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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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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论文

如何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执政的内涵非常广泛,它首先是一种新的执政思想和观念,其次它意味着新的执政体制和机制,还有新的执政方式与方法和新的执政素质与能力,以及新的执政效果与水平,这一切都与依法执政的原则与制度息息相关,与党的领导制度、执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密切关联。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实现执政理念的更新和转变,践行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这一根本的执政观。实践依法执政的执政观,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执政体制机制,变革和发展新的执政方式方法,需要塑造和提升新的执政素质和能力,改善和提高执政效果和水平,而这一切都需要依法执政原则与制度的驾驭和保障,需要党内党外相应的制度创新予以保障和促进,需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保持两者协调统一,由此为依法执政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如前所述,依法执政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它已经具备了丰富的内涵,在一段时期里将是一个恒定的命题,依法执政的实践是这一命题的根本所在。实践依法执政理念与原则,需要在“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有效推进依法执政、重点推进依宪执政”与“立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切实通过人大执政”三个层面上探求依法执政的实践途径。加强党内治理和党内法治建设,为依法执政奠定制度基础和积蓄法治定势,将依法执政提升到依宪执政的高度并具体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必由之路。1.通过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来推进依法执政。对当代中国而言、对中国共产党面言,党内无规则国家无矩,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依法治党与依法执政息息相关。党内政治生活没有依规办事的习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就很难做到依法办事。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党,建设法治政党,构成了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促进依法执政,必须推进依法治党,这就需要加强党内法治建设,尤其需要加快构建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共十八大之后,党内法治建设全面启动,2013年可以视为党内法治建设元年。2013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部党内“立法法”为党内法治建设尤其是党内法规建设确立了基本规范;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300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党内法规清理程序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为党内法治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①;2013年11月,第一个党内法规建设规划纲要———《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 2017)》发布,为党内法规建设规定了近期目标和长远方向②。无论是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还是中央党内法规规划纲要,都充分体现了“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这一重大观念和原则,尤其是中央党内法规五年规划纲要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六大领域共37个方面布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包括制定《中共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党组工作条例》、《中共统战工作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巡视工作条例》、《中共纪检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等系列党内法规,这无疑将为党内依法治理奠定更加宽厚的制度基础,也为依法执政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资源。 依法治党仅有党内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强调国家法律对于依法治党的重要意义。党内法规建设不可能孤立进行,在长期倡导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以党内民主促动国家民主的基础上,近些年来已经出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联动建设的迹象,党内法治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关系的重要意义得到深化③。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联动必然要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同,就如同仅有国家法律难以充分实现依法执政一样,仅有党内法规也无法充分实现依法治党。依法治党需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或者说一体建设,依法执政需要国家法治与党内法治相互联动,只讲党内法规和党内法治或者只讲国家法律和国家法治,都无法充分实现全面加强依法治党和全面推进依法执政④。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立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党内制度建设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确保党内制度建设质量,使党内政治生活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强化和协调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逐步形成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和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合力,为依法治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建立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的有机联动,将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尤其要从内在规律和外在需求上有效促进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和党政关系的转型,促进党政关系规范化和执政活动制度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党内法治建设,促进党内依法治理,旨在推进执政党现代化转型、政党治理模式转变和依法执政。2.加快法治政党建设,有效推进依法执政,重在实现依宪执政。国家政治生活主要立基于宪法规范基础上,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法治政党的基本特征。依法执政需要政党具有民主法治品性,根本在于塑造政党的法治品格。概言之,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执政为民、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要求。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这就必然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最关键的一条是将党政关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在政治生活最关键的部分实现政与法的统一。这就需要执政党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替代立法,不包办行政,不干涉司法。在政与法的关系上,尤其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立法和政法的关系,需要正确处理党的决策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的关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立法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大的关系,改进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党的各级组织支持同级人大依法履职,善于将党的政策经由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人大作用于政府工作和政法工作;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改革政法体制,改善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方式,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党的政策对政法工作的意义,善于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人大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善于用制度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通过制度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干涉政法机关依法办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①。