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英国体育医学杂志

英国体育医学杂志

发布时间:

英国体育医学杂志

众所周知,久坐不动会给身体带来各种健康风险。此前一项荟萃分析表明,每天需要60到75分钟的中到高强度运动才能抵消掉与久坐相关的死亡风险。但每天单独拿出60分钟运动,恐怕很少有人能做到吧?北京时间11月26日,发表在《英国医学杂志(BMJ)》子刊《British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英国运动医学杂志)》上的一项新研究中,由美国哈佛大学TH Chan公共卫生学院、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和挪威体育科学学院等机构的40名科学家对9项研究的荟萃分析表明,每天30到40分钟的中到高强度体育活动,可以抵消掉10小时久坐给身体带来的负面影响,以降低全因死亡率(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这听起来,比每天60到70分钟的运动量压力小了一半。当然,任何一种运动,哪怕只是站起来都会对健康有一定的帮助。

British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挺有名的,是英国运动和运动医学协会、欧洲运动医学和运动医师学院以及澳大利亚运动医师学院的官方杂志。内容涵盖运动医学最新临床实践和相关研究,包括生理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影响因子72,在运动医学杂志中排名很高,在运动伤病方面的有很多精彩的综述和研究文章。中国作者也是有的。如果是想投好发表的,可以选Journal of ISAKOS或者BMJ Open Sports and Exercise Medicine。

journal of the japan society of powder and powder metallurgy  日本粉末和粉末冶金的社会的杂志  journal of 杂志  例句:  In late September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 published a few ofthese   九月下旬,英国运动医学杂志对此发表了一些评论。  Th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 reports that this new superstrong extract contains honokiol and   农业和食品化学杂志报道这种新型超强提取物中含有日扁柏素和木兰醇。  Not wrong, and easy to remember, ah, like some Indian Journal of referrals hadbeen Yeah   不会找错的,很好记啊,有些印像是被女刊引荐过的呀。

不一定。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让自己精神焕发:一、练瑜伽:更自信。《替代和补充医学杂志》一项研究发现,每周3次,每次1小时的瑜伽可以提高体内神经传递物质的水平,缓解焦虑,使人自信。每天在家中练习10分钟即可。瑜伽新手应学会正确呼吸:用鼻子慢慢吸气,数5秒,保持2秒钟。再用鼻子慢慢呼气,数5秒,彻底排出肺部空气。二、普拉提:睡得香。阿帕拉契州立大学一项研究发现,练习普拉提有助于放松身心,改善睡眠。纽约普拉提专家阿里西·乌加罗建议,每周练习3次,每次1小时,可明显改善睡眠。三、自行车:添能量。美国乔治亚大学研究发现,骑30分钟自行车后,运动者会感觉浑身更有劲。自行车训练指导专家里克·梅奥建议,每周应中速或慢速骑自行车3次,每次15分钟。四、举哑铃:清思维。《临床与实验神经心理学杂志》刊登一项研究发现,参试者每周进行低强度举重运动3—5次,一个月后,其认知能力显著提高。专家建议,每周应练习举哑铃3次,哑铃重量最好为4—8公斤。五、打太极:减压力。《英国体育医学杂志》和《美国医学协会杂志》刊登多项研究表明,太极拳不仅要求四肢和身躯协调、动作柔、呼吸有节律,而且精神要高度集中,排除杂念,有利于调节中枢神经系统,进而排解压力。每天练太极拳20分钟,减压效果最佳。

