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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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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经验分享

法学有普刊和核心之分,普刊基本都要钱的,你可以直接投稿给杂志社,不过时间上有些慢,(尤为老师直接给我投稿,我现在没帮她弄,惭愧啊)二、你找中介代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过中介也有些是,有一定风险,请谨慎!

首先需要完成一篇优秀的法学类核心论文,要保障论文的创新性,这在目前普遍强调创新的大环境下,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论文研究成果量需要积累,包括研究论述,观点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实证研究等等,最后还有包括论文的格式,文献资料的齐全,论点的新颖独到,语言表达流畅。其次是联系目标期刊,投稿,等待审核。注意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学术方向,例如有些期刊强调理论研究成果,有些强调工程成果,这在工科性的期刊中十分明显,另外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要求,如格式,学术研究的方向,审稿的流程安排等等,建议先多了解这些要求,再有针对性的投稿。自己联系杂志社的缺点是,相对国家级和省级期刊而言,核心期刊对文章的水平要求更高,相对的审核时间长,发表周期长,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在此也建议大家和专业的论文发表机构合作,由他们联系核心期刊发表,反馈修改意见与版面与时间安排事宜。但是联系发表机构一定要仔细慎重,注意是否为正式备案的网站,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等。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应该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小伙伴们可以仔细研究其中的内容,为自己的毕业论文寻找一些灵感,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做及时的整理与发布。

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经验

需要人家帮你解决感情问题的话,投 知音、爱人、女友等都行,,,你自己写的感情故事/小说什么的文字的话,投 花溪、南风、女友、女报、爱人等比较好,不过,这些杂志社要的风格可能都略带小姿情调。。。青春类的一般在 漂流瓶、少女等上面比较好,,,你自己具体比照下吧。。根据自己的情况上网搜下可以知道得更详细。。祝你好运希望采纳

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经验总结

法制与社会,法制博览,法律与经济这些吧,研究生也一般也在上面投稿。其他刊物本科生也不要想了,想想你和你导师的文章能投到一本杂志上也不太现实吧。

自己投稿基本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人理你的稿子,核心期刊的稿子堆成山。发核心期刊一般是通过中介做。

首先需要完成一篇优秀的法学类核心论文,要保障论文的创新性,这在目前普遍强调创新的大环境下,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论文研究成果量需要积累,包括研究论述,观点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实证研究等等,最后还有包括论文的格式,文献资料的齐全,论点的新颖独到,语言表达流畅。其次是联系目标期刊,投稿,等待审核。注意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学术方向,例如有些期刊强调理论研究成果,有些强调工程成果,这在工科性的期刊中十分明显,另外不同的期刊有不同的要求,如格式,学术研究的方向,审稿的流程安排等等,建议先多了解这些要求,再有针对性的投稿。自己联系杂志社的缺点是,相对国家级和省级期刊而言,核心期刊对文章的水平要求更高,相对的审核时间长,发表周期长,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在此也建议大家和专业的论文发表机构合作,由他们联系核心期刊发表,反馈修改意见与版面与时间安排事宜。但是联系发表机构一定要仔细慎重,注意是否为正式备案的网站,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等。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应该怎么做的相关内容,小伙伴们可以仔细研究其中的内容,为自己的毕业论文寻找一些灵感,更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做及时的整理与发布。

我建议还是用代理的较好的,起码文章需要修改的话也是可以的,而不是直接被杂志社退稿的

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邮箱

我很无聊地说两句,别骂我哈。滨海风大,校园环境还行,宽敞,交通不便2004年国家批准的你说的这学校,不过天外是1964建的。其他的都不知道- -我是来凑热闹的:)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始建于2002年7月,是2004年3月经教育部重新确认的按新型办学模式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的独立学院。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坐落在风景优美的天津市大港区生态高教园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校区内, 校区东邻大港经济开发区,西倚临潮湖公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与周边毗邻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中国法官学院天津分院,共同构建起浓郁的文化氛围。学院占地面积 300亩,校园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15万平方米,各种教学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学院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1200万元,图书 8万册,能满足学生的各种学习需求。学院紧紧依托天津外国语大学雄厚的教育资源办学,主要课程由天津外国语大学的教师担任。在任课教师中,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占 30%。 在发扬天津外国语大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瞄准学生就业 前景 ,开设英语、日语、法语、德语、朝鲜语(韩语)、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行政管理、新闻学等 10 个专业。

我是食品学院09界的学姐,食品学院是科大的王牌专业,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师资队伍还是很不错的,当然录取分数线也很高,当年超过了一本线50多分都是将将被录取。平时的学习气氛还是挺浓的,课业也还算紧张,老师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算是科大内比较严格的专业。科大的食品专业四年都在泰达校区,因为在开发区里边,所以学校周边都是工厂,可以逛街购物的地方离得都很远,因此省了不少钱,买东西几乎都是网购。相比于河西的校区,泰达的校区交通略不便,回市区的家需要有轨电车倒轻轨九号线再倒公交,不过也可以选直达市区的纯公交线路。我毕业后科大又扩大了校区,建设了西院,地方大了很多,设施也更新了,建设了新的食堂和浴室,科大的食堂还是很好吃的,菜价也不算贵,各种配套设施也比较完善。科大的社团活动也是非常丰富多彩的,经常还有各种晚会,在校区里也经常能看到社团活动,课余生活还是很丰富多彩的。

