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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核心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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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来说,国内的情况大概如此:1,清华法学院,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的确太牛逼了,中青年结合,朝气蓬勃,潜心学术研究,连续多年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独领风骚,实力第一;张明楷是刑法改革派的领袖,他的理论,直接动摇了高铭暄学派的理论基础,所以高铭暄现在也很恼火,被高铭暄及其弟子围攻批判,不过,真金不怕火烧,批的越凶,越证明了他的正确性,只不过他动了传统势力的奶酪,算是发展路上的一个插曲罢了,现在大势所趋,国内已经开始接受张明楷的理论了,张明楷的刑法学时代已经到来了。2,北大法学院,陈兴良领衔。陈兴良是高铭暄的得意门生,最早也是属于高铭暄学派的,但后来也发现高铭暄的理论有很多漏洞,慢慢就跟就恩师分道扬镳,目前已经往张明楷学派靠拢,是仅次于张明楷的二号人物。但北大除了陈兴良,梁根林还可以,但其他人跟他相差太远,独立难撑啊,不过北大排第二应该没问题;3,人大法学院,虽然有高铭暄,但年事已老,他的四要件核心理论已经被证明是很落后,很过时的,而且是错误的,发现自己理论被动摇后,他发动他的众多弟子围攻张明楷和陈兴良,但他的学派漏洞太多不能自言其说的。其实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最聪明的做法就是顺应潮流,而不是阻碍刑法的发展和变革。另一个,人大被赵秉志拉走了几乎整个刑法学团队,元气大伤,年轻一点只有冯军还不错,幸好底子还在。4,北师大法学院及刑法所,靠着赵秉志带来整个团队,一下子飙升,不过底子还是差点。而且,赵秉志作为高铭暄指定的接班人,完全继承高铭暄的过时的四要件理论。赵秉志抱残守旧,毫无创新,学术水平和理念跟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差的很远,他走的方向没什么前途。。5,往下的还有中南政法、华东政法、武大、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东南大学等,但这些学校实力都不错,但缺少大腕牛人。

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 犯罪客体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 犯罪主体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综合测试题(一)综合测试题(二)综合测试题(三)

刑法分则共有十章,以及两个附则。每章根据不同的罪名分为不同的小节。具体如下: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八小节)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九小节)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件一附件二扩展资料: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和相应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和让会危害性大小,将各种犯罪依次划分为以下8类: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刑法分则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刑法分则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第五节 金融罪(第192—200条)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附则(第452条)附录Ⅰ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Ⅱ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Ⅲ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Ⅳ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Ⅴ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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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这一派刑法改革领头人宗小辉,阿步,小姜,对刑法改革做出重要贡献。

