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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特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5年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法学方法论。先后荣获2004年度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7年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10年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等荣誉。迄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若干国家级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十余部。 《权利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与动态抉择——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1万字),《江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8期。《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知情同意规则改革》(8万字),《管理世界》(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论同居权与婚内强奸》(1万字),《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民事视域下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及规则建构》(2万字),《江淮论坛》(CSSCI期刊)2014年第5期。《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9万字),《甘肃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9万字),《理论与改革》(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隐私权的谱系学考察》(1万字),《湖南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3期。《美国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合著,第一作者,2万字),《国外社会科学前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1万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13年第2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的再审视——以现行规范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二作者,1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个人资料保护之辩》(5万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扩展版)2012年第6期。《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2万字),《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12年第7期。《从意思自治到人格保护——隐私权视角下的现代民法范式移转》(2万字),《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2期转载。《云计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8万字),《中国信息安全》2011年第9期。《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1万字),《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英美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8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辨析》(3万字),《民商法争鸣》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3万字),《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1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侵权行为类型与发展中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7万字),《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市场经济建构中的信用问题》(7万字),《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1万字),《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6万字),《中国成人教育》(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谁之过——“艳照门”事件折射出的众生相》(3万字),《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6万字),《政治与法律》(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合著,第二作者,9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8万字),《河北法学》(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1万字),《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无隐私即无自由》(1万字),《法学杂志》(CSSCI期刊)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5万字),《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1万字),《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人格权独立成编辩》(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9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合著,第三作者,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民法中“人”的再发现》(5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2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德国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翻译,6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评“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TMT商标权属纠纷案的法律思考》(1万字),《判解研究》(CSSCI集刊)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7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转载。《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8万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二作者,2万字),《中国法学》(CSSCI期刊)2005年第1期。《民法体系化的个案考察——以无权处分问题为中心》(7万字),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1万字),《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配偶权问题检讨》(7万字),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版。《“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观点综述》(1万字),《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6万字),《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2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转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2万字),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二作者,3万字),《法学家》(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6期转载。《论配偶权》(2万字),《判解研究》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风味豆豉不正当竞争案》(1万字),《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看过错和违法性的融合》(7万字),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专著:《隐私权研究》(独著,4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专著:《物权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究》(独著,27万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版。专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专著:《物权变动》(独著,20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论文集:《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5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立法报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承担2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译著:《隐私与传媒》(合译,第一作者,承担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版。编著:《人格权法案例评析》(主编,2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编著:《侵权责任法释义》(参编,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编著:《物权法案例评析》(主编,38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承担12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规避》(合著,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教材:《民法学》(参编,承担9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教材:《人格权法教程》(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教材:《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主编,60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2007年——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课题主持人。2010年——2015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课题主持人。2011年——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课题主持人。2012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命伦理与侵权法改革”,课题主持人。2002年——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主要参与人,承担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及理由书的撰写工作。2008年——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2011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人格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2010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主要参与人。2008年——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课题主持人。2005年——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二期项目“民法总则讨论式教学教程”、“物权法案例选评”、“人格权法教程”,课题主持人。 2004年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一等奖”200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奥运荣誉志愿者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优秀教师”2009年《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荣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201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新秀奖”

