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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律与政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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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大学就是水产学院,水产学院有三个校区,渤海校区是在大黑石那块,在火车站大菜市的前面坐建设街到大黑石的车可以到那;黄海校区是在黑石礁那块,在青泥洼桥做801可以到;还有校区是在瓦房店,不过是个专科。。。

都不是啊。2017年,学校入选“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海洋学报》和《海洋与湖沼》,一个第一,一个第二(排名不分前后)。各自的英文版也都越办越好。

大连海洋大学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黑石礁街52号,从火车站打车的具体费用要根据当地路况确定。学校有较为完备的教学科研平台。有农业农村部刺参遗传育种中心1个,国家海藻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1个,农业农村部重点开放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海洋法律与政策东北亚研究中心1个,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执法研究咨询中心1个,辽宁省协同创新中心1个。学校还有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0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2个,省级科技服务中心1个,省高校重大科技平台2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4个,省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重点基地1个。大连海洋大学其他情况简介。大连海洋大学拥有浓厚的蓝色育人氛围,形成了以“学贯江海、德润方厚”的校训精神和“兼容并蓄、追求卓越”的大海大精神为核心的蓝色大学文化特色。学校积极倡导”厚德博学、为人师表”的教风,不断培育“明德尚学、志存高远”的学风,精心打造文化品牌项目“蓝色讲坛”,拥有“海洋之声合唱团”等各类文体、科技学生社团,定期举办校园文化节,不断丰富第二课堂科技文化活动,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以上内容参考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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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管辖海域的战略性、区域性调查评价(1)重点海区的基础调查与评价。采取综合性调查和专题性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本查清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发现一批新的可开发资源。重点是一海(渤海)、一湾(北部湾)、一峡(台湾海峡)、三洲(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海岸带国土资源环境最大承载力研究,环渤海及东南沿海的海洋地质—生态环境评价。(2)管辖的海域的综合地质调查。实现我国领海和管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有重点地开展典型海域1:25万综合地质调查;逐步建立具有中国海域特点、能为我国海洋规划、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有效服务,与全球变化研究和国际减灾基础研究接轨的海洋地质科学体系。(3)我国海域矿产资源的潜力调查。大力开展海洋油气资源调查工作,提出新的油气远景区和新的含油气层位,对资源远景作出评价,对南沙海域、南海北部陆坡区和黄海等海域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对资源远景作出战略预测和评价。(4)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勘查。开展深海资源的调查研究,以富钴结壳和天然气水合物为勘探重点,面向多种资源,圈定多金属结核资源合同区的可采地段,富钴结壳资源较好的矿区。同时,对热液硫化物、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和其他潜在的非传统资源进行综合调查评价研究,为商业性勘探开采做好资源和技术准备。(5)海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的调查取样。优选南海北部等陆坡区作为试验勘查区,分阶段开展调查工作,初步查清天然气水合物特征和赋存条件。安排一定航次调查取样和钻探,圈定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远景区,查明资源量和探明一定的地质储量。2.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保护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的各项海洋事务,为发展海洋科学、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完善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做出贡献。参与全球性和区域性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国际合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为我国利用世界海洋资源创造有利的大环境和条件。3.制定鼓励利用世界海洋资源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和引导“走出去”开发利用世界海洋资源,应建立部委间协调机制,统一规划管理,简化审批。建立联系渠道,为“走出去”开发利用世界海洋资源提供联络和服务。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在重点海区和重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工作,以减少风险,鼓励和引导利用国外海洋资源的积极性。对于开发利用世界海洋资源的项目,在出口信贷计划中予以扶持,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放宽信贷条件。对在国外开发海洋资源所取得的份额产品,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方面给予特殊安排,并实行优惠的关税政策。开展世界范围内的海洋资源可供性研究,建立“走出去”开发利用世界海洋资源的服务和支持系统,为实施全球战略提供决策支持。4.制定和完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规划海洋资源勘探开发需要有宏观规划指导,建立资源规划体系。要制定必要的专项资源规划,如渔业资源规划、海洋油气资源规划等,以及地方的区域性规划,形成国家、省、市(县)规划体系。要理顺不同种类海洋资源规划之间的关系,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5.建立和健全海洋资源管理体系海洋资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要以海域使用管理为基础,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体制建设,包括建设相对集中的海洋管理机构,建立一支装备精良的多职能的海上执法队伍,建立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二要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的行政措施的制定,包括维护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多方面海洋政策,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等。第三要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资源综合管理,加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执法力度,保证依法有序开发保护海洋资源。6.开展和加强海洋生态建设海洋资源开发要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淘汰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开发活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压力。