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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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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论文

随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不断发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太好的现象,比如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视频或是发表暴力语言威胁等等,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政府也在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秩序。一、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为网络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所以针对网络暴力现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限制网民的行为,规范网络的合理秩序。但是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不能完全落实到每个人,像实名制也存在一定难度,完全的监管也很难做到。

青春是花一样的季节,多姿多彩;青春是多梦的风铃,潇洒活跃。生活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任何人对任何上有色彩的事物都抱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一探究竟的心理往往都可以在人们的身上看到,比如网络。  网络是什么?又是如何接近我们的呢?一开始,如果我们不去触摸它,不去认识它,那它也就不会在我们的身上存活。因为网络就像一个绝代美女,一旦她微笑着婷婷袅袅的向我们走来。我们就不可能忽视得了她的存在。她每靠近我们一步,那使人无法抗拒的美就会使我们的心跳加速一倍。而当她终于走近了,我们却看不清她的面目。恍惚之间只看得到一张面皮。那就是网络。  网络它确实是很神奇的。它像百科全书,包罗万象;它像万花筒,变化多端;它像雨后的彩虹,展现出虚幻的美丽;它像软软的靠垫,让人想紧拥在怀中。它可以是任何东西,也可以任何东西都不是——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  2005年3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与法律的论文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网络暴力防治对策(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非一个新兴概念,事实上,早已有国家提出并推行这一制度。当前国内的某些网站也开始尝试自主实行实名制,然而却颇受质疑。争论的焦点归纳而言就是,个人信息的安保、民意反馈的限制、全面监管难度以及基层网吧对于上网身份核对把控的严格度。 第一是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准确理解问题。有的人误以为网络实名制就是必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应用真实姓名,而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想法应当归属于“前台实名”的种类,但应用更为广泛的一种模式是“后台实名”,即网民可以自定义自身的网络虚拟世界用户名,但是网络技术后台可以查阅到该用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与写作中的笔名有所类似,但与其不同的是还附带了技术和法律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只有在合理合法手段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才能被查阅。 第二是民意反馈受限的问题。首先应该正视的一点是,真实的民意所向并不畏惧公开表达,实名制恰恰能够预防借由民意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出现。目前国内已有关于政府职能履行和官员贪腐的民意监管反馈渠道,但进一步完善来说,还可以建立非实名的网络举报论坛,以保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举报主体的安全,这一构想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相关法规而言,都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网络实名制的监管问题,就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实现监管的难度并不大,譬如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网门槛调整为实名制申请,否则无法进行浏览之外的网络活动。(二)实施有效监督机制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有的学者错估了其严重性,导致出现了一种当前立法已经足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论调。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并不只局限在如何进行暴力发生后的救济。而是应当建成一套完善的预防网络暴力、控制其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后救济的法律体系。由此纵观当前的国内立法,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落脚点都在于暴力行为后救济上,对于预防和控制的法规设置尚属空白。解决问题的最优模式应当是进行足够的预防和事态控制,而非在发生后进行补救。(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不得不承认,网络暴力的预防离不开公民道德培养。网络暴力的产生来源一般是心理问题,常常是日常生活中的消极情绪累积而导致的。因此,必须要开展道德,特别是网络道德的针对性教育,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素质水平。第一,必须要打造符合科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网络道德教育不是机械化的生搬硬套道德理念,而是应当结合网络实际现状和社会环境,进行针对性的道德评判,以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 第二,综合社会各界力量,推行全面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存在,因此,社会必须要形成较为良好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和道德氛围,助力网络道德教育。 第三,打造网络教育社区。网络虚拟世界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依附于群体进行情绪宣泄的后果,消极情绪的集合会带来难以想象的破坏效果,因此,个体乃至群体的理性意识提升是对于网络暴力进行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对于网民自身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

