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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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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摘要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摘要:中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根植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与时代的要求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要求相距甚远。在世纪之交及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面临历史性机遇。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就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具体构想。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的特点;立法缺陷;立法走向  在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三位一体,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但是,三者的发展极不平衡。其中,作为国际私法核心部分的冲突法的立法长期以来一直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实践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的立法有着灿烂辉煌的昨天。渊源流长的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七世纪的大唐盛世,唐朝《永徽律》“名例章”中有关“化外人相犯条”的冲突法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堪称一流 ,说明中国是国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一直沉寂了一千多年,直至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法律适用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内立法步履蹒跚,国际私法的立法更是裹足不前,成文的国际私法长期阙如,直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七个年头,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规范才正式登上立法的舞台。  在人类跨入新世纪及中国即将进入WTO的历史转折关头,回顾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曲折历程,正确评估与分析立法现状,对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确保我国依照WTO的规则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毫不逊色。 在短短的十五年中,中国的国际私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中国的国际私法呈现出以下显著的特点:  第一,立法起步晚,但起点很高,一些国际私法的规定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新中国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始见于1985年3月、4月我国相继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涉外合同与涉外继承的准据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国际私法成文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该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但意义非同寻常,标志着中国告别了缺乏成文的国际私法的时代。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步较晚,但客观上为我国立法借鉴、移植国外及国际上国际私法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创造了条件。如有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制度,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当代国际私法最新的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更是采纳了推定最密切联系点的“特征性履行说”(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并对通常情况下如何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推定十三种合同的准据法一一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规定是直接从198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中移植过来的。这种区分合同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准据法的方法反映了合同准据法发展的趋势。再如,《民法通则》第148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扶养关系,并以与被扶养人而非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涉外扶养关系的准据法。第146条则将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住所地法作为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这些规定不仅在立法上颇具新意,同时也体现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所创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

论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惯例的适用摘要 4-8 前言 8-9 第一章 国际惯例概述 9-19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及特征 9-12 (一) “惯例”及相关词语释义 9-10 (二) 国际惯例的含义 10-11 (三) 国际惯例的特征 11-12 二、国际惯例的种类 12-14 (一) 强制性国际惯例与任意性国际惯例 12-13 (二) 成文国际惯例与不成文国际惯例 13-14 (三) 实体性国际惯例、冲突性国际惯例 14 三、国际惯例的性质 14-19 (一) 国际惯例是不是法 14-16 (二) 国际惯例是否属于强制性惯例 16-17 (三) 国际惯例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17-19 第二章 国际惯例的效力 19-26 一、国际惯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9-20 (一) 契约性效力 19-20 (二) 强制性效力 20 (三) 替补性效力 20 二、国际惯例取得效力的途径 20-22 (一) 直接途径 21-22 (二) 间接途径 22 三、对国际惯例适用效力的限制 22-26 (一) 适用范围的限制 22-23 (二) 强制性法律规范限制 23-24 (三)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 24-26 第三章 国际惯例适用的立法实践 26-33 一、国外关于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 26-27 二、我国立法对国际惯例适用的规定 27-31 (一) 实体规范国际惯例说 28 (二) 冲突规范国际惯例说 28-29 (三) 国际惯例二元说 29-31 三、关于我国适用国际惯例的立法建议 31-33 第四章 国际惯例适用的司法实践 33-43 一、各国实践中对适用国际惯例的态度和实践 33-35 (一) 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惯例而不参照任何国内法 33 (二) 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结合起来适用 33-34 (三) 较严格的限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34-35 二、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的司法实践 35-43 (一) 国际惯例适用的条件 35-37 (二) 国际惯例适用的途径 37-41 (三) 国际惯例适用中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41-43 结语

