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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12年,学校承担了一系列国家重大专项、重大工程科研攻关,取得了大跨度桥梁关键技术、结构抗震防灾技术、城市交通智能诱导、城市污水处理、新能源汽车研发、国产化智能温室、大洋钻探、心房颤动分子遗传学等标志性科研成果。一系列高水平研究成果发表于全球顶级学术期刊《Science》、《Nature》与《Reviews of Modern Physics》; 同济大学有22位教授担任“973计划”项目(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其中《大跨、高墩桥梁抗震设计关键技术》荣获2009年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心房颤动分子遗传学和细胞电生理学研究》和《特大桥梁颤振和抖振精细化理论》分获2005、2010年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2012年,同济大学国家863牵头课题启动11项,合同经费近3亿元;全年进校科研经费2亿元,比2011年同期增长10%,其中纵向6亿元;主持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中央部委以及上海市科委等课题200余项,合同经费达3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批441项,其中重点项目8项,2000万以上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2项,项目获批数全国排名从第11位上升到第8位,获批经费1亿元,比2011年年增长63%;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取得突破,共获3项,其中重点项目2项;获省部级各类基金项目41项,其中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19项、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项目10项。 2005年开始,同济大学与地方政府联合推动建设“环同济知识经济圈”,产值从初期2005年的不足30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220多亿元, 开创了“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校地合作的典范;2010年上海世博会从申办、筹备到举办,同济大学就有2800多名师生参与其中,承担了科技部和上海市世博科技专项等研究课题170多项,完成各类规划、设计任务90多项,并承担了世博主题演绎总策划、世博会园区总规划、城市最佳实践区总策划、世博总体项目管理总负责等8个方面的总负责重任。 截至2014年12月,同济大学建设有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3个国家工程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4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济大学建设有国内首个“上海地面交通工具风洞中心”(总投资9亿)、世界规模最大的“多功能振动实验中心”、国内第一个“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试验平台”、国内第一个海底观测研究实验基地等一批重大科研平台。此外,在国务院2013年1月16日讨论通过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中,由同济大学领衔,经2011年总体专家组评审获得第一名的“国家海底长期科学观测系统”项目建议又被列为中国十二五期间优先安排的16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首位。 基地类型平台或基地名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专业实验室城市规划与设计现代技术国家专业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陆地交通气象灾害防治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研究中心城市污染控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土建结构预计装配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磁悬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燃料电池汽车及动力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设施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道路与交通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长江水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先进土木工程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心血管基础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岩土及地下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先进微结构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高密度人居环境生态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金属功能材料开发应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结核病(肺)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桥梁结构抗风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现代工程测量国家测绘局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地面交通工具风洞重点实验室上海市信号转导与疾病研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研究中心教育部土木信息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企业数字化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新能源汽车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建筑钢结构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设施农业网上合作研究中心教育部道路交通安全与环境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建设机器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电动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海洋地质科学创新引智基地节能与环保汽车创新引智基地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创新引智基地土木工程防灾减灾创新引智基地2011协同创新中心智能型新能源汽车协同创新中心 (资料来源自2014年8月同济大学科技处 ) 学术期刊 《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该刊以报道同济大学土木建筑、交通运输、环境及节能、车辆工程等学科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为主,业已形成鲜明的同济特色。2012年12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在京发布了2012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报告显示:在中国71种理工科大学自然科学学报中,同济自然版学报学术影响力综合评价指标为2,首次超过《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排名全国第一。 