发展生态型养殖业和滨海旅游业,建立沿海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把海洋经济快速增长建立在海洋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建立海洋环境监测、观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总量控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减缓和遏制近岸重点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势头。启动渤海湾、辽东湾、大连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大亚湾和珠江口海域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工程。加强海洋生态建设与海洋保护区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建立一批海洋资源和生态保护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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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评论】和【法学】你都可以去借鉴的看看~结合起来写自己的论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教育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核心任务,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要深刻理解、认真对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主题。人民满意是教育事业的最高要求,又是衡量我们工作的基本标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一是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把十八大提出的各项教育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要落实好“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要求,为各行各业教育需求服务。三是要落实教育“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结合政法司工作,要以加强政策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和困难,要以改革突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障碍,要以加强法治建设构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制度。    一是要加强政策研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宏观决策依据。我们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教育工作新目标任务,加强对教育宏观政策、重大战略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一要做好教育宏观政策研究。要加强对十八大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教育部分内容的研究和学习,特别是加强对十八大的一些新的提法、新的观点和要求的研究分析,为党组提出决策参考。二要做好教育形势和教育热点问题分析。在汇总整理部内司局工作动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地调研,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做好趋势分析判断,并适时就一些重大综合性问题以及倾向性苗头问题提出政策和措施。三要做好综合会议、综合文稿筹备起草和综合材料上报工作。要认真筹备好201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要按照中央和党组的要求,完成重大活动和会议文稿任务,认真做好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教育部分稿件以及质询稿件起草工作,认真做好报送中办、国办的各类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或会议上正确反映教育的呼声和意愿。四要做好有关部门政策服务工作。要按照中央领导指示,主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总装备部就部队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和部队园校工作提出政策意见。要按照部领导指示,与全国妇联就当前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出立法意见和政策措施。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与全国总工会共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要深化改革创新,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扫除体制机制障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改革方案要顶层设计,改革部署要大处布局,改革推进要具体落实,关键是在深度上做文章,要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变化、感受到发展,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改革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做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在实地调研、国际比较、资料政策梳理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办学自主权调研报告,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的政策建议。下一步,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尽早上报。同时,探索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二是要推进高校章程建设。《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后,确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为章程制定试点校,举办了4期700多个高校1500多人参加章程专题培训班。下一步,要加快推进直属高校章程预报预审工作,目前已有中国人民大学、东华大学提出了核准报告,正在征求各司局意见,力争尽快在明年3月前核准部分高校章程。三是要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各地推进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办学体制改革实践,认真总结各地教育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和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实践,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三是要推进法制建设,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稳定长效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当前教育的法制工作面临新情况,要重视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立法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要通过法制完善制度建设,教育政策法规工作要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保驾护航,要做到社会有呼声、法制有行动。当前教育立法项目多、时间紧,难点多、任务重。因此,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此,法制工作要突出“四个同步”。第一个同步是多个法律项目同步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同步进行。要做好“六修五立”工作,推动一揽子教育法律修订、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同时启动有关立法项目,推动终身学习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工作。