书 名: 国际私法作 者:屈广清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年07月ISBN: 9787561528037开本: 16开定价: 00 元 总序前言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四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第五章 冲突规范的制度第六章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七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第八章物权的法律适用第九章债权的法律适用第十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破产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区际私法第十六章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书名:国际私法(第三版)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3版 (2011年7月1日)外文书名: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丛书名: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平装: 513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7301191553, 9787301191552条形码: 9787301191552商品尺寸: 8 x 6 x 4 cm商品重量: 662 g品牌: 北京大学出版社售价:48 《国际私法(第3版)》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国际私法(第3版)》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编是“总论”,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国际私法(第3版)》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国际私法(第3版)》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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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从学说法到制定法,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自然法为中心,提出一些普遍适用原则。从而使得国际私法普遍的效力问题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种子 ;随后格老秀斯的主权与平等原则、胡伯的三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寻找涉外民商关系的本身性质的“本座”的法律,既尊重国家之间的主权,又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充分保障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观点对整个国际私法学史都有很深刻的影响。他将利益的概念引入国际私法,此后国际社会更大程度上接受本座说。孟西尼倡导通过国际会议来统一国际冲突法,使得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十九世纪后期,比较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速度加快,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深度加深,从而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想通过寻找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发展历程和现今表现的粗略分析,对比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找出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既存问题,并致力提供解决的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浅析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从而接近于一致的现象 。除了私法外,各国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相互效仿。 (一)国际私法趋同产生原因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间不同的法律规范阻碍了经济便捷、快速发展,所以有关于经济贸易交往领域的法律被期待做出改变。 国家间的政治交往也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既受到经济基础的推动,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此之外,其他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接近和交流也会对趋同化产生重要影响 。当今社会国家间交流尤其是政治交流日益频繁,必然影响到价值观的碰撞,因此法律趋同化也借力产生与发展。 随着文化交流层次水平的逐渐加深,尤其是不同的法域和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加深,使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比研究涉及国际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效仿,在法律适用中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处理对象是国际问题,其对象的国际性使得国际私法趋同变得具有了必然性。国际民商事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各方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冲突。因此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者公约来协调国际冲突,国际条约既表示各国基本立场一致又在各自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法律的趋同。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表现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寻求统一和各国立法模式逐渐趋同。 传统冲突法强调一致性,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一个国要想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取得突破,以求得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有一种途径就是对传统型客观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例如采用“分割”方法对相同类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设置补充性连接点等 。 其次,各国在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选择问题和法律适用上都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更加普遍;重要的一点还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但又各具特色的原则,例如美国除了有些州的民法还保留有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借鉴的“动产随人”的原则外,其他各州都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通过对各国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可见,物之所在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原则。 近年,各国都主动地相继抛弃了早先的立法模式——分散模式,而朝着集中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集中立法、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典结构上抛弃了过去的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单一做法,而是集法律选择,法律承认(主要是承认外国判决),法院管辖及判决执行等于一身,更充实和完善了法典体系。例如1974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另外,各国对条约、公约的国内转化也是国际私法趋同的一大推力和重要表现之一。中国和国际私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出现在民国后期。1918年8月5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国初期。但是,《法律适用条例》更多涉及的是法律选择问题,并简单的全部以国籍为连接点,缺乏灵活性和明确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未能被重视,立法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私法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在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导致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科学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其次,我国冲突规范的数量有所增长,但是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冲突规范不全面,如财产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适用而未明确规定动产的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冲突规范已经不适应当代处理问题选择;有些冲突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不和谐等。而导致这些缺点和不足的原因是缺乏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最后,在2010年之前中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形式,主要以《民法通则》第八章规范为主。但很多新制定的法律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或者产生重复立法的问题,给司法过程造成重大的并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产生大量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可见我国的现行立法模式落后于时代。 (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早已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综合国力薄弱,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的模样,现今中国以经济综合实力世界第二和外贸出口大国的实力向世界昭示着其勃勃活力,中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期待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我国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世界经济交流频繁的社会现状下必须深入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和适用制度;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解决我国立法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此前的涉外民商事立法都是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的,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后,产生了关于新法实施旧法是否当然失效,是否废止的问题讨论。并且,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法律清理工作都处在讨论之中,所以只能通过更加完备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来解决立法遗留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之路;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中国私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推力。要让国际私法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相适应,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者要尽量地制定出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尽可能的制定既能指定外国法律也能指定内国法律体系的开放式冲突规则。 所以要求我国立法者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更多的和外国立法者以及国际私法学者进行交流,充分地借鉴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立法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用以完善和充实中国国际私法,从而形成中国国际私法特有的理论体系和理念。 其次,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面向世界,遵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全面分析我国现当代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总结经验技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不断改革和发展立法方式,用先进的立法方式武装我国国际私法,赋予其先进性和生命力。 再者,要处理好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转换和适用问题。综合考虑条约和公约在国内立法中进行转换或直接立法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好转化问题和保留问题,使我国国际私法成为综合性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尽快对《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等法条之间的适用关系,优先性问题等加以研究和解决,处理好潜在的冲突,确立其法律适用地位。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讨论,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立法进程的发展,不断将国际私法理论加以研讨和完善,尽可能的使《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到涉外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拥有完备的有中国法律体系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这一美好愿景和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和联系,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大大加深,各国不可避免的参与国际社会各方面,进行经济交往与合作,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合作,要求各国要用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和解决各方面矛盾。因此各国发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趋同化成为必然趋势,中国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入世以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所以必须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大环境中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技术发展我国国际私法,致力于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

《民法总论》(朱庆育)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sKWGpuSzriBQ 提取码:aul9    书名:民法总论作者:朱庆育豆瓣评分:6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13-8页数:570内容简介: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作者简介: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专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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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从学说法到制定法,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自然法为中心,提出一些普遍适用原则。从而使得国际私法普遍的效力问题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种子 ;随后格老秀斯的主权与平等原则、胡伯的三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寻找涉外民商关系的本身性质的“本座”的法律,既尊重国家之间的主权,又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充分保障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观点对整个国际私法学史都有很深刻的影响。他将利益的概念引入国际私法,此后国际社会更大程度上接受本座说。孟西尼倡导通过国际会议来统一国际冲突法,使得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十九世纪后期,比较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速度加快,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深度加深,从而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想通过寻找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发展历程和现今表现的粗略分析,对比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找出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既存问题,并致力提供解决的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浅析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从而接近于一致的现象 。除了私法外,各国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相互效仿。 (一)国际私法趋同产生原因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间不同的法律规范阻碍了经济便捷、快速发展,所以有关于经济贸易交往领域的法律被期待做出改变。 国家间的政治交往也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既受到经济基础的推动,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此之外,其他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接近和交流也会对趋同化产生重要影响 。当今社会国家间交流尤其是政治交流日益频繁,必然影响到价值观的碰撞,因此法律趋同化也借力产生与发展。 随着文化交流层次水平的逐渐加深,尤其是不同的法域和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加深,使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比研究涉及国际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效仿,在法律适用中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处理对象是国际问题,其对象的国际性使得国际私法趋同变得具有了必然性。国际民商事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各方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冲突。因此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者公约来协调国际冲突,国际条约既表示各国基本立场一致又在各自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法律的趋同。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表现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寻求统一和各国立法模式逐渐趋同。 传统冲突法强调一致性,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一个国要想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取得突破,以求得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有一种途径就是对传统型客观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例如采用“分割”方法对相同类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设置补充性连接点等 。 其次,各国在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选择问题和法律适用上都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更加普遍;重要的一点还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但又各具特色的原则,例如美国除了有些州的民法还保留有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借鉴的“动产随人”的原则外,其他各州都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通过对各国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可见,物之所在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原则。 