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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小说的论文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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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小说的论文研究视角

可以从叙事的聚焦模式,即零聚焦,内聚焦或外聚焦进行分析。“聚焦”是叙事学的一个术语,也就是叙述中的视角处理问题,经典叙事理论通常把聚焦分为:零聚焦、内聚焦和外聚焦。零聚焦指作者采取一种上帝似的视角,对事件做出全知全能式的叙述。内聚焦指从特定的某个人物的角度叙事。外聚焦指从旁观者的角度叙事,不涉及任何主观内容。具体的楼主可以百度看看。满意就采了吧。

1 视角独到,以小建大 2 人物形象,个性鲜明 3 心灵刻画,入木三分 4 情节安排,匠心独运 5 环境描写,烘云托月 “虚构性”,是小说的本质。“捕捉人物生活的感觉经验”,是小说竭力要挖掘的艺术内容,其感觉经验愈是新鲜、细微、独特、准确、深刻,就愈是小说化。“虚构性”与“捕捉人物生活的感觉经验”,是上述要素中最能体现小说性质的东西。小说塑造人物,可以以某一真人为模特儿,综合其他人的一些事迹,如鲁迅所说:“人物的模特儿,没有专用过一个人,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角色。”任何一部优秀的小说,总有使人难忘的典型人物。人们可以通过这些艺术典型的镜子,看到、理解许多人的面目。故事情节来源于生活,它是现实生活的提炼,它比现实生活更集中,更有代表性。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和矛盾是有始有终,有起有伏,并有一定发展过程的,因而小说情节的展开,也是有段落,有过程的。这个过程一般分为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四个部分。有时还有序幕和尾声。在作品中,情节的安排决定于作者的艺术构思,并不一定按照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发生、发展的自然顺序,有时可以省略某一部分,有时也可颠倒或交错。 小说与作文一样,也注重描写和选材。一部好的小说就总能让人身临其境,而不像科学报告那样枯燥。作者总是能以优美的文笔、生动的描写和不可思议的想象把这个故事牢牢地刻印在读者的脑海里。以上说的是传统小说的一些特点。

叙事学的哪些角度?太奇怪了,什么意思

根据我多年看小说的经验,我经常是这样看的一看开头是否有吸引我的东西二看这段故事讲述是否清晰,并存在一些伏笔让我对这本小说起到兴趣,俗话就是有看下去的欲望三看结尾是否简洁

文学论文研究视角分析

英语文学论可以选哪些文学视角?我觉得可以选一选,就是也可以敏感的话题可以来写

英美文学方向的选题太多了啊,网上一搜一大堆,选一个你自己喜欢并感兴趣的就行了。 1、 透过《傲慢与偏见》看现代社会爱情观  2、生与死的抗争--《厄舍古厦的倒塌》主题解读  3、浅谈“欧·亨利式结尾”及其文学影响  4、从宗教角度解读简爱的多重性格  5、从女权主义角度剖析《小妇人》中的乔  6、 “英雄”的陨落--悲剧美学角度分析《老人与海》  7、 从《菊花》中看女主人公Elisa实现自我价值的障碍  8、奉献与宽容---浅析《双城记》中的仁爱精神  9、 《格列佛游记》中对理性的反思与批判  10、浅析《警察和赞美诗》的戏剧化特色  11、一场失败革命的反思---论《动物庄园》中所表现的象征意义  12、论詹姆斯·乔伊斯《阿拉比》的精神顿悟  13、从后印象主义角度解读《到灯塔去》中的双性同体观  14、 从中西方道德观差异谈《伊利亚特》与《封神演义》人物品德  15、 韦伯《猫》中的女性主义  16、 浅析《儿子与情人》中的心理冲突  17、浅析中西方喜剧文化---以《武林外传》和《老友记》为例  18、从女性主义看《傲慢与偏见》中的女性形象  19、《瓦尔登湖》中自然主义的现实意义  20、 从男性角色解读《简爱》中的女性反抗意识  21、论《荆棘鸟》中的女性意识  22、 论劳伦斯《虹》中的异化  23、《罗密欧与朱丽叶》与《梁祝》悲剧结局所体现的中西文化差异  24、从《在路上》看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价值观  25、 评希思克利夫被扭曲的心路历程  26、试论马克·吐温短篇小说的幽默特色  27、惠特曼的死亡哲学  28、 论《呼啸山庄》--原始古朴与文明理性的交错色彩  29、 论《了不起的盖茨比》中“二元主角”手法的运用  30、透过小说《威廉·威尔逊》和《黑猫》看艾伦·坡的善恶观