该刊2002年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双百期刊”;2003年荣获“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科技期刊”;2004年荣获“教育部优秀科技期刊一等奖”;2005年荣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科技期刊”;2006年被评为“首届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2007年入选“第六届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2008年被评为“第二届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入选“2008年中国300种精品科技期刊”;2009年荣获“第四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奖”;2010年被评为“第三届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入选“2010年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2011年入选“2011年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入选“2011年中国300种精品科技期刊”。 《城市规划学刊》创办于1957年,前身为《城市规划汇刊》,是国内最早的城市规划学术期刊。该刊是中国城市规划学科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学术期刊之一。由教育部主管,同济大学主办,是国家建筑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美国国际CODEN中心授予国际刊名代码。 《德国研究》1986年创刊,研究对象以德国为主、兼顾欧盟的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该刊所刊登的文章经常被中国人大报刊资料中心下属的各类刊物全文转载,并被《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2008年起它入选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1994年第8期《今日中国》杂志(德文版)还专门介绍了《德国研究》杂志的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1998年创刊,中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内首家公开出版的科技期刊。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力学季刊》1980年创办并公开发行。该刊自1993年起连续被选为国家科委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选为核心期刊;是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力学学会主办的工程力学学科的学术刊物。《岩土工程师》1980年创刊,该刊已被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知网收录。 图书馆藏 根据2014年8月图书馆网站显示,图书馆藏纸本图书和期刊合订本超过404万册,电子图书约 180万种,纸质中外文现刊3000多种,全文电子期刊近4万种。除此之外,图书馆还订购了各种知名的大型综合性数据库、各类权威的专业学会出版物全文数据库。

不好发。德国应化,简称angew,是willy数据库的化学领域顶级期刊。虽然影响因子只有12左右。但是影响力绝对特别大。和acs的jacs 被称为化学领域的顶级期刊。,简讯主要分布在有机化学、生命有机化学、材料学、高分子化学等领域,无机化学、物理化学涉及相对较少。收录的论文要求原创性、结果的重要性、惊奇性、内容的通俗性以及科学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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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业比较强,但人文方面研究的相对差点,远不如英国和美国

汉堡商学院,又名汉堡工商管理学院(HSBA-Hamburg School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是一所位于德国第二大城市汉堡的私立商学院。HSBA由汉堡商会于2004年成立,属于国际商学院促进协会(AACSB)的成员,获得国际工商管理认证基金会(FIBAA), 德国联邦政府科学委员会(Wissenschaftsrat)的认证以及中国教育部的认可。汉堡商学院的成立,是汉堡企业寻求继续发展的结果。该校代表的“汉堡模式”,即是一种“双轨制教学”的模式,即学生的部分学习在企业的实习中完成,以期实现学术和实践的紧密结合。在学习期间,汉堡商学院的学生可以在汉堡超过250家的企业中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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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699 政治学研究理论与方法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基础理论;国际政治经济热点问题;国际政治;政治学研究方法概论。823 国际关系史维斯特伐利亚体系(产生的背景、过程与影响);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国、日本等国家的发展历史与在国际体系中的作用;维也纳体系;大陆联盟体系与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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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38页。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40页。刘志刚 《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第4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主编 出版日期: 72、《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 高景芳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第1版3、《论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夏军著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第1版4、《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著 出版日期: 20085、《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出版日期: 2004年08月第1版国家赔偿实用核心法规(第二版)》作者: 《实用核心法规系列》编写组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第2版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 作者: 胡肖华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第1版国家赔偿指导》 作者: 江必新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第1版法律帮助一点通:国家赔偿》 作者: 赵汝琨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向国家索赔》 作者: 王新 出版日期: 2006年1月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作者: 罗书平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的法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范围的限定 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已逾十数年,从制度实践的效果来看,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在这些诸多问题中,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问题成为学界的一个共识。