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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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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论文

都写一样了才扯淡!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治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活动。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改革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人性化治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愉快。 二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气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协力。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治理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题目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四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调控有力,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本钱,进步社会运行效率,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上风,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树立世界眼光,积极鉴戒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改革贯串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根据上述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题目,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下大气力统筹推进,不断进步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题目。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尽快从传统治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 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同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题目,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引导等手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上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试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摘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依法治国的局部实践和有机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院责无旁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本文着重从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效能以及如何参与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服务“平安重庆”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人民法院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 有人对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怎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比如认为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等等。笔者认为,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没有厘清法院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系。 由于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社会治安治理的对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违犯《社会治安处罚法》以及《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应理解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治理必须综合进行。如果不进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治理力度就不大,效果就不会好,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环境。正是基于这一认识,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总纲。可见,党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何等重视,把它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治国之策,其目的是通过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所以,加强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公、检、法、司政法部门必抓之事、应为之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脚点在治理,但必须靠“综合”予以实现,这就需要国家所有机关和单位都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取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好效果。199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所肩负的重任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职能和任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宗旨和任务是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所肩负的“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重任,同样就是应肩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任。 二、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角色及职责范围 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充当什么角色?职责有哪些?对此,我们首先要找准法院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契合点,才能清晰定位。人民法院的工作是通过各种审判活动的开展,最终达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法院参与综合治理的契合点就是审判。诉讼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通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把守着调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关口,这更加凸显了法院审判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重要性,更加明确了我们的综治工作必须立足审判,充分扮演好纠纷裁判者、矛盾平息者的角色。以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引领三大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就是我们的职责,是我们参与综合治理的主要阵地。我们要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否则就真成为“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法院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审判而审判,不能简单的以审判代替全部参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不仅应做好审判工作,同时要通过审判活动及其延伸工作对公民开展普法教育,运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与纠纷的发生,维护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 三、审判工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应有效能 在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审判工作是主业、重心,因而参与综合治理也要以审判为中心,并合理、适时、到位地将工作向前后拓展、延伸,在综合治理中发挥好究责、预防、重塑三大效能。 (一)究责效能 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不能单就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作出判决,不能单以打击了犯罪、分清了民事和行政诉争纠纷的是与非就认为已经履行审判职责并参与了综合治理,全面正确的认识应该是立足审判、着眼社会,强化审判、全面究责。在刑事诉讼方面,通过惩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民事诉讼方面,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到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增长;在行政诉讼方面,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方面,通过依法惩治“老赖”,敦促当事人诚实守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预防效能 打击很重要,预防也很重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单一的,而是系统的,各个诉讼环节有机结合,联动地参与到综合治理之中,现身说法的公开庭审、以案释法的公开宣判、辩法析理的判后答疑,使人民法院的“公堂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做到寓教于审、防治结合。另外,人民法院要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重视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送法下乡、送法进企、送法入校”,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同时更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民法院的以身说法是最有效的预防教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预防效能。 (三)重塑效能 人民法院通过对未成年犯的审判、教育,对缓刑、管制人员的回访考察等,让失足之人改过自新、重回正道;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运用,以案讲法地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矫正不适法的意识行为;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实实在在的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其堵塞法律漏洞,指出合法高效的行为、管理方式,对紊乱的经济关系、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秩序起到重塑效能。 