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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摘要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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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论文摘要的格式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甚至在鸡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神州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    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思考  摘要: 2012年2月16日是我国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正月十五吃元宵是我国的一大传统。然而元宵节刚过不久,就有网友爆出在吃思念牌元宵时出现吃出创可贴新闻。继此之后,又爆出思念食品被吃出泡沫和苍蝇头等消息。此消息引起了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本文论述近十年我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为何会出现此类事件的原因。同时为今后的食品监管提出了自己认为可行的意见。希望读者能从从中引起共鸣。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原因 对策  正文:俗话所民以食为天,在食品三要素(安全、营养、食欲)中。食品的安全站首要地位。所以说食品的安全问题很重要。然而近十年来我国却涌现出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2003年出现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4年在阜阳出现了劣质奶粉,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头娃娃。  2005年碘严重超标的雀巢奶粉,2007年含瘦肉精的猪油。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2009年又爆出石蜡火锅底料、 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的新闻。而毒生姜、染色馒头、激素黄瓜与我么一同走过了前不久传出蒙牛因黄曲霉素检测超标。我国部分城市的蒙牛牛奶均被下架。是至今是在进入21世纪的的这是一年里,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于是又不少网友调侃特问道,明天我们该吃什么。  我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的食品安全问题呢?1、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法律法法规可能不够健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2、不少商家道德单薄。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非法行为。3、我国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获得证照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四十多玩家。食品经营户210万家、无证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更是不计其数。正因为生产经营户数量如此巨大。所以我国的食品监管面临巨大压力。4、同时,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纵观种种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  而目前我们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  首先。国家应有针对性的加大力度整治力度。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中大力整治。开展发挥群众力量,深入到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联合执法机构,最后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应大力惩处。  对于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要改善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企业责任人。实行科技创新。提倡科学理念。严格监管确保食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是安全。  而对于社会上的餐饮企业和以经营餐饮业的个体户来说,要诚信经营,不赚昧良心的钱。且要做到加工和销售的食品在每个环节都是安全的。不使用地沟油和廉价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原料。保证使用餐具的安全性。  对于学校来说因做到,突出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隐患。不定时对食堂及服务网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分工专人整改。定人定点监管,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在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以及温度和时间等环节中应严格注意食品安全。,以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确保,学生们使用餐具都经过清洗和严格消毒。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首先就是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而为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宜购买流动商贩出售的食品,要在正规、有信誉的商场、超市购买。注意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二、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预包装食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单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凭据。 同时积累生活经验,学会辨别用化学试剂处理过的农产品。避免上当。  三、查看食品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外漏的情况,是否有受胀起鼓的现象,若有此现象,表明食品可能已被污染或变质。  四、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是否齐备,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注有配料表、生产批准文号、QS标志等,还要注意贮存条件提示。  五、购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要注意看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当看包装上是否载有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注意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并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销售。如果一旦我们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要积极维权,不要怕麻烦或妥协,如果采用妥协的方法,就会给不法分子和黑心企业机会去谋害更多消费者。而而假设每个人都忍气吞声,妥协了。那社会的正义何在?人们的良知何在?  对于小商小贩,应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关注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犯规的经营经营活动坚决不做。  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对于农业,国家也以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完善农贸产品检查制度。促进农药和兽药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农业投入的安全性。而农产品种植者因提高种植技术。生产出质量好的农场品。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畅销,而不是为了使农副产品更为畅销。部分农场品生产者或许销售者为了他们的产品跟为畅销去运用化学试剂来使产品更为美观。  而本人认为媒体积极曝光不安全食品事件。使人们舆论的力量得以发挥。  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大大增加了我们对国之食品安全关注和担忧。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要先此类事件今后少发生,就要做到执法不委托,监管不推托,应急不懈怠,监管职责无缺位、监管区域无盲点、监管对象无遗漏、监管环节无断链,依法依规整顿,切实解决餐饮服务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而作为个人,我希望从事食品有关行业经营行为高尚一点。而个人在购买食品时小心一点。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一点。  食品安全问题是大问题,他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这几年发生的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禁让人人们问起。我明天吃什么?人们的良知哪去了?这些问题引起我们的深思。他提醒我们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业市场经济时。我们不要把良心给丢了。  作成此文希望读者引起共鸣。同时希望不法商家要是看完此文,希望能唤回他的良知。少赚点黑心钱。

我只帮你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一下,我觉得不错的

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摘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样的论文网上肯定是有不少的~所以~你去看下(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呗~找找这样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从“瘦肉精”喂大的猪到“嗑药”的多宝鱼,从苏丹红“美容”的鸡翅到矿物油“抛光”的大米……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数量增多,频率加快,导致不少人对食品安全感到忧虑与恐慌。那么,我们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究竟怎样昵?其实,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从总体上说是好的。党和国家一向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保障食品安全视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能力大大加强,优质品牌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部分食品企业加工技术和装备接近或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大型企业普遍拥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同时,一套基本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一套各部门联合行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也已建立起来,基本覆盖了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但是,保障食品安全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从食品种植到消费的环节多,各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涉及的行业发展水平不一,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近期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广大群众反映强烈,表明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尚有不少亟待完善,提高之处。首先,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中,虽然农业和食品工业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目前仍有两亿多农户进行分散生产,还有数百万个分散的小型加工企业,大多生产设备陈旧简陋、工艺落后、生产环境较差。对这些准入门槛极低的生产经营者进行高标准、严要求的统一管理难度很大,需要一个过程,还难以完全杜绝化肥、农药残留量超标,抗生素、激素滥用,食品加工过程中病原微生物污染等现象。此外,工业化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使得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与未妥善处理的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进入农牧业生产环境,造成农作物、水产品和禽畜产品的污染。这也是食品安全风险性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其次,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还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即每个部门落实一份责任,如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由农业部门管,食品生产由质监部门管,超市、商场等食品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等等,这从道理上讲是可以齐抓共管的,但实际上很难进行协调统一行动。一方面会出现监管空白;另一方面会由于责任不明,导致相互推诿,一些部门对有利的争着去管,没利的相互推诿。比如, “三鹿事件”中,最为关键的奶站居然没有人监管。这种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弊端在总体上削弱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最后,与当前食品安全严峻的形势相比,我们的监管与执法水平较低、力度不够。突出表现在: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而且标准本身还分很多种,由于缺乏协调而经常“打架”,导致监管执法人员无所适从;行政执法的形式往往是“集中整顿”的短期式检查,整顿过后,一些问题企业仍我行我素,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泛滥——打击——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的怪圈;现行法律法规对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个别地方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维护稳定为由,对取缔非法企业不坚决,甚至阻挠执法,充当“保护伞”;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监管职责不到位,检查走过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等。这些都是亟待改进和加强的。

