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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二、对英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现状及重构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二、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目前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强调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去行使监督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但公司经营管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其实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三是重新引入一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经济学论文《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这就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制走出传统的政府干预行为,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本文从金融抑制的危害、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出发,论述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渐进的自由化过程。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03 0053 03 一、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 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的。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2 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如果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如果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有8年为负值,实际贷款水平也有7年为负值。但同期居民储蓄一直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这是由于政府在抑制信贷市场的同时,还抑制了资本市场,由于投资渠道少,居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破产风险。 其次,政府限制利率,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歧视,导致了市场分割,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租金的存在构成资金的漏损。另外,信贷市场抑制还导致了银行业兼顾利润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如向国有企业优惠贷款,由于现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导致银行坏帐损失巨大,这部分坏帐损失也构成信贷市场的资金漏损。这样大量的资金流向直接非生产性活动,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最后,信贷市场上的价格管制和市场分割与政府限定证券价格,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从狭义上理解,资本市场特指股票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如果政府过多考虑政治利益,那么直接或间接管理就将转化为金融抑制,从而扭曲市场机制,最终伤害企业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抑制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一方面,股权结构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并把国有股的份额看作是控制企业的唯一手段,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畸型股权结构。国有股不流通,不能改进企业绩效,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票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流向。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证监会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证监会直接管制一级市场上的市盈率水平,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低定价发行行为,这种低定价水平增加了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同时发行额度实行计划管理,两级审批制也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额度分配要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顾及地区平衡等非经济因素。结果,企业为争额度,常常会花费大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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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经济投稿

中核心期刊的认定,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有两种版本《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另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也是比较权威的社科类数据库。在国外较权威和著名的数据检索系统包括SCI、EI等,为了引导我校科技人员的论文投向, 使他们的论文能被权威检索系统收录,让更多的同行了解,以扩大自己的学术影响,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显示度,现将常用数据库来源期刊的简要情况介绍如下,以供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检索、订阅、职称评定等参考。  另外,本指南还列出了核心期刊按影响因子的排序表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影响因子排序表谨供参考。  1、《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0版  简称《引证报告》(核心期刊投稿首选),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每年出版一次,每年第四季度面向全国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发布上一年的科研论文排名。排名包括SCI、Ei、ISTP分别收录的论文量和中国期刊发表论文量等项指标。最后一项指的是各单位在《引证报告》收编的期刊中发表的论文数。《引证报告》以1300多种中、外文科技类期刊作为统计源,报告的内容是对这些期刊进行多项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类进行“影响因子”排名。 (见下表)  《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2000版  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军事  第二编 经 济  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  第四编 自然科学  第五编 医药、卫生  第六编 农业科学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军事  A/K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社会科学战线 学术月刊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天津社会科学 学术研究 江海学刊 江汉论坛 江苏社会科学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史哲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浙江学刊 浙江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研究 求是学刊 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社会科学辑刊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州学刊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人文杂志 