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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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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成律师事务所被Asia Law Profile (亚洲法律概况)评为“2014年度推荐律所”铸成律师事务所被Managing IP 评为“Prosecution Law Firm of the year”, 同时获“China Rising Star”提名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TANG”商标及商品包装侵权被《商法》评为“年度杰出交易”大奖铸成律师事务所在WTR2014年度评选中分别列Prosecution&Strategy Law Firm Enforcement&Litigation Law Firm银奖第二名铸成律师事务所获得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评选的“IP Dispute Law Firm年度大奖创始合伙人苍雨春在WTR2014年度评选中分别列Prosecution&Strategy Individual Enforcement&Litigation Individual银奖第二名 创始合伙人苍雨春被Aisa IP(亚洲知识产权)杂志评为50 Litigators you Should Know”铸成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 Partners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铸成被Asia Law Profile(亚洲知识产权)评为“2013年度亚太地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铸成被MIP(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2013年度亚太地区杰出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铸成获得Asia Law Business(亚洲法律事务)“年度IP杰出律所和年度诉讼6铸成律师事务所被Legal 500 Asia 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评为“年度推荐IP律师事务所”铸成律师事务所苍雨春律师和刘建强律师被Asia Law Profile (亚洲法律概况)评为2013 “中国杰出律师” 铸成律师事务所被Chambers & Partners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铸成律师事务所被World Trademark Review(世界商标评论)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 在中华商标协会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评选中,铸成被评选为全国30家优秀商标代理组织之一铸成被Lawyers World (钱伯斯)评为“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Chambers & Partners铸成被Corporate Intl(国际法人)授予“年度亚太地区十佳IP律师事务所”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律师事务所-MIP铸成被MIP(知识产权管理)评为“2011年度亚太地区杰出IP律师事务所”年度亚州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领域杰出律师事务所铸成被Asia IP (亚洲知识产权)评为“年度亚洲商标争议和商标诉讼领域杰出律师事务所”铸成的国航凤凰图形美国保护案被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评为“年度杰出交易”奖铸成被Deckers Outdoor Cooperation(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授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奖铸成合伙人苍雨春律师被Asia Law and Practice(亚州法律与实践)评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界最受赞誉的法律专家”铸成合伙人苍雨春律师被Corporate Intl(国际法人)评为“年度中国十佳律师”铸成合伙人司义夏律师被Asia IP(亚洲知识产权)评为“2011年度亚洲地区杰出律师”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先生,原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先生是我国最早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之一,主审和参与审理过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2003年被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评为当今世界50位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人士之一。 2012年5月27日, 务实中心主任程永顺当选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在知识产权界享有较高声望。

近期,全球权威知识产权杂志《知识产权管理》(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MIP)公布了2017年度全球PCT申请量最大的事务所排名。集佳在中国区PCT申请量最大的事务所中跻身TOP 10,同时,在全球TOP 50榜单中位列第27名,在亚洲排名中位列第20名。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发邮件给我:

期刊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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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 通知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规划计划 | 科技厅大事记 | 科技统计 | 政策解读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家【手机阅读】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时间:2015-01-22来源:科技部作者: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字号: TT 打印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知识产权杂志

作为一本知识产权杂志,在国内还是做得不错的,有兴趣读读,可以学到很多知识。官方说明:《中国知识产权》,一本深刻解读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变革的杂志。自创刊以来,一直致力于打造以杂志、报纸、网站、电子周刊、电子杂志等多种媒体为传播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媒体平台,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理念与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效传播。《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自2004年创办以来,历经九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以中、英、日三语杂志为核心,集报纸、名录、网站、电子杂志、电子周刊、手机报、微博、会议论坛及调查研究为一体,兼具综合性、实务性、互动性的世界级知识产权专业媒体与服务平台。[资政知识产权]

