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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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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的评价标准

判定标准:社科类综合性核心期刊一般是由社科院主办的期刊或者由大学主办的某某学报社科版

你说的是核心期刊的评定吧,是指知网根据不同标准在期刊进行评定。中国知网的核心期刊的评定标准包括期刊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期刊编辑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情况等。

北大图书馆评的。

这个是是专门适用于核心期刊检测的知网期刊系统AMLC针对编辑部来稿,已发表文献,学校、事业单位业务报告,职称论文的专用文献抄袭检测系统,非学位论文系统,单篇字符限制4万内

核心期刊评价标准

核心期刊:国内盛行的核心期刊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 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每4年出版一次,1996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二版)》,2000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2004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按照规律,第五版应在2008年出来。故网上出现的如2005、06、07版的核心期刊均不是指该目录。 统计源期刊:而有些杂志宣称的核心期刊,实际是由中国科技部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编制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其核心版即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亦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因其权威性、全面性而广泛作为评定标准。 他们的区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简称《总览》)和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ISTIC)主编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hinese S&T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CJCR) 所分别列出的核心期刊表和源期刊表常是我国作者发表论文的选刊依据两种期刊表既有关联,又有区别 更多内容

北大图书馆评的。

这个是是专门适用于核心期刊检测的知网期刊系统AMLC针对编辑部来稿,已发表文献,学校、事业单位业务报告,职称论文的专用文献抄袭检测系统,非学位论文系统,单篇字符限制4万内

1、期刊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来源期刊必须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有较好的学科声誉,能吸引本学科国内外高水平的作者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同时拥有稳定的读者群。2、期刊编辑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应具备完整的文献书目信息,包括刊名和年卷期、论文题目和摘要、关键词和分类号、全面的作者信息,规范的参考文献,以及其他重要的科学计量数据。3、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情况是否被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为源期刊是CSTPCD评估入编期刊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国内7大核心期刊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成员馆、中国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期刊工作者参加了研究。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由南京大学研制成功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是国家、教育部重点课题攻关项目。3、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CSCD是一种核心期刊遴选体系,全称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 )来源期刊。CSCD期刊数据库分为核心库和扩展库。4、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5、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7、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核心期刊评价标准表

判定标准:社科类综合性核心期刊一般是由社科院主办的期刊或者由大学主办的某某学报社科版

如此幼稚的问题,都不知道怎么回答了

北大有个核心期刊目录 以那个为标准

核心期刊评价标准是什么标准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的评定主要考察自然科学领域学术类和技术类期刊的学术质量和影响:  1) 期刊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  来源期刊必须具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地位。有较好的学科声誉,能吸引本学科国内外高水平的作者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同时拥有稳定的读者群。来源期刊的收录重点为:重要科学技术领域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各级自然科学学会的会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和重点高等院校的学报;以及地方级优秀的学术研究期刊。  2) 期刊编辑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来源期刊必须按照国际、国内的编辑惯例进行编辑,并执行CSTPCD对源期刊的有关规范要求。应具备完整的文献书目信息,包括刊名和年卷期、论文题目和摘要、关键词和分类号、全面的作者信息,规范的参考文献,以及其他重要的科学计量数据。  来源期刊还必须保持严格的出版周期,不能随意拖期、误期,并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将期刊和数据磁盘寄到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  3)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情况  是否被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收录为源期刊是CSTPCD评估入编期刊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例如,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扩大版(SCIE)、美国工程索引(EI)、美国化学文摘(CA)、英国科学文摘(SA)、日本科学技术文献速报、俄国文摘杂志等,以及我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国内外著名大型检索系统,都是CSTPCD经常查阅和参考的检索工具。  4) 期刊的学术内容和评审机制  来源期刊的学术内容应能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重要的科研基金研究项目。能够扩展该学科某一领域的知识体系,具有自己的学科特色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来源期刊还应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权威专家组成的编辑委员会,以能够对期刊论文进行严格的学术评审。  5) 期刊文献计量指标的定量分析  CSTPCD利用科技期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入编期刊进行定量化的综合评估,并对所有来源期刊进行经常性跟踪测评,力求准确、客观地评价各类期刊。这些评价指标包括: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即年指标、基金论文比例、论文作者地区分布数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原则是CSTPCD 选刊过程独具特色的方面。  6) 特殊情况的统计考虑  为了使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全面,CSTPCD对一些特殊情况给予专门考虑。包括:  ·照顾新学科和高技术学科的期刊,以保证学科和知识的完整性;  ·照顾边远地区,以及新发展地区的期刊,以保持地区范围的完整性。

核心期刊:国内盛行的核心期刊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持 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每4年出版一次,1996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二版)》,2000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三版)》,2004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四版)》,按照规律,第五版应在2008年出来。故网上出现的如2005、06、07版的核心期刊均不是指该目录。 统计源期刊:而有些杂志宣称的核心期刊,实际是由中国科技部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编制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其核心版即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亦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因其权威性、全面性而广泛作为评定标准。 他们的区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简称《总览》)和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China,ISTIC)主编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hinese S&T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CJCR) 所分别列出的核心期刊表和源期刊表常是我国作者发表论文的选刊依据两种期刊表既有关联,又有区别 更多内容

这个是是专门适用于核心期刊检测的知网期刊系统AMLC针对编辑部来稿,已发表文献,学校、事业单位业务报告,职称论文的专用文献抄袭检测系统,非学位论文系统,单篇字符限制4万内

北大图书馆评的。

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主观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对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则中得以体现:“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检验犯意具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在当时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标准。如果事实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像一个遵从道德准则的人所应当实施的行为那样,这就证实他有犯罪意图。尽管采用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认定犯罪意图的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客观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考虑被告人真实的心理活动,这就出现了主观标准。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时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此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客观  客观是指对犯罪的客观评价,即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考察。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加以区分。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总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观危害,才能为定罪提供客观根据。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识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自此,客观归罪开始向主观归罪转变。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外在行为来判断,而是根据内心善恶以确定。现代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论中得以重塑。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当然,由于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客观归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费尔巴哈,虽然主张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刑事实证学派以主观主义为特征,主张行为人本位的刑法(行为人刑法),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因此,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主观归罪是有明显区别的。重要性  虽然在刑法史上,存在这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奠基在主观与客观统一之上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以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在犯罪构成中,罪责主要体现主观恶性,罪体主要体现客观危害。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者的关系而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它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因此,罪过通过对事实情况的反映(认识因素)而调节犯罪行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计划进行活动(意志因素)。同时,犯罪行为作为主观罪过的外化,对于主观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行为,它是连接犯罪意图与客观存在,将主观犯意付诸实现的必由之路。缺乏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而主体的犯罪意图也就无法实现。所以,犯意的实现离不开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行为也是确定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正确地认定主观上的罪过。因此,只有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防止主观归罪。

A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是要预防犯罪,并不是惩治犯罪,所以评价法律的标准应该是 法律的内在价值师范得到体现

A

法律分析: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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