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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投稿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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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投稿经验总结

这是跟法律相关的论文呀~你在网上找下这类的期刊看下撒~像(法学)这种期刊就可以吧~~

导语: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复习方法,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成为众多考生热切关心的问题。一、熟悉考试内容与题型规律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虽然还是以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考查为主,辅之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但是随着司法考试的逐年深入,其具体考试特点也呈现出两大主要变化法\律教育网\趋势:第一,由对知识点单一法律规定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知识点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考查。第二,由对单一知识点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知识的系统性以及比较思维的运用。从司法资格考试的发展趋势来看,即使在试卷设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还是呈现出倾向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功底与对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动态的关注,既让真正具有高素质且关注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的考生脱颖而出,也让真正热爱法律职业并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学人才充实到我国的法律职业者群体中去。二、复习方法学好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并融会贯通地理解与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基本内容:(一)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当事人有限处分与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机结合是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可以以此为基点贯通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及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教育网\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六,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综上所述,考生可以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主线,将民事诉讼法的主干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当然,在这一知识体系中,还包括对上述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理解仲裁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仲裁作为与民事诉讼相并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核心特点在于当事人的自愿性。考生可以当事人的自愿性为理论基础将仲裁法中的重要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便于系统地掌握。第一,对于法定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提请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将争议事项提请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三,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法\律教育网\第四,仲裁审理方式与结案方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基础,可以将仲裁法的相关内容组成仲裁法知识体系的主干。当然,除此之外,为保障仲裁解决争议案件的公正性,仲裁法还设置了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容的监督制度。(二)总结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相区别的内容考生在阅读教材的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区别之处,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查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管辖不同、审理组织的确定方式不同、审理人员的确定程序不同、回避的具体情形不同、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程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和解的效力不同、调解的开始方式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判决书与裁决书的制作程序不同、审理人员有无拒绝署名权不同、当事人对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语言有无选择权不同、能否由外籍人员审理涉外案件不同、审级不同等等。(三)以知识点建立学科内知识群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掌握,如果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构之上,从而将知识点体系化,便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例如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使得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选择(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通常程序与督促程序、通常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诉讼程序的选法\律教育网\择(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具体程序制度的选择(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审理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解与调解以及调解与判决等)。三、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法\律教育网\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四、习题练习与自我模拟测试的方法为了巩固所复习和掌握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习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而为了使自己积累一定的考试经验,进行一定的模拟测试也是极其重要的,但关键是要适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主管与管辖部分。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证据部分。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民事执行程序。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其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二)仲裁法重点知识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程序。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其他内容。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这可是我多年的学习心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民事诉讼法就是指导法官诉讼进程的,你先想一想如果你是法官你来怎么样主持一场法庭审判呢!起诉条件的审查-当事人-一审-二审等等,可以列个图表更加清楚一些。多在脑子里过几遍程序就行了。也可以去法庭听审,更加形象一点。

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投稿经验

也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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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下就好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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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及其扩大化》(7万字),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独著;2.《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以法院为中心的分析》(25万字),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2009年10月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博士论文;2009年8月被评为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3.《论诉讼调解瑕疵之救济》(2万字),载《法学》2007年第4期,独著;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转载;并于2009年9月获第二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成果(2007至2008年度论文类)二等奖;《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立法探讨》,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独著; 《先行调解析论——兼与“调解优先”比较》(8万字),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刊、第八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独著;《释明告知提升判决认同感》,《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17日“实务周刊”;《社会转型的司法 还是司法变革的政策——对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实践的考察》(7万字),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独著;8.《论民事裁定的既判力》(6万字),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独著;9.《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2万字),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独著;10.《法院调解的目的论》(5万字),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独著;11.《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立法设置——以救济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为主的考察》(4万字),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独著;12.《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1万字),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独著;《关于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建议》(6万字),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7期,独著;14.《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7万字),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独著;15.《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7万字),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独著;16.《法律教育的困惑与现实性选择》(6万字),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独著;《法国证据保全制度初探》(3万字),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四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独著;《诉讼民主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19.《解决冲突与保护人权:论诉讼的目的——基于诉讼法哲学的研究》(8万字),载《学海》2006年第5期,排名第二;20.《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刍论》(1万字),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9期,独著;21.《论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导入》(9万字),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独著;22.《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体系之建构》(2万字),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独著;23.《我国民事上诉审理范围的回顾与思考》(5万字),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独著;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1期全文转载;24.《论我国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完善》(3万字),载《河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独著;25.《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7万字),载《河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独著;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8期全文转载。

