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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论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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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论文管理系统

自从 6月6日有网友发帖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毕设疑抄袭自己的作品后,7日该校便发布通报称,已迅速责成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对该学生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目前已经暂缓了该学生的毕业生资格审查、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后续调查正在开展中。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不是所谓的野鸡大学。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一所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始建于1953年,其前身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1955年创办的河南教育学院。2016年3月22日,教育部正式发文批准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教育学院两校合并建立普通本科高校,定名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扩展资料:截至2018年4月,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主要校区分别座落在郑东新区的象湖、龙子湖畔,在校生近两万人,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38万册,电子图书9万册,纸质期刊2400余种,电子文献数据库42个。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现开设有会计学、投资学、税收学、金融数学等19个本科专业和财政、会计、国际贸易实务等70个专科专业。其中会计、工程造价2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会计、物流管理、法律事务等12个专业为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会计、投资与理财、国际贸易实务等10个专业为省级名牌或特色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曾经在这个学校浪费三年时光的前辈劝你不要上。我上学期间,我班有多个学生在考试中舞弊,但是给教务处的老师送上200元左右购物卡就OK了。英语老师狗屁不懂,很多老师靠关系进这个学校的。学校伙食也不好,至少相对于郑东新区其他学校很差劲。想当学生干部或者班干部或者入党,好的,给团委或者辅导员送礼,我班辅导员公开在课堂上说”你们说这个班这么多想进步的学生,我用谁“?其实就是暗示学生给他送礼。我当时报考这个学校就因为一个原因:学校名字好听。其实这个学校是穿了马甲的差学校。

对于此事,学校已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暂缓了该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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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育学院是成招本科院校,但是从1999年开始招收普招生,2017年和其他高校合并,组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我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在河南教育学院某系就读,系书记黄国波,现任龙子湖校区财务处长。在纬五路21号入学报到时,就感觉该校管理严重混乱,学校根本没对学生报到做任何准备,入学接待现场严重混乱,整个校园搞得满是垃圾袋、食品袋和吃剩的饭菜,连路过的外教都苦笑(丢人可谓丢到国外了)。后来,该院不断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以及腐败窝案,党委书记刘金海被抓。至今,网上仍可以看到该校退休教师举报该校管理干部违法行为的帖子,如,为了应对评估给上级送礼以及领导班子中的两个人和多名女教师有不正当关系(网上举报材料称:刘金海、白威凉还在河南教育学院里与数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各自的情妇安插在学校的核心部门担任要职,企图控制整个学院),大量教师无心教学(举报材料称:教师们私下议论说:”这哪里还像一个教育人才的地方,简直是一个衙门。”白威凉、刘金海二人及其手下大大小小的虾兵蟹将已把河南教育学院蛀成一个空壳。在河南教育学院,无人关心教学和科研工作,学校教学和科研一团糟。在白威凉、刘金海二人的指使下,学院一些大大小小的头目们只知克扣教师的课时费,并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辛苦教学,可是收入极低,教学没有积极性。学校正常的科研经费已经毫无分文。学生自杀、被杀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在这样恶劣的教学、科研、生存环境中,河南教育学院根本留不住人才,造成了大量的人才外流)、花钱买官(举报材料称:白威凉、刘金海二人不仅大肆卖官鬻爵,而且在教师的正常职称评定中也大肆地索要贿赂,每个教师要评上教授、副教授、讲师,都要向他们两人各自送上上万元才行。