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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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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有哪些种类

有商律,宋代提刑法,大明法典,清朝律法。这些都是中国古代非常有名气的法律典籍。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活动,先后编撰了多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第一部是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至元新格》。它汇辑了元朝建立以来的条格、成例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方面。  第二部是仁宗(1312年—1320年在位)时编辑的《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法律汇编。“风宪”原指风纪法度,中国古代常指监察官员整肃吏治。延祐二年(1315年),曾参照元朝历代条格编纂法律,包括诏制、条格、断例三部分。第二年纂成,但未颁行。后将现行格例、条画中有关风纪的内容汇辑成《风宪宏纲》,作为专门的监察条令予以颁行。  第三部是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完成的《大元通制》。它汇集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编纂而成,是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包括诏制94条,条格1 151条,断例717条,令类577条,共2 539条。  第四部是英宗时期由地方官府编辑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这是一部世祖以来50多年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的汇编,内容共有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下分373目,目下又列有条格。《元典章》按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体例,直接影响到《明律》的篇目结构,并为《清律》所继续沿袭。  最后一部是元末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行的《至正条格》。它基本沿袭了《大元通制》的编辑体例,其内容共2909条,分为诏制150条,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元典章》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有哪些种类

文献分类法,是依照文献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地组织和揭示文献的方法。它是在文献大量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文献工作者而言,熟悉文献分类法是为了更科学地组织和揭示文献;对一般读者而言,掌握文献分类的基本知识有助于了解文献和文献。 一、四分法成为古代文献分类方法的主流。 唐初编纂《隋书经籍志》,将图书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下分四十类,附道经、佛经。类目如下: 经部 易 书 诗 礼 乐 春秋 孝经 论语 谶纬 小学 史部 正史 古史 杂史 霸史 起居注 旧事 职官 仪注 刑法 杂传 地理 谱系 簿录 子部 儒 道 法 名 墨 纵横 杂 农 小说 兵 天文 历数 五行 医方 集部 楚辞 别集 总集 道经附 经戒 饵服 房中 符录 佛经附 大乘经 小乘经 杂经 杂疑经 大乘律 小乘律 杂律 大乘论 小乘论 杂论 记 二、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西学东渐和新的科学文献的大量涌现,中国传统的四分法已不能适应文献的需要,于是出现了许多种过渡性的文献分类法。新中国成立后,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应用得最为广泛。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中图法》,1971年北京图书馆等36个单位组成编辑组开始编制,1973年编成试用本。1975年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第1版。1980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第2版,1990年出版第3版。1999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第4版。第4版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设有22大类,各大类用汉语拼音字母作标记符号,具体如下: 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B 哲学、宗教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 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Z 综合性图书

