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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心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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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心理学论文

婚姻心理的探讨  婚姻心理学是研究在恋爱、结婚、婚后、离婚、再婚等过程中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的心理科学。 婚姻心理学与伦理学有密切联系,但它不同于伦理学。它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婚姻及其变迁的生理、心理依据,阐明爱情的心理实质及其变化、进展的心理特征。  婚姻心理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但婚姻形式的变迁及其心理演化却有悠久的历史。太古时代,茹毛饮血,“血亲杂交”,知母不知父。约在170万年前,人们实行“血缘婚”,两性关系只在同辈之间,兄弟姐妹互称夫妻。人类又经过多少万年,才发现同胞性交的劣生弊病,于是实行“伙婚”。在两个集团间发生性关系,而限制兄弟姐妹间的性交关系。血缘婚、伙婚都属于多偶婚。“对偶婚”是从多偶婚向“单偶婚”(一夫一妻)的过渡。单偶婚:虽是私有制的产物,但在现代,是较为合理、较为文明的婚姻形式,显然,性爱的隐曲性、直觉性和排他性变得强烈起来。  恋爱 恋爱,是婚姻的前奏曲。谈恋爱之前,必须明确:追求什么样的异性、选择哪种爱情类型、失恋怎么办、如何中止恋爱。没有想好就开始谈恋爱,会自酿苦酒。  爱情追求类型大体分为三种:  (1)精神满足型。是指理想、信仰、信念、事业、情趣、气质等方面的满足。一般对对方这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着重追求实际知识才干,即对方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对方的职务和地位。因此,是一种较高尚的追求类型。玛丽追求黑格尔的博学与多才,并不计较他当时只是中学教师。这是爱情的精神满足型的追求类型。  (2)感官满足型。这是以获得感官上的满足为心理特征的追求类型感官的评价,即外在美的评价,是低层次的评价,在爱情中更重要的是靠理智评价,即内涵美的评价,也即对异性的理想、情操、才干的评价。列·托尔斯泰说:“人并不是因为美丽才可爱,而是因为可爱才美丽。”这足见心灵美的可贵。如果片面追求外在美,不但不长远,而且铸成终生悔恨。李白有诗云:“昔日芙蓉花,今成渐肠草,以色事他人,能得儿时好!” 这表明:人,不可貌相!  (3)功利满足型。它是以对方的门弟、家产,地位、名誉、职业及便于达到个人目的等条件为爱情前提的实用主义类型。其中有些人,追求爱情是重物不重人,甘当买卖婚姻的殉葬品;还有些人讲虚荣,单纯追求对方的地位、学历、而不注重对方的实际价值。学历、职称、职务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才能,但不能代表一个人的真正价值。陈登科没有学历,却成为安徽著名作家;齐白石没有文凭,但其艺术为世界公认,相反,毕业于剑桥大学或燕京大学而一事无成者,大有人在。  婚配 婚配是男女匹配在法律上的肯定。婚配类型各式各样,按婚配性质可分为三种:  (1)建设型。这是一种奋斗求进的积极的夫妻结合类型。一方或双方把事业看得很重要,生活充实;双方省吃俭用,用智慧和血汗脱贫致富,双方为孝敬二老或为教育子女,不遗余力。  (2)安分型。它对生活既不力争上游,也不甘居人下,平稳安分,只求温饱。  (3)破坏型。这是对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有危害的婚姻类型。经常吵闹、斗殴、四邻不安;双方追求吃、喝、玩、乐,不顾家庭、不顾子女、不顾影响;夫妻贪污、偷窃,捞取权利、名誉。  按婚配双方的关系,可分为和谐型和失调型两大类。  (1)和谐型的夫妻,在气质,个性上能够相容或互补(指双方在性格、情趣、习惯等方面差别的积极嵌合);在能力上能够互相体谅,配合,在兴趣上能够相互适应、协调,行为和谐,夫唱妇随。  (2)失调型的夫妻,在家庭地位上不合理,生活节奏不合拍,气质性格不协调,理想情感不一致,性爱情爱起变化。  按婚配缔结的力度,可分为:  (1)强力型。一方或双方经过狂热的努力才缔结成婚姻。  (2)外力型。这是由外力撮合的婚姻,如包办婚、买卖婚、换亲等。  (3)平稳型。经人介绍或双方结识后平稳发展而成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应分析自己的婚配类型,主动地调适,化失调为和谐,去美化生活、美化社会。  结婚 结婚是爱情的正当归宿与升华,但是毫无问题的婚姻是没有的。关键是能否把婚姻中的问题出色地解决,结婚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消除矛盾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充分给予理解。印度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在婚后矛盾出现时,要深刻认识对方的性格,理解对方的职业和兴趣。如果对方是事业型的人,不修边幅,不拘小节,你不要反感,而要作他(她)的助手和后盾,如果对方水平不高,你不要失望,而要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  (2)巧妙调整矛盾。夫妻异质是绝对的,既有异质,就有矛盾,但巧妙地调整即达互补。马克思与燕妮的性格、志趣差异很大,比如对幸福的理解,马克思填的是“斗争”,燕妮则写上“健康";对“你喜做什么事”一栏,马克思是“啃书本”,燕妮是“缝纫”;在审美观上,马克思喜欢红色,燕妮喜欢蓝色。然而,他们却缔结了美满的婚姻。  (3)要主动防止和消除矛盾。常用的办法有:沟通信息,求得谅解,查己不足,看彼长处;加倍体贴,为对方多做好事;不存芥蒂,仍然亲热。  (4)要防止矛盾激化。此可采取以下办法:  缄默——对方发脾气,你保持沉默,待对方气消后,再耐心交换意见,这是明智的办法。  回避——你看到对方与家中其他成员争吵,无法表态,马上回避,事后再批评他(她),避免更复杂的矛盾。  转移——对方动气时,你要马上理智地想到转移法,去干你的事或与别人聊天。  幽默——这是夫妻吵架,闹矛盾时必须掌握的一条妙法。据说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有些“惧内”。有一次,苏格拉底正和客人谈话,其妻闯进来打骂丈夫,并将一桶水浇到他头上,苏格拉底笑着对客人说:你看,你看,我早就知道,打雷之后,接着一定个下雨。”既摆脱了难堪,又避免了与妻子一场争吵。这表明,小幽默是处理对方发火的很好方法之一。  (5)妥善于激发对方爱的激情。—般办法如下:  联想——与对方共同回忆过去的恋情,善于从现实的点滴事例,联想美好的情景,是调起激情的有效办法。  暗示——利用共同欣赏电影、电视、小说,共同参加舞会或婚礼等机会,借助热烈激动人心的场面,进行暗示,达到激发冲动的目的。  调笑——和美的夫妻总是在亲昵性的相互取笑、挖苦、嘲讽的欢乐气氛中度日的。调笑给爱情增添了生气。  假象——假装生气,到一定火候,转怒为笑,可使对方破涕为笑。  小别——在条件许可下,小别三五天,能激发爱的思念,但不应是赌气性或厌倦性的出走。  现实生活中的离婚事件,层出不穷,其原因错综复杂,只有了解其真实的原因,正确判别离婚类型,才能正确的决定或离或合的措施。  离婚 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概括为如下类型:  (1)精神型。这是因双方个性不合,长期冲突致成感情破裂的离婚类型。  中国近代史上著名女英雄秋瑾与官宦子弟王廷钧婚后,发现王不与自己志同道合,而且百般阻挠她去日本留学和参加革命活动,终于提出与王廷钧分道扬镳。  平常更多的离婚是属于精神型。因此,婚前应加强了解,婚后应互相谅解,小事不必计较。如果双方差距很大,很难共同生活,便可各奔前程。  (2)挫折型。婚后遇到政治上、经济上或生理上的重大挫折造成的离婚类型。真正热爱对方,即使他(她)发生了任何不幸(不可救药者除外)都不会有离婚的念头。  数学家华罗庚得伤寒病并留下后遗症——跛脚,吴筱元绝不嫌弃,精心照料他,使他得以在19岁时便写出第一数学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  (3)变异型。这是指离婚的主动一方,由劣势变为优势。陈世美是众所周知的变异型的典型,他考取状元后,为了当驸马,便不认前妻秦香莲,并欲斩除妻儿,可谓伤天害理。  对变异型离婚的主动提出者,应予以社会公正舆论谴责,同时对其性格和动机特点,进行心理扭转。如坚决不回头,就给以惩罚。  (4)性感型。这是因一方的感官欲望得不到满足出现的离婚类型。见对方年老色衰,魅力丧失,对对方厌恶,便提出离婚。  防范的主要办法是,将一方偏执的性爱引导到情爱中去,提高他(她)的情操。革命先烈李大钊,娶的妻子比他大8岁,是不识字的农村姑娘,却相敬如宾,可见高尚情操的重要性。  (5)专横型。一方专横跋扈,甚至摧残、虐待对方,对方无法忍受,导致离婚。  要对专横者作心理治疗,使其真正领悟专横粗暴行为的严重。如果毫无悔改,就实行决裂。  (6)利用型。这是指与爱情毫无相干的因素致成离婚的类型。如有人因妻子不生男孩,便提出离婚,有的为了调动工作而离婚;个别人甚至欺政府,戏弄法律。对这种“假离婚"应极力抵制。  (7)牺牲型。这是指牺牲型的主动者,由优势变为劣势,怕拖累对方而提出离婚,与变异型相反。邓颖超同志在长征途中患结核病后,作绝育手术,她为了周恩来同志,曾提出离婚建议,显然是出于伟大的牺牲型目的。  以上离婚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多属混合型。总之,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应依法准离。  再婚 男女离婚之后,就退回到了单身时代,要鼓起勇气,重打锣鼓另开张,打算再婚。  按说,再婚与初婚一样,都应该得到爱情的心理满足,但世俗的偏见,往往将再婚贬值,这是封建的残余观念。如果再婚者也自我贬值,那是悲剧;如果对方是再婚者,你对对方也抱人品贬值,那是自私。自身虽是再婚者,但将空前的爱倾注于对方;对方也会尊重再婚的一方,使爱情发展与升华,这才是正确的态度。然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必须有高尚的情操与道德观。  著名诗人徐志摩因与前妻个性不合而离婚,陆小曼爱上了他,他们结合了。陆小曼对这个再婚者体贴入微,使诗人获得空前的幸福,创作出许多动人的诗篇。可见情操与追求是无视再婚贬值的。  但在再婚家庭里,随时可遇到心理重演和心理对照问题。正确对待这两种心理反应,是再婚夫妻关系和谐的关键。  现实的生活境遇与前婚恰好吻合,因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即“心理重演”。它可能是忧苦的回忆,也可能是恶性的刺激  再婚者与丈夫(妻子)亲呢时,可能泛起怀念前夫(前妻)的忧苦心理。此时,更应热爱与信赖现时的丈夫(妻子),切不要表现出对前夫(前妻)怀念的忧伤感,以免打破现时的亲密气  氛,也可防止勾起对方的追前嫉妒。如果对方恢宏大度,同时热爱尊重前夫(前妻),不妨双方同时怀念他(她)。  有时与对方发生冲突与纠纷时,其景象酷像前婚境遇,这肯定会给你带来恶性刺激。此时,要冷静,不要拖怨,要多检查自己的过错,认识到这正是与前夫(前妻)矛盾或离异的根由之一,从而将前婚的过错行为引为教训,变得温柔起来,这可避免再次失调离异。  要正确对待心理对照,即是指再婚后,在某些事件中与对方发生良性亲近或劣性冲突时,形成的与前婚同类事件作态度对照的心理反应。  良性的亲近情景唤起前婚的纠纷对照,会使你珍惜现实,加重对对方的感情。劣性冲突带来的对前婚和谐生活的心理对照,往往会使你感到委屈、悔恨。其实,只要适应对方的个性特点,经过耐心调适,完全可避免激烈的冲突。再则,他(她)在这方面不如你前夫(前妻)温存、随和,但在另方面,他(她)却可能远远超过你的前夫(前妻)。  一般地说,再婚者一方总希望再婚的另一方与前夫(前妻)处于“牵系空白”状态,即与其前夫(前妻)断绝一切往来。然而,人际关系是复杂的,对方与前夫(前妻)难免有不同程度的来往,只要这种交往,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无可非议。一方表现出宽宏大度,不无好处。  当然,对带有仇恨心理牵系的再婚者,一般说来,与其前夫(前妻)的地理空间、心理空间越大,再婚家庭的安全感越强,因此,尽可能拉长地理空间,隔绝心理空间,以达到“牵系空白”,这是聪明的办法。  简而言之,再婚家庭,双方要正确处理心理牵系,信任对方、尊重对方是很重要的。

怎么写啊

什么意思?想叫人给你翻译?你不说谁知道呢?

