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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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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的意义

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专利的撰写会相对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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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员,必须以专利代理所或公司的形式接受业务,代理人员不得私下代理。 1、考证;2、打工;3、积累客户资源自己开所。 初级业务,写案子;中级业务,无效、诉讼;高级业务:基金、企业孵化、涉外。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

是要一份职业规划吗?

先来看一组数据,截止 2016 年全国正规(具代理资格)的专利事务所,据统计接近 1500 家(详见炮制 IP:创业维艰:从青铜到王者的全国事务所打怪晋级之路),2017 年新增了 200 多家,目前达到 1694 家(2015-09-25 日的数据)。就身边了解到的专利事务所市场而言,大体观感是这样:(1)约有 20%的事务所未采用任何专业软件进行管理地,换句话说,每 5 家事务所中,约有 1 家采用 excel 表进行管理;(2)剩下 80%采用专业软件的事务所中,约有 30% 使用了官方性质的 EAC,(EAC(专利电子申请客户端管理系统)_ 百度百科),其它多半在使用的软件主要是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而其中又有少部分采用了自己开发,或在上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定制开发的模式。顺便提一句,上面这个统计依据的是个人的经验推测,并没有官方公开的统计依据,但也符合一般的推测,比如:A、通常来讲,一家新开的事务所在 1-2 年内使用专业的专利管理软件的意愿并不强,假定这个时间为 5 年,那么在过去 5 年里全国新开的事务所的数目也约在 300 家左右,符合上述推测;B、根据一般经验,一家新家的事务所在代理量小于 200 件的前提下使用专利管理软件的意愿也不强。根据个人统计,2015 全国事务所代理量中位数(1694/2)为 517 件,按照正态分布,每年代理量少于或等于 200 件的专利事务所的数目约为 300 家,同样符合上述推测。C、根据一般经验,一家事务所只有在代理量接近 2000 件的情况下,其业务模式才会趋向于复杂化,以至于市场上通用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也难以满足其个性化的需求(如涉外流程、复杂的请款及费用复核流程),并有必要自已开发或定制软件。根据下面这个图所示(也是我个人的统计),满足这个条件的事务所位处黄金与白金之间的区间,绝对数在 150-200 家之间,保守看只占全国代理事务所 10% 的市场:总结一下,全国事务所使用软件情况的大致分布是:20%-- 直接采用 excel 管理;30%-- 采用官方背景的 EAC 软件;40-50%-- 采用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10%-- 采用定制化市面上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或者自己开发。好,正式切入问题。从提升效率的角度看,excel。得出这个结论简单,甚至都不用比较来比较去,做什么软件测评这样的技术活。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济学的理性人决择模型。excel 和 EAC 是免费的,EAC 甚至是官方在推行的,经常面向代理机构举办免费的培训课程(甚至还包食宿),而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所出售的却是付费的。而事务所在做出选择时是要付出成本的,他们已经用白花花的银子做出了最理性的选择。现在问题开始变成了在知识产权管理软件提供商提供的软件中,效率比较高的有哪些?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各家提供的软件大体类似,当然从 ERP 管理软件的角度看,都能提高效率。目前市面上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开发厂家并不多,真正在做这个事情的不会超过十家,毕竟这是个并不大,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小的市场。不考虑排名的厂商包括了:大为、天下先、彼速、唯德、智慧芽;以及以及:在下蛰伏了很久一直在做的红坚果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 红坚果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效率这回事,在我做知识产权软件过程中,除了解决实际的问题,如:(1)多人协作;(2)时限提醒;(3)数据导入、查询、删选、导出(典型的如收文发文)外;不容忽视的一点还在于:软件的学习成本和操作便携性,毕竟人人时间有限,如果一个软件有极其完善的功能,却也要付出极高的学习成本来适应它,那也算不上是真正有效率的软件。真正好知识产权管理软件在我看来,除了数据安全、功能强大外,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如何做到让:用户进入即用,用户用完即走。这也是过去两三年一直贯注在产品中一贯的思维。几张图结束本话题(点击看到大图):1、用户可对 " 我的任务 " 进行筛选及操作(如转出,发送核稿,发送邮件等)2、与专利案件相绑定的强大邮件功能3、通过客户端实现与 CPC 的数据导通4、自动发文规则设定,实现将收到的通知书通过内嵌邮件发送给指定客户5、年费自动监控(同样可将监控到的年费项目通过内嵌邮件发送给客户进行评估)以上,欢迎关注我在:知乎专栏:炮制 IP个人公众号:智圈 ( iwdoing ) ,每周 1 篇原创文章关注创业 IP、专利与创新。来源:知乎 作者:林炮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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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指南

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员,必须以专利代理所或公司的形式接受业务,代理人员不得私下代理。 1、考证;2、打工;3、积累客户资源自己开所。 初级业务,写案子;中级业务,无效、诉讼;高级业务:基金、企业孵化、涉外。

