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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记》卷六:“妖怪者,盖精气之依物者也。气乱于中,物变于外。” 许慎《说文解字》:“魅,老精物也。” 王充《论衡》:“物之老者,其精为人。” 《楚辞》南方民族的卜筮祭文。如果地上出现违反正常状态的事物,就命名为“妖”。 《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 其他参考文献 江马务著《日本妖怪变化史》 柳田国男著《妖怪谈义》讲谈社[讲谈社学术文库]。 小松和彦著《日本妖怪异闻录》小学馆[小学馆ライブラリー]。 小松和彦著《妖怪学新考――从妖怪看日本人的心理》[小学馆ライブラリー]。 小松和彦编《日本妖怪学大全》小学馆。 小松和彦著《妖怪文化入门》せりか书房。 井上圆了著,蔡元培译《妖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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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拉里·蒂尔董克,崔如峰译萨克斯演奏艺术[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 ②卡尔·弗莱什姚念赓等译小提琴演奏艺术[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 ③林俊卿歌唱发音的科学基础[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④尚家骧欧洲声乐发展史[M]北京:华乐出版社, ⑤维克托·亚力山大·菲尔兹李维渤译训练歌声[M]上海文艺出版社, ⑥威廉·文纳李维渤译歌唱——机理与技巧[M]西安: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⑦冯葆富,齐忠政,刘运墀歌唱医学基础[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 ⑧⑨薛良.歌唱的方法[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威廉文纳著 李维渤译歌唱——机理与技巧2000年 [2]维克多·亚力山大菲而兹著李维渤译训练歌声2003年 [3]弗·兰皮尔蒂等著李维渤译嗓音遗训2005年 [4]歌唱与声音训练音乐论丛1982年 [5]沈湘著沈湘声乐教学艺术1998年 [6]上海音乐学院声乐系编声乐译丛1980年

巴赫(1685~1750),德国著名的作曲家、管风琴家。伟大的“西方音乐之父”。一生谱写出800多首乐曲。其作品深沉、悲壮、广阔、内在。其中《马太受难曲》、《b小调弥撒》最具影响力。对后世三百年整个德国音乐文化及至世界音乐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莫扎特(1756-1791),奥地利作曲家,欧洲维也纳古典乐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一生创作了歌剧、 交响乐、协奏曲等多种作品,创作主流为歌剧,被誉为欧洲歌剧史上四大巨子之一,代表作:《费加罗的婚礼》《唐璜》、《魔笛》等,作为古典主义音乐的典范,他对欧洲音乐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全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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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英烈”第一辑(中共陆丰县委党史办公室编)。2、中共广东省陆丰县组织史资料(陆丰组织部、党史研究室、档案馆)。3、陆烈证字第0300号(姜文生)及1988年10月6日姜英毅烈士证)。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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