否则的话,即使你的教学效果再优秀,科研成果再突出也难以评上。2007年4月,因有人向上级领导举报白威凉、刘金海二人在郑东新区新校区建设中各贪污上千万元,并大肆地卖官鬻爵。白威凉、刘金海二人上下活动,靠金钱编织的关系网,上下打点,最终使举报不了了之)、买职称,有全国大学中最高比例的副处级干部(举报材料称:一个小小的河南教育学院,只有几百名教职工,可是白威凉、刘金海二人每学期竟然能提拔二十多名副处级、处级干部。在河南教育学院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与一线教师的比例竟然高达1: 2,在全国高校中也是十分罕见的),对学生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等等。刘金海被查后,据河南省纪委通报:2001年至2015年,刘金海违规收受河南教育学院部分干部职工所送礼金6万元。那么,这些职工既然给领导送钱,肯定会想法在国家财产或者学生身上捞回来。这倒也罢了,我作为一个学生,直到2015年才发现被这个垃圾学校害惨了!我2001年秋季和同班同学吴某(智商稍有问题,不明事理)发生口角,这家伙立即拿起校园里垃圾堆上的一个抓钩,把我逼到校园墙角,开始用抓钩背面朝我背部、臀部狠劲殴打。我无法跑掉,只能挨打。殴打经历近十分钟,直到附近环卫工将保卫处工作人员叫来夺下凶器。我和吴在保卫处写下《事情经过》后,保卫处说将此事上报黄国波,但是,黄国波事后只口头批评了吴,我去找他表示我的不满,黄国波说:让学校处理也是这。其实,这个事我完全可以报警,这样的话吴肯定会被拘留或者刑拘,但是,我当时作为一个学生过于善良了,觉得这样的话他的前途就完了,只想让他受到学校处分、给我道歉、承担医疗诊治费用。被打之后,我右腿部开始无力、空感、痉挛,就要求吴和我一起检查,吴不去,我们开始频繁争执此事。02年春季,由于一直没减轻,我只好自己去河南中医一附院进行CT检查,医生给开了活血化瘀的药。服用后有所减轻,但还是肌无力。我和吴继续争执医疗费的事,吴拒绝赔偿。2003年春季,由于即将毕业而病情还没治愈,我又自己去了郑大二附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为腓总神经受损。我于是继续找黄国波要求处理,黄无奈开始处理此事。此时,吴否认打我,反而说“我根本没打他,是他打我了”。辅导员鞠某(现在教务处任科长)到保卫处找到当时写的《事情经过》,吴不再狡辩。经核对发票,吴承认我的伤情是其所致,赔偿我495元。黄在其8楼办公室对我说:此事上报学校对他进行处分。不久,毕业离校。可是,我哪里知道,作为一个年幼的学生,我的轻信让我了。毕业后,我病情没好转,进行了间断的修复神经治疗,但始终没好转。2015年秋季,我在郑大二附院重新检查此病,结论是:腓总神经受损、胫神经受损、双侧腰骶部根性病损;胫神经受损、双侧腰骶部根性病损和腓总神经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于是,我准备起诉吴,当我去母校档案室复印处分卷宗以及材料时,根本就没有。办事员对我说:如果没有记录,就说明没有处分。过了几天,我想可能是因为粗心没有找到的原因,于是又去档案室查阅一次,还是没有处分记录。我去黄国波办公室找他理论此事,他先是一惊,然后挠挠头说:“我记得我把材料交给学校了,学校档案室是不是弄丢了。”我惊呆了。然后他说:“我只记得你是我的学生,你所说的事我一点点印象也没了,你毕业后就和我没关系了,你不要再找我了。”此时,我想起了,当年我上学时,我班不止一人因为考试舞弊在即将被处分时,给某教师送点礼竟然没被作出任何处分;并且,有学校的老师(不是我所在的系)不止一次地和学生暗示只要给他送礼,他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当时对学生管理是非常混乱的,我这个事的原因似乎豁然开朗!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我就掂着礼品去找黄国波,想让他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明。他仍然表示:学生毕业后和我已经没关系了,不能出证明。我就考虑找鞠某给我出具证明,鞠某开始愿意出具证明。可是,鞠某很快就知道了我和黄国波发生的不愉快,立即表示不能出。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以《学位条例》,高校行使的颁发学历证书、对学生管理处分之权力属于行政权;以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不能放弃;以我的检查结论,吴很可能已触犯刑法,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吴应受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之处分;当时我母校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也要求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将学生违纪情况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所以,无论出于任何情况,黄国波出于“声誉”“政绩”或其他原因欺学生、不将吴殴打我的行为上报学校都是违纪的;我应该要求学校处分黄国波,然后以处分决定作为证据起诉吴。我找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郭富华要求处理,郭书记说:你找纪委吧,让纪委该处分处分吧。我此后向学校纪委投诉,要求: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责令黄国波给我出具证明让我起诉;考虑到黄国波毕竟是我的老师,只要其给我做出证明,可以不要求学校处分他。但是,学校纪委让我找保卫处处理此事。我表示异议,纪委又说将继续调查。不久,一个女工作人员嘻嘻哈哈给我打电话,极力为黄辩护,说“黄处长是工作能力很强的干部,怎么会欺你呢”,等等。然后说:“根据现在规定,对学生处分是有一个时效的,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之后,超过这个时效,你就没权利再要求学校作出处分了。”