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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特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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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特的论文

驳论是以有力的论据反驳别人错误论点的论证方式。有三种方法: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1)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2)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据必定得出错误的论点。3)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二)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提出问题(引论)→分析问题(本论)→解决问题(结论)常见的论证结构:a、总分式结构 b、对照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三)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1)举例论证(例证法):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作用:具体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说服力)2)道理论证:用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和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作用:有力地论证了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增强文章的权威性和说服力)3)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作用:突出全面地论证观点(主论点或分论点),让人印象深刻)

论当代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重要战略机遇期 论中国夜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体制改革、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方向、对外开放等)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政治制度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核心价值体系研究、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体制改革等)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社会管理创新等)

什么是反应中特?

关于中特的论文选题

寓言是一颗魔豆,虽然小,却能长成参天大树。寓言是一根魔杖,虽然短,但能变出许多有趣的东西。  在《伊索寓言》这本书中,全是一个个短小故事。但是,每个故事里都讲着不同的深刻道理。其中,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龟兔赛跑》。  兔子和乌龟赛跑,兔子嘲笑乌龟的步子慢,但是,乌龟笑了,说总有一天它会跑蠃兔子。它们马上开始了比赛。乌龟拼命地爬,一刻都不停止。而兔子却一个箭步冲到前面,并一步当先。看着乌龟被抛在后面,兔子心想,比赛太轻松了,自己先睡一觉也能蠃。它坐在树下,睡着了。乌龟却坚持爬行,它慢慢地超过了兔子,成了冠军。

《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看法》 一、首先谈谈对中特理论体系的理解 可以简记为“一四九”:一个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四个支柱:初级阶段、改革开放、本质论、市场经济九项内容:涵盖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之中其中有二点需要重点强调一下的:一是本质论应该放到精髓里面。理由是,只要掌握了本质论,才能算得上真正掌握了中特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从哲学层面上把握了这一理论。二是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我觉得将来回过头来看,可能更加重要,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可能更大。其理由是,它将中国共产党由原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扩大在全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这代表中国共产党全面真正地完成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 二、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我个人觉得,结合实际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三个不”和“三个最”:主义不重要、幸福最重要;谁的招儿不重要、好用最重要;别人怎么看不重要、自己过好日子最重要。当前经济发展处在全球金融和经济后危机时代,外需受挫,内需不济、经济结构不佳、社会矛盾大危机四伏。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什么是反应中特?