要是我没有室友都不懂,这就说话是不一样,没有花都会统一完成。

怎么抒情怎么来,不过要注意修辞,避免掉书袋

文学论文研究视角分析题目

以下题目作为参考:1、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女性形象 (或其他形象)2、 试析《诗经》中的婚恋诗(或选“战争诗”、“农事诗”)3、 建安文学研究(需选定一个角度)4、 论宫体诗的审美情趣与文化心理5、 唐代宫廷诗研究(需选定一个角度)6、 浅谈唐代边塞诗的演变7、 唐诗中的女性形象8、 唐传奇中的侠客形象9、 唐五代曲子词研究(需选定一个角度)10、 宋词的跨文化传播(需选定一个角度)汉语言文学呢,我一向建议从三个方向去写,一个是文学,一个是语言学,一个是民俗学。对于文学呢,在我的写作生涯中,明清小说居多。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明清小说其实研究得很多很多了,再难翻出新意了。真的。如果老师没有特别的要求,而你也没有什么好的方向呢,我建议几个题目,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参考。比如明代宦官专权对文人文风的影响,比如正德文坛的大佬,李梦阳啊,王阳明啊。比如你可以写才子佳人小说,将其中的媒介,媒约的叙事功能做一个演变对比。比如你可以写诗歌,如果选唐诗我建议你写李贺和白居易,一个诗歌辞赋化,一个诗歌通俗化。如果你写人,那么有很多比如袁枚,他的翻案诗值得研究研究。如果你写当代文学,我建议写金庸或者网络玄幻,金庸呢其实有一个点,关于对传统侠文化的继承和创新,在引申出一个点,如何处理情和义的关系。至于网络玄幻小说呢,我建议和先秦神话联系起来,比如山海经里面神话形象的重构。至于选择语言学呢,这个一般不建议写,很麻烦的。比如你要写语言暴力现象,可以从语义—语用角度分析,可以集中在动画动漫上。还有的写网络新兴词缀,要是从模因理论还行。至于民俗学呢,写的一般偏少,但是真心好写。

文学论文研究视角分析怎么写

1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性质的,总结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服装与文化关系研究的文献内容3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此处略4研究进度和安排某月某日——某月某日做什么(开题、初稿、二稿、定稿、答辩)5参考文献此处略这些都有了就行了,1000——3000字左右研究视角相当于研究的切入点,比如关于文学小说的研究,有的人从语言上研究,有的人从人物塑造上研究,有的人和其他小说作对比研究。合适采纳啊

格式看看

首先格式要正确,要包括题目(必要时要写副标题)、关键字、内容提要,正文(最好分条分点,其中要对引自别人的语句段落加以标注)、注释(写明正文中引文的出处),以及参考书目。 其次是内容,要有论点论据,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而且论证要有力,使论据可以很好地支持论点。

文学论文一般包括:外国文学、中国古典文学和当代文学、文学理论、文学语言研究、文学批评、文学史以及作家作品研究等几个主要研究领域。文学论文不仅要深入剖析作家作品的表现手法、艺术特色、文学价值,还要熟知代表作家、代表作品、文学团体和主要流派并分析思考出现的文学现象及其兴衰过程、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影响等等,还要参考相关的文学理论,深入了解文学的本质、构成、创作手法、文学鉴赏、文学发展的内部规律、古今中外美学名家对美的本质、特点以及审美问题的探讨和认识。而最重要的则是文学论文的写作实践,要求运用写作理论来指导具体的作文,作者通过不断提高观察、分析事物和提炼主题的能力,能够很好地体现作者谋篇布局、表情达意、驾驭语言的能力以及很好的写作技巧。建议看看论文网