我说:“我当时根本就没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因为我不是被处分人,而是受害者,再说,你们有我收到处分决定书的回执没有?当然,我也承认现在已经无法再对吴进行处分,因为吴的档案已经不在学校,但是现在就问黄国波欺上瞒下不将处分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是否违纪?”她立即挂断了电话。我在网上进行了信访,学校在上传到信访系统的材料中对我所述的事实完全承认,并且表示“我们要和信访人联系,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不久学校电话回复说:此事我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留有《会议纪要》,黄国波等所有人员都表示当时不在现场,因此不能为你开证明。我说:“03年处理此事当然以事发时所写的《事情经过》为准,很多案件警察都不在现场,难道事后就没法处理了吗?现在所有卷宗包括《事情经过》都被黄国波给截留销毁,既然你们在信访系统中上传的材料完全承认我所说的事实,那么,黄国波是否构成违纪?或者,你们为何不能给我出具证明?”对方说:“这是学校决定,我也不便回答。”随后,我向教育厅纪检组举报此事,随后纪检组工作人员向我反馈已经转交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委进行处理,但时至今日,我仍然没有接到学校纪委的任何消息!当我给龙子湖区纪委打电话询问进展时,那边立即挂断电话!被打者处处受到玩弄和欺,打人者吴某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始作俑者黄国波一句“不在现场”就撇清了所有责任,学校至今不对黄国波进行处分。如果我起诉吴,他百分百否认殴打我的事实。所以,我直到现在仍然无法起诉!这就是发生在河南教育学院(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荒唐事!本人特此向公众披露,让知道这个大学是多么混乱,请告诉你周边的报志愿的家长,让他在给孩子报志愿时掂量此事!

河南教育学院是成招本科院校,但是从1999年开始招收普招生,2017年和其他高校合并,组成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我2000年8月至2003年6月在河南教育学院某系就读,系书记黄国波,现任龙子湖校区财务处长。在纬五路21号入学报到时,就感觉该校管理严重混乱,学校根本没对学生报到做任何准备,入学接待现场严重混乱,整个校园搞得满是垃圾袋、食品袋和吃剩的饭菜,连路过的外教都苦笑(丢人可谓丢到国外了)。后来,该院不断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以及腐败窝案,党委书记刘金海被抓。至今,网上仍可以看到该校退休教师举报该校管理干部违法行为的帖子,如,为了应对评估给上级送礼以及领导班子中的两个人和多名女教师有不正当关系(网上举报材料称:刘金海、白威凉还在河南教育学院里与数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各自的情妇安插在学校的核心部门担任要职,企图控制整个学院),大量教师无心教学(举报材料称:教师们私下议论说:”这哪里还像一个教育人才的地方,简直是一个衙门。”白威凉、刘金海二人及其手下大大小小的虾兵蟹将已把河南教育学院蛀成一个空壳。在河南教育学院,无人关心教学和科研工作,学校教学和科研一团糟。在白威凉、刘金海二人的指使下,学院一些大大小小的头目们只知克扣教师的课时费,并拖欠教师工资。教师辛苦教学,可是收入极低,教学没有积极性。学校正常的科研经费已经毫无分文。学生自杀、被杀、贩毒、卖淫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在这样恶劣的教学、科研、生存环境中,河南教育学院根本留不住人才,造成了大量的人才外流)、花钱买官(举报材料称:白威凉、刘金海二人不仅大肆卖官鬻爵,而且在教师的正常职称评定中也大肆地索要贿赂,每个教师要评上教授、副教授、讲师,都要向他们两人各自送上上万元才行。否则的话,即使你的教学效果再优秀,科研成果再突出也难以评上。2007年4月,因有人向上级领导举报白威凉、刘金海二人在郑东新区新校区建设中各贪污上千万元,并大肆地卖官鬻爵。白威凉、刘金海二人上下活动,靠金钱编织的关系网,上下打点,最终使举报不了了之)、买职称,有全国大学中最高比例的副处级干部(举报材料称:一个小小的河南教育学院,只有几百名教职工,可是白威凉、刘金海二人每学期竟然能提拔二十多名副处级、处级干部。在河南教育学院副处级以上的干部与一线教师的比例竟然高达1: 2,在全国高校中也是十分罕见的),对学生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等等。刘金海被查后,据河南省纪委通报:2001年至2015年,刘金海违规收受河南教育学院部分干部职工所送礼金6万元。那么,这些职工既然给领导送钱,肯定会想法在国家财产或者学生身上捞回来。这倒也罢了,我作为一个学生,直到2015年才发现被这个垃圾学校害惨了!我2001年秋季和同班同学吴某(智商稍有问题,不明事理)发生口角,这家伙立即拿起校园里垃圾堆上的一个抓钩,把我逼到校园墙角,开始用抓钩背面朝我背部、臀部狠劲殴打。我无法跑掉,只能挨打。殴打经历近十分钟,直到附近环卫工将保卫处工作人员叫来夺下凶器。我和吴在保卫处写下《事情经过》后,保卫处说将此事上报黄国波,但是,黄国波事后只口头批评了吴,我去找他表示我的不满,黄国波说:让学校处理也是这。其实,这个事我完全可以报警,这样的话吴肯定会被拘留或者刑拘,但是,我当时作为一个学生过于善良了,觉得这样的话他的前途就完了,只想让他受到学校处分、给我道歉、承担医疗诊治费用。被打之后,我右腿部开始无力、空感、痉挛,就要求吴和我一起检查,吴不去,我们开始频繁争执此事。02年春季,由于一直没减轻,我只好自己去河南中医一附院进行CT检查,医生给开了活血化瘀的药。服用后有所减轻,但还是肌无力。我和吴继续争执医疗费的事,吴拒绝赔偿。2003年春季,由于即将毕业而病情还没治愈,我又自己去了郑大二附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为腓总神经受损。我于是继续找黄国波要求处理,黄无奈开始处理此事。此时,吴否认打我,反而说“我根本没打他,是他打我了”。辅导员鞠某(现在教务处任科长)到保卫处找到当时写的《事情经过》,吴不再狡辩。