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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投稿经验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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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法学学习总结通过两个多月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现在的我感觉已经不再好像刚开始学的时候那样仿似身处浓雾中一样,我已经隐约能看见法学这座不仅美丽而且充满神秘与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谈谈我对学习法学专业的心得体会吧。当初我是怀着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进这个法学的殿堂的。那是一种难以表达的情感,就好像一个小孩对任何未见过的事物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样,我对那些高高悬在我们法律条文自小就有一种顶礼膜拜的崇拜感,觉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经常会在电视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耸威严的大法院、肃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着最伟大的尊严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内显得是那么的崇高伟大。让人不由自主地郑重起来。所以我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法律人,将自己献身于我所热爱的伟大而崇高的法学。高考成绩出来后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填专业志愿的时候我很郑重地在专业1这一栏填上法学。我始终觉得那是我人生中为数不多的郑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天我双手因为欣喜而微微颤抖,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进入我梦寐以求的殿堂求学了。开课的时候我很积极主动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课都在认真地听着老师说法学,并积极地做了笔记。我开始真正地接触到法学。那一堂课我是记忆深刻的:我似一个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着关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关于法的概念和条例都必须郑重对待,不容许有任何的儿戏。那一堂课里我了解到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是一条很严谨的概念,与我以前在课本里学到的有极大地差别,好像很虚幻,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概念,不带任何事实说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与很多事实联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学习那些法律条文,然后学会怎样运用的学科而已。但是到了后来的法学课里,我明白了更多关于法学的概念和知识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我开始明白法学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法理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例条文,以法理学理论为学习的基础展开各部门法律的学习。同时帮助和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和权力义务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让我们慢慢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然后再实践中学习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与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而在两个多月的法学学习课里,我也学到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很好的素质。不仅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文明公民,也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一是在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有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探知事实能力;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在做任何与法有关的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主义,要永远坚持真理与正义;要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认同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须在今后以这些作为自己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标杆去衡量自己是否称职。虽然学习法学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明白法学是一门算是很枯燥的学科,只是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因此想要在法学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须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气。就好像以后与法律打交道一样,必须平静去对待任何事情,特别是突发事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也需要保持一贯的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学课的学习,我明白学习法学要像走路一样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气躁。法学理论虽然枯燥,但是无论任何事物都会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去发现法学的美与魅力,去培养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那么学好学透法学专业便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地事情。另外,通过学习法学,我逐渐去关注现时的中国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实,从中探讨其所表现的法学价值。但我发现中国现时是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而道德伦理则呈直线下滑,有点道德沦丧到无可救药的味道。无论是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来的“小悦悦事件”无一不现时的中国人民的道德和价值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问题上也影射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法学家卓泽渊曾批判中国法律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我忽然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这一群新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未来坐在法学课室里学习,而在四年后我们将出去,去面对各种的社会现象,去运用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社会的问题,去挽救现时沦丧至极的道德和人们愈来愈低俗的价值观。去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不懈。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热爱的法学、为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生生不息。

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一)三年来,经过良师的精心指导以及自己的努力,我逐渐提高了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并为做一个知识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本人能认真学习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自参加电大法学本科专业学习以来,本人能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能按照校园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自学各门课程,用心参加集中面授和串讲,按时完成各项作业。透过系统的学习,现已认真完成了《民法学》、《刑法学》、《婚姻法》等近20门课程的学习,掌握了所学知识,并透过了有关课程考核,修完学分。此外,在学习之余,本人也用心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2015年6月23日,本人已成功透过毕业论文答辩。本科三年,本人获益匪浅,思想觉悟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职责感得到加强,学到的知识填补了过去未曾涉足的空白。在如今这个文凭漫天飞的年代,让我深知"学历"与"学力"之间不能完全等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抛开"功利"的缰绳,扎扎实实的学知识,更好地开展自己的工作,将这三年来的所学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学力",无愧于取得的"学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工作。朝夕耕耘,图春华秋实;十年寒窗,求学有所用。我将以"认认真真做人,踏踏实实工作"为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责感,更好地为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二)四年的大学生活转瞬即逝,转眼之间,作为×××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的我即将告别大学生活,告别亲爱的同学和敬爱的老师,告别我的母校——华东政法大学。完美的时光总是太短暂,也走得太匆匆。如今站在临毕业的门坎上,回首在华东政法大学×××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学习和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盼,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现将在华东政法大学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作自我鉴定如下:在×××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老师的教诲下,在华东政法大学同学们的帮忙下,透过不断地学习×××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参与专业实践活动,本人×××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素质和个人潜力得到了提高,完全贴合华东政法大学对×××专业学生的毕业要求。在思想品德方面:在华东政法大学×××专业(改成自己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专业)就读期间自觉遵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群众。法学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三)四年的大学生活结束了,总结过去,收获良多,现总结如下。在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透过紧张的学习生活,我已经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基本法、部门法的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用心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四年中令我欣慰的是:连续两个学年,四次获得奖学金,顺利透过了大学大作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二级考试。我把这些作为向上的动力,朝着更高的目标奋斗。我校是一所理工校园,在培养人文素质的过程中,也渗透了理工科优良的作风,在我的身上,您会看到工科学生的扎实、看到理科学生的冷静。综合发展自己,成为文、理、工兼具的好学生,是我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大学生,我继承了中国农民的勤劳、坚韧不拔和不怕苦的精神。凭着这种精神,我边工边读,直至顺利完成学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这种精神,爱岗敬业,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

