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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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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科技文献的特点:数量多,增长快;形式广,文种多;内容交叉重复;文献分布分散;文献寿命缩短。四种途径分别是:通过机关主办机构或出版机构网站获取原文通过搜索引擎获取原文通过全文数据库获取原文通过免费电子期刊网站获取原文

主题法检索语言是另一种从内容角度标引和检索信息资源的方法它不象分类法以学科体系为中心,而是利用词语来表达信息资源中论述的主题概念用来表达信息内容的词语称为主题词主题词不同于自然语言,它是将自然语言中的词语经过人工规范后的语言,即经过词汇控制的词语所谓主题法,就是以自然语言中的词语或规范化的词语作为揭示文献主题的标识,并以此标识编排组织和查找文献的排检方法主题指文献所具体论述的对象和研究的问题,它以语词作为检索标识,按字顺排列,直观性强,也是一种普遍使用的信息组织方法该方法提供了一种直接面向具体对象、事实或概念的信息组织方法和信息检索途径主题的类型主要有:1、标题法标题法,也称标题词法,是主题法系统中最早出现的-种,它是以标题词(规范的事物名称、名词术语)作为文献主题内容的标识和检索标识标题法的主要特征是事先编表,标题词以固定的组合方式组织在主题表中,形成标题,检索按既定组配执行标题表通常由一个主表和若干个辅助表组成《美国国会图书馆标题表》(LCSH)是当今最著名的标题表标题法比较直观、容易掌握;查找速度快,但查全一门学科或具某一属性事物的文献却较为困难2、叙词法叙词法,又称为主题词法是将自然语言的语词概念,经过规范化和优选处理,通过组配来标识文献主题的方法叙词具有概念性、描述性、组配性的特点叙词法综合了多种信息检索语言的原理和方法,采用灵活的概念组配,并在词与词之间建立参照系统叙词法适用于计算机和手工检索系统,是目前应用较广的一种主题检索语言CA、EI等著名检索工具都采用了叙词法进行编排我国目前使用最广的《中国分类主题词表》(前身是《汉语主题词表》)就是属于叙词法,有电子版和印刷版两种形式《中国分类主题词表》是分类主题一体化的词表,与《中图法》相互对应,这对文献信息的组织和检索十分方便

科技文献(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literature)记录有科学技术知识或信息的一切载体。通俗地说,科技文献就是除了社会科学文献以外的一切文献。

纸质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楼上答的很全了

纸质文献按纸的种类大致可分为麻纸文献、皮纸文献、竹纸文献等。其中皮纸类文献包括用绵纸、开化榜纸、宣纸、绵连纸等写印的文献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一般用麻纸写书。隋唐五代主要用麻纸写、印图书,也用皮纸印书和写书。在敦煌写经和刻印的佛经多用麻纸及皮纸。宋元时期以皮纸和竹纸印书、写书为多,金代印书多用麻纸。明清时期印书多用竹纸,皮纸次之。明万历以前多用绵纸,万历以后盛行竹纸。清代印书用纸品种繁多,最好的是开化纸,其次是开化榜纸、绵连纸等。内府和武英殿、扬州诗局本多采用开化纸,如清雍正五年内府刊本《小字集注》为洁白开化纸。普通印本书以竹纸为多。晚清、民国时期印刷金石、考古、印谱、书画册等则多用宣纸。宋、元、明三代还常用公文纸背面及其他旧纸印书。近现代以来,由于出现了印刷报刊用的新闻纸,印刷一般书籍用的凸版纸,印刷辞书用的字典纸,印刷画报、美术图片、精致书刊等彩色印刷品用的胶版纸,印刷精致的书刊封面插图、彩色画报、年历等用的铜版纸,印刷表格、帐簿和其他书写印品用的书写纸,以及用于打字印刷、复写报表和凭单的打字纸、拷贝纸,等等,纸质文献更加丰富多彩,虽然20世纪出现了多种非纸质载体的文献,但纸质文献因方便实用,仍将是人类交流和传播知识信息的主要形式。纸质文献按记录知识的方式又可分为纸写本文献、印本文献、盲文出版物等。其中印本文献种类繁多,有雕版印刷文献、活字印刷文献、石印文献、机器排版文献、照相影印文献、计算机排印文献、立体印刷图片等。

历史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文献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运用一定的意义表达和记录体系,记录在一定载体的有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知识。