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使得公民在遭受国家侵权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有很多的层面,其中一个重要但却未被充分发掘的层面就是立法赔偿问题。如果说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只是赔多赔少的问题,纠缠的是具体标准和技术细节,那么立法赔偿干脆就是不赔——不仅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对立法赔偿只字未提,而且国内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对该问题也同样保持沉默,通常只在介绍国家赔偿法的历史以及法国行政法时稍有提及[①]。因此,在我看来,中国学者构建的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过度地保持与制度体系的一致性,无法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发展的理论需求,因而是很不完整的。 在立法赔偿领域,就笔者的检索范围看,还没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而言,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为基准平台,输入“立法赔偿”进行检索,结果不超过10篇,而且大多是一些法学研究生或法律实务部门的人的作品,通常被认可的行政法学家鲜少涉猎该领域。这反映出立法赔偿在中国国家赔偿法学术体系中地位之卑微。笔者选择这一论题,因而在文献资料上就会显得很薄弱,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鼓舞着笔者勉力探索,以将立法赔偿的重要问题提出来供更多的学人研讨。 为下文论证之便,在此对本文所使用的核心概念进行基本的限定:立法赔偿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由制定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定赔偿类型,立法赔偿分为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两种,[②]但下文若无特别说明,立法赔偿即指议会立法赔偿。 二、立法赔偿的法律史概况及评论 立法赔偿是一种新近发展起来的国家赔偿类型。在法律史上追索立法赔偿制度的源头,还必须将目光投向法国。法国是行政法的母国,也可以说是立法赔偿制度的母国。法国通过“公共负担平等”的公法原理及法国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国家赔偿法中的立法赔偿制度。除了法国,德国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赔偿制度。日本在“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案”[③]中也对立法赔偿采取了接纳的态度。下文将集中讨论法德两国立法赔偿制度的特点,并对其进行简要的评论,从中抽离出对我们国家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有意义参考点。 1、法国立法赔偿制度:判例史的考察 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是从行政契约领域开始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06年的Compagnie P·;L·;M一案中发展出“国家补偿责任”规则,即行政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因国家法律的变更或废止而受到特别损害时,如果法律本身没有排除赔偿的规定,则国家应对契约的对方当事人负补偿责任。当然,由于法国行政法并未采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一样的“违法原则”,因此在法国行政法语境中,赔偿与补偿并不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是行政契约领域的“国家补偿责任”规则的确立,还不能说作为一种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赔偿制度已经完全确立。法国立法赔偿制度的一个奠基性判例是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法国为保护牛奶工业(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个禁止生产奶类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结果导致小花奶牛公司停业;该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该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赔偿原则,正式确认国家在契约以外的行为中,即使法律没有赔偿条款,如果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就需要对相应的立法行为承担责任。法院在该案中作出支持判决的一个重要法理基础就是法国行政法上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④]关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笔者以为有必要在此作一点解释,因为法国的行政法院在此不是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裁判,而是在法律本文缺失赔偿条款时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通过援引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支持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是来源于《人权宣言》中的“个人公共负担平等”思想,这是卢梭社会平等思想在共同体建构中的原则体现。“公共负担平等”成为法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理论,该理论要点在于:国家公务活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卢梭称之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务活动的利益结果,并同等分担公务活动的费用;如果公务活动造成了个人的特定损害,实际上使得个人承受了公共负担份额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额外的负担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分担,而不能由个人完全承受,这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分担的基本方式就是国家用纳税额进行赔偿。[⑤]该理论不仅可以作为立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实际上也可以成为整个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由此,法国通过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国家赔偿法上的立法赔偿制度。