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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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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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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2002年荣获全国百强人文社科学报,列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类核心期刊。2002年在全国人文社科类学报转载率排名中排全国人文社科学报第5名。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创刊于1983年10月,距今已有23年了。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法律科学》高品位的学术性与现实性密切结合,凝重厚实、质朴实无华的风格特色。凝重厚实强调理论观点根基深厚,论证深入,资料翔实;质朴无华,则要求踏踏实实研究问题,老老实实做学问,力戒浮躁虚夸。《法律科学》这一特色已经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徐国栋教授在给《法律科学》编辑部的来信中指出:“该刊在栏目设计、选题策划、内容选择上相当精心,辟有学术论坛、立法研究、司法实践、国外法学评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栏目。既有各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化研究,又有根据法学研究动态开设的前沿性专题,努力做到将基本理论研究与热点研究相结合,让期刊与法学发展与时俱进。每期都有知名法学学者的鼎力之作,又有中青年专家的精彩论述;既有对国外先进学说和制度的介绍评述,又有对国内问题的深入探究。同时尽力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法制建设之间建立起经常的联系,促进三方的互动沟通,弥合纯理论与纯实践两个极端之间的鸿沟,使法学能有效地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同时使立法与司法实践双方促进法学的发展。《法律科学》的特点是内容丰富,选编精致,兼收并蓄,紧扣时代。”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律科学》作为法学杂志中的重镇,以其法理性自立于法学杂志之林,对于我国法理学以及部门法理学的发展功不可没。”郝铁川教授评价《法律科学》杂志时指出:“20年来,她清纯的学术特色、不变的法律理想追求、严格的学术规范,在法学界得到了一致的好评。”周国均教授指出:“据十年的阅读和考察,我认为,《法律科学》是一份与时俱进、不断攀高、质高饰美的高校法学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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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刑事辩护的修改完善与发展一直备受关注。2012年刑诉修正案不仅提前了辩护权的适用时间,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救助群体范围,还对辩护制度中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力性内容、告知义务等义务性内容、申诉控告等救济性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这不仅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进步,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更是保障人权、彰显正义、发展民主的题中之意。但是,在进步的同时其局限性也很明显。无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还是从实践的影响来看,这部新刑诉法框架下的辩护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发源于西方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现已盛行于世界各国,其孕育和形成意味着一国对刑事司法的精神和意义的思考有了一个新的高度。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而且是司法公正及法律专业化的必然要求,其职能实现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彰显了一国刑事法治的发展水平。伴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刑事辩护早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能。但由于诸多现实和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其不完善性,导致了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不遇到新问题、新困难。不过,我国一直走在不断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道路上,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新《刑事诉讼法》,并已于 2013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此次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新《律师法》进行有效的对接,基本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但是,立法的完善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需要在实务层面进行进一步探析。以下,我们主要从新刑诉修改的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内容来研究讨论。一、新刑诉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一)辩护律师的介入权时间提前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将辩护制度排除在侦查程序之外。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既无沉默权,也无律师帮助,在面对侦查机关不断讯问的极大压力以及极有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在最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阶段却剥夺了这一权利,错失人权保障的最佳时机。而新刑诉中将此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修改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能从客观上对侦查活动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能促使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防止主观片面,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关押、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发生,促使案件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理想状态。(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强化刑诉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设立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基本人权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此次刑诉修正案切合这一理念,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一,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由审判提前至侦查、起诉阶段,这一修改使得辩护制度的时间整体提前;其二,法律援助适用对象得以扩大。