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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健康饮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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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饮食健康论文

自己写吧,参考下(食品与营养科学)这本汉斯的OA期刊,找下自己的写作灵感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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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健康饮食论文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甚至在鸡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神州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    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第1篇:健康饮食健康饮食 “我们要吃绿色食品,不能吃垃圾食品……”这句话常常萦绕在我的耳边。大多数的人都知道要吃绿色食品,但是绿色食品又是什么呢?绿色食品就是无污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优质食品。我来举个例子吧! 大家都喜欢肯德基和麦当劳吧!但你们又知不知道食物里有多少能量呢?它们又是不是绿色食品呢?在我们的视线里6~8岁的儿童每天每千克体重约需要336千焦,9~12岁为273千焦。像我们这么大,大约30千克至40千克就每天需要8190至10920千焦。下面我来说说我们喜欢的食品有多少能量。我们喝的一罐为250克的可乐能产生热量460千焦,一罐为250克的汽水能产生能量502千焦。我们吃的一个为70克的冰淇淋能产生能量544千焦,10根为70克炸薯条能产生能量377千焦。一个为50克的汉堡能产生能量460千焦。还有一团为240克的面条能产生能量1000千焦,一包为100克的油炸方便面能产生热量1799千焦。如果我们每天摄入的能量超过标准,多余的能量就会变成脂肪储存在体内,容易使身体肥胖;如果摄入不足,就会营养不良。它们也是绿色食品。 我和妈妈去买菜,妈妈通常会选些菜叶完整的。我想很多人也一样。我开始也是这样想的,这样一直持续了一年。有一天,我和妈妈才在报纸看到,买菜要买有虫眼的菜才没有农药污染。这使我们大吃一惊,原来吃了一年的农药。 饮食是影响人体健康的重要元素之一。人的一生要吃掉大量食物,所以我们一定要选择健康食品。第2篇:饮食健康今天早晨晨跑回来,我的肚子早已经饿的咕咕叫了,一回到家,我就和爸爸妈妈狼吞虎咽的吃起面包来。 可是刚吃完面包不一会儿,爸爸肚子开始不舒服,泻了好几回,我和妈妈也开始闹肚子,我们这才想到是那个面包的原因。 妈妈找出面包的包装纸,发现面包是昨天才买回家的,而且面包的“保质期”并没有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爸爸当机立断的打开电脑,向“百度大仙”询问原因。 有人说:在制造面包的途中,许都鸡蛋都已经变质了,而做面包的师傅却为了节省原材料,把变质鸡蛋与面粉里混合在一起,加上了各种材料再用烤炉烤制出来后一点都看不出来,味道也没有多大的改变,但是人们吃了用“变质鸡蛋”做的面包,身体吸收不了,常常会引起肠胃炎,身体不适应…… 是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学校周边有许多小摊点,那诱人的"美食"发出阵阵香味,那漂亮鲜艳的包装让人“想入非非”,很多同学,都抵挡不住零食的诱惑,你五角,我一元地买了许多零食,结果,很多买零食的同学都因为吃了不卫生“垃圾食品”拉肚子,有的甚至导致中毒。而那些快餐店更是毒辣,为了市场上的竞争,放弃了质量的提高而开始降低成本,将地沟油、防腐剂过分使用,使食品越来越不安全。 这几年,食品安全事件,接连不断:石蜡大米,沙丁胺醇猪肉,化石粉面粉,福尔马林火锅,三聚氰胺奶粉,直至目前的地沟油和染色豆,每一个事件都令人心惊胆战,一次又一次的危及到我们的健康和生命!这些黑心的厂商们,一次又一次的做着昧着良心的事情,害了多少无辜的生命?你们难道就不知道觉醒吗?昧着良心赚钱安心吗?就为了贪图一时之利,将会失去永远的信誉! 同时,有关部门应该提高警惕,严查食品安全,让这些害人的食品严禁进入市场。 当然,在顾客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食品的质量、食品的保质日期以及生产厂家……”尽量购买质量有保障的品牌。 俗话说“事虽小,误擅为,苟擅为,子道亏。”事情虽小,可是却会因为贪图一时之利,害及无辜,失去所有认的信誉,到头来终究还是会吃亏。 认认真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不要弄虚作假,这就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良好品质。第3篇:安全饮食,健康成长安全饮食,健康成长民以食为天。世上的人们最不可缺少的物质之一就是食物了。我们每天每时每刻体内都有食物的热量,只有吃东西了,才会有力量和能量去做别的事情。