网络暴力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暴力概念界定的暴力行为,“网络”二字恰恰说明了这一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即网络虚拟世界平台。网络暴力这类信息通常具有恶意、攻击性、残忍凶暴等特性,违反了社会道德价值观,也超出了公共行为的基本约束底线。尽管这类信息往往是针对某一事件而言,但其信息内容已经超出了事件客观评价的合理限度。一、网络暴力概述(一)网络暴力特征形式特征人有七情六欲,心情不佳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负面情绪宣泄也是合理的。但是负面情绪的宣泄往往受到来自于社会法规、道德准则和人际交往习惯的约束。而网络虚拟世界给了网民平等的话语权,并且除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约束,因此人们更容易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负面情绪释放,语言文字的暴力就是其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必须承认,目前这一暴力形式在国内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尤其是各类浏览量较高的网站论坛,语言文字暴力屡见不鲜,事实上,它往往也是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组成,它对于网络暴力影响的扩大和危害程度的加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性质特征谣言是一种子虚乌有的言论,但不得不承认,往往谣言的编造者能够抓住网民的关注焦点,使得谣言迅速铺开,造成严重的影响。网民在这一过程中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谣言的泛滥导致了网民信任感的减退,民众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中极易出现规模性的恐慌,甚至产生社会动荡。网络暴力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都源自于谣言。但与谣言相关的网络暴力则基本都沿循了,“谣言制造者散布谣言,吸引网民进行盲目传播,谋取不法利益”这一规律。不少网络暴力尽管初始与谣言并不相关,但在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谣言不断涌现导致事件真相反而被模糊了。当某一事件所引发的矛盾变得十分显著时,网民关注的焦点已经不再是事件的本来面貌,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常常并非仅有一种网络暴力形式,多半是多种形式综合性出现。二、案例分析以“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为例(一)“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概述事件开端是2016年1月2日网友上传的一则视频,网友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基本概述,大意就是,当日下午,某时尚女郎在上海地铁的一车厢内,拆食泡椒凤爪的零食,并将零食残渣肆意扔向地铁内。周围乘客上前制止其行为,但却遭到对方辱骂,并否认自身行为。同样乘坐该地铁的一位老人旁观后挺身而出,作证女子的不雅行为,反遭到女子的辱骂,态度极为恶劣。视频拍摄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张某,通过一些渠道联系到本人,对于拍摄视频曝光在网上之后对于视频主人公未来的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开始是没有意识到的。出发点只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件事情,去评价并且让更多的人关注地铁文明。可是后来其他网友的人肉搜索以及对其造成的谩骂等一系列行为其实并没有在原先臆想之中,在这里还是要对于这件事情进行道歉。(二)“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诱因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网民滥用言论自由 网络世界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的虚拟世界,因此对于网民行为的约束能力本就不强。而网络又向网民提供了匿名身份和平等的话语权,导致了对于公民而言,现实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可以分离开来。社会责任的减弱,话语权的滥用也就越来越严重,最终催生了网络暴力。再者,网络信息技术的超高信息传播效率还带来了“群体极化”的问题,这一种由于某些团体成员的意见倾向,导致相当多的团体成员开始出现意见倾斜,乃至出现极端观点的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产生是十分关键点。往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民针对事件进行意见发表,将大部分网民的情绪和舆论导向了消极层面,诱发了网络暴力。2.乌合之众:集合行为带来的“围攻”现象 正如美国的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言,“集合行为本质是一种自发式、缺乏合理组织、没有稳定基础结构和难以预判的针对某一刺激或事件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集群、规模性恐慌和时尚等等形式出现。”在他的理念中,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虚拟世界中对于某一事件的集体反应的后果。按照相关理论,舆论被定义为“社会合意”,舆论的产生本质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某一问题进行广泛探讨最终形成主流意见(即合意)。那么回归到这一案例中,事件酝酿的过程就是微博中的一个人对此进行转发,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参与,在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时,对事件的意见也在悄然形成。三、网络暴力防治对策(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非一个新兴概念,事实上,早已有国家提出并推行这一制度。当前国内的某些网站也开始尝试自主实行实名制,然而却颇受质疑。争论的焦点归纳而言就是,个人信息的安保、民意反馈的限制、全面监管难度以及基层网吧对于上网身份核对把控的严格度。 第一是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准确理解问题。有的人误以为网络实名制就是必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应用真实姓名,而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想法应当归属于“前台实名”的种类,但应用更为广泛的一种模式是“后台实名”,即网民可以自定义自身的网络虚拟世界用户名,但是网络技术后台可以查阅到该用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与写作中的笔名有所类似,但与其不同的是还附带了技术和法律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只有在合理合法手段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才能被查阅。 第二是民意反馈受限的问题。首先应该正视的一点是,真实的民意所向并不畏惧公开表达,实名制恰恰能够预防借由民意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出现。目前国内已有关于政府职能履行和官员贪腐的民意监管反馈渠道,但进一步完善来说,还可以建立非实名的网络举报论坛,以保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举报主体的安全,这一构想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相关法规而言,都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网络实名制的监管问题,就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实现监管的难度并不大,譬如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网门槛调整为实名制申请,否则无法进行浏览之外的网络活动。(二)实施有效监督机制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有的学者错估了其严重性,导致出现了一种当前立法已经足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论调。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并不只局限在如何进行暴力发生后的救济。而是应当建成一套完善的预防网络暴力、控制其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后救济的法律体系。由此纵观当前的国内立法,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落脚点都在于暴力行为后救济上,对于预防和控制的法规设置尚属空白。解决问题的最优模式应当是进行足够的预防和事态控制,而非在发生后进行补救。(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不得不承认,网络暴力的预防离不开公民道德培养。网络暴力的产生来源一般是心理问题,常常是日常生活中的消极情绪累积而导致的。因此,必须要开展道德,特别是网络道德的针对性教育,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素质水平。第一,必须要打造符合科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网络道德教育不是机械化的生搬硬套道德理念,而是应当结合网络实际现状和社会环境,进行针对性的道德评判,以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 第二,综合社会各界力量,推行全面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存在,因此,社会必须要形成较为良好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和道德氛围,助力网络道德教育。 第三,打造网络教育社区。网络虚拟世界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依附于群体进行情绪宣泄的后果,消极情绪的集合会带来难以想象的破坏效果,因此,个体乃至群体的理性意识提升是对于网络暴力进行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对于网民自身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本文来源:《视听》:

