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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目录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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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目录最新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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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进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  公共管理组织,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和满足公众的要求,依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及其他公共组织。  传统观念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NGO)管理或参与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行政。(注:罗豪才:“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000年第1期,第53页。)相应地, 公共管理组织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表现得比较明显。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移、下放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使。这些公共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并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被称为“准公共管理组织”。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义,一般将具有以下7个属性的组织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这7个属性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 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页。)  在我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企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似乎不太符合国际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属性如非营利性、民间性等。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有关规定来看,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与国际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定义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种属性,即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有关规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中,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页。)  (二)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  从一般意义而言,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具有准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  从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但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2、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  从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3、作为民事主体  从其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是合伙或个体性质,依法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三)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范围  根据“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定义和属性,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有: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组织, 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而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主体,还需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职能。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一是:“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2、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经合法登记后成为公共管理组织;而他们参与公共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中介服务,还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向其注册的会计师申请并办理注册或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依法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权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又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同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合法登记,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有些组织未进行合法登记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就按照各自的组织规则、自治章程、会员大会决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这些组织不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体资格。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  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委托,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授权或委托,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专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授权或委托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主要有:  (一)行业管理和服务  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要职能。如《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制定行业规章、章程或规则  非政府公共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2条和167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这类规章、章程或规则经批准、备案或批转,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管理或参与管理价格  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价格的职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又如1998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规定,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  (四)审批或许可  审批或许可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在少数情况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可根据公共管理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批文或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行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五)审查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六)日常监督检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对公共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注册登记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法履行注册登记管理职能。