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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文献综述3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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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文献综述3000字左右

那个,我也是从网上找的,字数有点多,可能不大合适呢 关于高中生怎样集中注意力研究的文献综述摘要:本文正文中综述了围绕高中生集中注意力所进行的研究结果。第一部分中阐述了集中注意力的定义,第二部分阐明了其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学习注意力分散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指出了高中生如何集中注意力。在小结中,我写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我根据此次文献综述而得出的培养自己集中注意力的方法、此次在做文献综述过程的收获、此次作业中留下的遗憾。 引言:我在以往的学习中,没有注意到集中注意力的重要性,所以在学习中注意力不集中,以至于浪费了不少有用的时间。所以此次文献综述作业,我选择了关于高中生集中注意力的方法研究的题目,并为此查阅了不少资料,希望对自己集中注意力的培养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集中 注意力 培养 正文:一、良好注意力的定义注意力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某一事物的能力。判断注意力优劣主要看注意的广度、稳定性、转移和分配。其中最重要的是注意的稳定性,注意的稳定性是指注意保持在某一对象或某一活动上的时间久暂。注意总是伴随着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一旦注意中止,心理过程将偏离目标,甚至终止。外界的一切信息,只有在注意的监控下才能进人人的大脑,离开了注意,就不能正确、清晰、全面的感知事物、记忆事物,就不能深刻、全面的思考事物。因而注意是学生认识事物必不可少的心理条件,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条件,在学生的智力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 二、良好注意力的作用进入高中阶段的学生,智力因素对于他们正常地发展、稳步地进入史高一级学校去受教育固然很重要,但是非智力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牡意”的问题。学生注意的稳定性与学习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1、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是学生接受知识的关键因素 无意注意是没有预定目的,也不需要做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是有预定目的,在必要时还需要作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而有意注意稳定性”是指通过意志努力,把注意有目的地集中Jl二保持在某一事物或行为上能否持久的心理素质,是一种非智力因素。 有意和无意注意是教学过程中,学生接受知识的2个基木环连点和必不可少的因素,对这2个环连点和重要因素的准确把握,既是教师有效控制课堂教学的关键,史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2、扩展无意注意,加深有意注意,发挥两方而优势 如果说,一般的课堂教学对学生有意和无意注意的科学调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生物课对学生有意和无意注意的调节控制就史不容易了。这是因为,第一,学生对生物学相关知识的感性认识不足,很多知识涉及微观世界,在宏观世界里见不到;第一,有些内容理论性、科学性强,比较枯燥;第二,学生对学习生物学的目的和意义比较模糊。[2]。三、学习注意力分散的原因引起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是什么呢?本人经过长期的观察、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教师教学方式呆板,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讲话语调平淡,经常使用冗长的句子,重复已经说过的话等,这样学生就容易将注意力分散到能引起自己兴趣的对象上去,年龄越小的学生越是如此。如7岁的学生对某一对象可连续注意的时间约为15分钟左右;在组织得很好的教学活动中,3—4年级的学生连续注意某一对象的时间可达30—45分钟。所以,教师教学应尽量采用多样化的形式,语调应富于变化,有幽默感。另外,教师授课时,尽量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认知结构。2、上课前或刚上课时学生被突然发生的事件引起情绪波动,如刚上课教师就发试卷,公布考试成绩,宣布要去看电影,组织春游,批评某些学生等,都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后继的课堂教学内容上。因此,切忌在课前或上课一开始就将与教学无关而又比较重要的事情告知学生。课程安排应尽量做到后继的课比先前的课有更大的吸引力。3、无关刺激达到学生无意注意的程度,学生的注意就不可能集中于教学内容。如:教师把学生从未见过的教具放在讲台上、多媒体课件画面过于艳丽、邻近教室的学生学唱优美动听的歌曲、教室外不时有陌生人走动等。所以,尽量避免和克服无关刺激对学生的干扰。比如,教室内不要有过多的装饰教室周围尽量保持安静等。4、学生同某教师发生过情感冲突,他们就会厌烦这位老师,上课时故意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活动中。因此,教师与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关系,做到心理相容,只要学生意识到老师爱自己,他们就乐意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知识。5、学生身体不适或前日休息不好,造成学习精力不足,就很难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因此,教师要使学生劳逸结合,不可给学生布置过多的作业,影响他们的睡眠。要加强学生的身体锻炼,只有身体强健,学生学习时才能保持较持久的注意。6、学生课前的活动强度过大,如刚看完电影、刚结束体育课、音乐课等,那么学生在后继的学习活动中一开始不可能注意力十分集中,因为不少学生还沉浸在原先的活动中。7、某些学生因学业成绩不佳或其他原因屡遭挫折,对学习产生厌烦情绪,又常常被老师忽视或受老师的奚落,因而很难将注意力集中到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对于这样的学生,我们要注意培养其学习的兴趣和意志品质,只有学生对所学课程感兴趣,课堂上才能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平时不仅要对学生加强学习目的性的教育,课堂教学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较明确的学习任务。可见,引起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教师不可对学生的“分心”现象简单地以不守纪律论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3]。四、如何集中注意力在实际的教学中要怎样来吸引并保持学生的注意力?我认为应当从教师与学生两方面着手。 (一)教师方面 教学过程是学生与教师的交互作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教或学的中心人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通过教学意图和策略等影响学生,即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并提供主体地位的天地。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者必须成为教育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的教育。注意分散的主要因素在教师。基于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指明学生所要达到的明确的目标,学生只有知道了自己学什么或学到什么程度,才会有意识的主动参与到学习中。 发挥指导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将学生引人到一种认知矛盾的状态,使之产生特殊好奇心。让学生产生自我决定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有能力把学习搞好,使之产生自我效能感,利用兴趣的迁移等方法来激发内在动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内驱力,是最好的老师,是求知的先导。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困在书本里,锁在课堂内的学生,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好奇心与求知欲必然与日俱减,直到湮灭,学习必然成为最痛苦的事。兴趣有赖于实践中的成功。当学生运用已学知识、技能克服了生活中、学习上的种种困难,突破了一道道障碍,获取了知识,增长了技能,心里就有一种成功的喜悦,越学就越有劲,学生就会感到学习的乐趣,进而产生浓厚的兴趣,形成终身学习的志趣。这样学生的注意才能引起。根据教学目标、内容、学生的个性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任何学科的基本原理都能够按照某种正确的方式,交给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提高教学语言艺术。