随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的不断发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太好的现象,比如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视频或是发表暴力语言威胁等等,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政府也在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秩序。一、关于网络暴力法律法规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二、其他法律规定内容《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因为网络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中,所以针对网络暴力现象,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限制网民的行为,规范网络的合理秩序。但是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缺陷,不能完全落实到每个人,像实名制也存在一定难度,完全的监管也很难做到。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论文

青春是花一样的季节,多姿多彩;青春是多梦的风铃,潇洒活跃。生活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任何人对任何上有色彩的事物都抱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一探究竟的心理往往都可以在人们的身上看到,比如网络。  网络是什么?又是如何接近我们的呢?一开始,如果我们不去触摸它,不去认识它,那它也就不会在我们的身上存活。因为网络就像一个绝代美女,一旦她微笑着婷婷袅袅的向我们走来。我们就不可能忽视得了她的存在。她每靠近我们一步,那使人无法抗拒的美就会使我们的心跳加速一倍。而当她终于走近了,我们却看不清她的面目。恍惚之间只看得到一张面皮。那就是网络。  网络它确实是很神奇的。它像百科全书,包罗万象;它像万花筒,变化多端;它像雨后的彩虹,展现出虚幻的美丽;它像软软的靠垫,让人想紧拥在怀中。它可以是任何东西,也可以任何东西都不是——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  2005年3

