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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历史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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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历史文献综述

韩是古国名,东周战国七雄之一,后世历史学家将韩、魏、赵、秦、楚、燕与齐合称战国七雄。韩国疆土首要包含今山西南部及河南北部,初都阳翟(今河南省许昌市禹州),灭郑国后迁新郑(今河南郑州新郑)。  中国古代史中,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韩国,华夏区域晋三分为韩、赵、魏三家。约公元前11世纪武王灭商后的西周时期,周朝实施分封制,大封诸侯。周成王时,周公旦摄政,停息了商纣王子武庚和管叔、蔡叔的暴乱。周成王再次分封,封其弟于唐,号唐叔,国在燕国之西,即今山西河津县东北。因在晋水,后改成晋,韩国的祖先春秋时为晋国大夫,受封于韩原(今山西河津县东北)。春秋末年,韩贞子迁于平阳(今山西临汾市西南)。  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得到周威烈王的供认,正式位列于诸侯,韩国树立。开国君主是晋国大夫韩武子的子孙,建都于阳翟(今河南禹县)。公元前375年,韩哀侯灭郑,迁都新郑。韩国是战国七雄之一,来源于三家分晋:春秋末年,晋国大夫赵襄子、魏献子和韩宣子于公元前433年先行暗算智伯,然后再将晋的领地分割,成为三个诸侯国。后世历史学家将韩、魏、赵三国与秦、楚、燕、齐合称战国七雄。初都阳翟(今河南省许昌市禹州),灭郑国后迁新郑(今河南省郑州)。  韩国国势最强是韩昭侯在位时。他用法家的申不害为相,内政修明,韩国成小康之治。因为地处华夏,韩国被魏国、齐国、楚国和秦国围住,所以彻底没有开展的空间,疆土也是七国之中最小的一个,使韩国成为第一个被秦所灭的战国诸侯国,于前230年消亡。  韩国最闻名的人物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他是韩国贵族,其思维却为秦国所用。  历史沿革  来源  韩国来源于三家分晋,春秋末年,晋国大夫赵襄子、魏献子和韩宣子于公元前433年先行暗算智伯,然后再将晋的领地分割,成为三个诸侯国。后世历史学家将韩、魏、赵合称为三晋。  强盛  韩国北临魏赵,东有齐,南有楚,西有秦,四面受敌。幸而韩国以其闻名的武器--弩,为各国所害怕。所谓“全国之强弓劲弩皆从韩出”,韩国的弩能射800米之外,“远者括蔽洞胸,近者镝弇心”。除此以外,韩国的剑也反常尖利,皆“陆断牛马,水截鹄雁”,“当敌则斩坚甲铁幕”。前375年,韩便曾以其厉兵灭了华夏传统古国郑国。而韩国国势最强要数韩昭侯在位之时。他用法家的申不害为相,内政修明,国成小康之治。

韩国成立于1948年8月15日,66年左右吧如有帮助,请采纳!如有需要请追问!