现在是期末,大家都在忙自己的论文

国际私法的定义论文摘要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4)指出了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该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再也没有比国际私法更捉摸不定的了。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范围莫衷一是,光是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有四五种学说之多,[1]但是没有哪一种学说否认冲突法[2]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冲突法的性质和归属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私法学的命运。但是学界对冲突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一直相对滞后,尤其是鲜有人从法理学的视角对冲突法的性质和归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所谓冲突法(conflict of law),是在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准的法律适用法。[3]该定义既可认为是作为冲突规范这一类法律的定义,也可认为是某一项冲突规范的定义。[4]当今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论述冲突法的性质时,一般把冲突法笼统归入法律规范当中,至多认为它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法律规范,至于它是如何特殊的,有关论述或千篇一律,或语焉不详;而在论及冲突法的归属时,或认为冲突法当然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或认为冲突法是国际私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核心部分,只对冲突法的归属进行先验的划定,根本不顾这种分类是否能得到法理学的认可。作为整个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砖瓦,冲突法必然会在法理学上具有自己的价值。因此,从法理学对法的一般分类入手,探讨冲突法在法理学上的地位,如冲突法与法的要素、法律部门、法律部类之间的关系,对我们系统地认识冲突法的性质、归属以及解决国际私法学研究上的难题大有裨益。 二、微观层面上的冲突规范与法的要素分类之间的关系 所谓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5]法的要素是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概念,具有个别性和局部性的特征,表现为一个个的元素和个体。由于冲突法也要由一个个具体的冲突规范表现出来,因此,探讨冲突法与法的要素之间的关联,只需考虑某一具体的冲突规范与法的要素分类之间的关系。探讨冲突规范属于何种法的要素有助于我们把握冲突法在法理学构建的法律体系中的微观层面上的属性。 (一)冲突规范不属于法的要素分类中的法律规则 关于法的要素,由于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法理学界曾长期坚持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近年来,受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我国学者多主张法律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等三要素组成。[6]由于法律概念只是对法律用语所进行的立法解释,法律原则是经抽象、一般化了的法律规则,起着指引民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作用的冲突规范当然不属于法律概念或者法律原则。因而普遍认为,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规则。但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笔者认为冲突法并非法律规则: 从法律规则的实质要件看,冲突法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定义要求。所谓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7]法律规则只能是一种行为规则,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而规范人的行为的准则。凡不能规范人的行为的都不是行为规则,更谈不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则了。而冲突法的功能在于“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用以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进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8]可见,冲突法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通过冲突法的指引而确定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所在的法律体系而已。相反,只有隶属于该法律体系的具体民商事法律规则才能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而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冲突法只起到“择法”的作用,在性质上绝非法律规则。 有学者认为冲突法是法律规则,理由是“因冲突法仍是对当事人和法院活动作出指令,要求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假定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时,必须按它的指令去做,如果不这样做,其直接后果便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或法院判决的无效”。[9]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其一,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都具有法的强制力,法律规则之外的法的要素也有法的强制力,以冲突法具有法的强制力为由而认定它是具有行为规范作用的法律规则的理由并不充分。其二,由于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强制力而使得任何法律条文都具有规范作用,但是法的规范作用并不等于行为规范,冲突法具有规范作用不能说明冲突法是法律规则,如法的概念当然有法的规范作用,但它并不直接表现为行为规范。其三,不依照冲突规范进行裁判也会导致法院判决因适用法律错误而无效,但这一无效是依据“法官不依法裁判所作出的判决是无效的”或“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法官应依冲突规范指引的相应准据法进行裁判,不适用冲突规范而运用民事实体法律进行裁判的,所作出的判决无效”此类法律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违反冲突规范本身的直接结果,冲突规范的内容只是据以判断法官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则的参照而已。 从法律规则的形式构成看,冲突法也不具备法律规则应有的逻辑结构。