1999英国医学杂志合体

《战神金刚》又名《百兽王》根据80年代巨型机器人动画片《百兽王:宇宙的保护神》(Voltron: Defender of the Universe)改编的同名电影已经确定了导演,曾导演过吴镇宇《血门徒/阿查之舞》(One Last Dance)的巴西导演马克斯·马考斯基(Max Makowski)将接手这部影片。搜索  《百兽王》是80年代日本一套动画片,美国人曾把其与另一部日本动画片《机甲战舰》剪辑成一部动画片,并被我国在90年代早期引进,名叫《战神金刚》。  原本20世纪福克斯旗下的New Regency公司准备将其搬上大银幕,但现在Relativity Media公司则成为了这部影片的幕后推手,改弦更张的同时,影片预算也被压缩,据称,影片将采用《三百斯巴达勇士》(300)的特效技术,花钱不多效果却很炫。  《百兽王》电影版的编剧是贾斯廷·马克斯(Justin Marks),他的剧本将把故事设定在“世界末日”后的纽约和墨西哥,主人公是五个飞行员,他们分别驾驶黑、赤、青、黄、绿五头机器狮,五狮合体后能成为巨大机器人“百兽王”,在法拉公主的带领下,英雄们展开了对邪恶鲁勒王国的反击。  除了执导《百兽王》,马克斯·马考斯基还将为《檀岛警骑》(Hawaii Five-O)电影版重写剧本,并执导70年代电视剧《功夫》(Kung Fu)和《忍》(Shinobi)的电影版。背景阅读: 【作品背景】   看到梦工厂、派拉蒙的《变形金刚》(Transformers)票房成功,二十世纪福克斯心有不甘,于是它旗下的New Regency公司近日将另一部80年代巨型机器人的动画片《百兽王:宇宙的保护神》(Voltron: Defender of the Universe)的电影改编权拿到手,准备将之发扬光大,也打造成系列电影。《百兽王》是80年代日本一套动画片,美国人曾把其与另一部日本动画片《机甲战舰》剪辑成一部动画片,并被我国连载,名叫《战神金刚》。 主人公是五个飞行员,他们分别驾驶黑、赤、青、黄、绿五头机器狮,五狮合体后能成为巨大机器人“百兽王”,在法拉公主的带领下,英雄们展开了对邪恶鲁勒王国的反击。和《变形金刚》一样,这套动画片也有庞大的玩具、图书产品系列,同样是很多人童年珍藏的一段回忆。 负责影片的制片人是马克??高登(Mark Gordon),编剧是贾斯廷??马克斯(Justin Marks),他的剧本将把故事设定在“世界末日”后的纽约和墨西哥。 【动画版剧情简介】 和其他美版动画一样,每集情节雷同,但画风是日本的,主角黑发黑眼。动画一共分两部,前一部是由陆战队、海战队、空战队所组成的战神金刚,共有15个小型的战斗机,他们是宇宙舰队的下属,剧情一直在宇宙空间中;后一部是有关五个机器狮子组成的,是在某个还没加入银河星系联盟的星球上,本来一直隐藏在星球的角落里,后来敌人(札克魔王)到来的时候,才被发现启用,五个狮子好像代表五个不同的元素,其中有个代表水的蓝狮子, 驾驶员是那个星球的公主阿牢拉。 第一部的情节比较死板,排列成十字的宇宙舰队和敌舰队相遇——互相轰击——敌人放出机器人——15个小飞机和敌机器人搏斗——组成战神金刚——光芒神剑结束战斗。第二部的情节比较丰富,毕竟只有五个队员,人物的刻画比较细致,合体时也比较炫一点还有着力场的保护,战斗的过程比较曲折,不再是一边倒的结果。 第一部战神金刚的武器一是从胸前那个位置摘下两个光轮,扔出去切人,然后两个光轮合在一起,队长(杰夫):“组成光芒神剑”,于是无敌的光芒神剑出现,一招结果敌人。第二部里的战神金刚常用的武器是狮子的嘴和爪子,到了关键时刻,左右两手并在一起,往两旁一拉,光芒神剑出现。 最后银河星系联盟到达了阿劳拉公主的星球,两个战神金刚会师,一举消灭邪恶,完美的结局。 【动画版花絮】 片头解说词: “在很久很久以前,在广阔的宇宙空间里有一个传奇式的人物,它就是——战神金刚!宇宙的保护神!一个超级机器人!善良的人热爱它,邪恶的人害怕它。由于战神金刚的出现,银河系才有了和平。在银河系人们组成了银河星系联盟,它包括了银河系的所有成员,他们亲密无间、和平共处。直到有一天,一个可怕的恶魔给银河系造成了威胁,这样,战神金刚又有了用武之地,它与恶魔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搏斗,留下了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和平的人们有了依靠,他们对战神十分敬仰,它是光明与胜利的象征。请看——战神金刚!宇宙的保护神!” 组合成战神金刚时的台词(海陆空战队版): 队长:“组成腿和脚,组成躯干和手臂, 我来组成头部!” 众:“前进,战神金刚!” 组合成战神金刚时的台词(五狮子版): “组成战神金刚,开启连锁控制,热能装置连接,启动电源,增大推力,开始组合!” 然后五个人齐喊:“前进!战神金刚!” 每个段落间: “请继续收看——战神金刚!宇宙的保护神!” 五狮成员: 黑狮:吉斯——头部和躯干,从闪电中获得能量 红狮:兰斯——右臂,从火中获得能量 绿狮:皮吉——左臂,从大风中获得能量 蓝狮:阿劳拉公主——右腿,从水中获得能量 黄狮:汉克——左腿,从岩浆中获得能量

基因、DNA和染色体之间的关系基因的物质基础是什么?起初科学家们认为蛋白质最有可能是遗传物质,因为蛋白质由20种不同的氨基酸组成,而DNA只有4种不同的碱基。直到1944年艾弗里(OAvery,1877—1955)等证实了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因子是DNA,人们才确认基因的物质基础是DNA,某些病毒的遗传物质是RNA。DNA复制,基因也随着复制。细胞分裂时,复制了的染色体和其上的基因传给后代,这就是生物繁衍的分子基础。 1910年,摩尔根(THMorgan,1866—1945)通过果蝇的遗传实验证明基因存在于染色体上。而后,摩尔根领导的实验室还阐明了多个基因在一条染色体上呈线性排列,从而得出了染色体是基因的载体的结论。但当时对基因的化学成分并不清楚。 DNA是遗传物质的证据主要来自于肺炎双球菌的转化实验。1944年,美国科学家艾弗里和同事经过10年的工作,在离体的条件下完成了肺炎双球菌从无毒型(R型)向有毒型(S型)的转化。他们把DNA、蛋白质、多糖等物质分别从活的5型细菌中提取出来,把每一成分分别跟活的R型细菌混合后在培养液中培养。他们发现,S型细菌的DNA成分、且只有DNA能够把某一R型细菌转化为5型,而且DNA的纯度越高,这种转化过程越有效。若使DNA分解,就不再出现转化现象。以上实验说明从一种基因型的细胞来的DNA掺入到另一不同基因型的细胞中,可引起稳定的遗传变异,DNA具有特定的遗传特性,是遗传物质。 DNA多聚核苷酸中的碱基对的排列顺序决定了遗传信息。遗传信息的编码通常是从DNA的5’端到3’端(聚合酶按这个方向复制DNA)。在以DNA为遗传物质的生命体中,基因是有遗传效应的DNA的一个区段,并与它所决定的蛋白质的氨基酸顺序相对应。每个DNA分子上有很多个基因,每个基因中又可以含有成百上千个核苷酸对。在一条DNA分子上的基因一般是分散的,被不编码蛋白质的DNA分开。 基因的3个基本特性可以用DNA的特性加以说明。 1.基因的自我复制。在细胞有丝分裂间期,DNA复制为相同的两个DNA分子,基因也随之复制。 2.基因决定性状。某一区段的核苷酸顺序互补地决定mRNA的核苷酸顺序,进而专一地决定蛋白质的氨基酸顺序。所以某一基因存在时,决定某种酶或其他蛋白质的合成,通过生理生化过程,出现某一性状。 3.基因的突变。DNA分子很稳定,但偶尔也会出现差错,例如某一区段内一个碱基对改变了,改变的新核苷酸顺序通过复制又能稳定地保持下去。基因也很稳定,但偶尔也会发生一个突变,出现一个与原来不同的新等位基因。该基因通过自我复制又稳定地一代一代传下去。 现已证明遗传物质除了DNA外还有RNA,如有些病毒不含DNA,只含有RNA和蛋白质。

