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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期刊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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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期刊知网

中国法学界公推的三大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政治法律类的刊物应该就可以,像鸣网上的《法制与经济》《建设者》《人民论坛》《源流》《法制与社会》《南开管理评论》等等,呵呵,不能白回答,要加分哦!!

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可分为最高理念和具体理念两个层面来理解。最高理念表现为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三个至上。具体理念包括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以及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人本理念。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其履行公务时,要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行为,其司法实践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要以公正的司法检察,来切实保护先进生产力,保护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官职业本身的要求。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体现,他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任。他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检察官就必须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标准和过硬的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进一步解决好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尤其要进一步解决好一些检察官存在的宗旨意识淡薄,与群众感情疏远,特权思想严重,效率低下的问题。

检察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期刊

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确立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确规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归属国家行政机关 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更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特殊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特殊侦查权,同样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同样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职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也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今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 全国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统一人民警察证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3月,国家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相应部署。2003年2003年3月1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吴邦国委员长提出:“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抓紧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时修改完善一批现有法律,争取在本届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2003年,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明确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3月1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2005年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和16项纪律规范。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干部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六方面任务。2006年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8月27,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是对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职权的具体化。2007年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1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3月16,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6月29,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2008年2008年,国务院制定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将“坚持依法行政”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准则之一,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分类进行处理。1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9年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等,开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新阶段。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全国法院新一轮改革正式启动。这次改革涉及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五大方面的30项改革措施。7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领导重视、警力配置、职级待遇、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201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3月1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0月1日起,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统一的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不仅对罪名而且对量刑展开辩论。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促进了量刑公平公正。到2010年底,中国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标的额、庭审模式、开庭时间、结案期限、异议申请以及诉讼费收取标准等事项。这项试点的开展,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了实践经验。2012年2012年3月和8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相继完成修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许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四个方面60项任务全部完成并得到有效推进,实现了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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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

罗昌平同志注重检察理论研究,他完成的在《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了《理性的检察改革》、《论建立检察案件督导机制》等论文30多篇,其中《理性的检察体制改革的思絮》获全国司法改革优秀论文奖;承担了高检院、上海市检察机关的重点课题《检察改革理论研究》、《入世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对策》、《先进司法理念与检察工作的研究》、《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检察业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外合作项目《中瑞刑事法中人权保护比较研究》。专著《检察改革的理论与实务》,荣获全国第三届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 著作名  出版社出版时间检察工作发展与机制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年检察工作规律与机制研究 2010年检察工作创新与机制研究 2009年检察业务管理理论与实务(与王喜娟合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中瑞刑事法中人权保护比较研究(主编) 2007年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第十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昨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撑。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如何发力?张军表示,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确保检察理论研究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也必须把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结合起来。要善于吸收借鉴人类社会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研究如何联系实际?张军表示,要围绕办案这个中心,从如何有利于加强办案的角度去思考、论证、谋划。离开办案谈检察监督就是空中楼阁,不能落地。”办案是硬道理,案件出了问题、案件办不出去、案件处理得不公正,最终什么都落实不了。“张军强调。张军要求,坚持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应用研究有机结合,提升检察理论研究层次和水平。要进一步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发展规律,努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坚实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基础理论研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检察工作理念研究。把理念论清楚、搞端正,具体检察监督工作才有灵魂。检察应用研究,必须在基础理论的科学理念指引下,研究如何推进各项具体办案业务工作。张军对借“外脑”很看重。他说,要坚持挖掘自身潜力与借助“外脑”有机结合,形成检察理论研究合力。既要眼睛向内,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研究力量,构建“大研究”“大调研”格局,也要借助外脑,依托外部力量,建立健全与法学院校、科研单位的长效合作机制。另外,还要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以及有关学会、研究会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形成理论共识。

【百年党史中的检察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人民检察》创刊。1956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1953年10月创刊的《检察工作通讯》更名为《人民检察》,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次月正式创刊。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题写了《人民检察》的刊名。此后,又从内部发行改为向国内公开发行,从月刊改为半月刊,被评为“全国百种重点期刊”等,逐渐成为检察事业乃至中国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理论阵地。65年来,《人民检察》始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民检察事业同呼吸、共命运,为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也是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理论研究、理念引领的一个例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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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界公推的三大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重视开展法学和检察理论实务研究,坚持“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学院编辑出版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检察论丛》三份学术刊物,在检察理论研究和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1980年1月创刊,系月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创刊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和学术规范。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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