天津科技大学算是一个中等本科院校,不能说特别好,但要说真差也差不了多少,科大比较好的专业是包印和食品,所以,想报这两个专业的人也特别多,一般分不是特别高的话,他有可能就会被调剂,所以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去进行报考。而这里住宿环境很棒,有独立卫生间哦,很多学校他们宿舍都是没有独立卫生间,所以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地方,但是这里木有空调,就只有一个小破风扇在上面转,如果你不放床帘的话,可能会感受到一点儿风,如果你买了窗帘的话,那就需要自己自备风扇了。当然可以去网上或者是周边超市肯定都是有卖的,只不过网上比超市的便宜一些。还有的话就是学校比较偏僻,周边不太繁华,所以夜生活可能没有那么丰富,如果想过丰富的夜生活的话,就需要花点时间啦!至于学习的话,肯定就需要你自己去努力了,走在这条道路上的人一般都是孤独的,但是没办法,并不是所有人都跟你有一个目标的,当只有你自己有一个目标的时候,那你只能自己独自去奋斗了。

天津滨海法学期刊投稿要求

1.郭明龙:“人类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配置”,《法学》2012年2月(2012年第2期),CSSCI。2.郭明龙:“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法学论坛》2012年11月(2012年第6期),CSSCI。3.郭明龙:“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获利’因素”,《法商研究》,2009年2月(2009年第1期),CSSCI。4.郭明龙:“论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兼与王利明教授、傅鼎生教授商榷”,《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10月(2012年第5期),核心期刊。5.郭明龙:“精神性人格权之定性—兼论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人格权立法之推进”,《人民论坛》2012年8 月(2012年8月下),核心期刊。6.郭明龙:“民事责任范畴论纲——三种对立主张的检视”,《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3期),CSSCI。7.郭明龙:“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反思”,《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12月(2007年第6期),CSSCI。8.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学杂志》2009年1月(2009年第1期),CSSCI。9.王利民、郭明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12月(2006年第6期),CSSCI。10.王利民、郭明龙:“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河北法学》,2006年2月(2006年第2期),CSSCI。11.郭明龙:“论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以物权请求权实现之费用负担为切入点的分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1月(2008年第1期),CSSCI扩展版。12.郭明龙:“拟制与衡平:一般人格权保护之路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5月(2008年第5期),CSSCI扩展版。13.郭明龙:“侵权统一救济模式质论补遗”,《兰州学刊》,2007年3月(2007年第3期),CSSCI扩展版14.郭明龙、王利民:“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专业期刊。15.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判解研究》2008年4月(2008年第1辑),专业期刊。16.张新宝,郭明龙:“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算定”,《判解研究》,2008年6月(2008年第2辑),专业期刊。17.张新宝、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载于易继明主编:《私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18.郭明龙:“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疑难侵权案件理论与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版,论文集 。19.郭明龙:“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民法教学改革的启示”,《法学教育改革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论文集。20.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无因管理关系辨析”,《天津滨海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8月版,论文集。21.王利民、郭明龙:“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政法论丛》,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22.郭明龙:“消费者与消费行为的界定”,《团结》,2006年10月(2006年第5期),综合期刊。23.郭明龙:“附带诉讼制度构建质疑——兼论行政、民事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2006年第2期),专业期刊。24.郭明龙:“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法发展”,《政法论丛》,2005年2月(2005年第1期),专业期刊。25.郭明龙:“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达成调解幷主张系共同债务,该调解书效力应如何认定”,《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3日第3版。26.郭明龙:“银行信贷员持储户现金回银行办理正式储蓄手续途中遭窃谁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19日第3版。27.郭明龙:“受害人因其弟侵权死亡其母放弃追究其弟责任——对其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扣减”,《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3日第3版。28.郭明龙:“第三人举证确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兼与惠春霞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18日第3版。29.郭明龙:“试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政法论丛》2002年第3期,专业期刊。

1、《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苏东学刊》2004年第2期(独著)2、《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基础之再探究》,《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3期(独著)3、《论动产租赁物的转租》,《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独著)4、《论租赁权的善意取得》,《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独著)5、《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合著,第二作者)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反思》,易继明主编:《私法》2005年第2卷(独著)7、《论不动产相邻权的定位》,《长白学刊》2007年第3期(独著)8、《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评<物权法>第107条》,《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独著)9、《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说开去》,《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独著)10、《论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独著)11、《论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独著)12、《论附随义务的界定》,《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合著,第一作者)13、《浅论家庭暴力》,《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独著)14、《刍议<侵权责任法>中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位》,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2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独著)15、《浅析票据外观性的一般理论》,《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独著)16、《高楼坠物致害责任研究》,李少平主编:《天津法官论丛》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合著,第一作者)17、《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独著)18、《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构造》,《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独著)19、《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实体构造》,梁津明主编:《天津滨海法学》第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独著)20、《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基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视角》,《天津法学》2012年第1期(合著,第一作者)21、《论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独著)22、《浅论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行为要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独著)23、《利益平衡视野下的责任转质生效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2期(合著,第一作者)24、《未履行勤勉义务的董事的追偿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之正当化依据》,《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独著)2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1期(独著)26、《共同侵权行为的新界定》,《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独著)2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范围》,《沈阳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2期(独著)28、《浅论间接结合行为的界定》,《法治研究》2013年第5期(独著)29、《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河北法学》2013年第7期(独著)30、《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6期(独著)31、《逻辑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和技术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一对新概念的提出》,《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1期(独著)32、《指导性案例供需关系的实证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2期(合著,第一作者)33、《浅析母子公司间的控制——从界定的目的出发》,《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独著)3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责任》,杨遂全主编:《民商法争鸣》第8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独著)35、《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以即时死亡与间隔死亡的区分为视角》,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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