修正案第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上两条规定扩充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惠及对象,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内涵,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此外,此次刑诉修正案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皆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和责任。这条明确了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为保障更多人的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三)辩护制度的内容得到完善1、自主会见权实务办案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诸多限制,很多地方的侦查机关要求律师会见须预先提出申请,报侦查机关审批,而侦查机关对于会见则会持消极态度,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将“安排”实际上变为“批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也无法正常的交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会见时间和会见方式提供了保障。在时间上,修正案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在方式上,此次刑诉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凭借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以及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律师会见需要批准的规定,而是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明确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避免了以往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含义不明而出现的侵犯会见权的情况。新刑诉中对律师的自主会见权的确定保证了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双方会见的及时、畅通,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无障碍会见也是刑事辩护国际标准的要求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做法。2、阅卷权阅卷权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有辩护律师充分的行使阅卷权,才能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护。1996年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仅限于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些都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而不是案件最原始的材料,这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辩护人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增大到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阅卷范围的扩大能保障辩护律师更详细的分析、解读案情,并能够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3、调查取证权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明确变化,但是体系地审视新刑诉法,不难推导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亦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根据修改后第33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不再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是“辩护人”,那么作为辩护人,当然有权享有调查取证权。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40 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一条进一步说明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就享有调查取证权。二、新刑诉中关于辩护制度出现的问题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于加强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将起着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对辩护权的某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关于辩护制度的法律用语具体含义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含义不明确所导致的实施困难的情况,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以下从几个地方来说明:第一,阅卷权。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没有细化“案卷材料”的内涵和外延,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否包括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不仅包括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而且包括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在侦查机关侦查措施与手段日益完备的形势下,几乎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证据都被侦查机关搜集并固定起来。即使是那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也往往被侦查机关搜集和掌握。假如侦查机关将这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不编入证据卷宗之中,又假如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将这些证据抽出而不移交至法院,那么辩护律师就根本无法查阅到这些证据,而这将对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明确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重要的,这极大的关系到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保障。第二,会见时不被监听权。为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对于“不被监听”的解读,意见不尽一致。有论者认为“不被监听”仅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进行监听。而有的学者认为“不被监听”既包括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 。首先,新刑诉法删除了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换言之,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权力。其次,将“不被监听”仅限于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监听谈话的解读不符合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因为规定“不被监听”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单独性和秘密性,有利于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有利于排除外来因素对他们会见的干扰。