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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注销登记前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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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注销登记前发表的论文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批准的期刊, 由主办单位持批准文件,向编辑部(编辑部须与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登记,并填报申请登记表。正式期刊申请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编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登记证”;非正式期刊发给“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登记副本,由登记机关于发证后15天内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批准文件或期刊申请登记表时,如发现有与登记项目不符者、应当发还核批机关重新核批。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批准出版的增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批准改变名称的期刊,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新刊登记。有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改变主办单位的,由办刊单位持批准件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期刊改变登记地的,须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并持注销证明重新报批,经批准后予以登记。第二十一条 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问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第二十二条 期刊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可持登记证向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申请国际标准刊号。第二十四条期刊从批准之日起,办刊单位在3个月之内不办理登记者,批准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经登记后,半年内不出刊的或无故停刊半年的期刊,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刊。如要继续办刊或重新出刊,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重新报批。第二十五条 期刊停刊须由办刊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缴回“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并及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二十六条 期刊每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由各地登记机关汇总后于年底前报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局。第二十七条 正式期刊“报刊登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新闻出版署规定;非正式期刊的“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有效期和换发时间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规定。第二十八条 业经登记的期刊,须按“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出版。“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为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限经登记的期刊持有使用。严禁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其登记项目也不得擅自涂改。严禁用书号出版期刊或变相出版期刊,也不得用刊号出版图书。第二十九条 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第三十条 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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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注销登记

第 31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一条 为使期刊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期刊提高质量和良性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核验工作依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撤销登记:  1、违反期刊管理规定而造成严格后果的;  2、违反办刊宗旨出刊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三期以上的;  3、不按登记的期刊名称出刊的;  4、前一年度核验属缓验,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第四条 年度核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核验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各地可在此时间内进行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相应提前或推后,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期刊社参加年度核验在登记地进行。第五条 期刊年度核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期刊是否按登记的办刊宗旨、专业分工出刊。  二、期刊有无主办单位编制内的现职的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和能够适应办刊的专职编采人员;有无必要的经费保障等。  三、期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能否履行职责。  四、能否按登记的刊期正常出版。  五、期刊的版本记录是否完整。  六、能否遵守期刊管理的其它各项规定。第六条 各期刊应按本办法第五条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期刊年度核验表》,备当年所出样刊一套,一并送原登记机关,进行核验。在京中央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的期刊,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期刊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统一办理;京外中央单位的期刊(含委托地方办的),在主管单位未提出不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可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暂缓核验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缓验:  1、一般违反期刊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版本记录不完整、不按时缴送样刊的;  2、虽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办刊条件,但可改进加强后继续办刊的;  3、期刊不能正常出版,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登记:  1、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不符合办刊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刊或不能正常出刊的;  3、无正当理由,超过各地核验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办理核验的,视作自动停刊。第八条 对暂缓核验的期刊,可暂扣《期刊登记证》,限期提出改进措施,缓验期间不得出刊;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停刊;撤销登记的,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缓验或注销、撤销登记的,核验机关应通知其主管单位。第九条 登记不满六个月的新办期刊,不参加核验,但应计入登记、核验总数,并在核验报告中加以说明。第十条 年度核验结束后,各核验机关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报送核验情况报告,并附《期刊年度核验表》、《缓验及注销、撤销登记情况表》和《变更登记情况表》各一份。报送时间,除特殊情况需要顺延外,最迟不应超过次年一月末。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对本办法实施监督。各地核验机关可在不违反本办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年度核验表期刊名称               刊号ISSN  -刊社地址               CN  -  /邮政编码    电  话     刊  期     平均期发        千册        发行方式1、邮发 2、非邮发社长姓名1、专职2、兼职主编姓名1、专职2、兼职办刊人员1、编制内专职编辑 2、兼职和聘用等  人是否按办刊宗旨出刊1、按宗旨出刊 2、未按宗旨出刊,共 期。原因:出刊情况1、正常2、脱期共 期版本记录1、完整2、不完整经费来源1、年全额拨款  万元 2、年差额补贴  万元 3、年其它来源  万元经营情况1、年盈利 万元2、年亏损  万元多种经营1、开展2、未开展主办单位职  责定期听取汇报1、能够2、不能审批重要稿件1、能够2、不能主 审办 核单 意位 见       (签 章)     年  月  日主 审管 核单 意位 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单位 (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凡持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均须填写此表。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和汉文填写,一式三份。如个别项目填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三、本表所填各登记项目如需变动或拟以对它登记项目变更登记,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须持有变动批准手续。其它情况需说明的,也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四、主办单位是指申请办期刊的单位,主管单位为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中央限定为部委、直属机构,地方限定为省厅局级)。  五、本表由各期刊社(编辑部)填写,由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签章。于规定的核验期限内,持此表和《期刊登记证》、当年所出样刊一套,向原登记地新闻出版局进行核验。

期刊注销前发表的论文评职称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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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的。只要你文章方向跟你换单位之后所从事的行业方向一致就行。也就是说,你换单位前后,工作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