加强部门规章建设,前两天已经发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我们还将尽快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第二个同步是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立法方案同步进行。边调研、边起草、边论证、边征求意见,重大政策出台前要上网征求意见,推动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在立法的同时推进政策文件制定,以应急需,目前已就家庭教育政策制定工作和全国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快相关政策制定。第三个同步是中央立法和推动地方立法同步进行。推动地方加快完善教育法规和规章,构建政策法规信息平台,加强对地方教育部门立法工作的指导。第四个同步是立法、普法和执法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启动教育系统“六五”普法网站建设工作,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课堂。明年3月份前,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加强教育普法的文件。尽早出台《依法治校纲要》,全面部署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有关行政审批的下放、取消以及与之有关的规章修订、文件清理等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救济机制,制定《教师申诉办法》。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引导地方积极开展试点,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和队伍,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力。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在这种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而且越来越隐蔽。因此,我国必须通过专门立法、鼓励行业自律与教育网络使用者的方式,建立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都面临的问题。信息时代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原则应当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当前,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不仅在中国还处于萌芽期,就世界范围而言,也处在由幼稚向成熟发展的探索期,这样一个相对理性的调整时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谨慎而积极开展的时机。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网络经济调整的重要一环。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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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与海洋部(DFO)成立于1979年,1995年与加拿大海岸警备队合并。根据《1979年政府组织法》规定,该部为国家海洋政策和计划方面的联邦职能部门,负责协调与海洋有关的联邦政策和计划。其宗旨是为了加拿大人现在和将来的利益,尽可能地提供一个高标准的安全、健康和丰富的水和水生物的生态系统。具体职能是负责制定支持加拿大海洋和内陆水域经济、生态和科学系统的政策和规划;负责海上和内陆水中鱼类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指导和促进联邦的海洋政策和计划;为加拿大的全球经济提供服务。该部还通过海岸警备队参与提供海上导航服务(例如浮标、通讯)、破冰业务和有关的海洋立法以及北极东部海上运输等工作。该部还在海洋科研技术、研究及开发方面与大学和产业界的专家合作。该部共拥有9个大科研所,分别设在纽芬兰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等地,从事渔业及海洋科学技术研究。联邦政府对DFO的年度财政拨款大致为7亿加元,DFO将其中14%用于生态保护,39%为工作人员的薪水开支,35%用于日常办公费用,12%用于固定资产维护、维修等。其下设主要机构有:加拿大海道测量局、太平洋生物站、海洋科学研究所、淡水研究所等。加拿大海道测量局(Canadian Hydrographic Service)加拿大海道测量局于1883年建立,业务范围包括海道测量、海图制图、海底地形与地球科学制图、航海资料目录、航路指南、潮汐表、潮流表的出版以及航海通告发布,已生产本国及邻近海域纸质海图1000幅、国际海图7幅、NTX格式矢量海图682幅、S-57第3版格式海图329幅(相当于178幅纸质海图)、光栅海图541幅、数字自然资源图110幅。有测量船1000吨级以下3艘、2212吨级1艘、4800吨级1艘。加拿大Maurice Lamontagne研究所是加拿大海洋与渔业部的12个研究中心之一,也是世界著名的海洋科学研究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关海洋生物资源与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对海洋环境进行综合管理,对鱼类生存环境进行研究。海洋科学研究所(Institute of Ocean Sciences)总部设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悉尼市。该所的研究领域包括:研究海洋物理学、海洋化学、海洋生态学和水文地理学等。淡水研究所(Freshwater Institute)该所建于1966年,总部设在马尼托巴省温尼伯市的Crescent大学。该所的研究领域包括:从事淡水养鱼业的生物、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具体包括研究湖泊污染问题、酸化作用与放射性核素、湖水中营养物浓度增加效应、水体加富过程与控制、淡水中生物生产与分解的机制与过程、淡水渔业资源的有效加工与利用、天然水与污染水中鱼种的新陈代谢、繁殖与普通生态学、水产品质量、北极海洋哺乳动物普通生态学和北部工业开发对水生动物的影响。

学校目前有临港新城校区、杨浦区军工路校区、杨浦区民星路校区三个校区,根据上海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学校于2008年主体搬迁至上海临港新城办学,学校占地面积约1600余亩,规划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浙江省象山市建有2个科研教学基地。学校办学条件优良,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设施齐备。拥有教育部水产种质资源创新与利用重点实验室、大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与利用重点开放实验室、农业部渔业动植物病源库和鱼类营养与环境生态研究中心、农业部中国渔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农业部冷库及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远洋渔业培训中心;拥有上海市水产养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上海市高校水产养殖E-研究院、大洋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上海市高校重点实验室、水域环境生态上海高校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了一批特色专业实验室,如中美(SHOU-NOAA)海洋遥感及渔业信息研究中心、淡水渔加工利用研究室等;学校建有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研究院,下设数字海洋研究生所、海洋药物系统及神经科学研究所、海洋药物与健康食品研究所、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研究所,海洋渔业遥感GIS技术实验室、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实验室、中美海洋遥感及渔业信息研究中心、海洋经济研究中心、海洋文化研究中心;学校还建有农业研究院、公共管理研究所、中国鱼文化研究所、外国语言研究所及中国鱼文化博物馆,拥有国内外闻名的鱼类研究室、标本室和亚洲最大的专业鲸馆,同时学校在全国各地有50多个教学实践基地。图书馆藏有以水产、海洋、食品为特色的图书、电子书籍260多万册。拥有现代化的校园网络,并建设了为我国水产行业服务的“中国水产网”网站平台。由学校承办的《水产学报》、主办的《上海海洋大学学报》被列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水产学报》获第一、二届“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称号。