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有其自身法律体系的特点,但在很多地方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因为法国和我国都还没有建立事后违宪审查制度,法国行政法院独立化及其富有特色的判例制度等。我们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赔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国家赔偿类型,由于立法针对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因此关注法国立法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比关注该制度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宽泛意义更为重要。关于法国立法赔偿制度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王名扬教授在其《法国行政法》一书中有过较为精当的“五点”概括:(1)议会法律的排除赔偿条款不受审查,即行政法院不能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议会法律明确或默示排除立法赔偿的,法院不得判赔;(2)受损利益具有正当性;(3)损害具有特定性,因为普遍的立法损害不违反公共负担原则,不予赔偿;(4)国家无过错时,损害要具有重大性;(5)重大利益立法不符赔偿责任。[⑥]可见,“小花牛奶公司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相关的议会法律没有排除赔偿条款;受损的牛奶公司是合法经营;只有该公司一家受损,故损害具有特定性;该案中国家立法存在一定过错;该项立法并非涉及重大利益。可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立法赔偿问题上设置了非常严格的条件,上诉五个条件有一个不满足就可能导致无法获得赔偿。可能这也是法国虽然较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但立法赔偿的案例并不多。笔者以为这体现了一种司法审慎的原则,即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进行了复杂而微妙的平衡。同时,我们还需要主要法国自身的宪法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或限制了法国行政法院创设的立法赔偿制度,如宪法审查实行的是事前、抽象的“宪政院”审查模式,法案已经通过生效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审查,除非议会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因此,法国的立法赔偿制度的稳定性并不如想象的高,因为议会可以简单的通过“排除赔偿条款”先行排除立法赔偿责任,这时行政法院就无能为力了。 2、德国立法赔偿制度:条文的解读与比较 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建立要比法国晚,而且是通过制定法的形式确立的。联邦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1973)》第6条第1款规定: “立法机关关于宪法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后18个月内,未有其他立法者,发生第3条(金钱赔偿)之法律效果。”[⑦] 德国《国家赔偿法》(1981)第5条第2款规定: “如果义务损害为立法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只有法律有规定并自阿规定的范围内,发生赔偿责任”。 此外,在立法赔偿所针对的规范对象上,法国仅限于议会立法,而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排除议会法律的立法赔偿责任,仅针对规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⑧] 限于资料,笔者未能收集到德国法院在立法赔偿方面的判例,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都倾向于限制立法赔偿责任,如《草案》规定了违宪的前提和“18个月”的再立法期,《国家赔偿法》(1981)规定了立法赔偿的严格法定主义。因此,如果立法机关审慎对待,那么立法赔偿责任可能一直无法成立。因此,虽然德国通过制定法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立法赔偿制度,但其多层严格的限制使得立法赔偿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当然,笔者同意结合各国自身的宪政制度对立法赔偿进行限制,已确保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因为立法赔偿诉讼经常干扰议会将导致立法工作受到影响。不过,立法赔偿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笔者以为不是具体给当事人多少赔偿的问题,而是监督立法机关审慎立法的问题,并且申明了立法行为的有责性。 三、立法赔偿为何姗姗来迟?——重温主权理论 上述对法国与德国立法赔偿制度的考察告诉我们,立法赔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只是一种极其有限的存在,各国的具体制度形式出外比较大,但无一例外的对立法赔偿责任进行限制。我们知道,在绝对主义的主权观念下,任何形式的国家赔偿都是难以想象的。后来是宪法学家狄骥通过对绝对主义主权观和国家观的理论解构,为国家赔偿制度开辟了道路。[⑨]但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发展远远迟缓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有些国家又称“冤狱赔偿”)而且被设置了多层的限制,这不得不引发我们反思,并且要求我们在建构立法赔偿制度时所要注意的分寸。这必须回到传统的主权理论。 我发现现在国内几乎所有的国家赔偿法教科书及涉及立法赔偿的论文大抵都将主权理论或观念看作是一种过时的东西,看作是对扩大国家赔偿法问题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障碍?他们看到的只是一些国家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表象,没有注意到它们国内具体的争议以及立法或司法制度上的审慎对待原则。其实,国外已经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国家(比如法德)对立法赔偿责任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议会代表人民意志,其立法具有权威性。这种基本判断背后不是所谓的公民权利概念,而是主权概念。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主权的概念及“立法主权”在建立国家秩序上的重要性,我们对于立法赔偿的讨论才可能是理性和富有意义的。 主权理论必须追溯到法国思想家博丹。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立法主权理论,他对主权的规定是“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他通过在理论上抽离社会中间层,建立了近代第一个基本的“主权者——臣民”的立法主权模型。这一模型后来虽然被不同时期的理论家所加工或改造,但其基本思想都源出于博丹。博丹在规定了主权的基本属性之后对主权采取了一种经验式的列举方式,将主权理解为一个包容若干重要项的权利束,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学思维。他将制定法律作为作为主权的第一项权利,奠定了整个近现代主权理论的“立法主权”性格。[⑩]后来主要的主权思想家霍布斯和卢梭都将立法权作为主权最重要的标志,特别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国家合法性的基本论证模式,现代的宪法基本都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上。