《元典章》

夏商周法律制度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法律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法律“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周代法律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西汉法律制度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隋唐法律制度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宋代法律制度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辽代法律制度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一、古代文献学基础知识1、 文献一词首见于《论语·八佾》。2、 传统文献学又叫做校雠学,由西汉末年的刘向、刘歆所开创。3、 古典文献学的传统主干知识包括目录、版本、校勘。4、 目录学在学术研究中最大的功用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5、 古典文献按照问世或流传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出土文献是商代的甲骨文,最早的传世文献是《易经》《诗经》《尚书》。6、 刘向开始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史上第一次有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有计划的文献整理工作,著有〈别录〉一书。刘歆在刘向〈别录〉的基础上,撮其指要,著为〈七略〉。7、 两汉古典文献学的集大成者是郑玄。8、 魏晋玄学以谈论三玄《周易》《老子》《庄子》为风尚。9、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古典文献的传播与发现上两件值得关注的大事是魏正始三体石经的刊刻和汲冢竹书的发现。10、单行的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著作。如《文心雕龙》《诗品》《沧浪诗话》《词律》。11、最早的诗文总集是《文选》12、《百川学海》刻于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流传较广,是中国最早刻印的一部丛书。13、《古今说海》是我国最早的小说专门丛书。14、《四库全书》,是中国古代最大型的综合性丛书。15、我国最早的书目是西汉刘向、刘歆父子编撰的《别录》《七略》;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书目是《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制》《四库全书总目》16、中国最早的字典和词典分别是《说文解字》《尔雅》;古代最常见的韵书是《广韵》,它代表了汉语中古语音系统。古代规模最大的词典兼韵书是清人编撰的《佩文韵府》;收汉字最多的现代字典是《汉语大字典》。17、类书是我国古代分类式的资料汇编性的工具书。最早的类书是魏文帝曹丕时编的《皇览》,历代著名的类书有宋代的《太平广记》《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玉海》,明代的《永乐大典》,清代的《古今图书集成》。18、十通是指杜佑的《通典》、郑樵的《通志》、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三通)《清通典》、《清通志》、《清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续文献通考》19、我国最早的一书目录是《易·序卦传》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综合性群书目录是《汉书·艺文志》。我国最早的目录书是《别录》。古典文献发生错误的类型有讹、脱、衍、倒。旋风装又叫做龙鳞装 。23.东汉蔡邕的《蔡中郎集》,题“汉左中郎将蔡邕伯喈撰”,“左中郎将”是官职,“伯喈”是字;三国魏曹植的《曹子建集》,题“魏陈思王曹植撰”,“陈”是封地,“陈王”是封爵名,“思”谥号;南宋张炎的《山中白云词》,题“西秦玉田生张炎叔夏”,“西秦”(今甘肃天水)是他的原籍,“玉田生”是号,“叔夏”是字。 正史中只有欧阳修的《新五代史》为私人修撰,其余均是官修。辨伪的核心内容是考证认定图书文献形成的真实年代。纪传本末体创始于南宋袁枢的《通鉴纪事本末》。27、我国著录甲骨文第一书是刘鹗的《铁云藏龟》28、金文,又叫铭文、钟鼎文、彝器款识29、孙诒让是最早研究甲骨文的学者,其《契文举例》是我国第一部考释甲骨文字的专著。30、汉代人将《左传》与《国语》看作《春秋》的内、外传,认为皆左丘明所作。31、古书注音方式有直音,反切,注解术语读若、读如、如字。编年体史书代表作有《春秋》《左传》《资治通鉴》纪传体三史是指《史记》《汉书》《后汉书》东汉荀悦所编的《汉纪》全称《东观汉纪》,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官修国史,也是第一部编年体断代史,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是《史记》,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是《汉书》。