早在1883年,鲁克斯(W·Roux)就观察到细胞核内能被染色的丝状体。1888年,德国人沃尔德耶(W·Waldeyer)称这种丝状体为“染色体”(英语:chromosome;希腊语:chroma=颜色,soma=体),意即可染色的小体。并猜测染色体与遗传有关。1902年,博韦里(T·Boveri)和萨顿(W·S·Sutton)指出,染色体在细胞分裂中的行为与孟德尔的遗传因子平行:两者在体细胞中都成对存在,而在生殖细胞中则是成单的;成对的染色体或遗传因子在细胞减数分裂时彼此分离,进入不同的子细胞中,不同对的染色体或遗传因子可以自由组合。因而,博韦里和萨顿认为,染色体很可能是遗传因子的载体。染色体在细胞分裂之前才形成。在细胞的代谢期或间期,染色体分散成一级结构或伸展开的DNA分子,组成细胞核内的染色质或核质。染色体的形态以中期时最为典型。每条染色体由两条染色单体组成,中间狭窄处称为着丝粒(centromer),又称主缢痕,它将染色体分为短臂(p)和长臂(q)。按着丝粒位置的不同,人类染色体可分为中着丝粒染色体、亚中着丝粒染色体和近端着丝粒染色体等3种类型。近端着丝粒染色体的短臂末端有一个叫做随体的结构,它呈圆球形,中间以细丝与短臂相连。有的染色体长臂上还可看到另一些较小的狭窄区,称为次缢痕。染色体臂的末端存在着一种叫做端粒(telomer)的结构,它有保持染色体完整性的功能。[编辑] 现代关于染色体超微结构的概念染色体的超微结构显示染色体是由直径仅100埃(Å)的DNA-组蛋白高度螺旋化的纤维所组成。每一条染色单体可看作一条双螺旋的DNA分子。有丝分裂间期时,DNA解螺旋而形成无限伸展的细丝,此时不易为染料所着色,光镜下呈无定形物质,称之为染色质。有丝分裂时DNA高度螺旋化而呈现特定的形态,此时易为碱性染料着色,称之为染色体。1970年后陆续问世的各种显带技术对染色体的识别作出了很大贡献。中期染色体经过DNA变性、胰酶消化或荧光染色等处理,可出现沿纵轴排列的明暗相间的带纹。按照染色体上特征性的标志可将每一个臂从内到外分为若干区,每个区又可分为若干条带,每条带又再分为若干个亚带,例如“1”即表示9号染色体长臂第3区第4条带的第1个亚带。由于每条染色体带纹的数目和宽度是相对恒定的,根据带型的不同可识别每条染色体及其片段。80年代以来根据DNA双链互补的原理,应用已知序列的DNA探针进行荧光原位杂交(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可以识别整条染色体、染色体的1个臂、1条带甚至一个基因,因而大大提高了染色体识别的准确性和敏感性。染色体是遗传物质—基因的载体,控制人类形态、生理和生化等特征的结构基因呈直线排列在染色体上。2000年6月26日人类基因组计划(HGP)已宣布完成人类基因组序列框架图。2001年2月12日HGP和塞雷拉公司公布了人类基因组图谱和初步分析结果。人类基因组共有3~5万个基因,而不是以往认为的10万个。由此可见,染色体和基因二者密切相关,染色体的任何改变必然导致基因的异常。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份是脱氧核糖核酸(DNA)和5种称为组蛋白的蛋白质。核小体是染色体结构的最基本单位。核小体的核心是由4种组蛋白(H2A、H2B、H3和H4)各两个分子构成的扁球状8聚体。现在我们知道,DNA分子具有典型的双螺旋结构,一个DNA分子就像是一条长长的双螺旋的飘带。一条染色体有一个DNA分子。DNA双螺旋依次在每个组蛋白8聚体分子的表面盘绕约75圈,其长度相当于140个碱基对。组蛋白8聚体与其表面上盘绕的DNA分子共同构成核小体。在相邻的两个核小体之间,有长约50~60个碱基对的DNA连接线。在相邻的连接线之间结合着一个第5种组蛋白(H1)的分子。密集成串的核小体形成了核质中的100埃左右的纤维,这就是染色体的“一级结构”。在这里,DNA分子大约被压缩了7倍。染色体的一级结构经螺旋化形成中空的线状体,称为螺线体或核丝,这是染色体的“二级结构”,其外径约300埃,内径100埃,相邻螺旋间距为110埃。螺丝体的每一周螺旋包括6个核小体,因此DNA的长度在这个等级上又被再压缩了6倍。300埃左右的螺线体(二级结构)再进一步螺旋化,形成直径为4微米(μm)的筒状体,称为超螺旋体。这就是染色体的“三级结构”。到这里,DNA又再被压缩了40倍。超螺旋体进一步折叠盘绕后,形成染色单体—染色体的“四级结构”。两条染色单体组成一条染色体。到这里,DNA的长度又再被压缩了5倍。从染色体的一级结构到四级结构,DNA分子一共被压缩了7×40×5=8400倍。例如,人的染色体中DNA分子伸展开来的长度平均约为几个厘米,而染色体被压缩到只有几个微米长。