韩国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333年。据说,韩国历史上的传奇人物檀君,是天神之子与一位以熊为图腾的部落的女子所生。檀君建立了韩国历史上第一个王国。历史学家将韩国的这段早期历史阶段称为“古朝鲜”时代。 古代韩国最初以组成小城邦的氏族社会为特征,各小城邦又逐渐合并成政治结构复杂的部落联盟,并最终形成了王国。 在这些部落联盟中,位于鸭绿江中游的高句丽(公元前37-公元668)最先建国。高句丽富于侵略性的军队逐一征服了周围的部落,并在公元313年甚至攻占了中国的乐浪地区。百济(公元前18-公元660)是由位于今天的汉城附近汉江南面的一个小城邦发展而成的类似高句丽的部落联盟王国。百济于近肖古王(346-375在位)统治时期发展成为一个由贵族统治的中央集权的国家。 新罗王国(公元前57-公元935)位于韩半岛最南端,最初是三国中最弱小、最落后的国家。然而由于在地理上远离中国的影响,它很容易接受非中国的外来习俗和思想。它的社会阶级特征明显,后来产生了独特的“花郎团”并发展了佛教。 统一新罗与渤海 6世纪中叶,新罗王国征服了临近的伽倻王国(从1世纪中叶至6世纪中叶在韩半岛南部地区发展起来的一批城邦国家)并与中国唐朝结成军事同盟,征服了高句丽和百济王国。当中国唐朝后来暴露出要将高句丽和百济纳入其帝国版图时,新罗便以武力相抗。 公元676年,新罗将中国人逐出韩半岛。其后,居住在满洲中南部地区的前高句丽人于698年建立了渤海王国。 渤海王国不仅有高句丽人,还有众多的靺鞨族人。渤海王国按高句丽王国的行政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五京政权体系。渤海王国有着源于高句丽文化的先进文化。 渤海王国的繁荣和强大在公元9世纪上半叶达到鼎盛时期。它占领了北至阿穆尔河,西至满洲中南部开元的广大地区,并同突厥和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渤海王国于公元926年被契丹人灭亡,其统治阶级中的很多人(大部分为高句丽人)迁移到南方,加入了新成立的高丽王国。 新罗在公元668年统一了韩半岛,并在8世纪中叶进入繁荣强大的鼎盛时期。新罗一直想建立一个理想的佛教国家,佛国寺就是在统一的新罗时期所建立的。但因王公贵族沉溺于安逸奢侈的生活,王国对佛教的崇尚开始衰落。此外,和被占领的高句丽和百济声称有统治权的地区领袖间产生了冲突。公元935年,新罗国王正式向新建立的高丽王朝投降。 高丽 尽管韩半岛经常遭受外来入侵,但自公元 668 年由新罗统一后一直由一个单一的政府治理,并保持了政治独立,以及文化和民族传统。无论是高丽王朝(918-1392 年),还是朝鲜王朝(1392-1910 年),他们都巩固了政权,发展了文化,驱逐了诸如契丹、蒙古和日本的入侵者。高丽王朝的开国君主王建是新罗一位反叛王子弓裔手下的将军。他选择自己的家乡松岳(即现今北韩的开城)作为都城,并宣称要收复高句丽在中国东北的失地。他将他的王国定名为高丽,韩国现在的名称“ Korea ”就是由此而来。尽管高丽王朝未能收复失地,但却取得了以青瓷和佛教繁荣兴盛为代表的辉煌的文化成就。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早在1234 年,即比德国古登堡早两个世纪,韩国人发明的世界上最早的金属活字印刷。大约也在这一时期,韩国的工匠还完成了在大块木板上雕刻全部佛经的艰巨任务。 这些雕刻佛经的木版有8万多块,目的是祈求佛祖保佑击退蒙古人的入侵。这些称为 《高丽大藏经》的木版现珍藏在历史悠久的海印寺内。 高丽王朝末期,士大夫和武士之间的冲突以及儒教信徒与佛教信徒之间的争斗,使高丽王朝衰败。蒙古人入侵高丽始于1231年,高丽人民虽然与蒙古人进行了英勇斗争,但高丽仍沦为蒙古的附庸国长达近1个世纪之久。 朝鲜 1392年,李成桂将军建立了一个新的王朝——朝鲜。朝鲜早期的统治者支持儒家学说作为王国的指导哲学,以抵销在高丽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佛教影响。 朝鲜的统治者以良好的中庸政治制度治理国家。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这一时期,科举考试成为做官的重要途径。以儒家学说为导向的社会高度重视研究学问,但鄙视工商。 朝鲜在第四代国王世宗大王统治时期(1418-1450),国家的文化与艺术空前繁荣。在世宗大王的倡导下,王室学术机构的学者创造了韩语字母“训民正音”。 世宗大王非常重视天文学。日晷、水漏、天文图和天球仪等都是在他的要求下造出来的。后来他将王位传给儿子文宗(1450-1452在位)。文宗于1452年驾崩,年仅11岁的太子接替了王位,是为端宗。 1455年,端宗的叔叔首阳大君篡夺了少年国王的王位,成为世祖国王(1455-1468年在位)。他公布了一部名为《经国大典》的法典,这部法典成了王朝治国的基石。 