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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历 生日:22 身高:168cm 体重:45kg 血型:A 民族:汉 星座:巨蟹座 籍贯:黑龙江哈尔滨 毕业院校: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 公司:北京世纪冠雄文化有限公司个人作品 电视剧《金戈梨园》 饰:赛妃 女一号 电视剧《打黑重案组》 饰:张丽 女二号 电视剧《我爷爷我爸爸》 饰:白鸽 女二号 电视剧《南洋有情天》 饰:罗茜 女主角 电视剧《婚姻诉讼》 饰:张小英 女二号 电视剧《家寓户小》 饰:张凯 女二号 电视剧《怒海雄心》饰:小鱼 电影《儿子同志》 饰:冯队长 女主角 电影《腊梅花正开》 饰:周文英 女主角 话剧《小妇人》 饰:梅格 女主角 话剧《走进莎士比亚》 饰:维奥拉 女一号 话剧《饼干小子》 饰:胡椒磨/老茶袋

记叙文的阅读,要明确有关的知识点,把握其文体特征。一、记叙文的概念:记叙文是以记叙、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以记人、叙事、写景、状物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中学阶段,为了教学的方便,常常把消息、通讯、人物传记、回忆录、寓言、童话、小说等,都划归到记叙文教学中。二、记叙文的分类:从写作内容与方式看,可分为两类:简单的记叙文和复杂的记叙文。从写作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类:1.写人的记叙文;2.叙事的记叙文;3.写景的记叙文(即散文);4.状物的记叙文。三、记叙的要素:记叙文有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四、记叙的顺序:常用的有三种——顺叙、倒叙、插叙。五、记叙的线索:一般有以下几种——人线、物线、情线、事线、时线、地线。六、记叙的人称:一般采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个别时候使用第二人称。七、记叙的中心与详略:整体感知,准确把握文章中心。分析材料与中心的关系,理解材料的详略安排。八、记叙文所用的表达方式:常见的是五种——记叙、描写、说明、议论和抒情。比较复杂的记叙文,往往几种表达方式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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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就业意向:为了帮助广大高考生在进入大学前更好的了解选药学专业毕业后能做什么工作、用人企业招聘需要的要求、就业后的工资待遇、药学专业在哪些城市比较吃香以及同类专业还有哪些专业比较好?为大家整理到了比较全面的信息,大家敬请阅读!就业方向:药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可以到制药厂和医药研究所从事各类药物开发、研究、生产质量保证和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工作,药学专业就业方向也有很多人从事药品销售代理。就业岗位:医药代表、医药销售代表、销售代表、医院代表、招商经理、产品经理、地区销售经理、区域销售经理、学术专员、销售经理、地区经理、省区经理等。工资待遇:截止到2013年12月24日,35857位药学专业毕业生的平均薪资为3108元,其中应届毕业生工资3082元,0-2年工资4090元,3-5年工资4293元,8-10年工资6000元。招聘要求:针对药学专业,招聘企业给出的工资面议最多,占比90%;0-2年工作经验要求的最多,占比34%;大专学历要求的最多,占比47%

教育培训: 药品注册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需药品注册专员在药化、药理、药剂、生化制药多个领域有所涉猎,一般要求具备药理学、药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经验: 对法律法规有充分了解。除了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外,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甚至非医药行业的法律条文有充分的认识,如《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熟悉SFDA、药检所、海关等的工作流程,并能高速、有效地与之沟通。此外,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业务较多的部门,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以适应进口药品和国际临床申报业务的需求;而计算机办公软件的熟练运用也成为信息时代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做药品注册专员要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开始,了解有关的指导原则和规章要求,基础的法规还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另外需要基本的电脑操作,会上网,能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药监局网站下载需要的软件,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使用,会使用办公软件编辑基本的文字和表格的文件,简单的图片处理,最后就是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因为注册是药品从企业的研发走向市场的过程,需要协调公司物资、生产、技术和质量等部门帮助你完成相应的研究,配合药检所、药监局的老师共同完成上市前的审批工作,有很多细节性的内容要掌握。一点小专业加上细心。