教学是语词的教学,教师语言水平的高低,对吸引和集中学生注意力至关重要,一个能够动听地教学的教师,他的声音应该浸人学生的心理把知识一道带进去。要使语言达到吸引和保持学生注意的效果,须做到:语言要生动。生动的语言可以调动学生的形象思维,激发学生的认知兴趣,从而使注意集中。语言要有启发性。一方面要“启”,即教学语言要有丰富的信息,能唤起学生的思维欲望,开启学生的思维动机;另一方面要“发”,即能为学生思维留下时空上的回旋余地。语言要有逻辑性。教师表达的思想要层次清晰,环环相扣,前后连贯呼应。语言要幽默诙谐,以此来调节课堂气氛,缓解思维紧张,使大脑皮层兴奋点转移,更有利于注意的集中。语言要有感情。缺乏情感的语言就像失去绿叶衬托的红花一样黯然失色,会严重影响学生注意集中的持久性。注意非语言表达对学生注意的影响。教师进行教学时,除运用有声语言外,都自觉不自觉地运用非语言行为,如表情、眼神、体态等,它和语言表达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提高课堂教学信息的容量和准确性,增强师生间的感情交流,使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更集中更持久。根据注意规律组织教学。教学内容应难易相间,学习任务有难有易,深浅适度,教学节奏快慢适当,教学环节有机联系,使无意注意与有意注意交融在一起,减少注意分散的机会。教师要科学分配自己的注意,不要让少数学生成为注意的中心,其他同学成为注意的边缘。这样学生的注意才能保持。8、要尽力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养成自觉学习习惯。学生要在相互干扰的环境中坚持学习,除需要教师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充分利用各种诱因,适时调解课堂气氛外,还应依靠学生的顽强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这种自我控制注意方向的品质,来自对学习目的、学习兴趣以及对自己严格要求的激发,即学习动机的刺激。学生只有接受动机刺激后,才能保证自己注意的既定方向,自觉排除干扰刺激。所以,加强常规训练,感知训练,自控训练和抗干扰训练,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提醒培养自己控制自己的能力,则成为素质教育中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4] (二)学生方面注意力的提高关键在学生自己,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教师、家长无法替代的过程,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要形成具有独特个性的学习方式,自己教育自己提高注意力,基于此,学生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明确自己要达到的目标,并了解实现目标的意义和价值,使自己产生向往和追求的意向。 全程监控自己的注意力,时刻提醒和鞭策自己去完成任务,在这种自控能力和明确目标的支配下学习任务才能够完成。 自觉运用适于自己的学习策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上课时思绪要围绕教学内容转,眼看教师的动作,耳听教师的言语,口述、笔记精炼的要点。多种感官同时参与,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注意分散的机会。 加强意志锻炼,用坚强的意志排除干扰。指导学生从日常生活中小事做起,如每天用一点时间记日记或练字或朗诵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要间断,这样可有效的增强抗干扰的自控能力。 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情绪对学生的认知过程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可使学生的心理状态始终处于最佳水平,使注意得以保持,提高学习的效率。学生要学会正确对待挫折、正确地处理与环境的关系,正确地认识自己、调节自己的心态,达到心理的自由。 合理作息,科学用脑,使自己保持旺盛的精力,可以有效地防止注意力的分散。这样,学生才能高度集中注意而不分心。[5]。 评述:上文引用的文献中: 曾云华的《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中提到了良好注意力的定义。周敏《把握注意力的潜在规律提升学习的综合效果》着重阐述了为什么要形成良好的注意力。 朱四清《浅析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及对策》着重分析了高中生注意力分散的原因。黄以兴《抗干扰与稳定注意的协奏曲》和曾云华《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我们从中选取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应完成的方式及指明学生所要达到的明确的目标,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语言艺术,根据注意规律组织教学。二是学生应该选取的方式分别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全程监控自己的注意力,自觉运用适于自己的学习策略,加强意志锻炼,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合理作息,科学用脑。 小结:通过此次文献综述作业,我们认识到了形成良好的注意力在我们现在的学习以及未来的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注意力分散的原因以及如何在学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注意力,在以后我们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我们的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全程监控我们自己的注意力,时刻提醒和鞭策自己去完成任务。 自觉运用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 加强体育锻炼。 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合理作息,科学用脑。课上做好笔记。这是我们第一次做文献综述, 期间遇到了不少困难。一开始,我们并不明确做文献综述的目的及意义,做出的作品欠缺条理,后来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知道了文献综述就是将围绕着一个问题的不同文献资料中的观点整理综合,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于是我们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整理了不同的资料,从而形成了这篇文献综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自己所研究的课题以及科学探究的基本方法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受益匪浅。在此对老师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参考文献:[1] 曾云华《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第10期[2] 周敏《把握注意力的潜在规律提升学习的综合效果》 《中学生物》 2007 年第04期[3] 朱四清《浅析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及对策》《教学与管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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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文献综述步骤:1、搜索相关文献 在开始搜索文献之前,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主题。如果正在写论文或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搜索与之相关的研究问题和问题。如果是以独立作业的形式写一篇文献综述,必须选择一个要点,并提出一个中心问题来指导的搜索。2、评价来源 可能无法完全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文章,所以必须评估哪些文章与自己的问题最相关。确保使用的来源是可靠的,并确保阅读了自己所研究领域的任何里程碑式的研究和主要理论。可以找到一篇关于谷歌学术的文章,查看被引用了多少次,高引用数意味着这篇文章在该领域有影响力,当然应该被包括在自己的文献综述中。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组织文献综述的论点和结构,需要理解所阅读的资料之间的联系和关系。根据阅读和笔记,帮助制定文献综述的结构,并展示自己的研究将如何对现有知识做出贡献。4、概述结构 有各种方法来组织文献综述的主体。在开始写作之前,应该对自己的策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根据文献综述的长度,可以结合这些策略。5、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应该有介绍、主体和结论,每篇文章中包含什么内容取决于文献综述的目标。当写完并修改完文献综述后,不要忘记在提交之前进行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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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综述3000字左右