但大家有没有想过食物的危害性呢?每一种食物都有自己所含的好的,但每一种食物当然都有不好的。选择好的食物是很重要的,如果你不幸吃了一些不干净的食物,那么你的各部分身体器官就会受到不同的伤害。那么说到底,怎么样去选择食物呢?我们现在大多数都愿意去超市买东西,那么就是先要确定日期,如果吃到了过期的食物,会对我们的身体产生影响。而且最好买的是包装完整、有产地、厂址、厂名的食物,这样的食物会很让人放心。接着就是掌握食物的相关知识,做到科学饮食,不要轻信经营者对食物的宣传,要全面防范。根据咱们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都已经提倡消费者注意选购具有国家认证标志的食品。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米,面,食用油,酱油,醋五类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五类食品必须通过“QS”认证,并在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及准入证号,才能上市销售。不仅要慎重的选择食物,还要正确的搭配食物。比如是猪肉。猪肉是人们生活中经常吃的食物。那么我们就要正确的搭配好我们的食物。猪肉和牛肉、羊肝、大豆、香菜是不可搭配多吃的。就先拿猪肉和牛肉说一下吧。《饮膳正要》指出:“猪肉不可与牛肉同食”。从中医食物药性来看,猪肉酸冷、微寒,而牛肉则气味甘温,能补脾胃、壮腰脚,有安中益气之功。二者一温一寒,有冲突,所以尽量不可多吃。生活中的食物太多太多了,不可能一一说明白,那么我就教给大家一个搭配食物的小技巧吧!根据体质搭配食物,根据季节搭配食物,根据地区的不同搭配食物,根据食物的四性五味搭配食物。如果还不懂,那就教一个更简单的吧,这是一首小诗:“五谷加红枣,胜似灵草;精粮合口味,粗粮润胃;豆腐配海带,常吃除害;白菜萝卜汤,益寿保康;心虚气不足,桂圆米煮;口渴心烦躁,粥加猕猴桃。”怎么样?这首小诗很简单吧。我们的生活中还会看到一些小食品,这些小食品都是不卫生的东西,很多学生都在买这种东西,不仅不卫生,还对我们的身体没有任何好处,虽然都是一角一角的东西,看似很便宜,但是那只是在赚我们的钱而已。我们不差钱,但不能为了一些不必要的东西而浪费钱。不仅买东西的学生要注意,我觉得买小食品的人们更要注意,不能为了小利小惠而人啊,难道不知道这样的东西会危害人们的健康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大力加强安全饮食的号召,大力加强看管范围和力度,不能再让那些小贩们危害我们祖国的下一代了。还要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调整、整合现有的部门职责,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整治效果。安全饮食,健康成长。我们的生活要安全的、健康的,在饮食的方面,我们就更加要注意了,希望我这篇文章会让大家明白,要安全饮食,才会健康成长。希望大家都会在美好的生活中吃上安全、放心的食物。第4篇:饮食我们要注意饮食习惯,不能吃零食,因为零食吃太多了,佷容易得紫颠。早晨要喝一杯牛奶、吃一张饼、喝一杯水,这样才能有助于消化。中午绝对不能给孩子吃剩饭,否则会得很多病,要让孩子吃得七分饱,这样才有利于健康,并且能长寿。晚上如果是胖的同学,最好不用吃饭。如果是瘦的同学,最好少吃一点。第5篇:饮食安全古人云“民以食为天”,至今也如此。但在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更注重的是饮食的质量和安全,也叫“绿色饮食”。不过,现在很多食物都不能吃。一些不法商人尽干着缺德的事情。比如:在猪肉、牛肉中注水;蔬菜中有过量残留的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这些都让大家提心吊胆的过日子,时常会问一问自己,当今到底该吃什么才是最安全、最有利于健康的呢?真希望国家卫生部门要采取严厉的手段,制止他们干这样违法的事情。那么我们怎样才可以“绿色饮食”呢?首先,要吃多种食物,少吃零食、多吃蔬菜、水果、鱼类、豆类、蛋类、肉类都不能缺少。因为我们正处在长身体的发育期,均衡的营养才能提供我们健康成长的需要,所以挑食的坏毛病也得统统改正。食品营养固然重要,但是食品安全却不容易忽视。俗话说:“祸从口出,病从口入。”的确,在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保质期,是否有质量认证标志,三无产品再便宜也不能买。特别是在学校门口贩卖的各式各样的零食,即便东西琳琅满目,令人垂延欲滴也不能买。以前我就很喜欢这些食品,看着上了色素的食品,不仅吸引人,吃在嘴里的味道还很鲜美。这些食品加工场所一般都是一些小小的家庭作坊,没有达到卫生合格的标准,也没有正规营业执照。现在的我,已经改掉这个坏习惯。每天路过学校路边的小店时,已经对我失去了诱惑力。因为,老妈再三强调:我喜欢吃的东西就去超市购买。记住了,我们都要为自己的身体着想哦。其次,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里,都应该饭前洗手,每天我们的手接触细菌的频率最高了,虽然肉眼看不见。最后,哪怕少吃一餐“肯德基”、“麦当劳”,都是对自己身体健康的负责。对了,现在社会上流行的“减肥”。我觉得不应该在我们学校流行。其实,肥胖的同学可以一边控制饮食一边多参加体育锻炼,把肥肉锻炼成肌肉,就会变瘦的。这样,不仅身体棒棒了,身材也苗条了,两全其美的好事情。不过,我在这里可以给你们一个小小的建议哦!你们大家在煮牛奶时,煮得时间不能过长。