法学家投稿经验总结

重复率,国内核心一定要是知网查重,查重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查重率越低,通过几率越高。格式字数,不同的刊物对格式字数等要求都不同,字数只能多不能少,如图教育探索征稿要求。创新性,科学性,可读性。创新性是核心论文的基础要求,能表示作者对文章的独到见解。文章一定要有科学依据,真实的数据真实存在的。可读通过数据图表等有一定的启发,专业术语语言规范性都有要求。刊物选择,一般发表核心期刊都是要求发到专刊上面,所以投稿的时候一定要选对你,如你发的是教育类的,教育类专刊CN刊号一定要带有G4的标志。小技巧,这点是我自己对核心期刊的理解,相对来说核心期刊某一方向的文章论文投稿比较多的情况下,审稿会难一些,而其他比较偏的方向审稿会更容易过。如图还是以教育探索作为例子,查询教育探索往期文章,来选择比较偏的方向拟题写文章。最后就是,如果你投稿的刊物如果之前出现过你论文方向的文章,你需要及时换刊物。核心自己投稿时间最少都是3、4个月以上一定要有耐心!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核心期刊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及时整理和发布的。

学术写作注意事项:一、结构学术写作与小说或新闻写作不同,其整体结构是正式且有逻辑的。这意味着句子和段落之间应该有叙述性的联系,这样读者才能理解论点。引言应包括对论文其余部分如何组织的描述,以及在整个论文中正确引用的所有来源。二、基调整体基调是指一篇文章所传达的态度。论文中以叙述语气陈述他人的观点是很重要的。当陈述一个你不同意的立场或论点时,准确地描述这个论点,不要使用带有偏见的语言。在学术写作中,应该从正规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因此,应该使用中立的语言,而不是对抗或轻蔑的语言。三、措辞 措辞是指使用的词语的选择。因为具有几乎相同字典定义的单词可能有非常不同的内涵(隐含意义)。学术写作中尤其如此,因为词语和术语可以演变出一种微妙的含义。四、语言  使用明确的语言很重要。结构良好的段落和清晰的主题句使读者能够容易地跟随你的思路。你的语言应该简洁、正式,并准确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不要使用不具体或不够精确的模糊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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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投稿经验总结分享

一、投稿者须写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于编辑部尽快与作者联系;二、稿件须有2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3-5个关键词;三、全文字数一般在8000字以内为宜;

学术写作注意事项:一、结构学术写作与小说或新闻写作不同,其整体结构是正式且有逻辑的。这意味着句子和段落之间应该有叙述性的联系,这样读者才能理解论点。引言应包括对论文其余部分如何组织的描述,以及在整个论文中正确引用的所有来源。二、基调整体基调是指一篇文章所传达的态度。论文中以叙述语气陈述他人的观点是很重要的。当陈述一个你不同意的立场或论点时,准确地描述这个论点,不要使用带有偏见的语言。在学术写作中,应该从正规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因此,应该使用中立的语言,而不是对抗或轻蔑的语言。三、措辞 措辞是指使用的词语的选择。因为具有几乎相同字典定义的单词可能有非常不同的内涵(隐含意义)。学术写作中尤其如此,因为词语和术语可以演变出一种微妙的含义。四、语言  使用明确的语言很重要。结构良好的段落和清晰的主题句使读者能够容易地跟随你的思路。你的语言应该简洁、正式,并准确表达你想要表达的意思。不要使用不具体或不够精确的模糊表达。