古书一般格式是小题在上,大题在下。“周南关雎古训传第一”是小题,列于上;毛诗是大题,列于此行之下。汉代人将《左传》《国语》看做是《春秋》的内外传,作者都是左丘明。38、文献文字在传写中脱去一字或数字,称脱文,也叫夺文、阙文。39、蜀本是指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颜体。40、杭本是指宋代浙江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柳体。二、名词解释1、十家九流:「九流」是指: 儒家,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 道家,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 墨家,代表人物是墨子; 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韩非; 名家,代表人物是公孙龙、惠施、邓析子; 阴阳家,代表人物是邹衍; 纵横家,代表人物是苏秦、张仪、鬼谷子; 杂家,代表人物是吕不韦、淮南王; 农家,代表人物是许行。 「九流」之上再加上小说家 (代表人物是青史子),就是「十家」了。由于小说家只是道听途说,没有有系统的理论,因而不大受世人重视,所以不入流,只能称做「家」。2、本校法:就是将本书前后文字互证,比较其异同,从而断定其中的错误的校勘方法。在没有同书别本可以对校的情况下,采用本校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历代校勘学家根据本书的上下文义,相同的词语,相同相近的句式,校勘出本书错误的例子很多。3、祖本:即初刻本,是最早成书刻印的版本,为后来衍生的同一著作各种不同版本的来源和依据。4、善本:是指文物价值、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较高的本子。5、写本:又称手写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非经制版印刷而由手写成书的本子,狭义的写本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唐以前的本子。6、九经正义:为了统一南北经学,解决“儒学多门,章句繁杂”之弊,唐太宗命令孔颖达等人撰写《易》《诗》《书》《左传》《礼记》的义疏,书成名为《五经正义》。高宗时作为官府教材和考试取士的标准经说。后来又有贾公彦作《周礼疏》《仪礼疏》,杨士勋作《谷梁传疏》,徐彦作《公羊传疏》,合成九经正义。7、别集:是指汇集某一个作者所著多种文体作品为一书的文献著作,与“总集”相对而言。如《陆放翁全集》《韩昌黎集》《文山先生集》《杜少陵集》等。别集比较系统地收载了某一个作者的著作,所以这就为研究该作者的生平事迹和他的创作提供了较重要的材料,为研究所涉及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它对保存历史文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编辑总集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依据。8、《十三经注疏》:宋佚名编,清阮元撰校勘记,嘉庆二十年(1815年)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1982年据原世界书局缩印本影印出版。十三经为儒家的经典著作,历代注疏本甚多,且单独成书。南宋绍兴间始有合刊本,共416卷。包括:《周易正义》、《尚书正义》、《毛诗正义》、《周礼注疏》、《仪礼注疏》、《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春秋公羊传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论语注疏》、《孝经注疏》、《尔雅注疏》、《孟子注疏》。9、十通:是指我国古代十部著名的政书,包括:唐代杜佑根据刘秩所编《通典》,宋代郑樵编纂的《通志》,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清朝的《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皇朝(清)通典》、《皇朝(清)通志》、《皇朝(清)文献通考》和清末刘锦藻所编《皇朝(清)续文献通考》。“十通”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典章制度有了系统完整的记载。10、三体石经:魏正始年间在石头上刊刻的经书。魏废帝齐王芳正始二年,按照古文、篆文、隶书三种字体刊刻儒家经典,故称三体石经或三字石经。其中完整刊立的有《尚书》《春秋》,未刊完的有《左传》。三体石经在古文字学和校勘学上都有很大价值。11、蜀本: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世称“蜀本”。蜀本特点是:字体多似颜体,字画肥劲朴厚,结构架势雄浑壮丽,版式疏朗悦目。版心大都是白口,左右双栏,没有耳子。版心下端多有刊工姓名。纸张洁白,校勘精当,可与浙本相媲美。由于在宋末元军进攻四川时大肆焚毁抢掠,因而蜀本流传至今,比浙本、建本要少得多了。蜀本中又可分为成都本、眉山本。