药品不属于技术监督的范围,药品是qtc认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保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 体 要 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10、2001/10、2001-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各类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上述【适应症】项均应列为【接种对象】。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二、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三、中药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安瓿、注射剂瓶等。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  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  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本办法;  (二)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  (三)颁布《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  (四)审批新药、核发药品批准文号;  (五)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  (六)组织对已经生产的药品的药效、副作用进行调查和再评价,并及时提供和公布有关质量方面的资料;  (七)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决定行政处罚。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国家药品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和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  药品监督员的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药品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药品监督员对暂行封存待处理的药品,应注明封存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  第三章 审核批准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依次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部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分厂或者车间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和生产范围。  第十条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或者兼营的批发、零售商店或者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由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所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医药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的程序相同。  企业破产或者关闭,上述许可证应当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新药的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凡有条件的药品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从事新药的研究、创制。  第十六条 新药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药研制单位申请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 新药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完成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新药,由研制单位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并在审评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疗、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药研制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工艺等,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单位、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新药由生产单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由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作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药品的批准文号在5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3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经药品审评委员会评价后,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六章 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指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逐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建、改建部分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现有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并逐步有计划地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专职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的厂长必须熟悉药品生产业务知识;  (二)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生产品种的不同,应当分别由相应的药师、助理工程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车间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  (四)生产技术工人应当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操作;  (五)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不能达到第(二)项要求的,必须配备熟悉药性、能够鉴别药材的真伪优劣、掌握生产技术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并保持整洁。配制输液剂、粉针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具有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中药厂(包括西药厂生产中药的车间)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  (一)按照规定对不同的原药材进行挑拣、整理、洗净、烘干、炮制等预处理;  (二)生产中药制剂的工序(配料、粉碎、内包装等)不得在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环境下进行;  (三)西药厂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配备中药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药品,必须按照原核定的药品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如果改变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可能影响药品标准时,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至该批药品的有效期满后1年;无有效期的,保存3年。  第三十四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药用要求。使用没有上述要求的物品,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内附有合格标志或者化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七章 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的药学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质量检验机构,由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应当配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专职药工人员;  (三)新招聘和调入的从事药品调剂、收购、保管、销售的非药学技术人员,须经过本企业的药学知识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工作。  第三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  (二)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另设兼营商品专柜,不得与药品混放。  第三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除中药的饮片加工、炮制和按照处方代患者调配制剂外,不得自制成药出售。  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收购、销售药品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验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等制度。  第四十条 收购药品,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合格证、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包装以及药品的外观质量等。对中药材必须检查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第八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四十一条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医院(包括100张病床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医疗单位)的制剂、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县级以下医院的制剂、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制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制剂场所应当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和设备,并保持整洁。灭菌制剂室要具备更衣、缓冲、洗涤、配制、灌封、灭菌、包装等适宜的条件和空调等设施。配制输液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  第四十二条 配制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必须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须有相应的药检室。  经检验质量合格的制剂,由药检室签发制剂合格证,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合格的,不准供临床使用。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或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  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院制剂规范配制,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单位除药剂科(室)、同位素室(核医学室)可以配制、供应药品外,其他科室均不得配制、供应药品。  第九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除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外,《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应当载明药品检验所的质量检验结果。  罚款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的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以婴幼儿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除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首次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进口的药品未经国境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的;  (三)擅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或验证的;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规程,致使药品标准发生改变的;  (五)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在市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注明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有效期的;  (二)违反药品包装或者违反发运中药材包装规定的;  (三)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贴印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擅自收购、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新发现或者从国外引种的中药材的。  第五十四条 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和药品监督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规定如下(见附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不容易!选我吧!