假如,你真得要喝热奶的话,可以用热水浸泡加热,将牛奶放入50摄氏度左右的温水中浸泡5------10分钟即可,注意热水温度不能过高,切记!绿色饮食是我们健康的保障,同学们,让我们把安全饮食牢记在心中吧!第6篇:饮食习惯不放弃每一个吃洋葱的机会。很多人吃菜时会小心翼翼地把洋葱挑出来,唯恐避之不及。这就大错特错了。洋葱含有大量保护心脏的类黄酮,因此,吃洋葱应该成为我们的责任。尤其在吃烤肉这样不怎么健康的食品时,里面的洋葱就是你的“救命草”。进入新的学校,换了新的工作,甚至季节改变,都可能影响你的饮食习惯。不过,无论环境如何改变,只要你雷打不动地坚持以下15个小习惯,健康就不会离你远去。1、复合维生素早饭后吃。研究表明,补充适合自己的复合维生素对身体健康大有裨益。那么,为什么要在早饭后吃呢?一来它可以提供人体一天所需,让你有精力投入工作学习,二来不至于给肾脏造成过大负担。2、每餐之前喝两杯水。这样做就能保持身体一直处于“水当当”的状态,还能控制食量。荷兰一项研究显示,饭前喝两杯水能减少饥饿感和食物摄入量,从而起到减肥的作用。3、把咖啡加在牛奶里,而不是把牛奶加在咖啡里。早起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杯子里倒满脱脂奶。然后喝掉1/5,再用咖啡把它填满。这样,你就能摄入人体每天所需的25%的维生素D和30%的钙。4、吃完快餐喝一大杯水。快餐里的热量和盐一般都严重超标,虽然我们拿吃进肚里的脂肪没办法,但一大杯水可以帮你稀释体内钠的浓度,让你离高血压远一点。5、不放弃每一个吃洋葱的机会。很多人吃菜时会小心翼翼地把洋葱挑出来,唯恐避之不及。这就大错特错了。洋葱含有大量保护心脏的类黄酮,因此,吃洋葱应该成为我们的责任。尤其在吃烤肉这样不怎么健康的食品时,里面的洋葱就是你的“救命草”。6、有条件的话,用凉水泡红茶。最近美国农业部研究发现,与青菜或胡萝卜相比,一份红茶中含有更多的抗氧化物质,它可以有效帮助你抵抗皱纹或癌症的侵扰。凉水可使茶中的有益物质在不被破坏的情况下,慢慢溶出,你所要做的只是多等待一会儿。7、下午三点,准时加餐。也许赖床可以成为你不吃早餐的理由,但下午三点的加餐就不能用任何借口推托了。在午餐和晚餐之间补充营养,可以帮你度过一天中最疲劳的时期。酸奶、水果、饼干都是不错的选择。8、橘子带着“白丝”吃。很多人吃橘子时都会把橘子上的“白丝”剥掉。其实,这里面含有丰富的黄酮类物质,对身体大有裨益。苦中带甜的口味,仔细品尝其实并不差。9、每天订个喝水任务量。忙碌的工作会让你在口干舌燥时,才想起一上午都没喝水。在办公桌上准备一个1.5升的大瓶子,把一天要喝的水倒在里面,给自己规定喝完才能下班。10、买水果时拿不定主意,就选深色的那种。虽说水果的外观五花八门,但要衡量健康性,深色水果肯定更胜一筹,因为里面含有更多的抗氧化剂。当你摇摆不定时,选择李子、乌梅这类黑色的水果准没错。11、用热水漂洗肉块。在切块的肉上铺一层厚纸巾,可以吸收油脂。如果你想去得更干净,可以把肉块放在漏勺里,用热水漂洗。使用这种方法,可以去掉大约一半的脂肪。12、把拌凉菜改为蘸凉菜。不是只有烤肉热量高,酱汁一样会给原本健康的凉拌菜带来不少热量。所以,把调好的酱汁放在一个小碗里,用切好的菜蘸着吃,这样,你需要的酱汁只是原来的1/6。13、有些“素”菜要“荤”着吃。油吃多了不好,但一点不吃更不好。南瓜、胡萝卜中含有大量的β—胡萝卜素,因此不能吃得太清淡。用油炒或凉拌都可以,如果南瓜用来煮粥,那么保证其他菜里有油,让它们到肠胃里会合。14、晚餐更要打好脂肪保卫战。有些人早餐、午餐不吃含脂肪食物,认为晚餐多吃含脂肪食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研究表明,在一顿饭摄入50—80克脂肪后的几个小时,血管弹性降低,血液凝血因子急剧上升。所以,即使白天吃得很清淡,也不要试图在晚上补偿自己。15、睡前吃些高纤维食品。麻省理工学院博士朱蒂斯·沃特曼说:“睡前半小时吃些低热量的碳水化合物零食有助于睡眠。”食用谷类食品是最简单的补充纤维的方法,而大多数人每天摄入的纤维量只有身体需要量(25—35克)的一半,所以,建议抓住睡前的最后时刻补充一下。希望大家注意饮食习惯,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喔!第7篇:饮食之感饮食之感常言道:“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对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我记得在一则报刊中看到:一个工地的工人因为吃了路边餐馆不卫生的饭菜而肚子痛,以至不能工作。我对这起饮食事故感触很深,这些餐馆老板被金钱蒙蔽了良知,害人害己,让我说,应该严惩这些坏家伙!在浙江电台的小强热线中,又听到了一起饮食事故,报道中说一所中学因四季豆炒得不熟而导致大多数学生中毒,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又让我了解到有些食物不能生吃;一些家禽、海鲜之类要烧得熟;有些食物不能混在一起吃……类似于前两则报道的事在我们的身边也屡见不鲜,对于我小学生来说,如果想让饮食正常,我觉得应该遵守以下几点:(1)不吃不洁净的食物。如:校门口摆着的小摊里炒的、烤的东西。(2)要购买卫生部门批准的食物。如:在一些大型商场里的物品,比较放心,得到群众的认可。(3)认真看说明书,生产日期。如:细读外包装中的资料,当得到你的认可,再放心使用。(4)注意个人卫生。如:饭前便后要洗手,勤剪指甲。(5)不吃身边的油炸食品。油炸食品,没有营养,这些东西吃多了轻者生病,重者甚至能致癌而死。这是我所想到的几点,还有许多值得大家注意的问题,总之,食品安全应该警钟长鸣。