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际上就包含了依宪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意味着对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根本需求。“无论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如果没有执政党的依宪执政,任何意义上的法治都可能不复存在。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执政党依宪执政具有特别的意义”②。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以宪法为执政的根本依据,遵守宪法规范、原则和精神,实践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宪法原则,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运用宪法思维和方式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这是由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反映了“党的领导———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政治逻辑,体现了执政党新的政治思维和对新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加强和推进依法执政,应当将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认识,将依法执政与国家治理统一起来,将执政活动规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将执政的合法性、权威性、有效性建立在与宪法的关联上,在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与根本制度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是依宪执政,依宪执政就是要依据宪法确立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执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原则,是国家根本政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确立的第一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依宪执政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确保执政活动遵循人民主权原则,保证执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政治框架内和政治舞台上执掌政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执政需要树立起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大权威,依照宪法监督和规范党的各级组织的政治活动,使宪法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加强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制建设,完善有关政党的组织、行为和责任法律制度,规定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性质地位、职能权责、组织原则、决策与立法(党内法规制定)准则、违法违宪责任等。确保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主要是依宪执政,必须完善与政党执政、参政相关的宪法相关法制建设,为执政党的执政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宪法性规范,为规范依法执政形成宪法规范基础,将党的执政活动纳入宪法规范框架内。同时,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机制和程序,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责,特别是要完善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或者违宪审查制度相适应,也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审查机制,通过一定的制度构建,比如设立党内法规监督委员会或者称为党内司法事务委员会,依章履行处理党内事务争议职能,并担当党内法规审查责任,以此形成依法执政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保持党规国法的协调性,确保党内法规建设贯彻“宪法至上、党章为本”的党内法治原则①。3.切实推进依宪执政,必须立基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②。依宪执政就是要求执政党立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理和内在逻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关于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政适度结合、党和国家关系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制度依托,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组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建设法治中国的制度保障。概括地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宪执政实践,提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这直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水平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与国家法治化的程度。一般来说,政党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桥梁,由此产生的人民———执政党———国家的逻辑结构,其关键要素就是民主、法治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载体和展示民主法治关系的制度机制。如果说依法执政就是将执政活动上升到法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并纳入法治框架和轨道,那么,这个框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条轨道就是由宪法铺设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的法治轨道。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是执政党作用于国家政权的主要通道,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有效途径。不仅依法执政(根本是依宪执政)内在地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与通过人大执政也存在逻辑关系。民主执政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应当强调党内民主建设,建立民主执政的坚实基础,坚持以党内民主带动国家民主,尤其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内权力,保障党员权利;二是执政党应与人民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是最容易将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统一起来的政治场合,也是唯一实现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政治机制。民主执政要求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适度结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政是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抛开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各级组织就会与政府组织高度关联,不仅容易降低执政的民主性,也不利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科学执政也有两个侧面,一是执政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反映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二是执政必须遵循政治规律,尤其是政党执政规律。既有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一般执政规律,也有各国不同的特殊执政逻辑。在当今社会,执政党与民意机关的结合是政党执政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当代中国,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政治结构,构建符合民主法制规律的政治机制,保证执政党依据执政规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执掌政权,这是政治上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践科学执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要遵规守法;一个执政党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带好、管好队伍,做到言有度、行有规。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主要是依靠制度管党治党,解决的是管党治党常态化、长效化问题。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做法。党的一大就讨论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和《中国共产党第一决议》,成为党的制度建设的起点。