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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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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嘿嘿,07投资班的。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人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基金是指以各类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权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指数基金是指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是指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5)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资于美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日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欧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欧元市场的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同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其特点表现为: 1、组织形式单一。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并且除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 2、规模小。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为8亿元,最小的为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平均规模8000万元,总规模仅66亿元。 3、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其他投资占1%。 4、基金发起人范围广泛。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 5、收益水平相差悬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骥基金,其收益率达到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收益率只有4%。 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第三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1997年10月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3月,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2001年华安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又一个阶段性标志。与此同时,对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改制和扩募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其中部分已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重新挂牌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只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达到817亿元,市值约773亿元,历年合计分红超过200亿元,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564亿元,并出现多种投资风格类型。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多部基金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设立、运营、托管等方面实施高效监管,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一旦正式颁布施行,也将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 2、基金规模日益扩大,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既包括新发行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资基金经清理、改制和扩募之后形成的规范化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已接近800亿元,相当于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种日益多样化,投资风格逐渐凸现。从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至今,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等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尤其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竞争格局,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与技术经验,推动基金产品与运营的创新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

证券交易印花税会不会在近期调高? 针对市场上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将提高的传闻,《中国证券报》记者周明在上周五(11日)采访了财政部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均是“未听说近期将调整印花税”。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在股市低迷时曾运用降低印花税率的手段刺激市场。目前虽未得知是否会调整印花税率,但是从理论上讲,调高印花税率会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可以降低股市的活跃程度。但即使有所调整,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有限。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  专家介绍,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10月10日,由千分之六下调至千分之三。一般来说,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短期内会对股市产生较大影响。例如,2001年11月16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千分之四调至千分之二,当日沪综指跳空高开幅度达42%;1997年5月10日,印花税率由千分之三提高到千分之五,导致沪综指出现200点左右的跌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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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封闭武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日前我国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即将推出,本文从对封闭式基金存在问题进行探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提出了正确认识我国开放武基金在发行规模、投资风险、投资理念、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局限性;并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规范的基金监管体系、制定正确的开放武基金发展步骤、加强理论研究和基金人才培养以及完善证券市场创造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 关键词: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构想 一、在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从根本上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渠道,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发展大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而言,是一种长远的利好。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之后都要投资人市,从最终结果上看,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经营运作也必然会逐步规范化,而基金的规范化,对股市走势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也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保证。目前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场内缺乏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培育场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美国股市只有25% 是个人投资者,而日本股市几乎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绝太多数的个人.均采取加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由于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其行为必然倾向于投资,而不倾向于投机。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1998年推出第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个,200o年末基金净值为847亿元,基金从业人员344人。 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存在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发展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从历史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基金,在熊市时效益是较差的。特别是老基金,由于在投资方向上缺乏内部约束.造成投资混乱的局面,搞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均被套牢,绝大部分基金都出现亏损。只有在1996年后,股市出现大幅上场行情,一些基金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总体上看,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即:在牛市中获利,在熊市中亏损,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持续低迷的状况.那么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是没有保障的。 2.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应从哪里获得?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财富创造者和提供者,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支撑股市发展和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其成长性。大量基金人市通过操作获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与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经营发展的成果。因此,基金运作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是我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无能力支撑高启的股价,也无法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基金也好.其他的证券机构也好,无法赚上市公司的钱,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赚取股民的钱。当基金获利时,并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断提供的利润,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断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断地“前仆后继”,这种情况有可能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误人歧途。 3.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过度投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业绩处于逐年滑坡的状态,使得股市缺乏上扬的坚实基础,证券市场只能是一个高风险的投机市场,这也会助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被作为炒作的投机对象?在我国缺乏上市公司业绩支撑的证券市场中,许多已挂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庄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机的程度超过了股票,暴涨暴跌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也难以保证不沦为机构投机的工具,成为炒作的投机对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与基金有关的三种当事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相互独立,互相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基金的合规运作。但是在现实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中买卖基金单位,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约关系,特别是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很难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此外,目前的基金托管人大多是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商业银行在股市中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其有关人员也不是股市的专家.托管人只负责有关资金的托管,很难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超人与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因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私幕交易的问题。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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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一、系统风险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两大风险: 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因个别证券公司的特殊状况造成的风险。如公司的业绩不佳、财务状况不良信息的披露、工人的罢工、公司领导人的更换、市场竞争中的失败、派息不合理等。 由于各个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非系统风险具有相互抵消的可能, 所以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证券组合来加以避免。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证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如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国家税法的变化、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变化、世界能源状况的改变都会使股票收益发生变动。