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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初审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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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初审要多久

大概需要8-10年,需要很多实验 新药审批办法 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为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改变剂型的药品。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三、生物制品   新生物制品的审批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实施。   第七条 在新药审批过程中,新药的类别由于在国外获准上市、载入国外药典或在我国获准进口注册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已受理该药之申请,则维持原受理类别,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变化后的情况办理。不同单位申报同一品种应维持同一类别。 第三章 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第八条 新药临床前研究的内容包括制备工艺(中药制剂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理化性质、纯度、检验方法、处方筛选、剂型、稳定性、质量标准、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研究。   新发现中药材还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采收处理、加工炮制等研究。   第九条 凡研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均应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从事新药安全性研究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CLP)的相应要求,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各项实验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十二条 新药的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对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作出初步评价,推荐临床给药剂量。   III期临床试:扩大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循随机对照原则,进一步评价有效性、安全性。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监测。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和不良反应(注意罕见不良反应)。   第十三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各类新药视类别不同进行I、II、III、IV期临床试验。某些类别的新药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具体要求风附件一、二。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和临床研究单位进行新药临床研究,均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研制单位在报送申报资料的同时,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IV期临床除外),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如需增加承担单位或因特殊需要在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以外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按程序另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签定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I、Ⅱ、Ⅲ期临床试验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承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被确定的临床研究单位应了解和熟悉试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和安全性,与研制单位按CCP要求一同签署临床研究方案,并严格按照临床研究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新药研制单位应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遵循GCP的有关要求,监督临床研究的进行,以求保证按照方案执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临床研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临床研究期间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试者安全,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完成后,临床研究单位须写出总结报告,由负责单位汇总,交研制单位。 第五章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进行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需报送有关资料(附件一、二),提供样品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申报后,应对早报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见附件八),并连同初审意见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新药的质量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复核修订,并对新药样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审评的需要安排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新药,可按加快程序审评。研制单位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报请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一、第一类化学药品。   二、第一类中药新药。   三、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药改变剂型,或燕加新的适应症的品种。   第二十七条 属国内首家申报临床研究的新药、国内首家申报的对疑难危重疾病(如艾滋病、肿瘤、罕见病等)有治疗作用的新药,以及制备工艺确有独特之处的中药,应加快审评进度,及时审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一类新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后即予公告,其它各类新药临床研究的申请经批准后,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即应停止对同一品种临床研究申请的受理,此前已经受理的品种可以继续审评,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品种的全部申报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退审。   用进口原料药研制申报制剂的新药,在批准临床研究和生产后,如国内有研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受理申报。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必须在一年内开始实施,否则该项临床研究需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研究单位与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两家以上的生产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向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研制单位应同时报请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制场地考察和原始资料的审核。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现场考察报告表,转至该品种的初审单位。   第三十条 对被驳回的新药品种有异议的,研制单位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 新药一般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即发给新药证书。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要求的企业或车间可同时发给批准文号,取得批准文号的单位方可生产新药。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新药实行保护制度。拥有新药证书的单位在保护期内可申请新药证书副本进行技术转让。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亦不转让者,终止对该新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新药须联合申报,经批准后可发给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但每个品种(原料药或制剂)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第三十五条 第一类化学药品及第一、二类中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生产期为两年。其他各类新药一般批准为正式生产。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仅供医疗单位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得在零售药店出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三十六条 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应继续考察药品质量、稳定性及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应完成符合要求的IV期临床的阶段性试验)。药品检验机构要定期抽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新药试生产期满,生产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   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八条 新药试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试字X(或Z)×××××××”试生产转为正式生产后,发给正式生产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X(或Z)×××××××××”。其中X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字母后的前4位数字为公元年号。 第六章 新药的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 新药经批准后,其质量标准为试行标准。批准为试生产的新药,其标准试行期为三年,其他新药的标准试行期为二年。   第四十条 新药的试行质量标准期满,生产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填写“新药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见附件六),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新药质量标准转正技术审查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实验室技术复核由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两家以上生产须统一质量标准的同一品种以及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实验室技术复核。   第四十二条 同一品种如有不同单位申报,存在不同的试行标准,应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并须进行实验复核。对标准试行截止期先后不同的同一品种,以最先到期的开始办理转正。试行期未满的品种,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以便统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新药执行标准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照我国现行版药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药品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的质量考核和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试行标准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取消其批准文号。   第四十五条 新药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生产单位在申请生产时提供原料药或中药对照品原料及有关技术资料,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标定后统一分发,并保证其供应。 第七章 新药的补充申请   第四十六条 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保护期内,原生产单位增加规格、改进生产工艺、修改质量标准、改变包装、修改有效期、在原批准适应症的范围内修改使用说明书、进口原料药变更产地等,应提出补充申请。   第四十七条 提出补充申请的单位必须根据补充申请的不同内容报送必要的资料(见附件七),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凡从事新药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担新药研究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研究设施和检验仪器,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登记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新药研究的原始试验资料及其档案必须真实、完整、规范。必要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调阅核查。   第五十一条 新药的命名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外厂商在中国申报生产新药,必须由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合法药品生产企业按本办法办理;如仅申请临床研究的新药,按《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规定》办理。对所申报资料的检查及现场考察事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五十三条 在新药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虚假资料或样品,或无法证实所报送资料及样品真实性者,应终止审查,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研究与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新药研制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将新药研究资料、试制样品转让多家研制单位成为新药申报资料者,转让方与常驻让方均按提供虚假资料论处。   第五十四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五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研究、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技术复核和样品检验费。   第五十六条 申请新生物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有的快有的慢了,看你所在的杂志社稿件多不多,不多的话就快点。