如《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八)协调  如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进出口商会承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协调职能;由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海外承包工程招标的协调职能。  (九)奖励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  (十)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章程的成员的惩戒  许多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性章程有对违章者惩戒的规定。如根据《出口商品行业商会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出口商会章程的会员,出口商会理事会有权批评、警告、通报;对严重违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建议外经贸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动。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将日益增长和扩大。为了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除了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外,还由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大致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另一个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所管理的事务关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方面。  (一)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是其得到国家认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及必经程序。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必经程序。  (二)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业务指导  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包括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有关出版、印刷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全国性的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其成立、变更、注销的过程,还体现在其活动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以及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规在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必经程序的同时,还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此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命,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有关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违反公共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有:(1)行政责任:包括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撤销登记、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以及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等;(2)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刑事责任。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有关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的确认、委托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有权管理全国的单项体育竞赛,有权对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决策的参与  非政府公共组织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要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参与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公共管理的决策,因此法律规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和行政决策的参与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规定,以及对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社会团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行为不服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主体地位时,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相对人地位时,如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业协会的设立申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职能极其广泛,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有很小的活动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有所发展。除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等。  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  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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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面向21世纪的选择——桥本内阁行政改革评析》,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11月,获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论文《试论完善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理论学刊,2010年3月《政事分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选择》,政治学研究,1《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关于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的几个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1988年开始筹建,1994年正式成立。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正部级机构,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一、承担对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局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对部分优秀中青年司局级、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承担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二、承担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四、向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五、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六、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七、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九、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等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院领导:院长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担任,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姜异康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党委委员、副院长唐铁汉、陈伟兰、洪毅、袁曙宏、韩康,党委委员、人事局局长杨文明。   主体班次: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进修班、专题培训班和专门业务培训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港澳公务员研修班和外国公务员研修班等。2007年学院举办各类培训班次151期,培训人数6620人次。   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学院现有教职工386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66人,获得硕士学位的66人,占全体人员的2%。学院按照德才兼备、素质优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分级设岗、竞争上岗、按岗取酬的岗位管理制度。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现有专兼职教师210人。