四、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考 客观可行的参与措施是法院准确、高效参与综合治理,实现“平安重庆”的保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思想意识是我们行动的指南 树立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绩的思想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谐意识,协调一致地开展审判工作,防止单纯追求法律效果和部门利益的就案办案,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忽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忽视整体利益。要深刻认识审判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效能作用。 目标任务是我们航行的方向 要全面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目标必须明确,不但要始终紧紧抓住审判这条主线不放,正确、及时、合法地审判好各类案件,还要不断拓宽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领域,坚持审判案件与拓宽服务相结合,通过一切合法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每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每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这既是法院职能所决定的,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切实参与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审判职能,抓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综合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发挥刑事审判打击功能,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法院应从当前的社会治安实际状况出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打击功能,坚持“严打”方针,依法惩处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要充分体现严打方针,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从重从快,决不手软;另一方面要坚持理性严打、依法办案,强化“稳、准、狠”,不能只注重“狠”而忽略了“稳与准”。严把审判程序、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将每一案件均办成“铁”案,让我们的审判能经受社会和历史的检验。通过刑事打击,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有力地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形势好转,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发挥民事审判调节功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运用审判职能平息诉争、化解矛盾是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法院必须运用好民商事审判调整平等主体关系,调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坚持以稳定统揽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调判各类民商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民商事纠纷中应注重调解,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算帐引导、电话调解、借助外力等多种调解方法,促成案件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尤其针对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的案件,注意加大调解力度,防止矛盾激发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始终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及时化解各种民间矛盾,对群众的诉求不能久拖不决,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 发挥审判保护功能,保护国家、人民利益不受侵害 我们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国际社会大形势的变换发展,诸多社会新型矛盾、历史遗留问题日趋凸显。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好审判保护功能,切实保障国家、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要严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撤销,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合法行政行为坚决支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仔细审查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梳理,统观全局,始终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认真解读和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使广大下岗困难职工正视改革发展中的矛盾与现状,消除误解和偏见。做到既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国家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三)审判延伸工作是综合治理的治本之方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延伸工作对于搞好综合治理是不可或缺的,许多矛盾的解决、隐患的消除都是通过审判延伸工作完成。审判职能体现的是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究责效能,是治标之策。审判延伸工作则能体现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预防和重塑效能,才是综合治理的治本之方。 审教一体,以案说法人民法院不能将审判厅单纯地作为审理案件的场所,更要结合审判将其作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阵地。一要加强宣传,鼓励学生、群众到法庭旁听。针对带有典型性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治安大要案件,在审判前多做宣传,将公告张贴进社区、学校,或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让更多的公民亲身感受“公堂”审判。二是审判法官要做好庭审,对案件仔细研究、认真准备,在庭审中查清纠纷发生的原因、矛盾症结所在,进而教育人们案件发生造成的危害及应吸取的教训。做到“审理一案、解决一串、教育一片”,从而达到审判的最大社会化效果。三要做好判后答疑,充分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告知为什么这样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辩法析理,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消除一切不和谐因素。 回访帮教,重塑人生 人民法院不能把对缓、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矫正看成是公安派处所、社区居委会的事,把回访帮教当成是我们工作的额外负担。在回访帮教工作上,我们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对服刑人员尤其对青少年罪犯的回访工作,了解其思想变化情况,许多刚被定罪服刑的人由于心理承受不了而意志消沉,劳动改造消极对待。针对这种情况,法官的回访很有必要,告知他们我国法律对立功、减刑、假释的规定,让他们重拾信心,认真完成改造,重新做人。二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许多罪犯刑满释放后不被社会认可,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两抢一盗”犯罪、毒品犯罪,从我院审理的情况看,这几类高发犯罪的再犯率达36%,累犯率12%。我们尤其应该对这部分刑满人员实施帮教,让公安、社区、法院共同参与,一来能够让这部分人感受到党和人民的关怀,二来让他们在大家共同的监督下真正的改过自新、重塑人生。 司法建议,矫枉过正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行之有效的拓宽服务方式。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发现某些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经营中存在不少漏洞,并因此吃了法律的亏,面对这些单位学习法律、运用法律能力较低的现状,人民法院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司法建议将起到不可估量的社会效果,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堵塞,能很好地避免不法分子钻管理的空子,进而促进社会的诚信和稳定。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把守着消除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关口,我们要切实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当地党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效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重庆的内在动力和实际能力,坚持“三个至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使重庆市真正成为投资者和广大居民的平安区和放心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保持严打高压太势。按照公安部、市公安局打击“两抢一盗”专顶行动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穿插开展“反、打盗窃”专项行动,此行动己于4月10日开展。主要目的和目标,一是专项行动期间通过广泛宣传防、防盗窃相关知识,加强市民防范意识,减少案件的发生;二是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盗窃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缴获一批赃款赃物。二、坚持打早打小,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2006年打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县公安局继续坚持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全方位收集线索,重抓证据收集,对街头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重拳出击,确保带地方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在石柱形不成气候。三、扎实推进治安基础防控体系建设,大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确保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县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 “两驻一巡”工作措施,在县城建立了一支专职巡警队(民警9人、协勤27人)、六个社区警务室、四个街面执勤点,县城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已投入使用,大大增强了县城的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社会治安逐步好转。

