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法学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法学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发布时间:

法学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资料:-viw8uhsemlo9otirbcr5cqcetlmvdy-mietnojmgv-2wovwyl0tnmcr8-rm0k8dej1s15qu9sfx-dwfuqmvk

法律法规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是书籍、期刊、报纸、网页等等纸质书刊或数字媒体,引用法律法规的话,在引用处加圈1、2、……然后在页下方将法条内容列出即可。

要引用法律法规的话不一定要写到“参考文献”里,你在正文写的时候说明,“据XX年XX颁布的XX法第几条XXX,相关条例……”然后接着论述就行了

加备注,或者尾注,或者引用说明。和其他参考文献的标注是一样的。

刑法参考文献怎么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取向【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非当代刑法首创,它具有悠远的历史传统和深刻的理论基础。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已有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实现公正和功利的有机统一。【关扭词】罪刑相适应报应功利价值定位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渊谏罪行相适应也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的思想古以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而罪刑相适应原则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罪刑相适应原则之所以从古至今经久不衰,就在于其反映了人们朴素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从而真正地深人人心。川2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有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报应主义,另一种是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来论证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从而得出罪刑相适应的结论,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1报应主义报应主义认为犯罪乃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只有通过刑罚来惩治犯罪,才能满足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受到犯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才能得以恢复,社会正义才会得以实现。报应主义的核心在于为了实现正义而科处刑罚,所以说刑罚只能是对已然之罪的回顾。这种以恶报恶的正义观念是古代刑法思想的集中表现。总之,报应刑论蕴含了社会公正的观念,从而合理地揭示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的一个侧面,因为报应本身就是公正的化身。刑罚在作为对犯罪的报应,惟有符合正义的法则才能合理而正当,同时由于报应刑论强调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所以从实质意义讲,报应本身又是对滥用刑罚的一种否定,从而防止了犯罪人承担超出报应之外的不公正的处罚,并且在这个意义上也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权。2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回,而,不目的,而只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其作为报应所追求的公正价值,而在于通过刑罚所达到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1规范功利主义规范功利主义又称为一般预防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和英国学者边沁为代表。这一理论认为,刑罚的施加在于预防犯罪行为,为此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合理的对称的罪刑阶梯,使人们对刑法畏而不敢以身试之,从而实现最佳的犯罪预防效果。其一,贝卡里亚。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功能,贝卡里亚设计了一个罪刑阶梯,他指出:“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够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的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其二,边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他从人的趋利避害的天性出发,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他指出:盂德斯鸿意识到了罪刑相称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则强调了它的重要性。然而,他们仅仅做了推荐,并未进行解释:他们未告诉我们相称性由什么构成。基于此边沁提出了计算罪刑相适应的五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刑法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他指出,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厉。他认为,刑罚越确定,所需的严厉性越小。这是由法律的明白性而产生的好处,同时也是一个优良的程序方法。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应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将伴随时间间隔而减弱。此外,间隔通过提供逃脱制裁的新机会而增加了刑罚的不确定性。第三个规则: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边沁认为,当一个人有能力和愿望犯两个罪行时,可以说他们是相联系的。一个强盗可能仅仅满足于抢劫,也可能从谋杀开始,以抢劫结束。对谋杀的处罚应该比抢劫更严厉,以便威慑其不犯更重之罪。第四个规则: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可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边沁认为,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二对小罪适用重刑恰恰是为了防止小恶而大量支出。第五个规则: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给予考虑。他认为,相同名义之刑不是相同的实在之刑,根据年龄、性别、等级、命运和许多其他的情节,应调整对相同之罪的刑罚。[,〕2行为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又叫个别预防主义,这种理论注重是刑罚对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遏止,因此在行为功利主义看来,罪刑相适应,应是刑罚与再犯可能性相适应即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行为功利主义主要以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和德国学者李斯特等人为代表。其一,龙勃罗梭的罪刑剥夺主义。龙勃罗梭强调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他最早提出了社会防卫的见解。他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只有从社会自己的立场来认识问题,刑罚才有合理存在的理由,所以在他看来,国家对犯罪人科处刑罚只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不能把报应作为惩罚的根据,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是为了使其将来不再危害社会。其二李斯特的罪刑矫正改善主义。李斯特认为教育才是刑罚的本质,刑罚要根据犯罪人的个性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使之重归社会。可以看出个别预防的重点在于预防已受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J总之,功利主义立足于未然之罪,从运用刑罚所产生的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方面来论证刑罚的正当化的根据,同时强调了刑罚的主动性,又使刑罚保持了适当的灵活性,满足了预防犯罪的社会需求,从而为近代相对确定的刑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代刑法中的价值定位1报应主义的缺陷其一,报应主义只强调了已然之罪对刑罚的决定作用,认为刑罚的质与量的增多或减少应与已然之罪相当,从而过分地强调了刑罚的绝对确定性,使刑罚的处置丧失了其应有的灵活性,而这种单纯的报应主义也必然导致绝对确定的刑罚而绝对确定的刑罚已基本上为现代刑罚制度所抛弃;其二,报应主义只考虑到了公正的一面,却未曾考虑到运用刑罚所能达到的社会效果,从中外刑罚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与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以及社会利益等功利目标相联系,所以从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刑罚始终以其存在的功利价值作为赖以存在的合理根据,离开了功利价值,国家刑罚也就失去了其重要的意义。2功利主义的缺陷其一,功利主义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完全置于刑罚的功利价值之上,没有考虑到刑罚的权道义价值,而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如果失去了公正的基本精神,都将得不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从而失去了刑罚制度的伦理道义支撑;其二,在功利主义看来,为了预防犯罪,用刑可以不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损害和犯罪责任的限制,即可以无节制的增加刑罚的强度,以提高刑罚的威慑效果,也可以任意加减其刑以矫正罪犯、防卫社会。因此,功利主义潜藏着滥用刑罚和侵犯人权的危险。3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触合由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立足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以求吸收二者的优点,而去其缺陷: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所追求的既非绝对的公正,而是公正与功利二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报应的正义性与目的合理性都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都倾向于这种观点,并且在量刑基准上坚持了责任与预防的统一例如德国刑法第46条第l项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础。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并应斟酌之。”第2项规定:“法院于量刑时应权衡一切对犯罪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况,尤应注意下列各项:犯罪人之动机与目的,由行为所表露之心情及行为时所具意念,违反义务之程度,实行之种类及犯罪之可归责之结果,犯罪人之生活经历,其人身及经济的关系,以及其犯罪后之态度,尤其补偿损害之努力。’旧本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决定是否暂缓起诉时,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和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旧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第l项规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责任量定”第2项规定:“适用刑罚时,应当考虑到犯罪人的年龄、性格、经历与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结果与社会影响,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其它情节,并应当以有利于抑制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善更生为目的:”从而可知,德国、日本的刑法一方面要求刑罚与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又要求刑罚的实施应有利于预防犯罪。因此,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以实现报应的正义性的要求;刑罚又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并应考虑到其再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从而实现目的合理性的要求。所以,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来看,当代社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主要定位于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从而真正实现了报应的正义性和目的合理性的有机统一。4结论刑罚的科处应当考虑到一般人的价值观念和正义感,满足正义的要求,但是我们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消除犯罪,所以我们在制定刑罚时必须得考虑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还应当保障社会的利益,而报应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功利主义的思想,有利于保降社会的利益,惟有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才将形成完善的刑罚体系、因此,把当代社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定位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的。参考文献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小虎兴良罪刑均衡压含探究仁J」刑事法学,2003(4)罪刑均衡的价值拉涵【J]法律科学,1996(4)︸臼65张陈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2一63弓IJ,J叱J飞Jl,翻伟、月马亡」LLJLFLL