如果对会见不允许监听却可以派员在场,那么“不被监听”又有何意义?为了保证此项规定得到切实执行,相关司法解释除了要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外,还要明确规定违反“不被监听”规定的消极性后果,即以监听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除。(二)刑事辩护制度实施性、惩罚性、救济性条款过少我国很多法律条文都属于制定出大体方向,却没有规定具体实施性内容,这就使得大部分法律很难完全依靠立法机关的力量加以实施,而不得不依赖于大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件规定进行具体的实施,而在实施过程,有些立法规定甚至出现被修改、被架空的境况 。这次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同样的问题。在法条中关于辩护制度问题集中在解决刑事法律援助、会见权、阅卷权及申请调查权等关键性问题,但是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相关权利却均以“权利宣告”的方式被赋予,而没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性条款加以保障,使得在法条中所宣称的比较抽象、概括的制度无法通过可操作的规则加以实现。同样,关于惩罚性条款和救济性条款,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严重缺失。假如不建立任何惩罚性条款,那么授权性规范就将因为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后果而变得难以实施,赋予的相关权利也难以实现;如果缺乏对于侵犯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施救济的途径,将会使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与落实。因此,为了新刑诉法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和适用,应注意将法律条文内容具体化,并且注意保障措施的施行。三、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首先,将部分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明确化。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许多关于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但是,因为某些法律用语的含义有混淆性,界限不明确,导致实务上对法律条文得不到良好的实施,权力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修改或者法律解释中,应将法律条文的含义具体化,明确化,以期达到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实施效果。其次,制定和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实施性、惩罚性和救济性条款。“任何带有一定超前性的制度安排都不可能自动地得到实现,而必须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条款加以保障,使得这些抽象、概括的制度能通过可操作性的规则加以实现。 ”以阅卷权为例,新《刑事诉讼法》可以制定明确的实施性条款,如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的范围和具体方式;又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准律师阅卷申请的时间; 检察机关如果不批准律师阅卷,律师向法院申请阅卷的时间等。相对于实施性条款而言,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惩罚、救济性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法赋予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并使之在实务中得以贯彻与落实。如对看守所、侦查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律师会见的行为,对于检察机关拒绝律师阅卷的行为等,在新《刑事诉讼法》应确立某种形式的追究责任的条款。而对于上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辩护律师的程序辩护权利时,可以通过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使得受到程序性违法之直接影响的证据、公诉、裁判以及其他的诉讼行为失去法律效果,以此使辩护权利受到侵犯的律师获得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总之,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的进化历史也可以说是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加强与完善的历史。从历史上看,从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到封建制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再到近现代社会的控辩式诉讼模式,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历程 。发展至今,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充分彰显了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以及控辩平衡等现代司法理念,与新《律师法》有效地衔接,使得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对接,同时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益对象和范围,使得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这些规定无疑富有影响深远并具有积极意义。参考文献:[1] 葛莎莎刑事辩护制度的新发展[J]学理论,2013(5)[2] 陈光中新刑诉法中辩护制度规定之实施问题[N]人民法院报,2012-7-[3] 潘申明、刘宏武论刑事辩护制度的革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J]法学杂志,2013(3)[4] 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 潘申明、刘宏武论刑事辩护制度的革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J]法学杂志,2013(3)[6] 谢佑平生成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进化历程论纲[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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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投稿要求

