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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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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规划,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范本_html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旅游产业的发展在为文化交流提供便利的同时,社会意识形态中的糟粕也会随着外来旅游者悄然而至,对旅游接待地的社会意识予以腐蚀。如: 表现在价值观念上,当地居民已有人开始以羡慕的眼光观察着外来游人的生活方式,并开始疑虑自身的人生价值;表现在道德观念上,当地有些居民通过观察外来游人的生活方式,开始怀疑传统的真善美与假恶丑的是非标准;有的在外来文化面前自惭形秽;有的热衷于模仿西方旅游者的气魄和服饰,但却因其条件所限难免显露出东施效颦的滑稽。 6 污染自然环境,败坏社会风气 旅游产业的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的污染主要表现为:旅游交通的频繁和飞机、汽车、游艇等交通工具废气排放量的增加,使旅游接待地的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水质污染加剧;各种旅游设施的过度兴建,不仅有“三废”污染的问题,而且破坏了原有自然景观的布局;旅游者对名胜古迹的触摸攀爬和乱刻乱画,使名胜古迹的原始风貌及其存在寿命受到严重威胁;旅游者摩育接踵而至,大大地增加了接待地的垃圾处理量,加上一些旅游者随意丢弃废物的不良行为,致使当地垃圾成堆,蚊蝇成群,昔日那和谐宁静、美丽舒适的自然环境已荡然无存;特别是外来旅游者不适当地狩猎、采集、露营、野炊以及为了寻求刺激而对旅游资源的施暴行为,接待地居民急功近利,不顾后果地开山辟路、大兴土木,都可能导致物种灭绝,山火四起,气候恶化,水土流失,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如果说旅游产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可限期得到治理,那么旅游产业对社会风气的败坏却是难以好转的。受外来游人的影响,接待地的社会病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且有日趋蔓延之势。有的人以“个性解放”为名,行酗酒、卖淫、吸毒、迷信之实。又有人在金钱的诱惑和纵欲意识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违法犯罪。 第二章 旅游产业的社会治理 旅游产业对经济社会,既有积极功能,又有消极弊病。无论是积极功能,还是消极弊病,都是有一定条件的。一般地说,旅游产业的功能是主要的、现实的,而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是次要的、潜在的。因此,应当在澄清认识的基础上,发挥和扩大旅游产业的社会功能,抵制和清除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使旅游产业沿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而不应因噎废食。鉴于这种认识,许多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都对旅游产业社会弊病的治理想对策,提措施。 1 加强旅游规划,防止过度发展 必须对旅游接待量进行适度控制——在制定旅游规划时,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布局;在实施旅游规划时,则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旅游产业的发展进行有效控制;力避因旅游产业的超负荷发展而产生社会问题。 2 进行舆论引导,提高承载能力 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通过舆论传媒,引导当地居民,不断提高他们在心理上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承受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产业给自己带来的实际利益,以便为发展旅游产业尽心尽力。 3 生产健康产品,丰富游览内容 1997年中国旅游工作的主题就是,大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办好'97中国旅游年。这就要求旅游目的地应向游客提供满足人类正当需求的旅游产品,其旅游活动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和向上的,一切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积极健康的东西,必须加以抵制。而力争实现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的持续发展,将旅游行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则是1999年中国旅游工作的思路和奋斗目标之一。 4 健全管理体制,重视宣传教育 旅游接待地的政府部门应利用国家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对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予以强行治理和控制。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全国性、系统性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管理条例和政策法规,建立和强化专门负责治理和控制的执行、监督和管理机构,严厉惩罚那些违规犯罪的社会群体或个体,把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与此同时,尤其要重视宣传教育,强化对旅游产业社会弊病的软控制。既要对外来旅游者进行宣传,让其了解旅游接待地的有关的注意事项和政策法规,以便预防由于无知而发生违规行为;更要对旅游从业者和当地居民进行教育,以便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其思想上的免疫力。自1980年以来,世界旅游组织(WTO)每年为世界旅游日确定一个主题。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对旅游产业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对旅游产业社会弊病的治理。