网络对于现在社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而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各种来自网络的危害也接踵而至,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主要危害之一。其实任何事情都不是凭空而起的,所有不好的事情都是发生在不好的前提下的。就现在的90后00后而言,大多都是一群唯恐天下不乱,正义感爆棚的白痴。谣言就这样以一传百、以百传千,愈演愈烈。他们正在手机,电脑以及人群后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毫不负责的谴责着那些他们完全不了解真相的事情。或许有些话被被人说出口是那样的轻易,可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毫不负责任的伤害,那些恶狠狠的话语就像是掩藏在繁华城市的灯红酒绿中的那最现实、最黑暗的爪牙。我们在看到这些因为网络暴力而起的一桩桩悲剧,心中既有怜悯,又有害怕——在这个残酷的世界,我们是否也会在某一天,被推到全世界的背叛面?有的时候面对这些舆论的风向或许你自己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若是随波逐流,会被旁观者称为:“喷子”,若是逆风而行,你只会被人当做是:“喷子中一朵清新的白莲花”。呵呵,很可笑吧?记得我听说过一句话“这个世界上最黑暗肮脏的地方,永远不是越来越差的环境,永远不是城市贫穷角落的沟槽,永远不是经久不用的房子的边角也永远不是,枝叶山顶上堆起的灰尘。最肮脏的……是人心。”我们每个人在这个网络世界中都有可能扮演受害者或是加害者。所以,为了不让这个世界再出悲剧,也为了我们自己良心能安,放下键盘,别人的事情少参与,事实上,只要我们不去参与,网络暴力什么的就根本就不存在的。虽然难以置信,但的确就是这样,网络暴力的危害的大小,决定权其实就在我们每个人手上。

网络暴力与法律的论文摘要

具体什么时间交呢,我有。

青春是花一样的季节,多姿多彩;青春是多梦的风铃,潇洒活跃。生活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任何人对任何上有色彩的事物都抱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一探究竟的心理往往都可以在人们的身上看到,比如网络。  网络是什么?又是如何接近我们的呢?一开始,如果我们不去触摸它,不去认识它,那它也就不会在我们的身上存活。因为网络就像一个绝代美女,一旦她微笑着婷婷袅袅的向我们走来。我们就不可能忽视得了她的存在。她每靠近我们一步,那使人无法抗拒的美就会使我们的心跳加速一倍。而当她终于走近了,我们却看不清她的面目。恍惚之间只看得到一张面皮。那就是网络。  网络它确实是很神奇的。它像百科全书,包罗万象;它像万花筒,变化多端;它像雨后的彩虹,展现出虚幻的美丽;它像软软的靠垫,让人想紧拥在怀中。它可以是任何东西,也可以任何东西都不是——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  2005年3

网络暴力与法律的论文题目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计算机技术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的安全这几年备受人们的关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供巨大的信息含量和交互功能,提高了各个领域的工作效率,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即影响网络稳定运行又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可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网络的安全性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网络安全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查看。  1、探讨计算机网络安全中的防火墙技术  2、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在大数据时代的探讨  3、网络型病毒与计算机网络安全  4、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分析  5、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火墙设计  6、网络安全信息关联分析技术的运用与问题阐述  7、美国网络安全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及其启示  8、基于威胁传播的多节点网络安全态势量化评估方法  9、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安全问题分析  10、信息化网络安全的建设与防护技术分析  11、空间信息网络安全协议综述  12、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13、基于并行约简的网络安全态势要素提取方法  14、欧盟NIS指令研究对我国网络安全保障实施的启示  15、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6、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  17、网络安全中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应用探讨  18、基于攻防行为树的网络安全态势分析  19、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20、以色列的网络安全问题及其治理  (论文范文可到学术堂内自行查看)