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以往相关制度的承继和发展,为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障。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不仅需要继续发挥思想建党的强大内动力,更需要制度治党的刚性外制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的“制度治党”,提出通过制度安排,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经常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可以预见,一个以制度化观念、组织系统、体制机制、评价标准为推动力的制度治党新局面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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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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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它不同于记叙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也不同于说明文侧重介绍或解释事物的形状、性质、成因、功能等。总之,议论文是以理服人的文章,记叙文和说明文则是以事感人,以知授人的文章。议论是作者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说服,以表明自己的见解、主张、态度的表达方式,通常由论点 、论据、论证三部分构成。议论文题目分为论题,论点,寓意型。论题型为作者观点但以简洁为主,所以中心论点一般不能直接抄论题,论点型,论点型一般没有观点倾向性,例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寓意型一般与论题论点并存且不能直接作为中心论点要还原本意。[1]语言特点①准确、严密。②概括性和简洁性。③使用修辞,体现其用词鲜明、生动和感情色彩。

党内法规学论文

坚持党员标准,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党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是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学习贯彻党章,首先要解决理想信念问题。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放松世界观的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是一些人堕落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犹疑、不含糊、不动摇。加强道德修养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方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基础。党员干部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坚决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的侵蚀;要注意自己的生活作风和情趣,决不能热衷于灯红酒绿,决不能沉湎于低级趣味;要更加注重道德品行,努力提高道德修养,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带动全社会广泛形成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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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胡锦 涛同志在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中提出的这项要求,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提高我国公民遵纪守法的道德素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无规矩难以成方圆。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大力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深入人心。我们每个公民更应该懂得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明纪、知法、守法,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强调的是一种行为方式,人生准则;唤起的是人的良知,彰显的是人生自律的力量,倡导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观、道德观。历史与现实都已反复证明,遵纪守法的本源是道德良知。人要自爱,要爱他人,起码应该做到“不逾矩”,敬畏法度,在法纪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因为法律和纪律是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神圣庄严,不可违背,不可侵犯,所以才要自觉用法纪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违纪之行、“越轨”之事,不想干、不愿为,从而保持人格气节,创造美好人生。 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些藐视法纪、践踏法纪的行为,必然受到法纪的惩处。但只要有社会、人群,就难免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可能会有人去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每一个具有道德良知、法纪意识的公民,都应自觉地拿起法纪这一有力武器,与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营造出这样一种社会状况:遵纪守法的人感到光荣、自在,得到尊重和支持;违背法纪的行为被斥责、抵制,个别违法乱纪之人被绳之以法。到处井然有序,人人崇尚法治,这样的社会才会令人向往,才充满生机和希望。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我们广大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引导和带头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说个别群众违法乱纪,仅仅是污染了“水流”,而个别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则可能污染的是“水源”。是遵纪守法,还是违背法纪,我们党员和党员干部导向作用甚大。对此,我们的同志要有明确的认识。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循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头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当前,尤其要强调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对于我们党员来说是“大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首先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地遵守党规党法,一丝不苟地遵守国家法规,做守法、守纪的模范。这样,在我们的社会里牢固树立起“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则自不待言了

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要遵规守法;一个执政党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带好、管好队伍,做到言有度、行有规。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主要是依靠制度管党治党,解决的是管党治党常态化、长效化问题。  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做法。党的一大就讨论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纲》和《中国共产党第一决议》,成为党的制度建设的起点。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对以往相关制度的承继和发展,为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障。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不仅需要继续发挥思想建党的强大内动力,更需要制度治党的刚性外制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的“制度治党”,提出通过制度安排,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经常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可以预见,一个以制度化观念、组织系统、体制机制、评价标准为推动力的制度治党新局面正在形成。

论点的基本要求是:作者的主张看法和观点;论据基本要求是:事实论据(名人事例)和道理论据(有权威性的名言,格言,诗句和俗句);论证的基本要求是:对比说理、比喻说理和引证法。写议论文要考虑论点,考虑用什么作论据来证明它,怎样来论证,然后得出结论。它可以是先提出一个总论点,然后分别进行论述,分析各个分论点,最后得出结论;也可以先引述一个故事,一段对话,或描写一个场面,再一层一层地从事实分析出道理,归纳引申出一个新的结论。这种写法叫总分式,是中学生经常采用的一种作文方式。也可以在文章开头先提出一个人们关心的疑问,然后一一作答,逐层深入,这是答难式的写法。还要以是作者有意把两个不同事物以对立的方式提出来加以比较、对照,然后得出结论,这是对比式写法,通过对比更突显作者的观点。议论文写作细节认真思考1、高瞻远瞩:站得高,看得远,不要就事论事。有时看上去好像没有什么,但认真分析一下还是能够发现问题。在看似没有问题的问题中发现了问题,这就是高瞻远瞩。2、见微知著:也就是说,要从报微小的事物中看到一种发展的趋势,看到一种大的事情。3、由表及里:要从表面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进行分析。4、由此及彼:有时两个事物看上去没有什么联系,其实他们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你要能把他们挂起钩来。