这些主题分别是: 1980年,旅游为保存文化遗产,为和平及相互了解作贡献。 1981年,旅游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 1982年,旅游的骄傲:做文明的客人,文明的主人。 1983年,旅游和度假是所有人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1984年,旅游为国际谅解、和平与合作服务。 1985年,开展青年旅游,文化和历史遗产为和平与友谊服务。 1986年,旅游:世界和平的促进力量。 1987年,旅游促进发展。 1988年,旅游:从中获取教益。 1989年,自由旅行,促成世界一家。 1990年,旅游,未获认知的产业,有待开发的服务。 1991年,通讯、信息和教育:旅游发展的动力。 1992年,旅游是促进社会经济一体化和增进各国人民了解的途径。 1993年,争取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持的永久和谐。 1994年,高质量的员工,高质量的服务,高质量的旅游。 从1992年之后,中国旅游业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作为从全局上树立中国旅游形象的一个重要措施。从中也可看出中国为了弘扬旅游产业的社会功能和治理旅游产业的社会弊病做出的努力。中国旅游业的宣传主题分别是: 1992年,中国旅游观光年。 1993年,中国山水风光游。 1994年,中国文化古迹游。 1995年,中国民众风情游。 1996年,中国度假休闲游。 1997年,中国旅游年。 1998年,中国华夏城乡游。 1999年,中国生态环境游。 2000年,中国神州世纪游。 2001年,中国体育健身游。 2002年,中国民间艺术游。 2003年,中国烹饪王国游。 2004年,中国百姓生活游。 2005年,中国旅游年。 2006年,中国乡村游。 2007年,中国和谐城乡游。 中国旅游业不仅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而且还确定相应的宣传口号。从这些宣传口号里,更可看出中国在弘扬旅游产业社会功能、治理旅游产业社会弊病方面所下的决心。如: 1998年华夏城乡游的口号是:现代城乡,多彩生活。 1999年生态环境游的口号是:反璞归真,怡然自得。 2000年神州世纪游的口号是:文明古国,世纪风采。 1997年5月22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通过了世界旅游领导人会议《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马尼拉宣言》。因该宣言是专就旅游业的社会影响发表的,且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权威性的,故全文录之,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我们来自世界7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私营团体的代表聚集一堂,出席世界旅游组织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举办的“关于旅游业社会影响的世界领导人会议”;我们认真讨论了旅游业的社会影响,研究了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影响,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效应;我们相信旅游业将继续不断地为各国和社区带来社会、经济利益,且旅游业并不是造成社会问题或与之相关问题的唯一原因;我们决心消除产生于旅游业或其相关活动的社会弊病。

贵州省旅游业及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黔南师院贵定分院贵定师范学校 自科教研室 贺万荣 551300 内容提要 :贵州是个旅游资源大省,有着丰富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在贵州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制约因素 。针对这些因素提出贵州旅游持续发展的六个方面的基本对策,以保证贵州旅游的待续稳定发展。 贵州的现代旅游业开始于 1979—1980 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贵州的旅游业发展迅速,为贵州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贵州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旅游省份之一。然而,贵州旅游收入与贵州旅游资源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贵州旅游必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立足现在,着眼未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贵州旅游健康、持续的发展。 �6�1 贵州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分析及前景预测 1980 年,贵州省旅游部门接待了香港师生暑期旅游团,成为贵州现代旅游业开始的标志。 1981 年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贵阳分社, 1982 年成立了贵州旅游局, 1988 年,贵州省旅游局与贵州省外事办公室正式分署办公,贵州旅游业从此自成系统。 目前,贵州有四星级饭店 1 家,三星级饭店 2 家,两星级饭店 25 家,一星级饭店 9 家,共提供客房 3300 多间,旅游接待能力大大提高。在旅游服务接待方面,现有接待机构 70 家,其中 12 家国际旅行社,有 58 家国内旅行社,配有多个语种的翻译导游人员, 有相当规模的旅游接待车队,旅游接待能力较强。 1980 年,贵州接待国际旅游人数仅 1694 人次; 1990 年上升到 24112 人次; 1995 年为 136459 人次。 贵州的交通运输条件近年来发展迅速。有龙洞堡国际机场一个,还有铜仁机场、黎平机场、兴义机场、安顺机场等四个支线机场。计划建设的还有荔波机场、黄平机场、茅台机场、六盘水机场等。在公路建设方面,已经建成新贵黄公路、贵遵公路、贵新公路、凯麻公路、顶兴公路、水黄公路、贵毕公路等高速公路或高等级公路,镇(宁)胜(境关)高速公路正在建设之中。铁路运输方面,继贵昆铁路、黔桂铁路、黔渝铁路、湘黔铁路之后,相继开通了株(州)六(盘水)复线、南昆铁路等。目前贵州的交通已形成了多种运输形式相互补充的立体交通网络,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便利的运输条件。 贵州旅游风景区点多,质高,面广。