1999年英国医学杂志合体

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郭自力【学科分类】其他【出处】燕园法学文录【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 生与死作为所有生命的终极存在方式,一直是哲学和医学上的命题。但是,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生的方式和死的标准,也日益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当代医学与法律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死亡的概念,而是何时是生命的终止时刻。死亡作为一个概念,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指生命力量不可逆的停止,即生命质量不可恢复地退化到极点,以致于丧失为“人”的资格,个体与社会关系不可逆地中断。但是这一概念并未为医学和法律上的死亡,提供一个可以普遍遵循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人这样的病人,他们的脑部受到不可逆地损伤,处于持久的昏迷状态。他们对外界和自身毫无感觉和意识,也没有自主运动,处于植物性状态之中。那么,这种病人是否已经死亡了呢?按照传统的死亡概念不是,因为他们尚有呼吸和心跳。但是这些病人的生命已完全失去了活力,似乎只能作为一种象征存在,象征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人类对自己同胞的同情和关怀。于是,就自然提出了什么是人的死亡,它的标准和定义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肺呼吸概念。原始人通过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就已经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就说明了这一点。[i]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沿袭了数千年,直至今日。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都认为,死亡的最主要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ii]我国出版的《辞海》也将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主要标准。医学临床上也一直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和血压消失以及体温下降作为宣告死亡的依据。这个标准非常直观,它不仅是医学院和医院里的标准,也是大众的标准,人们对此深信不疑。但是,这一传统观念现在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和人工呼吸机可以使心跳、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十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再加上人工营养维持,能使许多病人“起死回生”。[iii]例如前苏联著名物理学家兰道遭遇车祸,4天后心脏停止跳动,血压降为零,但经医生抢救后心脏又开始跳动。第二周他的心跳又停止了3次,每次都“复活”了。直至几年以后才因过量使用药物使肠子受损而死亡。所有这些问题,促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生”与“死”的界限。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肺功能丧失并不代表大脑、肾脏和人体其它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预示人作为一个整体死亡的必然发生。而且,心肺功能丧失具有医学可逆性,在心脏起搏器、人工呼吸机等先进医疗设备的帮助下,可以进行长时间的人工维持。特别是心脏移植技术的监床应用,表明心脏是可以替换的,它与生命亦非同一,因而不是生命的象征。如果人体的某个部分注定具有主宰生命的特异素质的话,那么这个器官就是大脑,迄今为止的最高医学成就仍然不能就脑功能丧失的可逆性作出有说服力的预期。这样,死亡判定的医学规则——脑死亡标准也就应运而生。 对脑死亡的最早研究出现在本世纪50年代,而1963年英国的Potter一案则最早奠定了脑死亡标准的判例效力:Potter在一次斗殴中受了剧烈的脑损伤,医院在进行人工呼吸并征询其家属同意后,摘取了一个肾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由神经学和病理学专家组成的陪审团否决了被告以医院关闭呼吸机而致人死亡的辩护理由,宣布被告人杀人罪罪名成立[iv]。虽然法院未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之间作出明确判断,但从此以后,确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移植外科医生和神经学医师的刑事责任的更多关注。 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曾对脑死亡的概念有过经典的论述,即脑死亡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具体的标准是: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无感应性,无反应;②无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③生理反射作用消失,无对光反应;④脑电图平坦。以上四条在24小时之内反复测试多次,结果无变化。[v]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波·临床神经生理学大会提出了更加详细的定义,即“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机能的不可逆转的丧失。尽管脑死亡患者的其它脏器机能尚可以人工呼吸、药物疗法、输液、电解质的补充而得以维持,但这种状态绝不能持续长久。一般是脑机能丧失后1-5日以内,心脏跳动也随之停止。 全脑死亡(Whole brain death )的概念虽然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但英国仍以脑干死亡(brain stem death )作为确定脑死亡的概念。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脑干机能一旦永久性丧失,即使用人工呼吸和其它疗法来维持生命,一般在1-2周内,也必然会引起心跳停止。 北欧各国把脑死亡作为经常见到的脑循环终止所引起的特异病态,因而把脑死亡称作为全脑梗塞(total brain infarction)。 上述概念的内容尽管不同,但对维持生命不可缺少的脑机能状态不可逆转的丧失这一点却是相同的。[vi] 值得指出的是,在许多场合下,大脑死亡、皮质死亡、不可逆性昏迷和植物状态等术语,往往被视为脑死亡的同义语。而实际上这些状态和脑死亡状态具有完全不同的涵义。 大脑死亡,是指大脑半球的死亡。虽然大脑半球对维持人类思维和行为的高级神经机能活动有重要作用,但却不能象脑干那样具有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机能。 皮质死亡,是指大脑皮质的死亡。 不可逆性昏迷,是由哈佛大学的标准而确定的名称。尽管它是不可康复的昏睡状态,但却保有呼吸和脑干的其它机能。 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也迥然不同,植物状态具有自主性呼吸,脑死亡则没有自主性呼吸。[vii] 现在,在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脑死亡的定义,但在普通人心中,传统死亡定义一时尚很难消除。因为心脏被认为是爱和生命的象征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个接受人工心脏的克拉克(B·Clark)在手术后,他的夫人问他:是否还爱他的家庭。他回答:是的。实际上在他的心脏坏死并换了人工心脏后,他仍然活着并且爱着他的家庭。这也说明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指标。 但是,传统观念和习惯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的。千百年来公认的心肺死亡标准定势一旦被搅动,其反应之强烈是完全可以想像的。反对的人认为,脑死亡定义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有悖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当一个人处在弥留状态时,尽管心理上充满生的期待,但面对的却是医生等候死亡的冷淡目光。在这里,生的意志在期望他成为别人医疗资源的等待中被彻底摧毁。为了一个人不死而使另一个死去,是极不人道的,也违反了医学道德和人伦观念。 