古代法律文献有哪些种类

夏商周法律制度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法律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商代法律“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周代法律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西汉法律制度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隋唐法律制度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宋代法律制度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辽代法律制度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有一本书叫《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开皇令》,《贞观令》,《唐六典》,《麟趾格》

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有哪些书

一般的史书都有,比如说一些官吏的传记

《折狱龟鉴》《疑狱集》《洗冤集录》

睡虎地云梦秦简。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几种

传统曾经遭到意识形态的阉割,以致于我们除了做些典籍的贵族式研究,很难看到传统的踪影。以前的国学热仍旧是一种旁观者式的复归传统,毕竟我们的习俗、文化传承方式,以及各类文物被文革所破坏。如今,长期处于“传统”迷惘的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又要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看到很多人为中国加入全球化而欢欣鼓舞,心中颇多感慨。要知道,传统的困境又将进入“全球化”旗帜下西方现代文明的“合法”侵袭。本来,任何文化尤其弱势文化在全球化面前不堪一击,中国的情况更是如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传统,很多国家都有文化委员会(Council),包括西方国家,还有相关的法律,这是政府层面的。反观中国,政府除了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偏好做些弘扬民族文化的表示,并没有对传统文化做真正的、全面的考虑和保护。比如,古籍出版大量依靠市场选择,若大的中国对于自己悠久的文化典籍竟只有400万人民币的政府资助,何等的悲哀!地方政府也仅仅为了旅游来假造历史,对地方风俗、古迹的保护非常有限。传统文化类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缺乏资金和规范,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学者像中国这样忙于建立所谓的新学科,在处理传统学科与现代课程的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藏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一天天衰弱,学者与民间的关系还是那么遥远。希望政府、学术机构(学者)和民间力量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有并丰富我们的传统文化。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该学科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层次:传统的“小学”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二是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认识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该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通过古籍整理的实践培养研究生。一、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 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文化典籍,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太遥远的不说,从孔老夫子序《书》、记《礼》、正《乐》、订《诗》、解《易》、作《春秋》算起,少说也有两千五六百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古代文献学家大多偏重于实践,不重视理论的探讨,所以除了唐初刘知几《史通》、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校雠通义》等少数几部带有理论探讨性质的著作之外,最早的文献学理论著作要算郑鹤声出版于1933年的《中国文献学概要》(商务印书馆)。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确立,才是近二十年的事。所以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各家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从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古典文献学专业方向设置方面可以大致了解。 正因为古典文献学是有关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与整理的学科,因此与古代文化各个分支的研究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哲学、中国古代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研究内涵都与中国古典文献学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一定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我的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它为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以及其它涉古学科提供有关典籍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文献处理方法。所以它更测重“横”的规律的探讨,而不是像古代文学那样更重视“史”的规律的研究。就其内涵的层次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层次:第一是传统的“小学”层面,即目录、版本、校勘,文字、音韵、训诂,这是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第二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像《尚书》《周易》《诗经》《左传》《老子》《论语》《庄子》《孟子》《荀子》《楚辞》等。第三是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吕思勉曾说,历史地理学和官职之学是研究中国学问的两把钥匙。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第四层是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古典文学基本资料的整理,如文学作品总集、历代作家别集的校点、笺注、辑佚、新编;作家、作品基本史料的整理研究,如撰写作家传记、文学活动编年、作品系年、以及写作本事、流派演变的记述与考证等;基本工具书的编纂,如古代文学家辞典、文学书录、诗词曲语词辞典、戏曲小说俗语辞典、文学典籍专书辞典、断代文学语言辞典等。这些研究是各类专题研究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对的长期稳定的特点。中国古典文献的内容如此之多,而且都是专门之学,一个人当然不可能样样精通。即使那些通人硕儒也是学有专攻的。但是在个人专门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力求“辨彰学术,考镜源流”,能够处于较前沿的境地。所以,作为浓缩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各层次知识的《古典文献学》这门课,应当是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必修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就是要关注、跟踪相关学科的进展情况。这样,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某一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到哪里去寻找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二、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了解学习本专业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专业和经济效益关系十分密切。申请科研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申报科研奖励,几乎每一项填表工作都有“能否创造经济效益”的问题。对研究学习古典文献学专业的人来说,遇到这类表格,往往十分尴尬,不知不觉当中,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意义产生了怀疑,减少了学习的信心。所以,应当给同学讲清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是它的根。传统典籍,则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因而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一项寻求民族之根、筑造民族灵魂的伟大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新文化大厦的基础。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而其文明传承没有间断,民族文字、民族典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试想,如果我们用的不是方块表义汉字,而是拼音文字,那么,我们面对粤语写的小说、吴语写的诗歌、闽南语写的散文等,恐怕只有经过九曲重译才能略知其大意一二。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我们都是一个民族,那是无法理解的。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谓实践性强,主要指的在大量阅读原典基础上的整理实践。理论再多,那怕讲的头头是道,不亲自拿着古籍字酌句斟,午夜篝灯,残宵不倦,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硕士研究生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仔细地校勘一些古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使研究生沉潜到典籍的最低处,了解它生成的最细微因素,就如同从事生物研究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细胞解剖一样。当然,中国古典文献学并不排斥理论,实际上,没有理论,我们面对的古籍只能是一盘散沙。聚沙成塔是理论的伟大魔力。当前的中国古典文献学界,理论的建树处于低谷。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研究应当努力摆脱对一切现成理论的依傍,尽量从材料中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当沉潜于史料的宝藏之中,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炼出理论结晶。研究的灵感应当来自典籍本身,不是用实证去证实现成的理论,而是从大量的古籍整理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沈家本像 沈家本,字子悖,别号寄簪,浙江归安(今湖州)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是清末著名的法学大家,也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从1 864年起便入清朝刑部任职,历任刑部直隶司、陕西司主稿、奉天司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管理提调,后又任刑部侍郎、法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主裁等职。沈家本长期莅职刑部,得以浏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熟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对中国古代法律史料作了系统的整理和考订。同时又热心研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接受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研究《大清现行刑律》,在刑法上做了重大贡献。

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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