1592年,日本入侵朝鲜王国,准备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海上,韩国历史上最受尊敬的人物李舜臣将军(1545-1598),指挥“龟船”与日本人作战,并取得了一系列辉煌胜利。这种“龟船”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铁甲战船。 在陆上,自愿参战的农民和僧侣军队也奋勇杀敌。随着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的死亡,日本军队开始撤退,战争于1598年结束。但这场战争却给朝鲜和中国明朝留下了灾难性后果。在战争中,朝鲜大量的工匠,包括陶瓷工匠被劫往日本。 17世纪初,韩国的“实学”运动在思想开明的士大夫中开始兴盛起来。他们想借“实学”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 他们极力建议改良工业、农业,主张大刀阔斧地对土地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但不幸的是,保守的贵族统治者尚无适应这种急剧变革的准备。 朝鲜王朝后期,政府内部和上层社会中不断产生倾轧。为了纠正这种不良的政治局面,朝鲜国王英祖(1724-1776在位)采取了不偏不倚的策略,成功地巩固了王权,并取得了政治上的稳定。 正祖(1776-1800在位)继位后继续实行不偏不倚的政策,建立了王家藏书楼,收藏王家文件、实录。他还推动了其他政治与文化改革。这一时期,是“实学”运动蓬勃发展时期,很多杰出的学者撰写了大量有关工农业改革的进步文章,但政府并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 日本占领和韩国独立运动 19 世纪,韩国依然是一个“闭关自守之国”,坚决反对西方关于建立外交与贸易关系的要求。此后,一些具有帝国主义野心的亚洲和欧洲国家竞相对韩半岛施加影响。日本在战胜了中国和俄国后,于 1910 年强行吞并韩国,并开始对其实行殖民统治。 日本的殖民统治激发了韩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日本人甚至禁止韩国人在学校使用韩国语授课。这样的同化政策激怒了韩国知识分子。1919 年3月1日,韩国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抗议活动,数千人为此而牺牲。 尽管“三 · 一独立运动”失败了,但却加强了韩民族的团结,激发了爱国主义精神。这次运动促成了在中国上海成立韩国临时政府,并在满洲开展了有组织的反抗日本殖民主义者的武装斗争。韩国人民至今仍每年纪念“三 · 一独立运动”,并将其确定为全国性的假日。 直到1945年日本战败前,韩国人民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日本在实行殖民统治期间对韩国不断进行经济剥削。 大韩民国的成立 韩国人民对日本在二战中的失败感到欢欣鼓舞,但他们并没有高兴多久,光复没有立即给他们带来他们为之英勇奋斗的国家独立。 相反,由冷战引起的意识形态的分歧造成了国家的分裂。韩国为建立一个独立政府的努力,因美军占领半岛南部和苏军控制半岛北部,而遭到失败。 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通过一项决议,要求韩国在联合国一个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大选。 然而,苏联却拒不执行联合国决议,并且不准许联合国这个委员会进入韩国北方。于是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一个新决议,要求在这个委员会能够到达的地方进行选举。韩国首次总统选举于1948年5月10日在三八线以南地区举行。这条线终于将韩半岛分成了南方与北方。 1948年,李承晚当选为大韩民国第一任大总统。与此同时,三八线以北建立了金日成领导下的共产党政权。 北韩于1950年6月25日无缘无故向南方发动大规模入侵,引发了一场持续3年,由美国、中国和其他外国军队介入的战争。整个半岛遭到破坏。1953年7月签订了停火协议。 韩国人民在这场战争中伤亡人数几乎达到300万,成百万人流离失所,骨肉离散。李承晚政府领导时期严重的社会骚乱不断。 当时韩国的民主并不成熟,国家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困难。李承晚总统最终因一次学生领导的起义而于1960年4月下台。民主党的张勉于1960年8月组成政府,建立了第二共和国。 但是,新政府却被朴正熙少将于1961年5月16日发动的政变所推翻。以朴正熙为首的国家再建最高会议,接管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 朴正熙于1963年的一次选举中当选为总统。