为了我们在地球上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关注食品安全吧! 第8篇:饮食之感常言道:“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饮食对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我记得在一则报刊中看到:一个工地的工人因为吃了路边餐馆不卫生的饭菜而肚子痛,以至不能工作。我对这起饮食事故感触很深,这些餐馆老板被金钱蒙蔽了良知,害人害己,让我说,应该严惩这些坏家伙!在浙江电台的小强热线中,又听到了一起饮食事故,报道中说一所中学因四季豆炒得不熟而导致大多数学生中毒,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又让我了解到有些食物不能生吃;一些家禽、海鲜之类要烧得熟;有些食物不能混在一起吃……类似于前两则报道的事在我们的身边也屡见不鲜如果想让饮食正常,我觉得应该遵守以下几点:( 1 )不吃不洁净的食物。如:校门口摆着的小摊里炒的、烤的东西。( 2 )要购买卫生部门批准的食物。如:在一些大型商场里的物品,比较放心,得到群众的认可。( 3 )认真看说明书,生产日期。如:细读外包装中的资料,当得到你的认可,再放心使用。( 4 )注意个人卫生。如:饭前便后要洗手,勤剪指甲。( 5 )不吃身边的油炸食品。 油炸食品,没有营养,这些东西吃多了轻者生病,重者甚至能致癌而死。这是我所想到的几点,还有许多值得大家注意的问题,总之,食品安全应该警钟长鸣。为了我们在地球上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关注食品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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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健康饮食论文1000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农田到餐桌,其中哪个环节失控,都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1]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食品安全已没有国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波及全球,其影响越来越多地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因此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密切广泛的关注。本文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食品检测发展方向作以简述,对保障食品安全的对策提出建议。1 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现状1 国民的食品营养卫生知识贫乏 我国人民的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大都是通过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形成的。人们对人自身、生物及微生物世界几乎没有什么了解。多数人并不懂得在日常生活中该吃什么和怎么吃才是安全的,在卫生部2009年2月13日通报2008年第4季度重大食物中毒情况中报告:该季度“家庭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的4%、死亡人数的7%,引起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误食野生毒蕈、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2]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贫乏,是威胁我国公民的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2 化肥、农药、兽药和物理性污染 化肥、农药、兽药、激素、抗生素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兽药、激素和生长调节剂使用不当,以及养殖环境污染,所生产的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被人们食用后,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还导致人畜共患病和疫病的增加。