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离不开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  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的意义,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更好地按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1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是对党内法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重要地位的准确定位,是我们党对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科学把握,有利于更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首先,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离不开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范和高级形态,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我们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加强党的建设,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党同志的共同努力,党内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去年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运行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实现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自身建设、党的机关运行有章可循。这将更好地为我们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在论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中,特别强调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各领域规范的有机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宪法为统帅构成的有机系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其基本构成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外,还包括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我们要注意把握法律规范与其他政治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关系,重视法律与政治社会功能的衔接和整合,除了进一步完备法律规范、充分发挥法治作用外,也要充分发挥其他政治和社会规范的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是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政党内部的行为规范,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方面的实际运用和具体体现。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作为政党内部的约束性规定,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对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根据党内法规制定的有关要求,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国家的法治精神是一致的、相容的,而不是冲突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没有任何法外特权。  第三,完善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力量在党。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宪法法律是有机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内容规定和制定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充分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党的理念和主张成为国家法律后,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违反法律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要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样有利于二者相互促进,既发挥党内法规在引领国家立法方面的作用,又夯实法律体系为党内立法打下法制基础。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约束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这一约束对象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其拥有相应的公共权力或影响力,触犯法律的社会危害更大。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制度约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法免于被权力践踏的危险。因此,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有重要保障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引领作用。  2 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决定》强调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迫切需要。  第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与此同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到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但由于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诸多主客

党内法规理论文章

一、立足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党性锻炼,着力做好针对性的基础教育工作。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党员领导干部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起的关键作用,决定了他们的思想面貌、政治倾向和日常行为具有极大的辐射作用。因此,必须在坚持不懈地抓学习、抓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岗位职责,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素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一)抓住重点对象重点教育。长期执政的地位,使很多党员掌握了或大或小的权利。而领导干部又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这是因为“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领导干部肩负着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双重责任,如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究竟是执政为民还是以权谋私,就成为区分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一个分水岭。因为手中有一点权力,只要稍微缺乏自觉性,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毛病就容易发生,如果再失去了或者逃避了必要的监督,就很难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严重的甚至不免沦入腐败堕落的深渊。倘若这样,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位置和职能,就会使思想和意识发生异化,最终导致自身角色的错位,引发一系列的腐败问题。因此,要经常教育、督促党政“一把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亲自抓、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各负其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要在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下,积极探索立足岗位学讲结合的互动学习方式,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和路线,特别是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内涵、领会实质、主动实践,从而强化对党的忠诚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讲原则、树正气,倡导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同时还要对在职领导干部定期进行专题教育,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教育,对后备干部进行必备的基础知识教育,对履职一段时间后的干部及时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对出现违纪苗头的干部进行诫勉和惩戒教育,对退休干部进行拒腐保廉晚节教育。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思想受到触动,觉悟得到提高,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 (二)抓住重点时机重点教育。