学校是上海市水产学会、上海市食品学会、上海市渔业经济研究会和上海市延安精神研究会挂靠单位。学校教育体系完备,优势学科明显。拥有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及留学生教育。拥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学位8个领域授权点,46个本科专业及方向,10个高职专业。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5个国家特色专业,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4门上海市精品课程,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上海市教学团队,15个上海市教育高地和1个上海市高校E研究院。目前,拥有普通本专科生12000余人,研究生近1800人。学校现有教职工1000余名,其中教学科研人员近80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00余名,博士生、硕士生导师300余名。学校拥有双聘院士2名,拥有以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上海市首批优秀学科带头人、上海领军人才、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上海市教学名师以及中青年教授为骨干的师资队伍。    “十一五”以来,学校科技成果达到国际领先和先进水平的有50余项,国内首创和先进水平有90余项,获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成果奖40多项,获省部级奖50多项,取得专利30多项。我校在环境保护、物种保护、遗传育种、食品加工、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水产养殖、农业经济与管理等领域作出了重大贡献。    学校与美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和台湾、香港地区的大学以及多个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并与境外多所大学互派留学生,长期参与中美海洋生物资源合作计划,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亚洲水产学会、国际水生生物资源管理中心等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学校校园文化丰富多彩,聘请了著名表演艺术家秦怡、闵惠芬,指挥家曹丁,作曲家陈钢等一批艺术家为我校艺术兼职教授;拥有大学生艺术团等各类文体、科技学生社团90余个;定期举办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连续多年被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评为“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新时期的学校办学目标:到2020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海洋、水产、食品等学科优势明显,理、工、农、经、文、管、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教学科研并重,国际化、开放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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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主要是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1、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  (1)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成果;  (2)海岸带、海岛、近海、大洋调查和极地考察、测绘的方法、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卫星遥感海洋应用研究成果;  (4)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5)海洋仪器研制技术、工艺及其产品;  (6)海洋科技管理的理论、方法等研究成果。  2、海洋综合管理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权益、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纳理论、方法和技术;  (2)海洋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海洋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海洋计量、规范等成果。  3、海洋公益服务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成果;  (2)海洋科技情报与档案,海洋资料、信息处理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  (3)海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包括监测站、观测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南极考察站、资料浮标、调查监测船、监测飞机和通讯网络等)的技术改造、革新及服务。  4、海洋开发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  (2)海岸带、海岛和重点海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3)海洋工程开发技术。  5、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2)国外先进的海洋管理、公益服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3)海洋科学技术在非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凡符合《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海洋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四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经正式批准并公布的地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第五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六条 凡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基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凡已申报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不得再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缓评项目两年之内可再申报一次,但申报时必须注明是哪一年的缓评项目,并注明缓评理由。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会商后,联合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5、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下达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同时向下达任务的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再由主要完成单位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6、科研机构自选的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你说的是那方面的权益呢?是指法律上的还是道德上的?法律上的话你可以去参考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文献

肯定是SCI检索的难,尤其是影响因子很好的SCI期刊,难度很大,审稿也慢,经常一审就1年多。EI难度要看你是投JA检索的EI,还是CA检索的EI,两者差别很大的。JA检索的EI中,如果投水刊还是比较好中的,CA检索的EI难度也不大,不过这两个都要求你论文必须翻译成英文,对于英语不好的朋友来说,可能比较麻烦。当然如果你第一次发SCI和EI,建议你先发EI,并且发CA检索的EI,练练手。CA检索的EI也叫会议EI,如果还不懂,建议你百度搜:EI学术会议中心,里面有很多关于EI会议的知识和相关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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