谭兵,这个是比较老的了,《民事诉讼法》统编教材就是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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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的文章就应给稿费的,我支持你去要个说法。当年的课本上有一个还是儿童的文章呢最后通过法律解决的,要不然在某网站把这事说出来,得不着稿费也得臭臭他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你就拥有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很多啊,比如有《作品》、《星星》、《诗歌月刊》、《绿风》、《诗林》、《诗选刊》、《谢桥风采》、《爆炸》、《西部风》、《人大诗报》、《珠江诗报》、《新诗大观》、《自由诗篇》:  建议:两种诗歌期刊《诗刊》《星星》  下面有一个搞笑版的诗歌论坛峰会纪要 :  《诗选刊》:谁不拍俺马屁不喊俺老师不夸俺美女帅哥,哪怕你再活跃写的诗再多,你也别想上《诗选刊》。  《星星》:谁买了俺的个人诗集,俺就发谁的稿件。不要笑俺不喜欢网络,因为网络养不了家。  《诗刊》:我们选稿条件比较宽:一、你是领导或名家。二、你花600块成为我们的“诗歌培训班”会员。  《诗歌报》:谁掏钱参加俺们组织的笔会,谁就是著名诗人!谁敢骂俺,俺就封谁的ID,然后再写诗骂他,他还回复不了。  《新诗大观》:俺发行量大俺就NB,谁对俺不尊重,俺就不发表他的诗歌,排好版也得撤下来。  《自由诗篇》:谁让俺不高兴了,就把谁哄走俺们连自己的站长都哄走了,还怕谁?  《北京评论》:下半身只在裤裆里垃圾,俺们满世界垃圾,所以俺们比下半身更接近“诗艺”。  《唐》:俺虽然没写过好诗歌也可著名这嘞,真嘞!你想出名的话就来骂俺吧,你越骂俺说明俺越背受关注,别说俺犯贱,俺从小就是俺自个的爹!  《一行》:俺们印刷2百余本,还没刊号,却号称是美国的诗刊,只要你上了《一行》就是在国际上发表诗歌了。  《情诗》:虽是假冒伪劣的刊号毕竟也是香港的,香港的脚香嘛,只要你冲俺发“情”,俺们就发表你的诗。  最近发情的太多了,我们不得不计划下期出<女诗人专号>谁让我是男人来着?  《诗江湖》:只要你敢脱,脱的越早就越出头。你只要亮出自己的私处,俺们就承认你是诗人。  《他们》:名人就是一面“旗”,不和你交流固步自封,俺照样假装的火火红红。  《女子诗报》:俺不发男人的诗歌,但俺离不开男人,俺一直保持着“处女”的姿态啊。你们别这样看俺,讨厌!  《扬子鳄》:都来骂俺吧,你骂的再出名也没俺出名,嘿嘿,只是借你的肩膀站一站嘛。  《诗歌月刊》:俺的诗歌都是约来的,不过,还是谢谢您的投稿,也只能谢谢啦,谢谢嗷!  《诗生活》:你只要在俺这里玩过,等你出息了俺就对别人说是俺把你培养出来的。  《魔鬼诗典》:别看俺短小的可怜,分行的文字就是诗歌。挎着篮子卖豆荔,也算果木行的人!  《短歌行》:没有人气,俺也是全国"唯一的"一家"最大的"短诗专业论坛。嘿嘿。  《扬子江》:俺只是告诉诗人们一下,俺存在着,但俺不直接网络选稿,这可是向《诗刊》学的。  《诗歌蓝本》:俺只想重点推荐本地的作者,外地诗人的作品么先请俺吃过饭再说了。  《中华论坛》:别看俺们论坛小,俺的名字多牛啊!顺便透漏一下,俺们计划再改名字叫”地球论坛”

"各位大大"?一般没有说明都是有稿酬的最好找相关部门了解下情况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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