由于这些风险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它对所有企业的证券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投资者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掉,因此,这些风险又叫不可回避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 根据有关人士对我国上海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平均值为 80% ,而在西方的成熟股市中,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都较小,平均值一般都低,有的仅为 30% 。由此可见,我国的股市与西方成熟股市的差别。 相反,系统风险在证券市场风险中所占比例较大, 非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较小, 这必然会导致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空间极其有限,股市投资风险较大。回顾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短暂历史,分析造成股市几次大起大落的原因,也可以证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系统风险。 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大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成因分析 有关部门过多地采用政策手段干预,加剧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催生的,而相对于西方证券市场百年兴衰发展史来说,且仅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还是一个新生的、不成熟的婴儿。人们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各种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充分,再加上管理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场竞争的无序性、信息的垄断性以及运行方式的不规范性等因素的存在,单靠证券市场自身力量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行,这就决定了政府必然较多地、更容易地使用政策手段来干预市场,“政策市”即色彩很强。 由于监管层次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及社会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并且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一般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造成很大的风险。(2006 年等年份股票市如一场疾风暴雨大起大落,就是因为政府政策、政府干预、市场消息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引起股价上蹿下跳,股价并没有体现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指标等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其结果是中小股民受到最大的损失。从股市过去走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也是有关人士为什么说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典型的、封闭的政策市场的原因)。 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加大了系统风险 一般而言, 证券市场有资源配置、企业融资、对资本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定价等基本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源配置功能。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对证券市场功能定位主要局限在帮助国有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筹资解困等。 正是过于强调了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忽略了证券市场的其它功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不思进取,考虑更多的是怎样索取,通过发新股、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变着法向投资者圈钱,把股市圈来的钱当作免费大餐,投资者长期持有,不仅赚不到钱,还要接受上市公司的不断盘剥圈钱。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虽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却为日后再筹资以及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也加大了系统性风险。这就客观上加大了系统风险。 退出机制不到位导致过度投机 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投资绩优股赚不了钱,而投机垃圾股能赚到钱。原因在于大搞资产重组,实实在在出现了一些“乌鸦变凤凰”的案例。正是在这种诱惑下,两市大炒重组股,不管真真假假,只要有重组的可能就大炒特炒。然而,真正能重组成功的案例数量却非常少,比例相当低。但暴炒的结果却给投资者造成一种错误的理念,投资绩优股赚不了钱,投机垃圾股能赚大钱。 正是因为退出机制不到位, 才使常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具有所谓的“壳资源” 价值,于是市场中很多早应摘牌的企业,不但没有被市场淘汰,反而总能屡屡起死回生,成了“庄家的宠儿”。在新规定的退市和恢复上市办法中,可以说宽松得不能再宽松了。 管理层不但给了亏损公司一年的宽限期, 而且同时又规定只要公司重组后盈利,就可以摘掉亏损的帽子,获得重新筹资能力。正是新规定的出台,使奄奄一息的亏损一族大涨,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既然获得宽限期,那么必然能重组成功,所以寄希望在“资产重组”上大赌一把,因此忽视了市场风险的存在。这其中的投机成分足可见一斑。这在客观上损害了理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再相信所谓的正确的投资理念,客观上也误导了人们对政府政策的理解。 购买垃圾股能赚钱的财富效应,使投资者认识趋同,纷纷转向垃圾股,使股市的系统风险越积越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尽快实施退出机制,对大幅亏损股票要坚决摘牌,不搞“起死回生”,真正作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为股票市场朝着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查处不力,加剧了系统风险。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尽管我们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这对维护二十多年来股票市场的发展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在实际贯彻执行方面还存在不足,执法力度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现行的法律对于约束上市公司恪守投资承诺软弱无力,使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行为基本上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如大庆联谊利用财务公告误导投资者,至今没有受处罚;深华源公开违反会计准则做假帐,至今没有被立案审查;亿安科技、水仙股东起诉上交所和证监会,操纵股价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层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等等。在此我们不讨论责任的归属问题,而是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根源,这就是监管不严,查处不力。这样,无论是上市公司, 还是投资者都无法在一个市场游戏规则健全,能够完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环境中参与交易,其结果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剧了系统风险。 因此, 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问题。企业资金入市助长了股市过度上涨,1993 年证券市场资金准入的制度创新步伐明显加快,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市, 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允许券商的增资扩股资金、股票抵押贷款资金和从银行拆借市场获得资金入市,对于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推动股市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应看到,允许企业资金入市,可 以使资金面变得宽松,但如此宽松的一个负面效果在于投资者忽视股市的基本面风险,上市公司增加股票投资的同时也增加了股市泡沫风险,不仅损害了大众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将自己的业绩风险暴露在股市泡沫风险面前。 在实业投资前景不好、实际税负较重、企业边际利润很小,而证券市场投资一级市场的投资收益率高达200%, 又几乎没有风险,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目前也并不大的情况下,使证券投资对资金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实业投资。允许企业资金入市,为资金名正言顺流入股市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很多贷款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贷款,只在企业内走上一圈,很快就进入市盈率可观的股市。贷款资金用于“炒股” 虽金额并不太大, 但发生额却不小。据测算,股票抵押贴现,券商透支,银行融资,放大了系统风险数倍。一些上市公司收1益的来自战略投资人,一些上市的实业公司甚至转向资本运营公司,从价值创造者变成了价值评估者, 就是这种情况的最好证明。 由于受目前各种市场和市场因素的潜在影响,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在客观上会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使上市公司获得超额认购资金,这又使发行价走高成为必然趋势。再就是更多的上市公司为了获得较多的募集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空列项目,在得到资金后,又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更多的上市公司则直接将 钱交给券商炒股票,助长了股市泡沫。三是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难以处理超过计划的那部分资金,出现募集资金被闲置浪费的现象,违背了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初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功能。四是目前股权结构非流通股居多,流通股发行价越高,与非流通股的成本价相差越大,将来 国有股按市场价减持的阻力就越大。五是当市场机制不灵时,市场化就成了无政府化的代名词。其结果是: 发行价高、上市首日开盘价高、上市首日换手率高的三高现象,使上市公司圈钱之风愈演愈烈, 二级市场失血状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系统风险。 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证券市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法规都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国家也不例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相对于迅速发展起来的证券市场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对滞后,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和不连惯性;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由此造成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因掌握信息量的多少、内容的真假、时间上的先后不同对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做出不同的反映和判断。由于对新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证券产品的价值变化的判断就很不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证券产品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求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 这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加大了系统风险。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要求上市公司是一个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严谨的分权——制衡体系,通过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维系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改制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换个形式罢了。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严重缺位,和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 作为公司代理人的经理人员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结构畸形,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制度安排难以规范和统一,其结果是,董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行为不受监督和约束,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独断专行等等。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上市公司与原有母体之间形分实合,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难分彼此,界限模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其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资产、财务不分彼此, 完全是一笔糊涂帐,这就给了某些别有用心的大股东以可趁之机。如幸福实业 20亿多万元资产被集团私自拿去抵押,三年来公司居然不知情。更奇怪的是绝大多数担保不要说没经过董事会讨论,甚至连董事会也不知道。然而,即使上市公司与集团明明白白地实行了“三分开”,部分上市公司也难逃“摇钱树 ”的下 场。因为在多数公司仍然是“一股独大”。 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情况下,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中小股东玩弄于鼓掌之间也就不足为奇了。 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系统性风险,我们不难发现,股票市场最大风险,不是庄家做市炒股票,而是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政策不完善,是管理层重大政策出台时不能确保投资者同一时间获知,导致上市公司与庄家相互勾结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不及时查处违规、涉嫌犯罪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在一个 交易规则不健全的市场参与没有完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游戏, 其系统性风险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当然, 我国证券市场的系 统风险是在特定时期和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但我 们不能因此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 事实上, 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是可以控制和化解的。