求索 思想战线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国外社会科学 南京社会科学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齐鲁学刊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学海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江西社会科学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北学刊 学术界 东岳论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东南学术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京社会科学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学术论坛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广东社会科学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山东社会科学 探索 学术交流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方论丛 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宁夏社会科学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云南社会科学 长白学刊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江淮论坛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南社会科学 内蒙古社会科学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甘肃社会科学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晋阳学刊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贵州社会科学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B(除B9) 哲学 哲学研究 心理科学 心理学报 哲学动态 自然辨证法研究 孔子研究 自然辩证法通讯 心理学动态(改名为:心理科学进展) 中国哲学史 道德与文明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现代哲学 心理发展与教育 心理学探新 周易研究  B9 宗教 世界宗教研究 2、宗教学研究 3、法音 4、敦煌研究 中国宗教 佛教文化 中国穆斯林 世界宗教文化  C8 统计学 中国统计 统计研究 统计与决策 数理统计与管理  C9l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社会 妇女研究论丛 4、中国社会保障  C92 人口学 人口研究 中国人口科学 人口与经济 人口学刊 5、人口与计划生育  C93 管理学 中国行政管理 管理世界 领导科学 中外管理 管理科学学报  C96 人才学 中国人才  C95 民族学 民族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3、贵州民族研究 4、广西民族研究 5、黑龙江民族从刊 6、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回族研究 世界民族 中国民族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云南社会科学 青海民族研究 西北民族研究 满族研究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改: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蒙古社会科学 西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1,3,5国际政治 世界经济与政治 现代国际关系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欧洲(改名为:欧洲研究) 国际问题研究 当代亚太 国外理论动态 美国研究 当代世界 西亚非洲 东欧中亚研究(改名为: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国际展望 国际论坛 国际观察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和平与发展 拉丁美洲研究 日本学刊 东南亚研究 国外社会科学  D2,4,6 中国政治 政治学研究 求是 中国行政管理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了望 社会主义研究 教学与研究(北京) 毛泽东思想研究 党的文献 马克思主义研究 青年研究 中国青年研究 探索 党建研究(北京) 中共党史研究 学习与探索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社会科学研究 理论前沿 理论探讨 新视野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求是 理论与改革 科学社会主义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工会理论与实践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理论学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妇女研究论丛 党政论坛 理论导刊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理论探索 半月谈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中国青年 公安大学学报(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D9 法律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法学 法学评论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 法学家 政法论坛 人民检察 河北法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政治与法律 环境法律评论 比较法研究 法学杂志 当代法学 人民司法 法律适用 法学论坛  E 军事 中国军事科学 军事经济研究 国防大学学报 政工导刊 军事史林 军事历史研究 世界军事 军队政工理论研究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第二编 经 济  F 综合性经济科学 经济研究 管理世界 经济学动态 改革 经济学家 世界经济 财贸经济 财经研究 经济科学 宏观经济研究 财经问题研究 经济评论 当代财经 当代经济科学 经济管理 当代经济研究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南开经济研究 经济问题 经济问题探索 现代财经 上海经济研究 财经科学 国际经济评论 外国经济与管理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经济纵横 中国经济问题 经济与管理研究 中国经济史研究 经济经纬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生产力研究  F11 世界经济 世界经济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世界经济研究 国际经济评论 外国经济与管理 国际贸易问题 国际贸易 当代亚太 亚太经济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现代国际关系 东欧中亚研究(改名为: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世界经济文汇  F12,F2 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改革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上海经济研究 峰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管理 特区经济 开放导报 南方经济 宏观经济调控 中国改革 中国劳动 城市发展研究 城市问题 国际经济合作 改革与战略 中国流通经济 中国物资流通(改名为:中国物流与采购)  F23 会计 会计研究 审计研究 财会月刊 财务与会计 财会通讯 审计与经济研究 中国审计 中国农业会计 广西会计 中国会计电算化 财会研究(兰州) 事业财会 财经理论与实践 会计之友  F3 农业经济 中国农村经济 农业经济问题 中国农村观察 农业现代化研究 农业技术经济 林业经济 中国土地科学 林业经济问题 生态经济 农业经济 调研世界 乡镇企业研究 中国农垦经济 农村经济 乡镇经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改名为:农村经营管理) 世界农业 农村经济导刊  F4/6工业经济  (含F27) 中国工业经济 管理世界 经济管理 经济研究 改革 外国经济与管理 经济问题探索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经济(南昌) 汽车与配件 中国建材 煤炭经济研究 中国电业 