到-/law/asp?bbdw=&pages=40&tm1=%BB%E1%BC%C6上面看,那上面挺全,搜素也挺方便的,可以自己设定搜索范围,限制文献仅显示中央法规 仅显示地方性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5-20)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1998-5-15) 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5-1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修订代理我行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函 / 国家开发银行(1998-5-14)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财政部(1998-5-12)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1998-5-12)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工商银行(1998-4-25)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 中国农业银行(1998-4-2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试行)》中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等(1998-4-24)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外汇会计业务手册》部分章节修订稿的通知 / 中国建设银行(1998-4-22)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 财政部(1998-4-16) 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I(废止) / 财政部(1998-4-16)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制止颁发地方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 财政部 人事部(1998-4-14) 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 财政部(1998-4-9) 关于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 财政部(19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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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材料来源情况;二、对课题的研究历史、研究现状等进行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并作出简要评述;三、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主张,阐述该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四、自己参考的所有文献列表

首先明确你是写本科还是硕士,最简单就去知网看,有无数论文可参考。文献综述就是你的论文相关的文献(有名的)指出它的结论,重要性,然后表明你为什么要写。前面论文没有论述道的点,所以你才要写。大体如此。有问题可以问我们37WRI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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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文献综述3000字

文献综述3000字不包括参考文献。综述中任何与本文相关的重要成果都应当在综述中得到体现,并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的作用:科学研究具有传承性,任何一项学术成果几乎都是在他人已有的成果之上,经过不断研究获得的。标注参考文献有连接新、旧科研成果桥梁、纽带的作用。而准确规范地使用参考文献能体现出作者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

其他学者对他这一作品在艺术手法方面的研究,然后最终总结其存在的不足,引出自己的观点。

张爱玲《金锁记》的艺术手法的论文 我指导你

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3000字。文献综述简称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的一种学术论文。拓展资料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包括主要学术观点、前人研究成果和研究水平、争论焦点、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原因等)、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它要求作者既要对所查阅资料的主要观点进行综合整理、陈述,还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文献综述是研究者在其提前阅读过某一主题的文献后,经过理解、整理、融会贯通,综合分析和评价而组成的一种不同于研究论文的文体。检索和阅读文献是撰写综述的重要前提工作。一篇综述的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对本题相关的最新文献的掌握程度。如果没有做好文献检索和阅读工作,就去撰写综述,是绝不会写出高水平的综述的。

法学文献综述1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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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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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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