生的愿望是千百年来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生命的进步源自苦难,以追求完美与善终为目的,将心脏尚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冢是人类共同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 还有一些人认为,几乎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调查结论支持脑死观点。不仅如此,而且还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公众既不能理解脑死标准的内容,也不准备支持这一标准。现有的脑死标准的应用和立法,都是在医学界和法律界功利主义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 而且,脑死标准在实践中也并不能解决所有情况下的死亡问题。婴儿是无意识的,只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脑,对婴儿是否要另立规则呢?对没有任何意识迹象的病人宣布死亡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有微弱意识活动的病人能否确定为死亡呢?怎样才能在“无意识”和“有微弱意识”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呢?如果将脑死亡之立法运用于民事和刑事审判之中,怎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呢?是否会使法律界面临着信任危机?所有这些问题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人们完全有理由对脑死亡标准产生怀疑和抵触。 尽管反对者义正辞严,阵容庞大,支持者也大有人在。现代医学表明,人脑是生命中枢。脑死后,其它器官功能不可逆转地相继丧失;而其它器官的死亡,不但可以人工复苏,并可进行彻底的替代治疗——手术移植。因此器官死并不能导致人死,只要脑功能存在,生命可以恢复。而脑死不但不可逆转,而且不能使用替代疗法。迄今为止的脑组织移植,只是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小脑萎缩等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大脑和全脑的移植尚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持。尽管有人已经声称在年内解决“换头术”的问题,但至今未见有任何成功的迹象。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非常困难,世界移植协会道德伦理委员会已明确表示反对人脑移植的临床研究。[viii] 脑死亡虽然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却为器官移植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如果继续使用传统标准,一方面使大量无意识的病人长期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也使许多终末期病人丧失了器官移植的机会。尤其是,医学上永远得不到可供移植的心脏,这才是对人道主义的实质背叛。因此,宣布脑死亡不是片面运用冷酷的纯科学结论,而是着眼于更广泛,更高、更温和的人道主义。 即使我们承认功利动机难于接受,但若拘泥于心肺标准,也不是没有问题。如果心肺功能丧失在脑死之前,就有可能把当代医学上仍可救治之人宣布为死亡,这是医生们所不能接受的,但如若进行复苏或替代治疗,则实际上又是对这一标准的否定。医生们将无所适从。他只有两条路:要么让可以拯救的病人死去,要么使他从所谓的死亡中恢复生命,医生的选择将显示他对死亡标准的根本态度。 对抗不可避免,它能使所有关于死亡和死亡标准的错误观念得到修正,从而使新的科学准则更加深入人心。但在大多数人能真正理解且接受新观念之前,采用双重标准是适宜的,即当一个人的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停止,或者整个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时,都可以宣告死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脑死亡标准必将逐步深入人心。 二 回顾脑死亡状态研究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2年。然而,制定各种标准来确认脑死亡状态,是1967年末南非医生博纳德(Barnard)进行心脏移植手术之后的事。1968年4月,法国首先以部长令的形式赋予脑死亡标准以法律效力[ix]。1976年正式颁行《器官移植法》,截至到1992年,法国先后发布过16个实施细则来推行器官移植和脑死亡标准。 芬兰也是世界上较早以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标准的国家。芬兰的脑死亡标准是1971年公布的,它的适用性和可信度受到了广泛赞扬。 联邦德国在很早以前就对脑死亡进行了临床研究。1982年联邦德国医师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制定和发表了脑死亡判定标准。 英国方面则于1976、1979年,先后两次公布英国皇家医学院和联合王国医学院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1982年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脑干死亡的概念与判定标准,大多数国家一般不把脑干死亡作为脑死亡来对待,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把脑干死亡作为脑死亡看待。 美国联邦的正式立法是1983年的《统一死亡确定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它的标准和表述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而在美国,最经典的模式要数1989年的明尼苏达(Minnesota)大学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标准把脑波所见从必须的条件中抽出去,强调一个人只要自主运动消失,自主呼吸消失,脑干反射消失,12小时没有变化,就可宣告死亡。到1993年,已有39个州和联邦及总统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和未曾立法的州的司法判例接受了脑死亡标准。在普通法系国家,即使没有成文脑死亡法,但多年的司法审判为脑死规则的法律效力奠定了基础,而法院仍然可以用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接受某个公认的死亡标准。 脑死立法进程和标准的取舍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当发达国家已将脑死标准写进成文法或贯彻在司法判例中几十年后,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仍在两种观念之间徘徊。但是,死亡立法决不仅仅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一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也往往产生超乎寻常的影响。日本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1968年和田心脏移植事件和1985年筑波大学肝脾联合移植事件,当事人都因临床采用脑死标准而受到刑事追诉。其间,日本关于死亡标准的讨论沸沸扬扬,民间科研机构和官方调查机构各自的结论甚有出入。1974年,日本脑死亡委员会发表了“脑之急性首发重症病变的脑死亡判定标准”。1985年厚生省公布竹内标准;1988年,日本医师会和厚生省生命伦理恳谈会的“关于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最后报告”发表;1989年,国会通过“建立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特别委员会之法律”;1990年,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委员会——脑死及器官移植临时调查会成立,该委员会1992年发表其最终报告,其建议标准以多数票获得通过。日本是一个文化相当保守的国家,对人体及人的生命往往持宗教式的尊重,在生命观上一直避免过份地宣传科学主义,认为脑死为移植器官而设,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亵渎[x]。 但日本仍于1997年10月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该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选出登记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1999年3月1日,日本打破数十年以来的保守医学禁忌,在完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施行该国30多年来第一宗脑死亡病人器官移植手术。