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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有民法,商法的,即民商分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来旧的体制已不能满足经济的发展,故现在已经是民商合一了商法,只是民法的一小部分而已

没有商法典,但有商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都是商法

有,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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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和惯例法。我们是沿用大陆法系成文法。也有借鉴惯例法。我国商法,应该是沿袭前苏联的法律体系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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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法院网,公安网,工商网都会有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2008年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24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论文获得一等奖《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载经济法学家(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再论股东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出资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破产企业出资人欠缴的注册资本不得与其破产债权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0日《评债务人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1日《论破产抵销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让判决书沐浴清澈阳光》,载民主与法制2007第9期《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9日《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年第5期转载)《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7日《闲话法院判决书的上网公开》,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2006年《化解基站建设引发的矛盾》,载通信企业管理2006年第11期《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新破产法解读三人行》,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1期转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与国际接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9月28日《新破产法剖析》,载经济法学评论(第七卷)2006年《真假破产中“严重欺诈”均应追究刑责》,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13日《论债权出资》,载法学杂志 2006年第5期《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合并规则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转让之规定》,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完善有限合伙 促进风险投资》,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3日《Analytical review on major issues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legislation》2006 Volume 1 Number 2,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嘉利来”案的蹊跷之处》,载法人2006年第5期《博客目前能否成为广告平台》,载北京晨报2006年3月14日《谈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第2期《新<破产法>的突破》,载法人2006年第2期《谈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之变革》,载会计师2005年第12期《破产立法札记》,载法学家茶座(第9辑)2005年《论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8期《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法辨析》,载经济法学评论(第6卷)2005年《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政法论丛,2005年第6期(江西财经大学学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专刊转载)《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0月21日、10月28日、11月4日《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新破产立法纵横谈》,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论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20日《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新华文摘2005年第9期转载)《中超风波:产权与体制的博弈》,载法人2005年第1期《破产立法中永远的痛》,载证券日报2004年11月8日《国企产权改革的法治化之辩》,载法人2004年第10期《新破产立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1期转载)《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10日《新破产立法的破产原因》,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0日《谈对专家论证会的一点看法》,载法学家茶座(第五辑)2004年《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6日《新破产立法中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23日《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9日《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2日《再辨破产法两大难题》,载法人2004年第8期《新破产法将走向市场化体制》,载会计师2004年第8期《破产再也不是逃债者免费的午餐》,载检察日报2004年7月1日《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立法风雨十年》,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第9期转载)《上市公司不再是保险箱》,载经济参考报2004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中区分股权性质确定折股比例的法律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4年4月16日《论坛:如何变革集体经济》,载法人2004年第4期《宇