税务研究杂志税务登记注销

1.到办税服务厅「资料购领」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各一式4份,如实填写并签名盖章后,及时交送「税务登记」窗口; 2.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缴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金税卡及税控IC卡(适用防伪税控企业)等税务证件;同时,到征收分局「纳税申报」窗口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办理清税证明; 3.征收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送稽查局进行稽查,稽查局加具意见后送回征收分局; 4.征收分局、稽查局审核批准后,分局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予纳税人。 注意:业户需在申请注销月份的前一个月底前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及其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所需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二、办税流程(北京地税)引用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办税流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首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提供如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缴销发票申报表》、已经领用的发票未用的发票、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 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注销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5、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等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检查结束后会给你一个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书,如果是没有问题就给结论,如果有问题就给税务处理决定,按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去履行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会给个证明。 三、拿税务机关的证明和营业执照原件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就完成了。 四、注意事项: 1、把未缴纳的税、费及时足额缴纳,包括工商的、税务的都要缴纳。 2、以前有欠税、欠费的情况可能要受到一点的罚款和滞纳金。 3、相关部门要提供的资料及时完整提供。 4、注销顺序不要搞错,在决定注销公司前的15日前必须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因为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前要进行检查,所以要提前一定的时间。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及资格证; (4)、注销登记的有关决议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6)、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个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报送如下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准购证;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当期(月)申报表资料及完税凭证; (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的相关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办完税务注销,再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最后办组织机构代码注销。有的地方可以同时进行注销流程办理。

不动产登记论文注释

研究有关的法律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摘要: 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财产法,法律的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今天,由于我们的国家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对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的现实主义理论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我认为,为了使清晰的理论问题,涉及到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我们应该开始从分析其历史过程,然后检查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based就上述理论,我们可以检讨现行制度,我们的国家,找出其优点和缺点,而且让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立法和制度设计。 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房地产,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和等第二部分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包括社会职能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性质登记及其法律后果。第三部分着重于我们国家的条件,指出不足,现行制度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制度的投机活动。 从上述情况,登记为不动产的权利,笔者认为,是一种司法,社会负担的职责,保护私人权利,宏观控制的国家和其他社会服务。 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私营,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目前的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国家存在许多不足,但最紧迫的问题是一体化的备案登记机关。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注册局在每个县,区和实现它纳入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每项注册局应该研究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法律的占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专业化,登记机构和身份登记的人员。 关键词: 个人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的权利,立法思考,系统优化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多部门协作完成,由于各政府部门所采用的登记程序与信息系统存在着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笔者结合工作经验与相关理论知识,在本文中研究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措施,供有关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 登记工作 管理基础平台中图分类号:F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7-0134-01由于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地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加紧研究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工作,该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不动产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平台建设思路1 顶层设计在充分调研和研究分析已有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调查、登记簿册、图件成果、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通过梳理土地、房屋、相关权利登记业务流程,结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管理需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基本形成标准统一、内容全面、覆盖全市、时序清晰、相互关联、布局合理、实时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向同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的信息完备、准确、可靠;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实现对不动产的全面、统一的监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 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全面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信息化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实用性、规范性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为目标,实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确权登记。目前关于不动产整合的基础数据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登记局。存在着土地档案数据未电子化、房产数据无矢量坐标、土地登记数据无固定坐标基准等诸多问题。要求不动产数据整合工作实现:统一整合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加强整合力度,深挖数据价值;加强检查力度,确保数据质量;数据的继承性与可持续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整体流程如下图1所示:不动产登记管理基础平台的实现1 基础平台的总体框架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总体框架为指导,构建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对不动产登记资源、应用服务进行整合,统一配置、集中管理与调度,提供服务。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整合和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的建设将采用Oracle、ArcGIS等成熟可靠的软件产品,基于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进行设计,运用优秀的企业级软件开发框架开发建立系统应用框架。采用C/S与B/S结合的多层架构进行组织,确保系统的优越性。总体框架如下图2:2 部署模式采用大集中的部署模式,即不动产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动产数据库均部署在不动产登记局,系统在部署上采用网络分布的B/S运行模式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和不动产数据共享,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不动产业务专网连接到市级开展不动产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查询等工作。在不动产业务专网的基础上,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共享、查询分析服务,为房产等相关审批交易部门提供数据推送共享服务。系统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省级平台。通过与互联网对接,提供公开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见图3)。3 登记发证系统建设内容1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应用管理系统系统实现对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所需要的空间信息、属性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数据分类查询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数据支撑。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后台管理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等。2不动产登记发证及档案管理系统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缴费发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通过不动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整合、档案数据安全的有效管理、档案信息的高效共享利用。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入库、组织管理、查询检索、导入导出、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日志管理、监测预警等要求。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分析系统面向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交易审批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同时系统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满足这些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需求。 结语新的发展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广大平台研发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善于总结借鉴优秀的技术经验,在实际工作中秉持认真严谨的精神,从而促进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长足进步。参考文献[1]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2]车娜如何迎接“统一”到来――不动产登记研讨会述评[J]中国土地 2013(06)[3]成建国在探索中前行的动态样本――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土地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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