核心期刊分两种,一种是中文核心期刊,一种是科技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审稿时间一般在1-3个月,3月后没收到回复,文章基本就被否决了,你可以自己处理你的论文了;科技核心期刊审稿时间一般在15-30天,1个月以后还没收到回复,就自行处理论文。中文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一般是6-12个月;科技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一般是3-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左右发表。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初审要多久完成

新药研发从临床三期到上市大概需要十五年左右,新药研发从临床三期到上市需要经历以下流程:一、临床前研究1、研究开发(一般2-3年)实验室研究,寻找治疗特定疾病的具有潜力的新化合物A、药物靶点的发现及确认这是所有工作的起点,只有确定了靶点,后续所有的工作才有展开的依据。B、化合物的筛选与合成根据靶点的空间结构,从虚拟化合物库中筛选一系列可匹配的分子结构,合成这些化合物,它们被称为先导化合物。C、活性化合物的验证与优化不是所有先导化合物都能符合要求,在这个阶段需要通过体外细胞试验验证,初步筛选出活性高、毒性低的化合物,并根据构效关系进行结构优化,这些化合物称为药物候选物。同时也存在一个化合物对目标A靶点没有作用,却有可能对其他的B靶点、C靶点有非常好活性的情况,暂且不表。2、临床前实验(一般2-4年)这一阶段目的,一是评估药物的药理和毒理作用,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ADME)。二是进行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稳定性等研究(CMC)。第一部分的实验需要在动物层面展开,细胞实验的结果和活体动物实验的结果有时候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一步的目的是确定药物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第二部分需要在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完成。A、药理学研究包括:药效学、药动学B、毒理学研究急毒、长毒、生殖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情况C、制剂的开发总不能弄点化合物就直接往嘴里倒吧,制剂开发是药物应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有的药口服吸收很差,就需要开发为注射剂。有的药在胃酸里面会失去活性,就需要开发为肠溶制剂。有的化合物溶解性不好,这也可以通过制剂来部分解决这个问题。还有的需要局部给药,就需要通过制剂开发成雾化剂、膏剂等。二、临床试验审批InvestigationalNewDrug(IND)三、临床试验(一般3-7年)人体试验共分三期:Ⅰ期临床20-100例,正常人,主要进行安全性评价。Ⅱ期临床100-300例,病人,主要进行有效性评价。Ⅲ期临床300-5000例,病人,扩大样本量,进一步评价。因为Ⅰ-Ⅲ期临床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我们重点讲一下这部分。传统意义上,新药的临床研究分为I/II/III期,后来II期有分成IIa和IIb(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肿瘤药物研究),接着出现了0期研究的概念(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肿瘤药物的研发)。然后又有人提出,0/I期为早期临床研究,IIa为中期临床研究,IIb和III期为晚期临床研究。这种分类,其实我觉得在两个方面对我们进行临床研究设计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1、分期是和研究目的相关的,不同的目的,可以分到不同时期与阶段的。2、不同时期与阶段的临床研究,往往对应于一定的研究框架设计。扩展资料:药物三期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分为I、 II、 III、 IV期。III期临床试验是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只有在试验获得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批准产品上市。III 期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III 期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300例。I期临床试验为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由于是首次在人体上进行药物实验,因此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对药物的安全性和及在人体的耐受性进行研究,考察药物副反应与药物剂量递增之间的关系,二是考察药物的人体药物动力学性质,包括代谢产物的鉴定及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途径。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本期临床研究重点在于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应用安慰剂或已上市药物作为对照药物对新药的疗效进行评价,在此过程中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对药物疗效的影响进行研究;确定III期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和方案;获得更多的药物安全性方面的资料。I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本期试验的样本量要远大于比前两期试验,更多样本量有助于获取更丰富的药物安全性和疗效方面的资料,对药物的益处/风险进行评估,为产品获批上市提供支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期临床试验