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基本制度线索,我们就会发现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即个体作为公民在建构整个政治共同体秩序时所承诺接受的守法义务。社会契约的最重要意义不在于权利,而在于权力,即个体通过共同的行为形成一个公共意志和人格,全体共同置身于该公共人格的指导之下,在享受共同体体福利的同时承担起个体的社会契约义务。而由民主政治程序支持的立法则成为这种公共人格的体现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体现形式。因此,不管狄骥以什么样的形式解构了主权理论和观念,都不可能是彻底的。在一个秩序井然和治理完备的政治共同体内,集体主权的需求和个体权利的需求是同时发生和互为条件的,因此尽管国家赔偿法在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立法领域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我们很难想象民主政治程序的权威性、神圣性,无法想象国家具有何种值得尊重的公共人格。 笔者在此引入主权理论,主要是为了提供一种观察和思考国家赔偿法特别是立法赔偿问题的新的视角——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它将提醒我们在不断索取公民权利的同时是否注意到并合理考虑了个体公民所承担的社会契约义务。 还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赔偿制度的建构往往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关联。如有研究者认为“二者(立法赔偿和宪法诉讼)在程序衔接山野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日本的立法赔偿常与违宪审查诉讼同时提起,立法的不法以‘违宪’来确认。应该说这种做法是比较符合法理的。”[11]而德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也要求以违宪作为前提。问题是,这种“违宪型”立法赔偿制度需要某种事后的、司法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法国不具有事后审查制度,因此其立法赔偿制度的范围是不稳定的,立法“进”则司法“退”。这提示我们思考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时需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宪政制度进行设计,不可能绝对的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确实,如果以议会法律为对象,依一般的法理与逻辑,如果没有相对独立而成熟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前提,立法赔偿是难以成立的。法国的特殊性在于:其拥有独立而发达的行政法院系统,这个系统具有丰富的判例体系和高超的司法技术,所以能够通过小心的避绕和解释法国的宪政制度,并通过“公共负担平等”原则逐步建立了法国特色的立法赔偿制度。但法国只是特例,尽管它最早的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其实法官行政法院表面上说无权审查议会法律,并且立法赔偿责任的成立也不以违宪性作为前提,但其援引“公共负担平等”原则作为主要的法理基础,该原则在此处已经不是一般的公法原则,而是法国的“不成文宪法”,法院依该原则作出的立法赔偿判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内涵。笔者认为立法赔偿(以议会法律为对象)本身就是一种违宪审查,不管它与违宪审查在程序上如何安排,违宪性都应该成为立法赔偿的要件之一。 从立法赔偿与违宪审查的关联性来观察立法赔偿姗姗来迟的现象,我们就会理解为何法德两国都要严格限制立法赔偿责任——违宪审查权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态的、高危险的权力,其审慎和严格行使是国家稳定的需要。但是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又具有一定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是法律后果上的,违宪审查的后果主要是宣布无效、撤销或责任修改等,而立法赔偿的后果就是损害赔偿——前者可能主要是政治权力系统内部的责任,而损害赔偿必然是对外的责任,而政治权力系统的运行是需要一定的封闭性的,因此,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前提,但后者未必是前者的结果。以笔者的理解,排除法国那种过分特殊的事前宪法审查模式,以违宪审查的一般事后模式来看,立法赔偿的发展还远远迟缓于违宪审查。这也不奇怪,因为违宪审查注重的是法律体系内部的自洽性,虽然其可能与公民权利相关并由公民发动,但却并不必然或者很少引起具体的国家赔偿责任;而立法赔偿注重的是法律侵害的可赔偿性。 四、我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由于本文是对国家赔偿法纳入立法赔偿制度的一种原理性探讨,因此无意于追究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技术细节或政策建议,结合前文的考察与分析试图提出思考中国立法赔偿制度可能性的参考框架。笔者发现已经发表的、涉及立法赔偿制度的学术论文五一例外的都是主张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并且认为这是扩大国家赔偿法范围、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是文明和进步的体现。这种逻辑当然没有大的问题,在我们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但笔者需要指出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中国还不存在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全国人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受到违宪评价,因而是也不可能确立立法赔偿责任的。有人也许会说,法国也不存在事后普遍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能不能学学法国,鼓励在行政审判中支持立法赔偿?否也。法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和丰富的行政法判例体系,能够通过解释诸如“公共负担平等”这样的一般性原则发展法律,这是法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最重要基础,而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中国的司法部门独立性不足,司法经验与技术不足,与社会的互动也不足。尽管有研究者建议“人大的立法赔偿问题由法律另行规定或在国家赔偿法中单列一章”[12]但这种立法的可能性及后续司法的可能性都很成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在中国违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之前,人大(包括地方人大[13])的立法赔偿问题,除非立法本身加以规定,否则是不可能引起立法赔偿责任的。立法赔偿制度在人大立法领域的拓展在根本上取决于人大制度的改革进程与改革框架,以及中国是否能够建立某种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在笔者看来,本文前面的考察和分析已经揭示了立法赔偿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原理:违宪性是立法赔偿的前提,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立法赔偿。当然,这里是仅就人大立法赔偿而言的。因此,在中国讨论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不能简单的从作为特例的法国模式出发,而应该以德日的“违宪审查与立法赔偿的关联性”模式为基准进行思考。 