[1] 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 赵秉志《集团犯罪下主从犯认定———以职务犯罪为视角》〔J〕 中国法学,[3] 赵秉志、肖中华《有关集团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 检察日报, [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6]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张明楷《刑法通论》〔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8]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0]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1]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2] 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3] 谢治东《犯罪集团问题深究——以共同正犯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14] 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5] 林山田《刑法通论》〔M〕 台北: 三民书局, [16] 韩忠漠《刑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7] 杜国强《集团犯罪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8]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 刘明祥、王昭武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律参考文献怎么写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是书籍、期刊、报纸、网页等等纸质书刊或数字媒体,引用法律法规的话,在引用处加圈1、2、……然后在页下方将法条内容列出即可。

论文编辑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  (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  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 ”,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  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  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  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  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引用法条可以直接在文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XX条规定。参考文献中只要写明法律的全称和出版年限就可以看,不用写出版社或者责任编辑什么的

国家标准GB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法律怎么写参考文献

政府文件和法规都有发布的号。你可以把发布的号和文件的名称都写上去。这样就便于查阅了。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是书籍、期刊、报纸、网页等等纸质书刊或数字媒体,引用法律法规的话,在引用处加圈1、2、……然后在页下方将法条内容列出即可。

要引用法律法规的话不一定要写到“参考文献”里,你在正文写的时候说明,“据XX年XX颁布的XX法第几条XXX,相关条例……”然后接着论述就行了

-html看看这个

  • 索引序列
  • 法学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 法律法规的参考文献怎么写
  • 刑法参考文献怎么写
  • 法律参考文献怎么写
  • 法律怎么写参考文献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