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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对象的核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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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研究对象的核心是指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企业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途径产品抽查制度;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核心是,货币资本的体现!

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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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对经济活动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企业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途径产品抽查制度;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经济法研究对象的核心问题是指

1、经济法是解决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律的概括。但是,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此传统的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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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是()

当然是C 研究经济的法学学科

欲望!不论是什么经济学都是分析欲望。

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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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主要研究选择问题和资源配置问题。请你参考梁小民著的《经济学是什么》一书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政治经济学根据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为了突出某个阶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自发从某个侧面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科学经济学自觉从整体上研究价值规律或经济规律。对称经济学就是科学经济学。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规律;在对称经济学看来,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只是经济规律的展开和具体表现,经济学的对象应该是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后面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本质,而不是停留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层面。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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