法理学界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上观点不一,有两元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10]但通说认为法律规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所谓假定,指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是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围,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即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同态度。[11]与之不同的是,冲突法是由“范围”和“系属”组成。所谓“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而“系属”则指该类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12]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没有假定和法律后果,[13]但不能没有行为模式,而冲突法的组成部分--无论是“范围”还是“系属”都显然不构成行为模式。[14] 有学者主张冲突规范的“范围”对应法律规则的“假定”,“系属”就是“行为模式”,冲突规范的“行为模式”规范的是裁判者的法律适用行为或法律选择行为,一般是义务性规定,除非其自身明确规定是授权性规定,而冲突法的“法律后果”被省略。[15]这种认为冲突法具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如果认为冲突法的“范围”对应法律规则的“假定”还可勉强说通的话,那么将“系属”视为“行为模式”则毫无道理可言。比如说,“不动产买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决然不能理解成为“在审理涉外不动产买卖案件,法官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进行裁判”这一义务性法律规则,否则本条也可理解成“当事人在进行涉外不动产买卖时,可以约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来确定他们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这一授权性规则。同一个法律条文不可能出现两种差别如此巨大的理解,将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视为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完全是对法律条文的曲解。冲突规范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这也印证了冲突规范并非法律规则。 (二)冲突规范是法的技术性规范 冲突规范并非法律规则,同时冲突规范更不可能是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难道冲突规范就不构成法的要素吗?作为法律组成部分的冲突规范不能归于法的要素之中只能说明现有的法的要素分类是不周延的。其实,法的“三要素说”不仅无法涵盖冲突规范,而且也不能将诸如规定法的适用范围[16]、生效时间以及新法与旧法、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关系等其他法律规范涵盖在内。 目前,法理学和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了新的法的要素分类学说。如有法理学者认为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概念和技术性事项,这里的技术性事项包括法的生效时间、溯及力、法律解释权,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首都等法律规范[17];有法理学者认为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规范组成[18]。此外,还有国际私法学者主张建立一个包含法律适用范围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冲突规范、法律定义规范在内的法律适用规范体系,从而与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并列,作为法律规范新的分类。[19] 上述几位学者的表述不尽一致,但都认为在法的要素中除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概念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范。法理学者所说的技术性事项或技术性规定并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立法技术,比如说体现了很强立法技术的准用性法律规则就不是技术性事项或技术性规定。[20]在此,为了防止将技术性事项或技术性规定与体现立法技术的准用性法律规则相混淆,不妨将这类技术性事项称为法的技术性规范。法的技术性规范是指那些不能单独调整某一社会关系,即本身并不规定权利和义务,但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适用所需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称。依照这种分类,法的要素可以分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的概念以及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法的技术性规范。此外,由于法律原则最初也是一种法律规则,因其稳定性、指导性而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单独法的要素,当然可以将法律原则视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则。至于以解释法律规则中的用语为主要目的而存在的法的概念也可以纳入到广义的法的技术性规范中去。因此,法的要素分类也可采取两分法: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即法的技术性规范。这种两分法是法的要素最原始的分类。 (三)现有的国际私法理论对冲突规范属于法的何种要素并不明确 论证冲突规范是法的技术性规范而非法律规则是有助于澄清国际私法教科书中关于冲突规范与法律规则关系上的模糊论断。但在澄清这一关系之前,必须厘定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中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关系的学说表述不一。有学者认为法律规范等同于法律规则,即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21];有学者认为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部分。[22]实际上,在法学论著和日常用语中,人们往往将法律规范作为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的概称,但在法律要素分析中,必须将这些法的各要素区别开来。[23]如果认为所有的法的要素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规范的话,那么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只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 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用语的混乱呢?由于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如此重要,以至于人们往往将法律规则视作法的唯一要素,而忽略法的其他组成要素,同时,由于“规则”和“规范”是同义词,出现了与法律规则同一意义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表现形式的论断。这突出表现在法的定义问题上,如法理学界普遍将法定义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由于在法的诸要素中只有法律规则才是行为规范,该定义只是法律规则的定义,并未涵盖法的其他要素。为了防止行文中发生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混淆,下文将统一采用法律规范是法的要素的通称,而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上述两种不同理解无疑为阐明冲突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制造了麻烦,也使得国际私法学者在阐述冲突规范的性质时含糊不清。