建筑经济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改名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企业活力 上海企业 集团经济研究 管理现代化 经营与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家(改名为:财智文摘) 工业技术经济 电力需求侧管理 铁道经济研究 交通企业管理 旅游学刊 邮电企业管理(改名为:通信企业管理)  F7 贸易经济 国际贸易问题 商业研究 国际贸易 商业经济与管理 财贸经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消费经济 国际经贸探索 商业时代 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务研究 价格理论与实践 中国商贸 商场现代化 江苏商论 销售与市场 商业经济文荟 中国物价 中国市场 财贸研究 价格月刊  F81 财政国家财政 税务研究 财政研究 税务与经济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财贸经济 中国财政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财经问题研究 涉外税务 财经论丛 财经研究 中国税务 当代财经 财经科学 江西财税与会计 财会研究(兰州)  F82/83/84货币/金融、银行/保险 金融研究 国际金融研究 证券市场导报 投资研究 金融论坛 保险研究 金融理论与实践 上海金融 财经理论与实践 金融与经济 浙江金融 武汉金融 中国金融 西南金融 南方金融 现代金融 农村金融研究 国际金融 银行家  第三编 文化、教育、历史  G20 信息与传播 现代传播 当代传播  G21新闻学、新闻事业 国际新闻界 新闻记者 新闻通讯(改名为:传媒观察)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记者 新闻战线 新闻与写作 新闻界 新闻爱好者 新闻大学 新闻知识 新闻实践  G22广播、电视事业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电视研究  G23出版事业 编辑学报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中国出版 编辑之友 出版发行研究 编辑学刊 出版广角 读书 中国图书评论 科技与出版  G25,35 图书馆学,情报学 中国图书馆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大学图书馆学报 情报学报 图书馆杂志 情报科学 图书馆建设 图书馆 情报杂志 图书馆论坛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情报资料工作 情报理论与实践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图书情报知识 现代情报  G27 档案学 档案学通讯 中国档案 档案学研究 档案与建设 浙江档案 档案管理 兰台世界 山西档案 档案 北京档案 上海档案 四川档案 湖南档案(改:档案时空)  G3 科学,科学研究 自然辩证法研究 科研管理 科学学研究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中国科技论坛 中国软科学 自然辩证法通讯 科学管理研究 研究与发展管理 科技进步与对策 科学新闻 科技管理研究 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G4 综合性教育 教育研究 教育理论与实践 比较教育研究 全球教育展望 教育评论 中国教育学刊 外国教育研究 人民教育 教学与管理 教育探索 教育与经济 教育科学 江西教育科研 辽宁教育研究 教育导刊 上海教育科研 山东教育科研(改:当代教育科学) 教育研究与实验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G61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研究 幼儿教育 学前教育 早期教育  G62/63 初等/中等教育 课程、教材、教法 中小学管理 语文教学通讯(分初中刊和高中刊) 学科教育 外国中小学教育 历史教学 上海教育 中小学教师培训 小学语文教学 小学教学研究 思想政治课教学 天津教育 中学化学教学参考 中学地理教学参考 中学数学教学参考 英语辅导(与疯狂英语合并为:英语辅导、疯狂英语) 中小学外语教学 数学通报 中学物理高中版 生物学教学  G64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研究(武汉) 教育发展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中国高教研究 江苏高教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改名为:教师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黑龙江高教研究 现代大学教育 高校理论战线 高教探索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G71/79 各类教育 中国成人教育 教育与职业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中国电化教育 中国远程教育 电化教育研究 成人教育 中国特殊教育 北京成人教育(改名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 父母必读 继续教育  G8 体育 体育科学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体育与科学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体育学刊 中国体育科技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体育文化导刊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H0/2 语言学/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 中国语文 语言教学与研究 民族语文 语言文字应用 汉语学习 语言研究 中国翻译 世界汉语教学 古汉语研究 方言 当代语言学 语文研究 语文建设 修辞学习 语言与翻译 上海科技翻译 中国科技翻译  H3/9 外国语 外语教学与研究 外国语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外语界 现代外语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外语学刊 外语教学 外语研究 四川外语学院学报 中国俄语教学  第四编 自然科学  N/Q,T/X 综合性科学技术 科学通报 中国科学A辑,数学,物理学,天文学(分成:中国科学A辑,数学和中国科学G辑,物理学、天文学) 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 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 中国科学E辑,技术科学 国防科技大学学报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天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版(改:天津大学学报) 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改: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四川大学学报工程科学版 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自然科学进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改: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 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 高技术通讯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 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应用科学学报 上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内蒙古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改:山东大学学报理学版) 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山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改:北京化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东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 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方交通大学学报 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空军工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南京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 海军工程大学学报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湘潭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安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中国学术期刊文摘 