朴正熙政府致力于快速实现工业化,并于20世纪60、70年代实现了被称为“汉江奇迹”的高速经济增长。但是,朴正熙的统治伴随着对人民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的严格限制。 朴正熙总统于1979年10月遇刺身亡后,出现了实行戒严的过渡时期。代总统崔圭夏于1980年8月辞职,强有力的军官集团的领袖全斗焕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举团)选为总统。 20世纪80年代民主运动高涨。1987年修改了宪法,恢复了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 在新宪法下,另一位将军出身的人——卢泰愚当选为总统。卢泰愚执政期间,民主有了长足的发展,为32年来选举第一位文人总统打下了基础。 长期从事民主运动的活动家金泳三以执政党候选人的资格于1992年当选为总统。 1997年,主要反对党新政治国民会议领袖金大中当选为总统。金大中政府被称为“国民政府”,是韩国宪法史上第一个由执政党向反对党和平移交政权而产生的政府。 卢武铉政府,即“国民参与政府”,成立于2003年2月25日,是韩国历史上第十六届政府。卢武铉政府提出了3项目标:“国民共建民主主义”、“建立国民共享,均衡发展的社会”和“迎接和平与繁荣的东北亚时代”。 卢武铉政府是国民力量的产物。珍视原则和情理的公民自愿筹集资金开展选举活动,从而使卢武铉在总统竞选中获得胜利。 最为重要的是,卢武铉政府是在国民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一如在其诞生时一样,在政府未来的运作过程中,国民的参与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韩国历史可追溯到公元前2333年。据说,韩国历史上的传奇人物檀君,是天神之子与一位以熊为图腾的部落的女子所生。檀君建立了韩国历史上第一个王国。历史学家将韩国的这段早期历史阶段称为“古朝鲜”时代。 古代韩国最初以组成小城邦的氏族社会为特征,各小城邦又逐渐合并成政治结构复杂的部落联盟,并最终形成了王国。 在这些部落联盟中,位于鸭绿江中游的高句丽(公元前37-公元668)最先建国。高句丽富于侵略性的军队逐一征服了周围的部落,并在公元313年甚至攻占了中国的乐浪地区。百济(公元前18-公元660)是由位于今天的汉城附近汉江南面的一个小城邦发展而成的类似高句丽的部落联盟王国。百济于近肖古王(346-375在位)统治时期发展成为一个由贵族统治的中央集权的国家。 新罗王国(公元前57-公元935)位于韩半岛最南端,最初是三国中最弱小、最落后的国家。然而由于在地理上远离中国的影响,它很容易接受非中国的外来习俗和思想。它的社会阶级特征明显,后来产生了独特的“花郎团”并发展了佛教。 统一新罗与渤海 6世纪中叶,新罗王国征服了临近的伽倻王国(从1世纪中叶至6世纪中叶在韩半岛南部地区发展起来的一批城邦国家)并与中国唐朝结成军事同盟,征服了高句丽和百济王国。当中国唐朝后来暴露出要将高句丽和百济纳入其帝国版图时,新罗便以武力相抗。 公元676年,新罗将中国人逐出韩半岛。其后,居住在满洲中南部地区的前高句丽人于698年建立了渤海王国。 渤海王国不仅有高句丽人,还有众多的靺鞨族人。渤海王国按高句丽王国的行政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五京政权体系。渤海王国有着源于高句丽文化的先进文化。 渤海王国的繁荣和强大在公元9世纪上半叶达到鼎盛时期。它占领了北至阿穆尔河,西至满洲中南部开元的广大地区,并同突厥和日本建立了外交关系。渤海王国于公元926年被契丹人灭亡,其统治阶级中的很多人(大部分为高句丽人)迁移到南方,加入了新成立的高丽王国。 新罗在公元668年统一了韩半岛,并在8世纪中叶进入繁荣强大的鼎盛时期。新罗一直想建立一个理想的佛教国家,佛国寺就是在统一的新罗时期所建立的。但因王公贵族沉溺于安逸奢侈的生活,王国对佛教的崇尚开始衰落。此外,和被占领的高句丽和百济声称有统治权的地区领袖间产生了冲突。公元935年,新罗国王正式向新建立的高丽王朝投降。 高丽 尽管韩半岛经常遭受外来入侵,但自公元 668 年由新罗统一后一直由一个单一的政府治理,并保持了政治独立,以及文化和民族传统。无论是高丽王朝(918-1392 年),还是朝鲜王朝(1392-1910 年),他们都巩固了政权,发展了文化,驱逐了诸如契丹、蒙古和日本的入侵者。高丽王朝的开国君主王建是新罗一位反叛王子弓裔手下的将军。他选择自己的家乡松岳(即现今北韩的开城)作为都城,并宣称要收复高句丽在中国东北的失地。他将他的王国定名为高丽,韩国现在的名称“ Korea ”就是由此而来。尽管高丽王朝未能收复失地,但却取得了以青瓷和佛教繁荣兴盛为代表的辉煌的文化成就。