死者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妇女,因蛛网膜下出血而住进医院,两日后被诊断为临床脑死亡。死者亲属通知医院,死者是“器官自愿捐赠者”。医院和厚生省等有关方面按《器官移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诊断。并于3月1日正式确认了该人法律上的死亡。4名患者接受了移植手术。术后,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说:“我希望与全国人民一起,祈求日后的移植手术都能成功。”厚生大臣[侯兴宇1] 宫下创平表示:“国家终于揭开器官移植的帷幕,我对此深受感动。”日本器官移植有关部门发言人说:“我们踏出了历史上新的一步。”[xi] 脑死立法的世界趋势导致了这一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也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可以遵循的原则和考虑要点。世界医学会的《悉尼宣言》、世界移植协会《道德和伦理委员会声明》、欧洲委员会1978和1987年的两个部长会议的决议案,都为确立脑死标准的立法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总体上讲,制定脑死亡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死亡进行立法的目的,在于对医学临床提供法律指南。这就要求死亡的定义既要十分精确,又不能太具体或与技术细节结合太密切。因为当代医学技术正以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速度向前发展,而现代生物医学的每一个重大发现,都可能导致对生命本质更新更深的认识,同时许多既存的医学概念必须相应修正。“在奇迹般的复苏技术和器官移植年代,过份刻板的定义将同较陈旧的观念一样令人困惑。”[xii]任何临床的死亡判断都必须由医生根据临床的复杂情形作出综合判断,任何详尽的标准都代替不了医生的理智分析。法律只能说“以脑死而不是心肺死为标准,有哪些事你必须做,哪些事你不能做”。但医生则必须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理性,对每一个事实的细节加以认定和权衡。因此,立法上的死亡定义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保持必要的宽容度。如果死亡的定义仅限于确定死亡的一般标准,如自主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可逆地丧失,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没有心脏收缩和血液循环;无自发的肌肉运动;无对光反应等等,就能达到灵活性和精确性的完整统一。 (二)死亡的确定。在现阶段,死亡的确定,应采用选择性的标准,即传统标准和现代标准并存,由医生视情况而定。在下死情况下,均可确定病人已经死亡。 一个人心肺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或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所有功能不可逆地停止即为死亡。 1.一个心肺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的人应宣告死亡。 所谓“停止”,应由适当的临床检查来确认,如无反应、无心博、无呼吸。需用心电图进行检查。 所谓“不可逆转”,应经过一定时间的观察或试治,如果功能依然停止,才可确认为不可逆转。 2.一个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应宣告死亡。 当大脑功能已不存在(如深度昏迷、大脑不能接受刺激也不能作出反应,需用脑电图或血流图进行检查),且脑干功能已不存在(用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口咽反射,尤其是呼吸反射进行检查)时“停止”才可确认。 当昏迷的原因已经确定,并足以解释脑功能的丧失,且脑功能恢复的可能性已被排除(服用镇静剂、低体温、神经肌肉阻滞和休克为最重要的可逆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或试治所有脑功能依然停止(其观察或试治时间如经临床检查和脑电图验证为6小时,如缺乏验证手段确诊不可逆性至少需12小时,缺氧引起的脑损伤一般需要观察24小时)。 对于药物和代谢中毒、低体温、新生儿和幼儿以及休克等,诊断死亡应特别慎重。 (三)宣布死亡的程序。一旦负责的医生有理由怀疑所有脑功能已不可逆地丧失,应进行适当的检验以确定病人脑的状况。这是为了避免仅仅去诊断可能作为器官供体的那些病人,避免把根据脑死标准宣布死亡与器官供给联系起来,也是为了避免把根据脑死标准已死亡的病人不宣布死亡并继续进行治疗。 在树立双重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死亡的心肺标准已得到广泛认可,当医务人员确定病人的心肺功能已不可逆地停止,应宣布病人死亡。脑死亡的标准也应得到认可,当医务人员确定病人的脑功能已不可逆地停止,也应宣布病人死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心肺标准或脑死标准宣布病人死亡,无需征求代理人、家属或亲友的同意。 一旦主治医生宣布病人已经死亡,对病人的所有治疗应该停止,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考虑继续治疗: ① 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病人的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治疗或器官移植; ② 病人怀孕,为挽救胎儿的生命; 由于上述理由而继续治疗,应得到代理人或亲属的同意。 (四)关于临床确定死亡的医生。美国、澳大利亚、阿根廷实行2人制,这与世界医疗协会的倡议相符。意大利、匈牙利实行了3人制。而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的部长会议决议却允许由1人来判定病人是否死亡,可见确定死亡的医生不一定非复数制不可。因为死亡诊断需要与会人员全体一致时才能作出死亡决定,每个医生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并依据法律的规定,诚实地做出裁判,所有的死亡判断都必须建立在人类良知的基础之上。从道德信任的角度看,单数和复数没有什么差别。但在宣布死亡的过程中,仅仅靠道德约束是靠不住的,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则,以便从形式上保证公正。单数制,从形式上看,显然有极大弊端;而复数制,则不应采用会诊的方式。为了保证结论的公正性,防止医生之间相互影响,法律应要求每个医生各自独立诊断,并得出自己的结论。 至于执行医生的资格,应有特别的医疗资格的限制。澳大利亚规定必须有相当的资格和治疗致命疾病所必需的合适经历。意大利规定由内科医生3人组成,其中1人必须为心电学专家,1人必须为脑电学专家。匈牙利则要求3人之中,必须有1人是从事脑功能损害深切治疗的专家。美国的规定比较特别,仅强调2位决定死亡的医生必须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 下列人员不应参与死亡的确定: ①病人的临终医护小组的成员不能参加死亡确定。如果赋予这些医生确定死亡的权力,他们就很有可能将这一权力过早地运用到救护过程中,使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抢救和治疗,从而让病人提前死亡; ②参与器官的移取和植入工作的医生,也不得参与死亡的确定。否则,医生就有可能随意处置临终病人的生命,使许多病人成为器官移植的牺牲品。 ③病人的家庭成员不得参与死亡确定,以免搀杂个人的亲属感情。凡与病人有其他特殊利益者,如财产继承人等等,也不得参与死亡的确定。 ④曾经被指控有行医疏忽、差错或医疗事故的医生,也不得参与死亡确定。 然而,不论规则多么严格,都代替不了医生的判断,医学,尤其是现代生物医学,仍然是医学界的垄断领域,他们主要是按照集团意识和集团原则来行事,缺乏社会的制约和监督,以及必要的透明度。因此,社会一贯期望于医学界的情操和责任感,这才是最终的决定力量。医学方面的所有立法,其精髓仍是医学界的自律,而不是社会的强制,尽管强制能促进自律,但自律毕竟是最终有效的内在动因。 (五)医生的法律责任。虽然医生依法享有确定病人死亡的权力,但医生也是一个普通人,任何故意或过失的错误决定,都可能导致可怕的后果,使病人成为不幸的牺牲品。因此,在制定死亡立法时,也应明确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死亡立法的顺利实施。 对于医生的刑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和中立原则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利用死亡确定程度,故意宣布非死亡病人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医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由于判断错误宣布病人死亡,应以行政法规中医疗事故处理,而不能援引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条款。