关于中国文化的特点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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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中国文化若说中国文化,只怕要从远古时期说起。但这一时期,一来离我们太远,二来我也不太清楚,便从封建时期说起。  许多讨论或研究中国文化的学者都承认一桩事实:中国文化的基调是倾向于人间的,是关心人生,参与人生,反映人生的。我们的圣贤才智,历代著述,大多围绕一个主题,即治乱兴废与世道人心。无论是春秋战国的诸子哲学,汉魏各家的传经事业,韩欧柳苏的道德文章,程朱陆王的心性义理;无论是先民传唱的诗歌、戏曲,还是村里平淡的快板、小说,皆洋溢着强烈的平民特性,以及那无所不备的人伦大爱,同对平凡的留心与尊敬,对于千秋家国的情怀,对苍生万有的期待,激荡交融,缤纷灿烂地构造了平易近人,博大久远的中国文化品格。  然而前头还有一个“近代”。任何东西到了近代都很奇怪,文化也不例外。数不尽的冲击难以详述,单挑最惨的一回——五四运动。  之前已有“弃旧易新”的新文化运动将传统文化砍杀得飘摇欲坠,随后紧跟着爆发了五四运动,彻底树起了“白话文学”的大旗,文言最后成为一件历史文物躲进史书一隅供人瞻仰。  这两次运动大大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程,但在文化上却是严重的“左倾”。白话文学固然激发了俚语俗言的活力,提升了大众文学的地位和社会群体的文化参与力,却也设置了与文言文学不可逾越的天堑,几乎削去了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力。老一辈学子影响尚轻,对于我们其误就越发明显了。以往属于孩童启蒙的“小学”教育,属于读书人必备的经学常识,都在新式教育的推动下,变得无比艰涩与隔阂,特别是近年来,电视、电脑等大众媒体的普遍流通,更造成了一个“畸形文化”当道、社会价值浮动的生活形态,使我们在现代化的整体架构上模糊了着力的点,漫漶了精神的面,却易于目迷五色地跌入学者所批评的“时尚文化”的辐射圈内,变得中不中,洋不洋。  余秋雨在《风雨天一阁》中写道:“只有文化,才能让这么悠远的历史连成缆索,才能让这么庞大的人种产生凝聚,才能让这么广阔的土地长存文明的火种。”此三言一语道破文化的本质作用,可谓精辟。中国文化历时五千载,到底何去何从,便不是我这个毛头小子可以阐述的了。  只好双手合十,默然祈祷,了我作为一个炎黄子孙,对母语中文难以割舍的孺慕之情。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其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即“厚德载物”,“大象无形”的胸襟和气质,但也存在着种种不足,最主要的就是作为一种价值思维方式所具有的不合理所带来的封闭性、保守性、落后性、及儒家伦理发展中的非主体性。任何一个民族只要有其发展的历史,就有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延续下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一个民族的文化愈悠久其传统文化也就愈雄厚。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历史上的文化,是一种具体的文化形态。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其形式是多样的,但核心系统是思想,即以儒家思想为主,通过融汇吸收各家思想和外来思想文化而形成的体现中华民族主体意识的思想体系。中国传统文化,总体上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自古以来造就了的特有的、优越的民族精神和文化气质,这种精神和气质的集中表现,用古人的话来说,在于“厚德载物”、“大象无形”的胸襟和气概。“厚德载物”一语出自《周易•易传》:“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在这句话的前面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主张国人君子要学习天地之势,掌握阴阳之理。天属阳,代表刚健、有为、进取,所以君子要学习“天行健”,永远自强不息;地属阴,代表诚厚、宽容、顺达,所以君子也要效法“地势坤”,有大地一样的胸怀,以“厚德载物”,能够包容和负载多种多样的世事、人生、物类,使之相互和谐,生长繁息。显而易见,在社会生活中,以博大的气势,造就“厚德载物”的环境和条件,是造成勃勃生机和万千气象的前提。“大象无形”一语出自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一章:“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等说法,意思是:“宏大的方正(形象)一般看不出棱角,宏大的(人)材(物)器一般成熟较晚,宏大的音律听上去往往声响稀薄,宏大的气势景象似乎没有一定之形”。“大象无形”可以理解为:世界上最伟大恢宏、崇高壮丽的气派和境界,往往并不拘泥于一定的事物和格局,而是表现出“气象万千”的面貌和场景。“厚德载物”、“大象无形”,从不同的角度讲出了共同的道理和意向。以“厚德”载万物,兼容天下,故总体上似无“定形”;由于“固无定形”而能容纳“多形”,时时吞吐吸纳外来之物,壮大丰富自己,故能看似“无形”之上,而成其泱泱“大象”……。用“大象无形”来形容中华文化的特点,概括其泱泱大度、不拘一格、包罗万象、生机无限的伟大精神气质,是非常贴切的。可以说,“厚德载物”和“大象无形”,正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的伟大国家所特有的景象、特有的气派,是一个有志于肩负人类历史重任的伟大民族共同体所需要、所应有、所能以自持的文化风格和整体面貌。