关于食品安全论文摘要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甚至在鸡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神州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    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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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模式探索 [2009-08-02 06:56]   摘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显示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现期。如何实现对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受到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剖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科学监管模式。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诚然,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1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2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2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根据美国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结果,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从而把资源和工作重点放在具有最大潜在影响的风险上;以清楚、合理和科学(以风险为基础)的国家食品法律体系为基础;开展全面的监督和监测活动,并以其作为风险分析的基础;在中央层次上有一个权威声音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拥有在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中央行动中贯彻中央政策(以科学为基础)的权力和资源;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和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拥有实现职能所必需的充足资金。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1归并执法职能,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将整个食品安全链的监督职能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经法律赋权后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隶属于国务院,为国务院直属工作局,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实施垂直管理。对食品的种(养)植(殖), 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全过程直接实施法律监督。其主要职能是: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定、修订和颁布食品法定标准;拟定、修订食品种植(养殖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食品卫生质量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核发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餐饮业许可证;监督鉴定、抽验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和餐饮业的食品质量及卫生质量,发布国家食品安全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质食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食品集贸市场;审核食品广告,负责食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全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等。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一条边垂直监管的机制后,可有效地避免过去那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制约,职权重叠交叉,办事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打击不力的种种弊端,从而真正形成权威、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建立办事高效、运作协调、行为规范、政令畅通、监管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2建立规划科学、配置合理、管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运行机制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3] 李海金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05,(12)   [4] 潘文我国食品安全成因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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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举报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正直市民遭香港当局打压致精神失常——一位受害女童父亲的悲惨遭遇Tac先生对女儿一直呵护有加。一天,三岁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后,持续高烧,送医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肠胃炎。后经化验,该食物内含有数十条虫。此后,Tac先生又发现多间超市出售发霉、变质和过期食物。对香港执法部门漠视投诉,玩忽职守的行径,Tac先生极为愤慨,先后向主管当局、立法会议员发出数百封邮件,痛诉不安全食物之严重危害,跪求当局从善如流,重典治乱。然而,Tac先生的正义诉求,犹如石沉大海。为防悲剧重演,Tac先生决定揭穿重重黑幕。透过对全港数百间大型超市的暗访取证,Tac先生耗资逾万元购买了数百种不同品种的过期食物作为证物交予当局,现场拍摄了数以千计的照片和影片,向当局提供了数十万字的食物投诉供词……Tac先生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繁华商业中心区内某大型超市,在五个多月内,先后十一次售卖过期食物,而距离该超市不足五十米处,就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总部。更令人愤慨的是,Tac先生在铜锣湾某超市付款购买多件过期饮品作为证物后,遭多名店员抢夺毁证。Tac先生致电当局求助,当局拒不派员到场执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在八个多月内,Tac先生排除各种阻力,先后举报了274宗超市涉嫌售卖过期食物的个案。而当局数以千计的执法人员又是如何监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资料显示:此前三十个月内,当局发现食物已超过食用期限的个案总数为4宗。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局对商家罪行视而不见,对民众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过期食物泛滥成灾、无良商家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如果无人挺身举报,香港食物安全触目惊心的真相将永远被掩盖。Tac先生“不识时务”的举报触犯了当局大忌,恼羞成怒的当局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报复行动,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为了继续粉饰太平,当局不断玩弄花样,刻意制造高压恐惧,处心积虑地阻挠Tac先生举报,以各种防不胜防的卑鄙伎俩,对Tac先生进行残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急剧恶化。Tac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作为纳税人,自己每年将辛苦赚得的血汗钱供养给政府,官员养尊处优,坐享高薪厚禄,却罔顾市民权益,悍然动用政府资源,对付一个为公益而艰辛奔走的正直市民。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奖励市民举报食物安全犯罪,不遗余力加大打击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当局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方面穷凶极恶,视举报人如眼中钉,不择手段打压市民举报;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纵销售商将一些容易变坏的食物日期标签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惩罚。《苹菓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明报》、《太阳报》、《文汇报》、新浪网等香港各大媒体对Tac先生举报过期食物进行了全面报导,香港食物安全丑闻欲盖弥彰。然而,食物安全“无人管”的乱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持续蔓延。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政府运作的角色,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Tac先生多次致函要求申诉专员介入调查,均遭拒绝。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寻求全国舆论的声援。此时的Tac先生,面对排山倒海的压力,精神濒于崩溃,经香港某医院精神科确诊患上“混合性焦虑抑郁症”,疾病的折磨时常让他痛不欲生。人间正道是沧桑。Tac先生不畏强权,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为坚守良知,捍卫正义付出了惨重代价,期盼社会各界仗义执言,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帮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邮箱:)*更多图片请透过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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