刑法分析视角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刑法好写,案例多,死刑,盗窃和侵占,抢劫和抢夺,盗窃和盗窃转化为抢劫,都是好题材!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论文网( )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只是一个第二层次的概念。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 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暴力手段的下限问题。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 故意杀人,这个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后,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学者文章论述不多,实际工作的同志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1)。但无论是这些国家,还是对此法无明文规定的中国,理论界是存有不同见解的。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1 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2 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

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近年来争议很大的问题。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没有处理。为什么方某的案子可以定罪而北京张某裸聊的案件没有定罪?这里涉及到刑法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刑法才可以将之评价为犯罪行为。  刑法是什么?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中的活动规矩和准则。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有什么不同呢?刑法的产生是否是必要的呢?以宗教为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崇拜一个或多个神 第二,有自己的教义,即成熟的信仰体系;第三,有一定的仪式 第四,要求教民顺从。在现代社会,宗教依然成为人类社会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具有教化和心理安慰的功能。但是,仅有宗教是不能维持现代的社会关系的,因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程度如何,教民对宗教的依赖程度是宗教起作用的关键。对于不信仰宗教或伪信仰宗教者,宗教是无法对其起作用的。此外,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在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地区常常存在信仰不同宗教的教民,不同的信仰信仰体系教化出不同思想的教民,但是,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在不同的宗教里是不同的,而且界限是模糊的,仅靠宗教无法让国民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预测,当然无法有真正的自由。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样具有这种缺陷。即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可以影响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也可以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影响,但是其内容本身不明确,不稳定,无法调整所有的国民,因此,统治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必须由作为国家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充当此角色。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刑法的第二个特征是最强的强制力。 各个部门法由于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比如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违反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重婚。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的强制力是最大的,也就是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式会对行为人产生最大的痛苦,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这比如教育一个孩子,绞尽脑汁用尽一切方法后还是无济于事时,只能采用暴力威吓和强制。而合法运用这种恶的根据,就是通过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制定下来的规则。因为人人都明白,在社会中要生存必然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刑罚就是这种公权力的行驶的表现。因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刑罚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即刑罚要具有谦抑性。  这种谦抑性要求刑法只能是保障法和补充法,只能是足球比赛场上的守门员,而不能充当前锋、中锋或后卫。即刑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调整所有国家与个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这些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需要国家公权力规范国民或单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仅从调整对象来区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是无法区别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调整对象,而在于其调整方法,刑法是采用刑罚这种包含最强烈痛苦的方式来影响人的选择的。  因为刑法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因此自古以来刑罚最容易被统治集团滥用,从保障人权和追求民主的现代精神来看,限制刑罚权滥用,实行罪刑法定成为必然。通过罪刑法定,明确刑罚的界限,从而保障国民行动的自由,也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全世界人民都会赞同的选择。问题是,刑法即使通过法条明文规定,其界限依然是模糊的,不稳定。因为要将调整无限的法律现象的规范要通过有限的文字表述出来是十分困难的。有的术语,在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通过解释达成共识,使其界限明确,但随着时代发展,更新形式的现象会冲击这种解释,使得其界限模糊不定。比如,财物,强奸,卖淫,这些词的内涵和外延立法时没有很大争议,而今天来看,其外延则很难确定。而有的表述,从一开始就是界限开放的,这使刑法的边界无法确定。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解释就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网络上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是适用刑法必须解释刑法,对刑法进行解释时,扩大解释是允许的。这就涉及到将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虽然争议了近百年,但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个共同的标准,一般认为,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的是类推解释,没有超出的是扩大解释。比如南京李宁组织他人卖淫案。卖淫这个词尽管从一般常用的含义来看不包含男性给同性卖淫,但今天男性给同性卖淫现象很多,所以将这种现象包含在卖淫中是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但是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所以,近来很轰动的强奸成年男子的案件无法定强奸罪。因为如果将男子解释为妇女,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但本案的问题不止如此,将裸聊的录像解释为淫秽物品 是否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呢?这很难判断。由此可见,认定有罪者是从实质的角度对刑法条文进行了解释,否定有罪者是从形式角度对刑法进行解释。这涉及到了目前我国司法中应该采用实质解释论还是形式解释论。从保障社会秩序的角度,实质解释论当然容易定罪,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形式解释论当然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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