黑龙江大学自然科学学报 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华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吉林工业大学自然科学学报(改:吉林大学学报工学版) 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甘肃工业大学学报(改:兰州理工大学学报) 桂林工学院学报  N 自然科学总论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系统工程 系统工程与电子技术 系统工程学报 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 自然辩证法研究 科学 管理科学学报 自然科学史研究 自然杂志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中国科学基金 中国科技史料  第五编 医药、卫生  R 综合性医药卫生 中华医学杂志 第四军医大学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 第二军医大学学报 第三军医大学学报 解放军医学杂志 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 复旦学报医学版 同济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 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吉林大学学报医学版)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南大学学报医学版) 华西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 第一军医大学学报 苏州医学院学报(改名为: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广东医学 上海医学 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学报 中国医科大学学报 中山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中山大学学报医学科学版) 西安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江苏医药 新医学 天津医药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山东大学学报医学版)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军医进修学院学报 陕西医学杂志 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3 广西医科大学学报 山东医药 河南医科大学学报(改名为: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 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 安徽医科大学学报 北京医学 医学与哲学

根据学科方向,选择相对应的学术核心期刊来分等级。还有以下几点:1、注意期刊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是有区别的2、一些地方大学的学报也是不错的投稿选择3、在网上检索这些编辑部的机构名称和刊名,获取有用的鉴别信息。(自然科学部分) 一类期刊: 科学通报(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国科学院) 二类期刊: 综合类:自然科学进展 数学类:数学学报、数学进展、数学年刊、应用数学学报、高校应用数学学报 物理学类:物理学报、高能物理与核物理、天文学报、半导体学报、金属学报 化学类:化学学报、高等学校化学学报、化工学报 生物类: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报、动物学报、遗传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 地理类:地理学报、地理研究、地理科学 计算机技术类: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电工、自动化类:自动化学报、电子学报、电工技术学报 材料科学类:无机材料学报、中国稀土学报、材料研究学报 体育类:中国运动医学杂志 三类期刊: 综合类: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理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数学类:数学物理学报、应用概率统计、应用数学和力学、工程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系统科学与数学、计算数学 物理学类:中国激光、原子与分子物理学报、物理学进展、天文学进展、光学学报、计算物理、物理 化学类:分析化学、化学通报、应用化学、物理化学学报、无机化学学报、有机化学、高分子学报、分析试验室、色谱、硅酸盐学报、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生物类:昆虫学报、微生物学报、实验生物学报、生物工程学报、生态学报、水生生物学报 地理类:自然资源学报、经济地理、地理科学进展、资源科学、人文地理、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环境科学、自然灾害学报、地球学报 计算机技术类: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应用研究 电子、电工、信息、自动化:电子与信息学报、信息与控制、电视技术、通信学报、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电子技术 材料科学类:功能材料、复合材料学报、人工晶体学报 四类期刊: 上述一、二、三类学术期刊以外的中文核心期刊(须为专业学术、理论、技术性刊物,并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准,北京大学出版社)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类期刊: 在一般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六类期刊: 在一般专业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社会科学部分) 一类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科院) 二类期刊: 综合类:社会科学战线、文献(国家图书馆)、国外社会科学 哲学类:哲学研究(中国社科院哲学所)、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科院马列主义所)、自然辩证法通讯(中国科学院) 社会学类:社会学研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统计研究、人口研究、中国人口科学(中国社科院人口所)、世界宗教研究(中国社科院宗教所)、民族研究 管理学类:中国行政管理、管理世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管理(中国企业管理学会、国家经贸委) 政治学类:政治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求是、世界经济与政治 法学类: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经济学:经济研究、经济学动态、世界经济(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中国工业经济 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事业类:中国记者(新华社)、中国广播电视学刊(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电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学报(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会) 图书、情报、档案学类:中国图书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会)、大学图书馆学报(全国高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图书情报工作、档案学通讯 科学研究类:科学学研究、自然科学史研究 教育学、心理学类:教育研究(中央教育科研所)、心理学报(中国心理学会、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课程·教材·教法 体育类:体育科学(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中国体育科技(国家体委体育科研所) 语言学类:中国语文(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语言文字应用 文学类:文艺研究、文学评论、文学遗产 外国语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北京外国语大学语言所)、中国翻译(中国外文局编译研究中心) 艺术(含作品)类:中国音乐、音乐研究(人民音乐出版社)、美术(中国美术家协会理论栏)、美术研究、装饰 历史、考古类: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世界历史(世界历史杂志社)、中国史研究(中国社科院历史所)、考古(中国社科院考古所) 