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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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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狭义上是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广义上包括犯罪原因学和犯罪对策学。

犯罪学专业主要学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等

长期以来犯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争议和探讨,焦点并不是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上,而是如何对其进行更深入研究的问题上。包括研究的方法和犯罪学研究的范围。1犯罪学研究的方法犯罪学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研究依据。是一门实证科学,是观察、分析、试验、归纳、总结的学科。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在资料收集、分析阶段,观察研究客体的客观特征应当排除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惟此才能全面、精细、真实地获得对客体地了解。“价值中立”原则对犯罪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决不意味着犯罪学的研究要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入,这是由犯罪学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犯罪学研究的事实不管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都离不开法律的评价。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犯罪学的研究必须摒弃极端的“反法律主义”倾向。甚至,可以从刑法的研究成果中得到启发,找到解决犯罪学理论问题的途径。2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确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应该首先界定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层探索,有利于强化犯罪学学科的独立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犯罪学学科的特定功能。1犯罪学研究起点的确定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什么是犯罪,向来既存在刑法学定义和犯罪学定义之争。“其间的差异,决定了研究者到底是把犯罪单纯看作一个法律现象,还是一个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刑法学定义应该说是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刑罚理论的通说。而对于犯罪学上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理论界存在“等同说”、“包容说”和“交叉说”三种观点。笔者曾倾向于包容说,认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一些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越轨行为等。但经过深入思考,笔者现在则赞同“交叉说”,因为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处于政权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有时会规定一些本质上并不触犯“道德情感”、“价值观念”的犯罪情形,我们称之为“行政犯罪”,而这类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完全是出于行政目的的需要,并且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具有暂时性和受政策影响性的,应该说,这类犯罪是不应该被列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的。一般的犯罪学教科书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犯罪”的内涵。因为注意到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甚至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为解决犯罪概念的冲突问题,将犯罪的概念区分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或区分为狭义的犯罪概念和广义的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种着眼于“犯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罪”概念,并以刑法中的犯罪规范作为参照物,来划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实质是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研究学科。这不利于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成果的深入,不利于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各司其职,前者是观察社会中与犯罪相关的现象的存在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后者是以国家名义对前述现象在价值上作出判断,并赋予相应的后果,以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如何生成,才能将犯罪和一般违法区别开来,进而才能科学定义犯罪的内涵。2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探寻犯罪学的研究起点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规范或秩序。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当从人们遵守规范的情状出发。我们可以将规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规范或法律规范,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关于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规范。二是非基本规范或道德伦理规范,这是促使社会更加和谐、良性发展的规范。这些规范是保护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外法益的规范。第一种情况是人们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违法行为和越轨,如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乱伦、通奸等。关于越轨,涂尔干将之视为一种反道德、反社会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不仅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由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但行为结果却是和犯罪结果一样无价值的情况,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我们可以将前一种犯罪定义为法定的犯罪,是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求的行为。后一种犯罪定义为事实的犯罪。事实的犯罪也在犯罪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第四种情况是完全违反规范。规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完全违反规范等于拒绝整个社会,这样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游离于社会共同体之外的孤独的人,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假设,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美国学者杰克·D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社会学家及犯罪学家们曾考虑过以各种各样的根源作为对越轨行为的可能的解释,这种种根源从天文和地理条件到头脑的内在活动无不包括期间。例如,胡顿、劳伦兹等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从自然环境和生物机体入手认为“雄性的侵犯行为是生物固有的一种特性”;而杜尔凯姆等社会学家则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越轨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越轨行为增加”;以塞林、林得为代表的一些犯罪学家以“亚文化群”为立足点认为“遵奉亚群体的准则能够导致违反主体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以萨瑟兰、林德史密斯等为代表德“异化交往理论”则认为“通过与他人的交往、通过这些人共认的象征意义的形成,可以学会越轨行为”;而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则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对越轨行为之所以发生的解释不胜枚举,这取决于解释主体看待问题的角度的不同。与当今我国犯罪学界主流观点相符,笔者认为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和复杂的,但在这些共同作用的多重机制中,社会因素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因为正如唯物主义“物质决定意识”的观点,除少量遗传因素的间接作用外,人的大部分意识乃至性格的形成都是由外界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因此,笔者把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研究基点定位社会因素的作用。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及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在与犯罪和越轨发生关联时才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如被害人。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3结论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就可以将犯罪现象从整个社会现象中独立出来。据此,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由静态的关于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和动态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的社会运行论逻辑展开所构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是犯罪学研究的逻辑终点。犯罪学的宗旨是揭示犯罪之迷。如前文所述,犯罪预测即如何对待犯罪,已经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将犯罪预测作为犯罪学的宗旨有失妥当,同时也会导致犯罪学研究负荷过重。犯罪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发现犯罪、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规律。具体包括犯罪是怎么发生的、一般违法和越轨是怎么发生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之间是怎么相互转化的。总之,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前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是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前提,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社会运行论又反过来有利于深化对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研究。二者之间成互动关系,从而构建完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哪些

犯罪学主要学习罪犯的心理,从而揣摩出犯罪过程,课程包括很多,有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形式政策学等等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狭义上是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广义上包括犯罪原因学和犯罪对策学。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同时,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更为人们所关心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一是犯罪现象论;二是犯罪原因论;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具体内容是:(1)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而且将违法、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2)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找出规律,提出相应对策,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犯罪是什么、如何产生、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方面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犯罪学学习的内容很广泛,主要是研究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预防与控制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主要课程包括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等。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什么