经核对发票,吴承认我的伤情是其所致,赔偿我495元。黄在其8楼办公室对我说:此事上报学校对他进行处分。不久,毕业离校。可是,我哪里知道,作为一个年幼的学生,我的轻信让我了。毕业后,我病情没好转,进行了间断的修复神经治疗,但始终没好转。2015年秋季,我在郑大二附院重新检查此病,结论是:腓总神经受损、胫神经受损、双侧腰骶部根性病损;胫神经受损、双侧腰骶部根性病损和腓总神经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于是,我准备起诉吴,当我去母校档案室复印处分卷宗以及材料时,根本就没有。办事员对我说:如果没有记录,就说明没有处分。过了几天,我想可能是因为粗心没有找到的原因,于是又去档案室查阅一次,还是没有处分记录。我去黄国波办公室找他理论此事,他先是一惊,然后挠挠头说:“我记得我把材料交给学校了,学校档案室是不是弄丢了。”我惊呆了。然后他说:“我只记得你是我的学生,你所说的事我一点点印象也没了,你毕业后就和我没关系了,你不要再找我了。”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我就掂着礼品去找黄国波,想让他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明。他仍然表示:学生毕业后和我已经没关系了,不能出证明。我就考虑找鞠某给我出具证明,鞠某开始愿意出具证明。可是,鞠某很快就知道了我和黄国波发生的不愉快,立即表示不能出。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以《学位条例》,高校行使的颁发学历证书、对学生管理处分之权力属于行政权;以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不能放弃;以我的检查结论,吴很可能已触犯刑法,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吴应受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之处分;当时我母校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也要求有关人员必须迅速将学生违纪情况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所以,无论出于任何情况,黄国波出于“声誉”和“政绩”欺学生、不将吴殴打我的行为上报学校都是违纪的;我应该要求学校处分黄国波,然后以处分决定作为证据起诉吴。我找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郭富华要求处理,郭书记说:你找纪委吧,让纪委该处分处分吧。我此后向学校纪委投诉,要求: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责令黄国波给我出具证明让我起诉;考虑到黄国波毕竟是我的老师,只要其给我做出证明,可以不要求学校处分他。但是,学校纪委让我找保卫处处理此事。我表示异议,纪委又说将继续调查。不久,一个女工作人员嘻嘻哈哈给我打电话,极力为黄辩护,说“黄处长是工作能力很强的干部,怎么会欺你呢”,等等。然后说:“根据现在规定,对学生处分是有一个时效的,你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之后,超过这个时效,你就没权利再要求学校作出处分了。”我说:“我当时根本就没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因为我不是被处分人,而是受害者,再说,你们有我收到处分决定书的回执没有?当然,我也承认现在已经无法再对吴进行处分,因为吴的档案已经不在学校,但是现在就问黄国波欺上瞒下不将处分材料上报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是否违纪?”她立即挂断了电话。我在网上进行了信访,学校在上传到信访系统的材料中对我所述的事实完全承认,并且表示“我们要和信访人联系,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不久学校电话回复说:此事我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留有《会议纪要》,黄国波等所有人员都表示当时不在现场,因此不能为你开证明。我说:“03年处理此事当然以事发时所写的《事情经过》为准,很多案件警察都不在现场,难道事后就没法处理了吗?现在所有卷宗包括《事情经过》都被黄国波给截留销毁,既然你们在信访系统中上传的材料完全承认我所说的事实,那么,黄国波是否构成违纪?或者,你们为何不能给我出具证明?”对方说:“这是学校决定,我也不便回答。”随后,我向教育厅纪检组举报此事,随后纪检组工作人员向我反馈已经转交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委进行处理,但时至今日,我仍然没有接到学校纪委的任何消息!被打者处处受到玩弄和欺,打人者吴某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始作俑者黄国波一句“不在现场”就撇清了所有责任,学校至今不对黄国波进行处分。如果我起诉吴,他百分百否认殴打我的事实。所以,我直到现在仍然无法起诉!这就是发生在河南教育学院(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荒唐事!本人特此向公众披露,让知道这个大学是多么混乱,请告诉你周边的报志愿的家长,让他在给孩子报志愿时掂量此事!

可能会不可以参加高考了,一分也没有了,这就是起到一种失去信用的做法。

你用2015年一分一段表上分数对应的名次,对应2014年的一分一段表上名次对应的分数,然后用2014年对应的分数对照拟报院校专业2014年的录取分数,然后综合分析下是否能进入,谁也不敢保证,得看同院校报名人的分数情况,人少你就直接过,人多学校从高分选择,或许你还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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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不可以参加高考了,一分也没有了,这就是起到一种失去信用的做法。