重金属在体内有积蓄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还可能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剂量过大的放射线照射食品,引起食品毒理安全性等问题3 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机 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目前我国尚未出现转基因食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直接报道;但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以下的潜在危害:损坏人体免疫系统、产生过敏综合症、对人体有毒性、引发人体对药物的抗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等,现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4 食品卫生监管不力 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一些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在于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却很少对食品的内在成分和含量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分析论证。在发达国家,每一种食品的产地,时间、批次等信息都在条形码上都清清楚楚地得到全面地反映,对问题食品的查处很方便。在我国,查处有问题的食品只能从销售商开始层层逆查下去,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也给造假者留下太多的机会。2 建立与完善食品检测发展方向的思考1 完善统一全面的检验检测体系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2 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应该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3 对检测机构进行整合和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安全检验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和人民的切身安全;目前的食品检验机构,县一级虽设有检验机构,但检测项目不多,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部门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不够专业,检验水平不高,往往一个产品重复检验,使检验结果不具有权威性,甚至扯皮,互不承认检验结果,既浪费检验资源,又增加食品企业的成本。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药品检验的模式,将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部门下属的检验机构整合到一起,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测,同时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所有的食品都应当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测机构加强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免收检测费,不合格的收取检测费,同时对抽检的结果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或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都在这一平台上发布。4 消费者直接参与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诚信为本,以大局利益和民众健康为重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确保家庭饮食卫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的同时,对不安全食品能够识别,拒绝消费、积极举报。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消费者都应充分发挥作用,三者合力、共同构筑保障食品安全的策略。 尽供参考,最好是自己写,每个人的观点毕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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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

食品安全与饮食健康论文范文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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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健康饮食论文范文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如果实在不会写,最好的方法是:自己写一点,再加上抄一点!但必须要有自己的思想!这样论文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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