通股权拍卖涉嫌国资流失》,载证券日报2004年1月29日《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三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3年第7期转载)《“重点企业挂牌”的法律联想》,载法学家茶座(第4辑)2003年《外商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税收问题》,载上海证券报2003年4月8日《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9月16日《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要求》,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8月19日《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9日;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2002年第10期《公司发行股票上市条件》,中国文化报,2002年4月8日,5月20日,7月8日《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10期转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实务研究》,载证券导刊2002年第13期《资本经营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3月18日《文化产业的资本经营与上市实例分析》,载中国文化报2002年2月11日《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转载)《重组长征何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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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平),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企业破产法与公民劳动权利》,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5日《略谈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载北京律师1986年第6期《迎接破产法的挑战》,载工人日报1986年11月8日《理论上要有一个新的突破》,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8日《民主集中制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7日《“极端民主化”剖析》,载工人日报1986年9月12日(人民日报1986年10月3日摘登)《立法思想也要更新》,载工人日报1986年8月29日(人民日报1986年9月5日摘登)《黄旺连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载法学学刊1986年第2期《论制约与配合——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3期《谈谈我国辩护制度》,载学员之家1986年第3期《“人来人往”还是“文来文往”》, 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月13日《南斯拉夫的错案赔偿制度》,载法制园林1985年第4期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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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学生都想去金杜、中伦、君合等红圈所,又或者是世辉、汉坤等进入了“两万元俱乐部”的顶尖精品所。但以2017年为例,毕业的8万法学生,能进入起薪5W 以上的顶尖律所的不超过百人。今年毕业人数即将创新高,竞争压力可想而知。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自己进入红圈所的机会?常规的选择是海外留学给自己的学历背景镀金,又或者是在简历、笔试、面试等环节苦下功夫。实际上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积累自己的律所实习经历,尤其是和红圈所业务领域相当而业务水平相近的律所,比如锦天城。// 想进红圈所?先进锦天城 //提起锦天城,大多数法学生的印象是起家魔都,着眼全国的大所。虽说没有世辉近5的耀眼起薪,也不像金杜、君合在各大律所排行拿奖拿到手软,但凭借大而广的业务与发展,这家公认的综合大所也成为了众多法学生能为之奋斗的理想归属。而对于一心想去红圈所从业的同学,锦天城也是不可多得的高质量“跳板”。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些背景不错但被红圈所拒了的同学,在有了锦天城实习经历之后,能够收到红圈所的笔试通知,甚至进入红圈所实习。而在锦天城工作了三两年的律师,有些也会选择跳槽到红圈所。“锦天城经历”似乎成为了争取红圈所Offer 的加分项,这其实是有原因的。红圈所重视应聘者是否具有法律实务技能红圈所偏向于招一些已经具有法律实务技能的人,除了笔试之外,最能够直接衡量应聘者是否具备法律实务技能的就是看他有没有律所的实习经历。如果能在锦天城具有四个月以上的实习经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该应聘者已经熟悉了律所的工作流程,并且由于接触过一些实务上的工作,可预见其具备了撰写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检索等等的技能,因而能够对工作快速上手,节省律所在这方面的时间成本。红圈所重视应聘者对业务内容的熟悉度由于红圈所的业务偏向高端化,与其他普通律所的业务内容是不一样的,因此,即使应聘者之前有律所实习经历,但如果和红圈所的业务完全不同,HR还是不会认可的。锦天城的业务领域有公司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等等,与红圈所的业务领域与业务水平相当。因此,对于锦天城的实习经历,红圈所HR一般会比较认可。红圈所重视应聘者是否能够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很多人只看到红圈所的高名誉高薪,却往往忽视背后的高压力。因此如果应聘者在之前的律所实习中只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HR可能会认为他承受不了强度太大的工作内容。而高速发展中的锦天城,业务难度与数量也不比红圈所低,因此,在锦天城实习过的同学,相信已经对高强度工作有所适应,HR自然比较青睐。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金杜:优势:金杜号称是世界上唯一一家能够同时在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及英国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在亚洲极大地打开了新兴市场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其人员配备和业务量都是顶尖的,可谓是名气响当当的一家律所。第一,案子高大上。金杜律师事务所最敢启用年轻的律师去参与负责影响较大的案件,很多人从实习生开始就已经开始接触较大的项目,也能够接触到公司的高层,比如说之前的王老吉加多宝案、好声音案等等,接触这种家喻户晓的案件除了增加工作的动力,更能够不仅从专业领域去学习,还能从其他方方面面去学习如何解决案件。第二,氛围浓郁,精英众多。精英众多,周围都是工作能力很强的人,所以沟通方便,有问题也不会跟你乱七八糟乱扯一通的。大家都目的明确,都是为了自己的发展,勾心斗角也少,毕竟大家都是拼实力的。第三,学习性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途。工作业务多且质量高,周围的同事乃至高层都愿意“传道受业解惑”,自然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有的时候其实看这点就好,不管律所本身如何,工资待遇是否上乘,但是能学到东西的,绝对是家好律所,特别是对于实习生而言,就更为重要了。劣势:第一,工资偏低。其实这个争议挺大的,有的人说工资高,有的人说工资低,但是跟其他红圈所来比可能工资确实是属于中等偏低的水平的。