国债的含义:指国家公债,是由中央政府按照法定手续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的期限支付规定的利息,并在规定期限内返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国债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在我国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执行。 国债的特点: (1) 安全性高。由于国债的发行以国家信用和国家财力作担保,持券人不必提心本息的偿还。国债在各种债券中信用等级最高,被称为“金边债券”。 (2) 较强的流动性。由于可上市流通的记帐式和实物券国债,随时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转让,因此,国债持有人并不需要一事实上将国债持有到国债到期日。 (3) 收益稳定适中。 (4) 税收优惠。投资于国债所得利息收入无收利息所得税。在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均需收取20%的利息所得税。(一)我国国债发展简史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国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1950-1958年):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种国债。在此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又于1954-1958年间每年发行了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总额为44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24亿元的11%。1958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国债的发行被终止。第二个阶段(1981年至今):我国于1981年恢复了国债发行,时至今日国债市场的发展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的阶段。1981-1987年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亿元,且发行日也集中在每年的1月1日。这一期间尚不存在国债的一、二级市场,国债发行采取行政摊派形式,面向国营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认购的国债年利率比单位认购的国债年利率高四个百分点。券种比较单一,除1987年发行了54亿元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均为5~9年的中长期国债。 1988-1993年间国债年发行规模扩大到284亿元,增设了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新品种。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后国债开始在交易所交易,形成国债的场内交易市场,当年国债交易额占证券交易总额120亿元的80%以上。1991年我国开始试行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1993年10月和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国债期货和回购两个创新品种。 1994年财政部首次发行了半年和一年的短期国债。1995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特别是期货交易量屡创纪录,但包括"27"事件和回购债务链问题等违规事件频频出现,致使国债期货交易于5月被迫暂停。 1996年国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财政部改革以往国债集中发行为按月滚动发行,增加了国债发行的频度;其次是国债品种多样化,对短期国债首次实行了贴现发行,并新增了最短期限为3个月的国债,还首次发行了按年付息的十年期和七年期附息国债;第三是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对可上市的8期国债采取了以价格(收益率)或划款期为标的的招标发行方式;第四是当年发行的国债以记帐式国库券为主,逐步使国债走向无纸化。 1996年以后,国债市场交易量有所下降。同时,国债市场出现了托管走向集中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非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分离的变化,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即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深沪证交所国债市场和场外国债市场。

证券市场期刊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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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多数股民赚不到钱,。。。

题目好选择,提纲列了吧

论证券市场现行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陷与对策;论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新股发行机制改革的若干思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民营上市公司分红实证研究;钢铁类上市公司分红实证研究(你可以举一反三)。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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