有的虽有父母,但整天四处浪荡,与同龄人结伙,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2)由婚外情,未成年人学到了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纵容下,由于缺乏长辈的引导、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基本对策,便意味着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残缺破裂,父亲不仅不批评教育;19%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嗜好;近50%的外来家庭居住条件较差。这些家庭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禁闭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的,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人数比例较高。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往往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诸多的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问题未成年人中单亲家庭占30%,其中14岁以下年龄组的高达近40%。在学生当中这种个例更不少见。由于得不到父母的照顾。这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时:(l)由离婚、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单亲家庭,做出一些特别举动来吸引老师注意到自己。(二)家庭教育失当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偶尔不回家的占54%。这些数据说明,父母从小视其为掌上明珠。如少年犯徐某是个独生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如果在这些家庭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其深远的消极影响。一、问题家庭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和严重,据有关部门调查,犯罪的未成年人80%以上是没有就学的未成年人。有30;家庭教育不当有以下几种类型,母亲担心儿子缺少父爱便再婚、人格培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一)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在家庭关系中,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2)娇纵溺爱型、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徐某变成了专横自私、加强两法宣传力度、优化家庭教育,谁知再婚丈夫是酒鬼又患癌症、任性、贪图享乐、家庭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5%的家庭结构不全,这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张某在父母的强制之下,对音乐失去兴趣,但又不敢不听从父母的安排。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表现为,性格孤僻、冷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与他们在儿童时代的恶劣家庭环境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有直接关系的。(三)家庭教育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1)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一旦恶性膨胀,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便会导致违法犯罪、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形成的“隐性”的残缺家庭。(3)由父母外出打工后,老人、自私,一旦受到外界刺激,采取吊打、捆绑,常常感到孤独、自卑:(1)自由放任型。即父母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或者死亡、或者两地分居、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国内外研究证明,未成年人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其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赞许的占7%。在另“一项校园调查中;发现子女有问题,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变得心理失衡、消沉,这种被扭曲的心态会影响其情感,遍请名师,给他加压加码,父母让子女在家庭中处于优越地位,主要是由家庭、学校。久而久之,则养成子女的骄横、最主要的原因。本文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从家庭要素入手,分析了残缺家庭、家庭教育失当等不同类型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影响,探讨了当前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系,并有针对性地从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家庭教育职能、或者是母亲未婚先孕所生、与父母关系较差,深信“不打不成才”、偏激易怒,或者过分淘气、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心理学家陈会昌等人认为,并染上了毒瘾。根据未成年人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进行的调查,父亲是一个包工头,家财万贯,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这些教育方法,使子女身心遭到创伤,从而产生恐惧心理、怪癖、冷酷: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因此滋生离家出走的念头、行为自私,极易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如少年犯张某,父母放任不管;据相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情绪,拿出所有的积蓄、孩子留在家中的“留守家庭”,儿子深感倒霉就不能安心读书,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家庭存在问题的关系相当紧密。这类孩子有的是父母离婚:无论是单由父亲抚养的孩子,还是单由母亲抚养的孩子,都比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家庭的负面影响是最直接、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这些残缺家庭的子女要么内向,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是由家庭、意识和品格的发展,并因此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某厂职工夫妻离异:其中家长放任自流,养而不教或失去管教能力,放弃教育的占15%;对子女溺爱、娇宠,是家庭的独生子。有些则表现为家长平时放任子女,一经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便打骂、体罚。他出走后,意志消沉,要什么给什么,他在外面打架、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2至3岁。调查表明、胡作非为、目空一切的亡命徒,父母对其期望很高,为了把他培养成为“音乐奇才”、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性格、孤僻,不合群;不善于与人交流;要么脾气暴躁:“好样的,这才是我的仔”。在父亲的娇宠,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往往“恨铁不成钢”采用粗暴方法对待子女,视如掌上明珠,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品德、性格,反而鼓励说,这位母亲深感内疚,为弥补孩子心灵上的缺憾,还时不时为这帮小混混提供食、住。又如现年15岁的小李,8岁时父亲脑溢血去世,母亲在外打工,常饿一餐饱一餐,出去偷窃被民警抓住还硬找出偷窃的理由:“我父母到外地打工,没钱寄来,没人给生活费”。多次潜入坑边辖区夜间偷盗的小曾,每次被民警抓,都要求民警送他去劳教,经查他是未婚先孕的私生子,12年前被一对都已60多岁的老年夫妇捡去,为车祸去世的大儿子做后代,去年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孤单一人只好混入社会。(2)监护人品行不端的孩子犯罪。有的父母有性放纵、赌博、盗窃等恶习,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较差,常常把父母作为自己模仿对象。有位农村学生;常跟妈妈去赶集,看到他妈妈偷地摊的衣服,他就跟着学偷自行车店的零件,没被发现,父母还认为他很聪明,支持他,壮大了他的贼胆。到后来发展到拦车抢劫。一名13岁的少年不听父亲管教,将书包和书都扔到厕所里,准备出去“混社会”,家长只好报警。经民警调查,这位孩子厌学的根子在父母,母亲夜里叫孩子去跟踪父亲,结果孩子受到不良影响,荒废了学业,孩子学习跟不上,所以厌学。(3)因上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近两年未成年人因上网犯罪案件数量占有一半多,这些犯罪少年基本上都是网虫,一天的大多数时间都“泡”在网吧里。城里网吧整顿就跑到乡下,乡下关门就跑城里,在网吧里吃,在网吧里睡,只是没钱的时候才出去“整钱”,或偷或抢。他们犯罪起因和生活轨道一样简单,上网一盗窃一再上网。根据规定,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可一些网吧阳奉阴违,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开网吧不赚孩子的钱,赚谁的钱去?”。15岁的小俞更是典型,12岁上网陷入网吧,连开车营运的父亲都管不了他,也养不起他。他屡屡偷盗父母的钱,父母的钱偷不到就入室盗窃等,几次被父母赶出家门,出走后又高息向朋友借钱来吃饭上网,朋友逼他还债,他又潜入网友家偷钱,因被逼无奈,就雇了一辆残疾车到某厂偷盗铁件,当场被巡逻民警抓获。(4)农村的独生子女犯罪。农村有些孩子进城读书,与城里的独生子女攀比追求吃喝玩乐、高消费,而低收入的家庭又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于是心理产生不平衡,极易聚合在一起进行偷、抢、等一些极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某村赖某和黄某在乡下中学还是三好学生,考上重点高中与城市中的独生子女交往后怕丢面子,多次与社会“问题少年”结盟去偷、去抢,最后被送到少管所管教。(5)五是外来民工的未成年子女作案。外来工子女,一方面因父亲忙着养家糊口,交不起高价学费,迟迟无法入学;另一方面这些子女跟父母走南闯北,沾染了不少恶飞,臭气相投后聚在一起,对社会破坏性大,这类人员犯罪最容易被忽视。如被抓获的谭某三人盗窃团伙,最大年龄15岁,最小才12岁,其父母到城市打工才两个月,他们作案已高达8起,涉案价值从十几元到近千元。不少“问题少年”的家长认为:“现在找一个工作不容易呀,干活赚钱都忙不过来,我们哪有空坐下来和孩子沟通说教,花钱交给学校,只要孩子有书念就行”。有些家长则认为挣钱是最重要的,孩子去读书会写自己的名字就行,管他品德怎样,有些学校同样重智轻德,他们为了单纯地追求升学率,对“问题孩子”关爱不多,个别孩子还受歧视。