党政管理类:中国行政管理、求是(中共中央) 三类期刊: 综合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交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月刊、文史哲 哲学类:自然辩证法研究(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技术与辩证法、毛泽东思想研究 社会学类:中国统计、中国人才、人口与经济、人口与计划生育、世界民族 管理学类: 领导科学、中外管理、管理科学学报 政治学类:社会主义研究(教育部委托华中师大)、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中共编译局)、现代国际关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所)、青年研究 法学类: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学类: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统计研究、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科院经济所)、国际贸易问题、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成本会计)、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学会)、审计研究(中国审计学会)、金融研究(金融研究杂志社)、宏观经济管理(国家计委) 新闻、广播、电视、出版事业类:中国出版(国家新闻出版署)、编辑学刊(上海编辑学会)、现代传播、中国电化教育(中央电教馆)、电化教育研究 图书、情报、档案学类:图书馆杂志、情报学报(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中国科技期刊研究、档案学研究(中国档案学会) 科学研究类:中国软科学、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科研管理 教育学、心理学类:高等教育研究(武汉,中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华中理工大学)、中国高教研究(教育部中国高教学会)、教育理论与实践(山西省教科所)、中国教育学刊(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教育评论(福建教科所)、心理科学(中国心理学会)、学科教育、学前教育研究、中国特殊教育 体育类: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体育学刊、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与科学 语言学类:语言研究、语文研究、古汉语研究、汉语学习 文学类:文艺理论研究、外国文学评论、文艺理论与批评、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外国文学研究、中国文化研究(北京语言大学) 外国语类:外国语、外语与外语教学(大连外语大学)、现代外语 艺术(含作品)类:人民音乐、中央音乐学院学报、舞蹈(中国舞蹈家协会)、美术观察、中国书法(中国书法家协会理论栏)、中国摄影 历史、考古类:史学理论研究、史学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抗日战争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文物、旅游学刊(中国旅游学院、中国旅游局)、中共党史研究、史学月刊、考古与文物 党政管理类:高校理论战线(教育部)、财政研究(中国财政学会)、统计研究、会计研究(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成本会计)、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学会)、审计研究(中国审计学会)、科技进步与对策 四类期刊: 上述一、二、三类学术期刊以外的中文核心期刊(须为专业学术、理论性刊物,并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为准,北京大学出版社)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类期刊: 在一般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六类期刊: 在一般专业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被收录在具有“ISBN”书号的国内专业会议论文集的学术论文

这个问题不应该在这问的

学报一般分为专科学报,本科学报和核心学报三个级别。学报一般是以各个学校命名的,所以要分清到底是本科学报还是专科学报首先要弄明白这个学校是本科高校还是专科高校。一般专科学校比较好分别,名称无非是例如:某某职业/信息/建筑/技术学院或某某师范/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院等。确定核心期刊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其一主办机构的权威性,其二文章作者的权威性,其三,文章的被引用率及文献的半衰期。简单地说,核心期刊是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以情报学理论为基础,将期刊进行分类定级,把最为重要的一级称之为核心期刊。核心学报就是被评为核心期刊的学报。

人口与经济投稿经验

人口与经济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关系的一对范畴。一方面,经济离不开人口。人口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运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经济的物质的生活,就没有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不会有社会经济制度及其运动。人口数量的多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人口数量相对经济需要过多或过少。都会导致劳动资源的浪费或劳动工具的闲置。延缓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恰好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则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分布合理、密度适宜,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经济及其运动过程是人口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对人口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及其发展过程不但决定着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直接或间接地给人口的出生和死亡以影响,制约着人口数量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和人口质量的提高。同时,其还是人口迁移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制约着人口的密度和分布、人口迁移的流向和流量。

浅论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一.前言人口、资源和环境这三方面,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涉及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人口问题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中国人口数量众多、增长量大,给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口问题的解决,包括人口数量问题、人口素质问题和人口结构问题。二.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总是和两个根本性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一个是环境问题,另一个就是人口问题。从环境问题本身来看,它的产生似乎同人口增长没有什么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但是,自从8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和经济几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加上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给我们这个地球增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同样是摆在人类眼前的事实。发达国家作为世界环境污染的主要出口商,他们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产、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不当造成的,人口增长在其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截然相反,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则是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使本来已经相当脆弱的生存环境受到更加严重的破坏。