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早在1234 年,即比德国古登堡早两个世纪,韩国人发明的世界上最早的金属活字印刷。大约也在这一时期,韩国的工匠还完成了在大块木板上雕刻全部佛经的艰巨任务。 这些雕刻佛经的木版有8万多块,目的是祈求佛祖保佑击退蒙古人的入侵。这些称为 《高丽大藏经》的木版现珍藏在历史悠久的海印寺内。 高丽王朝末期,士大夫和武士之间的冲突以及儒教信徒与佛教信徒之间的争斗,使高丽王朝衰败。蒙古人入侵高丽始于1231年,高丽人民虽然与蒙古人进行了英勇斗争,但高丽仍沦为蒙古的附庸国长达近1个世纪之久。 朝鲜 1392年,李成桂将军建立了一个新的王朝——朝鲜。朝鲜早期的统治者支持儒家学说作为王国的指导哲学,以抵销在高丽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佛教影响。 朝鲜的统治者以良好的中庸政治制度治理国家。科举制度是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这一时期,科举考试成为做官的重要途径。以儒家学说为导向的社会高度重视研究学问,但鄙视工商。 朝鲜在第四代国王世宗大王统治时期(1418-1450),国家的文化与艺术空前繁荣。在世宗大王的倡导下,王室学术机构的学者创造了韩语字母“训民正音”。 世宗大王非常重视天文学。日晷、水漏、天文图和天球仪等都是在他的要求下造出来的。后来他将王位传给儿子文宗(1450-1452在位)。文宗于1452年驾崩,年仅11岁的太子接替了王位,是为端宗。 1455年,端宗的叔叔首阳大君篡夺了少年国王的王位,成为世祖国王(1455-1468年在位)。他公布了一部名为《经国大典》的法典,这部法典成了王朝治国的基石。 1592年,日本入侵朝鲜王国,准备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海上,韩国历史上最受尊敬的人物李舜臣将军(1545-1598),指挥“龟船”与日本人作战,并取得了一系列辉煌胜利。这种“龟船”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铁甲战船。 在陆上,自愿参战的农民和僧侣军队也奋勇杀敌。随着日本军阀丰臣秀吉的死亡,日本军队开始撤退,战争于1598年结束。但这场战争却给朝鲜和中国明朝留下了灾难性后果。在战争中,朝鲜大量的工匠,包括陶瓷工匠被劫往日本。 17世纪初,韩国的“实学”运动在思想开明的士大夫中开始兴盛起来。他们想借“实学”来建设一个现代化国家。 他们极力建议改良工业、农业,主张大刀阔斧地对土地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但不幸的是,保守的贵族统治者尚无适应这种急剧变革的准备。 朝鲜王朝后期,政府内部和上层社会中不断产生倾轧。为了纠正这种不良的政治局面,朝鲜国王英祖(1724-1776在位)采取了不偏不倚的策略,成功地巩固了王权,并取得了政治上的稳定。 正祖(1776-1800在位)继位后继续实行不偏不倚的政策,建立了王家藏书楼,收藏王家文件、实录。他还推动了其他政治与文化改革。这一时期,是“实学”运动蓬勃发展时期,很多杰出的学者撰写了大量有关工农业改革的进步文章,但政府并没有采纳他们的建议。 日本占领和韩国独立运动 19 世纪,韩国依然是一个“闭关自守之国”,坚决反对西方关于建立外交与贸易关系的要求。此后,一些具有帝国主义野心的亚洲和欧洲国家竞相对韩半岛施加影响。日本在战胜了中国和俄国后,于 1910 年强行吞并韩国,并开始对其实行殖民统治。 日本的殖民统治激发了韩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日本人甚至禁止韩国人在学校使用韩国语授课。这样的同化政策激怒了韩国知识分子。1919 年3月1日,韩国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抗议活动,数千人为此而牺牲。 尽管“三 · 一独立运动”失败了,但却加强了韩民族的团结,激发了爱国主义精神。这次运动促成了在中国上海成立韩国临时政府,并在满洲开展了有组织的反抗日本殖民主义者的武装斗争。韩国人民至今仍每年纪念“三 · 一独立运动”,并将其确定为全国性的假日。 直到1945年日本战败前,韩国人民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日本在实行殖民统治期间对韩国不断进行经济剥削。 大韩民国的成立 韩国人民对日本在二战中的失败感到欢欣鼓舞,但他们并没有高兴多久,光复没有立即给他们带来他们为之英勇奋斗的国家独立。 相反,由冷战引起的意识形态的分歧造成了国家的分裂。韩国为建立一个独立政府的努力,因美军占领半岛南部和苏军控制半岛北部,而遭到失败。 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通过一项决议,要求韩国在联合国一个委员会的监督下举行大选。 