艺术有了很大的进步;秦汉时期是中国文字文化最大的一个时期,相继出现了大篆、小篆、摹印、隶书等丰富的文字形式,商周至秦汉,书法完成了从汉字的产生与发展、书体的演变以及书法风格的变异。随之书法的繁荣是从东汉开始的,在这期间,纸的发明、佛教的传入等特殊现象为书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到汉末魏晋是书法已发展为一门独立的艺术,三国时楷书出现,代表性的书家有钟繇,为楷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知名书家如林、群星璀璨的空前盛景,王氏家族、谢氏家族等的出现,使书法艺术的境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尚“韵”书风形成,而且书家们在行书、草书的书写方面也达到了变幻无穷的境界,同时,王羲之的诞生使得书法的第一个高峰出现了,审美观点由古拙转变为妍美。到了隋代,楷书风行,留下了大量的造像记、墓志和塔铭,随之而来的唐代,揭开了中国古代最为光辉灿烂的篇章,代表性的书家有柳公权、颜真卿、欧阳询等,其中颜真卿的楷书是以前年来影响华人大众生活最广大普遍的视觉艺术,颜体传达了大气、宽阔、厚重与包容的风格。接着是“宋四家”的出现,使书法成熟。后来的元、明、清时代,书法风格基本有了一定的趋向,为书法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对于近现代的书法,具有代表性的书家有吴昌硕、林散之、高二适等人,以篆书、行书和草书为主。 二、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 书法欣赏的内容与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感知。即通过反复观察,透过作品形式,感受、领会作品的形象、气韵、风格、情趣等。 这一点我们基本都能做到。 第二、描述。即概括、归纳作品的艺术特征、艺术手法 、精神内涵及自己的感受等。 第三、解释。申明所以然,即说明、论证自己的所见所感。实即逐一分析作品在艺术特征、艺术手法、精神内涵等方面的成因。 第四、评价。 即审美判断,古人谓之“批评”。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艺术价值、重要影响、历史意义、艺术上的得失、给人的启示等,予以评述,其中包括对已有批评的批评。我认为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在平时的练习中我们应该注意这一点,只有懂得如何评价一份作品,才能取其长处,才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书法创作水平能力。 一般的直观性欣赏,大多止于第一步,因此专门的欣赏,一般含感知、描述、解释、评价四项完整的内容,需要调动书法创作、书法史论等多方面的综合修养,这四项内容相互渗透、彼此包涵,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书法学习中应该尽量学会用这种方式来欣赏书法,进一步认识到书法作品之美。 三、书法学习的心得 学习书法是一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这一学 期的书法学习,我对书法及书法欣赏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书法的欣赏与实践是相互联系的,“眼高手低”的书法家从没有过。历代的书法家大多是具有高度鉴赏能力的书法评论家。他们都十分重视“读帖”。所谓“读帖”,就是通过观摩书迹和碑刻去领悟书法家所采用或创造的艺术风格和艺术手法,借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所以对于一个有志于学习书法的人来说,同样需要重视读帖,逐步学会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的能力,取其所长,拼其所短,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书法水平。分析和欣赏书法作品,如果毫无区分地加以一概兼收,则往往进步不快,甚至会走弯路。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历来的说法各不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共同的欣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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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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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书法的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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