社会治理法治化论 肯定

社会治安管理论文

治安处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人大立法取代原有的行政法规,对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授权并进行规范,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公安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也必将要求公安部门更加严格地依“法”执法。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处罚法”草案中,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投放假虚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行为,首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处罚无据,而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这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及平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显然都将有切实的作用。 不过也应该提醒的是,随着处罚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新增加的受处罚行为,必须有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定义,以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导致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伤害。譬如如果对“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没有严格限定,则一切流浪乞讨行为就都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如果对“重大活动”没有明确定义,则对“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就有可能被某些地方政府拿来滥用,以至于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许多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在“处罚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这些问题都应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同样,公安执法部门在被赋予更大权限的同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以避免执法权力的滥用,以至于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处罚法”草案已经给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观念的进步。比如行政拘留不得超过30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警察查处治安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勘验、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2人在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勘验、检查证明文件等,显然都是在针对以往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而对执法者作出的必要约束。 “处罚法”是继“新交法”之后,又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新交法”的经验在前,刚刚提交审议的“处罚法”草案,理应经过严格、缜密、周全的审议,并以必要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成为一部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良法。

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治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活动。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改革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人性化治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愉快。 二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气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协力。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治理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题目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四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调控有力,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本钱,进步社会运行效率,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上风,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树立世界眼光,积极鉴戒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改革贯串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根据上述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题目,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下大气力统筹推进,不断进步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题目。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尽快从传统治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 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同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题目,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引导等手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上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治安处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获得通过,将取代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人大立法取代原有的行政法规,对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授权并进行规范,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公安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也必将要求公安部门更加严格地依“法”执法。同时还值得注意的是,“处罚法”草案中,治安处罚的范围、力度都有所加强,处罚程序则更加规范,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深刻影响。 “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投放假虚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行为,首次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处罚无据,而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这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及平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显然都将有切实的作用。 不过也应该提醒的是,随着处罚范围扩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新增加的受处罚行为,必须有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定义,以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不同,而导致在法律的名义下对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伤害。譬如如果对“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没有严格限定,则一切流浪乞讨行为就都可能成为处罚对象;如果对“重大活动”没有明确定义,则对“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处罚,就有可能被某些地方政府拿来滥用,以至于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许多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在“处罚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对这些问题都应该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同样,公安执法部门在被赋予更大权限的同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以避免执法权力的滥用,以至于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处罚法”草案已经给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观念的进步。比如行政拘留不得超过30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警察查处治安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勘验、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2人在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勘验、检查证明文件等,显然都是在针对以往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而对执法者作出的必要约束。 “处罚法”是继“新交法”之后,又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新交法”的经验在前,刚刚提交审议的“处罚法”草案,理应经过严格、缜密、周全的审议,并以必要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成为一部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良法。