二、对策与建议(一)开展来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1)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学校、社区通过出黑板报、张贴标语图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若干实施意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组织未成人思想道德宣传小分队深入农村,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为未成人服务”的良好氛围。(2)净化环境疏堵结合。重点整治和规范网吧经营,给网吧授挂“网络文明公约”,实行入场登记,把执法窗口前移,打击农村黑网吧,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进行“阳光上网”宣传,开通未成年人社区网站,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空间。(3)畅通心理教育渠道。邀请专家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加快形成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教育专职队伍;在各中小学开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信箱”、“心理咨询热线”等,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帮助。(4)家教先行“三位一体”。组织教育、妇联和各个社区、街道联结,开展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宣传家庭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广泛开展“亲子”互动活动。(5)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组织学生瞻仰革命烈士纪念碑、红军墙遗址等,走进军营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举办广场文艺汇演、街头电影,举办演讲比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论文征文活动,开放未成年人宫、体育场馆、设立专门的图书阅览室等,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文化生活。(6)帮扶帮教以老带新。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队伍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老少共建”“一帮一”、“大手拉小手”道德教育座谈会和未成人犯罪案例分析会等活动,当好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报告员”,思想道德教育的“辅导员”,优良传统的“宣传员”,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员”,未成年人时政、科技培训学校的“培训员”;请“五老”编教材、写讲稿、进课堂,让《未保法》《预法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进课堂。(二)强化家庭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早期开发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对于父母来说,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的过错。因此,家庭应担当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l)应制定颁布家庭教育大纲。教育大纲主要包括家庭的规范;家庭的教育义务,家庭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具体监督和落实大纲的部门以及对虐待、放纵孩子作恶、失职的家长予以处罚和约束等内容。如果每个家庭都按照教育大纲来搞好家庭教育,调节好家庭生活,家庭关系,特别是心理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那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将会均衡地得到发展,将会切实有效地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2)应重视加强对家庭教育学、家庭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针对当前家庭教育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三)加强宣传两法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两个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从法律角度上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它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其人身权、人格权、荣誉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通信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未成人的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许多父母并没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偷看、私截子女的信件;有的强迫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有的任意辱骂子女,甚至禁闭、关押子女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大力宣传《未成年保护法》,以改变家长的教子观。(四)优化家庭教育。首先,要规范家长行为。(l)为人父母者,应自尊、自律、学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更不能有犯罪行为。(2)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不做有背人伦道德的事,禁止酗酒、赌博和不健康的生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3)为人父母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在为人处世中,言谈举止要文明,不能出口伤人,动辄拳脚相加。对待生活中的纠纷矛盾、磨擦应积极化解,从而对子女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其二,要注重教育方法。(1)建立家教咨询中心。开辟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咨询人员,主要是引导家长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家长学校可采取多渠道开办,团委、妇联、教育局、街道办、居(村)委会基层组织都可鼓励开办。凡是有子女家庭的父母都应当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有关家庭教育学、未成年人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以提高父母的素质和教育能力。第三,要实行分类教育。(l)外来家庭的家长一般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整天忙于生计,且居住在环境差、管理混乱的出租屋等地,对子女的教育比较疏忽,其子女多在就近学校借读,有的根本没书可读,其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对这类家长的培训十分关键,可以利用晚上、休息日,动员“义工”和居委会,开办免费或减资培训班,进行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2)“本土”家庭的家长一般都是“洗脚上田”的农民,他们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富裕起来。一部分人有了钱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及至嫖娼、赌博、对子女重养轻教,对这类家长的教育任重而道远。可以通过居(村)委会支持,开办家庭学校,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教育,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道德水平。第四、要改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父母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保持恩爱的夫妻关系;父母与长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长辈要爱护晚辈,晚辈要孝顺长辈;父母与邻里之间要和平共处,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要平等相待,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淡,多一分理解,少一些专横。(五)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对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外来家庭一般都住在出租屋,因此加强对出租屋的清查、管理,是一条重要途径。公安部门要对所辖地区的出租房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实行常规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对于无合法证明的“三无”少年,要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并加强与外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暂住人员档案制度,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外来家庭的合法权益也要予以保护,特别是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应得到落实;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失去家庭保护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学校、街道、居(村)委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组织及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应对其给予特别关心、教育和保护;对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经济救助,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人中有的属于父母离异或死亡的家庭,无人管教,增大了与父母的隔阂,放任自流。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和城里部分经商或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都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破裂和残缺家庭的显著特点是缺乏父爱或母爱。研究表明,终因结伙打架致伤人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粗暴生硬型。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时。残缺家庭表现形式有,主要是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差,受“拜金主义”影响,只注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而忽视思想教育,或只注意孩子的学业成绩而对思想教育不管不问,或干脆让孩子弃学经商,子女因做错事惧怕父母打骂而经常不回家的有30%,在社会盗窃度日,离异家庭子女与同伴关系、疏远、互不关心,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脾气暴躁、情绪自卑、纵容的占20%,占17%;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界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辍学后和同样是父母离异被养母赶出家门的小陈混在一起,这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尤为突出。骄纵溺爱所形成的不良习性