关于中国特色外交的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政府充分展现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多边外交能力,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一、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中期的外交 政策: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实践:1、建国的第一年,与苏联、东欧等17个国家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作用:为恢复 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积极参与国际活动:(1)1953年,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2)1954年,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缅甸,三国总理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影响: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上产生深远影响,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3、1954年4——7月,参加日内瓦会议(瑞士)。作用:第一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为打开新中国外交新局面发挥积极了作用。 4、1955年,参加万隆会议(印度尼西亚)。影响:第一次没有殖民主义国家参加的亚非首脑会议。中国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促进了会议的圆满成功,也促进了中国同亚非各国的团结与合作。形成“万隆精神”。 影响:增进了中国与亚非各国间的理解和信任,扩大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 二、20世纪70年代的外交 背景: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 实践:1、中美关系的改善:(1)1971年7月,基辛格秘密访华,与周恩来总理会谈。(2)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签署《中美联合公报》。(3)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意义:中美两国对抗结束,两国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 2、中日邦交正常化: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 3、与许多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出现了与中国建交的热潮。 4、1971年10月25日,参加第26届联合国大会。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恢复了中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国际地位。 影响:我国外交工作出现了新局面。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外交 背景: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 实践:1、1996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2、2001年,中、俄、哈、吉、塔和乌兹别克斯坦六国元首,在上海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影响: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它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3、2001年,中国成功承办了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海APEC会议)会议主题:“新世纪、新挑战:参与、合作,促进共同繁荣”。通过了《上海共识》。影响:上海APEC会议是中国迄今举行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多边外交活动。 4、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这个组织的决定。影响:中国终于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性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影响:我国外交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新课标高中

中国历来把自己定位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但从来没有提出要走大国外交之路。这一身份定位与政策定位的错位迫使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之路。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持续快速发展,并且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样一个大国,不解释清楚它在全球事务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外奉行什么样的政策,的确会引起外界的高度疑虑。但是,如果我们的外交政策定位与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国际身份不相符合,那么外界对中国的疑虑将会更加严重。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可以解决外交政策与国际身份不匹配的矛盾。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外交应以服务于国家发展为中心,更加积极有效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两个基本点是指中国外交要维护中国在世界上的正当利益和促进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   外交服务于国家发展是外交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升级版。国家发展比经济建设的含义更加丰富,除经济建设外,还包含社会建设、国民素质、环境质量等内容,这也与小康社会需要用综合指标评价相一致。两个基本点也是互不矛盾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与世界在更深程度上相互依存,在更广范围内相互影响。这就要求中国外交在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的时候不能干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而是要综合考虑本国利益与其他国家的利益,设法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特色”之源反映出“三个自信”,即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和实践自信。这三个自信将中国的大国外交与世界上其他大国的大国外交(特别是美国的大国外交)区别开来。   首先,在世界所有大国当中,只有中国是由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理念对中国外交提出了一些独具特色的要求。比如,它明确要求中国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和搞政权更迭。其次,中国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可以为外交提供不竭的文化资源。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短短六十余年的外交实践中提出许多堪称国际关系典范的政策主张和战略思想,它们将继续是中国外交前进的动力和指南。   我们探索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之路,并不是要蓄意忽视世界大势而“另起炉灶”。国际力量对比正在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以及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之路就应让中国投身于国际体系的变革,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推进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演变,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我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特点,以及取得的成就,那么这方面的我们可以,洋洋洒洒的写出很多东西出来。