如韩德培先生主编的《国际私法》认为,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不同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诉讼法规范。由“范围”和“系属”组成的冲突规范具有与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一般的法律规范不同的结构,这是因为冲突规范省略了法律后果的规定并将假定和行为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结果。[24]笔者认为,规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只能是法律规则,由于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这里的“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规范”以及“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诉讼法规范”都是特指相应的法律规则。在法的要素分类中,作为不能单独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法的技术性规范之一的冲突规范当然同法律规则的属性、作用以及逻辑结构不同。将冲突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则)、程序法规范(则)并列反而使人误认为冲突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规则,只不过这种法律规则比较特殊而已。同时,上述教材认为,冲突规范的结构虽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在表象上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这又说明了该观点认同冲突规范是能够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的一种。如此对冲突规范的性质理解的不清晰都源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冲突规范在法的要素分类中属于法的技术性规范而非法律规则这一原理,以及在使用“法律规则”和“法律规范”用语时不加区分而产生的混乱。 三、宏观层面的冲突法与法律部门、法律部类分类之间的关系 与法的要素分类这一法理学上法的微观分类不同,无论法律部门还是法律部类都是法的宏观分类。探讨作为冲突规范集合体的冲突法与法律部门和法律部类之间的关系,无疑有利于我们把握冲突法这一类法律在法理学构建下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宏观地位。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性质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1.国际法说 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 2.国内法说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德国的沃尔夫(MWolff)、卡恩(FKahn)、英国的戴西(AVDicey)、戚希尔(GCCheshire)、诺思(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国的比尔(JHBeale)、库克(WWCook)、里斯(WLMReese)等。 3.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被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是由法院强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选题

据学术堂了解,国际经济学主要研究对象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理论、汇率理论、要素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理论、开放的宏观经济均衡等,下面分享十五个关于国际经济学论文的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电子商务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研究  2、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3、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4、汉语国际推广:关于孔子学院的经济学分析与建议  5、共赢性博弈论  6、东亚经济一体化主导问题研究  7、罗伯特?吉尔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8、国际政治经济学范式论  9、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0、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个“适当论”的视角  11、日本海外资源战略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2、IMF援助效果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3、1997-1999国际金融危机传播的空间计量经济学分析  14、国际私法法经济学分析评述  15、美元霸权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探析

学术堂整理了十个好写的国际经济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电子商务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研究  2、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3、对话与合作:环境问题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4、汉语国际推广:关于孔子学院的经济学分析与建议  5、共赢性博弈论  6、东亚经济一体化主导问题研究  7、罗伯特?吉尔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  8、国际政治经济学范式论  9、外商直接投资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10、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经济学分析:一个“适当论”的视角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应该比较好,我也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过我已经大三了题目可能不是很新颖,但是你可以着重写其中一个点

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一、选题 选题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只有研究有意义的课题,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对科学事业和现实生活有益处;而一项毫无意义的研究,即使研究得再好, 论文写作得再美,也是没有科学价值的。钱学森教授认为:“研究课题要紧密结合国家的需 要。……在研究方法上要防止钻牛角尖,搞烦琐 哲学 。 目前 在 社会 科学中,有的人就古人的 一句话大作文章,反复考证,写一大篇论文,我看没有什么意思。”因此,我们要选择有科 学价值的课题进行研究和写作。那么,应该根据哪些原则来选题呢?(一)具有科学性。它应包括:急待解决的课题;科学上的新发现,新创造;学科上短 缺或空白的填补; 通行说法的纠正;前人理论的补充;等等。(二)有利于展开。指的是:要有浓厚的兴趣;能发挥业务专长;先易后难,大小适中; 已占有一定的资料;能得到导师指导;在一定时间内能完成;对题目加以限定。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现在是期末,大家都在忙自己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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