目前来说了,刑法肯定是清华最好,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不但学术水平高,而且,在观点、理念和体系也领先人大和北师大法学院太多了。改革派:大陆法学派(德日):张明楷(清华)、周光权(清华)、黎宏(清华)、陈兴良(北大)保守派:传统学派(苏俄):高铭暄(人大)、马克昌(武大)、赵秉志(北师大)两派理论目前正在交锋中,传统学派死抱着苏俄的四要件理论,根本跟不上形势,很多理论完全是错误的,而且,体系混乱,缺乏逻辑。大陆法学派的三要件更严谨,符合逻辑,但中国早晚都会全面采用张明楷学派的理论体系。四要件和三要件的核心区别也就在于四要件分析犯罪构成时是个平面的思维方式,主客观处于一个顺位的考虑要素,而三阶层是个立体的思维方式,先从客观方面考虑,一层层的排除犯罪性,相当于一个有位阶的思维方式。陈兴良本来也是高铭暄的得意弟子,但这些年也发现高马学派的理论缺陷和错误,已经逐步脱离高、马学派,往张明楷学派靠拢了。 所以,刑法学来说,国内的情况大概如此:1,清华法学院,张明楷、周光权、黎宏、劳东燕这个团队的确太牛逼了,中青年结合,朝气蓬勃,潜心学术研究,连续多年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独领风骚,实力第一;张明楷是刑法改革派的领袖,他的理论,直接动摇了高铭暄学派的理论基础,所以高铭暄现在也很恼火,被高铭暄及其弟子围攻批判,不过,真金不怕火烧,批的越凶,越证明了他的正确性,只不过他动了传统势力的奶酪,算是发展路上的一个插曲罢了,现在大势所趋,国内已经开始接受张明楷的理论了,张明楷的刑法学时代已经到来了。2,北大法学院,陈兴良领衔。陈兴良是高铭暄的得意门生,最早也是属于高铭暄学派的,但后来也发现高铭暄的理论有很多漏洞,慢慢就跟就恩师分道扬镳,目前已经往张明楷学派靠拢,是仅次于张明楷的二号人物。但北大除了陈兴良,其他人跟他相差太远,独立难撑啊,不过北大排第二应该没问题;3,人大法学院,虽然有高铭暄,但年事已老,他的四要件核心理论已经被证明是很落后,很过时的,而且是错误的,发现自己理论被动摇后,他发动他的众多弟子围攻张明楷和陈兴良,但他的学派漏洞太多不能自言其说的。其实作为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最聪明的做法就是顺应潮流,而不是阻碍刑法的发展和变革。另一个,人大被赵秉志拉走了几乎整个刑法学团队,元气大伤,年轻一点只有冯军还不错,幸好底子还在。4,北师大法学院及刑法所,靠着赵秉志带来整个团队,一下子飙升,不过底子还是差点。而且,赵秉志作为高铭暄指定的接班人,完全继承高铭暄的过时的四要件理论。赵秉志抱残守旧,毫无创新,学术水平和理念跟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差的很远,他走的方向没什么前途。。5,往下的还有中南政法、华东政法、武大、西南政法、中国政法、东南大学等,但这些学校实力都不错,但缺少大腕牛人。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译者序) 献辞中文版序言第三版序言第一版序言缩略语索引第一章基础第1节 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定义和界一、惩罚(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刑法的形式定义标准和二元制惩罚制度二、作为公法的刑法。纪律处分,罚款和秩序性措施作为非刑事性惩罚三、附属刑法四、作为全体刑法科学部分领域的实体刑法;全体刑法科学中的不同分支五、实体刑法的总论部分第2节 实体的犯罪概念。作为辅助性法益保护方法的刑罚及其与其他类似性惩罚在内容上的界限一、实体的犯罪概念二、作为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法益侵害三、过去各种法益定义的失当四、从宪法中引导出的法益概念五、法益概念的可变性六、法益保护的界限问题七、危险刑法,风险刑法,通过刑法对未来的保护:法益保护的终结? 八、法益和行为对象九、没有法益保护的刑事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吗? 十、立法者能否承担惩罚侵害法益行为的义务? 十一、法益保护的辅助性十二、文献中的不同观点十三、刑罚与其他类似惩罚手段在内容上的界限第3节 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目的与正当化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理论二、保安处分的目的与界限;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三、赔偿作为刑法上的第三条道路? 第4节 1871年以来的德国刑法改革一、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发展三、魏玛共和国时代的改革工作四、纳粹时代五、改革工作的重新进行六、“1962年草案”和“选择性草案” 七、1969年以来的改革立法工作八、改革的内容第5节 法治原则与刑法的解释和在时间上的适用之间的关系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和刑罚二、法治原则的四项作用三、关于法治原则的历史与国际性适用四、法治原则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国家理论性和刑法性根源五、解释与禁止类推六、禁止作为刑罚基础和使刑罚严厉的习惯法七、禁止溯及既往和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八、禁止不确定的刑法和刑罚第6节 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一、概念性说明。在现行法律中占支配趋势的行为刑法二、弗兰茨冯李斯特及其继承者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三、30年代的行为人刑法趋势。生活方式罪责。犯罪学和规范性行为人类型四、现行法律中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第7节 刑法信条学和刑法体系。一般犯罪理论的基本问题一、信条的任务和刑法的系统学说二、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三、新近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四、传统刑法体系的成就和局限性;刑法信条学的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五、目的论和刑事政策性的体系性建议的基础第二章 行为、轻罪、重罪第8节 行为一、行为概念的任务二、刑法信条学发展中的行为定义。阐述与批判三、人格的行为概念第9节 轻罪和重罪一、关于区分的历史二、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和实践意义三、现行法律中“抽象”理论的实现及其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中的基础四、界限划分问题第三章 行为构成第10节 行为构成的理论一、体系性行为构成,保障性行为构成,错误性行为构成二、关于行为构成作为体系范畴的发展三、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关系四、社会恰当性和排除行为构成五、开放的行为构成和评价总体构成行为的特征六、客观的行为构成和主观的行为构成七、行为构成中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八、行为构成的种类第11节 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第一、因果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因果概念在自然科学和哲学上的困难性二、等值理论(条件理论) 三、等值理论的具体问题四、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第二、进一步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一一、侵害性犯罪二、危险性犯罪第12节 故意和行为构成错误。