法学杂志投稿经验总结范文

如果学术期刊自己都可以投的话,那自然也就不需要代理了,呵呵。

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说三个期刊!法学的期刊可以发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等等,或者学报。

我建议还是用代理的较好的,起码文章需要修改的话也是可以的,而不是直接被杂志社退稿的

为了体现办刊理念,形成本刊风格与特色,特设置“本期聚焦”“学术专论”,“立法与司法研究”、“批评与争鸣”、“研究述评”、“书评等栏目,欢迎作者针对栏目进行投稿。来稿请以书面形式寄本刊总编室,不要直接寄给责任编辑;文章如被采用,本刊会联系作者发送相应的电子稿。来稿请注明是否专投本刊,有关作者姓名、学位、职称(职务)、单位及详细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请另附一页标明,不要书写于正文中,以便本刊进行专家匿名审稿。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一文多用,凡已在公开出版物、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一律不予以采用。凡于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在收到本刊的采用通知前,凡文章已在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的,请作者务必及时通知本刊。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两年专有使用权,包括以文集、繁体文、电子文等出版发行,其期限从稿件正式发表之日起算。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且直至法定版权保护期满。一切形式的复印、照排、节选、电子刊物选用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本刊所发文章的作者,以投稿时指明的为限;任何文章的负责人,在接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加”或“减少”作者个数。