对于医疗行业的过错责任给予极大的宽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技术上的错误与故意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xiii]]。当然,有些国家也将这种过失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而加以处罚。 (六)为了保证死亡立法的顺利实施,应在医院建立伦理委员会。每一个医院应设立医院伦理委员会或就伦理问题提供建议和进行教育的其他机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成员可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和熟悉医学伦理的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来自院外。 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两个星期举行一次,伦理委员会应保护病人的利益,它的会议记录应存档和保守秘密。这既是为了保护有关病人的秘密,也是为了鼓励委员会成员坦率地发表意见,进行自由的讨论。伦理委员会应进行政策研究,对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伦理问题进行回顾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医院伦理委员会应对医务人员加强伦理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医学伦理的自觉性,除邀请其他医院的伦理专家举行报告会,规定阅读文献外,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些已经解决的困难案例进行研究讨论,以提高鉴别、分析、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主治医生提出的确定死亡的决定,以及撤除或拒绝撤除治疗设施的决定进行审查。这些决定不仅仅是咨询性的,而且具有决策权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征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尽可能的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纪录在病人的病历上,以便有案可查。 就世界范围而言,死亡立法的高潮已经过去,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心脏、肺脏、肝脏移植技术的日臻完善,围绕着死亡标准的讨论也会日趋激烈。 我国的法律和医学临床仍然采用的是传统标准,即心肺死亡说。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知道脑死亡概念的人少而又少,乐意捐献器官的人也寥寥无几。即使有人愿意捐献,但因为临床采用心肺死亡标准,又使许多器官实际无法可用。这些都对器官移植技术和脑死亡标准的正式确立,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有法律和伦理的限制,在实践中脑死亡标准不止一次被运用于医学临床,心脏和其它器官在脑死状态下的移植为数不少。这些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供受双方自愿,也不便诉诸法律。而对这样的困境,如果不尽快制定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必然在社会上造成很大混乱,使法律的权威丧失殆尽。当然,在立法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取得公众对脑死内容和意义的充分理解,消除愚昧,闭塞和传统的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死亡立法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第一位循证医学的创始人科克伦(Archiebald L Cochrane,1909~1988),是英国的内科医生和流行病学家。科克伦协作网(The Cochrane Collaboration)于1993 年在英国成立。为了纪念循证医学思想的先驱、已故的科克伦,协作网决定以他的名字命名该团体。科克伦协作网的实体包括科克伦中心、协作评价组、方法学组、领域和网络组。目前已在全世界建立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4个科克伦中心。 第二位循证医学的创始人费恩斯坦(Alvan RFeinstein,1925~),是美国耶鲁大学的内科学与流行病学教授,也是现代的临床流行病学(clinical epidemiology)的开山祖之一。循证医学当然不是无本之木,就实质而言,其方法与内容即来源于临床流行病学。费恩斯坦在美国的《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Clinical Pharmacology and Therapeutics)上,以“临床生物统计学”(Clinical Biostatistics)为题,从1970年到1981年的11年间,共发表了57篇的连载论文,他的论文将数理统计学与逻辑学导入到临床流行病学,系统地构建了临床流行病学的体系,被认为富含极其敏锐的洞察能力,因此为医学界所推崇。  费恩斯坦的主要著作有:1967年出版的《临床评价》(Clinical Judgement),1985年出版的《临床流行病学》(Clinical Epidemiology)等,均是在发达国家备受好评的名著。 第三位循证医学的创始人萨科特(David LSackett,1934~),也是美国人,他曾经以肾脏病和高血压为研究课题,先在实验室中进行研究,后来又进行临床研究,最后转向临床流行病学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初,他任教于加拿大的麦克玛斯特大学(McMaster University),在该大学的医学中心,他组织了一批临床流行病学专家率先对住院医师举办了临床流行病学原理与方法的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1995年,萨科特转到英国的牛津大学任教授,这让他获得了更大的活动空间。1997年他主编的《循证医学》(Sackett DL,et al(eds):Evidence-based medicine;how to practice and to teach,Churchill Livingstone,London,)一书更是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阅读。第一位循证医学创始人科克伦已经去世。这第三位创始人萨科特与第二位创始人费恩斯坦不同:他性格温和,待人亲切,因此不管到哪里,他都是很得人缘。他还富有组织能力,又颇务实,所以是一位天生的组织者与领导人。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萨科特,才让内容艰深、一般人难以理解的临床流行病学,成功地穿上了循证医学这件漂亮的外衣,在全世界得到了推广。  1991年在萨科特的发动下,由美国内科医师学会(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ACP)编辑出版的《美国内科学年鉴》(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杂志社,又增加出版了一本名为《美国内科医师学会杂志俱乐部》(ACP Journal Club)的杂志。该杂志刊载的是一种二次性文献的摘录(所以冠名为杂志俱乐部),对国际上著名的30余家医学杂志上发表的内科临床研究论文,由专业人员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筛选,以结构性摘要的形式加以归纳,再予以专家评论。这本杂志的性质,十分符合诊务繁忙、没有时间系统阅读医学杂志的临床内科医生的胃口。既重视证据的制作,也重视证据的传播,这是循证医学区别于以往医学思想的特点。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一词,正是在该杂志上,1991年由加拿大的尼特(Gordon HGuyatt)发表的一篇短文中才首先提出的。  《美国内科医师学会杂志俱乐部》创刊后,影响力不断增强,1995年,文献摘录的范围已从原先的内科发展到临床各科。也就是在1995年,杂志最后发展至由美国内科医师学会与英国医学杂志出版集团(BMJ Publishing Group)共同组织与发行为《循证医学》杂(Evidence-Based Medicine)。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从《美国内科医师学会杂志俱乐部》到《循证医学》杂志,从1991年至1999年,萨科特一直担任着这两本杂志的主编职务。他的才华、他的学术水平以及他的社会活动能力在此得到了充分展示。循证医学也是凭藉《美国内科医师学会杂志俱乐部》与《循证医学》杂志,才得以率先提出,并以此作为学术交流与传播的平台,广为人知,走向世界。