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归责于故意一、故意的基础和表现形式二、行为构成错误三、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对故意的归责第13节同意一、关于同意的理论地位二、作为排除行为构成根据的同意三、缺乏或者限制同意可能性的行为构成四、同意的宣告、对象、时间和撤消五、理解能力六、同意中的代理人七、同意中的缺乏意志八、关于同意存在的错误或者同意不存在的错误第四章 违法性第14节 不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一、违法性和不法二、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三、被害人信条学和实质性不法四、不法和无法领域五、违法性和法制的统一六、关于正当化根据的体系化七、正当化根据的竞合八、正当化的错误问题九、正当化根据的作用十、具体正当化根据的表现和划分第15节 紧急防卫一、紧急防卫权的基本原则二、关于紧急防卫权的历史发展三、紧急防卫中的攻击四、攻击的违法性五、攻击正在进行六、具有紧急防卫能力的利益七、防卫的必要性八、紧急防卫的要求性九、主权行为和紧急防卫权十、紧急帮助十一、限制在攻击者及其法益上的紧急防卫十二、防卫的意志作为主观性正当化因素? 第16节 正当化紧急状态和相关案件第一、第34条的基本规定一、当前紧急状态权的发展二、紧急状态的危险三、利益冲突中的权衡四、适当性条款五、正当化紧急状态的其他问题第二、民法中的攻击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904条第三、民法中的防卫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228条第四、正当化的义务冲突第五、类似紧急状态的状况第六、《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的抵抗权第17节 职务权和强制权;官方的批准第一、职务承担者的侵犯权第二、违法而又有约束力的命令第三、代替公共机关所为的行为一、临时羁押二、自助权第四、责打权一、私人责打权二、老师有责打权吗? 第五、官方的批准第18节 出于允许性风险的正当化根据第一、推定的同意一、正当化根据的结构二、推定同意的辅助性三、自私行为中的推定同意? 四、确定推定意图的标准五、错误和审查义务第二、合理利益的利用一、关于第193条的结构二、作为正当化根据的合理利益的利用三、第193条没有超越侮辱行为构成的扩展四、利用合理利益的具体条件第三、艺术自由一、作为独立正当化根据的艺术自由二、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产生的正当化根据的条件第五章 罪责和责任第19节 责任原理的基本问题一、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作为刑法责任的条件二、从心理性罪责概念到规范性罪责概念三、关于规范性罪责概念的批评四、刑法中罪责的内容性规定(实质性罪责定义) 五、刑罚基础的罪责和量刑的罪责六、排除罪责的根据和免责的根据? 七、构成行为责任的毛拉赫原理八、构成行为罪责和生活方式罪责第20节 罪责能力第一、成年人的罪责能力一、法律规定的基础二、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连接性诊断结果三、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四、重大减弱的罪责能力第二、孩子和青少年的罪责能力第三、原因自由行为第21节 禁止性错误一、禁止性错误的规则。信条性发展和法政策难题二、不法意识的对象三、不法意识的表现形式四、禁止性错误的意识形式五、有条件的不法意识六、禁止性错误的可避免性七、禁止性错误的法律后果八、禁止性错误的特殊规则第22节排除责任的紧急状态和类似案件第一、第35条的紧急状态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二、当前无法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险三、能够在紧急状态中保护的法益四、享有特权的人员范围五、避免危险的行为六、根据第35条第1款第2项拒绝排除责任七、对紧急状态情况的错误认识八、紧急状态行为的参与人第二、第33条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二、排除责任的冲动三,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超过紧急防卫限度四、集中的和扩展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五、对无关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六、防卫挑拨状态下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七、假想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八、第33条可以类推地适用于其他对正当化基础的超越? 第三、良心行为一、德国基本法第4条作为刑法判断的基础二、良心行为承担的刑事可罚性后果三、免除刑罚的良心行为在体系上的分类第四、民事性不服从第五、在分则中排除责任的根据一、具体案件二、这类案件的信条学讨论第六、超法规的排除责任一、非过分要求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基础? 二、危险共同体作为排除责任的基础三、选择较小的恶作为排除杀人责任的根据? 第六章 其他刑事可罚性的条件第23节 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一、超然于责任之外的刑事可罚性条件。设问与举例二、第四个犯罪范畴在主导理论中的过分扩展三、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作为刑法之外居于优先地位的目的设定的情况四、其他方案五、在程序性条件中的刑事可罚性条件和排除刑罚根据的界限六、展望。在程序法中的刑法和刑法外的目的设定第七章 过失第24节 过失前言第一、行为构成一、从罪责形式到行为构成的犯罪类型一二、过失性举止行为的标准三、创设不允许危险的具体化四、关于行为构成性保护范围的具体化五、过失性标准的一般化或者个别化? 六、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过失七、过失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构成八、故意、轻率、简单和微小的过失作为不法和罪责的等级层次九、过失犯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二、违法性一、原理性困难二、紧急防卫三、紧急状态四、推定的同意和同意第三、罪责和责任一、排除罪责的一般根据二、排除罪责的补充根据人名一览表内容索引·查看全部>>