自从 6月6日有网友发帖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毕设疑抄袭自己的作品后,7日该校便发布通报称,已迅速责成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对该学生进行认真调查,并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目前已经暂缓了该学生的毕业生资格审查、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后续调查正在开展中。

毕业设计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且会丧失一切评判优秀毕业设计的资格,有可能还会对自己的毕业证造成影响。

学校面向河南、江苏、吉林等16个省份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专科生7426人。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先后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文化艺术大学开展了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建有一批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和精品课程。其中,会计专业被确定为河南省名牌专业,财政专业被确定为河南省特色专业,会计、会计与审计、法律事务3个专业被确定为河南省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基础会计学》、《Visual FoxPro程序设计》、《财政学》、《财务管理》、《财税法》5门课程被确定为省级精品课程。学校科研成果丰硕。2005年以来,教师公开发表论文816篇,其中核心期刊355篇;出版著作、教材158部,其中省部级规划教材80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89项,厅级科研项目342项;获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12项,其中省部级科研成果奖5项;通过鉴定的省级教改项目6项,其中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学校坚持把提高育人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建校46年来,为社会输送了5万多名高素质财经专门人才,一大批毕业生已成长为我省财税、金融系统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其中担任地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有30多人,学校被誉为河南财税系统的“黄埔军校”。学校招生就业形势好,第一志愿报考上线率、毕业生就业率、“专升本”升学率连续多年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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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响。影响论文查重的总字数,格式正确的情况下,知网会自动识别目录以及参考文献会对目录、参考文献等进行自动识别。所以河北金融学院本科论文目录格式有问题是影响的。

河北金融学院是1984-08-14在河北省保定市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河北金融学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1300007302588634,企业法人陈尊厚。河北金融学院的经营范围是:培养高等本、专科学历金融人才

可以。同花顺可以提供上市公司最新业绩预告、业绩预增、中报业绩预告及年报业绩预告,为投资者提供两市业绩预告一览和业绩预减、净利润变动等数据,能够完美的胜任金融本科论文的数据源,所以河北金融学院的本科论文数据来源是可以写同花顺的。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Henan Finance University),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一所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1] 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3年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1955年创办的河南教育学院。2016年3月22日,教育部正式发文批准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教育学院两校合并建立普通本科高校,定名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据2019年10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象湖、龙子湖2个校区,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1509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1万元;有教职工1200余人,在校生近两万人;开办26个本科专业、45个专科专业。