近年,各国都主动地相继抛弃了早先的立法模式——分散模式,而朝着集中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集中立法、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典结构上抛弃了过去的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单一做法,而是集法律选择,法律承认(主要是承认外国判决),法院管辖及判决执行等于一身,更充实和完善了法典体系。例如1974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另外,各国对条约、公约的国内转化也是国际私法趋同的一大推力和重要表现之一。中国和国际私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出现在民国后期。1918年8月5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国初期。但是,《法律适用条例》更多涉及的是法律选择问题,并简单的全部以国籍为连接点,缺乏灵活性和明确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未能被重视,立法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私法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在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导致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科学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其次,我国冲突规范的数量有所增长,但是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冲突规范不全面,如财产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适用而未明确规定动产的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冲突规范已经不适应当代处理问题选择;有些冲突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不和谐等。而导致这些缺点和不足的原因是缺乏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最后,在2010年之前中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形式,主要以《民法通则》第八章规范为主。但很多新制定的法律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或者产生重复立法的问题,给司法过程造成重大的并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产生大量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可见我国的现行立法模式落后于时代。 (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早已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综合国力薄弱,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的模样,现今中国以经济综合实力世界第二和外贸出口大国的实力向世界昭示着其勃勃活力,中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期待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我国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世界经济交流频繁的社会现状下必须深入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和适用制度;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解决我国立法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此前的涉外民商事立法都是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的,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后,产生了关于新法实施旧法是否当然失效,是否废止的问题讨论。并且,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法律清理工作都处在讨论之中,所以只能通过更加完备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来解决立法遗留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之路;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中国私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推力。要让国际私法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相适应,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者要尽量地制定出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尽可能的制定既能指定外国法律也能指定内国法律体系的开放式冲突规则。 所以要求我国立法者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更多的和外国立法者以及国际私法学者进行交流,充分地借鉴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立法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用以完善和充实中国国际私法,从而形成中国国际私法特有的理论体系和理念。 其次,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面向世界,遵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全面分析我国现当代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总结经验技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不断改革和发展立法方式,用先进的立法方式武装我国国际私法,赋予其先进性和生命力。 再者,要处理好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转换和适用问题。综合考虑条约和公约在国内立法中进行转换或直接立法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好转化问题和保留问题,使我国国际私法成为综合性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尽快对《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等法条之间的适用关系,优先性问题等加以研究和解决,处理好潜在的冲突,确立其法律适用地位。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讨论,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立法进程的发展,不断将国际私法理论加以研讨和完善,尽可能的使《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到涉外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拥有完备的有中国法律体系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这一美好愿景和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和联系,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大大加深,各国不可避免的参与国际社会各方面,进行经济交往与合作,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合作,要求各国要用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和解决各方面矛盾。因此各国发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趋同化成为必然趋势,中国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入世以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所以必须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大环境中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技术发展我国国际私法,致力于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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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研究方面最有名的专家是武汉大学的韩德培教授。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他先后多次出国讲学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还主持了二十余项国家社会基金、国家教委和省级科研项目,其中有五项重点项目。他自1982年起就指导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指导过许多国际私法及环境法的硕士研究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和国内外著名法学家。早在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就将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予以专条介绍。,韩德培,1911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生,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1945年,受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国,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继而任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武汉大学副教务处等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领导恢复和重建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并先后担任系主任、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还在社会上兼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届、第二届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国际私法学从学说法到制定法,国际私法之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自然法为中心,提出一些普遍适用原则。从而使得国际私法普遍的效力问题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种子 ;随后格老秀斯的主权与平等原则、胡伯的三原则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提出寻找涉外民商关系的本身性质的“本座”的法律,既尊重国家之间的主权,又通过适用外国法能充分保障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观点对整个国际私法学史都有很深刻的影响。他将利益的概念引入国际私法,此后国际社会更大程度上接受本座说。孟西尼倡导通过国际会议来统一国际冲突法,使得缔结条约成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重要代表之一 ;十九世纪后期,比较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国际私法学的发展速度加快,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深度加深,从而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和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 本文主要想通过寻找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以及对其发展历程和现今表现的粗略分析,对比中国国内有关国际私法立法现状,找出中国在国际私法立法方面既存问题,并致力提供解决的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浅析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逐渐相互吸收,从而接近于一致的现象 。