法学家投稿经验总结怎么写

怎样写出有特色的工作总结起草总结属于惯例性的工作,一年的工作告一段落,或者一项活动结束,都要考虑总结问题。工作总结包括情况和体会两大块。情况就是做的什么工作、怎么做的、取得了什么效果、还存在什么问题;体会是一种谦虚的说法,有时也叫启示,其实就是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有些工作总结后面会带上一段下一阶段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其实没有必要,总结就是总结,事情讲清楚了也就结束了。当然,如果题目是《1999年工作总结和2000年工作要点》,那么要点部分就要展开写了。工作总结的结构包括开头、情况、体会三个部分(也有一些工作总结没有专门的体会部分,合并在情况部分写,或干脆不写)。具体的结构方法有三种:一种是纵式结构法。即按照工作进展的过程采写,从交代背景到工作展开的步骤、方法、成效、体会一路写来,这种方法常用于单项工作总结。这种结构比较简单,只要按事情发展过程、前因后果讲清楚就行,就能达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楚的效果。一种是横式结构法。即不是按过程而是按不同内容和特点来安排层次,它们之间是并列关系。这种方法常见于综合性工作总结。所谓综合性,即一个地方或单位的数项工作同时总结,故不宜用纵式结构法。这种结构通常是“中间大,两头小”,即开头部分简写,情况部分详写,体会部分又较简练。因为数项工作内容同时展开,在排列顺序、叙述方法上要有所讲究,做到布局合理、主次分明。再一种是纵式横式交*结构法,即数项工作同时总结,体会不单独作为一个部分,而分别附着于各项工作之中,这种办法也只有综合性工作总结才会用到。也就是说,主体部分的每一个层次都是既谈情况又谈体会,这是纵式;而若干层次里并列关系,又是横式。这种结构方法的难点主要在于,每一层次的情况和体会要做到夹叙夹议,水乳交融,而不能机械地划分为两段式,否则就会给人以拼凑之感。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工作总结的结构需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全面。工作总结所要反映的是全局工作或某项工作的全貌,所以在内容安排上要考虑到方方面面,是全局工作就不能遗漏了哪个方面,是单项工作就不能遗漏了哪个环节,否则就会影响工作总结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二是紧凑。即材料安排要环环相扣,富有条理性和逻辑性,避免零乱无序;谈工作体会要扣紧材料,根据材料进行提炼和升华,避免相互脱离。三是精炼。与任何机关文稿一样,工作'总结也要力求简短凝炼。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精炼与全面的关系,既不能因为片面追求精炼而削足适履,把该写到的东西漏掉,也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全面而毫无节制,把篇幅拉得太长。在全面的基础上力求精炼,二者不可偏废。以上只是工作总结的一些基本写作方法,在写作过程中往往有不少秘书感觉工作总结“年年岁岁花相似”,写来写去摆脱不了“老面孔”。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作者的思维方式和写作方法相似。有些同志不善于从多个角度看问题和分析问题,不善于用多种方法谋篇布局、表达观点,这就难免出现这种力不从心的情况。摆脱“老面孔”的办法其实很多,包括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表述方法等,这里只说最重要的一种:突出特色。什么叫特色?就是工作中的特点,既区别于以往、又区别于别人的特点。特色从哪里来?不是从脑子里想出来,而是从实践中找出来。怎么找?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分析:今年与去年的工作在侧重点、方法、措施、力度等方面有什么不同?所取得的效果又有什么不同?这种“不同”就是特色。我们很容易就能找到它。因为领导同志抓工作不可能年年都是那么几下子,总是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思路和方法,即使是同一项工作,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搞法,会不断出现“新面孔”。而你老是拿“老面孔”去遮盖他创造的“新面孔”,怎能不挨批评呢?下面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某县县委年度工作,总结写好后,经县委办主任核稿,分管办公室的县委副书记审签,即予印发。这是多年的惯例,因为谁也没把工作总结当作什么大不了的事,更没有谁会去抠什么字眼,起草者按老办法罗列一下情况,审签者按规矩划上“同意”两个字,就算完成了。没料到,新任县委书记偏是个很重视'总结工作也很善于抠字眼的人,他把刚印好的总结和上年的总结都看了一遍,然后把县委办主任找来,要求把发出的总结收回、重写。主任顿时愣住了。“你看看”,书记大人倒没有发火,完全一副商量的口气,“我把这两份总结的小标题都划上了横线,差不多一样,是不是?这两年做的工作完全相同,不可能吧?你们没有对比分析一下?”主任摸着后脑勺,半天答不出话来,倒不是因为紧张,而是确实想不出有什么不同之处。书记说:“那我给你们提示一下好不好?比如招商引资工作,我们采取了组织小分队 ̄上门招商、流动招商的办法,效果很好,这是过去没有的,对不对?抓农业着重抓特色,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库区网箱养鱼,这都是新东西吧?还有,在转变工作作风和改进工作方法方面,我们建立了领导干部每年10天与农民‘三同’的制度、每人领种5亩高效示范田的制度,受到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普遍欢迎,这不都是很好的素材吗?”主任这才恍然大悟,于是组织人员重新分析材料,从突出特色人手,终于写出了一份面貌焕然一新的工作总结。秘书们都说:是呀,原来怎么没有想到这些东西呢?看来,工作总结能不能写出特色,不在于工作本身有没有特色,而在于我们能不能捕捉到特色,同时也在于表现手法上善不善于反映特色。在找准特色的基础上,表现手法就可以灵活多样了。仍以前面的例子来说明,可选用的办法有:(1)直接在小标题上反映特色,如“采取上门招商、流动招商的新办法,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以干部下乡‘三同’和领种高效示范田为切人口,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有了明显转变”,这样做标题就不至流于一般化。(2)有特色的工作详写,无特色的一般性工作略写,这样也可以让特色凸现出来。(3)在情况部分,前面先罗列总体工作情况,后面集中一段讲特色。(4)情况部分作一般叙述,经验部分着重谈工作特色,这样可以使经验更集中、更带有启发性。请采纳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敬请及时采纳,~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1、通用的个人工作总结开头写法: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xxxx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2、企业员工个人工作总结开头:一转眼,一年又过去了,xxxx年经历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面对过去,或多或少总要有些回忆。在新的一年即将开始的时候,也就预示着**年的结束,对于本年的重点工作现将整理成材料上报如下:3、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开头:过去的一年,本人在上级学校与段长的统一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现总结如下:4、机关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开头:紧张忙碌的**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xx年已悄然而至。过去的一年,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各位股长、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顺利的完成了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我将就一年来的工作、思想、学习以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工作总结如下:5、比较棒的个人工作总结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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