1、《李贺集版本校勘琐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1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0年第6期转载。2、《浅谈高校教学方法的改革》,《北京经济瞭望》2000年增刊。3、《胡商·胡马·胡香—唐文学中的外来文明和唐人精神品格》,《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4、《李密生卒年可定谳》,《文学遗产》2001年第4期。5、《飘泊病魂—黄碧云小说创作散论》,《殷都学刊》2001年第4期。6、《大学语文教育改革刍议》,《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7、《二十世纪李贺研究述论》,《文学遗产》2002年第6期。8、《李贺和他的诗》(译文),《中国文学研究》第6辑(2002年)。9、《文学史中的李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0、《现存清江三孔集版本源流略考》,《文献》2003年第4期。11、《李贺和比喻》(译文),《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12、《晁冲之词风论略》,《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3、《求实与尊古——晁说之的学术》,《中国文化研究》2004年第3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5年第1期转载。14、《晁说之年谱》,《淮阴师院学报》2004年第5期。15、《晁冲之年谱》,《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16、《晁补之研究述论》,《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17、《论晁说之的诗歌及诗学观》,《文学遗产》2004年第6期。18、《〈晁氏世谱序〉的发现及其价值》,《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19、《晁公遡诗文简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0、《晁补之的五古——兼论苏门诗人的诗体选择》,《中国文化研究》2005年第3期。21、《苏门的变相——晁补之散文论》,《文史哲》2005年第5期。22、《晁迥及其文化意义》,《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23、《论晁冲之的诗歌》,《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24、《评唐代文史论丛及其它》(与陶文鹏先生合作),《文学评论》2005年第4期。25、《斜阳红一点——沈祖棻》(译文,与易爱华合作),《南京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26、《宋代晁氏著述考》,《地方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27、《乾隆版〈晁氏家乘〉及其意义》,《文献》2006年第1期。28、《宋代晁氏家族文化及其时代特征》,《烟台师院学报》2006年第1期。29、《宋代的家族文学与文学家族》(与吕肖奂合作),《文学评论》2006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6年第11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11期转载;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文学研究前沿》英文版第2卷第1期。30、《影山词三题》,《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31、《宗泽佚札考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32、《莫友芝〈解连环〉》,《文史知识》2006年第8期。33、《〈甲辰家规〉及其意义》(与白雪华合作),《文献》2006年第4期。34、《李贺的表现——以代词和形容词为中心》(译文),《新文学》第六辑,大象出版社2006年出版。35、《珍本影山草堂学吟稿考述》,《文献》2007年第1期。36、《家族与地域风习之关系》,《中国文化研究》2007年第1期。37、《家谱中的文献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38、《两宋文学家族风貌及其成因》(与吕肖奂合作),《文学遗产》2007年第2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7年第6期转载。39、《〈韵学源流〉作者考实》(与白雪华合作),《文献》2007年第3期。41、《宝文堂书目作者晁瑮晁东吴行年考》(与王义印合作),《文史》2007年第3期。42、《郘亭书画经眼录的发现及其价值》,《西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4期。43、《宋元旧本书经眼录探疑》,《中国典籍与文化》2007年第4期。44、《两宋地域文化与家族文学》(与吕肖奂合作),《江海学刊》2007年第5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4期转载。45、《弥寿日记作者考》,《文献》2007年第4期。46、《郘亭诗钞》版本小识,《文学遗产》2007年第6期。47、《略谈〈汪道昆墓志铭〉》,《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48、《方志视野下的文化考察——以明清〈义乌县志〉为例》,《合肥师院学报》2008年第1期。49、《莫友芝关于持静斋藏书手札六通考释》,《文献》2008年第3期。50、《大陆所藏莫友芝稿、钞本考述》,《文史》2008年第2期。51、《两宋科举与家族文学》(与吕肖奂合作),《西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11期转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转载。52、《郑珍佚词〈贺新郎〉解析》,《文史知识》2008年第8期。53、《莫友芝佚诗考》,《长江学刊》2008年第3期(与王兆鹏合作)。54、《晚清藏书家莫棠、莫绳孙生卒年考》,《文学遗产》2008年第4期。55、《浅论吴世昌先生对现代化问题的若干思考》(与陶文鹏合作),《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56、《影山词考论》,《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57、《两宋党争与家族文学》(与吕肖奂合作),《中国文化研究》2008年第4期。