然而,苏联却拒不执行联合国决议,并且不准许联合国这个委员会进入韩国北方。于是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一个新决议,要求在这个委员会能够到达的地方进行选举。韩国首次总统选举于1948年5月10日在三八线以南地区举行。这条线终于将韩半岛分成了南方与北方。 1948年,李承晚当选为大韩民国第一任大总统。与此同时,三八线以北建立了金日成领导下的共产党政权。 北韩于1950年6月25日无缘无故向南方发动大规模入侵,引发了一场持续3年,由美国、中国和其他外国军队介入的战争。整个半岛遭到破坏。1953年7月签订了停火协议。 韩国人民在这场战争中伤亡人数几乎达到300万,成百万人流离失所,骨肉离散。李承晚政府领导时期严重的社会骚乱不断。 当时韩国的民主并不成熟,国家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困难。李承晚总统最终因一次学生领导的起义而于1960年4月下台。民主党的张勉于1960年8月组成政府,建立了第二共和国。 但是,新政府却被朴正熙少将于1961年5月16日发动的政变所推翻。以朴正熙为首的国家再建最高会议,接管了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 朴正熙于1963年的一次选举中当选为总统。朴正熙政府致力于快速实现工业化,并于20世纪60、70年代实现了被称为“汉江奇迹”的高速经济增长。但是,朴正熙的统治伴随着对人民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的严格限制。 朴正熙总统于1979年10月遇刺身亡后,出现了实行戒严的过渡时期。代总统崔圭夏于1980年8月辞职,强有力的军官集团的领袖全斗焕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举团)选为总统。 20世纪80年代民主运动高涨。1987年修改了宪法,恢复了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 在新宪法下,另一位将军出身的人——卢泰愚当选为总统。卢泰愚执政期间,民主有了长足的发展,为32年来选举第一位文人总统打下了基础。 长期从事民主运动的活动家金泳三以执政党候选人的资格于1992年当选为总统。 1997年,主要反对党新政治国民会议领袖金大中当选为总统。金大中政府被称为“国民政府”,是韩国宪法史上第一个由执政党向反对党和平移交政权而产生的政府。 卢武铉政府,即“国民参与政府”,成立于2003年2月25日,是韩国历史上第十六届政府。卢武铉政府提出了3项目标:“国民共建民主主义”、“建立国民共享,均衡发展的社会”和“迎接和平与繁荣的东北亚时代”。 卢武铉政府是国民力量的产物。珍视原则和情理的公民自愿筹集资金开展选举活动,从而使卢武铉在总统竞选中获得胜利。 最为重要的是,卢武铉政府是在国民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一如在其诞生时一样,在政府未来的运作过程中,国民的参与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历史文献综述

什么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规范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人们一谈到文献综述,往往就把文献综述等同于文本资料的汇总,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要了解文献综述的意义,价值和功能,需要首先明确"文献"和"综述"的概念"文献"是指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文献的本质实际上是人类积累的知识,只不过是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因为只有借助这些物质载体,这些知识才能得以保留并加以传播与传承对于具体研究主题来说,有关文献总是散乱地分布在不同场所的不同载体上,所以必须进行专门的收集整理,才能获得专题研究所需要的,比较充分的文献资料"综述"是由"综"与"述"两个部分组成"综"即综合,概括,总结;"述"即描述,评述,述评等等"综述"即是在综合,概括,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的描述,评述以及建构综上所述,文献综述就是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对与之相关的各种文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所负载的知识信息进行归纳鉴别,清理与分析,并对所研究的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已取得的研究状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叙述,评论,建构与阐述其中,确定一个研究主题,收集整理专题文献,阅读与挖掘文献内容,清理与记述专题研究状况,建构与阐明专题研究发展趋势,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涵,也就是我们做文献综述必须完成的主要任务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韩国的历史文献