各大学的法学院都有相应的出版物例如,北大好像就有,华东政法也有(不过不是月刊)专利局的:知识产权(双月刊好像),还有他们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吧信息产业部(原,现在叫什么部?)《电子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 (中华商标) 记不住了。没钱买,没时间看了现在。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2000字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  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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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罗建华,王慧娟,知识产权战略导向的技术创新模式应用—以广西企业为例,科技管理研究,2010,22(11),124~罗建华,宋新华,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资源投入机制研究—以广西企业为例,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B类期刊),2010,(4)罗建华,刘粤军,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机制研究,商业研究,2010,397(5),89~罗建华,翁建兴,Credit Risk Evaluation of Micro-loan companies on Soft Set,2010(EI全文检索)。罗建华,雷汉云,An Empirical Study on Risk Control Capability of Chinese Credit Guarantee Enterprises,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Intelligent Informatics(ISII2009),(国际会议接受的论文被EI检索)罗建华,黄玲,金融缺口、非正规金融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湖南社院学报,2009,6,66~罗建华,陈昌义,担保企业内部道德风险控制的博弈分析研究,企业家天地,2009(4),23~罗建华,吴金龙,基于公平性对担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商场现代化,2009,575(5),罗建华,李友谊,担保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探讨,2009,574(5),105~罗建华,张永才,试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企业家天地,2009,4,61~罗建华,申韬,国外关系型借贷理论的文献评述,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353(1),108~罗建华,谭海彦,张琦,区域性产业市场结构评判方法体系的构建研究,产业经济研究,2008,5(36)67~王诗华,罗建华,Var model based on smes credit guarantee risk pricing, The 4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networking and mobile computing(wlcom2008),(国际会议接受的论文被EI检索)罗建华,雷汉云,Empirical study of corporation credit default probability based on logit model ISM(国际会议接受的论文被EI检索)雷汉云,罗建华,晏绍康,中小企业创新障碍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统计与决策,2008,8(260),181~罗建华,张琦,谭海彦,产业组织理论中传统市场结构评判方法的缺陷分析,江苏商论,2008(7),33~罗建华,宾涛,担保业务外部风险的模糊综合评判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530(2),183~罗建华,李铁宁,朱婀丹,文化产业组织现状及其发展和完善的目标分析—以湖南文化产业为例,生产力研究,2008,1,110~罗建华,张琦,区域性产业市场结构决定因素的对比研究,产业经济研究,2007,27(2),41~罗建华,李铁宁,国内外非显著规模经济性文化产业规模经营及影响因素比较研究—旅游酒店业的实证研究,商业研究,2007,364(8),133~李铁宁,罗建华,企业商标形成核心竞争力的机理研究,企业经济,2007,321(5),80~罗建华,张琦,区域性产业特征分析及其市场集中度的实证研究,工业技术研究,2006,8(154),9~罗建华,朱婀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效性发挥的特征分析,工业技术经济,2006,155(9),77~罗建华,张琦,现有银行信贷管理模式下促进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探讨,商场现代化,2006,474(7),189~翁建兴,罗建华,技术型跨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因探析,经济与管理,2006,20(3),65~罗建华,谭海彦,郑树荣,段行星,路桥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模式探讨,交通企业管理,2006,216(8),57~罗建华,李铁宁,向洪光,非显著性规模经济文化产业规模经营影响因素,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4),89~李铁宁,罗建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文献综述,山西科技,2005,6,11~罗建华,翁建兴,我国专利管理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探讨,科技管理研究,2005,9,17~翁建兴,罗建华,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探讨,龙岩师专学报,2005,(2),17~罗建华,邱先欲,国际产业转移与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山西科技,2005(1),8~罗建华,翁建兴,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的构建,长沙交通学院学报,2005,6(2),89~罗建华,杜军,肖光华,国际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代理模式的市场博弈分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64~罗建华,高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运作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分析,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49~罗建华,俄兰青, 国内企业实施BPR的内部条件综合评价,运筹与管理,2003,(3)罗建华,傅得春,周柏林,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战略规划的一种构建方法,株洲工学院学报,2003,1(1),28~罗建华,傅得春,企业集团的战略规划,世界有色金属,2002,12,15~罗建华,傅得春,黄利红,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的产业组织研究,矿冶工程,2002,4(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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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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