摘 要:在管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被证明是一种教学效果非常突出而且实用的方法,深得学校师生的好评。但由于长期在应试教育环境下发展,受灌输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还比较深远,因此还存在一些应用发展方面的问题,使其教学效果并不能完全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文针时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力求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案例教学、管理学论文" target="_blank">管理学、问题、对策。  1、当前的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现状分析  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科学性和艺术性兼而有之的应用性学科,是管理科学的一门基础课程,该课程旨在让学生树立现代管理的思想观念,掌握和运用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并通过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为学生就业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职业基础。但如何把学生培养成在管理学方面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同时又具备基本管理实践能力的合格的管理专业学生,则成为管理学这门课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在管理学诸多教学方法中,将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法被广大教师广泛接受,并成为最重要的教学模式之一,它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起源于1908年建院的美国哈佛商学院,最初用于工商管理,现已扩展到管理学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管理教育的重要方式。它借助管理实践中的案例,将学生置身于特定的管理情景之中,给予恰当的引导,为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和与“实战”极其相近的实习氛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促进其相互交流与沟通,塑造健康的人格品质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让学生真正接近甚至融人真实的管理世界。大量的实践已证明,案例教学对于确保管理学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当前管理学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本科生管理课程教学中已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法,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管理学起步较晚,管理案例教学相对落后,因此我们在案例教学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有待于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专业教师的实践和教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前提条件是教师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由于大多数教师是“校门”到“校门”,没有实践经验,教师又不能长期深人企业,同时又缺乏对教师实践方面的培训,因而无法有效地对案例进行研究、判断、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学习。在此种情况下简单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只不过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教学的补充和说明,从而造成了案例启发角度比较单一,案例点评不够深人、全面,进而影响案例教学的应有效果的现象。  2学生的知识面窄,学习方法存在问题  相对于其它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是有一定难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在对教师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对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在运用案例教学方法时,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学生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进而能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展开讨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开拓思路。但从中学进人大学的学生,仅仅掌握一些基本的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涉及少之又少,社会阅历就更无从谈起,此外,对于长期接受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影响很深的大学生来说,尽管对案例教学方法产生浓厚的兴趣,但对待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束手无策、答非所问,不能利用所学的管理知识去研究和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导致学生参与较少,学习效果不甚理想。  3对于案例的选择质量要求不高  目前,教学中的案例大量使用国外案例,并且过于陈旧、缺乏代表性,与课程联系不够紧密,而且当前的案例来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是国外管理案例的翻版,可以参考,但在教学应用时,很难真正起到效果,因为东西文化的差异和社会环境与企业制度的差别,对于大多数中国学生来说,很难直接借鉴外国案例并从中获得新知;二是当前课堂引用的案例只是作为例子的延伸,是讲授的点缀。因为这些案例较简单,背景介绍得不清楚。三是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报纸、杂志改写的实例。这种案例内容虽然较新,有地方性,可信度较高山,但这些材料由于缺少加工,没有一定的课堂针对性和理论深度,并且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必然也就不能用正常的理论分析出来。而教学对象又是没有工作经历和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因其知识储备不足可能会无从下手,丧失参与的兴趣,因而难以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4推行案例教学方法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首行,由于采集编制案例耗时费力,并且不能作为研究成果,对教师的职称评定也毫无帮助,因此更多的教师则更愿意去花时间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其次,当前我国高校对教师的考核激励体系与教师上课质量的好坏关系不大,还有的是干脆就没有关系;最后,从当前的很多教学比赛的方法包括获奖条件、考核标准来看,比赛教师无需改革教学方法,获奖者都是灌输课的“经典”之作,其消极的导向不可低估。  3、解决当前案例教学问题的对策研究  1不断拓宽途径,壮大师资力量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技巧性、难度性较高的教学方法,要求天下论文教师既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要具备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的能力,要能引导学生对案例的理论提升,使其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获得更透彻的理解。因此,教师应加强培训,不断更新观念,并掌握案例教学所需的各种技能与技巧。为此,学校应有计划地选派任课教师接受系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培训与学习;亲自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熟悉企业经营环境,了解企业运作程序,在管理的实践中收集典型案例以丰富管理案例教学内容,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产、学、研”活动,使教师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提高实践能力,达到教师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双向沟通、优势互补,以丰富教学经验。  2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时俱进更新学习观念  要结合实际,利用现有条件和新的教学理念,全力改变学生总是习惯于教师单方面在台上讲,学生被动地听,希望教师能够为每个案例提供一个唯一的绝对准确的答案,对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无法理解的现象。因此,要在管理学教学中推行案例教学,就必须不断更新学生的学习观念和学习习惯。首先,要提前把教学内容告知学生,并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积极准备,储备案例分析所需的相关理论知识,认真阅读或倾听案例的背景材料及相关内容,要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例情境中寻找问题,再从不同角度,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次,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在案例教学当中,学生应以案例中“当事人的角色”去观察与思考案例中的问题,锻炼学生面对复杂多变的情况,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再次,要求学生认真总结,提出解决方案。学生必须总结自己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案例理解和理论上的收获,并形成书面解决方案。最后,把案例教学中的学生表现情况纳人最终成绩,并占较大的比重。  3严把案例选择关,增强案例的实效性  一是教学案例的内容应尽可能涉及所授的理论知识,达到管理学的课程目标;二是确保所选案例应该是真实的,是管理实践中所发生的真实事件,是现实工作中常见的、复杂的问题,这样的案例才有研讨价值。否则,就会降低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也不能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三是问题的难度适合学生的认知能力,做到小、中、大型案例循序渐进,尽量使难度呈梯度增加,使学生由简入手,在逐步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四是多选择贴近生活和我国企业实际的案例,尤其是那些身边的案例,如本单位、本地企业,越是学生熟悉的案例越具有感染力,这样既可以使案例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又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紧密联系,从而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投人程度,提高了教学效果。  4建立鼓励案例教学的激励机制  案例教学是一项工作量大,却并不一定出成绩的工作,如果没有健全的激励机制,愿意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自然就会很少。因此,就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和调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对效果良好的案例教学进行观摩和总结推广;同时应制定规范性制度和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实践。例如可以规定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案例教学,对教师深人社会和企业调研编写案例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承认其科研工作量,定期评选优秀教学案例并优先予以发表或出版,并在教学酬金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等等。