韩国或者朝鲜古代的书,都是用汉文古文写成的,韩国的古代史资料相对较少,主要有以下几部。金富轼《三国史记》,50卷,网上有电子版。电视剧《善德女王》取材于本书。郑麟趾《高丽史》,139卷,高丽王氏王朝起自918年,迄于1392年。新浪资料上有下载,电视剧《信义》取材于本书。徐居正《东国通鉴》。56卷,外纪一卷。本书,国内不好搞。最大部头的是《李朝实录》,那包含总共27代519年(1392年-1910年),共1893卷,888册,总共约6400万字,是最古老且庞大的史书(另外还有60册不算古代史)。国内有售,要20000多元。几乎为朝鲜的古代的大百科全书,方方面面的材料都有。《大长今》《一枝梅》《燕山君》《世宗大王》《明成皇后》等几乎绝大多数韩国古代剧都取材与本资料。上面那个兄台写的答案,也是我以前写的。经常被人抄袭,却很难被人超越。。

清代的《李朝实录》;也可以看清朝的官方史《实录》

中国历史的法律文献综述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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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要求同学们学写综述,至少有以下好处:①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医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②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临床科研选题及进行临床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自由选题。 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复习"、"研究进展"等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从某一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归纳出来的。但是,文献综述既不象"读书报告"、"文献复习"那样,单纯把一级文献客观地归纳报告,也不象"研究进展"那样只讲科学进程,其特点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 写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即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 一、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疾病、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特别是实习同学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前面的有关章节已经介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在此不再重复。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二、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三、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⒈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⒉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⒊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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