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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教学研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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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教学研究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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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大连外国语学院 国内刊号:21-1060/H 国际刊号:1004-6038 杂志类型:语言学类杂志-H 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真假查询 期刊级别:如何区分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 外语与外语教学杂志社/杂志简介 本刊是外国语言文学研究及外语教学研究的学术性刊物,贯彻“双百”的方针,坚持“双为”方向。尊重科学,理论联系实际,以繁荣学术、促进中国外语教学与研究为己任。本刊刊登英语、日语、俄语及非通用语种的语言、文学、文化和相应的中外对比研究、翻译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 外语与外语教学收录情况/影响因子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2004版核心期刊 外语与外语教学栏目设置 语言学理论及语言问题研究、外语教学研究、文学与文论研究、翻译研究、博士论文、青年学者园地。 外语与外语教学编辑部/杂志社投稿须知 1、文稿要求:内容新颖、论点明确、力求文字精炼、准确、通顺,文题简明扼要,文稿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书写规范,文责自负。 2、文章结构:题目、作者、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文章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作者详细通讯地址、电话、邮箱。 3、论文涉及的课题如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专项基金或属攻关项目,应注于文章正文下方。 外语与外语教学杂志社征稿中……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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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用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是正规省级期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学术期刊(第二批),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主管,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新疆书报刊发展中心主办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期刊杂志拟将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列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维普、龙源网(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现代语言学,是本国际中文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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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对书法等艺术作品,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期刊简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研究》万方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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