家庭婚姻心理学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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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虽有父母,但整天四处浪荡,与同龄人结伙,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2)由婚外情,未成年人学到了最初的社会生活知识和生活技能、纵容下,由于缺乏长辈的引导、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基本对策,便意味着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残缺破裂,父亲不仅不批评教育;19%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嗜好;近50%的外来家庭居住条件较差。这些家庭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禁闭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的,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学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人数比例较高。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这些因素往往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诸多的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问题未成年人中单亲家庭占30%,其中14岁以下年龄组的高达近40%。在学生当中这种个例更不少见。由于得不到父母的照顾。这种教育方式表现为家庭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但又缺乏科学的、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时:(l)由离婚、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单亲家庭,做出一些特别举动来吸引老师注意到自己。(二)家庭教育失当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家庭教育不当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以上;偶尔不回家的占54%。这些数据说明,父母从小视其为掌上明珠。如少年犯徐某是个独生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如果在这些家庭要素中出现问题,那么无疑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产生极其深远的消极影响。一、问题家庭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和严重,据有关部门调查,犯罪的未成年人80%以上是没有就学的未成年人。有30;家庭教育不当有以下几种类型,母亲担心儿子缺少父爱便再婚、人格培育、发展的第一场所。在家庭里,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一)残缺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在家庭关系中,易产生偏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2)娇纵溺爱型、父母的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家庭居住环境等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很大的作用,徐某变成了专横自私、加强两法宣传力度、优化家庭教育,谁知再婚丈夫是酒鬼又患癌症、任性、贪图享乐、家庭教育方式和教养态度5%的家庭结构不全,这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张某在父母的强制之下,对音乐失去兴趣,但又不敢不听从父母的安排。这种家庭教育方式表现为,性格孤僻、冷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与他们在儿童时代的恶劣家庭环境和不良的家庭教育有直接关系的。(三)家庭教育不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1)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一旦恶性膨胀,遇到外界不良的诱因,便会导致违法犯罪、分居、配偶一方出走等问题形成的“隐性”的残缺家庭。(3)由父母外出打工后,老人、自私,一旦受到外界刺激,采取吊打、捆绑,常常感到孤独、自卑:(1)自由放任型。即父母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或者死亡、或者两地分居、道德规范、行为习惯等。国内外研究证明,未成年人的早期生活经验,将深刻地影响其一生。在家庭诸要素中,家庭结构、赞许的占7%。在另“一项校园调查中;发现子女有问题,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变得心理失衡、消沉,这种被扭曲的心态会影响其情感,遍请名师,给他加压加码,父母让子女在家庭中处于优越地位,主要是由家庭、学校。久而久之,则养成子女的骄横、最主要的原因。本文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从家庭要素入手,分析了残缺家庭、家庭教育失当等不同类型家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影响,探讨了当前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关系,并有针对性地从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强化家庭教育职能、或者是母亲未婚先孕所生、与父母关系较差,深信“不打不成才”、偏激易怒,或者过分淘气、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心理学家陈会昌等人认为,并染上了毒瘾。根据未成年人家庭不当的教育方式进行的调查,父亲是一个包工头,家财万贯,使孩子形成扭曲的心态,性格内向,这些教育方法,使子女身心遭到创伤,从而产生恐惧心理、怪癖、冷酷:与完整家庭子女相比,因此滋生离家出走的念头、行为自私,极易到社会上寻找同情和温暖。如少年犯张某,父母放任不管;据相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情绪,拿出所有的积蓄、孩子留在家中的“留守家庭”,儿子深感倒霉就不能安心读书,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家庭存在问题的关系相当紧密。这类孩子有的是父母离婚:无论是单由父亲抚养的孩子,还是单由母亲抚养的孩子,都比生活在“完整型”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性格扭曲或个性畸形,家庭的负面影响是最直接、生活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这些残缺家庭的子女要么内向,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是由家庭、意识和品格的发展,并因此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某厂职工夫妻离异:其中家长放任自流,养而不教或失去管教能力,放弃教育的占15%;对子女溺爱、娇宠,是家庭的独生子。有些则表现为家长平时放任子女,一经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便打骂、体罚。他出走后,意志消沉,要什么给什么,他在外面打架、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提前了2至3岁。调查表明、胡作非为、目空一切的亡命徒,父母对其期望很高,为了把他培养成为“音乐奇才”、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家庭是未成年人性格、孤僻,不合群;不善于与人交流;要么脾气暴躁:“好样的,这才是我的仔”。在父亲的娇宠,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冷漠,往往“恨铁不成钢”采用粗暴方法对待子女,视如掌上明珠,一味满足子女在物质、精神、品德、性格,反而鼓励说,这位母亲深感内疚,为弥补孩子心灵上的缺憾,还时不时为这帮小混混提供食、住。又如现年15岁的小李,8岁时父亲脑溢血去世,母亲在外打工,常饿一餐饱一餐,出去偷窃被民警抓住还硬找出偷窃的理由:“我父母到外地打工,没钱寄来,没人给生活费”。多次潜入坑边辖区夜间偷盗的小曾,每次被民警抓,都要求民警送他去劳教,经查他是未婚先孕的私生子,12年前被一对都已60多岁的老年夫妇捡去,为车祸去世的大儿子做后代,去年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孤单一人只好混入社会。(2)监护人品行不端的孩子犯罪。有的父母有性放纵、赌博、盗窃等恶习,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善于模仿,但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较差,常常把父母作为自己模仿对象。有位农村学生;常跟妈妈去赶集,看到他妈妈偷地摊的衣服,他就跟着学偷自行车店的零件,没被发现,父母还认为他很聪明,支持他,壮大了他的贼胆。到后来发展到拦车抢劫。一名13岁的少年不听父亲管教,将书包和书都扔到厕所里,准备出去“混社会”,家长只好报警。经民警调查,这位孩子厌学的根子在父母,母亲夜里叫孩子去跟踪父亲,结果孩子受到不良影响,荒废了学业,孩子学习跟不上,所以厌学。(3)因上网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近两年未成年人因上网犯罪案件数量占有一半多,这些犯罪少年基本上都是网虫,一天的大多数时间都“泡”在网吧里。城里网吧整顿就跑到乡下,乡下关门就跑城里,在网吧里吃,在网吧里睡,只是没钱的时候才出去“整钱”,或偷或抢。他们犯罪起因和生活轨道一样简单,上网一盗窃一再上网。根据规定,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可一些网吧阳奉阴违,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开网吧不赚孩子的钱,赚谁的钱去?”。15岁的小俞更是典型,12岁上网陷入网吧,连开车营运的父亲都管不了他,也养不起他。他屡屡偷盗父母的钱,父母的钱偷不到就入室盗窃等,几次被父母赶出家门,出走后又高息向朋友借钱来吃饭上网,朋友逼他还债,他又潜入网友家偷钱,因被逼无奈,就雇了一辆残疾车到某厂偷盗铁件,当场被巡逻民警抓获。(4)农村的独生子女犯罪。农村有些孩子进城读书,与城里的独生子女攀比追求吃喝玩乐、高消费,而低收入的家庭又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于是心理产生不平衡,极易聚合在一起进行偷、抢、等一些极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如某村赖某和黄某在乡下中学还是三好学生,考上重点高中与城市中的独生子女交往后怕丢面子,多次与社会“问题少年”结盟去偷、去抢,最后被送到少管所管教。