关于社会治安的论文

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治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活动。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改革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人性化治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愉快。 二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气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协力。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治理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题目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四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调控有力,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本钱,进步社会运行效率,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上风,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树立世界眼光,积极鉴戒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改革贯串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根据上述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题目,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下大气力统筹推进,不断进步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题目。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尽快从传统治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 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同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题目,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引导等手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上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今年设备材料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政的及主管的下以江“”思想为指针以社会和公司的稳定为狠抓基础管理强化防范措施努力了全年既定的了政治、治安和员工思想稳定 一年来“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综合治理方针“三创”活动从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入手抓了几项工作: 一、教育队伍整体素质 为搞好综治工作从强化队伍的整体素质着手一加大对干部员工政治思想的教育经常讲座、报告会等大小会议任务、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以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另一以“四五”普法为有计划、有地了安全知识及特种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使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了队伍的政治思想和素质在今年的“四五普法”工作中好评 二、夯实基础管理责任 在平时的工作中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摆在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计划将综合治理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了规章制度公司文件精神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事故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严禁复制剽窃隐患管理办法》《零库存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信访工作的通知》、《治理工作环境、公共设施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明制度、规范操作堵塞了管理漏洞; 综合治理管理综合治理管理从部拓展到科室(车间)、班组全年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状签订率了100%;并员与各供货签订《廉洁共建合同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了综治责任; 加大了综合治理考核在年初制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及考核细则的基础上每月将综合治理情况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兑现地了综治工作的 三、责任综治 本着一级对一级的原则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和管理 了安全保卫防范措施本部仓库点多、面广等特点以仓库防火、防盗为的专项治理在部可控费用紧张的情况下仍投入资金安装了防盗窗添置了近2万元消防器材将油库原来的泡沫消防器材更换为干粉灭火器新增了8公升干粉灭火器45台等消防器材;