学院大力加强学科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管理为重点,以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治学为主要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学科体系。   科研咨询:建院以来,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已成为中国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科研基地。承担了大量国家和省部级委托咨询课题,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领域重要的咨询中心。1999年创刊《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截至目前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并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IC)来源期刊”。  国际合作:目前已与44个国家(地区)的行政院校和有关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是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会员和该组织负责亚洲地区事务的副主席单位,是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主席单位。学院已聘请了20余位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高级官员和资深专家担任名誉教授。学院每年都派出省部级和司局级学员赴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进行短期培训。   校园设施:学院位于北京西郊绿化带,占地面积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4983平方米。拥有教学办公楼、图书馆、电教中心、学术报告厅、会议中心、学员公寓、学员餐厅、文体中心、综合服务楼、国勤楼等设施。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目录最新版

你问的是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是什么级别刊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创刊于1999年,是由国家行政学院主管,面向发行的的CSSCI南大期刊(双月刊)。国际刊号:1008-9314,国内刊号:11-4079/D。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没有划分,可有些评审部门对期刊级别有要求,期刊的级别高,适合晋升的级别也是相对较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收录: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其中主要栏目有:政治与行政、政治与公共管理、21世纪中国经济、法治经纬、学者视野、调查与思教、决策咨询与参考、比较与借鉴。

在报刊和会议发表论文60余篇,2002年以来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论文有:(1)冯华、薛鹏:《中国高速铁路的综合效益和支持政策探析》,《广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1年第3期,P12—P19(2)冯华、孙蔚然:《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中国各省区发展水平研究》,《东岳论丛》(CSSCI期刊)2010年第12期,P5—P9(3)冯华、黄凌鹤:《发挥铁路现代化作用 实现高速铁路综合效益最大化》,《中国铁路》(中文核心期刊)2010年第10期,P4—P7,国研网转载,(4)冯华、孙燕:《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生命周期》,《改革》(CSSCI期刊)2009年第6期,P135—P141;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F31《企业管理研究》2009年第9期全文转载(5)冯华、司光禄:《基于演化视角的中国服务业发展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9年第4期,P57—P61(6)冯华、司光禄:《商品属性视角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国工业经济》(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P31—P38(7)冯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中国的思想渊源考察》,《复旦学报》(CSSCI期刊)2002年第4期,P50—P55,《光明日报》2002年10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理论经济学》2003年第2期转载(8)冯华、司光禄:《新经济条件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与政策建议》,《宏观经济研究》(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P37—P42(9)冯华:《新经济背景下现代服务业的兴起、演化和发展》,《天津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P84—P87(10)冯华、司光禄:《商品贸易集中度与竞争力的实证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P25—P28(11)冯华、宋振湖:《中国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P43—P46(12)冯华、宋振湖:《山东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P94—P98(13)冯华:《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没有孕育出现代化》,《世界经济文汇》(CSSCI期刊)2003年第6期,P81—P88(14)冯华、雷娟:《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中国外贸新视点》,《财经科学》(CSSCI期刊)2006年第5期,P120—P124(15)任少飞、冯华:《中国经济增长与煤炭消费结构的关系》,《财经科学》(CSSCI期刊)2006年第12期,P108—P114,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 2007第02期 和人大复印资料《国民经济学》 2007年第3期转载(16)冯华、张贝旎:《人民币汇率自由化的实现条件和过程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CSSCI期刊)2006年第11期,P27—P31(17)冯华:《司马迁的市场经济思想及其现代意义》,《齐鲁学刊》(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P102—P104(18)冯华、任少飞:《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改革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回顾与前瞻》,《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07年第7期,P85—P89(19)张淑梅、冯华:《电子商务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和管理方式创新》,《山东经济》2004年第4期,P71—P74(20)冯华、张淑梅:《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和策略》,《山东师范大学学报》(当年的CSSCI期刊)2004年第2期,P27—P30(21)叶世昌、冯华:《论荀子的以欲望论为基础的经济思想》,《河南师范大学学报》(CSSCI期刊)2004年第2期,P29—P32,《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4年第4期和人大复印资料《理论经济学》2004年第7期转载(22)冯华、张淑梅:《西方失业理论的回顾与我国就业政策反思》,《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02年第6期,P38—P41(23)冯华、王仪祥:《从企业理论分析企业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P26—P31(24)张虎、冯华、王志勇:《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的比较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6年第11期,P84—P85(25)冯华、叶世昌:《论齐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入选第五届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齐国治国思想论集》,P1—P6,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8月版(26)冯华:《以制度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大众日报》2002年10月27日第二版《论丛》栏目特约专家署名理论文章,半版(27)冯华、张淑梅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汇编》,P128—P14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著作和教材(1)冯华、张淑梅著:《鲁商文化与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2)冯华主编:《西方经济学》(21世纪高等院校公共课精品教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3)冯华著:《怎样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实现机制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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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1988年开始筹建,1994年正式成立。