58、《上虞刘氏宗谱及其价值》,《文献》2009年第1期。59、《〈国家图书馆善本书志初稿·独山莫氏遗稿〉辨误》,《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60、《刘书年和他的读书诗》,《古典文学知识》2009年第4期。61、《宋代王銍及其家族事迹考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刊》第2辑。62、《李正民及其家族事迹考辨》,《国学学刊》2009年第2期。63、《绘制文学家族的文化地图》,《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日。64、《南宋名臣刘汉弼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65、《刘履著述考》,《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66、《〈瘦碧轩词〉考录》,《词学》第二十二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67、《宋代名臣诗人张守及其家族事迹考辨》,《中国诗歌研究》第6辑(中华书局2010年版)68、《从〈桂岩吟馆存稿〉到〈兰馨堂诗存〉——家族文化层累性的个案分析》,《文献》2010年第2期。69、《从家族和地域视角看〈宋登科记考〉的文化价值》,《清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70、《宋代以降家族文学研究的理论、方法及文献问题》,《文学评论》2010年第4期。《新华文摘》2010年第18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11期转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10年第11期转载。71、《诒砚与承砚——从常熟杨氏的“砚”看中国家族文化精神的承传》,《文史知识》2010年第7期。72、《诗艺与家法》,《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73、《欧阳澈考略》,《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74、《杨沂孙先生事迹征略》,《国学学刊》2010年第4期。75、《宋才子传校笺·北宋后期卷》出版,《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总第476期(2010年第10期)。76、《评宋代文学编年史》,《文学评论》2011年第1期。77、《翁同龢的几首佚诗》,《文献》2011年第2期。78、《翁心存日记及其历史文化价值》,《中国典籍与文化》2011年第2期。79、《朱翌及其家族事迹考辨》,《汉语言文学》2011年第2期。80、《家族文学研究的分层与守界原则》,《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11期全文转载。81、《翁心存日记中的名人佚闻》,《文史知识》2011年第5期。82、《道光十七年杨掌生顺天科场案发覆》,《北京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83、《〈艺苑词钞〉考录》,《词学》第二十五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84、《道咸宋诗派的解构性考察》,《中国文化研究》2011年第4期。《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12年第4期全文转载。85、《祁寯藻诗歌管窥》,《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86、《〈画话〉〈井蛙鸣〉及作为文艺家族的翁氏》,《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87、《困窘与出路:中国古代文学文化学转向的背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88.《廉正传四海——论翁心存的廉政克己及其对翁同龢兄弟的教育与影响》,《江南文化研究-首届江南文化论坛专辑第6辑》,学苑出版社2012年12月版。89.《范浚香溪集版本源流考》,《文献》2013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3年第5期全文转载。90、《范浚的理学思想及其时代意义》,《中国哲学史》2013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哲学卷)》2013年第8期全文转载。91、《〈全宋诗〉所收王十朋诗歌的两个问题》,《王十朋诞辰九百周年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线装书局2012年版。92、《〈庐山历代诗词全集〉宋代卷补遗》,《匡山诗海映千秋:〈庐山历代诗词全集〉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93、《范浚与秦桧、朱熹关系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13年第4期。94、《 范浚、范端臣行年考》,《汉语言文学研究》2013年第4期。95、《宋代兰溪范氏家族史料的若干问题》,《上饶师专学报》2013年第5期。96、《范浚诗歌的多元视角》,《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4年第4期全文转载。97、《新世纪宋代文学研究的走向与问题》,《文学遗产》2014年第2期。另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现代教育报》、《中华读书报》等发表学术评论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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