来稿的要求:  文稿: 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真实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练,结构严谨,数据准确,必要时应做统计学处理。   来稿格式:    投稿清单:  ①投稿函(推荐信)、医学伦理知情同意书;  ②题名及作者,作者单位,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Email,电话,传真,投稿日期;   ③中文摘要;   ④英文摘要;   ⑤正文: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志谢,参考文献(视文章体裁选择相关项目)。   医学伦理问题及知情同意: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时,作者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订的伦理学标准,并提供该委员会的标准文件及受试对象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书。  基金项目:论文所涉及的课题如为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或攻关项目,应在文章首页地脚以“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多项基金应依次列出,其间以“;”隔开。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271269);“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003AA205005)”作为脚注的第一项,并须附基金项目证明复印件。  文题: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最好不用副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尽量不使用缩略语。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  作者: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确需改动,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作者单位名称(应标注到科室)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如作者有电子信箱,可在单位名称后加括号写出。  作者应是:    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脚注中外籍作者的通讯地址应用其本国文字加注。   摘要: 论著需附中、英文摘要。必须是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应给出主要数据)、结论四部分的结构式摘要。各部分冠以相应的标题。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中文摘要应简略,英文摘要可略详(400个实词左右)。英文摘要尚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作者应全部列出,如不属同一单位时,在第一作者姓名右上角加“*”,同时在单位名称首字母左上角加“*”。例如:ZHANG Bei?chuan*,LI Xiu?fang,HU Tie?zhong,SHI Tong?xin, CAO Ning?xi *The? Sex Health Center of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Medical Co llege,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China     关键词: 论著需标引2~5个关键词。应尽量从美国NLM的MeSH数据库中选取,其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专业术语(自由词)可直接作为关键词使用。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HBsAg”应标引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字母大写,各词汇之间用“;”隔开。    名词术语: 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尚未通过审定的学科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的主题词。对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于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在题名及正文内药名一般不得使用商品名,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文中尽量少用缩略语。已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可以不加注释直接使用。    图表:每幅图表单占1页,集中附于文后,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每幅图表应冠有图(表)题。核实每幅图表在文中是否均有标示。说明性的文字应置于图(表)下方注释中,并在注释中标明图表中使用的全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本刊采用三横线表(顶线、表头线、底线),如遇有合计或统计学处理行(如t值、P值等),则在这行上面加一条分界横线;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一般按标准差的1/3确定有效位数。线条图高宽比例约为5∶7左右。以计算机制图者应提供激光打印图样。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图中需标注的符号(包括箭头)请用另纸标上,不要直接写在照片上,每幅图的背面应贴上标签,注明图号、作者姓名及图的上下方向。图片不可折损。若刊用人像,应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或遮盖其能被辨认出系何人的部分。大体标本照片在图内应有尺度标记。病理照片要求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图表中如有引自他刊者,应注明出处。    计量单位: 执行GB 3100~3102?1993《量和单位》中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规定及其书写规则,具体执行可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写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ng·kg-1·天-1应改为ng·kg-1·d-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ng/kg/min应采用ng·kg-1·min-1的形式;组合单位中斜线和负数幂亦不可混用,如前例不宜采用ng/kg·min-1的形式。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括号内写旧制单位数值;但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法定计量单位与旧制单位的换算系数,然后只列法定计量单位数值。 数字: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前或后≥5位数字时,每三位一节,节间空1/4个汉字空,如,“12,476,57”应写成“12 476 57”。但序数词和年份、页数、部队番号、仪表型号、标准号不分节。百分数的范围和偏差,前一个数字的百分符号不能省略,如:5%~95%不要写成5~95%,而百分数公差其中心值与公差用圆括号括起,其后写“%”,如(65±2)%,不得写作“65±2%”,宜写作“65%±2%”。附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按下列方式书写:4 cm×3 cm×5 cm,而不写成4×3×5 cm3。   缩略语:文题不使用,文中尽量少用,不超过4个汉字的名词不宜使用。必须使用时于首次出现处先叙述其全称,然后括号注出中文缩略语或英文全称及其缩略语,后两者间用“,”分开(如该缩略语已公知,也可不注出其英文全称)。缩略语不得移行。   参考文献:引用文献(包括文字和表达的原意),务请作者与原文核对无误。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将序号置方括号中排列于文后。尽量避免引用摘要作为参考文献。确需引用个人通讯时,可将通讯者姓名和通讯时间写在括号内插入正文相应处,内部刊物及资料均不作文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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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SCI的审核周期,也就是大多数SCI的审核周期,这个周期大概是是2-5个月,最快的2个月左右就能出结果,慢的得5个月,这个差距还是蛮大的。所以,这需要你提前做准备,然后投稿,这个提前最好是2年,因为要刨除中间等待的时间。如果你比较着急,你可以试试找淘淘论文网这样的机构看看,但是也只要部分可以帮助发表。。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非常感谢!