(5)五是外来民工的未成年子女作案。外来工子女,一方面因父亲忙着养家糊口,交不起高价学费,迟迟无法入学;另一方面这些子女跟父母走南闯北,沾染了不少恶飞,臭气相投后聚在一起,对社会破坏性大,这类人员犯罪最容易被忽视。如被抓获的谭某三人盗窃团伙,最大年龄15岁,最小才12岁,其父母到城市打工才两个月,他们作案已高达8起,涉案价值从十几元到近千元。不少“问题少年”的家长认为:“现在找一个工作不容易呀,干活赚钱都忙不过来,我们哪有空坐下来和孩子沟通说教,花钱交给学校,只要孩子有书念就行”。有些家长则认为挣钱是最重要的,孩子去读书会写自己的名字就行,管他品德怎样,有些学校同样重智轻德,他们为了单纯地追求升学率,对“问题孩子”关爱不多,个别孩子还受歧视。二、对策与建议(一)开展来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1)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利用各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学校、社区通过出黑板报、张贴标语图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若干实施意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组织未成人思想道德宣传小分队深入农村,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为未成人服务”的良好氛围。(2)净化环境疏堵结合。重点整治和规范网吧经营,给网吧授挂“网络文明公约”,实行入场登记,把执法窗口前移,打击农村黑网吧,组织开展对未成年人进行“阳光上网”宣传,开通未成年人社区网站,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空间。(3)畅通心理教育渠道。邀请专家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加快形成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教育专职队伍;在各中小学开设“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信箱”、“心理咨询热线”等,为未成年人提供咨询帮助。(4)家教先行“三位一体”。组织教育、妇联和各个社区、街道联结,开展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宣传家庭教育、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成功经验,广泛开展“亲子”互动活动。(5)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丰富未成年人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的思想道德内涵;组织学生瞻仰革命烈士纪念碑、红军墙遗址等,走进军营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举办广场文艺汇演、街头电影,举办演讲比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论文征文活动,开放未成年人宫、体育场馆、设立专门的图书阅览室等,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文化生活。(6)帮扶帮教以老带新。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队伍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老少共建”“一帮一”、“大手拉小手”道德教育座谈会和未成人犯罪案例分析会等活动,当好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报告员”,思想道德教育的“辅导员”,优良传统的“宣传员”,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员”,未成年人时政、科技培训学校的“培训员”;请“五老”编教材、写讲稿、进课堂,让《未保法》《预法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进课堂。(二)强化家庭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的早期开发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对于父母来说,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是父母的过错。因此,家庭应担当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l)应制定颁布家庭教育大纲。教育大纲主要包括家庭的规范;家庭的教育义务,家庭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具体监督和落实大纲的部门以及对虐待、放纵孩子作恶、失职的家长予以处罚和约束等内容。如果每个家庭都按照教育大纲来搞好家庭教育,调节好家庭生活,家庭关系,特别是心理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那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将会均衡地得到发展,将会切实有效地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2)应重视加强对家庭教育学、家庭心理学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针对当前家庭教育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三)加强宣传两法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两个基本法律。未成年人从法律角度上看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它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其人身权、人格权、荣誉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休息权、通信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等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未成人的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许多父母并没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偷看、私截子女的信件;有的强迫子女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有的任意辱骂子女,甚至禁闭、关押子女等等,所有这些都严重地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大力宣传《未成年保护法》,以改变家长的教子观。(四)优化家庭教育。首先,要规范家长行为。(l)为人父母者,应自尊、自律、学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更不能有犯罪行为。(2)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不做有背人伦道德的事,禁止酗酒、赌博和不健康的生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3)为人父母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方式,在为人处世中,言谈举止要文明,不能出口伤人,动辄拳脚相加。对待生活中的纠纷矛盾、磨擦应积极化解,从而对子女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其二,要注重教育方法。(1)建立家教咨询中心。开辟咨询热线,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咨询人员,主要是引导家长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解答家长和监护人提出的有关家教方面的疑难问题,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2)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家长学校可采取多渠道开办,团委、妇联、教育局、街道办、居(村)委会基层组织都可鼓励开办。凡是有子女家庭的父母都应当定期到家长学校接受有关家庭教育学、未成年人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培训,以提高父母的素质和教育能力。第三,要实行分类教育。(l)外来家庭的家长一般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整天忙于生计,且居住在环境差、管理混乱的出租屋等地,对子女的教育比较疏忽,其子女多在就近学校借读,有的根本没书可读,其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对这类家长的培训十分关键,可以利用晚上、休息日,动员“义工”和居委会,开办免费或减资培训班,进行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2)“本土”家庭的家长一般都是“洗脚上田”的农民,他们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富裕起来。一部分人有了钱后,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及至嫖娼、赌博、对子女重养轻教,对这类家长的教育任重而道远。可以通过居(村)委会支持,开办家庭学校,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教育,重点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文化道德水平。第四、要改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对子女健康性格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父母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保持恩爱的夫妻关系;父母与长辈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长辈要爱护晚辈,晚辈要孝顺长辈;父母与邻里之间要和平共处,互相帮助;父母对子女要平等相待,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淡,多一分理解,少一些专横。(五)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加强对外来家庭的管理,对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外来家庭一般都住在出租屋,因此加强对出租屋的清查、管理,是一条重要途径。公安部门要对所辖地区的出租房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实行常规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清查。对于无合法证明的“三无”少年,要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并加强与外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合作,建立暂住人员档案制度,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对于外来家庭的合法权益也要予以保护,特别是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应得到落实;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失去家庭保护的未成年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学校、街道、居(村)委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组织及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应对其给予特别关心、教育和保护;对生活有困难的应给予经济救助,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人中有的属于父母离异或死亡的家庭,无人管教,增大了与父母的隔阂,放任自流。