党的十七大六中全会紧扣时代脉搏,顺应人民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坚持在学习、领会十七大六中全会精神教育活动中,充分结合党支部活动日、各种喜庆节日假日、干部婚丧、生日及其近亲属的喜庆事宜适时开展廉政提醒教育。以建立高效、廉洁、学习型机关为目的,以开展各类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家庭促廉、读书思廉、演讲述廉、廉政书画比赛、学习专栏、签订岗位廉洁承诺书、包帮见实效等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党员干部在参与和体验中受到廉政教育。针对当前日趋严峻的腐败斗争以及日趋隐蔽的腐败形式,建立干部家庭及社会交往备查台账,为暗箱操作、地下交易设立坚固屏障。针对社会上反映一些领导干部屡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子女升学、过生日、岗位交流、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等事宜大肆剑财的突出问题,充分借助短信、电子贺卡、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方式,给党员干部及配偶发去公开信,告诫领导干部注意自身形象,不办出格事,不取不义之财,不要为亲情所累,不要被人之常情所迷,以期达到警示教育的双重效果。每逢干部岗位交流时,必须如实填写《财产移交表》,将公家的财产交接清楚,绝不贪图蝇头小利。 (三)抓住重点领域重点教育。忠诚是内化精神力量的源泉,智慧是点亮生命之光的火炬,清廉则是打造思想锋芒的利器!廉洁政府加廉价政府就是廉政。管钱、管物、管人的重点部门及岗位,往往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区。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一系列公开制度,加大对重大决策、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调配、机要保密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这些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在工作实践中,一定要把坚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建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先行来保障党风廉政教育效果。以强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推行首问负责制、马上就办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各项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严肃追究,对党员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组织、纪律、法律等手段予以纠正,使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和增强教育效果。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常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居安思危的危机感,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使他们面对各种诱惑时,能够把人民的养育之恩、党组织的培育之情挂在心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守住底线,不为世俗所扰,不为物欲所动,不为美色所迷,在这个没有刀光剑影和炮火硝烟的特殊战场,经得起权利、金钱、美色的考验,努力做到掌权为公,执政为民。 二、加强组织协调,有效整合宣传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大宣教”工作机制。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任务日趋繁重,仅仅依靠纪检监察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无论是力量上,还是效果上,都无法保证。因此,要重视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整合宣传教育资源。严格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整体合力。一是依托社会大环境,注意发挥外部组织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倾听民声,与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密切合作,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校的培训教育之中,纳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之中,纳入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以人民满不满意为工作标准。二是坚守机关小环境,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内部的职能作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要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人人动手撰写理论文章,发挥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理论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警示和引导教育,把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的效果;发挥电教方面的作用,通过组织收看案例教育电教片,使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符合党纪国法的规范。 (二)完善教育机制。一是完善教育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得到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大教育的优势。二是完善教育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通报阶段性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工作任务,明确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重点。三是完善教育工作总结汇报机制。在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定期召开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座谈会,通过总结交流,认真听取各单位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赋予新的教育内容。四是完善教育工作表彰激励机制。对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要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创新宣传教育载体,增强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多方互动的宣教平台 。 (一)创新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的平台,提升党风廉政教育的影响力。党风廉政教育是一个教化、悟化、感化的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循序渐进、日积月累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做长期的努力。“俭节则昌,淫逸则亡”,“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虽然我们在实践中感觉到,党风廉政教育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但是也不能不肯定这些年来,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因此,在抓好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时,每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开展一项大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浩大、社会氛围浓厚的大宣教是十分有必要的。依照近年来的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来看,在领导干部及配偶中开展“岗位树形象”、“家庭助廉洁”等活动,就是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有机结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进一步扩大了党风廉政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宣传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二)创新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的平台,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的感召力。首先,可以依托全县“五好四爱三创业”活动,精选身边廉洁自律的模范典型事迹,通过宣传他们好的经验、做法来教育和启迪全体党员干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其次,可以选择一些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劳教场所,对党员干部进行“以案说法”教育,告诉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贪污腐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使党员干部真正受到警示教育。再者,结合全县开展的“连心”工程,深入乡镇村,参与产业包帮,与困难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体察民情,从灵魂深处受到心灵洗涤净化,从而努力做到“思民之所想,忧民之所愁,急民之所难,办民之所需”。 (三)要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创新灵活多样教育形式和针对性教育内容相结合的平台,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选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内容,切实推动文化体制改革,高度关注民生,以期达到最好的廉洁教育效果。