犯罪学学习的课程主要包括课程: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广义犯罪学是指研究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预防与控制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犯罪学专业主要学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等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同时,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更为人们所关心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一是犯罪现象论;二是犯罪原因论;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具体内容是:(1)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发展、变化规律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而且将违法、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2)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找出规律,提出相应对策,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犯罪是什么、如何产生、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方面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长期以来犯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争议和探讨,焦点并不是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上,而是如何对其进行更深入研究的问题上。包括研究的方法和犯罪学研究的范围。1犯罪学研究的方法犯罪学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研究依据。是一门实证科学,是观察、分析、试验、归纳、总结的学科。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在资料收集、分析阶段,观察研究客体的客观特征应当排除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惟此才能全面、精细、真实地获得对客体地了解。“价值中立”原则对犯罪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决不意味着犯罪学的研究要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入,这是由犯罪学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犯罪学研究的事实不管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都离不开法律的评价。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犯罪学的研究必须摒弃极端的“反法律主义”倾向。甚至,可以从刑法的研究成果中得到启发,找到解决犯罪学理论问题的途径。2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确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应该首先界定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层探索,有利于强化犯罪学学科的独立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犯罪学学科的特定功能。1犯罪学研究起点的确定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什么是犯罪,向来既存在刑法学定义和犯罪学定义之争。“其间的差异,决定了研究者到底是把犯罪单纯看作一个法律现象,还是一个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刑法学定义应该说是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刑罚理论的通说。而对于犯罪学上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理论界存在“等同说”、“包容说”和“交叉说”三种观点。笔者曾倾向于包容说,认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一些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越轨行为等。但经过深入思考,笔者现在则赞同“交叉说”,因为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处于政权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有时会规定一些本质上并不触犯“道德情感”、“价值观念”的犯罪情形,我们称之为“行政犯罪”,而这类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完全是出于行政目的的需要,并且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具有暂时性和受政策影响性的,应该说,这类犯罪是不应该被列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的。一般的犯罪学教科书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犯罪”的内涵。因为注意到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甚至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为解决犯罪概念的冲突问题,将犯罪的概念区分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或区分为狭义的犯罪概念和广义的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种着眼于“犯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罪”概念,并以刑法中的犯罪规范作为参照物,来划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实质是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研究学科。这不利于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成果的深入,不利于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各司其职,前者是观察社会中与犯罪相关的现象的存在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后者是以国家名义对前述现象在价值上作出判断,并赋予相应的后果,以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如何生成,才能将犯罪和一般违法区别开来,进而才能科学定义犯罪的内涵。2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探寻犯罪学的研究起点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规范或秩序。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当从人们遵守规范的情状出发。我们可以将规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规范或法律规范,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关于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规范。二是非基本规范或道德伦理规范,这是促使社会更加和谐、良性发展的规范。这些规范是保护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外法益的规范。第一种情况是人们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违法行为和越轨,如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乱伦、通奸等。关于越轨,涂尔干将之视为一种反道德、反社会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不仅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由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但行为结果却是和犯罪结果一样无价值的情况,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我们可以将前一种犯罪定义为法定的犯罪,是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求的行为。后一种犯罪定义为事实的犯罪。事实的犯罪也在犯罪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第四种情况是完全违反规范。规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完全违反规范等于拒绝整个社会,这样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游离于社会共同体之外的孤独的人,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假设,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美国学者杰克·D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社会学家及犯罪学家们曾考虑过以各种各样的根源作为对越轨行为的可能的解释,这种种根源从天文和地理条件到头脑的内在活动无不包括期间。例如,胡顿、劳伦兹等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从自然环境和生物机体入手认为“雄性的侵犯行为是生物固有的一种特性”;而杜尔凯姆等社会学家则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越轨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越轨行为增加”;以塞林、林得为代表的一些犯罪学家以“亚文化群”为立足点认为“遵奉亚群体的准则能够导致违反主体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以萨瑟兰、林德史密斯等为代表德“异化交往理论”则认为“通过与他人的交往、通过这些人共认的象征意义的形成,可以学会越轨行为”;而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则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对越轨行为之所以发生的解释不胜枚举,这取决于解释主体看待问题的角度的不同。与当今我国犯罪学界主流观点相符,笔者认为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和复杂的,但在这些共同作用的多重机制中,社会因素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因为正如唯物主义“物质决定意识”的观点,除少量遗传因素的间接作用外,人的大部分意识乃至性格的形成都是由外界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因此,笔者把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研究基点定位社会因素的作用。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及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在与犯罪和越轨发生关联时才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如被害人。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3结论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就可以将犯罪现象从整个社会现象中独立出来。据此,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由静态的关于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和动态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的社会运行论逻辑展开所构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是犯罪学研究的逻辑终点。犯罪学的宗旨是揭示犯罪之迷。如前文所述,犯罪预测即如何对待犯罪,已经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将犯罪预测作为犯罪学的宗旨有失妥当,同时也会导致犯罪学研究负荷过重。犯罪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发现犯罪、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规律。具体包括犯罪是怎么发生的、一般违法和越轨是怎么发生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之间是怎么相互转化的。总之,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前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是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前提,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社会运行论又反过来有利于深化对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研究。二者之间成互动关系,从而构建完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犯罪行为学(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政府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犯罪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 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 1851~1934 )。他在 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学就是可以知道犯罪在很多情况的时候的心理,亲。

犯罪学专业主要学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等

犯罪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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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 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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