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8 个(黄果树瀑布、龙宫、织金洞、红枫湖、舞阳河、马岭河峡谷、漳江风景区、赤水四洞沟、十丈洞瀑布); 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荔波喀斯森林、赤水桫椤保护区、草海自然保护区); 2 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遵义、镇远); 24 个省级风景名胜区; 11 个自然民族村寨。 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贵州的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入旅游者行列的人越来越多。在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下,贵州旅游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旅游目的地人口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可以预测贵州旅游的大发展时期将会迅速到来,贵州旅游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6�1 贵州旅游大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和推进,贵州的旅游业将迎来春天。就目前来看,贵州旅游的大发展将面临一些严峻的考验: �6�1 贵州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差。近些年来,贵州的基础旅游服务设施虽 然得长足的发展,但各项基础设施之间发展不平衡,还不能满足入黔旅游客人快速增长的需求,反过来会制约贵州旅游的大发展; �6�1 贵州旅游可进入性较差。从 80 年代末期我省开始建设首条高等级公路 ——贵黄公路起,我省的交通运输条件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多条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铁路复线、支线机场的相继投入使用,为我省的旅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已经建成使用的各交通线路来看,很少有直达旅游景点的。也就是说,从市区到各旅游景点的道路交通状况还很恶劣,各景点的可进入性较差。 �6�1 旅游规划管理 体制不顺。由于旅游业的开发是一个多部门多待业共同完成的事业。在规划和管理的过程中,主管部分林立,责权利划分不清,职能相互交叉,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出现问题时互相扯皮的现象相当严重,损害了旅游形象,制约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6�1 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人们旅游目的和动机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从原来单纯的观光浏览演化为增长知识、消遣娱乐、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等,旅游者也从原来的国内客人为主发展到国内国际齐头并进的局面,因而对对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6�1 旅游产品竞争能力不强。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许多资源具有开发价值。但是,贵州旅游资源的资源优势并不等于产品优势,也不等于市场优势。贵州旅游产品的打造、包装、宣传和推销的力度不够,导致贵州旅游的竞争能力不强,养在深闺无人知,最终不能实现资源到经济的转化。 �6�1 贵州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一、理顺旅游业管理体制。在旅游业的管理体制上,要做到“三权”分离,使景区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行业主管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主导和行业主管是旅游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条例之一。所谓政府主导,指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对旅游业要正确定位,给旅游业发展予宽松的产业政策和较多的投入。在旅游业发展中作好宏观调控,把旅游管理的权力最大限度地放在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则应作好旅游发展的具体规划;协调好旅游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加强对旅游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把好旅游质量关。 第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增强旅游地的吸引力。贵州比较具有市场竞争力是旅游资源是自然旅游资源,自然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来源于优美的生态环境。尤其是生态旅游的迅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更高了。贵州是一个喀斯特地貌分布较广泛的地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旅游的环境容量较小,在大规模开发旅游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接待人数不断增加,将引起生态环境质量的迅速退化,最终又限制着旅游的发展。因此,要保证贵州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努力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在旅游发展中打出“生态”牌,在生态环境上大做文章。 第三、提高旅游地居民的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旅游人文环境。从目前来看,旅游目的地总是在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方,这些地方一般都是相对比较贫穷落后的地方,当地的居民素质普遍偏低。随着现代旅游的发展,旅游者的目的、动机、兴趣爱好等都在发生着变化,旅游者更多的想要了解旅游地的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旅游者与旅游地居民的交流将更为广泛。