一要以理服人。二要真诚感人。三要人格感召。四要行动到人。如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时,一定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用真诚的理解,以人格的力量,亲自言传身教。要做到有的放矢,把教育与解决党员群众党风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相结合,与解决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相结合,坚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影视、快板、山歌、舞蹈、小品、剧本等艺术形式和展示廉政文化产品专柜里的廉政书籍、桌签、提示卡、纸杯、鞋垫等等,营造宣传氛围,从不同侧面,既反映抓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的成果,又通过这些廉政文化产品实物对党员干部起到教育、熏陶、感染的作用。还可以采取群众互动参与党纪条规知识竞赛、问卷测试的办法进行宣传教育,把竞赛活动进行电视现场直播,使严肃的教育活动增强娱乐性,寓教于乐达到扩大教育覆盖面的目的。同时,在对党员干部教育时,还要紧紧围绕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力求做到贯彻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雷厉风行,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常学常新,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对症下药,全体党员干部通过廉洁自律报告会、演讲会、撰写学习体会等多种有效形式互动,坚持听有所记,看有所获,学有所得,努力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廉洁不贪占,勤政不失职,学法不违规,发扬民主,接受监督!努力坚持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奋勇进发!! 古人云:“从来清白无遗漏,自古贪争有后殃”。是告诫,也是事实,为官为人者当经常自省。

更好地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措施: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二、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该党内法规进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即看该党内法规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触、相冲突以及明显不当的情况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党内法规解释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党内法规的含义以及法规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政治生活中法规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规实施的重要前提。不管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还是党内法规的解释,都是为了提高法规立法质量,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增强党内法规建设的合法性,彰显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目的是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不同。从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看来,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中央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内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政治生活,而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的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适用范围来看,党内法规仅适用党组织和党员,而国家法律则适用于包括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从实施方式来看,党内法规主要是以党的纪律作为强制手段,而国家法律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尽管有上述明显的不同,但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都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也就是说,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此为其一。其二,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党内法规要严于国家法律,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组织的一员,就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如何实现二者的衔接和协调?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要用两手,两手都要硬,即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这一手,规范约束包括党组织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同时也要运用好党内法规这一“软法”之手,加大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既有国家法律意识,也有党内法规意识。两手同时抓,才能使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发挥出合力,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好。四、党内法规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从法的位阶来看,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于党内法规,也不是说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过程中,所坚持的一条原则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是在制定党内法规和党的制度中,应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阶级,才能体现党的先进性。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党组织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党组织作为先锋队组织这一特性要求对党组织的约束不能低于、松于其他组织。特别是党组织应该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国家法律或法令,为全社会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对党员的规范和约束要严于一般的公民。这是因为党员入党誓词中就有遵守党的纪律,它的意义就是说,入党时就已经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出去,自愿接受更为严格的党纪约束,这是一种承诺。从这个道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应该按照严于法律的要求约束自己、约束自己所在的党组织。比如,我国的现行法律,没有“通奸罪”条款,而“性贿赂”也未入罪。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通奸”不是罪,无法纳入法律惩处的范畴,顶多是道德谴责,是社会层面违反道德规范的问题。但从党内法规的角度,“通奸”的性质就比较恶劣了。也就是说,对于党员干部来说,“通奸”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却“违纪”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专列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规范,显示的是对党员要求的严格,对“先进分子”的要求原本应该如此。五、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当代中国来看,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规的执行力与国家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力密切相关。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让党内法规不再“悬空”,不再贴在墙上,印到纸上,而是切切实实地走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功课。比如,法规的执行离不开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规为什么执行不了,是因为法规本身无法执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质量。此为其一。其二,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特别是党内法规的立法、执行、监督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将大批具有党建专业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充实到党内法规的工作队伍当中来。其三,严格执法。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线索”,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大大提高了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纪律查办案件时受到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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