法学期刊,肯定要提它的影响因子,这是sci最重要的部分,影响因子越大,说明该期刊越强。刊名 影响因子 1 中国法学【CLSCI来源期刊】 911 2 法学研究【CLSCI来源期刊】 086 3 中外法学【CLSCI来源期刊】 491 4 清华法学【CLSCI来源期刊】 875 5 法商研究【CLSCI来源期刊】 357 6 法学家【CLSCI来源期刊】 248 7 法学【CLSCI来源期刊】 068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LSCI来源期刊】 915 9 当代法学 873 10 政法论坛【CLSCI来源期刊】 755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2002年荣获全国百强人文社科学报,列入中国人文社科学报类核心期刊。2002年在全国人文社科类学报转载率排名中排全国人文社科学报第5名。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创刊于1983年10月,距今已有23年了。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法律科学》高品位的学术性与现实性密切结合,凝重厚实、质朴实无华的风格特色。凝重厚实强调理论观点根基深厚,论证深入,资料翔实;质朴无华,则要求踏踏实实研究问题,老老实实做学问,力戒浮躁虚夸。《法律科学》这一特色已经得到法学界的认可。徐国栋教授在给《法律科学》编辑部的来信中指出:“该刊在栏目设计、选题策划、内容选择上相当精心,辟有学术论坛、立法研究、司法实践、国外法学评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栏目。既有各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化研究,又有根据法学研究动态开设的前沿性专题,努力做到将基本理论研究与热点研究相结合,让期刊与法学发展与时俱进。每期都有知名法学学者的鼎力之作,又有中青年专家的精彩论述;既有对国外先进学说和制度的介绍评述,又有对国内问题的深入探究。同时尽力在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法制建设之间建立起经常的联系,促进三方的互动沟通,弥合纯理论与纯实践两个极端之间的鸿沟,使法学能有效地指导实践、服务实践,同时使立法与司法实践双方促进法学的发展。《法律科学》的特点是内容丰富,选编精致,兼收并蓄,紧扣时代。”陈兴良教授指出:“《法律科学》作为法学杂志中的重镇,以其法理性自立于法学杂志之林,对于我国法理学以及部门法理学的发展功不可没。”郝铁川教授评价《法律科学》杂志时指出:“20年来,她清纯的学术特色、不变的法律理想追求、严格的学术规范,在法学界得到了一致的好评。”周国均教授指出:“据十年的阅读和考察,我认为,《法律科学》是一份与时俱进、不断攀高、质高饰美的高校法学学术期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文后参考文献与注释体例说明 为在编辑规范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达到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目的,本刊拟2007年第1期开始,执行200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现在原来执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技术规范》(CAJ-CD B/T 1-1998)的基础上,对文后参考文献及脚注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 参考文献的版本第1版不必注明,其他版本须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序数用缩写形式或其他标示表示。古籍的版本可注明“写本”、“抄本”、“刻本”、“活字本”等。(版本项目著于文献类型标志之后,用“”号与其它项目隔开。)示例一:3版(不用“第三版”标示);示例二:修订版;示例三:5th (不用“Fifth edition”标示) 。有些称作“版”的内容,不是指版本,而是属于副题名,如: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应当按照其他题名信息的方式著录。二、 参考文献出版年度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用冒号将出版年与文献页码隔开,有其他纪年形式时,将原有纪年形式置于“()”内。示例一:1961(昭和三十六年);示例二:1705(康熙四十四年)。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本年、印刷年、估计的出版年。估计的出版年需置于方括号内。示例一:c1998(说明:版本年前加小写字母“c”);示例二:1995印刷;示例三:[1936]。三、 参考文献的责任者外国著者不用注明其所属国籍四、参考文献的卷次等其他题名信息卷次属于其他题名信息,可根据外部特征的提示情况决定取舍,包括副题名,说明文字,多卷书的分卷书名、卷次、册次等。示例一:地壳运动假说:从大陆漂移到板块构造;示例二:世界出版业:美国卷;示例三:ECL集成电路:原理与设计;示例四: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示例五:中国科:D辑 地球科学。五、 析出文献从专著或文集中析出有独立著者、独立篇名的文献,先列出析出文献的著者与篇名,然后注明文献类型标示,接着用“//”表示析出文献与源文献的关系。示例:林穗芳美国出版业概况[M]//陆本瑞世界出版概观北京:中国古籍出版社,1991:1-(文献类型标志以被析出文献类型为准,如[M]或者[C],不再用[A]等。期刊文献,应当在刊名之后注明其年份、卷、期、部分号、页码。示例一:张传喜论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科技期刊编辑知识的积累[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1999,10(2):89- 在无卷次项目时,期号与年份之间无逗号。示例二:2000(1):23-六、 参考文献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参考文献表采取顺序编码制,各篇文献要按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参考文献的页码一般置于参考文献表中,如多次引用同一著者的同一文献,则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文献的序号,并在序号的右上标“[ ]”外注明引文页码,但首次引用的引文页码仍置于参考文献表内,不放在正文内标注。) 示例:主编靠编辑思想,指挥全局已是编辑界的共识[1],然而对编辑思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故不妨提出一个构架……参与讨论。由于“思想”的内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2],所以,“编辑思想”的内涵就是编辑实践反映在编辑工作者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 ……《中国青年》杂志创办人追求的高格调----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品位与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参考文献:[1]张忠智科技书刊的总编(主编)的角度要求[C]//中国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建会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会学术委员会,1997:33-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刘彻东中国的青年刊物:个性特色为本[J]中国出版,1998(5):36- ……七、 电子文献的著录格式电文文献(包括专著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电子文献)按下列格式著录:主要责任者题名:其它题名信息[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示例略(注:由于示例中会出现网址,但百度不允许在词条内容中出现网址,因此此处之示例无法列出。欲查阅该示例,敬请访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网站。本编辑已在参考资料中将该网站列出。)八、 转引文献为了更好保护著作权和严格执行学术规范,本刊将转引文献作脚注处理,不列入参考文献表中。九、 脚注本刊实行“参考文献”与“注释”分开排版,“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排印在每页地脚,每页的注释以①②③……的序号单独排序。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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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厉害的是法学研究,法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转引清华大学图书馆网站)法学研究 法学评论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法学 中国版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家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外法学 比较法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中国刑事法杂志 河北法学 电子知识产权 现代法学 知识产权 法商研究 政治与法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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