第四节 采购员应了解的财务知识 一、单价的构成 单价的构成一般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分摊、票据所纳税点数、合理的利润等。 二、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指就供应商所提供的成本估计,逐项进行审查评估,以求证成本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成本分析应包括:工程或制造的方法,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直接及间接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或外包费用,营销费用、税额、利润等。 三、税金的计算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率=[售价/(1+税率)]*税率 进项税率=[进价/(1+税率)]*税率 增值税税率有17%,13%,6%,4%几种: (1)进项抵扣的税率:(尽量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a)大部分商品的销售都适用17%的税率。 (b)粮食、水、气、食用植物油、图书杂志、肥料饲料、农业产品等商品适用13%的税率。 (c)农产品初级收购可凭收购凭证抵扣10%。 (d)运费凭正规运输发票可抵扣7%。 (e)水费可抵扣6%。 (f)电费可抵扣17%。 (g)办公用品可抵扣17%。 (h)空调油耗、汽油等可抵扣17%。 (i)其它耗材如广告耗材、低值易耗品等可抵扣17%。 (2)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即使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不能抵扣) (a)购入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b)购入直接用于消费的商品。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 应交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率一般为5%和7%。 附加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增值税、营业税等主税基础上按比例提取的。 四、计算毛利和毛利率 毛利=不含税售价-不含税进价 毛利率=[(不含税售价-不含税进价)/不含税售价]*100% 不含税售价=含税售价/(1+税率) 不含税进价=含税进价/(1+税率) 五、票据 收据、普通国税发票、4%增值税专用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17%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一般应尽量要求对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转账支票、电汇、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不同的付款方式会对采购价格有所影响,必须了解这些方式的运用要求和注意事项,适当进行选择。 七、填写报账凭证 报销用票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a)填制凭证的日期。 (b)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 (c)经办人员签名。 (d)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e)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并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f)购货人或客户一栏应写明本单位名称(不加任何后缀如“采购部”)。 (g)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需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除外)。 报销单的填写: (a)票据张数、金额(包括大小写)、经办人姓名。 (b)负责人签字、验收人签字。 (c)应说明报销的事由。 其它注意事项: (a)如果金额有错,不得涂改,应重新填写。 (b)发票应按类别分别按顺序在报销单上进行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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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叙文的阅读,要明确有关的知识点,把握其文体特征。一、记叙文的概念:记叙文是以记叙、描写为主要表达方式,以记人、叙事、写景、状物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中学阶段,为了教学的方便,常常把消息、通讯、人物传记、回忆录、寓言、童话、小说等,都划归到记叙文教学中。二、记叙文的分类:从写作内容与方式看,可分为两类:简单的记叙文和复杂的记叙文。从写作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类:1.写人的记叙文;2.叙事的记叙文;3.写景的记叙文(即散文);4.状物的记叙文。三、记叙的要素:记叙文有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四、记叙的顺序:常用的有三种——顺叙、倒叙、插叙。五、记叙的线索:一般有以下几种——人线、物线、情线、事线、时线、地线。六、记叙的人称:一般采用第一人称或第三人称,个别时候使用第二人称。七、记叙的中心与详略:整体感知,准确把握文章中心。分析材料与中心的关系,理解材料的详略安排。八、记叙文所用的表达方式:常见的是五种——记叙、描写、说明、议论和抒情。比较复杂的记叙文,往往几种表达方式综合运用。

《中国药物评价》杂志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主办的医药科技学术性期刊。本刊致力于上市药物的评价研究,旨在加强安全用药和合理用药指导,扶持推荐优势品种得到临床医生的优先选择。主要栏目辟有:药物管理(政策与管理/警戒与通报)、综述、药物评价研究(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循证医学研究)、药物经济学评价(药品价格/研究应用)、合理用药评价(治疗指南/安全性监察/用药分析)、人物专访、论坛、趋势研究、榜单药物、国际观象台、培训园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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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亮博士有较为丰富的糖尿病临床及基础研究经历。至今共发表论文100余篇, 其中SCI收录近20篇。论文多次参加国际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其中12篇为大会口头发言。2002年获得国际糖尿病联盟 (IDF) 授予杰出青年研究者奖(第二作者),2007年获得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科技进步一等奖。自2007年开始为国内多家网站('中华糖尿病网' '国际糖尿病网' '心血管网'等)及杂志社撰写述评,并担任《药品评价》杂志特约编委,积极参与美国ADA、欧洲EASD及全国糖尿病大会报道。2007年始建立“糖尿病新进展博客圈”,对推广国内糖尿病临床与基础研究以及糖尿病患者教育起到积极作用。2012年作为主申请人获得美国AHA-Postdoctoral Fellowship基金资助。2012年获得美国内分泌协会(ENDO)优秀论文奖。同年获得美国高血压协会(HBPR)颁发的New Investigator奖 。

江西省药品评价杂志有限责任公司是2014-07-31在江西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11号江西省政协大楼10楼。江西省药品评价杂志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00031466212XB,企业法人仲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江西省药品评价杂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药品评价》杂志的出版、发行(期刊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会议用品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公共策划、市场调查、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医药技术开发、医药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5791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06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江西省药品评价杂志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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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为标准划分经费核拨的档次:

食品药品协管员工资待遇各地会有差异,主要负责检查管辖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巡查饭店、餐馆、熟食店做抽样检查,有问题上报。不同的地方待遇会有差异:1.以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为标准划分经费核拨的档次: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100元;具有大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工人技术等级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200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人技术等级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400元。建立综合协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服务年限第二年起,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20元的服务年限工资,服务年限工资以100元封顶。全面提高综合协管员福利待遇:综合协管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150元,具体检查项目由区财政部门与区卫生部门统一规定。综合协管员享有节日补贴,每人每年节日补贴共2000元。建立综合协管员工作激励机制:年度考核优秀的综合协管员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为各用人单位下达名额内综合协管员实有人数的15%。工作职责如下: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2'建立协管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及时掌握食品生产加工食业和小作坊数量、生产状况、产品种类、使用原料、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厂名厂址、出厂检验等变动情况。积极向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主、从业人员及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基础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依法、规范生产。协助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和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定期检验,对拒查、拒检企业进行说服、教育。定期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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