二是区分人大(议会)立法赔偿和行政立法赔偿,侧重建立行政立法赔偿制度。在目前的宪政框架下,人大的立法赔偿由于依赖于更为根本的制度变革而不能得到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却可能获得突破。行政立法赔偿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密切相关。目前的情况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进行审查,但这不是司法审查,而是行政系统的内部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与规章,还是较低位阶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学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业已达成共识,并积极提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笔者以为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一件可期待的事,因为其体制阻力远比人大立法赔偿制度的确立要小。这一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首先做到与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并积累立法赔偿的经验;第二步,将规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规章违法的立法赔偿制度;第三步,在前两步充分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行政法规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建立行政法规违法/违宪的立法赔偿制度。制度总是渐进发展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弱制度经验的国家,激进改革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中国的立法赔偿制度以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行政立法赔偿的先行为起点,是一种非常明智选择。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立法赔偿部分必须主要区别于普通的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赔偿责任的限制上需要更加严格。因为行政立法行为虽然一般被认为是行政行为,但它不是普通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规范的创制行为,议会立法赔偿所遭遇的困境和限度行政立法赔偿一样难以避免。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操作技术,具体可参考王名扬教授概括的“五要件”,特别是其中的损害特定性要件。 四、结语 立法赔偿根本地涉及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种系统性重构,是国家赔偿制度逻辑的一个必然结果。这一发展在一个更加宏观的层面上受到现代宪政主义的深刻影响。但是,立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及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差别,忽视这种差别将可能导致国家根基的瓦解和基本秩序的松动——这种重要差别就是:立法是普遍性行为,而行政或刑事司法只是个别性行为——如果无差别的处理三种类型的国家赔偿,那么普遍的立法就将产生普遍的赔偿,而且还可能与作为个别行为的行政或刑事司法赔偿发生重叠和交叉,覆盖或吸收其他制度的功能。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表明:即使在最先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法国以及通过成文法建立立法赔偿制度的德国,立法赔偿责任所受的限制都远远超过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在中国建立立法赔偿制度必须坚持审慎原则,尤其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政制度独立思考。由于中国尚未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人大立法赔偿不可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解决,但行政立法赔偿可以先行,并为将来可能有限纳入的人大立法赔偿积累经验。在建构中国的行政立法赔偿制度时,尤其需要注意法国行政法院的司法经验,将其成熟的司法经验作为我国立法的可行参考。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习以为常的将法律制度理想化和简单化的时代,我们思考立法赔偿制度,尤其需要审慎的思虑和辨析,否则就很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 自力救济 他力救济 宪法诉讼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比如,也许宪法如果没有规定公民的国家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可能滞后出台。因为从表面上看,宪法的规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与之配套的话,人们很容易看到该漏洞从而引起立法的冲动,以至于完善它。但这种规定我们并不能因其具有积极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2]由此可以看到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宪法权利救济权的规定无疑暴露出中国制宪的不成熟性。如果作为明示的规定来突出权利救济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修改时可以概括列一条“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既能体现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无处不在”性,又符合宪法作为法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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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科学通报》荣誉总主编:周光召  总主编:朱作言科学通报主编 夏建白办刊宗旨:力求及时快速地报道自然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方面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有重要意义的最新研究成果要求文章的可读性强, 能在一个比较宽泛的学术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SCI核心期刊, 05年影响因子为783,同时也被国内外的众多重要科技信息系统收录,如CA等刊物特点:1) 审稿在主编、正副执行主编的组织和特邀编辑的协助下开展,速度快,权威性强,评判准确,且具有多方监督机制。2) 半月刊,全年24期,发表文章 500余篇。3) 设有10个栏目: 点评、进展、评述、前沿、论文、快讯、论坛、争鸣、动态、书讯中国科学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论文产出量不断增加,《中国科学》的出版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目前已发展成为覆盖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信息科学、技术科学与天文学等学科领域的中英文版系列刊物。