我国特色大国外交的特点,新成就现在的一带一路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关于法律特征的论文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试抄一文,仅供参考:浅谈公民法律意识摘要: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首先阐述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并全面分析了法律意识的功能,最后提出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关键词:法律意识 功能 措施 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改革的年代,加快这项工程建设,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之一是: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否则,先进的法律制度也起不到人们期待的作用。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属于主观的范畴。就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而言,法和法律现象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先有法,后有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的产生来看,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各种各样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没有法律和社会法律现象,就不会有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和法律现象是被反映物,法律意识是反映的结果。与此同时,已经产生并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意识,在作为研究对象的时候,又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态度、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法律意识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人是既有感性又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对自然和社会的看法、情感、态度等,即:人类的自然意识和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的观点、看法、情感、态度和信念等各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总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第二,法律意识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法律意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能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因此,一般的讲,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当然,法律意识与上层建筑中的其他因素的关系也十分紧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现行法律制度、道德、文化乃至宗教都会对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三,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体相联系,总是表现为一定主体的法律意识。意识总是一定主体的意识。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所受的法律熏陶、教育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意识,因之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同时,人又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法律意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群体中又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一定社会集团、阶层、阶级、民族的法律意识,即社会法律意识。个体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意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个体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没有抽象的离开了个体法律意识的社会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社会法律意识是个体法律意识的有机总和。第四,法律意识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法律意识是一个历史文化范畴,与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历史传统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法律意识不可能在与过去相割裂的状态下产生和发展,它必然要承继某些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同时,法律意识还具有民族性。法律总是在具体的民族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形成自己民族法和法律的独有精神和风格,并积淀和渗透在本民族的法律制度之中,法律意识就是对这种绵延千百年的民族文化传统在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二、公民法律意识的功能在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条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其前提和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首先建立起一套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惟此才能有效地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法的需要转化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主要是通过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载体来实现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显示了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功能。(1)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直接根据和动力。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都不可能离开其经济基础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或认可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从经济关系中自发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要求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社会经济对法律的功能期待必须首先能够为社会主体所正确认知和把握,即必须体现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之中。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在法的需要与法的创制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即法意识。”[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迅速发展,正是在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法律意识的推动和指引下达成的。(2)法律意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主观价值基础。立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如果社会主体不能正确认知现实条件下经济关系的真实法权要求,特别是立法者不能正确认知或全面认知的情况下,所创制的法律必然难以反映市场经济运作与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可见,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状况,特别是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至关重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是法律价值观,严格意义上的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法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法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立法。立法如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所致的恶果比没有法还要大,没有法只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自发的阻滞,有法而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则会对市场经济发展造成能动的阻碍。(3)法律意识在特定时期具有“准法律”功能。法律具有滞后性,它自身的稳定性要求使其常常跟不上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的需要。特别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变革己不能完全适应时代要求,与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的空白和漏洞还比较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常常能够发挥一种“准法律”的功能,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法律意识的这种“准法律”功能无疑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现实意义。2、法律意识政治功能(1)法律意识是政治建构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模式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定时期内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也与民族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与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意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在政治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社会主体的政治法律意识,特别是建国者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制度之间的桥梁和中介。政治建构的方式和基础是政治立法,在现代社会它主要表现为宪法、组织法和行政法的制定,这些政治立法是在社会主体尤其是立法者的政治法律意识支配下完成的。社会经济基础的政治要求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体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法律观点,然后通过统治阶级中的代表人物和思想家形成政治法律思想,最后通过政治家们的自觉立法活动和政治建构实践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法律意识还为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基础。在现代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法律使政治统治权力具有合法性,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在不求助于合法性的情况下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忠诚和服从。这种合法性从根源上来自政治统治对现实社会经济结构的适应,但其直接依据是普遍的社会主体对它的心理认同,主要是对其法律制度的认同。(2)法律意识引导、推动、保障政治体制改革。从理论上讲,政治改革是占统治地位阶级中的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制,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过程。与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变革,政治改革往往都伴随着法的运作。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大都被称为“变法”,这是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进而防止和清除政治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在当代中国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了规划、引导改革;保障政治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巩固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的作用。(3)执政党法治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执政党是否具备法治意识是其能否肩负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任的关键。 首先,法治意识是执政党选择治国方式的观念前提。