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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技术期刊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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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技术期刊稿费标准

不好投,一般都是很优秀才能。《热力发电》杂志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联组的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主办,为国家热能动力科学技术专业刊物。中国发电技术重要刊物,主要报道国内热能动力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热力发电(火力、核能、地热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开发利用,包括:化石燃料及其清洁燃烧、热力设备及热力系统、电站辅机、电站自动控制、电厂化学、电厂金属材料、电力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等。期刊介绍:1972年创刊,原名《热工技术报导》,1973年改现名。创刊时为内部刊物,用于西安热工研究所和行业内部技术交流,不定期出版。1988年,取得全国统一刊号,内部发行。1992年,经原国家科委批准,国内外公开发行,双月出版。2003年起,改出月刊。至2008年12月,《热力发电》杂志已出版264期,发表论文约3000多篇。

《热力发电》的版面费要不了那么多我刚投了一篇,每版300块一般高校投稿的话会有很大优惠,稿件质量特别高的话还会免版面费《热力发电》近几年影响因子一直不错,可以考虑这个是中文核心和科技核心,杂志办的不错。建议上他们网站了解详情,他们的编辑老师都很耐心的。

这个是核心期刊,影响指数挺高的,价格不会低于6000,准确的说应该在8000左右。同类的还可以选择《中国电力》。可以通过——中州期刊联盟投稿,审稿比较快。

南方电网技术期刊稿费标准

南方电网技术是北大核心期刊,广东电力不是。两者都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论文是否达到了期刊中所要求的事项以及论文质量是否有研究的杂志等等这些都通过了你的论文才能被收录发表。目前《南方电网技术》是省级期刊,它的审稿周期一般为2周左右,但是要是说道见刊就要长一些,因为杂志中的论文通过了审稿还需要进行排版以及论文都是根据前后顺序来制定的一般情况下见刊的时间为:2-3个月。一审: 编辑部将稿件按专业方向分类交付相关栏目编辑进行审读;部分编辑部内部没有把握审的稿件可根据专业方向按审稿人名录送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审读,并提出是否刊录意见,对认定刊录的稿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具体栏目审稿人:二审:审稿人于单月初将通过一审的稿件交由编辑部,由编辑部全体编辑根据一审意见再集中讨论,并于单月10号之前提出初定稿意见,再由副编审签署二审意见。各栏目编辑写好所负责栏目的审稿笺,收集好初定稿件电子版,补充好文中所缺要素于单月18号前交由当期责任编辑。三审:当期责任编辑于单月20号将初定稿交由主编,主编在一、二审意见基础上签署终审意见。当期责任编辑在通过终审文章的审稿笺上签好字,盖好章,准备发排。终审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减稿件者要经主编同意。

南方电网技术好投。投南方电网技术一个月会回复是否录用,没有版面费,与其它的相比,这一点会让很多人选择投南方电网。南方电网技术杂志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研究中心主办,是北大核心期刊。

最新的北大中文核心排名出来了,南方电网技术是中文核心期刊,而且排名已经超过高压电器。你要相信,南方电网技术是南方电网公司旗下南方电网科研院主办的,他们要搞出一个期刊和国网主办的电网技术相抗衡滴。可以投一下

科技期刊稿费标准

《现代矿山设备》杂志:千字500-1000元。普通稿300-800元普通稿《家庭》杂志:千字600-1000元。重头稿8000-15000元/篇。《知音》杂志:特别稿1000元/千字。一般稿300-500元/千字。《伴你同行》杂志:头条稿300元/千字。普通稿150-200元/千字。《爱人》杂志:特别稿500元/千字。纪实稿300元/千字。责任编辑:如风《深圳青年》杂志:特别稿500元/千字。人物稿300元/千字。责任编辑:李非《八小时以外》杂志:纪实稿200元/千字。《家庭之友》杂志:纪实稿300-500元/千字。责任编辑:张硕《家家乐》杂志:纪实稿300元/千字。责任编辑:张晓《人之初》杂志:200元/千字。责任编辑:黄效德《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特别稿300-500元/千字人民日报(100元/千字)光明日报 100元解放军报 150元经济日报 80元中国青年报 100—150元工人日报 60—80元科技日报 80元金融时报 100元北京日报 150元文汇报 100元新民晚报 80元广州日报 100元南方周末 150元南方都市报 100—200元深圳特区报 150—200元中国文化报 50元杂文报 80—100元长江日报 80元江南时报 50元羊城晚报 80—100元江西日报 80元福建日报 100元大众日报 80元四川日报 80元法制日报 80元

这个很难说,因为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且还要看你投的是哪个专栏但是,销量好的期刊,稿费就一定会比较高些!比如<<故事会>>,<<知音>>等稿费就很高!一般来说,可能是(100-300)元/千字左右,最厉害的有1000元/千字,最低的也有30元/千字的,就看你投的是哪本期刊啦!

学术期刊稿费标准

据学术堂了解,每年的评审职称的人比较多,有很多的作者都不知道职称论文发表到底需要多少钱,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首先我们来看看评职称论文发表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哪些:一、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刊物级别1、省级期刊费用一般在600-1500元一个版面2、国家级期刊费用一般在800-1600元一个版面3、普通学报费用在1000元左右一个版面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一般只需要1-2篇省级或者国家级论文。二、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论文字符数1、省级、国家级刊物对论文字符数要求2200-3400左右2、普通学报对论文字符数要求在3800-6000论文字符数越多,所占版面越多,价格就越高。职称论文每篇要求一般是1个版面就够了三、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时间要求1、省级和国家级普刊发表周期一般是1-3个月 医学类的发表周期要长一点2、学报发表周期为3-6个月按照正常刊期发表,费用最低,加急的时间越快,费用越高。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有稿费吗?是会有拿到稿费的,但是只是极少数,只有极少数期刊即会发表作者的论文又会给予作者一定的稿费,而且稿费都不会太多,大概都是几百到一千左右。那么,为什么小编说是极少数呢?那是因为早在十几年前,大多数刊物要自负盈亏,而且现在纸媒衰落的很厉害,就连像《读者》、《故事会》这样的期刊生存都很困难,更何况严肃的学术期刊呢?所以,学术期刊就开始收取版面费,来作为运营的支出。所以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期刊都是要收取版面费的,也就是说发表论文是要花钱的,更别提是否会拿到稿费了。如果是《读者》、《人民文学》等这样的期刊,一些邮局或者报刊亭可以靠卖杂志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像学术期刊,是不可能出现在报刊亭的。所以,若是你发表的文章,人家还不可能靠读者养活自己,所以只能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

有稿费。在公开期刊发表文章,一般都会有稿费,根据期刊性质和运营情况,稿费会有不同。学术期刊的稿费一般比较少。当然,如果你是支付了版面费才发表了论文,有没有稿费你要在支付费用时问清楚~

你是要发表什么样的文章呢?是普通的散文还是学术论文呢?一般普通的散文只要投稿杂 志 3-10 天内就会给你打电话是否录用了,然后把稿费给你邮过来,但是学术期刊可以没有 什么稿费了,还要你自己付版面费用

期刊审稿费发放标准

如果是终审或复审,审稿费为8元/千字。如果是特邀审稿那就不好说了,一般是和审稿专家商量,有按字数的,有按整体一本书给。一般也就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论字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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