因此,客观上要求旅游地居民要具有较高的综合文化素质,才能适应现代旅游尤其是国际旅游的发展趋势。旅游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旅游地的居民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等进行培训,这也是提高旅游地竞争实力的一种有效措施。 每四、严把导游质量关,提高导游员综合素质。贵州有一批较有影响力的旅游资源,如黄果树瀑布、安顺龙宫、织金洞等,对发展入境旅游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贵州的导游员乃至全国的导游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对旅游景点的相关科学知识背景了解不多,讲解时往往局限于一些表象的东西,比如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景点的外观形象等。对于景区景点的一些内在的科学性的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满足游客的求知需求。今后对导游员的录用考查要注重综合素质的考查。要大力培养能掌握多门语言的导游员,满足国际旅游迅速发展的需要。 第五、加强对贵州旅游资源的整体包装宣传,提升贵州旅游形象。贵州是一个旅游资源大省,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都很丰富,但长期以来,贵州旅游接待人数与周边省份如云南、广西、湖南等相比差距较大,许多国内国外游客往往经过贵州直达云南而很少在贵州停留。其中有一重要因素就是长期以来对贵州旅游的包装宣传不够,导致贵州的旅游形象较差,人们对贵州的了解不多,认识不深。要保证贵州旅游在今后的发展中稳步前进,政府必须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全方位、多层次地对贵州旅游进行包装宣传。要让国内国外的游客了解贵州的旅游资源优势和特点,知道贵州、向往贵州、走进贵州、怀念贵州。 第六、继续发展贵州交通事业,增加旅游景点的可进入性。良好的交通条件是旅游业得以大发展的前提条件。最近几年,贵州的旅游交通条件的确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省会贵阳到各旅游景区的交通时间大大缩短。但是,现在的各种交通条件都主要是从贵阳到各旅游城市,而连接旅游城市与各景点的道路质量还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吸引回头客非常不利。因此,旅游交通的发展也是未来旅游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旅游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产业,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贵州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把贵州的旅游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峰,使贵州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成为西部地区的真正的旅游大省。 参考文献: 《旅游地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保继刚 楚义芳 彭华 编著 《贵州旅游地理》贵州科技出版社 杨龙 编著 《旅游管理综论》经济管理出版社 张广海 方百寿等 编著 《贵州旅游》 贵州民族出版社 廖善友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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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近年来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对旅游立法已经势在必行在奥运会后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入境国,我国2/3的人都会走出家门去旅游,在旅游的过程中,必将需要法律对这加以规范和保护就其可行性来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加强各地联系,提高监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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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邓小平理论概论、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语文(本)、 综合英语(一)、 综合英语(二)、 水平考试(一)、 水平考试(二)、 英语阅读(一)、 英语阅读(二)、 英语写作基础、 英语国家概况、 计算机应用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邓小平理论概论、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语文(本)、 综合英语(一)、 综合英语(二)、 水平考试(一)、 水平考试(二)、 英语阅读(一)、 英语阅读(二)、 英语写作基础、 英语国家概况、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升本:毛泽东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二外语:日语(二) 、 高级英语、 英语翻译、口译与听力、英语写作、 英美文学选读、 英语语法、 英语词汇学、 欧洲文化入门、 毕业论文本专业毕业生可以在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轻工、医药卫生、商检、化工、农业、冶金等部门从事教学科研与生产及管理工作。(本科四年) 每年一次性就业率都较高,就业行业包括教育、材料、军工、汽车、军队、电子、信息、环保、市政、建筑、建材、消防、化工、机械等行业。部门包括:各级质量监督与检测部门、科研院所、设计院所、教学单位、生产企业、省级以上的消防总队等。 应用化学专业的毕业生适宜到石油化工、环保、商品检验、卫生防疫、海关、医药、精细化工厂等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适宜到科研部门和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适宜继续攻读应用化学及相关学科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希望能帮到你!

