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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论文答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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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论文答辩时间

国经我们还没有学呢,不好意思。。不过法学的课要学好的话,课本一定要至少看一遍,结合相关法条,再看一些案例、以前考过的习题…不要灰心,下一次肯定能过!帮你找了点资料,看看吧。希望有用。。

如果考过了,明年二月份拿证,论文要在拿证后一年之内申请。

这本书比较厚,我考了2次才过。根据自己的经历,给你一点谈不上的经验。1、多看课本,我至少通看了4遍。2、有的概念可能不是一下子能明白,但是心里要有印象。3、多读相关的书籍,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要知道些。多关注经济频道的节目。4、有条件的话请教一下大学的老师,最好能听些课程。5、调整考试的顺序,先考考其他的相关课程。6、多做习题。

1、你如果所有科目都过了 并且论文也过了,那你就直接在报名系统上申请,1-5,还剩2天了,然后到自考办交相应材料,明年2月底能拿毕业证2、能不能拿学位要看你学位课均分是否70以上,论文是否良好以上啊。学位证好不是自考办发所以各个学校的时间不一样3、如果没考完是不可能提前毕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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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看你这个专业的主干科目要在70分以上通常是外语加三科主干科目。省考试院网站可以查到。或者咨询南大招生办也可以,网上有电话。

请说明省份,各省考试计划有区别。

你如果专科就是法律专业的话,就可以不考民法、宪法、还有刑法了。如果专科不是相关法律专业还要加考这些。具体科目如下:030106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主考学校:郑州大学开考形式:面向社会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备注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300015英语(二)14400167劳动法4500226知识产权法4600227公司法47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800230合同法59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1000249国际私法41100262法律文书写作31205680婚姻家庭法31300169房地产法3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1400233税法31505678金融法416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1700263外国法制史418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1900243民事诉讼法学5B、C类考生须加考2005677法理学7C类考生须加考2105679宪法学42200242民法学72300245刑法学72406999毕业论文(实践)0不计学分说明:1、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课程,即考完全部选考课程。2、毕业论文(实践)为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应考者依据培训与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撰写与答辩。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评阅和答辩。3、报考类别A类考生: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本专业(不考加考课程)。B类考生:监所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C类考生:其他专业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

自考法律本科那需要通过的课程有: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73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000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5 00249 国际私法 4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7 00230 合同法 4 8 00227 公司法 4 9 00167 劳动法 4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12 0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13 选修课 (8门中任选2-3门,不少于8学分,如果要免考英语(二),那么要另外再加三门)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00256 金融法(一) 4 00233 税法 3 00257 票据法 3 00258 保险法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00169 房地产法 3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 16 加考课1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17 加考课2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45 刑法学 7 00242 民法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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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哪个地区的?各省市开考的专业科目不同,你可以点击我们网站--各地自考--自己地区--自考专业栏目,具体查看自己地区的考试专业、科目。

AB纵横法律网 朱一平律师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ICSID受理案件的范围,需要阐明三层含义:(1)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以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争端。(2)必须是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秘书长、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确认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范畴。而“法律争端”则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争端。(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协议,是“中心”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辖的争端的范围。但“中心”每一项具体争端的管辖权仍取决于缔约国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凡当事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东道国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当地救济外,此书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及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主要参考北大《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通)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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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楼主你擅长什么呢?

我前天下午考的,是吉林省的考生,总共考了四科,那个考的比较多,也很杂,有倾销和反倾销条件、布雷顿体制内容、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内容、TRIPS的法律体系、GATS体系的法律体系,还有CIF术语和与FOB的区别,还有知识产权协定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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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要看报考什么学校比如北京邮电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对外经贸大学的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中国人民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北京师范大学的金融学专业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你也可以追问

很多啊,基本上各大类都有

商务英语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较系统的国际商务管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能在外贸、外事、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管理、教学、研究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本人商务英语专业大四在读,在当初高考填报志愿时将商务/财经英语作为了第一志愿。所以颇有研究!在我看来,商务英语专业是一些财经类院校特有的专业,要想学好这个专业,需要去到综合性大学或者财经类大学,毕竟如果只去语言类院校,很难将两门学科融会贯通。英语专业本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较系统的国际商务管理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能在外贸、外事、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管理、教学、研究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主要学习基础英语、高级英语、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写作、翻译理论与实践、英美文学史及选读、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市场营销等课程。目前商务英语专业大学排名比较知名的有科教评价网版本和校友会版本,不同评价机构指标不同,排名会有一定出入,大家可以综合两家机构排名对比看。商务英语专业大学排名【科教评价网版】 在科教评价网版商务英语专业大学排名中,商务英语专业排名第一的是四川外国语大学,排名第二的是广东外国语大学,排名第三的是黑龙江大学,以下是商务英语专业大学排名具体榜单,供大家参考:排 序 学校名称 水 平1 四川外国语大学 5★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5★ 3 黑龙江大学 5★ 4 上海外国语大学 5★ 5 华南理工大学 5★ 6 西南财经大学 5★ 7 上海财经大学 5★ 8 天津外国语大学 5★ 9 西安外国语大学 5★ 1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 11 大连外国语大学 5★ 12 暨南大学 5

要看你上的学校了。我有一个朋友学的是商务英语,他们也学了高数,不过他们的数学是数3,最简单的那种,他说简直是弱智。大多数学校是不会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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