比较,首先足一个时间概念 -切文献都是各种知识的记录。时间就好似一个链条,它以“现在”为线索.前于此时谓之“过去”,后乎此音谓之“将来”:时间即历史,过去时间中产生的文献叫历史文献;现在即当今的文献叫当代文献。而“现在”,这个时间链条,是极不稳定且稍纵即逝的。当文献学家着手对某种当代文献进行整理研究的时候,它实际已经成为历史的存在物。所以本书使用的“历史文献”的时间概念。从属于的文献都是历史文献”的命题,在收罗文献时、尽可能予延至现在,从古代至建国以来的五十年,均沦述之。 其次,从学科体系来看,广义历史学包括自然界的变迁以及最初人类会活动发展的过程。内容涵盖十分广泛,广义的历史文献。它包括世界上的一切著作,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文学专指人类社会史,即所谓狭义历史学。历史学典籍则指古代各个阶段分类分录中的史部典籍,以及现代文。史、哲、经等分类中的文学著作、任何目录分类,都是相对的。因此,史部以外各部其实多属于史学文献,古今学考早有论说。章学诚《报孙渊如书》称.“承询《史籍考》事、取多用宏,包经而兼子集,不特如所询地理之类已也。”可见串氏所著《史籍考>,已不限于四部分类的史部典籍;章氏又有”六经皆史”的论题、这是指《六经》皆为史料。早在两千年前.司马迁作《史记》,就以《六经》为史料。他提出了“颁协《六经》异传,整齐自家杂语”的命题,广泛取材。但是,如果把四部典籍都视为历史文献.则是广义历史文献,它与一切文献没合区别,而失之于混淆;如果固守史部类日,必又失之于偏狭c“混而合之则不清.拘而守之则已隘”(章学诚:烛考释例女),即所谓“过犹不及”,太广大狭都是弊病。本书考察的历史文献,以狭义的支部典籍为主体,而概述广义的四部文献,别择其中的历史学史料文献.主次分明。

当文献学家着手对某种当代文献进行整理研究的时候,它实际已经成为历史的存在物。所以本书使用的“历史文献”的时间概念,从属于的文献都是历史文献”的命题,在收罗文献时、尽可能予延至现在,从古代至建国以来的五十年,均沦述之。其次,从学科体系来看,广义历史学包括自然界的变迁以及最初人类会活动发展的过程。内容涵盖十分广泛,广义的历史文献。它包括世界上的一切著作,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文学专指人类社会史,即所谓狭义历史学。历史学典籍则指古代各个阶段分类分录中的史部典籍,以及现代文。史、哲、经等分类中的文学著作、任何目录分类,都是相对的。因此,史部以外各部其实多属于史学文献,古今学考早有论说。章学诚《报孙渊如书》称.“承询《史籍考》事、取多用宏,包经而兼子集,不特如所询地理之类已也。”可见串氏所著《史籍考>,已不限于四部分类的史部典籍;章氏又有”六经皆史”的论题、这是指《六经》皆为史料。早在两千年前.司马迁作《史记》,就以《六经》为史料。他提出了“颁协《六经》异传,整齐自家杂语”的命题,广泛取材。但是,如果把四部典籍都视为历史文献.则是广义历史文献,它与一切文献没合区别,而失之于混淆;如果固守史部类日,必又失之于偏狭c“混而合之则不清.拘而守之则已隘”(章学诚:烛考释例女),即所谓“过犹不及”,太广大狭都是弊病。本书考察的历史文献,以狭义的支部典籍为主体,而概述广义的四部文献,别择其中的历史学史料文献.主次分明。中国历史文献的积累,有三个方面的重要途径。一是官府档案文书的积存,二是历史撰述的日增,三是史书以外的各种撰述的发展。

今天我们所说的文献,主要指有历史意义的比较主要的书面材料,广义的文献定义就成了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依据国际定义文献乃是一切情报的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献"的概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泛指古籍外,近人把具有历史价值的古迹、古物、模型、碑石、绘画等,统称为"历史文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献著录总则》关于"文献"的定义是:"文献: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在这一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知识"是文献的核心内容,"载体"是知识赖以保存的物质外壳,即可供记录知识的某些人工固态附着物。也就是说,除书籍、期刊等出版物外,凡载有文字的甲骨、金石、简帛、拓本、图谱乃至缩微胶片、视盘、声像资料等等,皆属文献的范畴。数千年来,我国先人创造出丰富而灿烂的各类文化硕果,主要是录存于浩如烟海的古代图书典籍之中,这些就是古典文献。而其中与某一学科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就是该学科的文献。古典文献学的基本任务,是继承古代校雠学家的方法、经验和成就,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发掘、搜集、整理、研究这些文献,去伪存真,考镜源流,使之为各个学科、各个层次的专业工作者所了解、掌握和利用,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科学文化,进而为全人类作出贡献。

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

法律文献的意思就是法律条文。文献【拼音】[ wén xiàn ]【解释】(名)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资料|历史~。【近义词】文件、公文文献的近义词1、文件【拼音】[ wén jiàn ]【解释】(名)公文、信件等;指有关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文章。【近义词】文献2、公文【拼音】[ gōng wén ]【解释】(名)机关之间相互联系事务的文件:~袋|批阅~。【近义词】公函、文移、公牍【反义词】私信、私函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529年拜占庭帝国颁布《敕法汇集》,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发展到极其发达、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另外,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严格、确切和结论明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