法律分析:申请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一、名称变更流程(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变更提出变更申请前,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核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应当先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变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公章;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地址变更流程(一) 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三、合伙人变更流程(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变更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2、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原件一份,或者出资转让协议/退伙协议原件一份;3、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4、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5、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6、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一)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关于内部控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现有的一些内部控制规范散见于若干规范之中,既不明确,也不系统。同时内部控制的规范还多为指导性的,强制力差。所以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从其体系建设、目标定位和内容的确定上来讲,都有许多工作要做,应加快内部控制的相关立法,规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准则和实施细则,并对违法行为规定罚则,从而为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外部监督和指导。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对企业的监管行为由原来的政府负责越来越多的变为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特别是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审计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行的“经济警察”职责。正是这种来自企业外部的独立的审计力量促使着我国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朝着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日益重视,它必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完善和加强发挥重要的作用。二、企业内部应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1)完善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针对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弱、经理班子强、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与监事兼职的问题,解决的对策是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责明确、岗位清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经理层为履行其职责,避免被解雇,客观上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不是主观臆断,需要依赖会计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这样就能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内部需求,自发行动,从而制止内部人利用职权干涉会计工作,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组织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性负责。因为对于董事会来说,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为了保证公司有效的运行,完成公司目标;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得以实施;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必要手段,所以董事会责无旁贷。因此,要想防止舞弊的发生,必须强化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导地位,突出董事会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的核心作用。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2)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内部控制是由人制定的,也是靠人去执行和完善的。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才是一种很重要的资源要素,尤其是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目前管理者素质低下的状况,笔者认为,当前的突破口是完善经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规范的经理人才市场。我国培育经理人才市场首先要解决两大难题:一是转变观念;二是干部任免制度。只有形成企业家市场竞选制度,企业经理人员的行为才能受到应有的牵制而不能为所欲为。为此,须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第一,建立资格与级别制度,具体包括资格奖励制度、考试制度、类级制度、晋升降级制度、注册吊销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如此方能解决“外行领导内行”,任人唯亲等弊端,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后备队伍以满足企业对广泛而多样的人才需求,真正做到择优上岗,有序流动,合理配置,这是完善经理人才市场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建立聘任解聘制度代替终身制,是完善经理人才市场的核心。会计人员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直接、最基础的环节。当务之急就是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会计执业协会,具体负责:①会计人员资格考试;②定期组织业务培训;③制定颁布职业道德准则;④维护会计人员的正当权益;⑤采取会员风险基金制,基金来源由会员个人缴纳,用于支付舞弊被罚会员的罚金和模范会员的奖励。这样,一则能促使执业协会,基于基金保持的利益考虑,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二则利于会员之间的相互牵制,因为基金涉及会员的整体利益;三则便于执业协会对违纪会员的登记管理,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逐出“师门”。(3)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是需为监督付出高昂代价的价格性激励系统的替代物。本来,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经营目标需要以管理补偿的方式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而企业文化则尝试以改变管理者的偏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文化可以使管理者激励内部化,使企业目标成为管理者个人的目标。企业文化的构成要素包括企业价值观、企业形象、企业道德、企业学者等。企业文化的控制功能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激励内部化,企业文化可以使管理者激励内部化,使企业目标成为管理者个人的目标;第二,目标一致性,企业文化通过一套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通过一套信念和价值观增加人们对组织的认同,增加组织的凝聚力,提高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一致性程度;第三,减低不确定性,企业组织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的,但是企业并不希望周围环境全部同时改变,它们需要一些因素是稳定的。企业文化使群体成员形成共识,促使大家一致朝共同方向努力,从而增加了防御风险的能力。人们普遍认为在竞争性的经济中,强有力的文化对于创造一个成功的企业是十分重要的。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以研究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政治因素、税收、产业政策、竞争对手、市场供求趋势等,以识别潜在的风险,研究相应的对策。对于经营风险,应当做好重大投资决策的可行性论证、销售预测、盈利预测、市场调查和分析、制定经营计划并在执行中及时进行比较和校正、调整等。对于财务风险的预测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由各个不同层次和子系统构成的财务指标体系及相应风险值范围,预测并计算有关指标,将其与预先设定的范围值比较,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完善控制活动(1)完善企业的制度建设①科学地制定职责分派体系,并遵循责、权、利统一和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尤其要严格规定赊销业务、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等环节的审批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贪污腐败和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统一企业的销售政策,有利于企业的整体销售战略的实现。②完善员工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的检验和审查。制定企业员工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业务流程、操作流程等,这是实施检验和审查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检验和审查对企业已执行业务的相关数据、金额、执行的方式和程序的真实和合规性进行复核,以发现是否有错误、舞弊或违反程序的行为。③制订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制订严密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管理办法,使接触到的人数降到最低;将不相容职责(例如出纳岗位和会计岗位)一定要分离,制订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科学管理办法。对实物资产要设有专职的人员或部门进行管理,规定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和实物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财务部门的相关账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财产的盈亏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我国企业对资产的盘点非常不重视,事实上很多贪污腐败和偷盗行为都可以通过经常的盘点和清查发现。④确立财产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对公司的财产保险意识较差,或投保的范围、险种不适当,一旦发生意外,企业后悔不已。因此,我们要树立财产保险意识,对容易发生毁坏的重要物资要进行合理、恰当的保险。(2)建立严格的奖励与惩罚机制①实行问责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依靠相应的惩罚机制而被有效执行的。问责制作为一种惩罚机制,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必将大大提高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深度、广度和效度。内控制度中建立严格科学的问责制,并严格执行,可以增加内部经营活动各方逃避义务的风险,增强各方互利合作的可能和绩效,促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效实施。②强化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与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表彰机制,建立货币与地位的激励机制。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3)构建会计内部控制发挥财务管理作用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平台,是规范财务会计行为,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预防错误和舞弊,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地点的分散,控制权力层次的增多,企业的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和复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对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实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①建立财务主管委派制,加强财务控制;②科学设置岗位,加强组织结构控制;③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授权批准控制;④重视伦理道德规范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⑤更新知识,提高财务控制人员的素质;⑥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的质量;⑦控制与创新要相依相伴;⑧加强基建项目投资的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⑨强化成本费用控制,提高企业效益。因此,只有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才能促使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实现内部控制的现代化,使信息沟通畅通。企业首先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购买或自产开发的方式建立具有ERP功能的管理系统,使企业内部的全体员工能取得他们在执行、管理和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并交换这些信息。通过该系统,企业管理者要向全体员工发布有关认真执行各自的控制职责的明确信息,使其了解自己在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该系统使企业有一条自下而上报告重大信息的有效途径,即建立开放、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以便发现内部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和改进措施。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它环节的主要力量,因此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1)设立独立性、权威性较高的内部审计部门。企业应当建立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内部审计不受管理层的制约,以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为企业正常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2)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必须从传统的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发展,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和检查,发现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揭示企业内部存在的潜在风险,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发展,以顺利地实现企业的目标和战略。(3)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企业要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同时,要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工作,使内审人员成为既懂财务会计、熟悉审计业务,又具备经营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网站建设