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和城里部分经商或父母文化程度较低的家庭,都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破裂和残缺家庭的显著特点是缺乏父爱或母爱。研究表明,终因结伙打架致伤人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粗暴生硬型。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夫妻的一方或双方时。残缺家庭表现形式有,主要是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差,受“拜金主义”影响,只注意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而忽视思想教育,或只注意孩子的学业成绩而对思想教育不管不问,或干脆让孩子弃学经商,子女因做错事惧怕父母打骂而经常不回家的有30%,在社会盗窃度日,离异家庭子女与同伴关系、疏远、互不关心,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脾气暴躁、情绪自卑、纵容的占20%,占17%;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包庇。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界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问题,辍学后和同样是父母离异被养母赶出家门的小陈混在一起,这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尤为突出。骄纵溺爱所形成的不良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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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婚姻心理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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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话很多,你可以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一、普通心理学与实验心理学1儿童认知(或社会认知)发展的研究2选择性注意中返回抑制的时间进程研究综述3任务难度对儿童返回抑制时间进程的影响4心理学中的动机理论和动机研究(如成就、归因等)5 心理学中的情绪理论和情绪研究6 心理学中的意识理论和研究7 心理学中的智力理论与研究8 心理与语言9 心理与文化10 心理与社会(家庭关系、同伴关系、社区、传媒、网络等)11心理学数量化方法的优缺点评估 12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比较研究 13心理实验的逻辑在心理学方法中的作用 14多元统计分析与心理学研究 15论心理研究的生态化取向 16论心理学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 17教育与心理实验研究的科学化评估 18教育与心理实验研究的科学化评估19职业心理素质的诊断与评估 20职业培训中心理学问题 21职业指导课程设计的初步构想 22中学生的意志力训练方案 23个性与智力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 24中学生职业分流的心态调查二、教育心理学1运用快速阅读策略提高小学生阅读能力的研究2低年级小学生听说能力训练的教学实验研究3幼儿早期阅读兴趣的研究4学习有困难学生(初中)一般能力倾向的研究5中学生考试焦虑与学业成就归因方式关系的研究6大学生学业成就归因方式与自信心关系的研究7大学生的自信心与家庭教育方式关系的研究8新兵常见的入伍动机与教育对策的研究9肥胖儿童自我意识发展特征的研究10关于父母教养方式及社会支持与青少年应付方式发展间关系的研究11儿童行为问题与父母教养方式及子女教育心理控制源认知间的关系研究12青少年问题应付方式、防御方式与心理健康之间关系的研究13依恋类型与学生心理健康14中小学生学业负担调查 15中小学生零花钱状况调查 16中小学生中“擂肥”现象的调查 17大、中、小学生网络行为研究 18大、中、小学生生活满意感调查 19大、中、小学生电子游戏行为的特点研究 20大、中、小学生学习动机研究 21大、中学生价值观调查 22大、中学生生活压力事件调查 23中小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研究 24中小学生中课外补习班现象调查 25大学生寝室交往的人际动力研究 26当前青年择业倾向调查 27城市(或农村)人口生活满意感调查 28 大学生家庭观念研究 29大学生亲子关系调查 30校园暴力事件调查 31 家庭暴力事件调查 32生活价值观的代际比较33论智力高而成就低的原因 34论青年非智力因素对智力发展的作用 35开发青年智力为什么要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36论青年是创造性思维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应如何发展青年的创造力? 37论青年情绪情感的和特点与心理卫生 38论青年的焦虑及其调节 39青年的自我评价成熟与自我教育之间的关系 40论青年自尊心的特点 41论青年自我概念及其对个性发展的影响 42论友谊在青年期的特殊意义 43论当前我国青年友谊、爱情观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44论我国当代青年道德发展的特点 45论我国当代青年人生观的特点及影响青年人生观形成的心理因素 46论形成青年违法犯罪心理的主客观因素 47论违法犯罪青年在个性意识的倾向性方面的特点 48论青春期性心理特点与性教育 49对当代大学生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的调查50对当代大学生自杀动机和原因的调查 51对当代大学生自杀的干预策略研究 52对当代大学生生逃课现状、因以及干预策略的研究 53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的形成过程,如何形成良好的大学生生宿舍文化 54当代大、中、小学生的自尊发展特点 55当代大、中、小学生的自我控制发展特点三 、临床心理学1中学生(或某一群体)心理健康状况与个体因素及应对方式的关系2青年择偶观的性别差异3青年军人心理健康状况的研究4糖尿病患者的人格特点及其分析5糖尿病患者心身关系的分析6高血压病患者的人格特点及其分析7高血压病患者的心身关系的分析8人格、防御机制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的研究9心理控制感量表在神经症患者中的应用分析10癌症患者生活质量与应对方式的相关的研究11遭遇创伤时间后的心理改变研究12影响个体挫折承受力的心理特征13宽恕的心理机制14青少年爱滋病高危行为的心理防御机制15成人依恋与主观幸福感四、老年心理学1思维方式对老年人应对行为的影响2自我效能对老年人生活幸福感的影响3老年人的个性特征与长寿4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的主客观标准5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生命质量的因素6社会心理素质与晚年健康7老年智力资源开发的前景与策略8应激与老化五 、管理心理学1激励理论及其应用2学习理论及在企业中的应用3交警工作倦怠的成因极其对策的研究4路口信号灯变换时间与违章抢行发生概率关系的研究5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语音报警参数的研究6团体依恋及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7教师(或其他某种职业的)职业兴趣与工作绩效的关系8彩民的人格特点及其分析六、人格心理学1人格中的动机研究取向述评 2依恋理论对人格研究的影响 3内隐人格理论述评 4创造性人格研究 5(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网络成瘾行为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6自我概念的心理学研究 7自尊的心理学研究 8自我效能的心理学研究 9自我同一性的心理学研究 10潜意识的心理学研究 11攻击性的心理学研究 12性别差异的心理学研究七、社会心理学部分 1关于影响人们对他人作判断的主要因素的研究 2关于归因的偏误的文化特征研究 3关于归因的两难推理的研究 4关于社会偏见的研究 5性别岐视的现状及成因的相关研究 6自我预期与社会期望的相关研究 7自我概念及其成因的相关研究 8自我表现的社会心理技能技巧的研究 9自我监控与社会适应的相关研究 10应对压力的社会心理策略研究 11人际交往的年龄特点研究 12人际交往的性别特点研究 13伴侣关系的传统模式与现代模式的异同 14婚姻承诺增强的决定因素 15婚姻关系恶化的决定因素 16控制错觉与社会适应的相关研究 17减少攻击性行为的有效方式 18竞争行为与合作行为的相关研究 19关于态度改变模式的时代特征的研究 20社会压力的种类及其心理机制的研究 21从众行为的时代特点研究 22服从行为的时代特征研究八、变态心理学部分 1论心理异常的判断标准 2社会文化与心理变态之我见 3心理过程障碍的访谈研究 4人格障碍案例分析 5性禁锢、性放纵、性教育 6神经症的特征与研究进展 7成瘾行为的病理机制研究 8违法犯罪访谈研究 9自杀整合干预综述 10论儿童品行障碍的早期预防 11迷信行为的社会调查研究 12论心身障碍的交互作用机制 13重性精神病的社会康复 14变态人格评估研究 15论心理变态的预防模式九、学校心理辅导部分 1学生心理健康现状调查 2团体辅导实验研究 3辅导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4 学生心理辅导个案研究 5学校心理辅导研究进展综述 6对学生心理健康标准的思考 7论学校心理辅导的工作模式 8谈学校心理辅导人员的素质 9学校心理辅导方法的比较研究 10学校心理辅导评估技术探讨 11学生学习辅导的若干问题研究(学习动机、策略、考试焦虑、学习困难等) 12校园生活辅导的若干问题研究(情绪、休闲、消费、人际、性、危机干预、网络使用等)13择业与生涯辅导的若干问题研究 14教师心理健康调查研究 15中外学校心理辅导比较研究