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正部级机构,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一、承担对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局级和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对部分优秀中青年司局级、处级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承担接受外国政府高中级公务员来华培训。二、承担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四、向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五、研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六、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七、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九、开展与外国(地区)行政院校、公务员管理机构、有关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等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学院领导:院长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担任,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姜异康主持学院日常工作,党委委员、副院长唐铁汉、陈伟兰、洪毅、袁曙宏、韩康,党委委员、人事局局长杨文明。   主体班次: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司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进修班、专题培训班和专门业务培训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班,青年干部培训班,港澳公务员研修班和外国公务员研修班等。2007年学院举办各类培训班次151期,培训人数6620人次。   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学院现有教职工386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66人,获得硕士学位的66人,占全体人员的2%。学院按照德才兼备、素质优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分级设岗、竞争上岗、按岗取酬的岗位管理制度。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现有专兼职教师210人。学院大力加强学科建设,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管理为重点,以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治学为主要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学科体系。   科研咨询:建院以来,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已成为中国研究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行政和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科研基地。承担了大量国家和省部级委托咨询课题,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领域重要的咨询中心。1999年创刊《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截至目前被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并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IC)来源期刊”。  国际合作:目前已与44个国家(地区)的行政院校和有关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国家行政学院是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会员和该组织负责亚洲地区事务的副主席单位,是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主席单位。学院已聘请了20余位来自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高级官员和资深专家担任名誉教授。学院每年都派出省部级和司局级学员赴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进行短期培训。   校园设施:学院位于北京西郊绿化带,占地面积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34983平方米。拥有教学办公楼、图书馆、电教中心、学术报告厅、会议中心、学员公寓、学员餐厅、文体中心、综合服务楼、国勤楼等设施。

“Revisit China’s Merger Control”, Dovenschimidt Quarterly, N 1, “Towards an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Anti-Monopoly Law”, (with Michael Faure), The Georg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45(3):501-538, “The Efficiency Evaluation of Out-of-Pocket Healthcare Expenditure in China:DEA-Tobit Analysis Based on Panel Data”, (Zimin Liu), Health MED, 2012(12) “New Wines into Old Wineskins: China’s Competition Policy against Monopolistic Agreement”, (with Yanhua Zhang),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41(1):53-75,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ca-Cola’s Proposed Acquisition of Huiyuan”, (with Kun Huang), Economist, 6(2): 127-136, “Chinese Merger Control: Patterns and Implications”, (with Yanhua Zhang),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s, 6(2): 477-496, 2010; doi: 1093/joclec/ “China’s Approach to Compulsory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Its Anti-Monopoly Law”, (with Michael Jacobs),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6(2): 181-219, “The InBev and Anheuser-Busch Merger in China: A View from Economists”, (with Ynhua Zhang and Howard Chang), Global Competition Policy, December “China’s AML: Where Do We Stand?”, (with Yanhua Zhang),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3(2), “Universal Service Obligations in LDCs: The Effect of Uniform Pricing on Infrastructure Access”, (with A Estache and J-J Laffont),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90(6-7):1155-1179, “Downsizing with Labor Sharing and Collusion”, (with A Estache and J-J Laffont),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73(2): 519-540, “Incentives in Allocation of Policy Loan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4 (5): 785-796, 2000 “递增阶梯定价、收入再分配效应和效率成本估算”,与刘自敏等合作,经济学动态,2015年第3期,第31页-43页 “分时与阶梯混合定价下的居民电力需求”,与刘自敏合作,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第146-158页 “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与最优产权配置——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刘自敏、方燕合作,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年第9期,第92-100页 “阶梯电价实施及结构设计——基于跨国数据的经验分析”,与田露露合作,财经问题研究,2014年第7期,第23-29页 “连续阶梯定价、交易成本与递增阶梯定价的渐近有效性”,与方燕合作,世界经济,2014年第7期,第167-192页 “供方诱导需求研究综述与展望”,与刘自敏合作,卫生经济研究,2014年第5期 “反垄断法规制不公平定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与埃文斯、张艳华合作,中国物价,2014年第5期,第3-8页 ““专利海盗”对我国竞争与创新的影响和政策启示”,与张艳华、王宏伟合作,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4期 “省级政府卫生投入动态效率及收敛性研究”,与刘自敏、杨丹合作,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年第3期 “双边市场中垄断认定问题与改进方法:以南北电信宽带垄断案为例”,与陆伟刚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2期 “免费产品的经济学逻辑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与黄坤合作,中国物价,2013年12月 “互联网骨干网互联与结算治理模式比较研究及其启示”,与陈剑合作,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3期,179-188,第179-188页 “盲人摸象与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的一个框架”,与黄坤合作,财经问题研究,2013年第7期,第28-36页 “反垄断审查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研究”,与黄坤、陈剑合作,当代财经,2013年第6期,第7-20页 “广告监管效应与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与杨洪丰、王跃龙合作,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6期,第100-111页 “‘可以获利’与‘将会获利’:基于情景分析比较相关市场界定结果”,与黄坤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3期 “公立医院经济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监管分析——基于共同代理理论的研究”,与刘自敏、孟天广合作,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 “我国政府卫生投入的动态效率及其收敛性研究——基于修正的Malmquist指数法”,与刘自敏合作,软科学,2012年第12期 “阶梯定价理论:一个综述”,南方经济,与方燕合作,2012年第12期 “团队生产方式下医疗服务支付方式与医患间最优委托权配置”,与刘自敏合作,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 “公正性、不对称信息与递增定价机制”,与方燕合作,世界经济,2012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理论经济学》12全文转载 “论搜索结果操纵行为的限制竞争效应”,与王磊合作,财经问题研究,2012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6全文转载 “公正性、递增定价机制与家庭规模”,与方燕合作,当代经济科学,2012年第3期,第43-50页 “团队生产方式下医疗支付方式与医患间最优委托权配置”,与刘自敏合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52-61页 “公正性、递增定价机制与家庭规模”,与方燕合作,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17-27页 “搜索引擎研究的最新进展”,与王磊合作,产业经济评论,2012年第2期,第1-22页 “递增定价机制的最优性:半福利主义视角”,与方燕合作,产业组织论丛,2012年第1期,第17-27页 “基于结构计量模型分析渠道结构变动的影响——以中国移动定制机分销模式的变动为例”,与王磊、易江南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2期,第108-118页 “机制设计理论:一个综述”,与方燕合作,产业经济评论,2011年第4期,第13-35页 “经济体制改革与中国电信行业增长:1994-2007”,与郑世林合作,经济研究,2011年10期 “非线性定价下的移动通讯需求行为”,与马源合作,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2011年第10期 “并购审查中的安全港规则:非参数方法”,与黄坤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09期,第45-55页;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11转载 “电信广电应分业规制还是统一规制: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与马源合作,当代财经,2011年08期 “递增阶梯定价:一个综述”,与方燕合作,经济评论,2011年05期,第130-138页 “论垄断行业改革的理论基础”,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第66-72页;《新华文摘》2011年第19期转摘 “阶梯定价、实时定价及其潜在影响”,改革,2011年03期,第121-125页 “坦白从宽”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中国垄断协议的宽大政策研究,与黄坤合作,山东大学学报,2011年02期,第01-09页 “可口可乐拟并购汇源案的竞争损害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12期,第86-96页 “阶梯定价不如实时定价”,中国改革,2010年12期,第32-35页 “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政府监管体制改革”,改革,2010年09期,第158-159页 “非横向并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西部金融,2010年05期,第25-26页 “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竞争的平衡:以强制许可为例”,与黄坤合作,财贸经济,2010年03期,第73-78页 “输配电网分离的定量研究”,与冯永晟、阙光辉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10年02期,第47-57页 “并购申报制度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与董维刚合作,财贸经济,2009年05期,第124-129页 “相关市场的认定与发展及对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借鉴”,与李虹合作,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年05期,第31-36页 “配电网的规模经济:一个理论与实证分析框架”,与冯永晟、马源合作,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第11期,第115-126页 “中国企业并购申报制度设计”,与董维刚合作,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08期,第87-97页;人大复印资料《工业经济》11转载 “银行卡产业国际监管动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与李朝霞合作,中国信用卡,2008年06期,第17-22页 “输配电网管理体制改革与接入监管”,与冯永晟合作,电力技术经济,2008年05期,第15-20页 “我国企业并购申报制度的实证分析与设计”,与董维刚合作,产业经济评论,2008年04期,第1-40页 “重塑网间结算政策是资源配置关键”,中国通信,2008年04期,第26-27页 “银行卡产业特征与反垄断难题”,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2007年06期,第111-1119+128页 “企业并购申报标准的估计”,与董维刚合作,东岳论丛,2007年01期,第42-48+98页 “从双边市场看网间结算和收费方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1期,第37-45页 “科研资助的激励机制研究——分析框架与文献综述”,与陈志俊合作,经济学(季刊),2004年04期,第5-30页 “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服务政策”,与 J-J Laffont合作,经济学(季刊),2004年02期,第27-42页 “发展中国家普遍服务义务的经济分析”,与J-J Laffont合作,当代财经,2004年01期,第5-13页 “经济学论文的写作规范”,与陈志俊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年08期,第7-12页 “中国电信管制改革七大悬念”,中国电信业,2002年09期,第27-30页 “劳动共享的裁员机制与合谋”,与A Estache、J-J Laffont合作,世界经济,2002年09期,第3-14+80页 “论基础设施产业的重组”,中国铁路,2002年04期,第23-26+4页 “论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02期,第76-81页 “激励管制与电信改革”,通信世界,2001年23期,第21-27页 “用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改善经济发展不平衡”,通信世界,2001年16期,第8页 “终结市场中的权力游戏”,中国改革,2001年07期,第28-29页 “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与张晓合作,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04期,第65-75页 “如何深化垄断行业的改革”,电力技术经济,2001年04期,第73页 “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体制与改革”,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0年09期,第9-14页;另载新华文摘,2000年12期,第9-14页 “WTO与中国电信业新监管框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01期,第45-51页 “关于中国竞争政策的一些思考”,中国工业经济,1999年10期,第56-58页 “基础设施规制与中国经济制度”,与安·易斯塔什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年7期,第11-16页 “规制制度的交易成本与政治经济学——兼谈中国规制制度改革”,与A Estache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年03期,第22-27页 “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与私有部门的参与”,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8年11期,第7-11页 “货币政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汪同三合作,经济学动态,1995年01期,第12-16页 “关于目前价格问题的几点分析”,与李京文、汪同三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4年04期,第3-9页 “混沌理论与经济学”,与李京文、罗春龙、张近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1年02期,第18-26页 “关于几种形式的中国部门生产函数的齐次性检验”,与汪同三合作,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0年04期,第20-35页 “1989年经济政策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89年10期,第12-14页 《移动化、宽带化、信息化下的中国电信监管》,与马源、冯永升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科研资助的激励机制:理论与实践》,与赵京兴、张晓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中国电信行业规制(上卷):电信竞争时代》,与马源、冯永晟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 《中国垄断行业规制与竞争实证研究》,与马源、冯永晟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中国电网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与冯永晟、马源合作,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 《中国银行卡产业监管与定价研究》,与李朝霞、胡杰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网络产业的规制与竞争》,与J-J Laffont、A Estache合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An Incentive Theory of Policy Loans, P D论文,法国图鲁兹第I大学,1997年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New Developments and Empirical Evidence》, Co-editor with Michael Faur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中国规制与竞争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Competition Policy and Regulation: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 the US and Europe》, Co-editor with Michael Faur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城市化背景下公用事业改革的中国经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中国铁路规制与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4年 《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规制改革与发展》,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 《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邮电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几十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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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基金组织

1.《略论我国行政法的法源》,载于《 北京政法学院学报》(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3.《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载《法学研究》 1984年第4期4.《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5.《行政司法刍议》,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1月5日6.《行政管理手段与行政法律管理》,载《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1期7.《简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在北京大学法律系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五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书面发言》,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8.《意大利的行政程序立法与行政处罚制度》,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9.《谈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载《中国律师》1994年第7期10.《论中央行政立法的权限──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理性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11.《五年成就回顾与改善执法环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12.《行政法的理念: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13.《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14.《“两个根本转变”与政府管理观念、管理依据及管理手段──抓住《行政处罚法》实施的契机,深化行政改革》,载《中国行政管理》1996年第12期。15.《司法裁量权与我国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16.《程序行政行为初论》,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17.《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18.《台湾当局“涉及两岸关系立法”之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Z1期。19.《政府法制监督论》,6中国法学会346号要报20.《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21.《中国的法律监督与政治民主监督》,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22.《论建立防止“公仆”变“主人”的法律机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3.《全面把握,依法治国》,载《中国机构》2000年第7期24.《对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思考——兼论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4期。25.《略论有序化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载《中国监察》2001年第16期26.《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法典化-兼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则》,载《法制日报》2001年7月22日。27.《略论有序化监督与纪检监察工作》,载《中国监察》2001年第16期28.《合并处罚权与减少“大盖帽”》,载《法学》2002年3月10日29.《行政执法的法理思考——城市“大盖帽”如何依法减?》,《法制日报》理论版,2002年30.《北京市依法行政调研》,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31.《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述》,载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第3版32.《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新世纪党政干部理论学习文献先进文化卷33.《关于“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世纪党政干部理论学习文献法制建设卷34.《转变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团结 》2002年第4期35.《行政审批改革的法理思考》,国务院法制办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第四卷。36.《应然状态的公共危机管理——SARS袭击后的学理反思》,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决策咨询。37.《关于我国立法中注意“西化倾向”的建议》,中共中央统战部内部决策咨询建议38.《行政法概念的语境化阐释——兼论美国行政法概念的沿革及我国行政法的时代任务》,《比较法在中国》第二卷,2002年。

你问的是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是什么级别刊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创刊于1999年,是由国家行政学院主管,面向发行的的CSSCI南大期刊(双月刊)。国际刊号:1008-9314,国内刊号:11-4079/D。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给刊物划分级别,所谓的刊物级别只是期刊行业的一种认识和一些社会机构推出期刊目录。虽然没有划分,可有些评审部门对期刊级别有要求,期刊的级别高,适合晋升的级别也是相对较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收录:万方收录(中)、知网收录(中)、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杂志在国内外有广泛的覆盖面,题材新颖,信息量大、时效性强,其中主要栏目有:政治与行政、政治与公共管理、21世纪中国经济、法治经纬、学者视野、调查与思教、决策咨询与参考、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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