主要是上升空间比较低,也就是涨薪幅度不大,但是对于实习生来讲,我认为还是个不错的选择,毕竟其实好一点的工作单位由于根本不缺乏实习生,实习工资都不会高的,像大部分投行根本没实习工资。第二,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大。这个我相信不用说了,金杜接触的业务量优质且大量,自然对工作的要求就会更高,所以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更大,时常会出现这周刚接到一个项目,下周就出DDL的情况的出现,正因为如此,人员流动量也会比较大,很多人呆了不到一个月就待不下去了,所以能坚持下来的也是能人!第三,部门职能区分细致,程序流程较繁复。因为金杜属于大型的律师事务所,所以部门众多,职能分工也比较细致明确,申请一项事项可能会比较麻烦,不过这个没什么,实属小事。君合:优势:君合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发展至今,是国际公认的、最优秀的中国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之一。“以提供精品服务为立所之本,以坚持独立审慎为成长之源,以海纳四方人才为发展之道,以秉持创新不辍为常青之方,以倡导强强联合为纵横之策”是他们的工作信条,足以看出其服务上乘且严谨的态度。一般提君合都比较爱和金杜作比较,早年还有“北有君合金杜,南有锦天城”的说法。而君合和金杜都是顶尖高手,实力相近,只是风格不同。近年金杜发展迅猛,君合也一直稳扎稳打,大家风范。第一,业务实力雄厚。君合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在各个行业的业务线上都有极强的实力,基本上跳不出毛病,同时君合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能源及基础设施这几个领域相比较其他红圈所而言较为突出,TMT行业的小米、京东等都是君合的老客户了。第二,管理体系规范,强调协作。君合成立比较早,1989年就成立了。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管理体系已经很完善规范了。与金杜一样,君合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且众多,给予律师提供耳朵支持还是比较全面的。给律师提供的支持还是比较全面的,不仅如此,君合还会给实习生配备秘书,但是“此秘书非彼秘书”,自然是一个秘书带领一群实习生。除了是后台给前台的支持比较足以外,君合也比较强调不同业务线上的律师之间的协作,整体氛围比较好,大家除了在忙着自我提升外,也会注重跟其他人的交流和合作。第三,低调,重视培训。君合比较重视培训,经常会有合伙人和律师组织的知识分享会,甚至君合还对内部知识整理除了两本书,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看,分别是《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和《律师之道:资深律师的11堂课》。另外君合真的很低调,上网查阅君合的信息也是不多,但是影响力却依旧,典型的“闷声发大财”。第四,工资待遇好,福利高。君合涨薪的事情相信大家都略有耳闻,涨薪涨到上了新闻,可想而知涨的肯定不少呢,所以这点可以作为君合的绝对加分项哦。劣势:工作强度大,君合的工作强度是出了名的,在每个律师记录工作时,意味着每个律师的工作考评、升级考评、内部协作、大数据分析等参数均已同时产生。君合有一个“1500小时”的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每个律师至少每年要工作1500小时,才能符合基本要求和标准,当然,这些都是要在排除工作效率低的那部分时间的前提下计算的。因此,大家也可以通过这些记录来确定一位律师的忙闲程度,从而选择最匹配自己的那位律师。(这一点也像是优势嘛!)中伦:优势: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不仅如此,中伦及中伦律师经常得到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英国律师杂志(The Lawyer)、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中国法律商务(China Law & Practice)等著名法律媒体的推荐。劣势:从规模、业务、专业上看,中伦似乎和金杜、君合是不相伯仲的,上述的数据也能看出来,中伦的实力。在某些领域还是一枝独秀,比如房地产领域,中伦确实是毋容置疑的老大。但论及这几家顶尖大所的时候,总感觉中伦比起金杜君合还是差了点什么,许多人认为中伦可能缺乏了一种气质。在业界对中伦的评价比较复杂,一方面承认其能力的强劲,另一方面觉得对于人才培养、重视程度比起金杜君合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君合。因此,中伦需要改善的还有很多。同时,与君合一样,大家也可以根据一些书去了解中伦本身,即《中伦的秘密》,可以从这本书了解一下中伦的发展脉络。方达:优势与劣势:对于方达的第一印象就是“洋气”,不得不吐槽的是方达首页点进去都是全英文的,实属高大上,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方达对于英文的要求水平很高,同时也,这也与方达极强的涉外业务能力相匹配,可谓最为接近外资所的精英范儿。团队成员的背景都很厉害,业务做得也是无可挑剔。规模虽然相对前面几家来说要小,但是也实为一家质量上乘的精品律师事务所。不仅如此,方达也与君合一样,提高了包括律师助理等职位在内的薪酬,工资待遇也是很不错的哟。海问:优势与劣势: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5月,是一家领先的合伙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海问在广泛的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为人称道的经验与专长。基于其在诸多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和涉及跨境的交易中所体现出的创造性和专业经验,海问已成为一家在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最受欢迎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简言之,属于在证券和兼并购领域的顶尖高手。估计也是跟高西庆作为海问的创始人有关,海问一直比较亲睐对外经贸的学生。据说这两年北大、清华和法大的也多了些。普遍招聘要求:1、国内名校应届生。毕业于法学名校,而且很少有本科生。君合、金杜、海问、方达、中伦等一线所会有特定的目标院校,以某所为例,北京地区的目标院校为:清华、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对外经贸。当然也有少数来自外交学院、北师大。武大、复旦、华政乃至中山也有,但在北京一线所较为少见。2、国外留学归来者。多数为美国LLM归国,毕业院校多为TOP20的法学院。也有部分英国归来,毕业院校除LSE、UCL等学校外,华威、杜伦也有。JD毕业入职者相对较少。这类求职者去外所有很大优势。3、其他律所投奔者。有些入职者已经在其他准一线所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然后通过推荐或其他招聘方式进入一线所。具体要求:1、教育背景。你可能需要一个名校研究生的title,国内名校研究生足矣,而且研究生期间就可以多花时间去实习,或者是考试,例如司法考试、CPA或是外语类证书。2、司法考试。基本通过即可,毕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很多事情做不了,而且每年可能还要因为备考请假,这是律所不愿意看到的。3、英文表达。一线所基本都有对英文的要求,周围同事很少六级低于600分的。有雅思、托福成绩的最好。4、处世之道。资深律师对于不善表达、不够进取、不懂一般礼仪的人无好感,面试过关很困难。而且非诉律师很多时候需要跟人打交道,你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很重要。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势:1、性别。相对女生而言,很多律师更喜欢录用男生,因为受婚孕影响小、出差方便。2、非应届生。衍生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年龄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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