法律文献的概念及特点分析

法律文献的意思就是法律条文。文献【拼音】[ wén xiàn ]【解释】(名)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资料|历史~。【近义词】文件、公文文献的近义词1、文件【拼音】[ wén jiàn ]【解释】(名)公文、信件等;指有关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等方面的文章。【近义词】文献2、公文【拼音】[ gōng wén ]【解释】(名)机关之间相互联系事务的文件:~袋|批阅~。【近义词】公函、文移、公牍【反义词】私信、私函

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 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正确地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是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有关,也鉴于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等一些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论,而这些争论又直接影响着法史研究能否朝着科学的方向开拓。为此,就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探讨甚有必要。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在历史上适用于包括中国本土、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广大地区,又称中国法文化圈。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基本为律与令。律令制至唐代臻于成熟,而此时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国家建设,大量摄取唐朝律令制度,整体而言,七、八世纪的东亚,以汉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以律令制度的适用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历史世界。此后尽管中国和周边国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变迁,皆不影响律令制度的摄取。 因此可以说,中华法系在七、八世纪随着中国文化圈的形成,已在东亚地区形成,并一直持续至近代。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发展史是与中国文明发展史交融在一起前进的。对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此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阶段和断限这方面的见解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称,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中国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陈朝壁、陈鹏生等便持后一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当是死法系,但若从法文化的价值观念及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讲,法系可以超越社会形态,中华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陈顾远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华法系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李钟声则认为,从“结绳记事”的上古到尧、舜时期,是中华法系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中华法系发展阶段的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未能用确凿的理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恩格斯在叙述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时,认为“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于国家产生。我认为,对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观点,应继续进行探讨。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时,依据的应当是可信的资料,而不必囿于前人的结论。 在西方法律史论著中,“法”、“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腊被创造出来,在古罗马被发扬光大,走过中世纪,近代以来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类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国法虽然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对于西方“法”本身的发展来说,基本没有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史论著中,法往往被认为就是“刑”,在近代遭遇西法后就解体了,被西法取而代之,这使得今天谈论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与意义异常困难。 原因有二:一是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彻底地藐视甚至毁弃传统,损毁、藐视的实际是民族传统的自信与尊严,切断了法学青年与民族文化命脉、民族精神源头的牵连,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载,无法进入传统;二是今天认识、估价中国法律传统的尺度都源于西方标准,主要是启蒙时代提供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历史观。用这个尺度估价传统,只能是削足适履,流于浮泛臆测;而且这种尺度被奉为今天法学青年的意识形态或信条,与中国传统势同水火,怎么可能用它来正确估价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许多法律思想通史类著述把研究的范围局限于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没有予以明确的区分。而且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套用“人物的阶级属性+政治法律思想+阶级局限性”的结构式予以表述,多种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一律。这种研究的方法和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亨利梅因提出的“社会进步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理论只适用特写的某些社会,如英国,因为英国的封建身份地位关系和长子继承权逐渐让位于基于契约的关系。但在当代社会,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只是一般认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而契约的重要性提高了。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约是逐渐从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发展起来,可是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约从历史上很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犹太圣经。犹太法的平等观念逐渐影响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的法律,而传统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是礼治和法治影响的结果。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秦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观念以及契约权利(非契约自由)的观念已经开始萌芽。中国的国家法自先秦发展到清末,虽经多次变更,但法家和儒家的对立一直存在于封建中国的法制历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支持“契约自由”,而深信礼法、重视身份地位、重视德的儒家则轻视法律。 但是,儒家学者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却逐渐开辟出一片越来越广的“契约自由”的领域。从唐到清,尽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使大多数百姓要求获得与其他特权阶层相同的权利,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观念仍然得以发展。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方面显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有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是历代统治阶级过多地关注民众的法律义务,而对于民众的法律权利却往往忽略不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失衡状态造成了自古以来民众和政府的对抗。然而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当民众的权利没有威胁到统治阶级自身安全的进修,民众的某些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中国古代民众的结社权就是在专制体制下艰难存在的一项权利。 从中国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中国古代民众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社会平等的法律意识,有重视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夹缝中生存的古代民间结社虽然对中国历史的进程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但却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促进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正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史学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而事实上,就中央系统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监察、行政各不统属,司法系统设官置吏尤为发达,并俨然独立。 唐朝以前,尽管偶有监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但旋即得以纠正,体现出“司法独立之宗旨”。但唐代以后,这一体制被破坏,司法渐失独立。就地方系统而言,唐以降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被打破后,地方设置了专理司法的官职,明代都、布、按三司并置,清代因之,督抚虽为事实上之长吏,然仍属中央系统官,并不得侵越前者之权。因此,概而要之的论述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实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还应细考详察。 对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规、乡规民约、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约之发达,令人惊叹。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期的辽、西夏、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习惯法,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的发展。 纵观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中华法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辩疑》,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华。 现今,中华法系在规则模式上的所谓“死去”并不意味着数千年的遗产就完全走出了我们的生活世界,相反,固有的法律观念还十分顽强地统治着我们的日常行为选择和法律理解路向,因此,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经验,就不止是关注古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模式,或者关注一种已经逝去了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发思古之幽情”,在实质上,对它的关注,仍然是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现实和法统精神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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