《中国科学A辑:数学》主编: 杨 乐·是SCI核心中唯一的一个中国数学期刊·中英文版均为月刊·英文版与Springer合作出版,向全世界发行《中国科学》的数学分册,主要报道基础数学、应用数学、计算数学与科学工程计算、统计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发表过例如陈景润院士的“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 等一系列重要的高水平论文。《中国科学B辑:化学》主编: 黎乐民·中英文版均为双月刊·英文版由 Springer 出版公司负责全球发行·英文版被SCI核心, CA, EI等检索系统收录《中国科学》的化学分册,主要报道化学学科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方面具重要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国科学C辑:生命科学》主编: 王大成·最早进入SCI核心收录的中国生命科学期刊·英文版由德国Springer出版社负责向全球公开发行,可登录www springerlink com查看全文·英文版被 SCI核心, MEDLINE, CA, 俄罗斯文摘杂志等收录。《中国科学》的化学分册,主要报道化学学科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方面具重要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主编: 孙 枢·英文版被SCI核心收录·05年SCI最新影响因子为935·中英文版均为月刊·英文版与Springer合作出版,向全世界发行《中国科学》的地学分册,主要报道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空间天气学、地理学、大气科学和海洋科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国科学E辑:技术科学》主编: 严陆光·中英文版均为双月刊。·英文版与德国Springer出版社合作出版, 向全球公开发行。·英文版被 SCI核心、 EI等收录《中国科学》技术分册,主要报道材料、机械、工程热物理、水利、空间科学、航空、土木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电工、电机、建筑、工程力学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具重要意义的创新性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国科学F辑:信息科学》主编: 李 未·编委会由享誉国内外的40位专家组成·现中英文版均为双月刊·英文版与德国Springer出版社合作出版,向全球公开发行·英文版被SCI, 数学评论(MR)等收录《中国科学》的信息科学分册,主要报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控制工程、通信与信息系统、电子科学与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中国科学G辑:物理学 力学 天文学》主编: 王鼎盛·英文版被SCI核心收录·英文版与Springer合作出版,向全世界发行《中国科学》的物理学、力学 、天文学分册,主要报道凝聚态物理、原子分子物理、光物理和声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核物理、核技术、加速器和探测器、等离子体物理;一般力学、固体力学、流体力学、生物力学;天体物理、天体力学、天体测量、天文技术和交叉学科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并有中英文两个版本。

这个餐单3天可以瘦5-7斤第一天:早:梳打饼 5片,豆浆 1杯(无糖)午:鱼加菜,咖啡或茶1杯晚:面 半碗,低脂酸奶半杯,咖啡或茶 半杯第二天:早:鲜奶麦片1碗,咖啡或茶1杯午:煮蛋加菜,咖啡或茶1杯晚:杂菜沙拉1份,低脂酸奶半杯,咖啡或茶 半杯第三天:早:低脂芝士面包1个,低脂奶1杯午:鱼加菜,咖啡或茶1杯晚:煮/烤红薯1个每天配合30分钟的带氧运动,尽量不要吃零食,可在晚餐后进食水果1个,效果更明显

德国研究期刊格式

SCI 是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创刊于1961年,它是根据现代情报学家加菲尔德(Engene Garfield) 1953年提出的引文思想而创立的。时至今日加菲尔德仍是SCI主编之一。SCI是由 ISI( 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 I)美国科学情报所出版。现为双月刊。ISI除了出版SCI外,还有联机型据 SCISEARCH。ISTP(Index to Scientific &Technical Proceeding)也由其出版。SCI是一部国际性的检索刊物,包括有:自然科学、生物、医学、农业、技术和行为科学等,主要侧重基础科学。所选用的刊物来源于94个类、40多个国家、5O多种文字,这些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荷兰、德国、俄罗斯、法国、日本、加拿大等,也收录一定数量的中国刊物。SCI选择期刊比较科学,它运用引文数据分析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考虑了期刊的学术价值,在选用的 3400余种期刊里包含了国际上较为重要的期刊。它所择取的80万条论文,可以说是集各学科之精萃。因而,它成为国际公认的反映基础学科研究水准的代表性工具。并将其收录的科技论文数量的多寡,看做是一个国家的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及其科技实力指标一。SCI检索系统历来成为世界学术界密切注视的中心,争相角逐的焦点,世界公认的文献统计源。然而SCI就其本身而言,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科技人员获取最需要的文献信息。这也是编辑该部索引的主要意图。 SCI最大的优点是引文功能,在这里读者能很快地了解到某一作者的某篇论文是否被他人引用过,通过引文次数可以了解某一学科的发展过程。另外,使用SCI还可以了解到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信息,如:有没有关于某一课题的评论?某一理论有没有被证实,某方面的工作有没有被扩展,某一方法有没有被改善,某一提法是否成立,某一概念是否具有创新性等等。因此SCI也具有反映科技论文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功能。SCI的这些优点对科技工作者查阅最新文献、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科研立项以及在具体的课题研究时及时了解国际动态都有很大帮助。SCI选取论文情况SCI论文润色选取期刊、论文标准较其他刊物严格,已成为公认事实。SCI每年收录我国科技论文不等,究其原因相当复杂,有语言、政治、经济、科技发展规律本身的原因,也有其严格执行选刊和论文选取标准的原因。SCI每年都要充实和调整使用刊物种数。 经有关部门调查指出,SCI选刊依据主要有三方面:编辑质量、引文指标和专家评审,其中引文指标最为客观。经统计1995年 SCI收录我国6种期刊的影响因子(即期刊论文被引用的比率)都不足4,平均不足0.2 3,而同年SCI收录的3 4 0 0多种期刊的平均影响因子约为1左右,其中影响因子最高者达到48.9,可见我国期刊的引文指标距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之大,这恐怕是影响我国期刊入选 SCI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现实如何提高投稿入选率,我们觉得应从两方面引起注意:一、力争向国外投稿。SCI选刊情况虽在不断变化,但它仍有自己的核心圈刊物。据1996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发表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1996年SCI收录我国论文期刊种数虽减少,但排位却由15升至14名。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我国论文进入SCISEARCH的期刊数量增多了。从进入SCI核心圈的8200篇论文看,有 91%是发表在国外期刊上,只有9%发表在国内期刊上。据专家分析,几年内国内期刊入选种数不会有更大的突破。因此,论文外投越多,入选机率越大。二、注意论文的质量和规范化。