脑死亡为标准

体育英文杂志

国外杂志首推当然是《经济学人》,这杂志的特点在网上介绍超多,没必要重复介绍了。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学人》是国内考研英语真题的主要来源,出题几率最高。在国内可以直接订阅。再一个就是大名鼎鼎的《时代周刊》了,《时代周刊》创办在1923年,内容以时政为主。《时代周刊》评选的风云人物更是各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堪称时政权威。国内可以合法订阅亚洲版《时代周刊》。同时《时代周刊》亦是国内考研英语真题的主要来源之一。《读者文摘》,一个比巴掌大不了多少的杂志。人们在其中分享自己在生活中的各种经历。有开心、有感动,也有烦恼。没有时政财经那么多高大上的东西,只有烟火气的生活。时而让人捧腹,时而让人泪目。拿在手里感觉真不错。《国家地理》这个杂志在国内应该是街知巷闻,如雷贯耳。它我最有名的就是高质量的照片,称其为在业界执牛耳者丝毫不为过。主办者是美国地理协会,创刊于19世纪末期,在科学界久负盛名。想要知道地球有多美,就去看《国家地理》。《科学美国人》是创刊于19世纪末期的科普类杂志。人类跨越19到21世纪的百余年来,大规模的战争,人们思维模式的变化,生活方式的进步,信息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成了人类改变自我的重要手段。 《生活大爆炸》第8季,谢耳朵和莱纳德就为了谁该是《科学美国人》刊登的论文主创而闹矛盾。以上是我能想到的比较值得推荐的外国杂志。其实还有《美国新闻周刊》《彭博商业周刊》《卫报周报》《人物周刊》等优秀的杂志,不过最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上面我详细介绍过的杂志了。

有啊,多着:英语世界、英语广场、英语沙龙、疯狂英语、英语周刊、英语画报

几个美国比较知名的体育报刊SPORTS ILLUSTRATEDRUNNER'S WORLDESPN THE MAGAZINEBASEBALL DIGESTTENNISSPORTS ILLUSTRATED KIDSGOLF MAGAZINEBASKETBALL MAGAZINESHOOPSLAM

时代周刊 The Los Angeles Times《洛杉矶时报》T he 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

体育杂志英文

篮球先锋

总的来说,质量比较好的应该是《环球体育·灌篮》,半月刊,10元/本,版面排的挺好的,评论也够深度。然后就是《当代体育·篮球》吧,也不错,有一点不大好的就是它经常会在一篇文章旁边贴上一张一文章毫无关系的图片,让人摸不着头脑。还有《篮球》也可以。其他像什么《NBA时空》《体育画报》,名字喊得挺响亮的,但内容有点飘,个人感觉不好。

i love reading sports magazines

  • 索引序列
  • 英国体育医学杂志
  • 1999英国医学杂志合体
  • 1999年英国医学杂志合体
  • 体育英文杂志
  • 体育杂志英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