在这些国家中,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好似一对苦难的孪生兄弟,而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又相当复杂。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模式。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为了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人类的选择又显得十分有限。促进经济发展既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涵,同时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但有必要明确一点,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人类目前所采取的某些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有背于人类和地球的长远发展目标的。意识到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人类已经开始努力改进以往的不利做法,并力图去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克服种种阻力,人口问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发展中国家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而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妥善地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这使今后的种种努力显得更为艰巨,也更具有深远的意义。三.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一)人口与土地与粮食中国在不到全球7%的耕地上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工程,同时它也说明了中国人口对土地和粮食的压力。中国陆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的国家之一。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被农林牧副渔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则是沙漠、戈壁、冰川、石山或荒漠,利用难度很高,成本极大。1952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6.2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为2.8亩。当时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是5.5亩。虽然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一倍,却是中国50多年的最高水平。1997年,中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4.3亿亩,人均只有1.15亩,比1952年下降了一倍多。1952-1997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近2亿亩,人口却增长了6亿5千万,人多地少的矛盾大大加剧。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还将进一步下降。预计15年后,人均耕地面积将下降到1亩以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加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目前,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5亿,到本世纪末,很可能突破2亿。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而且表现在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和人均粮食产量的徘徊不前。由于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压力,迫使农民高强度地使用耕地,使耕地的污染和退化严重。目前,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法是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使土地的结构遭到破坏、肥力下降、板结贫脊。耕地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中国的粮食生产在过去的50多年里有惊人的提高。1949年,中国粮食产量为2264亿斤,人均产量416斤;1997年总产量增长到9883亿斤,人均产量约为800斤。在这期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倍,但是由于同期人口总数从5.4亿增长到12.36亿,使人均产量增长不到1倍。目前,农业生产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问题。政府年年强调粮食播种面积,但我们仍然感到粮食供给处于紧张状态。中国的粮食亩产现已接近世界最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潜力已远不如过去,因此,为支持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人均粮食占有量,就必须降低人口的增长速度。(二)人口与森林和草原尽管中国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森林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中国的人口增长对木材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一方面是对木材制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薪柴的需求。这种需求驱使人们对森林的大量坎伐。据统计,在全国140个森林局中,已有61个局处于过度采伐状态,25个局的森林资源已经基本枯竭(曲格平,李金昌,1991年)。目前,中国的用材、薪柴、纸浆和其他林业经济产品的供应都很紧张。与此同时崐,由于人口增长对粮食和耕地的需求,加剧了开荒毁林的过程。随着牧区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的草原出现了超载放牧和过度开垦的现象,其后果是草原的沙漠化。中国的沙漠专家警告:如果不采取措施,到本世纪末,将有8万平方公里土地沙漠化。由于森林和草原的破坏,使水土流失严重。中国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多达50多亿吨,涉及11个省区,主要在黄土高原和南方的丘陵地区。黄河每立方米水含沙量在37公斤以上,为世界第一。长江每立方米水含沙量也达到了1公斤以上,为世界第四。长江上游多为红色土壤,土层最薄的地区只有4厘米,土层下则是坚硬的岩石。森林的开采、草原的沙化和水土的流失与人口增长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减少牧业和林业人口,实现人口的产业结构转变,是缓解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危机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三)人口与矿产和能源中国是世界上能源储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各种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有不少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居前列。但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高。由于人口迅速增长,高耗能工业广泛建立及能源价格长期偏低,使中国的能源供给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各种预测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能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剧。近年来,中国农民滥采矿藏的问题十分严重,这无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对自然环境的直接冲击。为保证矿产能源的长期和有效供给,提高开采效率和减少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是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四)人口与水资源中国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虽然水资源的总量不少,但利用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时间分布不均匀,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二是时间分配不尽人意,大部分降水量集中在夏季,而且年际变化大。