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曾在延安与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先生有过一段关于“周期率”的著名谈话。当黄先生问及中国共产党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支配时,毛泽东充满信心的回答:“我们己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③]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科学的人民民主思想,同时还纠正了毛泽东在民主问题上的失误,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以****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宣示了我们党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发展和根本转变。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它的基本要义是: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宪法都明确宣示了这一点。作为执政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生活,通过法律形式把党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人民利益至上。3、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 从精神文化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法律意识是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 “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④]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的创造物,或者进一步而言的人类的精神创造物,那么,法律无疑是这种人类精神创造物之一。 探讨法律意识的文化功能,必然要提及一个与法律意识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概念—法律文化。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意识,二是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前者为观念性法律文化,后者为制度性法律文化。显然,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构成法律文化的观念形态,同时也是决定法律文化本质的部分。法律意识正是通过它对法律文化的决定意义而成为社会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挥功效和作用。 (2)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意识作为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精神文明的有机构成要素。精神文明和法律意识的内容是相互包含的,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反过来,精神文明的诸多内容如道德原则、价值观念和科学文化教育等均己渗透在法制之中,成为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从精神文明的建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 其次,法律意识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观念和制度支持。精神文明与法律意识虽然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但两者并非始终同步发展,这种非同步化在社会经济急剧变革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原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传统价值体系往往具有较大的惯性,对精神文明建设造成阻滞。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教育的方式来建设精神文明,同时对变革来说教化的过程也显得过于缓慢,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尤其需要法律意识提供强大的观念和制度支撑,需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再次,法律意识对精神文明的功能还体现在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国家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推进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作用。依法治国,意味着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学文化教育事业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法律意识为这些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观念意识基础。通过法律意识的立法功能,将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规范,并通过法律的实施为这些领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使最基本的精神文明得到及时实现,并保护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来说,法律意识的形成主要来自先行认知法精神的主体的启蒙与教导,特别是法律意识的高级形态,只能是法律教育的结果。本文所称法律教育是指从一定的目的出发,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法律观念培养、法律精神熏陶等知识传授与思想启蒙过程。法律教育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 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教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法学教育。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正如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肌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⑤]被赞喻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在行使其“社会医生”的特殊使命过程中,不仅自身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而且还肩负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引导、提高、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的任务。法律关系越发达,法律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越大,对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要求就越高,社会责任也越多,法学教育对整个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意义也就越大。 此外,法学教育还与法律理论研究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理论研究状况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学发展的标志,也是评判社会法律意识状况的一个标准。法律理论研究通过理论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向社会输送法律文化信息和营养,是提高和促进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以及立法、司法等法律实践越来越离不开法学理论家的参与和指导,可以预见,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研究对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2、公民普法教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普法教育至今己经进入了第四个五年计划实施阶段,这项开始于1986年的声势浩大的全民普法活动,可视为中国特有的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方式,成为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大范围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从普法的目的来说,应进一步明确全民普法的战略目标,明确把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塑造公民现代法律精神,树立公民现代法律信仰作为普法教育的根本任务。因为教育目标是否明确、科学、富有远见,直接关系到普法教育的成败,当前我国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尽管提出了以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但对于这一目标的理解却不够全面,还停留在消极的守法教育这一层面,这体现在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多个方面,显然是与现代法律教育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 从普法教育的内容来看,当前普法教育主要以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教育内容,这使得普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现行实在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法律精神的要求,但隐藏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仅从条文本身是难以把握的;其二,现行法律是国家在现阶段对现代法律精神的立法表现,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权要求,还必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三,仅仅进行实在法教育容易造成公民消极守法意识的形成,失却对现行法律价值指向是否正确的评判能力,弱化人们对法的哲理思考和文化反思,难以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深切体验和发自内心的信仰。 3、学校法制教育。“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一代新人的健康成长。法律意识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教育可以帮助青少年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增强自我约束力和免疫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成长为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学校法制教育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大、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日常法制教育活动,对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 在学校法制教育体系中,高校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作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如果缺乏法律意识,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不能称其为合格人才,更不能承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状况如何社会意义十分重大。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高校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引导,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教育,它的标准应高于对一般公民的普法教育,应是在公民意识基础之上的,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培育。进一步提高和改革高校法制教育是当前高校“两课”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此外,各种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活动、法律实践活动以及各种大众传媒都能够传播一定的法律信息,成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当代中国,有组织、有系统的法律教育作为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基本途径,其重要地位是任何其他途径都无法替代的。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3]杨介生试论公民的法律意识云南警学[J],1997,(3)。[4]李蕊,孙玉芝公民法律意识——法治之精神力量[J]法学论坛,2000,(02)。[5]杨小云 实现从人治意识走向法治意识的历史性转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6)。[6]刘瀚 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2,(01)。[7]马长山 法治进程中公民意识的功能及其实现[J]社会科学研究,1999,(03)。[①]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1-122页。[②] 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242页。[③]黄炎培:《延安归来》,载《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④][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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