专利管理系统有很多啊,免费和收费的,国家这边有一个EAC和果汁局直接对接,但是相对来说功能比较单一,不能移动办公,期限、费用、文档处理不智能,无报表提醒功能等。收费的系统相对来说肯定会好一点,还能升级或根据公司习惯进行配置流程人员等,收费知产管理系统也有价格高低不等的,比较大一点的公司有唯德,但是相对来说使用费用较高,单单历史案件导入的费用都上万,适合经济效益高一点的大公司,功能比较全面。性价比高的呢有类似像红坚果这类的系统,价格两三千起,基本都有个永久授权,也没有历史案件导入的费用,功能全面,唯一有点疑问的就是,为什么价格这么低?没去咨询过他们客服,有想法的可以去自己去了解,唯德也好,红坚果也好,其他也好,主要是适合自己的才能有效提高效率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主要就是分为专利、商标和版权。其中商标和版权主要是由代理公司做,其实主要在于专利的管理。 重点说专利吧。做专利工作首先应该有一个标准化的制度,具体是指就是把专利工作流程化的东西形成纸质的流程,方便后续到这个部门的人参考,例如企业里面专利费用的管理、专利资助如何做、专利评审机制等等。另一方面,就是要做好培训工作,针对高层领导、项目经理、研发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分档次和重点的培训,因为在一个企业里面他们是经常与之打交道的人;如:高层领导是专利战略制定的重要参考者,项目经理等中层干部是核心的研发人员,他们知道产品的研发动态,研发人员是具体专利的撰写者,还有财务是专利缴费工作的承担者,只要贵公司整体意识提高了,专利工作才好开展。

专利电子申请客户端管理系统(简称EAC),一种中华代理人协会发布的专利管理与申请软件,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电子申请平台软件CPC关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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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行资本注册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证照制度,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统筹协调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部门应当于2015年4月30 日前完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改与改革精神不符合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条法司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针对性修改工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按时完成了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局务会审议通过,于4月30日向社会公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为针对性部分修改,修改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全部条款,删除了年检相关内容,新增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修改条文共计5条(对应与注册资金相关条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办事机构设立条件条款),删除条文共8条(对应原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新增条文14条(对应新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减轻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负担。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根据《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及时、真实。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修改强化了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自律经营。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的要求,《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修改转变了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了日常依法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基本设立信息和经营信息;年度报告定期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对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部分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查后予以更正;对于公示信息虚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处理。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后三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将专利代理机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要求。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记录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措施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完善我国专利代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专利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推动专利代理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 索引序列
  •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的意义
  •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
  •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指南
  •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网站建设
  •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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