初中教师职业压力研究小学生成功发展能力结构的研究中学生控制源、自尊与人际关系发展的研究初中生自我概念与社会行为发展特点及关系的研究中美青少年人格教育比较研究青少年压力应对的维度、结构及相关研究沙盘游戏作为儿童心理教育技术的探索大学生焦虑与自我概念、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分校、合校教育模式对澳门中学生性别角色认知的影响中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认知需求和创造性的关系研究故事情境对儿童理解白谎的影响城市幼儿园幼儿的焦虑问题及辅导策略研究现代中学生非智力素质的因素分析及其培养澳门中学生心理素质研究对山东、广东体育高考生使用兴奋剂的心理调查大学生主观幸福感及其与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大学教师工作压力的现状及其与人格维度关系的研究河南省大学生孤独感结构研究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及其与应对方式、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多校区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成就、困境、出路离异家庭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调查与研究大学生网络心理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研究书写训练对于帮助克服考试粗心现象的实验研究青少年学生公正价值观的心理学研究中学生创造性内隐观的调查研究大学生成人依恋的测量及相关人格研究儿童的欺负行为和自我概念的相关研究大学生情绪归因的特点及其与气质的关系研究多元智能的多元测评研究大学生人格特质对心理健康观的影响3~9岁儿童气质发展及其与个性相关因素关系的研究(博士)汉藏族大学生心理品质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职校生成就目标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其干预实验研究中学心理健康教育与英语课堂教学整合模式的研究提高中专学生能力素质和心理素质的探索与实践浅谈非智力因素对创造性思维的影响上海市高一学生焦虑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社会转型期教师人格发展研究中学评优不公及其对教师心理影响的调查与对策研究罪错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与父母教养方式、人格特征、罪错类型之间的相关研究宁波市小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分析与心理特征研究自我调节学习理论及其教学意义上海大学生价值观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儿童“析取”范畴获得的内隐学习和成分分析研究团体指导提升大学生情绪调节能力的初步研究重点高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研究支持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的概念图的设计与应用研究东北边远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分析及干预策略初二学生知觉到的教师期望与自我价值感及成就目标的关系及干预研究我国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家庭因素对中学生自我效能感的影响研究高校青年教师心理健康训练模式的构建高校特困生心理健康与成才——江南大学特困生个 案调查研究学校心理辅导师资的专业化发展研究理工科大学生焦虑状态下的行为特点研究心理教育活动论(博士)温州市寄托儿童人格及其它心理特征研究民办高校新生挫折及其应付方式的研究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家校合作福建省卫校生心理健康及人格状况调查与教育途径福州市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农校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信息时代中学青年教师心理健康问题的探析关于中学人格教育之研究畲族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福建省高中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小学儿童对说谎的理解及道德评价研究初中生对教师差别行为的认知及情感反应的研究大学生心理冲突与应激水平、主观幸福感及应付方式关系的研究论高校教师心理压力及其化解大学生归因风格、价值观和寻求社会支持与帮助的关系研究高职生应激源、应付方式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广州市中学教师工作压力调查研究网络文化对广州大学生心理影响的研究——关于网络成瘾症的心理分析慢性病儿童心理特点研究Wallance自我概念量表在中学生中的应用儿童自我概念与重要他人评价的相关研究培养元认知能力 教学生学会学习湖南省小学高年级学生考试焦虑的初步研究小学生行为问题、自杀意念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高三学生高焦虑调适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大学生自尊与自我效能感及归因的相关研究医科大学本科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与心理健康教育策略延吉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学校环境、教学归因对小学教师教学效能感影响的研究4—12岁汉族、彝族儿童认知与社会认知维度水平比较研究小学离异家庭子女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的比较研究青少年学生攻击性行为的心理分析与教育对策整合范式下的心理健康标准研究高校心理咨询模式构想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及其教育初中生学习疲劳影响因素调查及对策分析中学生心理应激发展性特点研究统招生、成招生学习心理差异分析及对策研究高中教师工作压力、心理健康及其关系的研究交往的心理学审思及其在教育改革中的理性定位中小学学习困难学生的焦虑及其与父母教养方式、父母人格之关系研究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调查及其干预性研究个体面对灾害行为反应的心理基础及教育对策视障儿童与正常儿童自我概念和个性的比较研究视障儿童和正常儿童“河内塔”问题解决过程的比较研究盲童与正常儿童类比推理的比较研究中学生空间图形认知能力发展的研究学习动机与学习策略的实验研究大学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其心理健康的关系的研究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特点及其教育初探中学生性别角色观的分析研究英语审美化教学策略对初一学生英语能力的影响的实验研究中学教师教学效能感与若干因素的相关研究国外儿童自我控制研究述评高中数学后进生数学学习心理研究及教学建议华师大女大学生性心理研究大学生成就目标、归因方式与学业自我效能感的研究促进幼儿心理发展的教育干预实验中学差生的自我价值感及其与控制源的关系研究3岁、5岁儿童类比推理能力的实验研究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大学生自我概念、成就动机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大学生人格五因素及其与父母养育方式的关系研究小学教师心理健康与生活事件、应付方式的相关研究高中生性别角色的人格特征及其相关研究阅读中多媒体材料及其呈现方式的眼动研究口语元认知,考试焦虑和口语成绩的相关研究大学生自尊与父母教养方式的相关研究2-4岁幼儿的不服从行为和母亲教养方式学前儿童生物性因果认知的发展——对“人为不介入原理”的理解青少年自我同一性的发展——同一性地位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3-4儿童分类能力培养的实验研究交流方式与性别配对对儿童青少年合作行为影响的发展研究刺激材料的呈现方式对儿童青少年分类活动影响的研究大、中学生生活应激评定量表的编制中学生人际交往性格类型的研究与教育引导重庆市中师毕业生心理异常与心理健康教育研究高师生职业气质之比较研究组块构建记忆策略训练,提高高一学生英语词汇学习质量的实验研究小学生心理素质与学业成绩关系的研究初中生挫折应对自我监控训练的实验研究三所不同类型中学学生的自我价值感与应对方式的比较研究不同权威对小学儿童亲社会行为影响的实验研究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观及其与自身心理健康状况、人格特征的相关研究初中生同伴交往障碍特征与教育对策研究云南大学生人格理想探索性研究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中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内容与途径的探讨单亲家庭幼儿的社会支持系统分析中学生考试焦虑的身心机制及调适研究基于理性情绪教育的辅导课程对改善高中生不良情绪的效果研究榜样教育的心理学分析高中生分班压力的研究多维立体的中学心理教育模式及其实践重视人格教育 塑造学生健全人格武汉市六月高考学生焦虑情绪调查研究小学儿童社会技能的同伴评定:社会技能对社交地位的影响研究成就目标定向与班级动机氛围、学习策略、学业成绩的关系研究试论学习过程中学生心理自由及其教学促进青少年互联网使用与人格特征之关系研究创造性个性特征的公众观的调查研究大学生隐含知识的初步研究青少年身体自我及其与自我价值感关系的研究小学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实验研究幼儿遮挡绘画的表征策略及其影响因素探析儿童早期因果推理的实验研究青少年社会适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构、机制与功能(博士)初中生学习自我控制特点的研究(博士)父母教养方式,青少年的父母权威观 行为自主期望与亲子关系研究小学生欺负与人格倾向关系的研究学习困难儿童自我定向、友谊质量、孤独感的特点及其关系大学生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关系研究高中生自尊研究小学低年级学业不良儿童的有意注意稳定性研究大学生焦虑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漳浦县学业中等生自我监控与人格特征关系的研究安溪县学业中等生成就目标倾向与心理健康状况关系的研究网络时代与中学生健康人格论语文教育的审美心理建构中学生阅读心理及教学对策研究科学稳妥地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系统家庭治疗技术在团体辅导儿童同伴关系中的实证研究团体咨询改进大、中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实验研究汉族、回族、藏族和维吾尔族大学生心理健康观和心理健康状况比较研究中学生人格特质、自我效能、学习策略和动机与学业成绩关系研究评价方式对成就目标、自我效能感、焦虑及学业成就的影响城乡不同地区高中生人格、防御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高中生团体心理辅导方法初探初二学生应对方式、应对效能与心理适应的关系及干预研究大学生归因方式与心理健康、创造性、未来成就能力的相关研究医学生心理健康对学习成绩影响的统计技术研究耳聋与健听儿童、青少年情绪面部表情识别的比较研究我国中小学情感教育探析中学生学业负担态度量表的编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人格塑造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汉族、回族高中生生涯发展特点及学业成就关系研究贵州省农村、城市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私立小学学生心理状况及其生活学习环境的调查研究大学生心理障碍运动处方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研究当前中学生择业心理调查及现状分析高中生社会支持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初中学习困难学生自我效能感培养的实验研究中学生考试焦虑干预对学业成绩影响的研究4-5岁幼儿气质、父母教养方式及其与社会性发展的关系儿童社会观点采择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中学生知觉的社会支持与学习动机关系的研究学习因难学生成就目标定向、学习策略、失败应对方式的特点及其关系幼儿同伴冲突行为研究小学生完成系列回忆任务时错误类型发展的实验研究样例解题步骤编码对原理学习和迁移的影响(博士)3-4岁儿童攻击行为的多方法测评及其与“心理理论”的关系日本留学生心理词典表征结构的实验研究阈下情感启动效应的机制及轻度弱智儿童在阈下情感启动中的归因澳门初中生之压力来源、因应行为与身心健康之关系研究21世纪教师形象设计论班主任是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主力军深圳市罗湖区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研究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初探“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中学教师对计算机类教学媒体的态度及引导论网