作为一个刑法学研究生,我对你提如下建议。 1、区分刑法学和刑法,这个是学好刑法的前提!刑法就是注释性的,可以说就是法律,但是刑法学博大精深,外国的理论很多,这些可以加深你对刑法的理解,如共同犯罪、生活共同体理论等等。很多人说书本没有什么用,其实我在实践中,发现理论真的挺有用,特别是在大案子中! 2、循序渐进,稳扎稳打!刑法的知识面很广,一下子很难接手!不像民法那样只要抓住公平正义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刑法需要的是逻辑演绎。很多事情看起来危害很大,但是就是不能定为犯罪;有些事情情有可原,但是就是犯罪,没有办法,这就是刑法。这个需要我们实践中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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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第五节 金融罪(第192—200条)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附则(第452条)附录Ⅰ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Ⅱ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Ⅲ刑法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Ⅳ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Ⅴ索引

目录: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法。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法。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法。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第一种是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开始生效法;第二种是公布之日起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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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孔某某颠覆国家政权案2.林某甲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叶某某、刘某某、石某放火案4.张某某爆炸案5.陆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6.王某某、杨某某劫持汽车案7.祖某某、向某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8.倪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谢某某等走私普通物品案10.曾某被控公司人员受贿宣告无罪案11.赵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12.黄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13.葛某某侵犯著作权案14.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15.徐某某等串通投标案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金某某故意杀人案17.覃某某等故意伤害案18.胡某某故意伤害案19.黄某某故意伤害案20.王某某强奸案21.梁某甲等非法拘禁案22.陈某甲绑架案23.王某甲等遗弃案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24.徐某某等抢劫、寻衅滋事、盗窃案25.杨某甲等抢劫案26.许某盗窃案27.龙某甲、龙某乙罪28.邓某某等抢夺案29.王某某侵占案30.覃某甲职务侵占案31.叶某甲敲诈勒索案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2.陈某某招摇撞案33.李某甲寻衅滋事案34.钱某某辩护人伪造证据案35.顾某拒不执行判决案36.胡某某非法行医案37.赵某某等贩卖毒品案38.唐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39.谢某甲等组织卖淫案40.甄某某等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41.李某贪污、受贿案42.窦某某、冼某某贪污案43.孔某某被控挪用公款案44.成某某受贿案45.张某某行贿案46.褚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八章 渎职罪47.林某某滥用职权案48.张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49.王某某玩忽职守案50.杨某甲徇私枉法案……

刑法分则共有十章,以及两个附则。每章根据不同的罪名分为不同的小节。具体如下: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 金融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件一附件二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刑法修正草案: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行为被写入刑法,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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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5、《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6、《中国核心期刊目录》7、《中国学术期刊综合引证报告》影响因子这是一个国际上通行的期刊评价指标。是E加菲尔德于1972年提出的。由于它是一个相对统计量,所以可公平地评价和处理各类期刊。通常,期刊影响因子越大,它的学术影响力和作用也越大。即年指标这是一个表征期刊即时反应速率的指标,主要描述期刊当年发表的论文在当年被引用的情况。被引半衰期指该期刊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全部次数中,较新的一半是在多长一段时间内发表的。引用半衰期和被引半衰期都是测度期刊老化速度的一种指标。这两种半衰期通常不是针对个别文献或某一组文献,而是指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的文献总和而言的。来源文献量指来源期刊在统计当年的全部论文数,它们是统计期刊引用数据的来源。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核心期刊

比如: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法学 法学评论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  法学家  政法论坛 人民检察  河北法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政治与法律 环境法律评论 比较法研究 法学杂志 当代法学 人民司法 法律适用 法学论坛 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目录: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法。它明确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法。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法。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第一种是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开始生效法;第二种是公布之日起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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