这取决于sci期刊审稿的快慢,而sci期刊审稿的环节与国内刊物也是基本一致的,一般就是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而最初的初审结果取决于初审的效率和时间。需要发表SCI论文,可以咨询“医荟园”

初审过了,终审一般就很快了。但是由于初审时期,杂志社可能还会收到少部分稿子。有些写手是砸着截稿日期投的。所以会放几天。等一等,过稿了自然会通知你的。千万不要去催编辑,不然他没耐心随便看下就还给你了。这样只会适得其反。顺其自然,好稿子自然是会被支持的。编辑们的工作是多的,终审也是更要斟酌和仔细的。好了,祝你过稿。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初审时间要求多久

身边发过文章的同学一般是提前一到两年的时间开始准备,据说SCI审稿周期挺长的!被同学安利了常笑医学网,网站上有SCI期刊的审稿周期、录用率和出版周期等关键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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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早作准备,最好提前一年。因为很多SCI期刊对稿件质量的要求比较严格,而且责任编辑和审稿同行也不好对付。常笑医学有查询SCI期刊信息的功能,可以先去查询期刊的审稿周期和录用率,做投稿前的参考

有的快有的慢了,看你所在的杂志社稿件多不多,不多的话就快点。

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初审要求

1 文 稿 来稿应能反映该学术领域的最新进展与水平。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条理清晰,题文相符,文字简明。论著、综述、讲座一般不超过4000字,病例报告1000字左右,其余2000字为宜。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作者单位名称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及E-mail角注在同页左下方。2 关键词 摘 要 论著请附4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论著类文章采用结构性摘要,必须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Objective, Methods, Results, Conclusion)四部分,采用第三人称撰写。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3 医学名词 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7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药物名称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的名称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4 图 表 如果能用文字简洁说明的内容就不必列表。图、表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表格采用三线表,不得有竖线。计量单位参照1991年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辑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 5 参考文献 将参考文献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号,并用方括号标注在文中引用处的右上角。参考文献应为正式出版物发表的作品,所引文献务必与原著核实,内容、版本、卷期、页码、年份应准确无误。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3名以上只列前三名,后加“,等”。6 著作权相关事宜 作者文责自负。该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原意的修改,则征求作者同意。来稿决定刊用其权归该刊所有。除以纸载体形式出版外,本刊有权以光盘、网络期刊等其他方式出版决定录用的文稿。