网络暴力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暴力概念界定的暴力行为,“网络”二字恰恰说明了这一暴力行为发生的重要途径,即网络虚拟世界平台。网络暴力这类信息通常具有恶意、攻击性、残忍凶暴等特性,违反了社会道德价值观,也超出了公共行为的基本约束底线。尽管这类信息往往是针对某一事件而言,但其信息内容已经超出了事件客观评价的合理限度。一、网络暴力概述(一)网络暴力特征形式特征人有七情六欲,心情不佳是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负面情绪宣泄也是合理的。但是负面情绪的宣泄往往受到来自于社会法规、道德准则和人际交往习惯的约束。而网络虚拟世界给了网民平等的话语权,并且除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行为约束,因此人们更容易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负面情绪释放,语言文字的暴力就是其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必须承认,目前这一暴力形式在国内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尤其是各类浏览量较高的网站论坛,语言文字暴力屡见不鲜,事实上,它往往也是各类网络暴力事件的重要组成,它对于网络暴力影响的扩大和危害程度的加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性质特征谣言是一种子虚乌有的言论,但不得不承认,往往谣言的编造者能够抓住网民的关注焦点,使得谣言迅速铺开,造成严重的影响。网民在这一过程中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谣言的泛滥导致了网民信任感的减退,民众在谣言泛滥的环境中极易出现规模性的恐慌,甚至产生社会动荡。网络暴力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都源自于谣言。但与谣言相关的网络暴力则基本都沿循了,“谣言制造者散布谣言,吸引网民进行盲目传播,谋取不法利益”这一规律。不少网络暴力尽管初始与谣言并不相关,但在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谣言不断涌现导致事件真相反而被模糊了。当某一事件所引发的矛盾变得十分显著时,网民关注的焦点已经不再是事件的本来面貌,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因此网络暴力事件常常并非仅有一种网络暴力形式,多半是多种形式综合性出现。二、案例分析以“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为例(一)“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概述事件开端是2016年1月2日网友上传的一则视频,网友对视频内容进行了基本概述,大意就是,当日下午,某时尚女郎在上海地铁的一车厢内,拆食泡椒凤爪的零食,并将零食残渣肆意扔向地铁内。周围乘客上前制止其行为,但却遭到对方辱骂,并否认自身行为。同样乘坐该地铁的一位老人旁观后挺身而出,作证女子的不雅行为,反遭到女子的辱骂,态度极为恶劣。视频拍摄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张某,通过一些渠道联系到本人,对于拍摄视频曝光在网上之后对于视频主人公未来的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开始是没有意识到的。出发点只是想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件事情,去评价并且让更多的人关注地铁文明。可是后来其他网友的人肉搜索以及对其造成的谩骂等一系列行为其实并没有在原先臆想之中,在这里还是要对于这件事情进行道歉。(二)“上海地铁凤爪女”事件中网络暴力诱因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网民滥用言论自由 网络世界是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的虚拟世界,因此对于网民行为的约束能力本就不强。而网络又向网民提供了匿名身份和平等的话语权,导致了对于公民而言,现实生活和网络虚拟生活可以分离开来。社会责任的减弱,话语权的滥用也就越来越严重,最终催生了网络暴力。再者,网络信息技术的超高信息传播效率还带来了“群体极化”的问题,这一种由于某些团体成员的意见倾向,导致相当多的团体成员开始出现意见倾斜,乃至出现极端观点的行为,对于网络暴力的产生是十分关键点。往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民针对事件进行意见发表,将大部分网民的情绪和舆论导向了消极层面,诱发了网络暴力。2.乌合之众:集合行为带来的“围攻”现象 正如美国的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所言,“集合行为本质是一种自发式、缺乏合理组织、没有稳定基础结构和难以预判的针对某一刺激或事件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集群、规模性恐慌和时尚等等形式出现。”在他的理念中,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虚拟世界中对于某一事件的集体反应的后果。按照相关理论,舆论被定义为“社会合意”,舆论的产生本质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某一问题进行广泛探讨最终形成主流意见(即合意)。那么回归到这一案例中,事件酝酿的过程就是微博中的一个人对此进行转发,并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参与,在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时,对事件的意见也在悄然形成。三、网络暴力防治对策(一)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实名制并非一个新兴概念,事实上,早已有国家提出并推行这一制度。当前国内的某些网站也开始尝试自主实行实名制,然而却颇受质疑。争论的焦点归纳而言就是,个人信息的安保、民意反馈的限制、全面监管难度以及基层网吧对于上网身份核对把控的严格度。 第一是对于“网络实名制”的准确理解问题。有的人误以为网络实名制就是必须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应用真实姓名,而实际并非如此。这一想法应当归属于“前台实名”的种类,但应用更为广泛的一种模式是“后台实名”,即网民可以自定义自身的网络虚拟世界用户名,但是网络技术后台可以查阅到该用户的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这与写作中的笔名有所类似,但与其不同的是还附带了技术和法律限制。这是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只有在合理合法手段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才能被查阅。 第二是民意反馈受限的问题。首先应该正视的一点是,真实的民意所向并不畏惧公开表达,实名制恰恰能够预防借由民意达到不法目的的情况出现。目前国内已有关于政府职能履行和官员贪腐的民意监管反馈渠道,但进一步完善来说,还可以建立非实名的网络举报论坛,以保障舆论监督的质量和举报主体的安全,这一构想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相关法规而言,都是可以实现的。第三,网络实名制的监管问题,就当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实现监管的难度并不大,譬如通过技术手段将上网门槛调整为实名制申请,否则无法进行浏览之外的网络活动。(二)实施有效监督机制对于网络暴力问题,有的学者错估了其严重性,导致出现了一种当前立法已经足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的论调。事实上,网络暴力的法律约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解决方式也并不只局限在如何进行暴力发生后的救济。而是应当建成一套完善的预防网络暴力、控制其暴力行为和暴力行为后救济的法律体系。由此纵观当前的国内立法,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的落脚点都在于暴力行为后救济上,对于预防和控制的法规设置尚属空白。解决问题的最优模式应当是进行足够的预防和事态控制,而非在发生后进行补救。(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不得不承认,网络暴力的预防离不开公民道德培养。网络暴力的产生来源一般是心理问题,常常是日常生活中的消极情绪累积而导致的。因此,必须要开展道德,特别是网络道德的针对性教育,全面提升我国公民素质水平。第一,必须要打造符合科学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网络道德教育不是机械化的生搬硬套道德理念,而是应当结合网络实际现状和社会环境,进行针对性的道德评判,以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网络道德教育体系。 第二,综合社会各界力量,推行全面的道德教育。道德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存在,因此,社会必须要形成较为良好的道德风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网络法制环境和道德氛围,助力网络道德教育。 第三,打造网络教育社区。网络虚拟世界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暴力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依附于群体进行情绪宣泄的后果,消极情绪的集合会带来难以想象的破坏效果,因此,个体乃至群体的理性意识提升是对于网络暴力进行预防和控制的重要手段。这对于网民自身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本文来源:《视听》:

在伟大的21世纪,人们公认的蠢人有三种:吸烟者;不懂电脑者;不懂音乐者;看来,电脑已经融入了每个人的世界。而上网则是电脑的另一部分,它指的就是通过电脑网络与外界沟通。这种技术是先进的,也很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往往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上网也不例外。 好的,现在来说说本人的上网经历。同大多数人一样,最初,上网存在于迷雾的另一边,对于这种高科技,这种虚拟的世界,无所畏惧,也无所了解,通过网络游戏,就将互联网与自己紧密地连在一起。从而,开始迷恋于此,当然,在这种时候,父母会告诫你,不要再上网,以学习为重,或者,立刻给你讲几个生动形象的故事,让你从此放弃。但是,就算是父母语重情长地教导你,那也是耳边风。因为迷恋足以让你迷失方向,你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追求什么,自己将要失去什么,只是沉迷在不真实的境界中。这是大多数青少年的表现,长此以往,他们会变得性格内向。孤立。消极,他们的成绩会足见下降。把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网络里。这就是许多家长不同意孩子上网的原因。不过,并不是所有的青少年都是这种情况,专家发现:易出现上网成瘾的孩子主要缺少自制力。所以,对于自制力强的青少年,他们会很好的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娱乐。或与外界交流。从而不会让家长和老师担心。 下面,我们来谈谈互联网带给青少年的好处。上网,尽管是在一个不现实的空间,但是,它方便。轻快。灵活的特点,让我们增长了见识,让我们遨游在知识的海洋里,同样也可以享受各种娱乐方式。例如,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学校里进行学习,在这里你同样可以找到最好的老师,得到最精要的学习方法;你也可以在节日之际发一封E-mail给亲友,它能代表你最真诚的祝福。而这一过程仅仅是你轻轻的按下enter键;以及,通过网上聊天室或者是BBS等方式广交朋友,参与社会问题的讨论,发表观点见解等等。网络正是有这么多的优点,所以它是让人如此青睐。 不过,网络还是有弊端。最明显的是许多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中,荒废学业,浪费时间。一旦上瘾,后果不堪设想。更严重的是,有少部分学生因为上网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遗恨终生。可以这样形容:学生们的自制力有限,网络的吸引力无限。 事物的正反两面正是这样,有利也有弊,主要是看你如何去运用,如何去把握。我们应好好认识这两方面,加以善用和改进,那才真的算得上是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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