据中信所信息分析中心1993年调查结果指出:提高入选率关键在于论文内容和学术水平是否能引起对方足够的重视。此外,SCI非常注意论文格式的标准化程度,例如:题目、作者、机构名称等是否清晰,参考文献著录的是否齐全(包括:参考文献的作者、论文题目、发表在什么期刊上及发表的年、卷、期、页、号等)。总之,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无法改变被他人选择这一事实,但经过不懈努力主宰命运的仍将是我们自己。EI《工程索引》(EngineeringIndex,EI),1884年创刊,由美国工程信息公司出版,报道工程技术各学科的期刊、会议论文、科技报告等文献。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ISTP),也是由ISI出版,1978年创刊,报导世界上每年召开的科技会议的会议论文。版本(及区别名称)出版周期,收录文献源,印刷版(ISTP) 月刊每年报导4700多种会议录,光盘版(ISTP) 季度更新,每年报导10000多种会议录,网络版(WOSP—S/T) 周更新,同光盘版。SSCISSCI是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一个简称。《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为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建立的综合性社科文献数据库,涉及经济、法律、管理、心理学、区域研究、社会学、信息科学等。收录50个语种的1700多种重要的国际性期刊,累计约350万条记录。CSCDCSCD是《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的简称,学科范围:数学,物理学,力学,化学,天文,地球科学,生物学,农林科学,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环境,管理科学。来源期刊:核心库669种期刊,扩展库378种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光盘版《中国科学计量指标数据库》,书版《中国科学计量指标:论文与引文统计》。中国科学院核心CSCD与美国Thomson-Reuters Scientific合作,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是ISI Web ofKnowledge(SCI)平台上第一个非英文语种的数据库,教育部学位中心2009年学科评估结果公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为指定查询库。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分为核心库和扩展库。核心库的来源期刊经过严格的评选,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扩展库的来源期刊也经过大范围遴选,入选者是我国各学科领域较优秀的期刊。此外,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CSCD)还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推选人指定查询库、自然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指定查询库、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人指定查询库、自然基金委资助项目后期绩效评估指定查询库、自然基金委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查询库。2009 年-2010年CSCD 共遴选了 1123 种期刊,其中英文刊 67 种,中文刊 1056 种;核心库期刊 748 种,扩展库期刊 375 种。据2009 年-2010 年最新收录报告显示,好几种刊物被CSCD(核心库)收录。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创建于1989年,收录我国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学、生物学、农林科学、医药卫生、工程技术、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出版的中英文科技核心期刊和优秀期刊千余种,目前已积累从1989年到现在的论文记录300万条,引文记录近1700万条。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被誉为“中国的SCI ”。CSSCI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formation)英文名称首字母缩写,是由南京大学研制成功的、我国人文社会科学评价领域的标志性工程。科学引文索引是从文献之间相互引证的关系上,揭示科学文献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的检索与查询,可以揭示已知理论和知识的应用、提高、发展和修正的过程,从一个重要侧面揭示学科研究与发展的基本走向;通过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的统计与分析,可以从定量的视角评价地区、机构、学科以及学者的科学研究水平,为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与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CSSCI遵循文献计量学规律,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性期刊中精选出学术性强、编辑规范的期刊作为来源期刊。CSSCI的来源期刊或来源文献,不仅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而且将包括欧美等各国出版的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来源期刊按引文量、影响因素、专家意见等标准评定。在国内,只要具有CN(中国连续出版物编号)的正式人文社科学术期刊,又是学术性的期刊,都可参加评选。随着技术手段的成熟,CSSCI今后也将关注和收录学术集刊(具有正式书号的连续出版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学术成果。CSSCI建有一个全国性的“CSSCI咨询委员会”(2005年改名为“CSSCI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7家委员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其中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温州师范学院、南京大学等。指导委员会是学术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中心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指导中心CSSCI系统的研制与开发;审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审核CSSCI重大新闻发布内容;协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领域的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目前,教育部已将CSSCI数据作为全国高校机构与基地评估、成果评奖、项目立项、名优期刊的评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指标。CSSCI数据库已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国家图书馆、中科院等100多个单位包库使用,并作为地区、机构、学术、学科、项目及成果评价与评审的重要依据。参考:查尔斯沃思论文润色贴士-Services/html

德国grundwasser期刊是属于sci的,杂志水平一般,也很冷门,关注人少,审稿周期可能也不一定快,如果文章质量不佳,或时间不紧的话,可以考虑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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