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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编辑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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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学 *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100035)] [编辑部电话: 010-66139120] [htty] 2 法学研究 * [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 [编辑部电话: 010-64035471] [E-mail: Z] 3 中外法学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四院(100871)] [编辑部电话: 010-62751689] [E-mail: ] 4 政法论坛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编辑部电话: 010-62229778] 5 法律科学 [西安市长安南路西北政法学院(710063)] [编辑部电话: 029-5385160] 6 比较法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院内(100088)] [编辑部电话: 010-62015577-2728] 7 法学家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编辑部电话: 010-62511292] 8 法学评论 * [武汉市武昌珞珈山(430072)] [编辑部电话: 027-7882712] 9 现代法学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编辑部电话: 023-65861199-256] 10法学 *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学院(200042)] [编辑部电话: 021-62253918] 11政治与法律 *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200020)] [编辑部电话: 021-53067220] 12 法商研究 [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430074)] [编辑部电话: 027-7801620-2355] 13 公安大学学报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00038)] [编辑部电话: 010-63404433-2224] 14 犯罪与改造研究 [北京市德外祁家豁子9803信箱(100029)] [编辑部电话: 010-62367792] 15 人民检察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甲4号(100043)] [编辑部电话: 010-68848807] 16 人民司法 [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100745)] [编辑部电话: 010-65134293] 17行政法学研究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路11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100089)] [编辑部电话: 010-62015577-2965] 18 中国监狱学刊 [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41号(071000)] [编辑部电话: 0312-5022991-8229] 19 民主与法制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00034)] [编辑部电话: 010-66186234] [; ] [E-mail: mzyfz@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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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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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编辑部主任

曾供职于温州大学(1992—199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99—2005,2002年7月任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部主任)。  曾获浙江省优秀大学生(1991)、全国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1999)、2002-200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优秀青年(创新奖)等荣誉。主要研究领域为:程序法基础理论、民事诉讼法学、民法与民事程序法的交叉问题。主要科研成果有专著:《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权威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5项。 主要发表的论文为: 《缺席判决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诉讼契约论》(载《清华法律评论》1999年第2辑);《程序安定论》(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诉之合并制度反思与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论诉讼上的抵销》(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诉讼法典要不要规定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论程序形成权》(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6期) 《“法院—社会调解”模式的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河南省调解年活动为中心的考察》(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1984年底,在中南政法学院科研处下设《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只有1人具体负责筹备学报复刊及复刊初期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杂务。1986年秋季增至3人。经司法部同意,1989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从科研处独立出来,正式成为系、处、所一级学术机构。1988年《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增至4人,1990年增至5人,1992年增至6人,1999年增至7人,因退休和工作调动等原因,1999年4~5月减为4人,1999秋增至5人,现有在编人员4人,兼职6人。其中教授2人,编审1人(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人,副编审2人(硕士),讲师1人,助教1人,助理编辑1人(硕士)。6位兼职编辑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4位专职编辑中有3人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198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复刊,由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罗玉珍教授兼任学报主编(3-6);1987年7月11日中南政法学院发文指定科研处长唐永禅教授兼任学报主编(7-12),萧伯符任专职副主编(7-3)。1989年3月正式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任命了主编、副主编,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丁焕春同志兼任学报主编(3-12),萧伯符同志(3-9)、刘普生同志(3-10)为副主编;1993年10月又任命了编辑部主任、副主任和副主编。1993年后,先后由副院长覃有土同志(1-12)、吴汉东同志(1-12)兼任主编,方世荣同志为编辑部主任、副主编(10-12),刘普生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0-5)、副主编(10-12)。1995年12月,又任命谢振国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2-4)。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又任命了学报主编、副主编,方世荣同志任主编(1-9),童之伟同志(1-9)、刘普生同志(1-9)任副主编。2000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命童之伟同志为主编(11-3)、刘普生同志为副主编(11-3)。2002年5月,学校任命副校长覃有土同志兼任主编、刘普生同志任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法商研究编辑

高利红(环境法导师组副组长),女,1970年生,河南洛阳人,教授。先后就读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199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法商研究》兼职编辑、《私法研究》和《环境资源法论丛》编辑、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法学会理事。

1984年底,在中南政法学院科研处下设《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只有1人具体负责筹备学报复刊及复刊初期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杂务。1986年秋季增至3人。经司法部同意,1989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从科研处独立出来,正式成为系、处、所一级学术机构。1988年《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增至4人,1990年增至5人,1992年增至6人,1999年增至7人,因退休和工作调动等原因,1999年4~5月减为4人,1999秋增至5人,现有在编人员4人,兼职6人。其中教授2人,编审1人(研究生学历),副教授2人,副编审2人(硕士),讲师1人,助教1人,助理编辑1人(硕士)。6位兼职编辑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4位专职编辑中有3人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198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复刊,由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罗玉珍教授兼任学报主编(3-6);1987年7月11日中南政法学院发文指定科研处长唐永禅教授兼任学报主编(7-12),萧伯符任专职副主编(7-3)。1989年3月正式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任命了主编、副主编,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丁焕春同志兼任学报主编(3-12),萧伯符同志(3-9)、刘普生同志(3-10)为副主编;1993年10月又任命了编辑部主任、副主任和副主编。1993年后,先后由副院长覃有土同志(1-12)、吴汉东同志(1-12)兼任主编,方世荣同志为编辑部主任、副主编(10-12),刘普生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0-5)、副主编(10-12)。1995年12月,又任命谢振国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2-4)。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又任命了学报主编、副主编,方世荣同志任主编(1-9),童之伟同志(1-9)、刘普生同志(1-9)任副主编。2000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命童之伟同志为主编(11-3)、刘普生同志为副主编(11-3)。2002年5月,学校任命副校长覃有土同志兼任主编、刘普生同志任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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