国家级医学期刊目录  内科学  《中华内科杂志》、《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危重病急救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心律失常杂志》《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国外医学呼吸系统分册》、《中华肾脏病杂志》、《国外医学泌尿系统分册》、《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华风湿病学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国外医学内分泌分册》、《中华神经科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消化内镜杂志》、 《中华肝脏病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  外科学  《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国外医学外科学分册》、《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中华肝胆外科杂志》、《中华胃肠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国骨伤》、《中华创伤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整形外科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国外医学移植与血液净化分册》  妇产科学《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围产医学杂志》、《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儿科《中华儿科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国儿童保健杂志》、《小儿急救医学》、  《国外医学儿科学分册》  口腔医学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口腔种植学杂志》  眼科学 《中华眼科杂志》、《中华眼底病杂志》、《中国实用眼科杂志》、《美国医学会眼科杂志中文版》、《国外医学眼科学分册》  耳鼻咽喉《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国外医学耳鼻咽喉科学分册》  皮肤性病《中华皮肤科杂志》、《国外医学皮肤性病学分册》  精神病学《中华精神科杂志》、《中国行为医学科学》  ⒑肿瘤学 《中华肿瘤杂志》、《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国外医学肿瘤学分册》  ⒒麻醉学《中华麻醉学杂志》、《国外医学麻醉学与复苏分册》  ⒓中医内科 《中医杂志》、《中国医药学报》、《中国中医急症》、《中医药学刊》、《中国中医药科技》、《中国中医风湿病杂志》  ⒔中医外科《中医正骨》、《中医肛肠病杂志》、《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中国针灸》、《中国骨伤》、《针刺研究》  ⒕中西医结合  《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外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耳鼻咽喉科杂志》、  《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肾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心脑血管病杂志》  ⒖医学影像《中华放射学杂志》、《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中华核 医学杂志》、《国外医学放射医学核医学分册》  ⒗护理 《中华护理杂志》《中国实用护理杂志》《中华护理教育》《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  ⒘病理 《中华病理学杂志》  ⒙医技《中华医学检验杂志》、《国外医学临床生物化学与检验学分册》、《中华理疗杂志》  《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国外医学生物医学工程分册》、《国外医学输血及血液学分册》  ⒚药学 《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中国中药杂志》《药学学报》、《中国晦洋药物杂志》、《中国药房》、《药物分析杂志》、《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国药物化学杂志》、《中国新药杂志》、《药物生物技术》,《中国临床药学杂志》、《药物流行病学杂志》、《中国药理学报》、《中国药理学报》(英文版)  ⒛疾控与公卫专业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国公共卫生》、《现代预防医学》、《热带医学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国外医学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分册》、《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国工业医学杂志》、《中国职业医学》、《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生病杂志》、《国外医学寄生虫病分册》、《中国地方病学杂志》、《中国计划免疫》,《中国学校卫生》、《环境与健康杂志》、《中国妇幼保健杂志》、《中国校医》、《中国卫生监督》、《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综合类《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美国医学杂志中文版》、《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中国综合临床》《医师进修杂志》、《中国基层医药》、《中国医师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医学美容杂志》、《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中华航空航天医学杂志》、《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中华医史杂志》、《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中华物理医学与健康杂志》、《国外医学预防、诊断、治疗用生物制品分册》  基础类《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中华微生物和免疫学杂志》、《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国外医学病毒学分册》、《国外医学免疫学分册》、《国外医学遗传学分册》  学报类  1.国家级单位类: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学报》、  《中国中医研究院院报》  2、原卫生部属医学院校类:  《中国医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北京医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医学版)(上海医科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 (医学科学版)(中山医科大学学报)、《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同济医科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 (医学版)(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 (医学版)(华西医科大学学报)、《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医学版)(西安医科大学学报)、《湖南医科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山东医科大学学报)  3、军医大学类:  《第一军医大学学报》、《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4、中医院校类:  《京中医药大学学报》、《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5、药学院校类:《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附注:判断是否国家级医学期刊的依据是: 以职称评审有关文件附录中国家级期刊的定义为依据,其中的国家一级学会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 由这些学会单独或协同共他单位主办的学术期刊(不包括科普期刊)才能判定为国家级期刊.上述期刊名单只供参考.评审时以刊登该文章的期刊的主办单位为判断依据。  论文著作条件  有关文件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及附录的有关解释,并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1、关于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级期刊问题。结合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原则上可按以下规定把握:  国级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  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出版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以及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主办的学报。参考名单见“国家级医学期刊目录”。  2、在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医学专业期刊增刊(不包括论文集、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评审时有效,不受数量限制。  3、在外文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没有被收录的,按省级论文对待。  4、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著者完成的字数,申报评审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无效。