旅游途中  小时候随同父母旅游,头一天晚上基本上是无法安心睡好觉的,心早已飞出去了,一心想着快点到达目的地,一路上盼着、渴望着快点到达目的地,想向着目的地的美好,可是真的到了目的地,基本上人也累得全身无力,到了旅馆就是大睡,严重的时候甚至于由于晕车而呕吐不止。那时不懂得何为旅游,也不了解旅游的真正意义。  现在人已长大,出玩的机会多起来,发现旅游的乐趣在于路途中每一个小节,更重要的是一种好心情。从背上行囊的开始,就已经是在旅游了,而一路上的风景,就是我们最应该珍惜的!  印像最深的还是去年夏季与老公结婚旅游的情景,临行的前一天,开始准备各种食品、衣服、用具,一大早,坐上火车背上行囊,到叶圣陶老人书中的《苏州园林》去游玩。  在北方看得最多的,就是绿油油的稻田、或者是如绿海一般的玉米地、高梁地,连绵起伏的青山,围绕于山峰的几缕轻烟。小时候,我总以为青山里住的人必是得仙的老道,美貌的仙子,很想走进他们,体验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中的一员。而现在依然羡慕山中的人们,看着或隐或现的几户人家,仍然想走近他们,了解他们的生活,寻求另一种生活,另一种规则、另一种快乐。  我是一位从小到大,一直没有离开过北方的人,那是第一次随同老公到南方。南方的景色与北方完全不同,途中更多的则是翠绿的莲叶、弯弯的河流、南方特有的小屋,家家是二层小楼,白墙黑瓦,每户人家的楼上都有一个太阳能热水器,黑夜里,从屋子里发出来桔色的灯光,使家变得更加温馨起来了。我的心也随同他们一样,变得快乐起来,盼着自己新组建的家庭也如同他们一样,就这样和老公平平淡淡、相依相偎到一生……  那时,真的希望路就这样走下去吧,我们根本不急于到达目的地,更不会像小时一样忽略了途中的风景。生活过的不就是一个过程吗?  我看见母亲一辈子省吃俭用,我们给她买的新衣服,她总是挂于衣架之中,不舍得穿一下,原因很简单,她总是希望有重大节日的时候,或者要出远门的时候,才会穿上新衣。然而,人的一生能有几个节日?又有几次远行呢?为何要用更多的时间去等待一个遥远的结果,而忽略了平日的生活呢?  细细品味,发现生活如同旅游一样,重要的是生活的过程,而并非是一个遥远的结果,让自己的每一天都如同节日一般,过得充实、快乐,你会发现,旅游的途中要比旅游本身更有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普遍增加旅游热必然到来。  旅游是人们生活的异地性、业余性有享乐性的集中体现。旅游是人们心中向往之地然后暂时离开家乡,到向往之地短暂生活一段时间。  过去旅游是有钱有闲而又有文化的高人雅士的专利品,现在全面小康社会的的福荫旅游已是寻常百姓共同的业余爱好了。  旅游是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各地为发展旅游业都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使尽浑身解数,搞大建设大开发,大包装大宣传,以吸引游客,发展旅游经济。有的建城,有的造景,有的不断完善和提升旅游设施,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消烟四起。因为旅游是投资少见效快的无烟工厂。谁占了先机就能推动谁的旅游市场的红火。  旅游是一种经济。旅游者的食住行游娱购都要花费钱财。旅游的组织者如旅行社,旅游目的地都会有旅游收入。而且旅游产品的开发包装越好,越能把游客留住就越能增加收入。旅游经济已占当地经济的重要比重。旅游经济发展了还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交通、餐饮、旅馆、金融、地产品开发、地方文化等诸多产业的发展。  旅游是文化。旅游离不开文化。现在讲旅游都是文化旅游。旅游首先是一种文化活动也是文化消费。我们到旅游目的地首先感受的是那里的文化,有的景点本身就是文化遗存。也有旅游地组织开展的系列文化活动。旅游者在参观景点文化中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当然旅游者本身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  旅游是精神愉悦。人们都是这山望着那山高。旅游典型的是见异思迁。到异地去游山玩水,看人观景都是心情,心情好处处皆景。出门旅游的人不在乎吃住,但很看重自己的感受。因而旅游很大程度很大层面在于自己的心情。这又和人的素养有关。出门在外不要逞强,更不能斤斤计较,不然就会因一点小事而坏了自己的心情,而使整个景色失色。  旅游感悟人生。人生就是宇宙的过客。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世上有很多好的风景,我们只能游览观看,谁也不可能独占。不管是谁再有权和钱也不能把明天买下。因而我们不能奢望太多。再好的景点都是天造,都有美中不足。人生也没十全十美。总有缺憾。  旅游没到过的地方,听介绍可能很诱人,很动心,当你费尽周折去了那里,也觉不过如此,这样的事常有。人生许你想要的拼命去要,付出了很大代价,得来后也只是“到此一游”。旅游是欣赏自然,走向自然。做人要顺应自然,融入自然。  旅游可以换个环境,换个心情,常旅游的人兴许还会换个别样人生。

英语语音: 课程性质:专业课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英语语音课程是普通高校及高职高专院校英语专业及非英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本科程学习英语的单音辨析知识和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学习语流中的语音知识和技能,以便排除英语听,说方面的语音障碍,促进听,说水平的提高。这对于所有学习英语的人来说都是必须的专业训练。课程的教学要求 1.掌握单音的发音基本知识,培养辨析能力。 2.学习英语节奏、连读等的语音特点,培养自然、流畅的英语口语。 3.学习英语语调的正确适用,培养有效的英语交际能力。英语国家概况 课程性质:专业课 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 :英语国家概况是一门介绍英美两国的地理,历史,政府,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等知识的课程。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英美两国政治,历史,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等基本知识,了解英美国家社会发展、现状和影响这两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因素,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英语语言学习能力,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一定的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 了解西方文明史。 