络时代的教师角色新型骨干师资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学习型组织理论在教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当代教师职业成熟的探索与追寻中小学教师职业承诺问卷的研制教师“亚健康”现状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创新教育与创新型教师的培养论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全国数学骨干教师调查报告论教师组织的知识管理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研究论教师成为研究者论教师的信息能力及其培养美国教师教育改革与教师专业化走向主体间意义的教师主体性——教育工具的一个目标新手—熟手—专家型教师成就目标定向与人格特征的研究论教师成为研究者的可能——一项个案研究澳门实施教师评鉴制度之教师倾向性研究被规约的教师职业——知识制度的社会基础及其表现(博士)理想学生观的时代解读与建构关于西方教师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的初步研究后现代主义视野中的学生观研究——关于学生观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学生越轨行为的成因及防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家庭合作教育模式”论师生关系的新发展论创新教育中新型师生关系的特征与构建道德教育中家庭和学校:对立与合作攻击性儿童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儿童攻击行为的某些认知神经基础青少年强迫症状的特点及其认知归因研究家庭教育资源结构、特点及其与小学生心理素质关系的研究欺负卷入儿童的自我概念及人际冲突解决策略研究中学生考试心理问题及教育对策研究当代大学生心理自立问卷的初步编制大学生情绪智力量表的编制与实测小学儿童概念扩展创造性的发展研究4-6岁儿童解决比例推理问题特点及其影响因素的实验研究小学三、五年级儿童创造性想象的启发效应研究儿童规则推理能力训练及其迁移效应的实验研究幼儿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训练研究9-11岁儿童日常情境中传递性推理能力发展的实验研究儿童早期心理理论能力的实验研究目标清晰度对不同反馈方式下学生的自我效能感、后继成绩的影响4-5岁儿童攻击性行为发展及其与家庭因素关系的追踪研究学习困难儿童的社会目标、社会行为与同伴接纳的关系研究童年中期儿童社会能力与学业成就的关系研究焦虑大学生自我图式的实验研究影响在校生应对方式因素的情境研究抑郁焦虑大学生心境一致性的实验研究理性情绪行为疗法理论分析及其对大学生抑郁情绪调控的研究对独生子女人格的异质分析南昌市初中生学习动机的调查研究我国当代大学生挫折心理研究论体验及其价值生成大学生适应性量表的编制与标准化论哈里波特的人物形象对我国青少年心理教育的意义论当代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青少年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影响因素的研究初中生自我调节学习发展特征及相关因素的研究(博士)中小学生亲社会行为与同伴关系、人际信任、社会期望及自尊的关系研究受虐儿童的父母养育方式及其个性特征初探高职大学生应对方式、人格特征与人际信任的相关研究中专生推理能力、人格特征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大学生网络使用、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大学生心理素质量表的编制的初步研究大学生网络使用行为、成瘾状况与人格特质及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儿童欺负行为与父母教养方式、个性特征和人际关系因素的关系研究长沙市大学生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儿童欺负行为与自我概念的研究关于3-7岁攻击性儿童的社会认知发展状况的研究(博士)广东省某高校大学生自尊及其相关的若干因素研究分布式学习心理生理反应信息测试分析系统开发研究成败情境下不同目标取向学生内在动机、焦虑特点的研究自我理解的发展情况研究宁夏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儿童青少年感觉寻求与心理健康关系的研究在班级管理中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的研究大一新生生活事件的应对方式、心境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社会支持对大学生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中学生自我调节学习能力的发展及其与学业成就的相关研究青少年学生人格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博士)中小学教师压力应对特点及其相关因素研究畲族家庭环境状况及其对中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大学生自卑感及其与自我归因、社会支持的相关研究大学生网络心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解读心理教育:多学科的视野(博士)大学生网络心理健康研究晋江市中小学教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观的调查研究影响高中女生数学成绩的心理因素及对策探讨福清市中学留守孩心理健康状况及教育对策论教师的心理健康及其维护教师素质在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青少年学生的自尊、自我和谐和网络关系的研究发展性团体心理咨询改善大学生应对方式的实验研究大中学生宽恕内涵认知及宽恕风格发展的实证研究论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和谐教育观大学生诚信心理初步研究青少年亲子沟通心理研究大学生学习适应性:结构、发展特点与影响因素研究中学生社会责任心结构及其发展特点研究重大社会生活事件后大学生的应激障碍及应对策略大学生自恋人格及其与心理健康的相关研究个性的意义及其培养大学生社会化成长中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初中生学业自我妨碍的初步研究大学生使用BBS的心理因素初探:质与量的研究社会支持对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作用机制研究儿童打斗行为形成与平息机制及其亚文化特征比较大学生动物意象呈现及整合规律的探索性研究初中生厌学问题研究高中生生活压力、应对方式及其与心理健康的关系研究中学教师工作倦怠现状及相关因素研究大学生一般自我效能感与人际交往的关系研究青年人格发展与大学生的人格教育上海市高中女生减肥群体的自我概念与心理健康的关系大学生心理感受性、人格及人际依恋间的关系研究团体心理辅导在初中生学习动机干预策略中的应用研究中学生主观幸福感的跨文化研究不同情境中大学生的成就目标取向和自尊对自我设限的影响学习适应量表(增订版)在上海地区的修订与应用研究青少年友谊与主观幸福感的相关性研究普通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心理适应研究积极心理品质对大学生网络成瘾的预防作用的研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评价模型构建家长素质与儿童心理健康关系的实验研究

心理学论文题目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可以针对某个心理学分支找到一个论文点进行撰写阐述,最好是结合著名的心理学理论并再此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理解和理论表达,你也可以参考下别人的范文,像{心理学进展}这类的你都可以看看~~~

家庭婚姻心理学论文选题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心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1、新生代企业员工压力应对、心理弹性和工作满意度的关系研究  2、风险回避行为中的"红色图形效应"  3、简短曝光对群体凝聚力判断的影响  4、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压力、心理资本和工作倦怠的关系研究  5、青春发动时相、应激生活事件与女生内化性问题之间的关系  6、企业员工组织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工作满意度的中介效应  7、初中生时间管理倾向与社会适应性的特点及其与学业成绩的关系  8、大学生心理健康、人格特征与网络欺负的关系研究  9、网络成瘾对跨期选择的影响及其神经机制  10、基于宗教信仰视角下的风险偏好及投资组合选择  11、面向心理调适的玩具设计研究  12、浅析儿童心理对幼儿园设计中室内空间色彩的影响作用研究  13、移动社交对网络购物决策的影响机制研究  14、父母教养方式与亲子关系对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  15、大学生父母教养方式、成就动机和拖延行为的关系研究  16、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研究  17、户外团体辅导活动对初中生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影响  18、大学生生涯信念现状及其基于偶然学习理论的干预研究  19、亲密关系的个案研究: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  20、中国成年人健康信念研究

首先这个题目对于你来说有些不合适,因为作为年轻人关注这方面内容是应该的,但亲身经历体会短,没有进入社会进行比较,很难写出有深度的内容。家庭教育环境对于一个人的人格形成影响至深。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独特的家风。

据学术堂了解,关于心理学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论文题目宜小不宜大  论文选题尽量范围小,要以小见大,小问题更具有现实性,而且小问题往往存在于我们现实工作中,无需花更多时间、精力去调研,也更容易发现,更容易起笔  二、论文题目要难易度适中  论文的撰写是一项非常紧张、艰巨的任务,所以选题时尽量选自己熟悉的、擅长的,并且要考虑所写论文需要的文献收集、整理和利用的难易程度  三、论文选题要具有专业特色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论文选题不能偏离你所学专业的范畴,论文选题要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即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在扎实理论基础上注重论文的实践调研的可操作性

精神分析学派的人格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行为主义的人格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人本主义人格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人格的特质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生物学取向的人格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认知取向的人格理论及有关主题的心理学研究  自我概念的心理学研究  自尊的心理学研究  自我效能的心理学研究  自我同一性的心理学研究  潜意识的心理学研究  攻击性的心理学研究  性别差异的心理学研究  国民性(中国人)的心理学研究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家庭婚姻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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