来稿的要求:  文稿: 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真实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练,结构严谨,数据准确,必要时应做统计学处理。   来稿格式:    投稿清单:  ①投稿函(推荐信)、医学伦理知情同意书;  ②题名及作者,作者单位,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Email,电话,传真,投稿日期;   ③中文摘要;   ④英文摘要;   ⑤正文: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志谢,参考文献(视文章体裁选择相关项目)。   医学伦理问题及知情同意:当论文的主体是以人为研究对象时,作者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的委员会(单位性的、地区性的或国家性的)所制订的伦理学标准,并提供该委员会的标准文件及受试对象或其亲属的知情同意书。  基金项目:论文所涉及的课题如为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或攻关项目,应在文章首页地脚以“基金项目:”作为标识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多项基金应依次列出,其间以“;”隔开。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30271269);“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2003AA205005)”作为脚注的第一项,并须附基金项目证明复印件。  文题: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最好不用副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尽量不使用缩略语。中、英文题名含义应一致。  作者: 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由全体作者共同讨论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确需改动,必须出示单位证明。作者单位名称(应标注到科室)及邮政编码脚注于同页左下方。如作者有电子信箱,可在单位名称后加括号写出。  作者应是:    ①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②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   ③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   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集体署名的文章必须明确对该文负责的关键人物;其他对该研究有贡献者应列入志谢部分。作者中如有外籍作者,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有证明信,脚注中外籍作者的通讯地址应用其本国文字加注。   摘要: 论著需附中、英文摘要。必须是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应给出主要数据)、结论四部分的结构式摘要。各部分冠以相应的标题。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中文摘要应简略,英文摘要可略详(400个实词左右)。英文摘要尚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单位名称、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作者应全部列出,如不属同一单位时,在第一作者姓名右上角加“*”,同时在单位名称首字母左上角加“*”。例如:ZHANG Bei?chuan*,LI Xiu?fang,HU Tie?zhong,SHI Tong?xin, CAO Ning?xi *The? Sex Health Center of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Medical Co llege,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China     关键词: 论著需标引2~5个关键词。应尽量从美国NLM的MeSH数据库中选取,其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新专业术语(自由词)可直接作为关键词使用。关键词中的缩写词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HBsAg”应标引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每个英文关键词第一个字母大写,各词汇之间用“;”隔开。    名词术语: 应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尚未通过审定的学科名词,可选用最新版《医学主题词表(MeSH)》、《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中的主题词。对没有通用译名的名词术语于文内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原词。中西药名以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均由中国药典委员会编写)为准。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在题名及正文内药名一般不得使用商品名,确需使用商品名时应先注明其通用名称。文中尽量少用缩略语。已被公知公认的缩略语可以不加注释直接使用。    图表:每幅图表单占1页,集中附于文后,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每幅图表应冠有图(表)题。核实每幅图表在文中是否均有标示。说明性的文字应置于图(表)下方注释中,并在注释中标明图表中使用的全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本刊采用三横线表(顶线、表头线、底线),如遇有合计或统计学处理行(如t值、P值等),则在这行上面加一条分界横线;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一般按标准差的1/3确定有效位数。线条图高宽比例约为5∶7左右。以计算机制图者应提供激光打印图样。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图中需标注的符号(包括箭头)请用另纸标上,不要直接写在照片上,每幅图的背面应贴上标签,注明图号、作者姓名及图的上下方向。图片不可折损。若刊用人像,应征得本人的书面同意,或遮盖其能被辨认出系何人的部分。大体标本照片在图内应有尺度标记。病理照片要求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图表中如有引自他刊者,应注明出处。    计量单位: 执行GB 3100~3102?1993《量和单位》中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规定及其书写规则,具体执行可参照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编写的《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如ng·kg-1·天-1应改为ng·kg-1·d-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ng/kg/min应采用ng·kg-1·min-1的形式;组合单位中斜线和负数幂亦不可混用,如前例不宜采用ng/kg·min-1的形式。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括号内写旧制单位数值;但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法定计量单位与旧制单位的换算系数,然后只列法定计量单位数值。 数字: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计量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前或后≥5位数字时,每三位一节,节间空1/4个汉字空,如,“12,476,57”应写成“12 476 57”。但序数词和年份、页数、部队番号、仪表型号、标准号不分节。百分数的范围和偏差,前一个数字的百分符号不能省略,如:5%~95%不要写成5~95%,而百分数公差其中心值与公差用圆括号括起,其后写“%”,如(65±2)%,不得写作“65±2%”,宜写作“65%±2%”。附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按下列方式书写:4 cm×3 cm×5 cm,而不写成4×3×5 cm3。   缩略语:文题不使用,文中尽量少用,不超过4个汉字的名词不宜使用。必须使用时于首次出现处先叙述其全称,然后括号注出中文缩略语或英文全称及其缩略语,后两者间用“,”分开(如该缩略语已公知,也可不注出其英文全称)。缩略语不得移行。   参考文献:引用文献(包括文字和表达的原意),务请作者与原文核对无误。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照其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并将序号置方括号中排列于文后。尽量避免引用摘要作为参考文献。确需引用个人通讯时,可将通讯者姓名和通讯时间写在括号内插入正文相应处,内部刊物及资料均不作文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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