了解英美两国的地理及其工农业发展特色。3.了解英美两国的历史发展。 了解英美两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及其特色。英语写作 课程性质:专业课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写作课是一门能力实践课,它不仅仅是通过理论指导来规范写作,更重要的是它将通过指导学生写作训练培养和提高学生用英语写作的实际书面交际能力。学生应能根据所给题目和写作提纲、图表、数据表等,在35分钟内写出一篇长度为200个单词左右的短文,内容切题,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法正确,语言通顺,表达得体;能根据提示在10分钟内写出60个单词左右的应用文;能掌握概要,摘要的写作规范和一般要求;掌握读书报告或其他种类报告的书写规范。学生应能够进行有效的记叙文、说明文及议论文的写作;并且要确定毕业论文的写作题目、大纲及内容。教学要求通过写作课,三年级的学生掌握写作的基本常识,包括措词、组句、成段、谋篇。不仅规范写作的形式,而且要精练文章的内容,全面提高写作能力。学生需认真学会搜集信息,查阅资料,整理思路,力求观点明确,说理清晰,语法准确,按照经贸英语专业的要求,完成2500单词左右的毕业论文。旅游英语 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为专业方向课,是一门培养学生旅游英语应用能力的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英语基本技能训练,促进学生掌握大量实用性较强的旅游术语,熟悉国内外丰富的旅游资源,目的在于让学生能够用丰富的语言从事旅游业务,在实践中能够对旅游相关知识讲解清楚,传神,且能引起国内外的广大旅游爱好者的兴趣,从而使得热爱旅游的人都参与到这项新兴的伟大的工程中来。基于该科目的这一特点,本课程要求学生从全方位巩固英语基础知识,强化专业英语学习,通过本课程学习能够听说从容。 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掌握大量的旅游英语术语,熟记知名旅游景点相关情况,经过学习和训练,学生应能达到下列要求:1.能够独立接待海外讲英语旅游爱好者,包括日常的基本沟通,提供全程的旅游服务,能用地道的英语将我们的旅游景点及服务特色介绍出来。2.能够在介绍旅游景点的同时介绍人文和历史知识,使旅游者能够感受到景点优美,导游人员热情,旅游地区的人文底蕴深厚。3.能够通过本课程学习考取英语中级导游资格证。文秘英语 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 文秘英语是一门提高文秘专业方向学生英语交际能力,办公能力的课程。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从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的总体目标出发,结合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实际,力求向学生提供其未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英语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实用涉外业务英语的交际能力。课程基本要求:本课程每单元有三个部分1.阅读与翻译 要求学生有阅读和翻译办公室常见涉外英语文章的能力2.模拟套写 要求学生参照范例模拟套写和翻译办公室常见的涉外文书3.听力与会话 要求学生能够进行办公室常见涉外口语交际导游英语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课程的性质、目的及任务导游英语是普通高职经贸英语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生语言交际能力,通过操练使学生具备用规范语言提供导游翻译服务的能力。课程的教学要求1)背景与指南:要求学生了解课文相关背景以及翻译导游的工作要点 2)导游英语会话: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导游工作的服务程序,包括迎接客人,沿途导游,商定日程,安排观光游览活动等不同工作场景。 3)阅读理解:要求学生通过材料阅读,熟悉不同类型的旅游景点。 4)练习:通过英汉互译,完形填空,词汇,对话等,形式的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5)补充阅读:通过对难度加大的阅读材料的学习,进一步提高阅读理解能力。要求学生阅读之后,能选出正确而优美的英文表达,重组文章,并能口头介绍。 外贸英语函电 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课程的性质、设置目的与要求: 外贸英语函电是一门旨在让学生了解基本外贸流程,读懂商务信函并能利用所学知识撰写相关信函的课程。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提高经贸英语专业学生运用英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课程基本要求:了解外贸的一般流程掌握常用的表达方式理解英语商务信函撰写商务信函 发展嘛去外企工作,或者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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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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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旅游法规论文参考文献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显然这哥们儿不知道什么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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