除了私法外,各国在国内立法实践中也相互效仿。 (一)国际私法趋同产生原因 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各国间经济交流日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间不同的法律规范阻碍了经济便捷、快速发展,所以有关于经济贸易交往领域的法律被期待做出改变。 国家间的政治交往也推动着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发展。法律是上层建筑,既受到经济基础的推动,又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除此之外,其他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接近和交流也会对趋同化产生重要影响 。当今社会国家间交流尤其是政治交流日益频繁,必然影响到价值观的碰撞,因此法律趋同化也借力产生与发展。 随着文化交流层次水平的逐渐加深,尤其是不同的法域和不同法律的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逐步加深,使得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开始对比研究涉及国际和国家法律的问题,并且在立法过程中相互借鉴与效仿,在法律适用中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法。 国际私法处理对象是国际问题,其对象的国际性使得国际私法趋同变得具有了必然性。国际民商事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各方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冲突。因此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者公约来协调国际冲突,国际条约既表示各国基本立场一致又在各自国内立法转化过程中表现出法律的趋同。 (二)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表现 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寻求统一和各国立法模式逐渐趋同。 传统冲突法强调一致性,难以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一个国要想在法律选择问题上取得突破,以求得明确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有一种途径就是对传统型客观规范进行“软化”处理,例如采用“分割”方法对相同类案件中的不同争议规定设置补充性连接点等 。 其次,各国在涉外民事法律问题的选择问题和法律适用上都更加侧重于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国际社会对当事人属人法的适用更加普遍;重要的一点还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但又各具特色的原则,例如美国除了有些州的民法还保留有从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借鉴的“动产随人”的原则外,其他各州都采用了“物之所在地法” ;又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等。通过对各国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可见,物之所在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原则。 近年,各国都主动地相继抛弃了早先的立法模式——分散模式,而朝着集中化发展。主要表现在民法典中专章专节的方式进行集中立法、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法典结构上抛弃了过去的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单一做法,而是集法律选择,法律承认(主要是承认外国判决),法院管辖及判决执行等于一身,更充实和完善了法典体系。例如1974年的阿根廷民法典等。另外,各国对条约、公约的国内转化也是国际私法趋同的一大推力和重要表现之一。中国和国际私法 (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中国国际私法最早出现在民国后期。1918年8月5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一直沿用到新中国建国初期。但是,《法律适用条例》更多涉及的是法律选择问题,并简单的全部以国籍为连接点,缺乏灵活性和明确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未能被重视,立法工作长期停滞不前。改革开放以后,国际私法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但是不能不看到在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国的研究工作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首先,导致国际私法立法出现不足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科学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其次,我国冲突规范的数量有所增长,但是质量不高。主要问题是冲突规范不全面,如财产法方面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适用而未明确规定动产的法律选择规范;有些冲突规范已经不适应当代处理问题选择;有些冲突规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不和谐等。而导致这些缺点和不足的原因是缺乏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现代化立法技术,没有正确地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结构。 最后,在2010年之前中国采取分散式立法形式,主要以《民法通则》第八章规范为主。但很多新制定的法律和民法通则有冲突,或者产生重复立法的问题,给司法过程造成重大的并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产生大量的司法解释代替立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矛盾,可见我国的现行立法模式落后于时代。 (二)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中国早已不是改革开放之前的综合国力薄弱,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的模样,现今中国以经济综合实力世界第二和外贸出口大国的实力向世界昭示着其勃勃活力,中国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期待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我国坚持发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世界经济交流频繁的社会现状下必须深入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和适用制度;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是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解决我国立法遗留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此前的涉外民商事立法都是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中的,在2011年4月1日《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之后,产生了关于新法实施旧法是否当然失效,是否废止的问题讨论。并且,两者间的关系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法律清理工作都处在讨论之中,所以只能通过更加完备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来解决立法遗留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之路;完善国际私法立法是当代司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关于中国私法完善的建议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仍存在诸多问题是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的重大推力。要让国际私法与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相适应,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学习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者要尽量地制定出能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尽可能的制定既能指定外国法律也能指定内国法律体系的开放式冲突规则。 所以要求我国立法者在国际私法立法过程中更多的和外国立法者以及国际私法学者进行交流,充分地借鉴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立法成功的理念和经验,用以完善和充实中国国际私法,从而形成中国国际私法特有的理论体系和理念。 其次,不断发展和完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面向世界,遵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全面分析我国现当代社会问题和国际问题,总结经验技术,发展和完善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不断改革和发展立法方式,用先进的立法方式武装我国国际私法,赋予其先进性和生命力。 再者,要处理好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转换和适用问题。综合考虑条约和公约在国内立法中进行转换或直接立法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处理好转化问题和保留问题,使我国国际私法成为综合性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要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尽快对《法律关系适用法》和《民法通则》等法条之间的适用关系,优先性问题等加以研究和解决,处理好潜在的冲突,确立其法律适用地位。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国际私法的研究和讨论,用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动立法进程的发展,不断将国际私法理论加以研讨和完善,尽可能的使《法律关系适用法》涵盖到涉外关系的方方面面,使我国拥有完备的有中国法律体系特色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这一美好愿景和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随着国际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和联系,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趋势大大加深,各国不可避免的参与国际社会各方面,进行经济交往与合作,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合作,要求各国要用不断发展的法律保障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综合考虑和解决各方面矛盾。因此各国发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趋同化成为必然趋势,中国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入世以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所以必须在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大环境中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技术发展我国国际私法,致力于使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更加先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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