你是警校的学生吧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文

1、关于“理论意义”。理论意义是指某种学说或思想的产生对现有思想和理论的具体影响作用,可以是正面的建设性作用(如验证、深化作用等),也可以是反方面作用(如推翻、颠覆、革新等作用)。2、关于实践意义。实践意义是指某种思想理论学说的产生对现实生产实践等活动产生的积极或消极作用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 出租车行业受我国资源短缺和脆弱环境的影响不断显现出来。本文就油价上涨和高空驰率对上海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上海出租车行业在经历了2 0 世纪8 0 年代后期和9 0 年代前期近1 0年的快速发展后. 在最近1 0 来年中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阶段。统计数据表明: 行业车辆数量增幅不大的同时运营收入增长明显。截至2 0 0 6 年底. 该行业已经发展到拥有4 8 0 2 2 辆各类出租车、从业人员近1 0万、年载客5 8 9 2 亿次、年运营里程B 1 0 5 亿公里、年运营收入达1 2 4 9 7亿元的规模。统计分析结果表明: 除夜间时段外. 其他各不同时段出租车空车流量都服从P o is s o n 分布. 工作时段平均空车流量最大. 中午和晚上时段平均空车流量最小。行业平均服务水平在最繁忙时段内每分钟平均0 . 7 2 辆空车,服务水平最好的时段内大约1 8 1 3 秒可以等到一辆空车。这样的服务水平比许多出租车公司承诺的“电话叫车后1 0 分钟到达“的标准要好. 这也许部分地给出了为什么上海消费者偏好扬招方式的原因, 同时也可以看出上出租车行业在较民出行. 所以. 不业不具备社会可持续性。1 . 燃料价格上涨与空驰率居高不下并行利用官方统计数据可整理出上海出租车行业近年运营数据如下。经简单计算知: 上海出租车行业近年的平均空驰率在4 2 % 以上,2 0 0 6年有大约2 4 3 3 亿公里是车辆空驰里程。另一方面. 随着近年全球石油价格波动. 国内燃料价格呈攀升且加速趋势。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本,实践是印证理论的途径。如果没有理论基础,实践只会不断地犯错误,如果没有实践,理论将失去其依托而不成立。简单地说,没有理论你只知道怎么样,而不知道为什么,而没有实践,就算你知道为什么,却不知道该怎么样做,根本就只能纸上谈兵。

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一、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思路 社会治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活动。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改革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取向,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条件。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治理、科学治理、人性化治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愉快。 二要坚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气力形成推动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协力。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既要“左顾右盼”,又要“瞻前顾后”,使社会治理能够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刚性”、协调各方利益的“柔性”、应对新情况新题目的“弹性”,促进社会动态平衡,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四要坚持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把维系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规范运行、调控有力,又要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降低社会运行本钱,进步社会运行效率,从而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五要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治上风,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同时,树立世界眼光,积极鉴戒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改革贯串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之中,为推进***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根据上述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体制,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 在思想观念上,要从重经济建设、轻社会治理向更加重视社会治理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努力解决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治理“一手软”的题目,切实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作为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下大气力统筹推进,不断进步政府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取得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治理主体上,要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改变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包揽一切的做法,解决好越位、错位和缺位题目。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尽快从传统治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 在治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轻协商协调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要改变主要靠行政手段通过管、控、压、罚实施社会治理的方式,更加善于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的方式、服务的方式,尽可能通过同等的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来解决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在治理环节上,要从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努力摆脱总是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救急转向源头治理,更加重视民生和制度建设,使社会治理关口前移,尽可能使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少产生、少转化、少激化。 在治理手段上,要从重行政手段、轻法律道德等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努力改变社会治理手段单一的题目,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引导等手段,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上风,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减少社会题目,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治国理想,又是治国实践;既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又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和管理社会治安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重要职责,特别是在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实 正义,以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责任重大,应当有所作为。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政治稳定。稳定是和谐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涌现,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利益矛盾突出、深层矛盾凸显、矛盾性质复杂,虽然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往往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高度重视,抓实抓好。稳定从来都是相对的,衡量稳定的标准也是变化和发展的。影响稳定的老矛盾解决了,新矛盾又会产生。因此,公安机关要树立科学的稳定观,见微知著,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把维护稳定的着力点,从集中处置群体性事件向推动预防、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转移,努力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水平,减少社会对立,增加社会对话,加强社会沟通,密切社会联系,寻求理解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要求治安秩序良好。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很难顺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遏制犯罪的高发态势。特别是对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活动,必须保持高压态势。公安机关要把强化打击职能的着力点,放在讲求打击质量和打击效果上。检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不凭各级公安机关的自我感觉,不看进行了多少工作部署,组织了多少打击行动,最终是看犯罪率是不是下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不是增强了。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还要大力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和遏制“黄赌毒”,保卫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以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公安机关还要依法治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安居乐业的其它各类违法行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必须依靠有效的社会控制。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离不开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治安防控体系包括打击、预防、管理、控制、建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在整个公共安全工作中,打击不力防不胜防,防范不力打不胜打;管“死”容易管“活”难,管“活”才能促发展;打防管控重在“建”,健全机制才完善。这些工作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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