人口的增长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人口的增长使水资源短缺现象更为突出。1949年以来,中国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相当于人均水资源减少了一倍多;与此同时,生活、生产用水量急速增长,逐步出现了大片的缺水现象。以北京市为例,1962年前,北京市的水资源是供过于求,此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发展,使用水量急剧上升,1970年基本上处于供需平衡状态,此后,水资源危机开始出现,目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北京市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2、人口的增长间接地使水资源总量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导致“围湖造田”,破坏了地表水;二是人口增长导致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减少了地下水的总储量。由于超采地下水,一些城市发生了地面下沉,一些沿海城市还出现了海水侵入,影响了地下水的质量。3、人口经济活动导致了水体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每年的废水排放量约为350-400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业废水平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水体。地下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大部分城市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的硬度逐年上升。四.总结就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而言,中国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发展战略,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总体上的协调。但是,要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共进,必须改变就人口论人口、就资源论资源、就环境论环境、就经济论经济的单一倾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考虑到人口增长的长期需要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有利于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同时,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本身也应该以保护和促进长期发展为主要目标。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建立起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多因素综合治理的总体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是关键问题

这里很多,

经济管理论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二、对英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现状及重构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二、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目前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强调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去行使监督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但公司经营管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其实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三是重新引入一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经济学论文《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这就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制走出传统的政府干预行为,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本文从金融抑制的危害、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出发,论述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渐进的自由化过程。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03 0053 03 一、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 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的。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2 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如果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如果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有8年为负值,实际贷款水平也有7年为负值。但同期居民储蓄一直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这是由于政府在抑制信贷市场的同时,还抑制了资本市场,由于投资渠道少,居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破产风险。 其次,政府限制利率,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歧视,导致了市场分割,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租金的存在构成资金的漏损。另外,信贷市场抑制还导致了银行业兼顾利润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如向国有企业优惠贷款,由于现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导致银行坏帐损失巨大,这部分坏帐损失也构成信贷市场的资金漏损。这样大量的资金流向直接非生产性活动,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最后,信贷市场上的价格管制和市场分割与政府限定证券价格,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从狭义上理解,资本市场特指股票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如果政府过多考虑政治利益,那么直接或间接管理就将转化为金融抑制,从而扭曲市场机制,最终伤害企业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抑制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一方面,股权结构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并把国有股的份额看作是控制企业的唯一手段,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畸型股权结构。国有股不流通,不能改进企业绩效,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票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流向。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证监会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证监会直接管制一级市场上的市盈率水平,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低定价发行行为,这种低定价水平增加了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同时发行额度实行计划管理,两级审批制也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额度分配要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顾及地区平衡等非经济因素。结果,企业为争额度,常常会花费大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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